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在 拥有并经营一家用电电压等级为 千伏(kV),总用电容量为 千瓦(kW)或变压器容量为 千伏安(kVA)的用电企业。用户户号为: ,用电行业:🞎钢铁 🞎煤炭 🞎建材 🞎有色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在参与售电市场交易前甲方执行
附件 1
合同编号:
浙江省售电公司(批发用户)与发电企业批发市场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2020 年版) (示范文本)
甲方(购 电 方):乙方(售 电 方):丙方(输配电方):
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制定
说 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参与 2020 年度浙江省售电市场批发交易的售电公司或批发用户(甲方、购电方)、发电企业(乙方、售电方)和电网企业(丙方、输配电方)三方。为提高工作效率,三方可通过签署承诺书的方式,承诺接受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的交易结果,承诺遵守本合同明确的三方权利义务,不再签署三方合同。
二、本合同仅包含与批发市场交易有关的购售电及输配电相关商务问题,关于甲乙双方交易电量、电价问题由甲乙双方签订的《浙江省售电公司(批发用户)与发电企业批发市场购售电合同》明确,关于电网、发电厂、电力用户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由甲方和丙方所属供电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乙方和丙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及《购售电合同》明确。三、售电公司或批发用户如对本合同有异议,可通过书面
申请方式按规定退出售电市场交易,不受本合同约束,相关权 利义务按照《浙江省中长期电力交易暂行规则(2020 年修订版)》要求及电力用户与丙方下属供电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执 行,否则视为接受本合同约定。
四、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三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浙江省发改委(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将加强对售电市场交易及本合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目 录
第 1 章 | 定义和解释 ················ - | 3 | - | |
第 2 章 | 三方xx ················· - | 5 | - | |
第 3 章 |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 - | 6 | - | |
第 4 章 | 交易电量 ················· - | 9 | - | |
第 5 章 | 交易电价、辅助服务 ··········· | - | 10 | - |
第 6 章 | 电能计量 ················ | - | 11 | - |
第 7 章 | 结算和支付 ··············· | - | 11 | - |
第 8 章 | 合同变更和转让 ············· | - | 14 | - |
第 9 章 | 合同违约和解除 ············· | - | 14 | - |
第 10 章 | 不可抗力 ··············· | - | 16 | - |
第 11 章 | 争议的解决 ·············· | - | 17 | - |
第 12 章 | 适用法律 ··············· | - | 17 | - |
第 13 章 | 合同生效和期限 ············ | - | 18 | - |
第 14 章 | 其他 ················· | - | 18 | - |
附件一:2020 年批发市场交易电量相关信息(峰谷分时用户/代理峰谷分时用户的售电公司)
附件二:2020 年批发市场交易电量相关信息(一口价用户/代理一口价用户的售电公司)
售电公司(批发用户)与发电企业批发市场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
售电公司(批发用户)与发电企业售电市场批发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三方签署:
以下条款适用于售电公司或批发用户签署
(1)购电方(售电公司或批发用户,以下简称甲 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 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市场监督管理 局 登 记 注 册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或 税 务 登 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甲方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售电公司,接受准入售电市场的电力用户委托开展购电。(本条款适用于售电公司)
甲方在 拥有并经营一家用电电压等级为 千伏(kV),总用电容量为 千瓦(kW)或变压器容量为 千伏安(kVA)的用电企业。用户户号为: ,用电行业:🞎钢铁 🞎煤炭 🞎建材 🞎有色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在参与售电市场交易前甲方执行
(🞎一口价/🞎峰谷分时电价)(本条款适用于批发用户)。甲方提供联络通讯信息如下: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邮 编:
通讯地址:
以下条款适用于发电企业签署
(2)售电方(发电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生产企业,已取得能源监管机构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许可证编号: ),企业所在地
为 ,在 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乙方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座总发电容量为
兆瓦(MW)的电厂,装机为 台,分别为 兆瓦(MW) 台、兆瓦(MW) 台、 兆瓦(MW) 台,并且已转入商业 运营。
乙方提供联络通讯信息如下: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邮 编:
通讯地址:
以下条款适用于电网企业签署
(3)输配电方(电网企业,以下简称丙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网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能源监管机构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网经营企业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
(许可证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丙方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 地区的电网。丙方提供联络通讯信息如下: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邮 编:
通讯地址: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1.1.1 售电市场交易: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市场化交易方式,开展的年、月等中长期电量交易。售电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
1.1.2 批发市场:指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通过电力交易机构,与发电企业直接购买电能交易的市场。
1.1.3 零售市场:指电力用户向售电公司购买电能交易市场。
1.1.4 售电公司:包括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和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独立的售电公司,其中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需承担保底供电服务。
1.1.5 批发用户:直接参与批发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
1.1.6 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包括地方电力公司、趸售区域供电公司),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
1.1.7 电力交易机构:指浙江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1.1.8 交易关口:批发市场交易的关口点。交易关口统一为发电企业上网侧。
1.1.9 批发市场交易电量:指甲、乙双方成交并经丙方安全校核后,在交易关口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及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的交易电量之和。
1.1.10 批发市场交易电价:指甲乙双方在交易关口通过双方协商、集中竞价及挂牌等方式形成的交易价格。
1.1.11 输配电服务费:指丙方输送甲乙双方过网交易电量产生的相关费用(含线损和交叉补贴)。
1.1.12 一口价用户:未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
1.1.13 低谷缺额电量:指乙方月度总合同成交电量中谷电比例未达到年度售电市场基准谷电占比时,谷电不足部分电量。
1.1.14 计量点:指经合同三方确认的本合同中计量批发市场交易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关口表安装位置。
1.1.15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
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能源监管机构确认。
1.1.16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1.17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海啸、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灾害天气、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电价都为含税电价口径,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 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2章 三方xx
2.1 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其它两方xx如下:
2.1.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1.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1.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其他法律行为。
2.2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对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3 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等,合同三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第3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本条款适用于售电公司)
3.1.1 按照本合同购买并使用乙方提供的电量。
3.1.2 获得乙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1.3 根据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的结算费用,获取相关收益。
3.1.4 根据本合同享受丙方提供的输配电服务。
3.2 甲方的权利(本条款适用于批发用户)
3.2.1 按照本合同购买并使用乙方提供的电量。
3.2.2 根据已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丙方提供的有关用电服务。
3.2.3 获得乙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2.4 根据本合同享受丙方提供的输配电服务,与丙方协商制定用电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3 甲方的义务(本条款适用于售电公司)
3.3.1 事先向丙方和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批发市场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
3.3.2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3.3 按照电费结算收取或支付批发市场交易相关电费,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批发市场交易相关费用。
3.3.4 不得违规转供或变相转供电,且符合安全用电行为要
求。
3.3.5 向乙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4 甲方的义务(本条款适用于批发用户)
3.4.1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
关用电设施,合理控制用电系统电能质量。
3.4.2 事先向丙方和电力交易机构提供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
3.4.3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4.4 按照电费结算支付批发市场交易相关电费,缴纳批发市场交易相关费用。
3.4.5 不得违规转供或变相转供电,且符合安全用电行为要
求。
3.4.6 向乙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5 乙方的权利
3.5.1 根据已与丙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
关法规接受丙方提供的并网调度服务。
3.5.2 根据本合同接受丙方提供的输配电服务。
3.5.3 按相关规定收取批发市场交易电量电费等相关费用。
3.5.4 与丙方协商制订生产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5.5 获得甲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6 乙方的义务
3.6.1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3.6.2 遵守已与丙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发电设施。
3.6.3 事先向丙方提供批发市场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
3.6.4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调整运行方式。
3.6.5 向甲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7 丙方的权利
3.7.1 收取输配电费用。
3.7.2 与用电用户、乙方协商制订生产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7.3 按交易规则向甲方签约的电力用户收取零售市场交易电量电费、基本电费、输配电服务费、违约电费以及国家规定由
丙方代征代缴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相关费用。
3.7.4 获得甲方、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7.5 由于电网存在输电阻塞导致批发市场交易不能同时完成时,根据交易优先级顺序安排输电通道。
3.8 丙方的义务
3.8.1 遵守已与甲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已与乙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
3.8.2 无歧视向甲方签约的电力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按照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批发市场结算依据和甲方提交给丙方的零售结算方案,承担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
3.8.3 按规定的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向甲、乙方提供输配电服务。
3.8.4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调度、运行有关电力设备。
3.8.5 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满足甲方签约用户合理的用电需求。
3.8.6 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甲方和乙方披露有关电力调度信息。
3.8.7 向甲方和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4章 交易电量
4.1 本合同各方同意,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浙江省售电公司(批发用户)与发电企业批发市场购售电合同》,丙方输送交易电量为 兆瓦时。本合同分月交易电量见附件一。
4.2 在年度合同的执行周期内,在甲方、乙方、丙方一致同意的基础上,保持后续月度尖峰、高峰、低谷总电量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在每月月前调整后续月的合同分月计划,修改后的分月计划需甲乙双方确认后并经过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形成最终交易结果,作为交易执行和结算依据。
4.3 甲方按追溯月份各月实际尖峰、高峰用电量与乙方签订合同,可以向丙方核实自身或者其代理用户的有关用电量信息。
第5章 交易电价、辅助服务
5.1 交易电价为甲方与乙方的批发侧合同电量的结算价格,若甲方为售电公司,其签约用户用电价格由零售市场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含线损及交叉补贴)、政府基金及附加等构成;若甲方为批发用户,其用户用电价格由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含线损及交叉补贴)、政府基金及附加等构成。
5.2 合同履行期间,国家调整我省上网电价的,本次交易价格不作调整。输配电价、相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国家及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批发用户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等电价政策;暂未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批发用户按照单一交易价格与乙方进行结算。
5.3 本合同三方同意,在有关辅助服务单独核算政策规定出
台之前,由丙方根据系统可靠性和电能质量标准的要求,组织辅助服务,甲方或其签约用户、乙方根据有关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第6章 电能计量
6.1 交易电量计量点分别在甲方签约的电力用户(批发用户)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乙、丙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约定。
6.2 计量交易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及其校验要求和异常处理办法按甲方签约的电力用户(批发用户)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乙、丙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
6.3 交易结算电量以甲方或其签约的电力用户和乙方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结算依据。
6.4 丙方应按照电力市场结算要求定期抄录甲方和乙方电能计量装置数据,并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和相关市场成员。当交易按月开展时,丙方应保证甲方、乙方日电量数据准确;当交易按日开展时,丙方应保证甲方、乙方小时电量数据准确。
第7章 结算和支付
7.1 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批发用户交易电量按照“月结月清”的原则开展结算。
7.2 甲方的结算
7.2.1 若甲方为批发用户,其结算依据由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本合同及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浙江省售电公司(批发用户)与发
电企业批发市场购售电合同》约定,结合《浙江省中长期电力交易暂行规则(2020 年修订版)》出具,甲方按照此结算依据向丙方缴纳电费。甲方结算顺序、超合约分时电量结算、偏差调整费用结算细则按照《浙江省中长期电力交易暂行规则(2020 年修订版)》进行计算并向丙方缴纳。
7.2.2 若甲方为售电公司,其批发市场结算依据由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浙江省售电公司(批发用户)与发电企业批发市场购售电合同》约定以及丙方提供的甲方签约用户用电计量数据等,结合《浙江省中长期电力交易暂行规则(2020年修订版)》出具,甲方按照此结算依据与丙方结算。甲方偏差调整费用按照《浙江省中长期电力交易暂行规则(2020 年修订版)》进行计算并向丙方缴纳。
7.2.3 若甲方为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在 7.2.2 的基础上,甲方按照供电线路电压等级和计量点的实际电量向丙方支付输电费用。其配网范围内供电的电力用户的电量、电费结算由甲方参照《供用电合同》执行,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由甲方代收。
7.3 乙方的结算
7.3.1 乙方结算依据由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本合同及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浙江省售电公司(批发用户)与发电企业批发市场购售电合同》约定,结合《浙江省中长期电力交易暂行规则(2020年修订版)》等法规出具,乙方按照结算依据与丙方结算。乙方偏差调整结算费用、低谷缺额电量结算费用按照《浙江省中长期电力交易暂行规则(2020 年修订版)》进行计算并向丙方缴纳。乙方与丙方进行除本合同交易之外的电费结算时,对应的上网电
量应扣除乙方在本合同中已经结算的批发市场交易上网电量。
7.4 丙方的结算
7.4.1 丙方按照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分别与甲方、乙方结算。
7.5 本合同各方接收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后,应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电力交易机构,逾期则视同无异议。
7.6 批发市场交易电量与其他网供电量共同纳入功率因数电费考核,考核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7.7 合同有效期内,国家或省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本合同各方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确定电费结算和支付条款。
7.8 开户银行及账号甲方: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乙方: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丙方: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收款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银行账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
第8章 合同变更和转让
8.1 合同变更和修改
8.1.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
8.1.2 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导致三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时,三方应根据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合同条款协商变更。
8.2 合同转让
未经其他两方书面同意和能源监管机构确认,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向其他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所有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第9章 合同违约和解除
9.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其他任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9.2 违约的处理原则
9.2.1 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
9.2.2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外两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2.3 一方违约后,另外两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因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9.3 除另有约定外,一旦发生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情况,非违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有关违约的书面通知,如果在通知发出后 10 日内,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4 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外两方均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1) 除另有约定外,合同任一方未及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且未能在收到相关方书面通知后 10 日内得到纠正;
(2) 甲方持续 15 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用电;乙方持续 15
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发电;丙方持续 15 日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供电;
(3)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4)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9.5 甲、乙、丙三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因其中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该方应赔偿另外两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9.6 甲方或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取消交易资格的,丙方有权解除合同,行为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拖欠交易及其它电费;
(2)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
(3)串通报价,操纵或控制交易市场和交易价格。
第10章 不可抗力
10.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合同任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10.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
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 5 日内向其余两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0.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给合同其他方带来的损失。三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扩大的损失。
10.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三方首先应尽量调整当年发电和生产计划,尽可能使当年的结算电量接近当年的年合同电量。
10.5 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其义务持续超过 30 日,三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 30 日内,三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解除本合同,并报浙江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11章 争议的解决
11.1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能源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三方同意提请 / 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 丙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12章 适用法律
12.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3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13.1 本合同的生效条件是:
(1)本合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甲方或其签约的用户已与丙方签署《供用电合同》并生效;乙方已与丙方签署《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并生效。
13.2 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生效,合同交易时段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14章 其他
14.1 保密
甲、乙、丙三方均应保证其从另外两方取得的所有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包括财务、技术等内容)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外两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做出披露的情况除外。
14.2 合同附件
附件一:2020 年批发市场交易电量相关信息。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 合同全部
x合同及其附件构成三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内容,取代所有三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签订的协议和合同。
14.4 通知和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按照约定的联络信息发给对方,直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络信息为止。
14.5 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14.6 乙方与丙方已经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甲方或其签约用户与丙方已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继续有效,互为补充;当《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时,以《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为准;均未作出约定的,应按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合同签订方协商确定后执行,协商不成的按程序报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协调。
14.7 本合同中有关解除、仲裁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
14.8 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9 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丙方执壹份,壹份送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壹份送浙江省发改委(能源局),壹份送浙江电力交易中心。
(此页无正文)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一:
2020 年批发市场交易电量相关信息
(峰谷分时用户/代理峰谷分时用户的售电公司)
单位:兆瓦时
甲方(购电方) | 乙方(售电方) | 电量合计 | 分月、分时电量 | ||||||||||||
1 月 | 2 月 | 3 月 | 4 月 | 5 月 | 6 月 | 7 月 | 8 月 | 9 月 | 10 月 | 11 月 | 12 月 | ||||
尖峰 | |||||||||||||||
高峰 | |||||||||||||||
低谷 |
(注:追溯期内合同电量按每月尖峰、高峰实际用电量据实签订合同)
附件二:
2020 年批发市场交易电量相关信息
(一口价用户/代理一口价用户的售电公司)
单位:兆瓦时
甲方(购电方) | 乙方(售电方) | 电量合计 | 一口价电量 | |||||||||||
1 月 | 2 月 | 3 月 | 4 月 | 5 月 | 6 月 | 7 月 | 8 月 | 9 月 | 10 月 | 11 月 | 12 月 | |||
附件 2
合同编号:
浙江省售电公司(批发用户)与发电企业批发市场购售电合同(2020 年版)
(示范文本)
甲方(购 电 方):乙方(售 电 方):
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制定
说 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参与 2020 年度浙江省售电市场批发交易的售电公司或批发用户(甲方、购电方)和发电企业(乙方、售电方)开展的年度双边协商交易。
二、发电厂、售电公司(批发用户)经过双边协商形成年度交易意向,并签署书面意向合同。双边协商交易意向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经电力交易机构规范性检查、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由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经安全校核后的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结果及安全校核说明。交易双方根据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的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结果签署本合同。
三、本合同仅包含与批发市场交易有关的购售电相关商务问题,所有关于电网、发电厂、电力用户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由发电厂、售电公司(批发用户)、电网企业三方签订的《浙江省售电公司(批发用户)与发电企业批发市场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电力用户和电网企业下属供电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乙方和电网企业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及《购售电合同》明确。
四、售电公司或批发用户如对本合同有异议,可通过书面申请方式退出售电市场交易,不受本合同约束,相关权利义务按照《浙江省中长期电力交易暂行规则(2020 年修订版)》要求及电力用户与电网企业下属供电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执行,否则视为接受本合同约定。
五、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
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和浙江省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售电市场交易及本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 2020 年度浙江省六个行业电力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发改办能源〔2020〕47 号)要求,2020 年双边协商交易时段为 2020 年 1 月 1 日 0 时至 2020年 12月 31 日 24 时。
目 录
第 1 章 定义和解释 ················ - | 3 | - |
第 2 章 双方xx ················· - | 5 | - |
第 3 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 - | 6 | - |
第 4 章 交易电量、交易电价及辅助服务 ······· - | 7 | - |
第 5 章 电能计量 ················· - | 9 | - |
第 6 章 结算和支付 ················ - | 9 | - |
第 7 章 合同变更 ················ - | 11 | - |
第 8 章 合同违约和解除 ············· - | 12 | - |
第 9 章 不可抗力 ················ - | 14 | - |
第 10 章 争议的解决··············· - | 15 | - |
第 11 章 适用法律················ - | 15 | - |
第 12 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 | 15 | - |
第 13章 其他·················· - | 16 | - |
附件一:2020 年批发交易年度双边协商电量电价等相关信息
(峰谷分时用户/代理峰谷分时用户的售电公司)
附件二:2020 年批发交易年度双边协商电量电价等相关信息
(一口价用户/代理一口价用户的售电公司)
浙江省售电公司(批发用户)与发电企业批发市场购售电合同
售电公司(批发用户)与发电企业售电市场批发交易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以下条款适用于售电公司或批发用户签署
(1)购电方(售电公司或批发用户,以下简称甲 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 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 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甲方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售电公司,接受准入 浙江售电市场的电力用户委托开展购电。(本条款适用于售电公司)
甲方在 拥有并经营一家用电电压等级为 千伏 (kV),总用电容量为 千瓦(kW)或变压器容量为 千伏安(kVA)的用电企业。用电户号: ,用电行业:🞎钢铁 🞎煤炭 🞎建材 🞎有色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在参与售电市场交易前甲方执行(🞎一口价/🞎峰谷分时电价)。 (本条款适用于批发用户)
甲方提供联络通讯信息如下: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邮 编:
通讯地址:
以下条款适用于发电企业签署
(2)售电方(发电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生产企业,已取得能源监管机构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许可证编号: ),企业所在地为 ,在 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乙方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座总发电容量为 兆 瓦(MW)的电厂,装机为 台,分别为 兆瓦(MW) 台、兆瓦(MW) 台、 兆瓦(MW) 台,并且已转入商业运营。
乙方提供联络通讯信息如下: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邮 编:
通讯地址: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1.1.1 售电市场交易: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年、月等中长期电量交易。售电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
1.1.2 批发市场:指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通过电力交易机构,与发电企业直接购买电能交易的市场。
1.1.3 零售市场:指电力用户向售电公司购买电能交易的市
场。
1.1.4 售电公司:包括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和不拥
有配电网运营权的独立的售电公司,其中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需承担保底供电服务。
1.1.5 批发用户:直接参与批发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
1.1.6 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包括地方电力公司、趸售区域供电公司),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
1.1.7 电力交易机构:指浙江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1.1.8 交易关口:批发市场交易的关口点。交易关口统一为发电企业上网侧。
1.1.9 批发市场交易电量:指甲、乙双方成交并经安全校核后,在交易关口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及挂牌交易等交易电量之和。
1.1.10 批发市场交易电价:指甲乙双方在交易关口通过双方协商、集中竞价及挂牌等方式形成的交易价格。
1.1.11 输配电服务费:指电网企业输送甲乙双方过网交易电量产生的相关费用(含线损和交叉补贴)。
1.1.12 一口价用户:未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
1.1.13 基准谷电占比:政府规定的发电企业售电市场月度总合同成交电量中谷电比例的基准值,参考上一年度全行业用户谷电用电量占上一年度全行业用户用电量的比例。
1.1.14 低谷缺额电量:指乙方月度总合同成交电量中谷电比例未达到年度售电市场基准谷电占比时,谷电不足部分电量。
1.1.15 计量点:指经合同双方确认的本合同中计量批发市场交易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关口表安装位置。
1.1.16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能源监管机构确认。
1.1.17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1.18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海啸、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灾害天气、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电价都为含税电价口径,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 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2章 双方xx
2.1 甲乙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xx如下:
2.1.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1.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1.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其他法律行为。
2.2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
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3 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等,合同双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第3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
3.1.1 按照本合同购买并使用乙方提供的电量。
3.1.2 获得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
3.1.3 查阅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关口计量数据和结算数据。
3.1.4 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3.2 甲方的义务
3.2.1 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有关用电量、用电计划等信
息。
3.2.2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2.3 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2.4 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3.3 乙方的权利
3.3.1 获得甲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
口计量数据。
3.3.2 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3.4 乙方的义务
3.4.1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3.4.2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发电设施。
3.4.3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调整运行方式。
3.4.4 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信息。
3.4.5 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第4章 交易电量、交易电价及辅助服务
4.1 本合同双方同意,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自愿在交易关口通过双边协商方式向乙方购电 兆瓦时。本合同分月交易电量、分时段交易电量、电价等信息详见附表一。甲方与乙方约定的追溯月份分月尖峰、高峰时段交易电量,应与甲方自身或者其代理用户的追溯月各月实际尖峰、高峰用电量一致。
4.2 年度合同的执行周期内,在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的基础上,保持后续月度尖峰、高峰、低谷总电量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 在本月修改后续月的合同分月计划,修改后的分月计划经过调 度机构安全校核后形成的最终交易结果作为交易执行和结算依 据。
4.3 交易价格为甲乙双方在批发市场批发侧合同电量的结算电价,即甲方批发市场购电电价、乙方批发市场售电电价,若甲方为售电公司,其签约用户用电价格由零售市场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含线损及交叉补贴)、政府基金及附加等构成;若甲方为批发用户,其结算电度电价由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含线
损及交叉补贴)、政府基金及附加等构成。用户参与售电市场交易继续执行基本电价、功率因数考核等电价政策。
4.4 合同履行期间,国家调整我省上网电价的,各类交易价格不作调整。输配电价、相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国家及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
4.5 甲方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等电价政策;尚未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批发用户按照单一交易价格与乙方进行结算。甲方结算顺序、超合约分时用电量结算、偏差调整费用结算细则按照《浙江省中长期电力交易暂行规则(2020 年修订版)》执行。
4.6 乙方月度总合同成交电量(包括当月全部月度交易合同电量与本年度已成交电量的当月分月电量之和)的谷电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年度基准谷电占比,若乙方月度合同成交谷电比例不足,低谷电量不足部分(以下简称低谷缺额电量)按照《浙江省中长期电力交易暂行规则(2020 年修订版)》规定与电网企业结算。低谷缺额电量纳入乙方的年度售电市场总结算电量(总合同电量与低谷缺额电量之和)。年度售电市场基准谷电占比和低谷缺额电量的结算细则根据年度售电市场交易工作方案执行。
4.7 其他约定:
4.8 本合同双方同意,在有关辅助服务单独核算政策规定出台之前,由电网企业根据系统可靠性和电能质量标准的要求,组织辅助服务,甲方或其签约用户、乙方根据有关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第5章 电能计量
5.1 甲方的计量
5.1.1 若甲方为批发用户,甲方电量计量点在甲方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约定。如计量点存在照明、农业等与工业电量混合计量的情况,应在《供用电合同》中明确“定量定比”拆分方法。交易结算电量以甲方计量点关口表计计量的电量为结算依据。
5.1.2 若甲方为售电公司,为统计甲方月度电量的偏差,应按照甲方及其签约电力用户与电网企业签订的《浙江省售电公司、电力市场化零售用户及电网企业三方购售电合同》中明确的计量点做汇总统计。交易结算电量以甲方签约用户计量点关口表计计量的电量为结算依据。
5.2 乙方的计量。乙方电量计量点在乙方与电网企业签订的
《购售电合同》中约定。交易结算电量以乙方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结算依据。
5.3 计量交易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及其校验要求和异常处理办法按甲方或其签约用户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乙方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6章 结算和支付
6.1 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批发用户交易电量按照“月结月清”的方式开展结算,不滚动调整。
6.2 甲方的结算
6.2.1 若甲方为批发用户,其结算依据由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本合同约定,结合《浙江省中长期电力交易暂行规则(2020 年修订版)》出具,甲方按照此结算依据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甲方的用户用电价格由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含线损及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输配电价、相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6.2.2 若甲方为售电公司,其批发市场结算依据由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本合同约定及电网企业提供的甲方签约用户用电计量数据等,结合《浙江省中长期电力交易暂行规则(2020 年修订版)》出具,甲方按照此结算依据与电网企业结算。
6.2.3 若甲方为经营配网业务的售电公司,在 6.2.2 的基础上,甲方按照供电线路电压等级和计量点的实际电量向电网企业支付输电费用。其配网范围内供电的电力用户的电量、电费结算由甲方参照《供用电合同》执行,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由甲方代收。
6.3 乙方的结算
6.3.1 乙方结算依据由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本合同约定,结合
《浙江省中长期电力交易暂行规则(2020 年修订版)》等法规出具,乙方按照结算依据与电网企业结算。乙方偏差调整费用、低谷缺 额电量结算费用按照《浙江省中长期电力交易暂行规则(2020 年 修订版)》进行计算并向电网企业缴纳。乙方低谷缺额电量纳入乙 方的年度售电市场总结算电量(总合同电量与低谷缺额电量之和)。
6.4 本合同双方接收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后,应进
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电力交易机构,逾期则视同无异议。
6.5 合同有效期内,国家或省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本合同各
方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确定电费结算和支付条款。
6.6 开户银行及账号甲方: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乙方: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收款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银行账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
第7章 合同变更
7.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
7.2 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导致双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时,双
方应根据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合同条款协商变更。
第8章 合同违约和解除
8.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另外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8.2 违约的处理原则
8.2.1 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8.2.2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外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2.3 一方违约后,另外一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因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8.3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甲、乙双方约定: 甲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
8.4 除另有约定外,一旦发生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
的任何义务的情况,非违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有关违约的书面通知,如果在通知发出后 日内,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5 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外一方均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1) 除另有约定外,合同任一方未及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且未能在收到相关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得到纠正;
(2) 甲方持续 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用电;乙方持续
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发电;
(3)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4)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8.6 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因其中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该方应赔偿另外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8.7 甲方或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被取消交易资格的,行为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存在不履行合约、欠费等不良市场行为的;
(2)串通交易、合谋获利等影响市场交易公平开展的;
(3)恶意报价、操纵或控制交易市场和交易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
(4)被能源监管机构认定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8.8 双方约定违约及合同解除赔偿形式、金额等如下:
第9章 不可抗力
9.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合同任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9.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外一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 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9.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给合同其他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扩大的损失。
9.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双方首先应尽量调整当年发电和生产计划,尽可能使当年的结算电量接近当年的年合同电量。
9.5 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其义务持续超过 日,双
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 日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外一方解除本合同,并报浙江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10章 争议的解决
10.1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能源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双方同意提请 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11章 适用法律
11.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2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12.1 本合同的生效条件是: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双方已与电网企业签署《浙江省售电公司(批发用户)
与发电企业批发市场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
12.2 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生效,合同交易时段为 2020 年 月 日至 2020 年 月 日止。
第13章 其他
13.1 保密
甲、乙双方均应保证其从另外一方取得的所有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包括财务、技术等内容)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外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做出披露的情况除外。
13.2 合同附件
附件一:2020 年批发交易年度双边协商电量电价等相关信息。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13.3 合同全部
13.3.1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内容,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签订的协议和合同。
13.3.2 电力交易平台的电子合同,是在合同范本基础上的电子化表述。在各方不对合同范本做补充约定的基础上,电力交易平台的电子合同及其中标通知书具有本合同的同等效力。
13.4 通知和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
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按照约定的联络信息发给对方,直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络信息为止。
13.5 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13.6 乙方与电网企业已经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甲方与电网企业已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或《浙江省售电公司、电力市场化零售用户及电网企业三方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三方购售电合同》)继续有效,互为补充;当《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供用电合同》或《三方购售电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应按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合同签订方协商确定后执行,协商不成的按程序报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协调。
13.7 本合同中有关解除、仲裁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
13.8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9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壹份送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壹份送浙江省发改委(能源局),
壹份送浙江电力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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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日期: 年 | 月 | 日 |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一:
2020 年批发交易年度双边协商电量电价等相关信息
(峰谷分时用户/代理峰谷分时用户的售电公司)
单位:兆瓦时;元/兆瓦时
甲方(购电方) | 乙方(售电方) | 电量合计 | 分月、分时电量和电价 | |||||||||||||
1 月 | 2 月 | 3 月 | 4 月 | 5 月 | 6 月 | 7 月 | 8 月 | 9 月 | 10 月 | 11 月 | 12 月 | |||||
电量 | 尖峰 | |||||||||||||||
高峰 | ||||||||||||||||
低谷 | ||||||||||||||||
电价 | 尖峰 | |||||||||||||||
高峰 | ||||||||||||||||
低谷 |
(注:追溯期内合同电量按每月尖峰、高峰实际用电量据实签订合同)
附件二:
2020 年批发交易年度双边协商电量电价等相关信息
(一口价用户/代理一口价用户的售电公司)
单位:兆瓦时;元/兆瓦时
甲方(购电方) | 乙方(售电方) | 电量合计 | 电量和电价 | ||||||||||||
1 月 | 2 月 | 3 月 | 4 月 | 5 月 | 6 月 | 7 月 | 8 月 | 9 月 | 10 月 | 11 月 | 12 月 | ||||
电量 | |||||||||||||||
电价 |
附件 3
合同编号:
浙江省售电公司、电力市场化零售用户及电网企业三方购售电合同(2020 年版)
(示范文本)
甲方(售电方,售电公司): 乙方(购电方,零售用户): 丙方(输配电方,电网企业):
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制定
说 明
一、本合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以及
《浙江省中长期电力交易暂行规则(2020 年修订版)》等文件精神制定,适用于售电公司、零售用户、电网企业三方之间的市场化电力交易。
二、本合同三方按照自愿原则签订,并同意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进行零售市场交易。
三、本合同三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补充约定。
四、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
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三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目 录
第 1 章 | 定义和解释 3 | |
第 2 章 | 三方xx 5 | |
第 3 章 |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6 | |
第 4 章 | 电量、电价与电费 8 | |
第 5 章 | 保底供电服务 ················ | 11 |
第 6 章 | 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 ············ | 11 |
第 7 章 | 违约责任 ·················· | 12 |
第 8 章 | 附则 ···················· | 13 |
附件 1: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
浙江省售电公司、电力市场化零售用户及电网企业三方购售电合同
浙江省售电公司、电力市场化零售用户及电网企业三方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三方签署:
1. 售电方(售电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系 一 家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售 电 企 业 , 企 业 所 在 地为 ,在 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甲方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售电公司,接受准入浙江售电市场的电力用户委托开展购电。
甲方提供联络通讯信息如下: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邮 编:
通讯地址:
2. 用电方(零售用户,以下简称乙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 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1
乙方在 拥有并经营一家用电电压等级为 千伏 (kV),总用电容量为 千瓦(kW)或变压器容量为 千伏安
(kVA)的用电企业。乙方用电户号: ,用电行业:🞎钢铁 🞎煤炭 🞎建材 🞎有色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在参与售电市场交易前甲方执行
(🞎一口价/🞎峰谷分时电价)。计量表计编号: ,关联供用电合同编号: 。
乙方提供联络通讯信息如下: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邮 编:
通讯地址:
3.输(配)电方(电网企业,以下简称丙方):系一家具有法人 资 格 / 经 法 人 单 位 授 权 的 电 网 企 业 , 企 业 所 在 地为 ,在 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能源监管机构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网经营企业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许可证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丙方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 地区的电网。丙方提供联络通讯信息如下: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邮 编:
通讯地址: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1.1.1 售电市场交易: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年、月等中长期电量交易。售电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
1.1.2 零售交易:电力用户向售电公司购买电能的交易。
1.1.3 售电公司:包括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和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独立的售电公司,其中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需承担保底供电服务。
1.1.4 零售用户:指进入政府批准的准入范围,通过售电公司购电的电力用户。
1.1.5 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包括地方电力公司、趸售区域供电公司),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
1.1.6 输配电价方式:指丙方根据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输配电费的方式。
1.1.7 计量点:指经合同三方确认的本合同中计量市场交易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关口表安装位置。
1.1.8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
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能源监管机构确认。
1.1.9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1.1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海啸、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灾害天气、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电价都为含税电价口径,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 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2章 三方xx
2.1 本合同的约束对象为甲、乙、丙三方等参与市场化零售业务的售电市场成员。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在此向其他两方xx如下:
2.1.1 本方以合同的签署作为对本合同的确认,接受并遵守本合同的所有约定。
2.1.2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1.3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业务许可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1.4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其他法律行为。
2.2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本合同生效后即对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3 在乙、丙双方已签订《供用电合同》,甲、乙双方已签订
《浙江省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基础上,经三方协商一致后签署本合同。
2.4 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等,合同双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第3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 按规则参与零售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1.2 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
3.1.3 遵守相关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的规定,配合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3.1.4 按电网企业公布的程序和要求,配合零售用户办理用电业务,并协助用电方安全用电,保证用电秩序。
3.1.5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等相关信息,履行保密职责。
3.1.6 按规定在省级政府指定网站和相关信用机构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3.1.7 拥有配电网的售电公司应按照国家、电力行业和所在省标准,按需负责配电网络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同时拥有供电营业区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3.1.8 协助配合电网企业向零售用户收费,处理电量、电费争议、计量故障、差错调查等事项。
3.1.9 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 按规则参与零售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2.2 自主选择交易对象、方式。
3.2.3 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交付零售交易电费、输配电费、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承担交叉补贴等,并获取增值税发票。
3.2.4 遵守相关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的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保证安全用电,防止人身和财产等事故发生。
3.2.5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等相关信息,履行保密职责。
3.2.6 负责本方产权计量用高压互感器和计量柜(屏、箱)的购置、安装、运行维护和故障处理。
3.2.7 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
(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3.2.8 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3.3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3.3.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政府电力管理、监管部门的规定,保障经营范围内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3.3.2 按《浙江省中长期电力交易暂行规则(2020 年修订版)》为零售市场主体提供输配电服务,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3.3 向零售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结算、收费、支付等各类供电服务,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并承担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负责归集交叉补贴,代收政府性基金,并按规定及时向售电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3.3.4 确定电能计量点及计量方式。负责本方产权电能计量装
置和采集终端的管理。负责计量故障、差错调查。负责建立和维护电能计量数据采集系统,开展电能计量数据的收集、核对和推送。
3.3.5 按规定提供电力社会普遍服务和保底供电服务。
3.3.6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等相关信息,履行保密职责。
3.3.7 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4章 电量、电价与电费
4.1 电量
4.1.1 电量数据
丙方按照相对固定的抄表例日每月抄录电表数据,按照交易规则向乙方与甲方提供相关电量数据。如对电量数据存在异议,乙方应按时足额交付电费,待争议解决后,双方据实进行退补。
4.1.2 乙方更换售电公司的电量抄录
乙方由于甲方退出市场,需更换售电公司时,乙方应提前告知丙方并办理相关手续。在乙方、丙方与新售电公司另行签订的
《浙江省售电公司、电力市场化零售用户及与电网企业三方购售电合同》生效日的下一个抄表日,丙方启动特抄流程,按照抄表例日抄录的冻结数据,并由乙方、丙方、本合同甲方、新售电公司四方确认。本抄表周期之前的电量归本合同甲方,下个抄表周期开始的电量归新售电公司。
4.2 电价和电费
4.2.1 乙方用户用电价格
乙方用户用电价格由零售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
4.2.1.1 零售市场交易价格由甲方与乙方协商约定。具体按照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浙江省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进行明确。
4.2.1.2 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调整,按政府有关调整文件执行。
4.2.1.3 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乙方购电价格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未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按照单一交易价格与甲方进行结算。
4.2.2 乙方购电电费
4.2.2.1 零售市场电量交易电费
按照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浙江省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确定的方式计算。
4.2.2.2 输配电费
(1)电度电费
按乙方对应电压等级、用电分类结算电量乘以对应的输配电度电价标准。
(2)基本电费
按丙方与乙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计算。
4.2.2.3 政府性基金
按乙方各用电类别结算电量乘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标准。
4.2.2.4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按国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等相关政策执行。
4.2.2.5 乙方自备电厂的系统备用容量费、自发自用电量收费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4.2.3 甲方零售市场交易电费
按照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浙江省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确定的方式计算。
4.3 电费结算与支付
4.3.1 电费结算周期
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购电价格和抄录的电量与乙方结算购电电费,与甲方结算零售市场交易电费,月结月清。
4.3.2 电费结算流程
丙方每月按固定抄表例日抄录上一周期乙方分户号和电压等级的电表冻结示数,并在每月第 个工作日前向甲方、乙方提供本周期实际用电量数据(含峰谷电量)。甲方在接到丙方提供电量数据后 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电量数据,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
《浙江省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将包括分户号和电压等级的电量、电费以及偏差情况在内的结算方案,与乙方核对确认。乙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签章确认。在乙方完成确认后,甲方在 个工作日内结算依据提交至丙方进行结算。
4.3.3 电费核算结果告知
丙方应将核算的电量电费结果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
4.3.4 乙方缴纳购电电费
4.3.4.1 乙方应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及时向丙方缴纳购电电费。
4.3.4.2 若遇电费争议,乙方应先按丙方所计算的电费金额
结算,待争议解决后,双方据实退补。
第5章 保底供电服务
5.1 在下列情形下,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保底供电服务,保底供电价格按国家及省有关政策执行:
(1)甲方终止经营且乙方未选定新的售电方;
(2)甲方无力提供售电服务且乙方未选定新的售电方,丙方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电方正常供电前提下,丙方向用电方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3)乙方与甲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到期且乙方未选定新的售电方;
(4)其它需要提供保底供电服务的情形。
第6章 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
6.1 合同变更
6.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三方应协商修改相关条款:
6.1.1.1 由于供电能力变化或国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的政策调整,使订立合同时的依据被修改或取消。
6.1.1.2 其他需要变更合同的情形。
如乙方发生改变供电方式、增加或减少受电点、增加或减少用电容量等用电变更的业务,则在丙方与乙方所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予以变更,本合同无需进行变更,由乙方按照业扩报装及变更用电流程向丙方提出申请,丙方进行确认后生效。乙方在办理用电业务变更时应事先告知甲方。
6.1.2 合同如需变更,按以下程序进行:
6.1.2.1 一方提出合同变更请求,三方协商达成一致。
6.1.2.2 三方双方签订《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附件 1)
6.1.2.3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
6.2 合同转让
未经其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6.3 合同解除
6.3.1 甲方、乙方或丙方任一方市场主体资格丧失或依法宣告破产或被政府部门强制退出,本合同自动解除。
6.3.2 甲、乙双方提前终止其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应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因甲、乙方未对丙方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电费结算存在异议,甲、乙方应承担相应风险和损失。
6.3.3 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其他内容继续有效,丙方依据合同约定,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继续向乙方供电,并按相关规定完成市场化交易电量的清算和收费工作。
6.3.4 其他情况经三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第7章 违约责任
7.1 违约责任
甲方、乙方、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按照国家、电力行业标准或本合同约定予以改正,并继续履行。
7.2 违约的处理原则
7.2.1 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本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其他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7.2.2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外两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2.3 一方违约后,另外两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因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7.2.4 除另有约定外,一旦发生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情况,非违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有关违约的书面通知,如果在通知发出后 日内,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8章 附则
8.1 合同效力
8.1.1 本合同三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生效,合同交易时段为 2020 年 月 日至 2020 年 月 日止。
8.1.2 本合同可因如下情形终止,终止不影响协议既有债权、债务的依法处理:
(1)任一方依法宣告破产。
(2)协议依法或依协议解除。
(3)协议有效期届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与丙方的权利义务按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执行,涉及惩罚性电价按《浙江省中长期电力交易暂行规则
(2020 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执行。
8.2 联系人及通讯方式
甲方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
乙方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
丙方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
8.3 争议解决
8.3.1 三方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或省政府职能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调解程序并非仲裁、诉讼的必经程序。
8.3.2 若争议经协商和(或)调解仍无法解决的,按以下 方式处理:
(1)仲裁:提交 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诉讼: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3.3 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8.4 通知及同意
8.4.1 根据本合同规定发出的所有通知及同意,应按照下列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送达相关方。有关通知及同意按下述规定予以具体确定:
8.4.1.1 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的,邮寄到相应地址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
8.4.1.2 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由收件人收到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
8.4.1.3 通过传真形式发送的,发出并收到发送成功确认函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
8.4.2 如果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送达日在收件人所在地不属于工作日的,则当地收讫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该通知或同意的有效送达日。
8.4.3 任何一方的接收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均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变更其接收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
8.5 文本和附件
8.5.1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壹份,由丙方报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浙江省发改委(能源局)各壹份。
8.5.2 三方按供用电、售电业务流程所形成的申请、批复等书面资料均作为本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相同效力。
8.6 甲与乙方已签署的购售电合同,对甲方和乙方继续有效,与本合同互为补充。当甲方与乙方已签署的购售电合同与本合同约定内容相抵触的,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8.7 三方另有如下约定: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签约人:(xx) 签约人:(xx)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签约人:(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1:
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
序号 | 变更事项 | 变更前约定 | 变更后约定 | 甲方确认 | 乙方确认 | 丙方确认 |
1 | (签)章 年 月日 | (签)章 年 月日 | (签)章 年 月 日 | |||
2 | (签)章 年 月 日 | (签)章 年 月 日 | (签)章 年 月 日 | |||
3 | (签)章 年 月 日 | (签)章 年 月 日 | (签)章 年 月 日 | |||
4 | (签)章 年 月 日 | (签)章 年 月 日 | (签)章 年 月 日 | |||
5 | (签)章 年 月 日 | (签)章 年 月 日 | (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 4
合同编号:
浙江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
( 2020 年版)
(示范文本)
甲方(购电方,电力用户):乙方(售电方,售电公司):
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制定
说 明
一、本合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以及《浙江省中长期电力交易暂行规则(2020 年修订版)》等文件精神制定,适用于参与 2020 年度浙江省售电市场零售交易电力用户(甲方、购电方)和售电公司(乙方、售电方)签订的年度(月度)电力交易合同。
二、本合同双方按照自愿原则签订,并同意依据本合同
的约定进行零售市场交易。
三、本合同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补充约定。
四、如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部门出台新的规定、规则,本合同内容应相应修改或补充。
五、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 2020 年度浙江省六
个行业电力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发改办能源〔2020〕 47 号)要求,2020 年双边协商交易时段为 2020 年 1 月 1 日
0 时至 2020年 12 月 31日 24 时。
目 录
第一章 | 定义和解释 ........................... | - | 3 | - |
第二章 | 双方xx ............................. | - | 5 | - |
第三章 |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 - | 6 | - |
第四章 | 交易电量、电价 ....................... | - | 8 | - |
第五章 | 电能计量 ............................ | - | 12 | - |
第六章 | 结算和支付 .......................... | - | 12 | - |
第七章 | 合同变更 ............................ | - | 13 | - |
第八章 | 合同违约和补偿 ...................... | - | 13 | - |
第九章 | 合同解除 ............................ | - | 14 | - |
第十章 | 不可抗力 ............................ | - | 14 | - |
第十一章 | 争议的解决 ........................ | - | 16 | - |
第十二章 | 适用法律 .......................... | - | 16 | - |
第十三章 | 合同生效和期限 .................... | - | 16 | - |
第十四章 | 其他 .............................. | - | 17 | - |
附件 1:交易电量分月计划预排表附件 2:交易电量确认函
附件 3:(□年度/□月度)交易合约电量(□市场交易价格
/□交易基准电价价差)表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1、购电方(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甲方): ,系一家
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 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甲方在 拥有并经营一家用电电压等级为 千伏(kV),变压器容量为 千伏安(kVA)的用电企业。甲方用电户号: ,用电行业:🞎钢铁 🞎煤炭 🞎建材 🞎有色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在参与售电市场交易前甲方执行(🞎一口价/🞎峰谷分时电价)。
甲方提供联络通讯信息如下: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邮 编:
通讯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2、售电方(售电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 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乙方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售电公司,接受准入浙江售电市场的电力用户委托开展购电业务。
乙提供联络通讯信息如下: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邮 编:
通讯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鉴于:
1、甲方拥有并经营管理的用电企业,符合浙江省售电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2、乙方拥有合法售电经营资格,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准入条件,在浙江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公示、承诺、注册、备案程序,具备开展电力交易的购售电资格。
3、甲、乙双方通过电力交易中心及电网企业的输配电网络完成购售电交易,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浙江省政府相关部门电力体制改革政策文件,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 1 章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1.1.1 售电市场交易: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年、月等中长期电量交易。售电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
1.1.2 零售交易:电力用户向售电公司购买电能的交易。
1.1.3 售电公司:包括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和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独立的售电公司,其中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需承担保底供电服务。
1.1.4 零售用户:指进入政府批准的准入范围,通过售电公司购电的电力用户。
1.1.5 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包括地方电力公司、趸售区域供电公司),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
1.1.6 输配电价方式:指电网企业根据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输配电费的方式。
1.1.7 计量点:指经合同双方及电网企业确认的本合同中计量市场交易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关口表安装位置。
1.1.8 合约电量:是指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计划交易电量。其中按时间区分的命名为“月度交易合约电量”和“年度交易合约电量”;按电力交易类型区分的命名为“双边协商合约电量”、“集中
竞价交易合约电量”和“挂牌交易合约电量”。
1.1.9 双边协商合约电量:是指售电方依据电力市场规则,在 满足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要求并经电力交易中心认定的前提下,以“双边协商”的方式获取的与电力用户交易的合约电量。
1.1.10 集中竞价合约电量:是指售电方依据电力市场规则以 “集中竞价”的方式获取的与电力用户交易的合约电量。
1.1.11 批发市场:售电公司通过电力交易机构,与发电企业
直接购买电能交易的市场。
1.1.12 批发市场交易电量: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成交并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在交易关口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及挂牌交易等交易电量之和。
1.1.13 一口价用户:未执行峰谷分时价格的用户。
1.1.14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能源监管机构确认。
1.1.15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1.1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海啸、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灾害天气、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
疫、骚乱等。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电价都为含税电价
口径,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第 2 章 双方xx
x、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xx如下:
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能源监管机构均未做出过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本
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5 本方签署的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化交易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等。
2.6 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双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2.7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且在合同生效期间不得与其他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
第 3 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
3.1.1 根据与售电公司、电网企业签订的《浙江省售电公司、电力市场化零售用户及电网企业三方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三方购售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电网企业提供的有关接入和用电服务。
3.1.2 与乙方协商制定用电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1.3 获得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
3.2 甲方的义务
3.2.1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用电设施,合理控制用电系统。
3.2.2 事先向乙方或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电力交易容量、电量、
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根据实际用电需求,合理预测年度购电量及交易月份用电量,并按时提交《交易电量确认函》(附件 2)。
3.2.3 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如实提供用户用电信息,配合乙方、电网企业、电力交易中心进行电量交易、电费结算、数据统计等工作。
3.2.4 按相关规定和《三方购售电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电费。
3.2.5 市场交易电量不得转供或变相转供。
3.2.6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3 乙方的权利
3.3.1 要求甲方提供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3.2 发生不可抗力、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调整用电量计划。
3.4 乙方的义务
3.4.1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为甲方提供零售交易服务,参与零售市场交易并按规定结算。
3.4.2 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电力市场交易的相关信息及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误导性的信息。
3.4.3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支付市场交易相关费用。
3.4.4 协助甲方申请办理零售交易有关手续。
3.4.5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4.6 向甲方和电网企业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 4 章 交易电量、电价
4.1 交易周期:本合同交易周期自 2020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2 交易电量: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交易周期内的全部用电量,预估交易电量为 x千瓦时(分月计划预排见附件 1),其中年 度交易合约电量 x千瓦时,峰谷分时用户按照尖峰、高峰、低 谷时段(以下简称“分时”)分别统计约定,一口价用户按照全时
段总电量统计约定,其余为月度交易合约电量(分月计划预排表
见附件 1)。双方约定交易电量以甲方每月在电力交易中心组织月度交易前 个工作日提交给乙方的《交易电量确认函》(见附件 2)为准。双方另有约定如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每月(是
/否)可调减年度交易合约分月计划。
4.3 甲方用户用电价格
甲方用户用电价格由零售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零售市场交易价格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协商确定。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调整,按政府有关调整文件执行。
4.4 甲乙双方约定,分时交易基准电价=甲方对应目录电价分时电价-甲方电压等级对应的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一口
价交易基准电价=甲方对应的目录电价电度电价-甲方电压等级对应的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4.5 市场交易价格:
4.5.1 年度交易合约电量市场交易价格:甲乙双方同意年度交易合约电量市场交易价格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年度交易合约电量市场交易价格固定为尖峰时段
元/兆瓦时、高峰时段 元/兆瓦时、低谷时段
元/兆瓦时或按月调整,一口价用户按 元/兆瓦时或按月调整,具体市场交易价格详见附件 3。
(2)年度交易合约电量市场交易尖峰时段价格按 分/千瓦时的价差与尖峰时段交易基准电价联动。高峰时段价格按
分/千瓦时的价差与高峰时段交易基准电价联动。低谷时段价格按
分/千瓦时的价差与低谷时段交易基准电价联动。(注:价差为正时,表示市场交易分时价格高于分时交易基准电价;价差为负时,表示市场交易分时价格低于分时交易基准电价。)对于一口价用户年度交易合约电量市场交易价格按 分/千瓦时的价差与一口价交易基准电价联动。(注:价差为正时,表示市场交易价格高于一口价交易基准电价;价差为负时,表示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一口价交易基准电价。)(每月价差可变动,具体详见附件 3)
(3)甲乙双方约定,年度交易合约电量收益采取比例分成,收益按照尖峰、高峰、低谷时段分别统计确定,分时交易收益
%归甲方所有, %归乙方所有;其中,年度交易分时合约电
量的月度收益=当月年度交易分时合约电量×(当月分时交易基准电价-乙方年度批发市场交易电量中当月分解电量的分时平均电价)。对于一口价用户,甲乙双方约定,交易收益 %归甲方所有, %归乙方所有;其中,年度交易合约电量的月度收益=当月年度交易合约电量×(一口价交易基准电价-乙方在年度批发市场交易中以一口价成交的电量的当月分解电量的平均电价)。
(4)双方另有约定如下:
4.5.2 月度交易合约电量市场交易价格:甲乙双方同意年度交易合约电量市场交易价格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月度交易合约电量市场交易价格固定为尖峰时段
元/兆瓦时、高峰时段 元/兆瓦时、低谷时段 元/兆瓦时,一口价用户为 元/兆瓦时(每月市场交易价格可变动,具体详见附件 3)
(2)月度交易合约电量市场交易尖峰时段价格按 分/千瓦时的价差与尖峰时段交易基准电价联动。高峰时段价格按
分/千瓦时的价差与高峰时段交易基准电价联动。低谷时段价格按
分/千瓦时的价差与低谷时段交易基准电价联动。(注:价差为正时,表示市场交易分时价格高于分时交易基准电价;价差为负时,表示市场交易分时价格低于分时交易基准电价。)一口价
用户月度交易合约电量市场交易价格按 分/千瓦时的价差与一口价交易基准电价联动。(注:价差为正时,表示市场交易价格高于一口价交易基准电价;价差为负时,表示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一口价交易基准电价。)(每月价差可变动,具体详见附件三)
(3)甲乙双方约定,月度交易收益采取比例分成,收益按照尖峰、高峰、低谷时段分别统计确定,月度交易分时收益 %归甲方所有, %归乙方所有。其中,月度交易分时收益=月度交易分时合约电量×(分时交易基准电价-当月乙方在月度批发市场交易电量的分时平均电价)。对于一口价用户,甲乙双方约定,交易收益 %归甲方所有, %归乙方所有;其中,月度交易收益=月度交易合约电量×(一口价交易基准电价-当月乙方月度批发市场交易中以一口价成交的电量的平均电价)。
(4)双方另有约定如下:
4.5.3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其他交易模式确定市场交易价格,具体如下:
4.6 乙方对甲方当月的实际用电量与双方确认的计划电量进行偏差统计,双方就甲方月度偏差允许范围、处理原则、结算细则,年度交易合约电量及月度交易合约电量结算顺序等约定如下:
4.7 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及省调整目录电价、输配电价等,则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 5 章 电能计量
5.1 零售交易涉及的电量计量点在《三方购售电合同》中约定。
5.2 零售交易涉及的电能计量装置要求、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照《三方购售电合同》约定执行。
5.3 零售交易结算电量以甲方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结算依据。
第6章 结算和支付
6.1 在结算周期内,甲方的市场交易电费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 定向电网企业申报并经甲乙双方确认的交易结果形成, 功率因数、容量电费(如有)仍由电网公司按照现行国家及省的政策执行。
6.2 甲方按《三方购售电合同》约定交付用电电费,原有向电网企业缴交用电电费、计费方式以及结算流程均保持不变。
6.3 甲方收益直接在向电网企业缴交用电电费中扣减,乙方收益直接与电网企业结算。
第7章 合同变更
7.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7.2 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导致双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时,双方应根据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合同条款协商变更。
第8章 合同违约和补偿
8.1 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违约条款约定如下:
8.2 违约的处理原则
8.2.1 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
8.2.2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因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2.3 合同终止后,甲方的权利义务按照签订《供用电合同》执行,涉及惩罚性电价按《浙江省中长期电力交易暂行规则(202 0 年修订版)》执行。
第9章 合同解除
9.1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9.1.1 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9.1.2 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9.2 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10章 不可抗力
10.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合同任一方履行本
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0.1.1 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10.1.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10.1.3 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10.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 30 日内向对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0.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给合同其他方带来的损失。合同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扩大的损失。
10.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双方首先应尽量调整交易和生产计划,尽可能使结算电量接近合同电量。
10.5 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其义务持续超过 日,双方
应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 x,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并报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第11章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政府相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 ) 种方式处理:
(1)仲裁:提交 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诉讼: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2章 适用法律
x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3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13.1 本合同的生效条件是: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3.2 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生效,合同交易时段为 2020 年 月 日至 2020 年 月 日止。
第14章 其他
14.1 保密
甲、乙双方均应保证其从另一方取得的所有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包括财务、技术等内容)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做出披露的情况除外。
14.2 合同全部
x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内容,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签订的协议和合同。
14.3 通知和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按照约定的联络信息发给对方,直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络信息为止。
14.4 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
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14.5 本合同与《三方购售电合同》互为补充;当《三方购售电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应按协商一致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后执行,协商不成的按程序报政府相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协调。
14.6 本合同中有关解除、争议解决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
14.7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8 由乙方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格式上报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交易系统技术要求等应当报备的合约关系、成交量等非涉密信息。
14.9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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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xx):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 1-1:《交易电量分月计划预排表》-峰谷分时电价用户
交易电量分月计划预排表
时间 | 年度交易合约电量分月计划(万千瓦时) | 月度交易合约电量分月计划(万千瓦时) | ||||
尖峰 | 高峰 | 低谷 | 尖峰 | 高峰 | 低谷 | |
年 月 | ||||||
年 月 | ||||||
年 月 | ||||||
年 月 | ||||||
年 月 | ||||||
年 月 | ||||||
年 月 | ||||||
年 月 | ||||||
年 月 | ||||||
年 月 | ||||||
年 月 | ||||||
年 月 |
公司名称(xx):签署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