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臺北市私立延平級中學
105 學年度清潔及維護勞務採購案契約書(草案)
立合約書人:臺北市私立延平高級中學(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乙方承辦甲方 105 學年度廁所等清潔及維護勞務,經雙方同意訂定下列條款,共同遵
守﹕
第一條 契約服務期間:
一、觀察(試用)時間:自民國 105 年 8 月 01 日起至 105 年 10 月 31 日止。
二、觀察試用期間,服務表現符合學校要求,契約自民國 105 年 11 月 01 日起至 106 年
7 月 31 日止。
三、本契約保留後續增購之權利(合約期滿經評鑑之優質廠商,次年度得給予繼續承做,至多以 3 年為限)
第二條 服務人力及時間:
一、上課日每日 08:30-17:30 時段 1 人,07:30-11:30 時段 1 人。二、寒暑假期間(未上課日)每日 07:30-11:30 時段 1 人。
三、全年提供 40 小時無償人力支援。
第三條 服務費用:每月新臺幣 萬 仟元整。第四條 服務人員工作項目:
一、廁所清潔
(一)每日上午應徹底清洗廁所內大、小便池、馬桶、洗滌池、牆面、門片、鏡子,垃圾桶清理,上學時隨時巡視保持整潔暢通。
(二)補充衛生用品( 衛生紙、洗手劑) ,衛生用品由甲方供應,乙方視消耗量,作定時定量補充。
(三) 廁所內之相關設施,如馬桶、小便斗、燈管、電扇或緊急求助鈴等等,如需維修請立刻通知學校派員處理。
二、電梯清潔:車箱內不銹鋼面板及玻璃及每日擦拭,地毯清掃,保持光亮清潔。三、飲水機清潔:於上班時段內,每日擦拭保持清潔。
四、採光罩清潔:罩面雜物每日清除,每週清洗罩面乙次。
五、花圃維護:本大樓一樓及中庭花圃每日澆水,及其餘園藝之維護。六、學校重大慶典(節日)、颱風過後配合加派人力協助。
七、學校臨時交辦事項。 第五條 乙方派駐之服務人員:
一、乙方所派任之清潔工作人員,需身體健康,品行良好,無不良嗜好,其薪資、福利、保險、任免及因工作發生意外傷亡等,概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涉。不得有外籍勞工(大陸勞工)身分。
二、派駐本校服務人員不得有前科等不良記錄。
三、不得打赤膊、飲酒、聚賭、嚼食檳榔及吸菸不良或其他不法行為。四、工作人員不得有監守自盜或違反保密義務之行為。
五、工作人員(含休假代班人員)既經派定,爾後人員更換異動,均須經本校之審定與同意。
六、工作期間人員隨時待命,離開指定休息區須隨身攜帶手機保持機動。第七條 人員管理及配合事項:
一、整潔及勞務項目內之工作,乙方所派之工作人員應嚴格審核派用,並須遵從甲方管理人員之指揮。如有抗違,一經甲方管理單位書面通知後,乙方應予立即解僱,遺缺並於兩日內應即更換遞補,期間不得有礙正常清潔工作。
二、每日每間清掃完畢後應填妥清潔記錄表備查,公司每週至少督導乙次。三、例行工作完成後,未屆下班時間,乙方工作人員應至指定休息室待命。
四、乙方上下班應打卡,以管制工作人員上、下班時間,到勤記錄應留存,以備甲方隨時抽查。
五、乙方所使用之清潔機具,應存放在指定地點排列整齊,並經常噴灑消毒殺蟲劑。六、清潔用具及維護整潔材料由甲方提供,但要節省使用,避免浪費。
七、清潔時,不得使用強酸或強鹼性物質,以避免破壞甲方污水處理設備;易沈澱堵塞水管之清潔材料亦不得使用,否則因此所導致之損壞概由乙方賠償之。
八、非工作時段之臨時勤務,由甲方事先通知,乙方應調派人員配合施作。
九、乙方所派之工作人員應遵守甲方警衛安全及校園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公物應小心維護,發現損毀保持現場。
十、乙方所僱用之工作人員,其安全及法律責任,概由乙方負責,乙方所僱人員,應立即造送人員名冊(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工作區域、工作時間),附照片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全份交由甲方備查,人員如有更換時,應於一週內辦理異動變更補送名冊告知承辦人員。
十一、乙方工作人員,如有損毀甲方財物或機器設備時,乙方應負完全賠償責任,情形嚴重者或蓄意破壞者應即予更換,並將善後處理結果通知甲方。
十二、乙方就其工作人員乘執行職務之便或與執行相關之行為,致甲方財物或其人員有損失或損害(不限於失火、竊盜)時,乙方需負完全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契約價金之結算與給付:
一、每月清潔服務費於每月 20 日前由乙方提出,經甲方審核確認可付款後,依會計程序辦理付款。
二、乙方違反契約第七條時,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第七條 罰則及賠償(罰款以次計):
一、因清潔不力,遭環保單位處分時,其罰鍰金額由乙方負責繳納。
二、甲方管理單位將不定期查核清潔工作,如有不合規定之處,乙方應立即改善,若情形嚴重經書面通知警告於十二小時內仍未改善者,甲方即通知罰款,每次甲方有權
於當月應xxxxxxxxx0%xxx,x方不得異議。
三、xxx未按規定配置人員及延遲遞補人員而影響工作時,甲方有權扣除不足人員費用,並另行調派人員遞補,費用由乙方支付,乙方不得異議。
四、乙方未遵照本合約第四條之規定施作清潔工作時,甲方得視情況,每次得扣減新台幣壹仟元整,乙方不得異議;乙方每月扣減超過3次以上,甲方有主動解約權。
五、校園內各場所禁止有喧嘩、酗酒、嚼食檳榔及鬥毆等情形,違者罰款新臺幣貳仟元整。
六、有吸煙行為者,依菸害防制法可處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第八條 乙方不得對甲方教職員工生等人員發生性侵害性騷擾之情事
乙方派駐之校園保全人員,若對甲方教職員工生等發生性侵害性騷擾之情事,除依性侵害防制法等相關法令追究責任外,乙方需負連帶民事賠償責任,最高為契約總價金之百分之二十。
第八條 保密規定
乙方及派任工作人員對於因承攬本契約而得知甲方之各種業務機密、電腦資訊、設施佈置等所有應保密事項,均負有保密之責任,不得對外洩漏,如有違反,乙方及派任執勤之工作人員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九條 爭議處理
一、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自開始協調逾 30 日尚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情事,提出異議、申訴。 (三)經雙方同意後,提付仲裁。
(四)提起民事訴訟。 (五)依其他法律申請調解。 (六)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履約爭議發生後,關於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為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
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三、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四、訴訟時以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五、仲裁,依仲裁法,並以中華民國臺北市為仲裁處所。
第十條 x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第十一條 履約保證金
乙方應繳交履約保證金新台幣xxx整,乙方如未履行合約條款時,甲方得逕予沒收之,乙方不得異議。如乙方無違約情事,甲方於期滿後無息退還乙方履約保證金。
第十二條 x契約書正本一式 2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 2 份,由甲方留存備用。
立契約人:
甲 方:臺北市私立延平高級中學代表人:校長劉永順
地 址: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一段 275 號電 話:00-0000-0000
乙 方:代表人:地 址:
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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