Contract
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 议 书
甲方: (区县人力社保部门)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丙方: (学生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 (丙方签约时未满 18 周岁填写)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为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开
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社
会〔2010〕1198 号)等文件精神,甲乙丙三方就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 x协议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是指为重点充实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依据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发展需求而实施的医学生免费定向培养,要求自愿并获准接受免费培养的学生须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有毕业证书,下同),并按本协议约定定向就业。
第二条 丙方清楚知悉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的内容,自愿参加“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 项目,并承诺:
(一)完成 重庆医科大学 (学校)以下高等医学教育取得毕业资格;
专业:临床医学(或中医学)专业本科,学制 5 年。
(二)一经取得毕业资格即服从甲乙双方安排,参加并通过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组织的定向考核招聘,到乙方指定的乡镇卫生院(或乡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定向服务单位)定向就业且在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 6 年(含 6年)以上(以下简称服务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指导和督促落实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
养定向就业有关政策。
第四条 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管理。
第五条 统一组织对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进行定向考核招聘,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定向就业提供相关区县乡镇卫生院基层工作岗位。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负责督促定向服务单位与丙方及时签订岗位聘用合同,纳入编制管理,并协调有关部门,为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七条 有权对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对丙方在校期间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督促丙方于毕业后及时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
第八条 有权建立丙方的诚信档案,公布丙方不诚信记录,并将丙方诚信情况上报至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
享受补助生活费。
第十条 丙方在学校发放就业报到证 15 日内,按时到甲方(即定向服务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到,参加甲方统一组织的定向招聘考核,办理就业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后,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管理。
第十二条 在服务期内,依法享受法律政策规定的节假日及公休假,工资福利待遇,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
第十三条 在服务期内,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丙方在服务期内不得变更执业地点,不得改变服务单位;特殊情况下经甲、乙双方同意,可在重庆市(县级)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流动。
第十五条 丙方在服务期内,享有同定向服务单位职工同等的进修学习的待遇,但不得以升学、培训、调动等为由提出不履行服务期限的约定。
五、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丙方在校期间考核结果达不到学校授予毕业证书条件或因可归责xxx的其他原因(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除外),致使丙方无法按时取得(按时取得是指在本协议约定的学制期限内,专科自录取之日起 3 年,本科自录取之日起 5 年)毕业资格的,乙方有权选择:
(一)解除本协议,要求丙方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含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等各项资助费用,下同)。
(二)在学校允许延期毕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丙方尽快取得毕业资格并于学校发放就业报到证 15 日内到乙方报到。
如乙方选择上述第(二)种方式,丙方承诺超过学制年限的费用由丙方自行承担。且如丙方未能在允许的延长期限内取得毕业资格,或者出现其他乙方认为不适宜到定向服务单位服务的情形,乙方仍有权选择按本条第(一)种方式处理。
第十七条 未经乙方同意,丙方自行放弃学籍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丙方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第十八条 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毕业后未按
x协议规定时间报到或未按乙方要求时间到定向服务单位
工作,经乙方书面通知送达丙方 1 个月后丙方仍未报到工作的,丙方应立即退还乙方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并支付乙方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 50%的违约金。
第十九条 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参加并通过甲方统一组织的定向考核招聘的,甲、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丙方应立即向乙方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并支付乙方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 50%的违约金。
第二十条 如丙方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包括但不限于丙方单方面与定向服务单位解除聘用协议,或因违反定向服务单位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定向服务单位依法解聘等情形),从离开岗位之日起,丙方应当按每少服务 1年向乙方支付 1/6 乙方所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的比例向乙方一次性退还教育费用(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并支付乙方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 50%的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未经乙方同意,丙方服务期内变更执业地点或改变服务单位的,乙方有权要求丙方从离开定向服务单位岗位之日起,按每少服务 1 年向乙方支付 1/6 乙方所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的比例向乙方一次性退还教育费用(不满 1年的按 1 年计算),并支付乙方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 50%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到乙方报到或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或者未按本协议约定承担退还教育费用及/或其他违约责任,该不诚信行为将被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未履行为丙方提供就业岗位的责任,在丙方到乙方报到1个月后,乙方无正当理由仍未能提供就业岗位的,丙方有权自行另谋其他就业职位,而无需就其另
谋职位的行为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协议终止与解除
第二十四条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第二十五条 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
x协议,否则丙方应当向乙方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并
支付乙方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 50%的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丙任何一方
均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一)在校期间,经校方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服务期内,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医疗卫生职业。
六、不可抗力
第二十七条 “不可抗力”是指甲乙丙三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
由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三方无需向各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八条 x协议约定与法律、法规及“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相关政策规定或精神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部分条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效的,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因本协议引发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 x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送交承担丙方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一份存入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补
充,其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x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署后生效。
附件:经签署的丙方身份证复印件
经签署的丙方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丙方签约时未满 18 周岁时提供)
(此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法定代理人:(签字) (丙方
签约时未满 18 周岁时签署)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