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标
融水苗族自治县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配置水肥一体化设施工程(第一批)
B 标
施工承包合同
资金来源: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
工程名称: 融水苗族自治县油茶产业发展示范 奖补项目配置水肥一体化设施工程
(第一批)B标
签订地点: 融水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签订时间:2024年 9 月 18 日
甲方( 业主) : 融水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乙方(施工方): 广西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装订顺序目录:
1. 中标通知书
2. 施工合同
3. 安全生产合同
4. 廉政合同
5. 项目经理委任书
6.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附件)
7.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附件)
8.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9. 通用合同条款
10. 专用合同条款
11. 工程量清单
1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书复印件(另册)
13. 图纸(另册)
14. 技术规范(另装)
1.中标通知书
2.施工合同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就本合同的工程施工事项,订立如下合同。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⑴ 中标通知书;
⑵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⑶ 专用合同条款;
⑷ 通用合同条款;
⑸ 技术标准和要求;
⑹ 图纸;
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⑻ 其他合同文件。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融水苗族自治县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配置水肥一体化设施工程(第 一批)B标(融水县白云乡公和村公和屯贾咪油茶基地水肥一体化项目(2023年度新造)、融水县白云乡帮阳村更阳屯油茶基地水肥一体化项目(油茶幼林)、融水县白云乡龙岑村龙岑屯油茶基地水肥一体化项目(油茶幼林)、融水县白云乡帮阳村上帮屯油茶基地水肥一体化项目(油茶幼林)、融水县白云乡枫木村枫木屯油茶基地水肥一体化项目(油茶幼林))该工程位于 白云乡 公和 村 公和 屯、白云乡 帮阳 村 更阳 屯、白云乡 龙岑 村龙岑 屯、白云乡 帮阳 村 上帮 屯、白云乡 枫木 村 枫木 屯,施工流程按工程设计图要求实施(工程量清单附后),中标金额为人民币壹佰陆拾捌万玖仟玖佰陆拾叁元贰角肆分(¥1689963.24元)(最终以结算审定价格为准)。
二、工期要求:施工工期为 120 日历天,即从 2024 年 9 月 18 日至 2025 年 1 月 16 日止。因不可抗力原因,延误工期的,乙方须于不可抗力原因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向甲方说明理由,取得甲方的书面认可,施工工期可在甲方认可的期限内顺延。
三、施工技术标准要求
质量指标:具体施工技术要求按该工程施工设计图规范施工。
乙方必须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质量不合格的则无条件整改,直至整改合格为止,并承担整改产生的一切费用。工程质保期为一周年,自工程验收交付给甲方之日起计算。
四、付款及结算方式:
1. 工程款拨付:
(1)本施工合同签订后,凭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开工令、增值税发票、保险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凭证,甲方向乙方申请预付合同价款的30%。
(2)项目工程按合同约定完成70%的工程量,经业主、监理确认后,可申请拨付合同价款的60%(不超合同价)。
(3)项目完工经业主、监理确认后,完成竣工验收,可申请拨付合同价款的80%(不超合同价)。
(4)项目竣工验收并经县级验收合格,经财政评审结算审定后,可申请拨付至审定结算价的100%,3%质量保证金乙方提前存甲方指定账户,待质量保证期到期后,如工程无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结清。
2. 乙方请求拨款由乙方提出用款计划,经项目监理部门、业主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县财政局审定拨付。
3. 乙方必须及时报账,做到请一次款报一次帐。请最后一笔款时(指审计结算后,拨付的100%工程款),必须先报账,后请款。对不按要求报账的,在提出请款时,甲方有权不予签字、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4. 工程全面竣工,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经融水苗族自治县林业局组织验收合格后,填报工程竣工验收表进行工程结算。
(1)监管账户信息:
账户名:广西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配置 水肥一体化设施工程(第一批)B标
账 号: 2349 1201 0105 4856 07-100035
开户行: 广西融水农村商业银行城中支行
(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账户名: 广西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账 号: 6600 0001 4841 6000 36
开户行: 桂林银行融水县支行
(3)质量保证金指定账户:
账户名: 融水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账号: 2346012040000279
开户行: 融水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室
五、乙方必须做到安全、文明、规范施工,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管理爆破物品,在施工中经常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正确处理与项目地群众的关系,尊重当地民风民俗。
六、乙方施工期间做好群众工作,组织群众处理好所涉及的农田、水利、坡地、园地、树木、山场等问题,为施工营造良好的环境,甲方协助配合乙方工作。
七、工程所需交纳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八、工程建设竣工后,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验收单及工程质量检测资料,经甲方现场核实,认可乙方已按合同要求内的所有工程后,甲方以书面形式申请甲方验收。
九、违约责任。
1、乙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给他人,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且自终止之日起五年内,乙方及乙方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项目经理不得参与融水苗族自治县林业局项目招、投标;
2、乙方必须按期完工,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截留余下工程款,同时终止合同。凡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期的,在延期工期期间,乙方不得参与融水苗族自治县林业局项目招、投标;
3、乙方必须按工程质量要求完成施工工程,如在工程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否则甲方不予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4、双方应谨慎履行本合同义务,如一方不适当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效力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双方履行本合同出现争议,应当本着友好原则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可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监理公司两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于工程款结清后失效。
甲方(盖章): 融水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乙方(盖章):广西辉瑞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项目经理: 欧玉艳
授权代理人: 黄喜唯
身份证号码: 452229199604070019
联系电话: 0772-5125818
乙方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融水县支行
开户行帐号: 2105036509300021684
2024年9月18日
3.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融水苗族自治县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配置水肥一体化设施工程(第一批) B标 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融水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广西辉瑞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签订此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
求。
2.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
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精神。
5. 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理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衣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作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且每个项目必需购买相应的保险;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 乙方必须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 乙方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 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 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 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 现场施工人员不得穿拖鞋、维化晴伦服及不戴安全帽作业。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签字盖章页)
甲 方: 融水苗族自治县林业局(盖章) 乙 方: 广西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身份证号: 452229198311252228
联系电话: 0772-5125818
本合同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在 融水苗族自治县 签订
4.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融水苗族自治县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配置水肥一体化设施工程(第一批)B标(项目名称)项目法人融水苗族自治县林业局(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B 标段的施工单位 广西汇联建设有限公 司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融水苗族自治县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配置水肥一体化设施工程
(第一批)B标(项目名称) B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 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融水苗族自治县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配置水肥一体化设施工程
(第一批)B标(项目名称)B 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 融水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承包人:广西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2024 年 9 月 18 日 2024 年 9 月 18 日
5.项目经理委任书
融水苗族自治县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配置水肥一体化设施 工程(第一批)B标 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融水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 何昕蓓 代表本单位委任 欧玉艳 为 融水苗族自治县油茶产业发 展示范奖补项目配置水肥一体化设施工程(第一批)B标 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 欧玉艳 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 广西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何昕蓓
总经理
(签章)
2024年9月18日
抄送: (监理人)
6.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 | 数量 | 资 格 要 求 |
施工管理(施工员) | 1 | 具有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具有工程施工经验3年以上 |
项目负责人 | 1 | 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具有工程施工经验3年以上 |
试验工程师 (材料员) | 1 | 具有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具有工程材料试验工作经验3年以上 |
质检工程师 (质检(量)员) | 1 | 具有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具有工程质量检验工作经验3年以上 |
专职安全员 (安全员) | 1 | 具有省级(或以上)主管部门项目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具有工程安全工作经验3年以上 |
注: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且不允许更换。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
项目经理 | 欧玉艳 | 工程师 | 二级建造师 | 二级 | 桂 245191900049 桂建安 B(2019) 0013446 | 市政 公用工程 |
项目总工 | 张贺翔 | 工程师 | 职称证 | 中级 | 21708423 | 市政 公用工程 |
安全员 | 杨子航 | / | 安全员岗位证 | / | 452200823100548 桂建安C3 ( 2023 ) 0003287 | / |
施工员 | 陈庆钊 | / | 市政工程 施工员岗位证 | / | 452100810400087 | / |
材料员 | 杨子航 | / | 材料员岗位证 | / | 0452211100008000109 | / |
质量员 | 莫程宇 | / | 市政 质量员岗位证 | / | 04521109 00008000222 | / |
资料员 | 何合意 | / | 资料员岗位证 | / | 452400811400012 | / |
项目经理注册证
项目总工职称证
安全员岗位证
市政工程质量员岗位证
材料员岗位证
资料员岗位证
7.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编号 | 规格、功率及容量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1 | 砂浆拌和机 | 台 | 2 |
2 | 挖掘机 | 台 | 2 |
3 | 平地机 | 台 | 2 |
4 | 自卸汽车 | 台 | 4 |
5 | 洒水车 | 台 | 1 |
6 | 装载机 | 台 | 2 |
7 | 全站仪 | 台 | 1 |
8 | 水准仪 | 台 | 1 |
注: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为本标段配备的主要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合同实施时,在不少于合同附件6要求前提下,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相应施工机械与试验设备以满足施工需要。
8.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单位名称:广西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性质: 有限责任
地 址:融水县融水镇民族路148号2栋201室
成立时间:2016 年 2 月26日
经营期限: 长期
姓名: 何昕蓓 性别:女 年龄:40岁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7776065116
系广西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广西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日 期: 2024 年 9 月 18 日
9.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
10.专用合同条款
1.1.2.2 发包人: 融水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
1.1.2.3 承包人: 广西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1.1.2.5 分包人: / 。
1.1.2.6 监理人: 广西泽桂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24个月 。
进入合同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合同谈判备忘录);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含附加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投标文件其他内容;
(10)其他合同文件。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指定地点 。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以发包人指定范围(用地红线图标示的用地红线范围以 内)为准 。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以实际为准 。
(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
(1)……
(2)……
其他未尽事宜待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再协商。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按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4.1.10 其他义务
按照《建筑法》规定,必须在工程开工前,为参加本合同工程现场施工所有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参加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施工人员(含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险期限自投保之日(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时止,时间上涵盖施工全过程的任一时段。
按照《建筑法》规定,鼓励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确保农民工工资无拖欠。
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场地内部的水、电等施工管、线路的铺、架设及其费用,并按供电部门规定向供电部门(或发包人)交纳水、电费。发包人提供的接电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另外,施工通讯及设施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2)除民房外,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拆除、清理已征用土地上的杂物、灌木、树木、树根、杂草等。
(3)承包人应充分理解有一些设施(如施工道路、桥梁)可能会有其它人和单位使用通行,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干扰时,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服从监理人的决定。
(4)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发包人现场代表对施工现场的检查监督提供必要的配合,并对这种配合对施工的影响应有充分的考虑。
(5)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清理施工现场直至监理人、发包人满意为止。
(6)对上述(1)~(5)项工作,费用已包括在有关单价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7)承包人必须文明、安全施工,在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责任事故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概由承包人承担。
(8)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做好安全文明宣传、监督检查宣传等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①按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工程的施工方案。
②每月25日向监理人提交当月工程进度报表及下月进度计划。
③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
④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降尘管理等手续: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降尘管理规定,如有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⑤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完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⑥承包人有义务对施工场地周围管线(含地上及地下)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进行探明并负责保护。
⑦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城建卫生有关规定执行,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⑧承包人承担施工场地、水电及运输通道的修建和维护、清场等费用。
(10)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凡属于需要承包人交付给其他承包人的工作面以及与其他承包人交叉作业的工作面,承包人必须服从监理人的决定,按规定的完工日期完成并将清理好的工作面移交给发包人,并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②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清理施工现场。并在工程完工后6个月内完成并提交工程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资料。承包人逾期提交,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的拖延行为视为违约,并按1000元/天计算违约金,违约金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与各项逾期完工违约金合计不超过合同价格的5%。
(11)其他未尽事宜待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再协商。
(四)鼓励承包人根据工程建设实际,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工程建设。
(五)执行自治区关于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采用的模板、支撑及脚手架以钢模板、钢支撑为主,木质模板及仿材尽量就地采购,避免长途转运。
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
(1)工程项目: / 。
(2)工作内容: / 。
(3)分包金额限额: / 。
4.3.10 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 / 。
4.7.1 中标人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安全管理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中标后不得更换(除因故去世、调离本单位外)。
4.7.1 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安全管理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中标后,经中标人申请、监理机构审核允许、招标人同意后方可变更为不低于同等条件的人员。
4.7.2 项目经理每月在工地时间少于 22 日,且未经招标人同意的,按未履职处理,由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后报请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结果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公布不良行为记录。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 由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现场确定 。
5.2.1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是否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1.2 承包人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发包人予以协助,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1发包人提供的的施工设备: / 。
6.2.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 。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负 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承担有关费用,对使用的场外交通道路造成破坏的,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和维护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有维护养护单位的社会道路除外)。
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并报监理人审批,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8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在投标时不得做竞争调整。
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 。其中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
/ 。
9.4.1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
9.4.12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项目涉及林地的,必须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使用林地许可(审批)决定书,同时凭使用林地许可(审批)决定书办理林木采
伐许可证后,方能占用林地施工。严禁超审批使用林地范围施工和超证采伐林木,严禁超审批范围使用林地施工和超证采伐林木,禁止野蛮施工和乱倒乱弃土(渣)造成对审范围以外林地林木的破坏;要加强施工管理,做好施工人员保护森林资源和森林防火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计线路和相关制度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线路;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和法律责任概由承包方承包人承担。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 另行约定 。
本工程主体工程完工时间为: 年 月 日。
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 。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 200mm 的雨日超过 1 天;
(2)风速大于 24.5 m/s 的 10 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 40℃的高温大于 2 天;
(4)日气温低于-10℃的严寒大于 2 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6)6 级以上的地震;
(7)50 年一遇及以上的洪水;
(8)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序号 | 项目及其说明 | 要求完工日期 | 违约金(元/天) |
全部工程 | 招标文件约定的完 工时间 | 万分之四 | |
承包人如未能按上表各节点要求的完工日期前完工,逾期完工违约金按 合同总价的万分之 四 元/天”计算。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5 %,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或以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
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
工期提前的资金约定: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发包人鼓励承包人提前完工,但本合同工 程无提前工期奖金 。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 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①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②由于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③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④由于承包人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⑤未得到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
⑥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发包人可以根据资金到位情况暂停部分项目的施 工,发包人只延长因该部分暂停施工增加的工期,但不增加投资 。
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必须组织相关各方进行联检。
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 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优良标准为: / 。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 。
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 承包人及监理人 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1.5 材料、设备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 查收设备规格及数量,并保管设 备 。
发包人提供的所有设备因承包人保管和管理不当造成损坏或者遗失的,由承包人照价赔偿或从 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数。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水泥、钢筋、砂、碎石、混凝土试块、 砂浆试块 。
(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项目工程总量的 20 %,关键项目:依据项 目划分审批界定,单价调整方式:①《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②《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发包人、监理人及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若存在争议时按第15.4执行。
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照以下原则确定:①有定额可套的,套用编制控制价所选定额计算,并乘以中标价下浮系数(中标价下浮系数为中标价与控制价的比值),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当地同期信息价,无信息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市场询价确定。②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市场询价确定。按上述原则计算的单价需经审计或财评审核确认。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 第11.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无金额给予 奖励。
16.1.1本项目不因为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变动而调整。
16.1.2本项目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变动时,对其价格按下列方式进行调整。
16.1.2.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 合同实施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只限于水泥、钢材、 砂、碎石、块石、商品砼)的平均值在施工招标预算主要材料价格±5%以内(含±5%)波动不作调整,若超过±5%时,超过±5%以上部分作价格调整。主要材料价格(只限于钢材和水泥)按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造价信息》为依据。其他材料价格不作调整 。
16.1.2.2 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 仅对在市场上购买的水泥、钢材、砂、碎石、块石、商品 砼进行补差,其他材料价格一律不予调整 。
16.1.2.3 主要材料补差的计算方法: 按公式“△A=Q*[A-A0*(1±5%)*(1+P%)]”进行
计算补差。
其中:△A---主要材料补差款;
Q---结算完成工程量统计的主要材料用量; A---结算期主要材料价格;
A0---基准期主要材料价格 P---相应税率
16.1.2.4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 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造价信息》。
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 主要材料价格(只限于水泥、钢材、砂、碎石、块石、商品砼)的 平均值在施工招标预算主要材料价格±5%以内(含±5%)波动不作调整,若超过±5%时,超过±5%以上部分作价格调整。
17.2.1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30 %,分 1 次支付给承包人。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
详见施工合同协议书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 / 。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约定。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款“专用合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
17.4.1 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3%,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17.4.2工程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17.4.3在工程项目完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份数: 4份 (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明确)。
17.5.2除按通用合同条款所说的内容外,增加以下内容:最终结算以财政评审结果或审计结果为准。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份数: 4份 。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 财务决算所需的一切资 。
根据市政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18.2.2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 : 主体部分工程 ,其余由监理主持。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另行约定 。
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另行约定 。
18.6.1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另行约定 。
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另行约定 。
18.9.1试运行的组织: 承包人组织 ;费用承担: 承包人组织 。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计算如下:起算日按通用条款19.1和19.7的约定,终止日按专用条款1.1.4.5约定。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 承包人 ;
投保内容: 为参加本合同工程现场施工所有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参加工程建设的管理 人员、监理人员、施工人员(含民工)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为中标的工程量清单总价的3‰,由发包人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垫支,由承包人承担)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由承包人自行投保 。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 由承包人自行投保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 由承包人自行投保 。
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 由承包人自行投保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由承包人自行投保 ;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7天内提交 ;保险条件: / 。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保险金额不足的补偿由承包人负责 ;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由于本工程一切保险均有投标人负责投保,其费用均列入报 价,故发包人不承担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1.4款的约定。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滞后,承包人均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若施工进度仍然满足不了发包人的要求,视为承包人已经构成违约,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可在发出通知5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遵守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质量管理制度,施工质量等级达到合同约定等级。
3、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治区安全生产法规和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施工保障措施保障工程施工安全。
4、按有关施工规程规范及本招标文件技术条款进行组织施工并实施施工过程和移交前工程保护措施。
5、承包人违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采取合同规定的以下措施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处予违约金。
(1)未经发包人批准,施工期内承包人调走主要施工技术人员(包括建造师、专业工程师),经发现不及时调回的,违约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5%~20%(视情节严重而定)。
(2)未经发包人批准,施工期内自行调走主要施工机械,经发现不及时调回的,违约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5%~20%(视情节严重而定)。
(3)所有以上违约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包括银行利息)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
(4)承包人的人员机械进场必须按照合同书或根据工程实际调整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的人员和机械进场时间表进场,承包人不得拖延、调换或减少。主要机械的数量、型号和劳动力、材料的投入,应与合同相符,若发包人或建设主管部门认为合同规定的进场机械、材料和劳动力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有权指令承包人增加机械、材料和劳动力投入,承包人不得拒绝。
(5)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进场全部人员和机械时,作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解除合同,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另行发包工程。
(6)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专款专用,挪用、扣减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且不服从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发包人有权对于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直至终止合同。
6、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地,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7、承包人使用的劳动力均应进行保险,否则不准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
8、凡招标文件的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设计图纸没有明显提及或明显遗漏或明显错误的,应以国内现行规范解释为依据,或以国内惯例解释处理。承包人发现后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防止造成损失,并不利用以上文件的含糊、遗漏、错误或缺点索取利益。
9、承包人未能按时完成当月合同进度计划70%工程量的,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施工,以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倍单价扣减承包人的进度款,支付自行组织施工完成的工程款。也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清退承包人,承包人须在10天内离场,否则发包人将强行撤出所有施工设备,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0、有关主管部门及发包人检查发现问题时,承包人应按要求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不进行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本施工合同并清退承包人。承包人须在10天内离场,否则发包人将强行撤出所有施工设备,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5.2 专用合同条款中未尽事宜,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再商定。
11.工程量清单
1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书复印件(另册)
13.图纸(另册)
14.技术规范(另装)
本章技术规范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本合同中不再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