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为了保证本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关联交易不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指关联方,是指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投资的被投资方,以及其他与本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对关联人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基金会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第三条 关联交易是指本基金会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 关联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有偿、等价的原则。
(三)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四)关联交易表决时候,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专业的财务、法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交易范围
第五条 x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
(二)提供或接受劳务。
(三)担保。
(四)提供或接受捐赠。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等)。
(六)租赁。
(七)代理。
(八)许可协议。
第六条 x制度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一)禁止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
第七条 关联交易决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关联交易须理事会表决。
(二)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理事出席。
(三)一般事项的表决需经无关联关系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并符合基金会章程第十四条的规定方为有效。
(四)属于《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须经无关联关系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符合基金会章程第十四条的规定方为有效。
(五)关联理事不得参与决策。
第八条 根据本章规定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关联人在
x基金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本基金会的决定。第四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九条 x基金会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理事会违反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作出的决议无效。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管理人员及其他执行相关职责的职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x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十三条 x制度解释权属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