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郵: enquiry@vhermes.com.hk 網址: http://vhermes.com.hk/
客戶協議書
(證券交易賬戶)
地址 : 香港干諾道中 168-200 號信xxxxxxxx 00 x 0000 x電話: (000) 0000 0000
傳真: (000) 0000 0000
此乃重要文件,懇請細閱。
閣下若對本協議書、證券買賣或其他方面有任何疑問,應諮詢閣下之法律顧問、會計師或其他獨立專業顧問。
此乃白頁,特意留空。
客戶協議書 (證券交易賬戶)
本協議書由以下各方於開戶表格所列之日期簽署。
(1) 凱敏證券有限公司,為一間於香港成立的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干諾道中 168-200 號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廈 28 樓 2810 室,並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就第一類受規管活動 (即證券交易) 及第四類受規管活動 (即就證券提供意見) 獲發牌,其中央編號為 AEU219,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之交易所參與者 (下稱「凱敏證券」);及
(2) 當事方,其全名、地址和其他細節列於凱敏證券開戶表格 (下稱「客戶」)。
雙方兹同意如下:
1. 定義和解釋
1.1 在本協議書中,下列條款具有如下含義:
「賬戶」指凱敏證券根據本協議書規定爲客戶開立並維持的一個或多個證券交易賬戶。
「帳號」指由xx證券在開立賬戶時指派給客戶,用於客戶身份認定的序列號。
「自動交換資料」或「AEOI」,指任何一個或多個以下意義:(i) 外國賬戶稅收合規法案 (「FATCA」);(ii)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之自動交換財務賬戶稅務資料之標準–共同申報準則 (「CRS」) 及任何相關指引;(iii) 為實施、遵循或補充上列 (i) 或 (ii) 所指的法例、規則、指引或標準,香港與其他司法權區 (包括與每個司法權區內之任何政府機構) 訂立的跨政府協議、條約、規則、指引、標準或其他安排;及 (iv) 為使上述事情產生效力而在香港制訂之法例、規則或指引。
「協議」指由xx證券與客戶共同簽署的本客戶協議書 (包括開戶表格),並可根據具體情況不時進行改變、修正或補充。該協議反映凱敏證券與客戶之間的契約關係,即凱敏證券以客戶的代理人或其他已向客戶明示的身份, 代理客戶證券買賣和以其他方式處置證券和其他相關管理事宜。
「工作日」指相關持牌銀行通常開門營業的日期 (星期六除外)。
「共同申報準則」或「CRS」指適用於金融機構的全球性資料收集及申報要求,旨在協助打擊逃稅,維護稅制完整。根據 CRS 規定,凱敏證券必須確定客戶的「稅務居住地」(通常是客戶有義務繳納薪俸稅或利得稅的國家/地區)。如稅務居住地或納稅地有別於香港,凱敏證券將根據客戶所屬的稅務居住地傳送該客戶資料至該國家/地區的稅務機構。
「關聯人」指根據上市條例中 14A.07 to 14A.11 的規定相同。
「借方餘額」指賬戶中客戶對凱敏證券負有債務的資金餘額。
「電子交易服務」指凱敏證券開發和應用之軟件,系統和其他設施,包括(但不限於)凱敏證券的網站、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以及其他由凱敏證券根據本協定所提供的設備,供客戶發出電子交易指令,並可獲取凱敏證券提供的資訊服務。
「交易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外國賬戶稅收合規法案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或「FATCA」指 (i) 1986 年美國國內收入法第 1471 至 1474 條款及其關聯的法規或其他官方指引;(ii) 為有助於實施上列 (i) 所指的法例或指引在其他司法權區所制定的,或與美國與其他司法權區簽訂的跨政府協議相關的條約、法例、法規或其他官方指引;(iii) 為實施上列 (i) 或 (ii) 所指的法例或指引而與美國稅局,美國政府或其他司法權區的政府或稅局訂立的協議。
「金融產品」指《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期貨合約或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
「創業板」指由香港交易所經營的創業板市場。
「中央結算公司」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指令」指客戶以口頭或書面,通過電子交易服務,或凱敏證券許可的其他途徑或其他方式發出的任何與證券交易有關的指令 (包括任何後續的且被凱敏證券接受的修正或取消指令)。
「上市規則」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規則。
「登陸名稱」指由客戸自行選擇的名稱,用以進入並使用凱敏證券的電子交易服務。登陸名稱可以是客戸的電郵地址、手機號碼或凱敏證券號。
1
(版本 12/2022)
「登陸密碼」指客戶自行設置和更改的個人登陸密碼。該登陸密碼為客戶所持有,用於識別客戶的身份,須與登陸名稱共同使用以進入凱敏證券的電子交易服務。
「主板市場」指由香港交易所經營的股票市場,但並不包括創業板市場和期權市場。
「證券」指 (a) 股份、股額、債權證、債權股額、基金、債券或票據;(b) 在 (a) 段所述各項目中的權利、期權、權益、參與證明書、收據或認購或購買權證;及 (c) 在集體投資計劃中的權益。
「條例」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律第 571 章) 。
「證監會」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交易密碼」指由客戶設置作爲安全措施的「個人身份號碼」,用以識別和核實客戶個人身份和識別發出指令人身份。
「交易」指在任何交易所購買、認購、出售、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任何及所有種類證券所涉及的交易或任
何場外非交易所買賣證券,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保管以及提供代名人或提供託管服務,以及依據本協議書進行的其他交易。
「凱敏證券集團」指凱敏證券的控股公司 (參照香港公司法的規定) 或任何凱敏證券的子公司/附屬公司以及凱敏證券的控股公司的任何子公司 (參照香港公司法的規定)。
「凱敏證券郵件」指凱敏證券運作的安全資訊傳達設施,用以遞送和接收確認函(單)、結單以及其他通知。
1.2 本協議書中,指任何性別的詞語包括所有性別;指單數的詞語包括複數,指複數的詞語包括單數;指人的包括自然人、機構、公司、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註冊公司。
2. 賬戶
2.1 準確資料:客戶確認其在開戶表格中所提供的資料是完整和正確的。若該資料有任何更改,客戶承諾通知凱敏證券。客戶有責任維持賬戶的正確性並保證將任何差異及時通知凱敏證券。凱敏證券同樣有義務將其名稱、地址、註冊狀態、金融產品及服務、酬勞、融資信貸融資及沽空設施方面的重大變化通知客戶。
2.2 信用查詢:客戶授權凱敏證券對客戶進行信用查詢並核查客戶提供的個人資料的真實性。
2.3 法定資格:客戶聲明其已達到法定年齡並無精神障礙,以使簽署的本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
2.4 賬戶的實益擁有人:客戶聲明客戶是最終擁有、控制客戶賬戶或由客戶代其進行交易或活動的人。一旦客戶在凱敏證券開設的任何賬戶的擁有權益或受益發生改變,客戶同意並保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凱敏證券。
2.5 個人資料保護:凱敏證券將對所有與客戶賬戶有關的個人資料進行保密。客戶已知並完全暸解和接受凱敏證券可以出於以下目的向以下人員提交從客戶收到的資料: (a) 任何證券或資産的代名人;(b) 任何向凱敏證券或其他資料流程相關者提供行政、資料處理、財務、電腦、通訊、支付或證券交收、財務、專業或其他服務的合同商、代理人或服務提供商;(c) 凱敏證券在代理客戶或其賬戶進行交易或預備進行交易時的交易對手及其代理人;(d) 本協議的繼承人、受讓人、參與人、次參與人、代表人、以及其他任何承襲本協議的人;(e) 根據法律或其他方面的要求而向政府、監管或其他團體或機構提供資料;(f) 使客戶的交易指令生效或執行客戶其他指令;(g) 提供與客戶賬戶相關的服務,無論該服務是由任何其他方直接或間接地提供;(h) 對客戶進行信用查詢、核實客戶的財務狀況和投資目的,以及許可或協助任何其他方進行該等工作;(i) 遵守任何其他方可能要遵守的任何法律,監管或其他方面要求;以及 (j) 其他與上述任何一項或多項相關或其附帶的目的。
2.6 代理權:客戶同意並以不可撤回的方式授權凱敏證券在法律許可的最大範圍內作爲客戶的全權代理人,採取任何凱敏證券認爲在執行本協議時必需的或可行的行爲以執行本協議規定之各項條款。
2.7 保護登陸密碼、交易密碼和帳號:爲保護客戶的賬戶的安全與利益,客戶將設置一登陸密碼和交易密碼以進入和操作其賬戶。客戶在此聲明並保證其爲該登陸密碼的唯一擁有者和交易密碼的合法使用者。客戶將監控並確保其登陸密碼、交易密碼和帳號的完整和安全,並對此負完全責任。一旦發現其登陸密碼、交易密碼和帳號遺失被盜或被非法使用,客戶將立刻以書面方式通知凱敏證券。若無該類書面通知,xx證券將不對因
此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3. 聯名賬戶
3.1 如果客戶是聯名賬戶持有人,客戶在本協議之下的責任屬各別及共同的責任,而凱敏證券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權對客戶任何一人或所有人全部採取追索行動。除非以本協議所述方式終止本協議,否則任何一名的聯名賬戶持有人的去世不會令本協議終止。xx證券向任何其中一名的聯名賬戶持有人作出通知、支付及交付,將會全面及充份地解除凱敏證券根據本協議須作出通知、支付及交付的義務。客戶亦可授權凱敏證券可接受或執行任何其中一名的聯名賬戶持有人的指示。為免生疑問,於一名的聯名賬戶持有人去世時,該賬戶持有人於聯名賬戶下的一切權利及權益,按照生存者取得權的規則施行歸賦於該賬戶生存者。
4. 凱敏證券的僱員或代理人
4.1 與xx證券僱員或代理人有親屬關係:客戶向凱敏證券聲明並保證客戶沒有與任何凱敏證券僱員或代理人或任何凱敏證券的成員公司的僱員或代理人存在親屬關係,包括但不限於上述僱員或代理人的配偶或 18 歲以下子女。一旦客戶有上述關係存在,客戶同意並保證將該類關係的存在和性質及時通知凱敏證券,同時承認凱敏證券在收到此通知後有絕對的權利酌情選擇是否繼續或終止與客戶的關係。
4.2 關聯人:客戶聲明並保證,除非事先特別通知,客戶在向凱敏證券發出指令或下單買賣或以其他方式交易某一公司的證券時,客戶不是該公司和/或該證券的關聯人員。
5. 適用規則和規例
5.1 法律和規則:凱敏證券代表客戶對在交易所的香港主板和創業板市場及/或其他司法管轄區域的交易所或市場掛牌交易的證券進行的所有交易均須遵守香港以及其他適用司法管轄區域的所有適用法律、規則和規例 (可不時修改)、附例、守則、規則、規例,以及證監會、交易所、中央結算公司及/或其他司法管轄區域的相關交易所或市場的慣例和常規。
5.2 法律約束力:客戶同意本協議書 (包括電子交易服務之條款) 及其所有條款將對客戶本身、以及其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和遺產承辦人、繼任人和承讓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凱敏證券根據上述法律、規則和規例所採取的所有行爲都將對客戶具有法律約束力。
5.3 向監管機構披露資訊:如果香港或香港以外的任何監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證監會和交易所,要求凱敏證券提供客戶賬戶的任何交易資訊,即使客戶賬戶已在此要求之前終止,(a) 客戶須在該監管機構提出要求後的兩 (2)個工作日內提供所要求的資訊;(b) 如果客戶作爲第三方的中介並爲他人進行交易,則客戶將在兩 (2) 個工作日內向凱敏證券或相關監管機構提供該客戶賬戶的受益人 (「相關客戶」) 或發出指示者的身份、地址、聯繫細節及其他相關身份識別資料;若客戶爲其他全權委託賬戶、全權委託信託或集體投資計劃進行交易,則客戶更須向凱敏證券或相關監管機構提供該些全權委託賬戶、全權委託信託或集體投資計劃及其管理人的相關身份識別資料,並當管理人的酌情權被受益人或其他人否決時,立刻書面通知凱敏證券該管理人的酌情權已給否決,並須提供該些否決管理人酌情權的受益人或其他人的相關身份識別資料;(c) 如果客戶作爲中介行事時,須與相關客戶或任何第三方作出安排,以確保或促使客戶能夠向相關監管機構提供該些相關客戶的身份識別資料包括獲得相關客戶對於提供身份識別資料的書面同意及/或相關客戶對於保密的權益或在禁止披露的保護個人資料法律下的權益的豁免;及 (d) 根據凱敏證券的要求,客戶將須在該監管機構提出要求後的兩 (2) 個工作日內立刻提供或授權凱敏證券提供相關身份識別資訊予香港或其他任何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
5.4 香港司法管轄:本協議書將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根據香港法律解釋。客戶不可撤回地接受香港法庭的司法管轄。
6. 指令和交易
6.1 代理人:xx證券將作爲客戶的代理人執行交易,除非凱敏證券(在相關成交單據說明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凱敏證券是以主事人的身份行事。
6.2 對指令的依賴:客戶明確同意使用互聯網或凱敏證券許可的其他途徑或其他方式來傳遞其交易和其他相關指令,包括對新發行股份的認購。客戶通過電子交易服務向凱敏證券發出的指令,而該指令將已綁定了客戸的帳號、登陸密碼及交易密碼,此指令會被視作為客戶發出的唯一指令。xx證券無須核查該等指令發出者的身份與許可權。客戶特此放棄任何辯護,承認任何指令可以無須採用相關法律,規則與條例可能會要求的書面形式而具有效性。
6.3 第三方指令:客戶理解凱敏證券不會接受任何第三方指令,除非客戶已正式簽署並遞交一有效的授權書,明確授權一署名的第三方代表其發出交易指令。客戶並同意xx證券將不爲因執行任何未經授權的第三方代表客戶發出的指令而導致的爭議、損失以及其他索賠負責。如果客戶決定僱用第三方爲其發出交易指令,客戶同意向凱敏證券提供該指定的第三方準確真實的身份證明和個人資料。客戶同時理解此類個人資料將會提供給香港監管機構以及其他政府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證監會、交易所、香港廉政公署等其他授權機構公開。
6.4 指令的修改或取消:客戶可能會修改或取消已發出客戶的指令。客戶同意凱敏證券並非必須接受此類修改或取消。指令只有在尚未執行前才可以修改或取消。客戶必須對在處理其指令修改及/或取消請求之前部分或全部執行的交易負完全責任。
6.5 獨立判斷:在下述第 6.6 條款例的規限,客戶同意客戶需要獨立地對每一個指令及/或交易作出自己的判斷和決定。
6.6 推薦的合適性:假如凱敏證券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凱敏證券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本協議書的其他條款文或任何其他凱敏證券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文件及凱敏證券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
6.7 不保證執行:客戶確認存在因突發事件或技術故障而使其指令無法執行的事實。客戶同意凱敏證券將無須對任何直接或間接因政府行爲、價格變動、交易所/市場限制、設備、通訊和系統故障、未授權進入賬戶或交易指令,以及其他超越凱敏證券控制的客觀因素和技術限制而導致的實際或預計損失負責。
6.8 沽空:客戶確認凱敏證券在接受賣出指令前要求客戶將實物股票或其等價物存入客戶賬戶。在下達賣出指令時,賣出並不屬於客戶的證券 (即沽空時),客戶特此保證:(a) 向凱敏證券全面無保留地披露此類指令;(b) 無須凱敏證券要求即提供所有的文件證據以證明此沽空行爲在《證券及期貨條例》或香港以及交易所的其他法律,規則以及規例下的合法性;(c) 授權凱敏證券在客戶意外沽空時安排以市場現價買入被沽空的證券;(d) 免除並補償凱敏證券承擔因執行沽空指令而承受或産生的所有損害、損失、法律訴訟、成本和費用。此外,客戶承諾:(a) 在發出沽空指令前,客戶巳訂立有效證券借貸安排或採取其他凱敏證券可以接受的填補方式,以保證相關證券於指定的結算日交收;及(b) 在執行沽空指令前,客戶將向凱敏證券提供按凱敏證券要求涵蓋任何該等指令的文件保證。
6.9 不接受止蝕限價盤:止蝕限價盤指各種附有特定條件的指令。止蝕限價盤通常是不能立刻執行的。這些指令的執行取決於某些預先設定的條件是否得到滿足。客戶理解凱敏證券通常不接受此類指令。如果此類指令被接受,凱敏證券並不保證其得到執行。
6.10 禁止內幕交易:任何傳播、散佈並利用非公開的股價敏感信息來在證券買賣上獲利或止損的行為都是非法的。客戶確認其知曉此種行爲的非法性質。客戶同意不進行上述以及其他非法行爲,並對所有後果負完全責任。
6.11 對交易的限制:客戶同意凱敏證券具有完全的酌情決定權並無須事先通知客戶即可因某種原因而終止或限制客戶通過其賬戶進行交易的能力。客戶同意凱敏證券無須對因此類限制造成的任何實際或假設的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
6.12 以外幣進行的交易:如客戶指示凱敏證券在某一交易所或其他市場上作出任何證券交易,而該等交易乃以賬戶指定的貨幣之外的其他貨幣進行,則︰
(i) 因貨幣之間的匯率波動而產生的任何盈利、虧損或費用須歸於客戶和由客戶獨自承擔;及
(ii) 在該等證券被購入、出售、抵銷或以其他方法結清時,凱敏證券有絕對酌情決定權根據有關當時貨幣市場匯率厘定一個匯率,以賬戶所採用的貨幣支付或貸記賬戶。
客戶授權凱敏證券從賬戶中支付貨幣轉換過程產生的任何費用。xx證券保留在任何時間拒絕接受客戶有關貨幣轉換的任何指示的權利。
6.13 場外交易:客戶就其已進行或將予進行的任何場外交易 (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新證券在相關交易所上市前的交易) 確認及同意:
(a) xx證券可在任何時間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而毋須另行通知客戶,及毋須受限制及毋須負上對客戶負上任何責任:
改變場外交易買賣的交易時間;
限制或停止場外交易的買賣;及
對任何關於場外交易指示定立限制。
無論任何原因,上述包括任何未經授權,而提供給客戶使用的電子交易服務。
(b) 在第 6.1 條例的規限下,xx證券擔任客戶的代理人,並不保證此等場外交易之交收;
(c) 客戶的指令可能只有部份執行或全部未能執行。倘有關證券其後無法在相關交易所上市,已執行的交易將會被取消及成為無效;
(d) 如沽出證券的客戶無法交付此等證券,凱敏證券有權為客戶就此項已進行的沽售在市場購入相關的證券 (以當時市價),以完成相關交易的文收。客戶須承擔該等交易引致或招致的一切損失及費用;
(e) 倘若 (i) 客戶向賣方購入證券,而該賣方無法交付相關證券及 (ii) 未能購入相關證券或凱敏證券行使絕對酌情權決定根據第 6.13(c) 條款規定不購入相關證券,客戶無權以配對價格取得相關證券,並且只有權收取為買入相關證券所付的款項;
(f) 倘若購買任何證券的客戶無法存入所需的結算款項,凱敏證券有權出售其賬戶內任何及所有證券或抵押品,以及使用經扣除結算交易所有費用後的出售所得款項。然而,如客戶於該宗交易內屬於賣方,而該宗交易未能結算,則客戶只有權取回相關證券,而並非相關證券的出售所得款項;及
(g) 在不影響上文所載的原則下,客戶須自行承擔損失或費用,並就其及/或其交易對手無法結算所招致的任何損失及開支須向凱敏證券負責。
7. 交收
7.1 佣金和收費:所有根據客戶的指令而在交易所執行的交易都須繳納交易徵費以及交易所徵收的其他徵費。客戶授權凱敏證券按交易所的規定從其賬戶中扣除並代收此類徵費。客戶將按要求根據凱敏證券隨時通知的利率支付和/或授權凱敏證券從客戶賬戶中的可用資金中扣除因在客戶賬戶中進行買賣以及其他交易或服務而導致的佣金,以及所有與客戶賬戶,在該賬戶中的交易或其中的證券有關的印花稅、銀行收費、過戶費、利息及其他費用。客戶確認並同意佣金費率和各項費用將完全由凱敏證券、交易所和其他政府機構決定和設置,並可能隨時變化。
7.2 足夠資金/證券:在凱敏證券執行客戶的交易指令前,要求客戶在其賬戶中至少有等同於其買賣證券所需的資金或證券(包括所有的佣金、交易成本和其他費用)。除非另有協定,或凱敏證券已經代表客戶持有用於交易交收所需的資金或證券,客戶將及時地(a)向凱敏證券支付已經銀行交收的資金或以可正式交收的方式向凱敏證券交付證券;或(b)以其他方式保證凱敏證券收到此類資金或證券。
7.3 按時交收義務:客戶同意,當凱敏證券代理客戶實施並代付結算交易以後,客戶將在交收日,支付凱敏證券相應款項或將相應款項存入其賬戶或將賣出證券轉移於凱敏證券以便對買入或賣出證券進行交收。根據本協議書第 6.4 條款,倘若客戶在交收日無法支付資金或證券,或當客戶要求關閉賬戶或終止與凱敏證券的關係時,客戶特此無可撤回地授權凱敏證券執行任何補倉措施。
7.4 授權補倉:倘若在客戶賬戶中沒有足夠的資金或證券,凱敏證券可以完全自主決定並無須事先通知客戶將:
(a) 執行、取消或結束客戶的交易;
(b) 將因客戶買賣證券而產生應從客戶收取的款項與應向客戶支付的款項互相抵銷;
(c) 賣出客戶賬戶中的任何證券,以償還客戶因買入證券而產生對凱敏證券的任何負債;及
(d) 從客戶帳户中的可動用資金,以客戶的名義借入及/或買入客戶已賣出而未交收的證券。
無論執行上述何種授權,xx證券均無須承擔任何責任,客戶特此確認客戶將免除凱敏證券承擔任何因客戶無法進行交易交收而産生的任何損失、成本、收費和費用。
7.5 未交收的買入交易:客戶明白客戶可能從第三方買入證券的交收是無法保證。
7.6 對證券和其他資産的留置權和出售權:凱敏證券對代表客戶買入的所有證券,或其賬戶中客戶享有權益 (無論是單獨或與其他方共同) 證券,以及凱敏證券代理客戶持有的所有現金和其他財産具有留置權;凱敏證券可以持有所有這些證券或資産以作爲客戶因證券交易而須向凱敏證券支付的款項和/或債務的連續融資(物),此類融資(物)將包括所有此後對上述證券的已付或應付股息或利息,以及任何時候因上述證券的贖回、紅股、優先權、期權或其他方式産生或提供的股金、股份 (及其股息或利息)、認股權證、款項或資産。如果客戶對凱敏證券的任何負債無法承索支付,或逾期或因其他原因而無法履行支付義務,凱敏證券有權本著誠信原則以其認爲合適的時間、方式、價格和條件將上述融資(物)部分或全部賣出或處置,並將出售或處置所獲收益以及當時凱敏證券所掌握的任何款項用以償還對凱敏證券的債務;而且上述融資(物)應附加而且不應影響或被影響於任何債務抵消要求或其他凱敏證券因客戶對其債務而持有的融資(物),或任何償債修正或對其放棄執行或其他交易。
7.7 要求支付:除受本協議書的其他條款的約束外,客戶有義務對其欠凱敏證券的債務要求或在債務到期之前支付,並根據凱敏證券的要求將此類現金、證券或其他融資(物)存入賬戶,以滿足凱敏證券或交易所或香港市場行規和慣例所的要求。同時,客戶確認其有義務立即滿足此類融資(物)追收或補倉之要求。客戶並進一步確認凱敏證券可隨時要求客戶在代理其進行任何交易之前將足額的結算資金存入其賬戶。客戶確認凱敏證券不用就此損失負責。客戶會負責因凱敏證券進行付款或負擔債務、負債或責任而導致的損失或後果。
7.8 利息:客戶同意對其賬戶內所有逾期的借方餘額 (包括因客戶的經法院判決確定的債務而産生的利息) 將按銀行確定的港幣最優惠年利率加八點七五 (8.75) 個百分點或凱敏證券自主確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該等利息應逐日計算並在毎月的最後一天或在凱敏證券提出要求時予以支付。客戶亦同意賬戶中貸方餘額累積的任何利息絶對地歸凱敏證券所有。
7.9 追收費用:客戶同意支付或償還凱敏證券因實施、追收或清償客戶對凱敏證券的欠款、債務或其他責任而産生的所有合理的成本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法庭開支等其它相關由凱敏證券承擔或支付費用。
8. 客戶資金和證券的託管
8.1 資金存入:客戶同意存入客戶自己的資金僅用於證券投資用途。客戶並同意不將任何不屬於其名下的證券、支票、銀行匯票或其他資産存入其賬戶,而凱敏證券亦可以在任何時候拒絕接受客戶的資金存入。如果凱敏證券決定接受客戶在其賬戶存入上述第三方資産,客戶將免除凱敏證券承擔於此相關的損失和負債的責任。
8.2 資金提取:在沒有或完全償還對凱敏證券的債務、負債或責任的前提下,客戶可以,以書面或口頭通知,通知凱敏證券並支付凱敏證券可能收取的相應費用後,從其賬戶中提取不超過其可動用/支配餘額的資金。客戶也可以簽名的書面通知的方式,通過信函或傳真,提交相應的完整委托文件予凱敏證券或致電凱敏證券,指定第三方爲其資金及/或證券轉移的代理人。xx證券憑上述委托文件,無須核查該代理人的身份與許可權。客戶特此聲明客戶將對任何因委托代理人提取資金而導致的差錯、挪用或遺失的後果負全部責任。
8.3 資金餘額:除因交易收到的資金以及用以因支付未交收交易或用以履行客戶欠款、債務或其他責任的資金外,客戶在其賬戶的任何其他資金均應按法律要求存入客戶在一持牌銀行開立的銀行賬戶。該賬戶餘額的利息
息將由xx證券不時自行決定的利率計算。
8.4 證券的保管:凱敏證券可以自主決定將其持有的客戶證券 (屬可登記證券) 以客戶或其託管人的名義登記;或存放於凱敏證券銀行或經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具有安全託管設施機構的指定賬戶中,費用由客戶支付。雙方同意,如果證券不是以客戶的名義登記,則當凱敏證券收到此類證券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收益應存入客戶賬戶或支付或轉交予客戶。如果客戶的證券是凱敏證券持有的多個客戶相同證券的一部分,則客戶享有與其證券相同比例的證券收益。
9. 通知與通訊
9.1 送達方式:所有根據本協議書由凱敏證券發給客戶的書面通知及通訊可以以個人送交、郵政信件、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送達開戶表格上顯示的或客戶以書面方式提前十四(14)天通知凱敏證券的地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所有的通知和其他通訊,( i) 如果是個人送交、通過傳真傳送或電子傳送,則在遞送或傳送時;或(ii)如果是通過郵局遞送,則在交付郵局的一(1)個工作日後(以較先者為準),應被視爲已經送達至客戶。但另一方面,任何發給凱敏證券的通知或其他通訊只有在凱敏證券收到後才被視為生效。
9.2 推定收到:凱敏證券無論以信息、郵件、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送交的所有通知和通訊都應被視爲已經送達和客戶已經收到,除非客戶另行通知凱敏證券。客戶有責任確保其賬戶的正確性和準確性。若有任何差異,客戶應立刻與凱敏證券聯繫。
9.3 口頭通知:凱敏證券也可以與客戶口頭聯繫。對於任何留在客戶的電話錄音機、語音郵件以及其他類似電子或機械裝置上的資訊應被視爲在留下時即以被客戶收到。
9.4 查閱通信的責任:客戶同意定期查看其用於接收凱敏證券通信的郵箱、電子郵箱、傳真機和其他設備。對因客戶未能、延誤或疏於檢查上述通信來源或設施而形成的任何損失,凱敏證券將不負任何責任。
9.5 電話談話和電子通訊的監控和錄音:爲保護客戶及凱敏證券的利益,及作為發現和糾正誤解的工具,客戶同意並授權凱敏證券可以自主並無須進一步事先通知即可對全部或部份客戶及凱敏證券之間的電子通訊和電話談話進行監控和錄音。
9.6 確認書和賬戶結單:客戶將在所有有關其交易、其他賬戶變動及資訊的認收通知、確認書、成交單據和賬戶結單收到後的第一時間內對其進行審核。除非客戶在收到或被認爲收到上述資訊後的兩 (2) 工作日內向凱敏證券提出的書面異議通知,所有上述文件中包含的交易及其他資訊將對客戶具有約束力。無論何種情況,凱敏證券保留決定客戶對相關交易或資訊的異議是否有效的最終權利。
9.7 未送達或退回確認書和賬戶結單:客戶將盡力保持賬戶資料更新及準確,亦同意將任何變化以書面方式在十四
(14) 天內通知凱敏證券。客戶明白,如果由於客戶未能提供、更新及/或通知凱敏證券有關其賬戶的最新和準確的賬戶資料而導致確認書和賬戶結單無法送達或被退回,凱敏證券出於對客戶賬戶安全和完整的考慮可以臨時或永久鎖閉或限制其賬戶。
10. 潛在利益衝突
10.1 根據適用法律、法規以及規例,凱敏證券有權:
(a) 以任何身份代理任何其他人或爲凱敏證券自己的賬戶買入、賣出、持有或買賣任何證券,即使客戶賬戶持有類似證券或其交易指令涉及此類證券;
(b) 爲客戶全部地或部分地從凱敏證券自己的賬戶中買入持有的任何證券;
(c) 爲凱敏證券自己的賬戶部分地或全部地從客戶賬戶中買入持有的的任何證券;
(d) 將客戶指令與其他凱敏證券客戶的指令進行對盤;
(e) 採取與客戶指令示對立的倉盤買賣,無論是代表凱敏證券自己的賬戶還是其他凱敏證券客戶;及
(f) 對凱敏證券參與其新股發行、配股、收購或其他類似交易的證券進行交易;
但在上述 (b)、(c) 和 (d) 中,任何涉及客戶的類似交易只要是公平地執行的,其交易條件不應比該交易日下正常交易的條件不利。xx證券無須向客戶披露因實行上述行爲或進行上述交易而獲取的佣金、利潤以及其他任何收益情況。
10.2 客戶確認及同意,凱敏證券可以要求、接受及保留任何因凱敏證券執行買賣產生之回佣、經紀費、佣金、費用、折扣及/或其他由任何人仕提供之利益或好處,作為凱敏證券之得益。凱敏證券會按請求或根據適用法律規則、規定向客戶披露該等利益,凱敏證券亦可提供交易所產生的任何收入或利益予任何人仕。
11. 新上市證券
11.1 授權認購:如果客戶要求並授權凱敏證券作為其代理人及為客戶或其他任何人仕的利益申請於交易所新上市和/或新發行的證券,為了凱敏證券的利益,客戶保證在該等申請作出時凱敏證券有權代表客戶作出該等申請。
11.2 熟悉新上市及/或發行證券的條款及細則:客戶應熟悉並遵從任何招股說明書、發行文件、申請表格或其他有關文件內所載之管轄新上市及/或發行證券及其申請之全部條款及細則,客戶同意在與凱敏證券進行的任何交易中受該等條款及細則約束。
11.3 聲明、保證和承諾:客戶向凱敏證券作出新上市及/或發行證券申請人 (不論是向有關證券的發行人、保薦人、包銷商或配售代理人、交易所或任何其他相關監管機構或人仕) 需要作出的所有聲明、保證和承諾。
11.4 唯一認購申請:客戶進一步聲明和保證,並授權凱敏證券通過任何申請表格 (或以其他方式) 向交易所和任何其他適合人仕披露和保證,為受益予客戶或客戶在申請中載明的受益人仕,凱敏證券作為客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申請是客戶或凱敏證券代表客戶作出唯一的申請,且沒有其他申請擬作出。客戶確認並接受,就凱敏證券作為客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申請而言,凱敏證券和有關證券的發行人、保薦人、包銷商或配售代理人、交易所或任何其他相關監管機構或人仕會依賴上述聲明和保證。
11.5 合資格人仕申請證券:客戶聲明和保證,客戶是一個合資格根據招股說明書及/或發行文件及申請表格或任何其他有關此新上市及/或發行證券文件申請於交易所新上市及/或新發行的證券的人仕,及明白凱敏證券將會倚賴此聲明及保證。
11.6 遵守相關規則和行業慣例:客戶承認並明白,證券申請的法律、監管規定及市場慣例不時會改變,而任何一種新上市或新發行證券的規定亦會改變。客戶承諾,按凱敏證券不時絕對酌情權決定的法律、監管規定及市場慣例的要求,向凱敏證券提供資料並採取額外的步驟和作出額外的聲明、保證和承諾。
11.7 大額申請:當凱敏證券爲自己或代表凱敏證券其他客戶進行大額申請時,客戶確認並同意:(a) 該大額申請可能會因與客戶及客戶申請無關的理由而被拒絕,而在沒有欺詐、疏忽和故意違約的情況下,凱敏證券和其代理人無須就該拒絕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仕負上責任;及 (b) 倘若該大額申請因聲明和保證被違反或任何與客戶有關的理由而被拒絕,客戶將向xx證券作出賠償。客戶確認,客戶亦會對其他受上述違反或其他理由影響的人仕的損失負上責任。
11.8 提供新股貸款:凱敏證券在收到客戶要求申請及購買在市場以發行新股形式發出之股票 (「新股股票」)時,凱敏證券可向客戶提供該新股貸款。由於就該新股貸款或其他事項為客戶欠付到期及須即時繳付之所有本金、利息、及其他款項 (「有抵押負債」) 作出之持續性擔保,客戶作為實益擁有人以第一固定抵押形式向凱敏證券抵押新股股票,直至客戶向凱敏證券全數付清有抵押新股貸款;客戶茲此表明授權凱敏證券就受抵押股票之任何部份收取及運用凱敏證券收到之所有金額,不論該金額之性質,並以凱敏證券全權決定之方式及時間支付有抵押負債。
12. 電子交易服務
12.1 電子交易服務:客戶明白電子交易服務是一半自動系統,可以讓客戶通過該系統發送電子指令及接收資訊和服務。客戶同意完全按照本協議書的條款使用電子交易服務。將來,客戶使用該系統提供的附加服務亦須遵照本協定書之各項條款。
12.2 授權使用:客戶應是其賬戶的電子交易服務唯一授權使用者。客戶應對使用登陸密碼及交易密碼的保密和安全使用負責。客戶確認並同意對透過登陸密碼及交易密碼通過電子交易服務發出的所有交易指令負完全責任,凱敏證券和凱敏證券的任何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將不對客戶或客戶所代理的任何第三方因上述交易指令的處理、錯誤處理或失落而産生的損失負任何責任。
12.3 系統所有權:客戶確認電子交易服務所有權屬於凱敏證券。客戶保證不會破壞、修改、解構、反向操作或以其他方式改變,或未經授權進入該系統的任何部分。客戶確認,如果客戶未能遵守本項保證及承諾或凱敏證券有合理的理由懷疑客戶未能遵守本項保證及承諾,凱敏證券可以對客戶採取法律行動。客戶並保證如果客戶獲悉任何其他人正在實施本條款所述行爲,客戶將立刻通知凱敏證券。
12.4 通報系統故障的責任:客戶進一步確認並同意,作爲使用電子交易服務進行報單的條件之一,在發生下列情況時,客戶將立刻向凱敏證券進行通報:(a) 客戶已通過電子交易服務下單,但未能收到指令編號;(b) 客戶已通過電子交易服務下單,但未能收到對指令及其執行的準確的確認,無論是硬拷貝、電子或口頭形式;(c)客戶收到對其沒有下單的交易的確認,無論是硬拷貝、電子或口頭形式;或 (d) 客戶發現有未經授權使用其帳號、登陸密碼及/或交易密碼的行爲。
12.5 使用替代性交易方法:客戶同意,如果電子交易服務的使用遇到困難,客戶將會設法使用凱敏證券提供的其它方法或設備與凱敏證券聯繫以下單交易並將上述困難通知凱敏證券。客戶確認,凱敏證券並沒有對交易或相關的服務作任何明確或隱含的保證 (包括但不限於對每次使用交易系統的商業性,功能性和適用性的保證)。客戶同意,對客戶因凱敏證券無法控制的服務中斷,不正常或暫停而産生的任何損失、成本、費用、損壞或索償等,凱敏證券無須負責。
12.6 第三方提供的市場資料:客戶理解電子交易服務將,僅出於資訊服務目的,提供第三方發佈的證券資料。由於市場的變動以及資料傳輸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延誤,資料可能不是相關證券或投資的即時市場報價。客戶理解,儘管凱敏證券相信該類資料的可靠性,但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無法進行獨立的證實或反駁。客戶理解,在所提供的有關證券或投資的資料中並不隱含凱敏證券的推薦或保證。
12.7 不保證資訊的準確性或時效性:客戶確認電子交易服務上的報價服務是由凱敏證券不時選定的第三方提供的。客戶理解電子交易服務上的資訊是按第三方所提供的原來狀態提供的,凱敏證券並不保證此類資訊的時效性、順序、準確性、充足性和完整性。
12.8 電子交易服務的終止:凱敏證券保留權利,並有絕對酌情權而無需通知或任何原因,終止客戶接觸電子交易服務。
13. 傳真及電子形式指令彌償
13.1 傳真及電子形式指令:客戶明白凱敏證券不時要按傳真或電子形式指令 (包括但不限於電郵及手機短信 (SMS)) 行事,客戶明白傳真或電子指令並非安全的傳遞形式,同時亦存在風險。客戶要求xx證券在給與客戶方便的情形下接受傳真或電子指令。只要凱敏證券採取合理程序審視客戶的授權簽名或電子指令發出者的身份,xx證券不必因為接受非真正授權者簽名的傳真或電子指令而負上責任。
13.2 有約束力交易與xx:任何真誠地按傳真或電子指令完成的交易,無論是否得到客戶的授權認知或同意,在凱敏證券並無疏忽、失責及欺騙的情況下,將對客戶有約束力。倘若凱敏證券因未有客戶書面確認前已接受傳真或電子指令而招致或蒙受任何法律行動、訴訟、申索、損失、費用、收費、和各種開支,則客戶承諾作出彌償,使凱敏證券無須負責。
14. 一般規定
14.1 全部協議書:本協議書,包括任何附表和附件 (可不時修訂),包含了客戶和凱敏證券之間全部的理解及取代所有之前有關凱敏證券與客戶之間就有關賬戶的協議書和安排 (如有)。
14.2 可分割性:若本協議書的任何條款被任何法庭或監管機構認定無效或不可執行,則該無效性或不可執行性僅適用於該條款。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將不受此影響,本協議書將排除無效條款繼續執行。對本協議書所有事項而言時間因素是至關重要的。如果客戶由多人構成,則每個人的責任應是共同和可分別的,個人的具體情況應按當時情況分別解釋。凱敏證券有權與每個人單獨處理,包括在不涉及其他人的前提下清理債務。
14.3 送達推定:凱敏證券在通過郵寄方式給予客戶的通知和通訊時,應按在凱敏證券記錄上顯示客戶的住宅、辦公室、或通訊地址送達予客戶。凱敏證券也可根據客戶通知凱敏證券的任何傳真號碼或地址通過傳真或電子郵件發送。此類通知和通訊,無論客戶是否簽收,應在:(a) 通過郵政寄出後的第一 (1) 個工作日,或 (b) 派人送交、電話傳達、傳真或電子郵件發出之時被視爲已經被客戶收到。
14.4 誤差通知責任:如果客戶代表作爲最終受益人的任何第三方作爲仲介或執行一項交易,以及客戶發現任何與其賬戶資訊、交易、交收和資金轉移有關的差異及/或錯誤,客戶須在其獲知該類資訊後的兩 (2) 個工作日內將此通知凱敏證券。客戶同意,如果客戶未能及時將此類差異及/或錯誤通知凱敏證券,及其經紀人將不對因此類差異及/或錯誤而導致的索賠,責任或損失負責。
14.5 修正:在法律上容許之範圍內,凱敏證券可於沒事先通知或獲得客戶核准之情況下,不時修改本協議之條款及細則,而該等修改之條款根據本協議在客戶接獲通知後立即實行,客戶明白及同意,倘客戶不接受凱敏證券不時通知客戶之修改條款,客戶有權根據本協議終止本協議。
14.6 重大變更:凱敏證券應將任何可能會影響根據本協議書有關凱敏證券向客戶提供的金融產品及/或服務的重大變化通知客戶。
14.7 棄權聲明:對本協議書中的任何權利的棄權聲明必須以書面形式由棄權方簽署。如果凱敏證券未能或延遲行使本協議書中的任何權利,並不能認爲凱敏證券已放棄該項權利。對本協議書任何權利的單獨或部分行使並不排除未來對該權利以及其他權利的行使。如果凱敏證券一時或持續未能堅持要求嚴格遵守本協議書的任何條款或細則,這並不能構成或視爲凱敏證券放棄其任何授權、法律補償或其它權利。
14.8 權利轉讓:本協議書將對各方的繼受人或受讓人有約束力並確保其利益,並且即使凱敏證券的姓名或組成有任何變更,或凱敏證券整合或合併成為任何其他實體或與任何其他實體整合或合併,本協議書仍將繼續對客戶具有約束力。客戶同意,凱敏證券可不經客戶的事先同意,將其在本協議書下的權利和義務轉讓予其一關聯公司或凱敏證券之繼承人,或更改任何交易預訂的辦公室,或透過其為任何服務或交易的目的而進行或接收付款或交貨的辦公室。客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凱敏證券的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讓。
14.9 違約:
14.9.1 以下任何一件事件均構成「違約事件」:(a) 客戶違反本協議書的任何重大條款或在交易中違約;
(b) 客戶未能在到期日對買入/賣出證券 (包括認購的新上市/新發行證券) 或根據本協議書中其他交易進行支付或交收;(c) 假如客戶成為破産、清盤或其他類似的法律程序和訴訟的對象;或 (d) 任何擔保扣押令或類似事情。
14.9.2 假如發生違約,在不損害凱敏證券擁有涉及客戶的其他權利或法律補救方法的情況下,凱敏證券無須通知客戶即可有權:(a) 取消所有未執行指令或任何其他代表客戶作出的承諾;(b) 在客戶賬戶中,通過買入證券將其賬戶中任何的沽空倉位予以填補,或通過賣出證券將其賬戶中任何的好倉位予以平倉;(c) 將客戶賬戶中的任何證券,或客戶存放在凱敏證券的任何證券賣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進行處理;(d) 以凱敏證券全權決定的方式和條件出售或變現凱敏證券或凱敏證券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持有的客戶資産,並將出售和變現的淨收益 (扣除費用、支出與成本後) 用於償付客戶對凱敏證券或凱敏證券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的債務。
14.9.3 在不影響凱敏證券在第 14.9.2 條款的權利的情況下,凱敏證券可在任何時候將客戶在凱敏證券或凱敏證券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所開立和維持的所有或任何賬戶進行綜合或合併,客戶在此不可撤
銷地授權 (無損於授予凱敏證券的其他授權) 凱敏證券:(a) 指示客戶可能于該處存設賬戶的凱敏證券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代表客戶將客戶的資金轉到客戶在凱敏證券的賬戶;(b) 從客戶在凱敏證券的賬戶,將資金轉到客戶xxx證券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開立的任何賬戶;(c) 抵消或將資金轉入客戶的任何一個或多個賬戶,以償還客戶對凱敏證券或凱敏證券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在賬戶上的或任何其他有關的債務、義務或責任,不論這些債務、義務或責任為現在的還是將來的,現實的還是可能發生的,主要的還是次要的,個別的還是共同的,有抵押的還是無抵押的;及 (d)將上述授權通知凱敏證券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當這些組合、合併、抵消或轉帳要作貨幣轉換時,該轉換應按凱敏證券選擇組合、合併、抵消或轉帳的當日,憑當時的外匯市場匯率決定,唯凱敏證券有絕對酌情權作決定 (但應將該決定通知客戶)。xxx證券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要求凱敏證券支付款項,以抵消和清償客戶對凱敏證券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的債務,則凱敏證券無須考慮該債務是否存在。
14.10 終止:
14.10.1 簽署本協議書的任何一方只要在不少於十四 (14) 個工作日前向另一方提出書面通知,都可以於任何時候終止本協議書。本協議書終止時賬戶也應被視為終止。按第 14.10.1 條款規定終止協議時,不會影響凱敏證券根據本協議書在凱敏證券已實際收到客戶終止的通知前已進行的任何交易。終止將不會取消、損害或改變凱敏證券在本協議書下的任何權利。
依據第 14.10.1 條款下的終止絕不會影響:
(a) 凱敏證券在終止前作出的所有行為的有效性,該等行為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b) 客戶或凱敏證券就任何在終止時尚未完結的交易項下所享有的權利或須承擔的責任,直到所有上述交易已經被處理、取銷或交收及所有上述責任已經被充分履行為止;
(c) 客戶作出與任何賬戶協議及/或交易有關的保證、xx或聲明、承諾及彌償,所有該等保證、xx或聲明、承諾及彌償在終止後仍然有效;或
(d) 客戶的義務。
14.10.2 當本協議書依據第 14.10 條款終止時,客戶在本協議下所有到期或欠下的款項將立即到期付款並須立刻繳交。
14.10.3 當本協議書終止時,凱敏證券可以賣出、變賣、贖回、套現或採取其他方法處置客戶的所有或部分證券,以償還客戶所欠凱敏證券之所有債務。
14.10.4 根據第 14.10 條款應用現金收入和扣除任何款項後,如果賬戶仍出現結欠,客戶應當立即向凱敏證券支付相等於該賬戶結欠金額,連同凱敏證券通知客戶該金額直至實際收到全部支付款項之日 (在任何法律裁決之前或之後) 的有關資金成本的款項。
14.10.5 為履行第 14.10 條款的規定,凱敏證券可以在有關日期以 (由凱敏證券據其絕對酌情權決定的)相關外匯交易市場當時(由凱敏證券據其絕對酌情權決定)的即期匯率進行必要的貨幣轉換。
14.10.6 如本協議書在任何情況下終止時及/或賬戶結束時,賬戶中仍有任何結餘現金或證券,客戶同意在終止及/或結束日期起七 (7) 日以內,向凱敏證券發出關於提取上述現金及/或證券的指示。倘客戶未能履行第 14.10.6 條款的規定,凱敏證券有權 (但沒有責任) 出售客戶的任何證券,把一張支票交還給客戶,支票金額是出售該等證券所得收入加上賬戶中的貸方結餘 (如有的話)。
14.11 英文/中文版本:客戶確認已經獲告知,要仔細閱讀本協議書的英文及/或中文版本;客戶已經仔細讀了。客戶亦獲告知,要尋求獨立法律意見,且已有此機會。本協議書內容亦已全部以客戶選擇的語言,向客戶解釋清楚,而客戶完全明白並接受本協議書內容,同意接受約束。若本協議書中文版本與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異,客戶同意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14.12 描述性標題:每一條款的標題僅出於描述性目的。這些標題不構成對本協議書中各項條款所規定的權利或義
務的修訂、限定或替代。
14.13 彌償:客戶同意凱敏證券以及凱敏證券的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和代理人無須對任何延誤或未能按照本協議書履行其任何xx證券的義務而負責,也無須對因凱敏證券以及凱敏證券的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和代理人無法控制的條件或情況而直接或間接形成的任何損失負責,包括但不限於政府限制、交易所或市場規定、交易暫停、電子或機械設備故障、電話或其他通訊故障、未授權操作或交易、失竊、戰爭 (無論是否已宣戰)、惡劣天氣、地震和罷工等。客戶並同意凱敏證券以及凱敏證券的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和代理人無須對因客戶違反本協議書規定的義務而産生的任何損失、成本、索賠、債務或費用負責,包括凱敏證券因追收客戶債務或因終止客戶賬戶而産生的合理費用。
15. 風險披露聲明
15.1 證券交易風險: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15.2 價格波動:客戶確認並同意,證券的價格會而且確實會産生波動,任何證券的價格都會上下波動,甚至可能變得毫無價值。證券交易有內在的風險,客戶應對此有準備,並能夠接受和忍受該風險。
15.3 證券託管:客戶確認並同意,將證券託管於凱敏證券、凱敏證券的受託人或代理人,或授權凱敏證券代理客戶將其證券作爲抵押用以貸款,或授權凱敏證券借貸證券,均存在風險;凱敏證券無須爲因證券託管而形成的任何損失以及任何獨立受託人或第三方的行爲、違約以及疏忽承擔責任。客戶將承擔因證券託管和抵押所帶來的風險。
15.4 電子交易風險:在交易高峰、市場波動、系統升級及維修或其他原因,互聯網或其他電子設施的進入可能會受到限制甚至無法進入。通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設施進行的交易可能會因不可預測的流量堵塞和其他凱敏證券無法控制的原因而受到干擾、傳輸中斷,以及傳輸延誤。由於技術上的限制,互聯網是一種不完全可靠的通訊媒介。由於有這種不可靠性,交易指令及其他資訊的傳輸和接收可能會有延誤,而這會導致交易指令在執行上的延誤及/或者交易執行的價格已不同於指令發出時的市場價格。而且,通訊和個人資料可能會被未經授權的第三方取得,且在通訊上會存在誤解或錯誤的風險,而該等風險將完全由客戶承擔。客戶確認並同意,交易指令一旦發出通常將不可能取消。
若客戶通過第三方平台使用凱敏證券的電子交易服務,客戶明白其資料及/或信息可能被第三方平台獲取。由於第三方平台的技術限制,當客戶通過第三方平台進入凱敏證券的電子交易服務,客戶可能無法進入其賬戶及/或發出指令。在此情況下,客戶同意對未能通過第三方平台進入其賬戶及/或發出指令承擔所有責任。客戶進一步同意凱敏證券將無須對客戶通過第三方平台進入凱敏證券的電子交易服務可能遭受或招致的任何債務、損失、索償、損害、費用、支出及/或廷誤負責。
客戶確認並同意,若客戶通過第三方平台使用凱敏證券的電子交易服務,基於第三方平台的限制,相關交易傭金和費用可能與非通過第三方平台進入凱敏證券的電子交易服務的客戶存在差異,客戶同意凱敏證券將無須對該等差異負責,客戶亦同時同意放棄對該等差異的追索權利。
15.5 買賣創業板股票的風險:創業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通性很低。客戶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的資料只可以在交易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假如客戶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的股份所涉風險有不明白之處,客戶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15.6 在交易所買賣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按照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 (“試驗計劃”) 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客戶在買賣該項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諮詢凱敏證券及/或獨立專業顧問的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劃。客戶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交易所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15.7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凱敏證券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
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H 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有關非香港證券或在香港以外持有的證券,凱敏證券或凱敏證券的代理人,在沒有客戶的明確授權下,可以:(a) 把客戶的任何非香港證券存放於任何香港以外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銀行,證券交易商或借貸機構,作為提供予凱敏證券的任何財務通融的抵押品;(b) 借用或借出客戶的任何非香港證券給任何香港以外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銀行、證券交易商或借貸機構;(c) 把客戶的任何非香港證券存放於任何香港以外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銀行、證券交易商或借貸機構,作為解除和清償凱敏證券在交收上的義務及責任的抵押品。
15.8 買賣衍生權證的風險:
15.8.1 發行商失責風險:倘若衍生權證發行商破產而未能履行其對所發行證券的責任,客戶只被視為無抵押債權人,對發行商任何資產均無優先索償權。因此,客戶須特別留意衍生權證發行商的財力及信用。
15.8.2 非抵押產品風險:非抵押衍生權證並沒有資產擔保。倘若發行商破產,客戶可以損失其全數投資。要確定產品是否非抵押,客戶須細閱上市文件。
15.8.3 槓桿風險:衍生權證是槓桿產品,其價值可按相對相關資產的槓桿比率而快速改變。客戶須留意,衍生權證的價值可以跌至零,屆時當初投資的資金將會盡失。
15.8.4 有效期的考慮:衍生權證設有到期日,到期後的產品即一文不值。客戶須留意產品的到期時間,確保所選產品尚餘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15.8.5 特殊價格移動:衍生權證的價格或會因為外來因素 (如市場供求) 而有別於其理論價,因此實際成交價可以高過亦可以低過理論價。
15.8.6 外匯風險:若客戶所買賣衍生權證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衍生權證的價格。
15.8.7 流通量風險:交易所規定所有衍生權證發行商要為每一隻個別產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職責在為產品提供兩邊開盤方便買賣。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有關產品的投資者或就不能進行買賣,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委任出來止。
15.8.8 時間損耗風險:假若其他情況不變,衍生權證愈接近到期日,價值會愈低,因此不能視為長線投資。
15.8.9 波幅風險:衍生權證的價格可隨相關資產價格的引申波幅而升跌,客戶須注意相關資產的波幅。
15.9 買賣牛熊證的風險
15.9.1 發行商失責風險:倘若牛熊證發行商破產而未能履行其對所發行證券的責任,客戶只被視為無抵押債權人,對發行商任何資產均無優先索償權。因此,客戶須特別留意牛熊證發行商的財力及信用。
15.9.2 非抵押產品風險:非抵押牛熊證並沒有資產擔保。倘若發行商破產,客戶可以損失其全數投資。要確定產品是否非抵押,客戶須細閱上市文件。
15.9.3 槓桿風險:牛熊證是槓桿產品,其價值可按相對相關資產的槓桿比率而快速改變。客戶須留意,牛熊證的價值可以跌至零,屆時當初投資的資金將會盡失。
15.9.4 有效期的考慮:牛熊證設有到期日,到期後的產品即一文不值。客戶須留意產品的到期時間,確保所選產品尚餘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15.9.5 特殊價格移動:牛熊證的價格或會因為外來因素 (如市場供求) 而有別於其理論價,因此實際成交
價可以高過亦可以低過理論價。
15.9.6 外匯風險:若客戶所買賣牛熊證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牛熊證的價格。
15.9.7 流通量風險:交易所規定所有牛熊證發行商要為每一隻個別產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職責在為產品提供兩邊開盤方便買賣。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有關產品的客戶或就不能進行買賣,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委任出來止。
15.9.8 強制收回風險:客戶買賣牛熊證,須留意牛熊證可以即日「取消」或強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值等同上市文件所述的強制收回價/水平,牛熊證即停止買賣。屆時,客戶只能收回已停止買賣的牛熊證由產品發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計算出來的剩餘價值 (注意:剩餘價值可以是零)。
15.9.9 融資成本:牛熊證的發行價已包括融資成本。融資成本會隨牛熊證接近到期日而逐漸減少。牛熊證的年期愈長,總融資成本愈高。若一天牛熊證被收回,客戶即損失牛熊證整個有效期的融資成本。融資成本的計算程式載於牛熊證的上市文件。
15.10 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的風險:
15.10.1 市場風險: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為追蹤某些指數、行業/領域又或資產組別 (如股票、債券或商品)的表現。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用不同策略達至目標,但通常也不能在跌市中酌情採取防守策略。客戶必須要有因為相關指數/資產的波動而蒙受損失的準備。
15.10.2 追蹤誤差:這是指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表現與相關指數/資產的表現脫節,原因可以來自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費及其他費用、相關指數/資產改變組合、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的複製策略等等因素。(常見的複製策略包括完全複製/選具代表性樣本以及綜合複製,詳見下文。)
15.10.3 以折讓或溢價交易: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價格可能會高於或低於其資產淨值,當中主要是供求因素的問題,在市場大幅波動兼變化不定期間尤其多見,專門追蹤一些對直接投資設限的市場/行業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亦可能會有此情況。
15.10.4 外匯風險:若客戶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
15.10.5 流通量風險:證券莊家是負責提供流通量、方便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所參與者。儘管交易所買賣基金多有一個或以上的證券莊家,但若有證券莊家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客戶或就不能進行買賣。
15.10.6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不同複製策略涉及對手風險:
(a) 完全複製及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採用完全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通常是按基準的相同比重投資於所有的成份股/資產。採取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的,則只投資於其中部分(而不是全部)的相關成份股/資產。直接投資相關資產而不經第三者所發行合成複製工具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其交易對手風險通常不是太大問題。
(b) 綜合複製策略:採用綜合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透過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去追蹤基準的表現。現時,採取綜合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可再分為兩種:
i. 以掉期合約構成
• 總回報掉期 (total return swaps) 讓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以複製基金基準的表現而不用購買其相關資產。
• 以掉期合約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掉期交易商的交易對手
風險。若掉期交易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ii. 以衍生工具構成
• 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也可以用其他衍生工具,綜合複製相關基準的經濟利益。有關衍生工具可由一個或多個發行商發行。
• 以衍生工具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發行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發行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交易所買賣基金即使取得抵押品,也需依靠抵押品提供者履行責任。此外,申索抵押品的權利一旦行使,抵押品的市值可以遠低於當初所得之數,令交易所買賣基金損失嚴重。客戶是否了解並能審慎評估不同的交易所買賣基金結構及特色會有何影響極為重要。
15.11 買賣股票掛鈎票據的風險:
股票掛鉤票據是一項結構性產品,可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十五章 A 章在交易所上市。這種產品的對象是一些想賺取較一般定期存款為高的息率,亦願意接受最終可能只收取股票或蝕掉部分或全部本金風險的一般和專業投資者客戶。
購入股票掛鉤票據時,客戶已等同間接沽出正股的期權。要是正股價格變動正如客戶所料,客戶便可賺取主要來自沽出期權所得期權金的預定回報。如變動與客戶的看法背道而馳,則可能要蝕掉部份甚至全部本金,又或只收到價值比投資額為少的正股。
15.11.1 承受股本市場風險:客戶需承受正股及股票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派息及公司行動之影響及對手風險,客戶並要有心理準備在票據到期時可能會收到股票或只收到比投資額為少的款項。
15.11.2 蝕掉本金可能:如正股價格變動與客戶事前看法背馳,客戶即可能要蝕掉部分甚至全部本金。
15.11.3 價格調整:客戶應注意,正股因派息而出現的除息定價或會影響正股的價格,以致連帶影響股票掛鈎票據到期的償付情況。客戶亦應注意,發行人可能會由於正股的公司行動而對票據作出調整。
15.11.4 利息:股票掛鈎票據的孳息大都較傳統債券及定期存款提供的利息為高,但投資回報只限於票據可得的孳息。
15.11.5 準孳息計算:客戶應向凱敏證券查詢買賣股票掛鈎票據以及票據到期時因收到款項或正股而涉及的費用。交易所發布的準孳息數字並無將這些費用計算在內。
15.12 買賣人民幣產品的風險:
15.12.1 人民幣貨幣風險:目前人民幣並非可完全自由兌換,通過香港銀行進行人民幣兌換受到若干限制。就非以人民幣計值或相關投資非以人民幣計值的人民幣產品,投資或交收該等產品可能涉及多種貨幣兌換成本,且在出售資產以滿足贖回要求及其他資本要求 (包括交收營運費用) 時可能需承受人民幣匯率波動及買賣差價。中國政府規管人民幣與其他貨幣之間的兌換,若其規管人民幣兌換及限制香港與中國人民幣流通的政策更加嚴厲,則香港的人民幣市場將可能受到更多限制。
15.12.2 匯率風險:人民幣兌港元及其他外幣的價值波動,是受中國和國際政治及經濟情況的變動以及其他多種因素所影響。就人民幣產品而言,當人民幣兌港元的價值出現貶值時,客戶所作投資的價值將會下跌。
15.12.3 利率風險:中國政府近年已逐步放寬對利率的管制。進一步開放可能增加利率的波動。對於投資於人民幣債務工具的人民幣產品,該等工具易受利率波動影響,因此對人民幣產品的回報及表現亦可能造成不利影響。
15.12.4 提供人民幣資金的限制:若客戶的賬戶沒有足夠的人民幣資金以認購人民幣產品,在符合所有適
用法律、法規及規則下,凱敏證券可以協助客戶以其他貨幣兌換人民幣。但是,基於人民幣資金於香港流通之限制,凱敏證券不能保證可以協助投資者獲得足夠的人民幣資金。若客戶沒有足夠的人民幣資金,凱敏證券可能對客戶之交易平倉,且客戶可能因為不能作出結算而蒙受損失,從而對客戶的投資造成不利影響。
15.12.5 有限提供以人民幣計值的相關投資:對於沒有直接進入中國內地投資的人民幣產品,它們可以選擇在中國內地 以外以人民幣計值的相關投資是有限的。此等局限可能對人民幣產品的回報及表現造成不利影響。
15.12.6 預計回報不能保證:某些人民幣投資產品的回報可能不受保證或可能只有部分受保證。客戶應仔細閱讀附於該等產品的回報說明文件,特別是有關說明所依據之假設,包括,如任何未來紅利或股息分派的假設。
15.12.7 長期承擔:對於一些涉及長期投資的人民幣產品,若客戶在到期日前或於禁售期間 (如適用) 贖回投資,如收益遠低於客戶所投資的數額,客戶可能蒙受重大本金損失。如客戶在到期日前或於禁售期間贖回投資,客戶亦可能要承受提前贖回之費用及收費以及損失回報 (如適用)。
15.12.8 交易對手信貸風險:於投資債務票據而沒有資產擔保的人民幣產品,客戶須面對相關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若人民幣產品投資於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風險亦可能隨衍生工具發行人的違約行為而產生,因而影響人民幣產品的表現及令客戶蒙受重大損失。
15.12.9 流通性風險:人民幣產品在交收相關投資時可能蒙受重大損失,尤其是若該些投資於沒有活躍二手市場,其價格有很大的買賣差價。
15.12.10 贖回時未能收取人民幣:對於有大部份為非人民幣計值的相關投資的人民幣產品,於贖回時可能未能全數收取人民幣。此種情況在發行人受到外匯管制及有關貨幣限制下未能及時獲得足夠人民幣款項而可能發生。
15.13 買賣債券的風險:
15.13.1 發行商失責風險:存在發債機構未能如期向客戶繳付利息或本金的風險。
15.13.2 利率風險:利率上升時,定息債券的價格通常會下降。如果客戶打算在到期日之前出售其債券,所得的金額可能會低於買入價。
15.13.3 匯率風險:如果債券以外幣定價,客戶將要承受匯率波動的風險。當外幣貶值時,客戶可收回的利息或本金在折算回本地貨幣後將會減少。
15.13.4 流通量風險:如果客戶買入債券後,在到期前需要現金週轉或打算將資金轉作其他投資,可能會因為債券二手市場流通量欠佳,而未能成功沽出套現。
15.13.5 再投資風險:假如客戶持有的是可贖回債券,當利率下調時,發債機構或會在到期日前提早贖回債券。在這情況下,如果客戶將收回的本金再作投資的話,市場上其他債券的孳息率一般都會不及原來投資時那麼優厚。
15.13.6 股票風險:如果客戶持有的是「可換股」或「可轉換」債券,客戶將需要承受有關正股所帶來的股票風險。當正股的價格下跌,債券的價格亦通常會隨之而下調。
15.14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假如客戶向凱敏證券提供授權書,允許凱敏證券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那麼客戶便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客戶賬戶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15.15 在香港之外發指令:如果客戶從香港之外給凱敏證券發出指令,客戶應保證其行爲符合發指令所在地區的相關司法管轄區域的適用法律的要求。如果客戶存有疑問,客戶應諮詢相關的司法管轄區域的法律顧問和其他專業人仕。客戶在香港之外的地區發出交易指令可能需要向有關機構繳納稅收或費用,客戶同意按要求支付
此類稅收或費用。
15.16 風險披露聲明之確認:xx證券的持牌代表已邀請客戶詳細閱讀本風險披露聲明,提出有關問題及徵求獨立的意見 (如客戶有此意願)。客戶確認已完全理解本風險披露聲明。
16. 客戶身份
16.1 協助監管機構:在凱敏證券依據本協議書已經或將會代客戶辦理的任何交易中,倘若客戶以代理人身份行事,並且由於任何原因不得向xx證券透露或提供該項交易的最終受益人的客戶身份資料,則客戶保證在收到凱敏證券或監管機構的書面或口頭要求的兩 (2) 個工作日內 (或監管機構可能合理地指明的較短期間) 直接向監管機構提供該客戶身份資料。
16.2 受益人披露:在凱敏證券依據本協議書已經或將會代客戶辦理的任何交易中,倘若客戶以任何投資計劃、全權委託賬戶或全權委託信託 (或任何其他人仕) 的投資經理身份行事,但客戶酌情作出的決定被上述計劃、賬戶或信託的一位或多位受益人 (或上述其他人仕) 否決,則客戶保證 (a) 向凱敏證券告知上述安排,和 (b) 向凱敏證券提供該最終實益擁有人或上述其他人仕 (其指示已否決客戶所作決定) 的客戶身份資料。倘若客戶由於任何原因不得向凱敏證券透露或提供上述客戶身份資料,客戶保證在收到凱敏證券或監管機構的書面或口頭要求的兩 (2) 個工作日 (或監管機構可能合理地指明的較短期間) 內直接向監管機構提供上述客戶身份資料。
16.3 受益人充當中介人的披露:在凱敏證券依據本協議書已經或將會代客戶辦理的任何交易中,倘若客戶在實行客戶資料保密法律的法律管轄地區內擔任中介人,客戶確認:(a) 最終實益擁有人已經簽訂一項關於此項交易的協議,就依據第 16 條款在接到要求時向監管機構提供監管機構所需資料一事,表示放棄上述保密法律賦予的利益;和 (b) 該份協議在有關的外國法律之下具有法律約束力。
16.4 資料有任何重大變更:客戶保證,一旦凱敏證券提出要求,即在任何一個或多個時候向凱敏證券提供凱敏證券所要求的關於客戶的客戶身份資料、財務及其他資料 (包括但不限於在賬戶中及/或憑賬戶簽訂的任何買賣合約中最終享有實益的人仕的身份)。客戶與xx證券同意,倘若本協議書規定的或與之有關的資料有任何重大變更,將通知另外一方。
16.5 客戶身份協議續存性:即使賬戶或本協議書終止,第 16 條款中所列各規定依然有效。
17. 遵守自動交換資料 (「AEOI」)
17.1 披露、同意及豁免:在自動交換資料的標準下,財務機構如凱敏證券須根據盡職審查程序,以識辨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所持有的財務賬戶或是其控權人為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的被動非財務實體所持有的賬戶。財務機構須收集並向有關政府當局提交該些賬戶的所需資料。該客戶資料 (例如:全名、地址、稅務編號 (「TIN」)、出生日期、賬戶號碼、公暦年年底的賬戶結餘或賬戶價值) 會每年被交換。客戶將會需要就其個人資料提供自我證明,使凱敏證券能識辨須申報賬戶。因此,客戶須在要求時向凱敏證券、凱敏證券集團及其代理人或服務供應商提供關於客戶及其實益擁有人的文件或其他資料,以使凱敏證券、凱敏證券集團、其代理人或服務供應商遵循及履行包括但不限於 AEOI 的適用法律及規則的要求及責任。客戶特此同意,為遵守 AEOI 及其他適用法例,凱敏證券、凱敏證券集團及其代理人或服務供應商可以收集、儲存及處理從客戶或因本協議及/或客戶之交易而獲得的資料,包括凱敏證券與該等人仕之間可互相披露資料和凱敏證券向美國、香港、中國及/或其他司法權區之政府機構披露資料。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客戶特此豁免任何會妨礙凱敏證券、凱敏證券集團及其代理人和服務供應商遵守 AEOI 及其他適用法例的任何司法權區的資料保障、私隱、銀行保密或其他法例或規例的任何條款及/或任何保密協議、安排或諒解的條款。客戶確認這可以包括傳送資料予一些在資料保障、資料私隱或銀行保密法例方面並不嚴格的司法權區。客戶須確保,客戶或任何其代表因本協議或客戶之交易而向凱敏證券、凱敏證券集團或其代理人或服務供應商披露關於第三者的資料時,該第三者已獲提供該等資訊,並已經給予該等同意或豁免,使凱敏證券、凱敏證券集團及其代理人和服務供應商可以按本條款所述收集、儲存及處理該第三者的資料。
17.2 提供資料:
(a) 在凱敏證券要求時,客戶須向凱敏證券確認 (i) 客戶是否有權在收受款項時免受任何 AEOI 規定
的扣減或預扣 (「AEOI 豁免人仕」);(ii) 為凱敏證券及凱敏證券集團遵守 AEOI,在凱敏證券合理地要求時,向凱敏證券提供關於客戶在 AEOI 的身份的表格、文件及其他資料 (包括其適用轉付率或美國稅務條例或包括跨政府協議的其他官方指引所要求的其他資料)。
(b) 如按上述客戶向凱敏證券確認客戶是 AEOI 豁免人仕,而之後客戶發現他並非或已不再是 AEOI豁免人仕,客戶須盡快通知凱敏證券。
(c) 如客戶沒有按上述 (a) 段 (為免生疑,如 (b) 段適用,包括 (b) 段) 向凱敏證券確認其身份或提供表格、文件及其他資料,則:
(i) 如客戶沒有確認客戶是否 (及/或保持) AEOI 豁免人仕,客戶將不被視為 AEOI 豁免人仕;及
(ii) 如客戶沒有確認其適用轉付率,客戶的適用轉付率將被視為 100%,直至客戶向凱敏證券提供所需確認、表格、文件或其他資料。
17.3 預扣或扣減:如凱敏證券需按 AEOI 或法例要求在付予客戶的款項中預扣或扣減任何 AEOI 預扣稅 (包括因沒繳交或延遲繳交該等稅項而引起之懲罰或利息),凱敏證券可扣減該等稅項,而無須增加任何付予客戶的款項。在本協議所有目的下,客戶皆被視為已全數收到該款項,沒有任何扣減或預扣。在凱敏證券合理地要求時,客戶須向凱敏證券提供該等額外資料,以決定該款項需扣減或預扣金額。
18. 滬港通北向交易/深港通北向交易
18.1 在不影響本協議書其他條款效力下,客戶確認及同意接受下列適用於經中華通北向交易 (「北向交易」) 買賣於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交所」) 及/或深圳證券交易所 (「深交所」) 上市的證券 (「中港通股票」) 的額外條款:
(a) 北向交易是以人民幣進行交易和交收。凱敏證券並不負責有關北向投資的人民幣兌換。
(b) 人民幣兌換匯率會因為不同因素而波動。此外,人民幣現時受監管限制而不能自由兌換,這些限制將不時更改。此等人民幣匯率風險及兌換限制可能會影響投資回報。
(c) 除交易所、上交所及深交所特別列明不應該應用於在滬港通及深港通投資的交易安排及特徵外,上交所市場及深交所市場 (各自為「中華通市場」,合稱為「兩個中華通市場」) 的北向交易將分別根據兩個中華通市場的個別交易規則進行。客戶應完全瞭解並遵守內地有關短線交易利潤及披露責任的規則及規例。客戶必須遵守上交所規則、深交所規則及中國內地有關北向交易的適用法律。
(d) 滬港通及深港通之下,北向交易只涉及於二級市場上市的上交所及深交所 A 股。北向交易客戶不能參與上交所及深交所的首次公開招股活動。
(e) 深港通開通初期,能通過北向交易買賣深交所創業板股票的投資者僅限於機構專業投資者。
(f) 上交所及深交所股票發行公司只被要求以簡體中文發佈公司文件,並不能提供英文翻譯版本。
(g) 根據現行內地慣例,北向交易客戶作為上交所及/或深交所股票的實益擁有人並不能委任代表代其親身出席股東大會。但是,中央結算公司會整合客戶的投票指示,盡力透過指定網路投票平台遞交一份綜合投票結果予相關的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
(h) 北向交易只限於合資格北向交易股票名單 (「名單」) 的股票,此名單可不時更改。在特定情況下,上交所/深交所股票將只允許賣出而暫停買入 (「只供出售的上交所/深交所股票」),此等情況包括該等上交所/深交所股票不再屬於有關指數成份股;及/或該等上交所/深交所股票被實施風險警示;及/或該等上交所/深交所股票相應的 H 股不再在交易所掛牌買賣;及/或 (只適用於深交所股票) 該等深交所股票在之後的指數成份股定期檢討中,被認定市值少於人民幣 60 億元。只供出售的上交所/深交所股票名單將在交易所網站或按其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公布,並可不時修訂或更改。只供出售的上交所/深交所股票可能會影響北向交易客戶的投資組合及策略。
(i) (只適用於證券融資交易賬戶) 凱敏證券將不時公佈「A 股可抵押名單」及其抵押比率,由於客戶僅可對合資格的融資交易上交所及深交所 A 股進行融資買賣,因此,此「A 股可抵押名單」上之 A股必須為「可進行融資交易的合資格上交所證券名單」或「可進行融資交易的合資格深交所證券名單」(合稱為「融資交易名單」)上的 A 股。交易所將在其網站或按其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公布融資交易名單,並不時更新或修訂該名單。融資交易名單上只載列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可同時買入及賣出的滬股通及深股通股票。xx證券的「A 股可抵押名單」將根據融資交易名單不時作出相應修訂。
(j) 北向交易將按照上交所及深交所的交易時間進行。交易所將於內地市場早市及午市開市前 5 分鐘開始接受買賣指令。
(k) 北向交易只有在香港及內地市場均為交易日、而且兩地市場的銀行在相應的款項交收日均開放時才會開放。客戶須因應其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決定是否在不能進行北向交易的期間承擔 A 股價格波動的風險。
(l) 滬港通及深港通投資將受制於跨境投資每日額度。如果交易額度超過其相關額度規定,買盤將會被拒絕。
(m) (只適用於證券融資交易賬戶) 按上交所及深交所的相關規則,若有個別 A 股的融資買賣交投超出上交所及深交所各自訂定的上限,上交所及深交所可各自暫停該 A 股在其市場的融資買賣活動。當融資買賣交投降至低於規定比例時再重新接受融資買賣。現時,當個別股票的融資監控指標 (「監控指標」) 到達 25% 時,上交所及深交所各自會暫停該個別合資格股票的融資買賣。當監控指標跌至低於 20% 時,上交所/深交所會恢復融資買賣。上交所及深交所各自於其網站刊發監控指標已達到 25% 的個別 A 股。
(n) (只適用於證券融資交易賬戶) 根據上交所及深交所要求,融資買賣指令將在傳遞至上交所及深交所系統時被特別標示為融資買賣指令。
(o) 北向交易整日只接受限價指令 (即是限價指令可於指定價格或更優價格撮合)。北向交易並不接受修改指令。客戶若要修改北向交易指令,必須先取消原有指令,然後根據當時額度餘額情況再重新輸入新指令,並重新排隊。
(p) 上交所及深交所對股票設有價格限制,交易所亦會對北向買盤進行動態價格檢查。如果北向指令的價格超出價格限制,指令將會被拒絕。
(q) 滬港通及深港通投資將受制於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監會」) 實施的境外持股比例限制,北向交易客戶的指令有機會被拒絕,甚或被強制出售其股份。根據現行內地法規,單一境外投資者於一家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 10%;所有境外投資者於一家上市公司 A 股的持股比例總和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 30%。客戶須自行確保持股比例不超過相關規定。另外,根據現行中國法律,當任何一名投資者持有或控制內地上市發行人已發行股份達 (或減低於) 5% 時,其須於三 (3)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中國證監會及有關交易所匯報,並通知上市發行人。該投資者將不得於該三 (3) 個工作日內買賣有關上市發行人的股份。就該客戶者而言,每當其持股量的增加或減少達至 5%,即須於三 (3) 個工作日內作出有關披露,並由披露責任發生當日起至作出披露後兩 (2) 個工作日內不得買賣該上市發行人的股份。
(r) 北向交易不允許進行上交所及深交所 A 股的無擔保沽空,亦不允許大手交易。所有交易必須在上交所或深交所進行,不設場外交易或非自動對盤交易。
(s) 於上交所及深交所買賣的股票均以無紙化形式發行,中央結算系統的證券存管處將不設實物股票存入及提取服務。
(t) 上交所及深交所均不允許即日回轉交易,客戶只可於 T+1 日或之後出售相關股票。北向交易設有交易前檢查。客戶如需經凱敏證券沽出所持有的A 股,必須在不遲於沽出當天(T 日)開市前成功把該 A 股股票轉至客戶於凱敏證券持有的證券交易賬戶中。如果客戶於凱敏證券持有的證券交易賬戶於當天開市前沒有足夠相關賣盤的股票數量,凱敏證券將拒絕相關賣盤。
(u) 關於北向交易,股份於 T 日交收;客戶需於 T+1 日交收款項。
(v) 凱敏證券有權於緊急情況(如惡劣天氣情況)下取消客戶指令。如果在緊急情況(例如交易所失去與上交所或深交所的所有聯絡管道等)下,客戶的取消買賣盤指令未能發出,而指令經已配對及執行,客戶須承擔交收責任。
(w) 北向交易客戶需繳交由相關監管機構制定而有別於一般香港上市股票交易的費用,包括交易費用、印花稅及其他稅項等,此等規定將不時改變。
(x) 滬港通及深港通投資並不屬於賠償基金的涵蓋範圍,北向交易客戶並不會因持牌中介人或認可財務機構的違約事項導致任何金錢損失而得到賠償基金的賠償。
(y) 客戶須接納北向交易所涉及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上交所及深交所買賣股票的禁制、對違反上交所上市規則、上交所規則、深交所上市規則、深交所規則及其他適用法律及規例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
(z) 交易所或會因應上交所或深交所的要求,要求凱敏證券拒絕處理客戶指令。 (aa) 凱敏證券有權於接獲交易所的強制出售通知時強制出售客戶股份。
(ab) 上交所及深交所或會要求交易所要求凱敏證券向其客戶發出(口頭或書面)警告,以及不向其客戶提供北向交易的服務。
(ac) 倘有違反上交所規則/深交所規則,或上交所上市規則或上交所規則/深交所上市規則或深交所規則所述的披露及其他責任的情況,上交所/深交所有權進行調查,並可能透過交易所要求凱敏證券提供相關資料及材料協助調查。
(ad) 客戶或任何第三方若因為北向交易或買賣盤指令傳遞系統而直接或間接蒙受任何損失或損害,交易所、交易所子公司、上交所、上交所子公司、深交所及深交所子公司以及其各自的董事、僱員及代理人概不負責。
(ae) 滬港通及深港通的規則會於交易所網站、上交所網站及深交所網站作不時更改。在參與北向交易前,凱敏證券xx建議客戶瀏覽該等網站並詳細閱讀相關文件。
(af) 關於上交所和深交所買賣的風險:
(i) 市場波動風險 - 內地股市如上交所和深交所會比較波動,因以散戶為主,炒風比較熾熱,而且容易受到內地政府的政策和消息所影響。
(ii) 宏觀經濟風險 - 中國經濟情況與股市表現息息相關,目前中國經濟增長雖然仍高於全球平均水平,但增幅已經放緩。另外,市場亦關注內地政府和企業負債水平會否過高。
(iii) 人民幣匯價波動風險 - 客戶買賣於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的 A 股,如需要將港元兌換成人民幣,便要承受人民幣匯價變動的風險,而匯兌過程亦會產生成本。人民幣匯價變動會對內地上市公司的盈利和債務造成影響,尤其是對出口業和以外幣作為債務計價的公司會有較顯注的影響。
(iv) 政策風險 - 中央政府的經濟和金融政策往往會左右投資市場的表現。客戶需要留意中央政府刺激經濟或發展不同行業的政策,亦要留意針對貨幣、利率、信貸和股票市場的金融政策。
(ag) 關於深交所創業板買賣的風險
深股通的可供買賣 A 股之中,有部分是深交所創業板上市的股票,在深股通實施初期,只供機構專業投資者參與。一般而言,相對於在主板上市的股票,於創業板上市的股票有較高的風險。
(i) 規管風險 - 深交所創業板的上市條件,相對深交所主板和中小企業板的寬鬆,例如要求較短的盈利歷史,及較低的剩利潤、營業收入和經營活動現金流。另外,深交所創業板的披露規則亦與主板和中小企業板不同,例如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臨時報告只須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和公司網站上披露,如果客戶沿用與主板和中小企業板的信息搜尋方法,可能無法及時了解公司正在發生的重大變動。
(ii) 經營風險 - 於創業板上市公司通常是一些處於成長初期的初創企業,業務發展不穩定,盈利能力不高,抵禦市場和行業風險的能力因而較弱。這些公司常見的經營風險包括技術失敗風險、新產品不被接受或未能追上市場發展的市場風險、財務風險,以及創始人、管理團隊及核心技術人員出現變動。
(iii) 退市風險 - 相對於主板上市的公司,創業板上市的公司退市比例較高。
(iv) 股票價格波動風險 - 由於創業板公司的規模相對較小,業績亦較為不穩定,所以較容易受到炒作,令股價容易出現大幅波動。
(v) 公司的技術風險 - 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的公司主要為高科技公司,技術創新是這些公司能否成功的關鍵。然而,這些公司亦面對種種與技術創新有關的風險和挑戰,例如研發成本xx、研發失敗,以及技術和產品市場更迭頻繁等等。
(vi) 估值相關風險 - 創業板公司通常較難估計其價值,因為它們一般是處於成長早期的初創企業,經營時間較短、盈利和現金流等表現亦較不穩定,較難用一些傳統的方法例如市盈率和市帳率等衡量其價值。
融資客戶協議書 (證券交易賬戶)
本融資客戶協議書構成客戶協議書 (證券交易賬戶) 的組成部份,列明使賬戶能夠進行融資交易並指明為「融資交易賬戶」(「融資賬戶」),及凱敏證券同意按客戶要求,向客戶提供客戶交易的信貸融資 (「融資信貸融資」) 的條款及細則。
如客戶協議書 (證券交易賬戶) 與本協議書的條款有任何衝突時,以後者的條款為準。
1. 定義和解釋
1.1 本協議書的術語之含義與客戶協議書 (證券交易賬戶) 所界定者相同,另有特別聲明者除外。
1.2 客戶協議書 (證券交易賬戶) 中所提及的「賬戶」,將被視為包括按照本協議書而設立的融資賬戶。
1.3 「抵押品」是指客戶現在或將來任何時候存放於、轉移或令致其轉移往凱敏證券或其關聯公司或代名人的,或由凱敏證券或其關聯公司或代名人持有的,或於凱敏證券或其關聯公司接受作為在協議書之下客戶債務的擔保的情況下,轉移往任何其他人仕或由任何其他人仕持有的所有款項和證券。該等抵押品將包括凱敏證券或其關聯公司不時為任何目的而持有、託管或控制的款項及證券 (包括任何額外或被替代的證券,及就該等證券或額外的或被替代的證券的累計或在任何時間透過贖回、分紅、優先股、認購權或其他形式所提供的所有已支付或需支付的股息或利息、供股權、權益、款項或財產)。
1.4 「信貸限額」是指不論客戶的抵押品和保證金比率如何,凱敏證券可提供予客戶的最高信貸融資金額,凱敏證券有絕對酌情權決定並以第 2.2 條款所訂明的方式通知客戶。
1.5 「融資比率」是指抵押品價值的一個百分比,而該百分比將不高於客戶可向凱敏證券借用的金額 (或以擔保其他形式的財務融資) 與抵押品價值的百分比。
2. 信貸融資
2.1 凱敏證券根據本協議書列明的條款、客戶協議書 (證券交易賬戶) 的條款以及凱敏證券向客戶發出的融資要約信(以下統稱「信貸融資條款」) 向客戶提供信貸融資。客戶同意融資信貸融資只用於凱敏證券為客戶購入或持有證券之用途。
2.2 除下列第 2.4 條款的規定外,凱敏證券可向客戶提供不超過凱敏證券不時通知客戶的信貸限額的融資金額。凱敏證券可隨時酌情決定更改向客戶提供的信貸限額和融資比率而無需通知客戶。儘管已通知客戶有關信貸限額,凱敏證券可酌情決定向客戶提供超出信貸限額的信貸融資,而客戶亦同意負責按凱敏證券要求,全數償還凱敏證券發放給客戶的信貸融資款額。
2.3 客戶指示並授權凱敏證券從信貸融資中提取款項償還客戶因購買證券或為遵守凱敏證券關於融資的任何持倉規定所欠凱敏證券的任何款項,或支付欠凱敏證券的任何佣金或其他費用和開支,包括為變現任何抵押品引致的費用和開支。
2.4 凱敏證券在任何時候均可按絕對酌情決定不向客戶提供任何信貸融資。特別是,客戶明白在下列任何情況發生時,xx證券將不會向客戶提供或繼續提供任何信貸融資:
(a) 客戶未能履行信貸融資條款的任何規定;或
(b) 凱敏證券認為客戶的財務狀況正出現或已出現了重大的負面變化,或任何人仕的財務狀況發生了重大不利變化,而可能會影響客戶解除在本客戶協議之下的責任或履行客戶在本客戶協議之下的義務;或
(c) 提供墊支將會令有關適用的信貸限額被超過;或
(d) 凱敏證券以其絕對酌情權審慎決定,認為不提供信貸融資將更為審慎或適宜。
2.5 在客戶欠凱敏證券任何債務期間,凱敏證券將有權在任何時候及不時拒絕客戶從客戶的賬戶提取任何或所有抵押品;及在未獲得凱敏證券事先書面同意之前,客戶將不能從客戶賬戶提取任何部分或全部抵押品。所有凱敏證券為客戶賬戶接收的出售證券所得款項 (扣除經紀費和其他適當開支) 應首先用以償還信貸融資條款下融資賬戶內的任何欠款。
2.6 若凱敏證券據其絕對酌情權,認為其提供的融資需要有足夠的擔保,客戶須應根據凱敏證券的要求,按照凱敏證券指定金額、形式,以現金、證券及/或其他資產形式支付一定數額的存款或融資,並在指定時間內繳付或存放於一個由凱敏證券指定的賬戶內 (以下稱「補倉通知」)。客戶必須以不受任何類別產權負擔約束的款項或證券以及/或其他資產補倉。除非客戶於凱敏證券指定的時間內滿足補倉要求,否則凱敏證券無任何責任執行或回應客戶以據信貸融資形式的指令買入或賣出證券。
2.7 就發出補倉通知,xx證券將盡其最大努力及時按照客戶提供給凱敏證券的電話號碼即時致電聯絡客戶,及/或通過郵寄、傳真、電話短訊 (SMS)、電郵或其他形式,向客戶發出補倉通知。客戶同意,即使凱敏證券未能以電話與客戶取得聯絡,或客戶未能收到有關書面通知,客戶亦會被視為已獲得補倉要求適當的通知。
2.8 若客戶未能遵守本協議書第 2.6 條款的規定,將構成客戶協議書 (證券交易賬戶) 第 14.10 條款下的「違約事件」。
2.9 客戶同意就凱敏證券提供給客戶的信貸融資款項支付利息,利息將逐日計算。利息率按凱敏證券取得資金的成本另加某個百分比計算,該百分比將根據當時的貨幣市場情況而定,並由凱敏證券不時通知客戶。該利息收費可由凱敏證券從融資賬戶或客戶在凱敏證券或任何凱敏證券集團其他成員公司開立的任何其他賬戶中扣除。
3. 固定押記
3.1 客戶以實益擁有人身份,以第一固定抵押方式向凱敏證券抵押所有客戶於抵押品的各種權利、所有權、利益和權益,以作為持續的抵押品 (以下稱「押記」),以便客戶在接獲要求後償付客戶可能欠本公司的所有款項及債項 (絕對或或有的),及客戶在現時或將來履行信貸融資條款下可能到期、所欠或招致的義務,或客戶不論於任何賬戶或以何種形式而欠凱敏證券的債務 (不論是單獨或與任何其他人仕一起,及不論以何種形式或商號),連同由作出還款要求日期至付還日期期間的利息,以及凱敏證券記錄中所列的任何佣金、法律或其他費用、收費及開支。
3.2 押記將屬一項連續抵押,即使客戶作出任何中期支付或結清賬戶,或清還全部或部份欠負凱敏證券的款項,即使客戶在凱敏證券的任何賬戶結束繼而重新開戶,或客戶其後單獨或與其他人共同在凱敏證券開立任何賬戶,此押記將涵蓋現時客戶於凱敏證券的任何賬戶構成結餘欠款的所有或任何款項,或其他地方顯示出客戶欠凱敏證券的結餘欠款。
3.3 客戶茲聲明及保證:
(a) 客戶是抵押品的合法及實益擁有人;
(b) 客戶有權將抵押品存放於凱敏證券;及
(c) 抵押品現時及此後均不會帶有任何類別的留置權、押記或處置權所約束,而構成抵押品的任何股票、股份及其他證券現時已全數繳足股款及將會全數繳足股款。
3.4 當客戶不可撤銷地全數付清根據本協議書之下所有可能應支付或成為應支付款項,及已全部履行客戶在信貸融資條款之下的義務後,凱敏證券將會在客戶要求下及支付所需費用後,向客戶發還凱敏證券在抵押品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及權益,並會就客戶妥善處理該項發還而要求其所作出指示和指令而行事。
3.5 在押記成為可強制執行之前,
(a) 凱敏證券只須向客戶發出通知後,將有權行使與抵押品有關的權利,以保障抵押品的價值;及
(b) 除本協議書另有規定,否則客戶可指示行使附於或與抵押品有關的其他權利,但此舉不得與客戶在信貸融資條款之下的義務有所抵觸,或在任何形式下可能損害凱敏證券對抵押品的權利。
4. 授權書
4.1 客戶可以抵押的方式,不可撤銷地任命凱敏證券作為客戶的受託代表人,代表客戶並以客戶的名義行事,及簽署、蓋章、執行、交付、完善及訂立所有契約、文書、文件,作為和事物,以履行根據信貸融資條款施加於客戶的義務,及在整體上令凱敏證券行使根據信貸融資條款或根據法律而賦予凱敏證券的權利和權力,包括 (但不限於):
(a) 就任何抵押品簽立任何轉讓契或擔保;
(b) 就任何抵押品完善其所有權;
(c) 就任何抵押品之下或所產生的到期或將成到期的任何及所有款項和索償而作出查詢、規定、要求、接收、和解及作出妥善清償;
(d) 就任何抵押品發出有效的收據和解除及背書任何支票或其他票據或匯票;及
(e) 就為著凱敏證券認為有必要或有利於保護根據融資條款下產生的抵押品起見,一般而言作出任何索償、或採取任何法律行動或進行任何訴訟程式。
5. 違約
5.1 客戶同意凱敏證券可在下列情況下處置 (全部或部份) 客戶任何抵押品,而無需通知客戶:
(a) 客戶未能在收到補倉通知後維持融資比率;或
(b) 客戶未能應凱敏證券的要求付還或清償信貸融資;或
(c) 客戶未能結清一單已提供信貸融資下的證券交易;或
(d) 客戶在凱敏證券處置了客戶在抵押品下購買的所有證券後仍然對凱敏證券欠債。
5.2 客戶同意,若按照信貸融資條款出售任何證券,凱敏證券有絕對酌情權出售或處置任何抵押品,並且當凱敏證券出售有關證券時,凱敏證券一名職員所作出表示有關的銷售權已成為可行使的聲明,對任何購買該等抵押品的人仕或其他根據該項出售而獲取所有權的其他人仕而言已屬有關事實的最終證據,並且沒有任何與凱敏證券或其代名人交易之人仕有必要查詢該宗出售交易的情況。
5.3 若出售所得淨收益不足以償付客戶在信貸融資條款項下全部負債,客戶承諾按要求向凱敏證券支付當時尚欠的任何差額。
5.4 客戶應按凱敏證券的要求,及時並妥善地簽訂及交付所有凱敏證券爲了獲得信貸融資條款下的所有權益和權力認為需要或有必要的進一步指示和文件。
6. 信貸融資的終止
6.1 信貸融資接獲要求時便需償還。凱敏證券有絕對酌情決定更改或終止客戶信貸融資。特別是,在發生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事件時,該信貸融資將會被終止:
(a) 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H 章)第 7(2) 條款所規定的客戶授權被撤銷或不再被延續;或
(b) 根據客戶協議書 (證券交易賬戶)第 14.11 條款作出的終止本協議,而就此而言,任何終止通知將被視為對信貸融資的終止通知。
6.2 就該信貸融資終止時,客戶所欠的任何未清還債務應立即向凱敏證券清還。
6.3 償還拖欠凱敏證券的所有或部份借貸款額,並不構成取消或終止信貸融資條款。
7. 不受影響的抵押
7.1 在不影響上述的概括性原則下,該押記或其所抵押的數額將不會因以下所述的任何事物所影響:
(a) 凱敏證券或任何凱敏證券其他成員公司現時或此後根據或基於信貸融資條款或任何其他責任,而持有的任何其他抵押、擔保或彌償保證;
(b) 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保證或其他文件的任何其他修訂、更改、豁免或解除﹙包括押記,但有關更改、修改、豁免或解除的範圍除外﹚;
(c) xx證券或任何凱敏證券集團其他成員公司就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保證或其他文件﹙包括該押記﹚的強制執行或沒有強制執行或免除;
(d) 不論由xx證券或任何凱敏證券集團其他成員公司向客戶或其他任何人仕所給予的時間、寬限、豁免或同意;
(e) 不論是由x敏證券或其他任何人仕向客戶所作出或沒有作出根據保證金信貸融資條款的任何還款要求;
(f) 客戶無力還債、破產、死亡或精神失常;
(g) 凱敏證券與任何其他人仕進行合併、兼併、或重組或向任何其他人仕出售或轉讓凱敏證券的全部或部份業務、財產或資產;
(h) 客戶於任何時候對凱敏證券或任何其他人仕提出的任何索償、抵銷或其他權利;
(i) 凱敏證券與客戶或任何其他人仕訂立的安排或和解協議;
(j) 涉及該項保證金信貸融資的任何文件的任何條款,或任何融資、擔保或彌償保證 (包括該押記),或在任何該等文件或任何融資、擔保或彌償保證 (包括該押記) 之下及有關條款的不合法性、無效、或未能執行或缺陷,無論原因是基於越權、不符合有關人仕的利益,或任何人仕未經妥善授權、未經妥善簽立或交付或因為任何其他緣故;
(k) 任何根據涉及破產、無力還債或清盤的任何法律能夠避免的或受其影響的任何協議、融資、擔保、彌償保證、付款、或其他交易;或任何客戶依賴任何該等協議、融資、擔保、彌償保證、付款或其他交易所提供或作出的債務的免除、結算或清還,而任何該等債務免除、結算或清還將被視為受到相應的限制;或由凱敏證券或任何其他人仕所作出或遺漏或忘記作出的事物或任何其他交易、事實、事宜或事物 (如果不是因為本條款) 可能在運作上損害或影響客戶在信貸融資條款之下的責任。
8. 風險披露聲明
8.1 融資買賣的風險: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客戶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客戶存放於凱敏證券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交易指示,例如 「止蝕」或「限價」指示無法執行。客戶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融資款額或繳付利息。假如客戶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融資款額或利息,客戶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客戶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客戶將要為客戶的賬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客戶應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客戶自己。
8.2 提供證券抵押品等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向凱敏證券提供授權書容許其按照證券借貸協議書運用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放作為清償債務及履行其交收責任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假如客戶的證券抵押品是由凱敏證券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客戶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客戶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有效期不得超逾十二 (12) 個月。若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並不適用。
此外,假如xx證券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十四 (14) 天向客戶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續期的提示,而客戶未能於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對此種方式的授權延續提出反對,則客戶的授權將會在沒有其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客戶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xx證券需要授權書,以便其向客戶提供融資貸款或獲准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等行為。xx證券應向客戶闡釋使用授權書的目的。
倘若客戶簽署授權書,而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押記。雖然凱敏證券須對根據客戶的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客戶的證券抵押品負責,但凱敏證券的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客戶損失其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凱敏證券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賬戶。假如客戶無需使用融資貸款,或不希望本身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被抵押,則切勿簽署上述的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該等現金賬戶。
8.3 客戶應參閱客戶協議書 (證券交易賬戶)第 15 條款列出的其他風險披露說明。
9. 《證券及期貨 ( 客戶證券) 規則》第 7(2) 條款規定的常設授權 ( 香港法例第 571H 章)
在不影響凱敏證券其他權利或補償的情況下,客戶特此授權凱敏證券:
(a) 依據證券借貸協議運用任何有關客戶於融資賬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b) 將任何有關融資賬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放於認何財務機構,作為提供予凱敏證券的財務通融的抵押品;及/或
(c) 將任何有關融資賬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放於 (i) 認何結算所;或 (ii) 另一獲發牌或獲註冊進行證券交易中介人,作為解除凱敏證券在交收上的義務和清償凱敏證券在交收上的法律責任的抵押品。
凱敏證券可不向客戶發出任何通知,而採取上述任何一種行動。本常設授權以本協議書簽發日期起計十二 (12) 個月內有效。
在客戶對凱敏證券或其聯繫實體無任何欠債的情況下,客戶有權隨時撤銷本常設授權,須給予凱敏證券不少
於十四 (14) 天書面通知。在有效期屆滿之前沒有被撤銷的此項常設授權,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有
關規定按該授權指明的相同條款及細則作十二 (12) 個月的續期或視作已續期。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x個人資料收集聲明「聲明」是根據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之要求而提供予凱敏證券的客戶。本聲明中所提及的術語與客戶協議書 (證券交易賬戶) 及融資客戶協議書 (證券交易賬戶) 中的術語具有相同的含義。
1. 披露義務
1.1 客戶需不時向凱敏證券提供與開立或延續賬戶、開立或延續信貸融資或提供股票經紀服務、股票託管和投資諮詢服務或由或透過凱敏證券或凱敏證券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提供的其他產品或服務有關的資料。同時,有一部份資料是凱敏證券或凱敏證券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根據適用法律的要求加以收集的。
1.2 如客戶未能提供該等資料,則凱敏證券將無法代理客戶開立或延續賬戶,或開立或延續信貸融資,或提供股票經紀服務、股票託管和投資諮詢服務或由或透過凱敏證券或凱敏證券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提供的任何產品或服務。
1.3 所有資料均以開始或延續正常業務聯繫而向客戶收集。客戶使用凱敏證券網站、平台、APP 或客戶申請或使用由凱敏證券或凱敏證券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務時,亦可收集與客戶有關的資料。
1.4 本聲明可由凱敏證券不時修改、修訂或更新,並為客戶與凱敏證券訂立的所有合約、協議及其他具約束力安排的主體部分。
1.5 若本聲明中文版本與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異,客戶同意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2. 個人資料之使用
2.1 使用者
凱敏證券持有的有關客戶、客戶的代理人或客戶的擔保人 (如有的話) 的個人資料,可用於根據有關協議書的規定來維持和運作賬戶、分發研究報告、對交易對手實施強制執行、風險評估、履行有關「認識你的客戶」及為評估客戶的投資合適性而進行盡職審查的監管規定以作出任何其他直接有關的用途。該等資料將予以保密,但凱敏證券可提供該等資料給:
(a) 向凱敏證券提供與業務活動有關的管理、電訊、電腦、股票交收、印刷或其他服務的任何代理人、承包商或第三方人仕;
(b) xx證券的任何其他公司或凱敏證券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
(c) 遵守凱敏證券保密原則的任何第三者,包括已承諾遵守這一原則的凱敏證券屬下公司;
(d) 客戶與之有業務往來或將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
(e) 任何凱敏證券的實際或可能指定人,或者與客戶相關的凱敏證券權益參與人或次參與人或轉讓人;
(f) 凱敏證券或凱敏證券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因應法律要求必須向其作出披露的有關人仕;
(g) 經客戶直接或間接同意的任何人仕;
(h) xx證券因應本身利益需要而必須對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仕;
(i) 因公眾利益而需要對其作出報披露的任何人仕;
(j) 於開立賬戶時以及於每年一次或以上的定期或任何檢討時進行信貸審查的任何人仕;及
(k) 證監會、交易所及任何遵照彼等的規定或資料要求或任何適用法律的監管機構、代理、機關或人仕
(如適用)。
2.2 本聲明所載內容概不限制客戶在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的權利。
3 目的
3.1 有關客戶資料,凱敏證券會用於:
(a) 為客戶提供日常運作服務和信貸融資服務;
(b) 進行信貸檢查;
(c) 協助其他財務機構進行信貸檢查;
(d) 確保客戶有可靠的信貸償還能力;
(e) 根據客戶的需要設計有關的投資服務或相關產品;
(f) 推廣投資服務和相關產品;
(g) 確定客戶未付或應收款項;
(h) 收回為客戶所虧欠的款項或為客戶墊付的證券;
(i) 根據任何適用法律的要求,凱敏證券或凱敏證券的任何其他公司須予披露的資料;
(j) 根據凱敏證券為遵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洗黑錢活動、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或任何其他活動的任何計劃就於凱敏證券內共用資料及資訊及/或資料及資訊的其他使用而遵守任何義務、規定、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及
(k) 所有其他附帶或相關目的以及客戶可能不時同意的其他目的。
3.2 在履行其他業務活動過程中,凱敏證券可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把客戶所提供的或凱敏證券其後為此目的或其他目的所獲得的客戶私人資料與香港及海外的政府機構、其他監管機構、公司、公共機構或個人所持的資料進行校對、比較、轉換和交流,以便確認該等資料的可靠性。
4. 使用資料作直接促銷
4.1 凱敏證券擬可使用及/或轉送客戶的資料給凱敏證券及/或凱敏證券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作直接促銷,而凱敏證券須為此目的取得客戶同意 (其包括客戶不反對之表示)。為此目的而使用客戶數據的許可僅屬自願性質。因此,請注意以下兩點:
(a) 由凱敏證券或凱敏證券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持有的客戶姓名、聯絡詳情、產品與服務、投資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財務背景可被用於直接促銷凱敏證券的投資或有關金融產品及服務;及
(b) 若客戶不願意凱敏證券使用及/或轉送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客戶可行使其不同意此安排的權利。
4.2 為表明同意/不同意使用客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客戶必須填妥開戶表格中的「拒絕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要求」。
4.3 若客戶不希望凱敏證券使用客戶的資料或將其資料提供予他人作上述直接促銷用途,並希望凱敏證券告知該等其他人仕停止使用客戶資料作直接促銷,客戶可於要求表格中提出,或於任何其他時間通知凱敏證券。
4.4 若未有填妥開戶表格或發送通告予凱敏證券即代表凱敏證券及凱敏證券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可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而凱敏證券可將個人資料轉交予凱敏證券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圖利或作直接促銷。
5. 滬港通北向交易及深港通北向交易(「中華通北向交易」)
5.1 當凱敏證券向客戶提供中華通北向交易服務時,客戶明白及同意,凱敏證券按要求必須:
(i) 在客戶遞交至中華通市場系統的每一個買賣指令中,附加一個屬於閣下獨一無二的券商客戶編碼
(「券商客戶編碼」);及
(ii) 向交易所提供編派給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及交易所根據其規則不時要求提供屬於客戶的識別信息
(「客戶識別信息」)。
5.2 關於凱敏證券處理客戶賬戶及提供服務予客戶時涉及的個人資料(不限於凱敏證券給予客戶的通知或凱敏證券從客戶收到的同意),作為凱敏證券提供中華通北向交易服務的一部份,客戶確認及同意凱敏證券可按要求有可能收集、儲存、使用、披露及轉移有關客戶的個人資料,其中包括以下各項:
(a) 不時向交易所及相關交易所附屬公司披露及轉移閣下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包括在客戶遞交至中華通市場系統的中華通指令時,附加上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該等資料將進一步即時傳遞至相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
(b) 允許交易所及相關交易所附屬公司:(i) 收集、使用及儲存(就相關資料儲存而言,將由上述任何一間機構或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進行)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以及由相關中華通結算所提供的任何經整合、核實及配對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資料,以用作市場監控、監察以及執行交易所規則的目的;(ii) 為下文 (c) 及 (d) 項所載之目的,不時轉移該等資料予相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直接或透過相關中華通結算所);及( iii) 向香港的相關監管機構及執法機關披露該等資料,以協助履行相關機構在香港金融市場的法定職能;
(c) 允許相關中華通結算所:(i) 收集、使用及儲存閣下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以便整合及核實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以及將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與其投資者識別數據庫進行配對,並向相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交易所及相關交易所附屬公司提供該等經整合、核實及配對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資料;(ii) 使用閣下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以履行其證券賬戶管理的規管職能;及 (iii) 向擁有司法管轄權的內地監管機構及執法機關披露該等資料,以協助相關機構履行對內地金融市場的規管、監察及執法職能;及
(d) 允許相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i) 收集、使用及儲存閣下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以便通過使用中華通服務及執行相關中華通市場營運商規則,監察及監管相關中華通市場的證券交易;及 (ii)向內地監管機構及執法機關披露該等資料,以協助相關機構履行對內地金融市場的規管、監察及執法職能。
5.3 客戶確認及同意,就其向凱敏證券發出關於中華通證券的任何交易指令時,即表示凱敏證券可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以符合聯交所的規定及其關於北向中華通交易不時生效的規則的要求。客戶亦確認,即使客戶其後表示有意撤回他的同意,客戶的個人資料仍可能繼續被儲存、使用、披露、轉移及以其他方式處理以達到上述目的,不論是在表示有意撤回同意之前或之後。
5.4 如客戶未能向凱敏證券提供如第 5.2 及 5.3 條款文的個人資料或表示同意,則凱敏證券不可能向客戶提供中華通北向交易服務。
6. 查閱及修正的權利
6.1 在符合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之條款之下,任何人仕:
(a) 有權查詢凱敏證券是否持有客戶的資料並有權取得該等資料;
(b) 有權要求凱敏證券更改有關客戶的不正確資料;及
(c) 有權查詢凱敏證券擁有該些資料的政策和應用範圍,並可了解凱敏證券所持有客戶私人資料的種類。
6.2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條款,凱敏證券有權就處理任何客戶查閱資料要求而收取合理的費用。
7. 要求查閱或修正之通知的聯繫人
7.1 任何人仕如欲查詢資料或更正資料或不同意收取直接促銷的資料或查詢有關政策和應用範圍以及私人資料的種類等資料,請向以下人仕提出:
資料保護專員
凱敏證券有限公司
香港干諾道中 168-200 號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廈 28 樓 2810 室電郵:xxxxxxx@xxxxxxx.xxx.xx
附件 – 風險披露聲明 – 結構性產品之額外風險
1. 結構性產品涉及的風險
發行商失責風險
倘若結構性產品發行商破產而未能履行其對所發行證券的責任,投資者只被視為無抵押債權人,對發行商任何資產均無優先索償權。因此,閱下須特別留意結構性產品發行商的財力及信用。
注意:香港交易所公司網站的「衍生權證」及「牛熊證」內的「發行商與流通量提供者資料」部份均載列「發行商之信貸評級」,顯示個別發行商的信貸評級。
非抵押產品風險
非抵押結構性產品並沒有資產擔保。倘若發行商破產,投資者可以損失其全數投資。要確定產品是否非抵押,閣下須細閱上市文件。
槓桿風險
結構性產品如衍生權證及牛xxx是槓桿產品,其價值可按相對相關資產的槓桿比率而快速改變。閣下須留意,結構性產品的價值可以跌至零,屆時當初投資的資金將會盡失。
有效期的考慮
結構性產品設有到期日,到期後的產品可能一文不值。閣下須留意產品的到期時間,確保所選產品尚餘的有效期能配合閣下的交易策略。
特殊價格移動
結構性產品的價格或會因為外來因素(如市場供求)而有別於其理論價,因此實際成交價可以高過亦可以低過理論價。
外匯風險
x投資者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
流通量風險
聯交所規定所有結構性產品發行商要為每一隻個別產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職責在為產品提供兩邊開盤方便買賣。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責或
停止履行職責,有關產品的投資者或就不能進行買賣,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委任出來。
2. 買賣牛熊證涉及的風險
強制收回
牛熊證並不適合所有投資者,閣下在買賣牛熊證前應先考慮本身能承受多少風險。在任何情況下,除非閣下清楚明白牛熊證的性質 (包括其可以即日「取消」或強制收回的特色),並已準備好隨時會損失所有的投資金額,否則閣下不應買賣牛熊證,因為萬一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價格觸及收回價,牛熊證會即時由發行商收回,買賣亦會終止。屆時,投資者只能收回已停止買賣的牛熊證由產品發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計算出來的剩餘價值。提早終止的 N 類牛熊證將不會有任何剩餘價值。若是 R 類牛熊證提早終止,持有人或可收回少量剩餘價值,但在最壞的情況下亦可能沒有剩餘價值。經紀代其客戶從發行商收回剩餘價值款項時或會收取服務費。
一般來說,收回價與相關資產現價的相差越大,牛熊證被收回的機會越低,因為相關資產的價格需要較大的變動才會觸及收回價。但同一時間,收回價與現價的相差越大,槓桿作用便越小。
當牛熊證被收回後,即使相關資產價格反彈,該隻牛熊證亦不會再次復牌在市場上買賣,因此閣下不會因價格反彈而獲利。若屬海外資產發行的牛熊證,強制收回事件可能會於香港交易所交易時段以外的時間發生。
槓桿作用
由於牛熊證是槓桿產品,牛熊證價格在比例上的變幅會較相關資產為高。若相關資產價格的走向與閣下原先預期的相反,閣下可能要承受比例上更大的損失。
限定的有效期
牛熊證有一固定有效期,並於指定日期到期。有效期可以是 3 個月至 5 年不等。若在到期前遭提早收回牛熊證的有效期將變得更短。期間牛熊證的價值會隨着相關資產價格的變動而波動,於到期後或遭提早收回後更可能會變得沒有價值。
相關資產的走勢
牛熊證的價格變動雖然趨向緊貼相關資產的價格變動,但在某些情況下未必與相關資產價格的變動同步 (即對沖值不一定等於一)。牛熊證的價格受多個因素所影響,包括其本身的供求、財務費用及距離到期的時限。此外,個別牛熊證的對沖值亦不會經常接近一 (特別是當相關資產的價格接近收回價時)。
流通量
雖然牛熊證設有流通量提供者,但不能保證閣下可以隨時以閣下的目標價買入/沽出牛熊證。
財務費用
牛熊證的發行價包括財務費用,發行商在發行時已把其牛熊證計算財務費用的方式列於發行文件中。財務費用包括 (經有關證券之預期一般股息調整 (如相關資產為香港證券,因牛熊證並不會作一般股息調整) 後) 發行商的融資/借用證券費用,及發行商
的利潤,由於各牛熊證發行的財務費用並不相同,故閱下應比較具相類相關資產及條款的牛熊證之不同發行商的財務費用。隨着牛熊證的年期時間過去,其財務費用亦連同在第二市場之牛熊證遞減。一般而言,牛熊證的年期越長,其財務費用亦越高 (類似投資者借款年期更長以對相關資產進行交易)。當牛熊證被收回時,閣下仍會損失整個年期的財務費用,因為整個年期的財務費用乃計算在發行價內 (即使強制收回事件使牛熊證的實際年期較短)。投資者需注意牛熊證推出後,其財務費用或會轉變調整,流通量提供者在牛熊證推出時未必會根據財務費用的理論值價格為牛熊證開價。
接近收回價時的交易
相關資產價格接近收回價時,牛熊證的價格可能會變得更加波動,買賣差價可能會較闊,流通量亦可能較低。牛熊證隨時會被收回而交易終止。
由於強制收回事件發生的時間與停止牛熊證買賣之間可能會有一些時差。有一些交易在強制收回事件發生後可能被執行及被交易所參與者確認,但任何在強制收回事件後始執行的交易將不被承認並會被取消。因此閣下需知悉該風險及在買賣接近收回價的牛熊證時需額外小心。
發行商會於強制收回事件發生後 1 小時內通知市場確實的收回時間,交易所亦會把於強制收回事件發生後才達成的交易資料 發佈給有關的交易所參與者,讓他們通知其客戶。若閣下不清楚交易是否在強制收回事件後才達成或有否被取消,應查詢經紀。
涉及海外資產的牛熊證
以海外資產發行的牛熊證,其價格及結算價均由外幣兌換港元計算,投資者買賣這類牛熊證需承擔有關的外匯風險。外匯價格由市場供求釐定,其中牽涉的因素頗多。
若屬海外資產發行的牛熊證,強制收回事件可能會於香港交易所交易時段以外的時間發生。有關的牛熊證會於下一個交易時段或發行商通知交易所強制收回事件發生後盡快停止在香港交易所買賣。強制收回事件發生後,AMS/3 不設自動停止機制。若屬 R 類牛熊證,剩餘價值會根據上市文件於訂價日釐定。
3. 投資衍生權證 (“窩輪”) 涉及的風險
買賣衍生權證 (“窩輪”) 涉及高風險,並非人皆適合。閱下買賣衍生權證前必須清楚明白及考慮以下的風險:
發行商風險
衍生權證的持有人等同衍生權證發行商的無擔保債權人,對發行商的資產並無任何優先索償權;因此,閣下須承擔發行商的信貸風險。
槓桿風險
儘管衍生權證價格遠低於相關資產價格,但衍生權證價格升跌的幅度亦遠較其相關資產為大。在最差的情況下,衍生權證價格可跌至零,閣下會損失最初投入的全部資金。
具有效期
與股票不同,衍生權證有到期日,並非長期有效。衍生權證如非價內權證,到期時則完全沒有價值。
時間遞耗
x其他因素不變,衍生權證價格會隨時間而遞減,投資者絕對不宜視衍生權證為長線投資工具。
波幅
相關資產的波幅增加會令衍生權證價值上升;相反,波幅減少會令衍生權證價值下降。閣下需留意相關資產的波動性。
市場力量
除了決定衍生權證理論價格的基本因素外,所有其他市場因素 (包括權證本身在市場上的供求) 也會影響衍生權證的價格。就市場供求而言,當衍生權證在市場上快將售罄又或發行商增發衍生權證時,供求的影響尤其大。
4. 投資交易所買賣基金涉及的風險
市場風險
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為追蹤某些指數、行業/領域又或資產組別 (如股票、債券或商品) 的表現。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用不同策略達至此目標,但通常也不能在跌市中酌情採取防守策略。投資者必須要有因為相關指數/資產的波動而蒙受損失的準備。
追蹤誤差
追蹤誤差是指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表現與相關指數/資產的表現脫節,原因可以來自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費及其他費用、相關 指數 / 資產改變組合、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的複製策略等因素。 (常見的複製策略包括完全複製 / 選具代表性樣本以及綜合複製,詳見下文。)
以折讓或溢價交易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價格可能會高於或低於其資產淨值,當中主要是供求因素的影響,在市場大幅波動兼變化不定期間尤其多見,專門追蹤一些對直接投資設限的市場 / 行業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亦可能會有此情況。
外匯風險
x投資者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
流通量風險
證券莊家是負責提供流通量、方便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所參與者。儘管交易所買賣基金多有一個或以上的證券莊家,但無保證能維持活躍之交易狀況。若有證券莊家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投資者或就不能進行買賣。
不同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涉及之對手風險
(a) 完全複製及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
採用完全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通常是按基準的相同比重投資於所有的成份股/資產。採取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的,則只投資於其中部分 (而不是全部) 的相關成份股/資產。直接投資相關資產而不經第三者所發行合成複製工具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其交易對手風險通常不是太大問題。
(b) 綜合複製策略
採用綜合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透過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去追蹤基準的表現。現時,採取綜合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可再分為兩種:
(i) 以掉期合約構成
總回報掉期讓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以複製基金基準的表現而不用購買其相關資產。
以掉期合約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掉期交易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掉期交易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ii) 以衍生工具構成
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也可以用其他衍生工具,以綜合複製相關基準的經濟利益。有關衍生工具可由一個或多個發行商發行。
以衍生工具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衍生工具發行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發行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交易所買賣基金即使取得抵押品,也需依靠抵押品提供者履行責任。此外,申索抵押品的權利一旦行使,抵押品的市值可以遠低於當初所抵押之數額,令交易所買賣基金損失嚴重。
投資者了解並能審慎評估不同的交易所買賣基金結構及特色引致的影響極為重要。
5. 投資交易所交易票據涉及的風險
交易所交易票據是一種由承銷銀行發行的無擔保、非次級債務證券,旨在為投資者提供各個市場基準的回報。交易所交易票據的回報通常與一個市場基準或策略的表現掛鈎,並扣除適用的費用。與其他債務證券類似,交易所交易票據有到期日,且僅以發行人信用作為支持。
投資者可以透過交易所買賣交易所交易票據或於預定到期日收取現金付款,或視乎基準指數的表現有機會直接向發行人提早贖回交易所交易票據 (須扣除適用的費用)。然而,投資者於贖回時可能受交易所交易票據的提早贖回條件限制,例如最少贖回數量。
投資者並無保證將於到期日或發行人提早回購時可收回投資本金或任何投資回報。對於交易所交易票據,正面表現的月份或無法抵銷其中某些極不利之月度表現。交易所交易票據發行人有權隨時按回購價值贖回交易所交易票據。若於任何時候交易所交易票據的回購價值為零,投資者的投資則變得毫無價值。交易所交易票據可能流通性不足,投資者並無保證可隨時按其意願,以目標價格買賣。
儘管交易所買賣基金與交易所交易票據均有追蹤基準指數的特性,但交易所交易票據屬於債務證券,並不實際擁有其追蹤的任何資產,擁有的僅是發行人向投資者分配理論上存在的基準指數所反映的回報之承諾。交易所交易票據對投資組合的多元化程度有限,投資者須承受特定指數及指數成份的集中性風險。鑒於交易所交易票據屬無抵押品的債務工具,若交易所交易票據發行商發生違約或破產,最大潛在損失可能是投資額的百分之一百及無法獲得任何利潤。
即使受追蹤的相關指數沒有變化,發行人信用評級降級亦會導致交易所交易票據的價值下跌。因此,買賣交易所交易票據的投資者直接面臨發行人的信用風險,且在發行人宣佈破產的情況下僅擁有無擔保的破產索償權。本金金額須扣除定期收納的投資者費用或任何適用的費用,該等費用會對回報產生不利影響。你應注意交易所交易票據的相關資產可能因交易所交易票據本身以外的貨幣計值而產生的匯率風險。匯率變動可為你的投資帶來不利影響。
個別交易所交易票據可能會採用槓桿,而交易所交易票據的價值會因應其對於相關資產的槓桿比率而迅速變化。你應注意交易所交易票據的價值可能會跌至零,你可能損失所有的投資本金。
6. 投資股票掛鉤票據涉及的風險
賠本可能
如正股價格變動與閣下事前看法背馳,即可能要蝕掉部分甚至全部本金。
承受股本市場風險
閣下需承受正股及股票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派息及公司行動之影響及對手風險,並要有心理準備收到股票或只收到比投資額為少的款項。
價格調整
閣下應注意,正股因派息或宣佈派息而出現的除息定價或會影響正股的價格,以致連帶影響股票掛鉤票據到期的償付情況。閣下亦應注意,發行人可能會由於正股的公司行動而對票據作出調整。
費用及收費
閣下應向凱敏證券查詢買賣股票掛鉤票據以及票據到期時因付款/交付責任而涉及的費用及收費。香港交易所發佈的準孳息數
字並無將這些費用計算在內。
準孳息計算
股票掛鉤票據的孳息大都較傳統債券及定期存款提供的利息為高,但投資回報只限於票據可得的孳息。
本風險披露聲明會不時修訂或補充,客戶應參閱凱敏證券官方網頁上的最新版本。
附件- 額外風險披露聲明書 – 股票期權交易
以下的風險披露聲明書是根據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的要求予以提供:
1. 股票期權交易的風險
閣下確認由於證券市場時有波動,購入及沽出股票期權須承擔高風險。
(a) 不同風險程度
股票期權交易的風險非常高。閣下不論是購入或出售股票期權,均應先瞭解其打算買賣的股票期權類別 (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 以及相關聯公司的風險。閣下應計算入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後計算出股票期權價值必須增加多少才能獲利。
股票期權交易的虧蝕風險極大。在若干情況下,閣下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期權金金額。設定備用指示如「止蝕」或
「限價」指示,並不一定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閣下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項。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你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閣下仍要對其賬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缺欠數額負 責。因此,閣下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股票期權,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閣下。如閣下 買賣股票期權,便應熟悉行使及到期時的程序,以及閣下在行使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某些司法管轄區的交易所允許股票期權買方延遲支付期權金,令買方支付保證金費用的責任不超過期權金。儘管如此,買方最終仍須承受損失期權金及交易費用的風險。在期權被行使又或到期時,買方有需要支付當時尚未繳付的期權金。
(b) 對股票期權持有人的警告
股票期權持有人可選擇抵銷或行使期權或任由期權到期。閣下作為股票期權持有人,如果選擇行使期權,便必須進行現金交收或購入或交付相關的資產。
若所購入的股票期權在到期時已無任何價值,閣下將損失所有投資金額,當中包括所有的期權金及交易費用。如閣下擬購入極價外期權,應注意從這類期權獲利的機會普遍極微。
有些股票期權在到期日方可行使 (歐式期權的行使),其他股票期權可於到期前的任何時間行使 (美式期權的行使)。閣下明白有些股票期權在行使時須以正股交收,而其他期權在行使時則須支付現金。
股票期權乃損耗性資產,作為股票期權持有人的閣下可能會損失該期權的全部期權金。閣下作為股票期權持有人,如欲賺取利潤,必須行使期權或在市場將期權長倉平倉。在某些情況下,因市場流通量不足,買賣股票期權會出現困難。閣下亦確認xx證券在未獲閣下指示前並無責任行使或放棄行使有價值的股票期權,亦無責任將股票期權的到期日預先通知閣下。
(c) 對股票期權沽出人的警告
賣出 (“沽出” 或 “賣出”) 股票期權的風險通常比買入股票期權的風險更加大。作為股票期權沽出人,雖然閣下所收到的期權金款額是固定的,但閣下所蒙受的虧損卻可能遠超過此款額。倘若市況對賣出者不利,賣出者須繳付額外的保證金補倉。閣下也可能面對買家行使股票期權的風險,屆時閣下將有義務以現金結算股票期權或購買或交付有關權益。
作為股票期權沽出人,閣下隨時可能要繳付額外的保證金。閣下確認作為股票期權沽出人與股票期權持有人不同,正股價的起跌可令沽出人蒙受無限損失,而期權金乃沽出人的唯一回報。倘若閣下通過持有有關權益的相應持倉或另一份期權對其期權作出「備兌」,則可能減低風險。如果期權沒有備兌,則虧蝕的風險可能是無限。
此外,美式認購 (認沽) 期權的沽出人可能需要在到期前的任何時候交付正股或支付現金代價,該價格為行使價乘以正股數目的積,閣下明白上述責任可能與沽出股票期權所收到的期權金的價值完全不成比例,而有關的通知期亦可能甚短。
2. 股票期權買賣的額外風險披露
x披露聲明並不涵蓋買賣股票期權的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事宜。就風險而言,閣下在進行任何上述交易前,應先瞭解將訂立的合約的性質
(及有關的合約關係) 和閣下就此須承擔的風險程度。股票期權買賣對很多公眾投資者都並不適合,閣下應就本身的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政資源及其他相關條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適合參與該等買賣。
閣下應向替你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所買賣的有關股票期權的條款及細則,以及有關責任 (例如期權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時間限制)。交易所或結算公司在某些情況下,或會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約的細則 (包括期權行使價),以反映合約的相關資產的變化。
市場情況 (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 及/或某些市場規則的施行 (例如因價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因為難以或無法執行交易或平倉/抵銷倉盤而增加虧損風險。如閣下賣出股票期權後遇上相關情況,閣下承受的虧損風險可能會增加。
相關資產與期貨之間以及相關資產與期權之間的正常價格關係可能並不存在。此情況可能發生於,例如當期權所涉及的期貨合約須受價格限制所規限,而有關期權卻不受價格限制所規限。在缺乏相關資產參考價格時會難以判斷「公平價格」。
閣下應了解清楚就其在本地或海外進行的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產可獲得那些保障,特別是在有關商號破產或無力償債時的保障。能追討款項或財產的數目可能須受限於個別法例或地方性規則。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收回的款項或財產如有不足之數,則可認定屬於閣下的財產將會如現金般按比例分配予閣下。
閣下在開始交易之前應先清楚了解閣下必須繳付的所有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閣下可獲得的淨利潤(如有)或增加閣下的虧損。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 (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 進行的交易,或會使閣下承受額外風險。有關市場的規例可能使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有所不同甚或下降。在進行交易前,閣下應先行查明有關將進行的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閣下所在地的監管機構不能迫使閣下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的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