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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罗村现代五金电商展示展销中心-五金车间 施工合同
发包人: 宾阳县新桥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 广西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宾阳县新桥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广西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大罗村现代五金电商展示展销中心-五金车间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大罗村现代五金电商展示展销中心-五金车间 。
2. 工程地点: 宾阳县新桥镇 。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
5. 工程内容: 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有工程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 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中要求及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合同价根据宾财采管〔2020〕5号文件要求协商按审定的招标控制价下浮3.2%;
合同价为经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 2647646.30 元(不含安全xx施工费、建安劳保费)乘以(1-3.2%)+安全xx施工费、建安劳保费。
人民币(大写) 贰佰伍拾柒万零xx肆拾玖元陆角捌分 (¥ 2570549.68 元);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壹拾贰万伍仟叁佰肆拾元伍角柒分 (¥ 125340.57 元);
(2)建安劳保费:
人民币(大写) 壹拾壹万叁仟零叁拾陆元叁角贰分 (¥ 113036.32 元);
(3)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4)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5)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xxx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宾阳县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叁 份,承包人执 叁 份。
发包人:宾阳县新桥镇人民政府(公章) 承包人:广西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91450126576841400U
地址: 地址:宾阳县芦圩镇宾州大街中段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530400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宾阳县支行
账号: 账号:20-0861 0104 0010 566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项目经理办公室、监理项目部、材料仓库等其他临时设施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依据设计图纸确定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合同履行中确定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现行建筑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及广西实施细则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
(7) 图纸 ;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
(9) 其他合同文件 。
(1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及《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xxx〔2016〕1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
(GB5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
说明:(6)、(7)、(8)、(9)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四者之一,其优先顺序可根据采取的不同合同方式由双方约定。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提供一式两份图纸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2 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中标内容的图纸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开工前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2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文件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 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办公室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指派的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现场项目部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现场监理部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代表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承包人应 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以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准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以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准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 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 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其调整办法: 按第12.1款执行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1)确认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签证;(2)对发生的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 法施工的处置;(3)设计变更及施工条件变更等有关签证的确认;(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确认;(5)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审批;(6)处理和协调外部施工条件;(7)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发包人提供的支付担保格式见合同附件2。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中华 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总工发〔2015〕14号)有关要求,深入开展“农民工入会集中行动”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xxx ;
身份证号: 452123199005203517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贰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桂245181901013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桂245181901013(00);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桂建安B(2019)0006870 ;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卡号: ;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
电子信箱: xxxx000000@000.xxx ;
通信地址: 宾阳县芦圩镇宾州大街中段;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仅限于本项目施工过程的施工管理和签署经过单位审核与本项目相关的资料,不 得代表单位借款和赊购材料,在未取得单位的书面授权时,不得代表单位签订任何文件资料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由承包人承担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未经发 包人同意或正当理由,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少于当月施工时间80%的,少在岗带班一天,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元/日(人民币)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 (开工日 期) 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 (竣工证明材料名称) 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
(符合桂建管﹝2013﹞17号和桂建管﹝2014﹞25号文除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违 约,违约金处 元/人•次(人民币)。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 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 元/人•次(人民币)。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格式见合同附件3)的期限: /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 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处罚标准:技术负责人 元/人•次(人民币);专业工程师 元/人•次(人民币)。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其承诺的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未经发 包人书面同意不准擅自更换,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处 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专职安全员处 元/人•次
(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其它在场管理人员处 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 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元/人•次(人民币);未经发包人同意,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元/人•次(人民币);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元/人•次(人民币)。
3.5 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 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另行通知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另行通知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另行通知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另行通知 ;
职 务: 另行通知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另行通知 ;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卡号: 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 另行通知 ;
电子信箱: 另行通知 ;通信地址: 另行通知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另行通知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最好是印制的表格)由双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订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关于安全xx施工奖项的约定: /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 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46号)、《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图集》、
《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的有关规定,与辖区卫生防疫、环卫管理部门或有合法资质资格的企业签订病媒生物消杀协议、生活垃圾清运协议、渣土密闭运输协议、在线远程监控扬尘监测协议,遵守“一口两池三包四协议”的有关规定,施工前办理排水许可证,严格执行排水许可,做好工地泥浆水、临时生活污水的排放管理,现场设置三级沉淀池及化粪池,避免生活污水及施工废水直排市政排水管网及内河。采取道路硬化、裸土必盖(种草、绿网)、洗车出门、保洁路口、在线监测、抑尘喷淋等有效措施,确保建设工程各项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及其费
用在工地一线按标准落实到位。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本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
125340.57 元,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xxx[2006]22号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 费及管理细则》和南建质安[2013]22号文《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执行。
(1)本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xx施工费 125340.57 元。
(2)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及管理细则》(xxx
〔2006〕22号)和 南宁 市相关规定执行。
(3)支付约定: 随同第一次工程进度款支付 。
6.3 环境保护
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 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后2天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后3天内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后7天内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日期前7天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重大图纸变更影响xx线路工序施工;②施工期间如因停电、停水连 续8小时以上或一周内间歇性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含8小时)影响正常施工的。③政府指令性停工。④在施工过程中遇到
地下障碍物、溶洞、岩石、文物或地下管线的。⑤因发包人未能及时确认变更价格或甲供材料提供延误的。⑥非承包人的 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的情况: /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 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的万分之 ),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 金额后的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地震 ;
(2) 暴风雨 ;
(3) 各类自然灾害等 。
7.9 提前竣工
7.9.2提前竣工(赶工)增加费的计算方法: / 。
8. 材料与设备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1)中明确的材料、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2)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施工用电。
8.4.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材料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 内容的,承包人应提交准备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6。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①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临时用地的青👉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②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 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③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x x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 / 。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
9.5 检验费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招标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从招标人的项目建设经费中支出并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不计入合同价款内。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质量指标或其他特 性 。
10.3 变更程序
工程设计变更和签证按《中共宾阳县委员会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纪要》(2019第2号)执行。
10.3.1 国有投资项目:
⑴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按各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变更的,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办理。
⑵建设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发生单价变动,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
⑶ 当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0.3.2 非国有投资项目:
/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工程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清单项目的,按合同该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清单项目的,参照该类似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清单项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并(□乘以下浮系数 %,□不乘下浮系数)计算,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按施工期间的《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信息价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信息价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无定额可套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包含除税金以外所有费用的税前综合价格。以上约定同时适用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与图纸不符时的价款确定。对于政府及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宾阳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
工程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有偏差时,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专用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执行。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之日起10天内审批完毕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格及调整表》(表12-2)和《专业工程暂估价表》(表12-3)。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设备)、基期价格、风险系数、投标报价:详见《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
(2)主要材料确认价:
按施工期间《 南宁 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加权平均计算,信息价没有的按通用条款规定确定。
(3)价差计算方法:
①《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投标报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投标报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 /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因政策性调整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 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土石方除外),并乘以下浮系数((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施工期间的信息价进行计算,无信息的按市场价;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市场价格协商;新增项目的单价应经财政部门审定。工程量清单如有漏项,结算时参照以上方式变更合同价款。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工程变更:按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
②政策性调整: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
③材料价格风险:按11.1的约定调整。
④其它: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本工程项目预付款 合同价的59%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的计量均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 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本工程补充项目清单为准。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25日前。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 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
(2)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款,承包人应得到该价款扣除保留金后的
金额。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除工程变更外,原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不得按实计量。进度款按支付分解表支付,按通用条款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向宾阳县财政局提交完整且合格的支付申请材料,并应按实际工程进度向施工单位支 付进度款。项目签订合同并进场施工后,可申请至合同价59%的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工程进度款至已完成合同内工程量价款的 90%,经审核单位结算审定工程造价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97%,剩余 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金返回:12个月缺陷责任期满后 30日内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无息)。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进度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3) 农民工工资支付
1)农民工工资应与其它工程进度款分帐管理。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必须把工人工资部分单独列明,如果未单独列明,监理单位不得签支付证书等支付工程款的手续,发包人单位不得审批和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必须把工程款分帐出来的农民工工资转入承包人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户,转入专户环节必须有银行流水凭证。
2)发包人依据工程进度,按与承包人约定的农民工支付比例,将工程人工费分账支付到承包人的农民工工资专户,工程完工时发包人向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户支付的完工工程量的人工费支付比例不低于 %,其余工程进度款项由发包人支付到承包人的单位基本户。
3)承包人依据分包专业工程进度,按与分包人约定农民工支付比例,通过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户将分包工程的人工费分账支付到分包人的农民工工资专户,专业分包工程完工时承包人向分包人农民工工资专户支付完工工程量的人工费支付比例不低于 %。其余分包工程进度款项由承包人支付到分包人的单位基本户。
4)凡未向付款单位提供农民工工资专户的,或者请款单位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未将人工费单列的,付款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
5)农民工工资使用要求:专款专用,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6)承包人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定期报告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事项监管。
(4)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账户名称: 广西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开户银行: 建行宾阳县财政路支行
账 号: 45050159735200000230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 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总价合同支付分分解表在招标完成后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编制,发包人审批,并作为本合同内容,具体详见合同附件14。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总价项目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方式计算,而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3)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 / 。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 / 。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5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10天(工程造价在500x 元至1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15天(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提供竣工图的数量分别为2套、4套、6套。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现行国家验收规范及广西区实施细则进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发包人审查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相应顺延。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四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14天内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承包人提供申请后7天内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承包人提供申请后15天内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按质量保修书 。
15.3保修
15.3.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按质量保修书 。工程保修书具体内容见合同附件8。
15.3.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 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商议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根据 实际情况另行商议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另行商议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84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2)、(3)条内容完成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罚该分项工程10%的工程款作为处罚。
(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6)条情形的,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修金。
(3)承包人有本专用合同条款3.2、3.3条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人预先下发含有罚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罚款通知书(不再xx罚款理由)。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罚款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除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在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罚款,返还金额由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罚款金额返还时不包括银行利息。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 金。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
(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 (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的;
(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
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
(6)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
承担方式: /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以有关部门发布的文告或文件为准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3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本工程的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及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投保意外 伤害保险等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提请 宾阳县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 宾阳县 人民法院起诉。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宾阳县新桥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广西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大罗村现代五金电商展 示展销中心-五金车间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及工程量清单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的工程内容 ,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绿化工程为工程全部完工初验合格后 1 年。
8.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为 1 年。
9.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 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宾阳县新桥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公章):广西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宾阳县芦圩镇宾州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宾阳县支行
账号: 账号:20-0861 0104 0010 566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530400
第三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宾阳县政府性投资融资项目工程建设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大罗村现代五金电商展示展销中心-五金车间工程项目地址: 宾阳县新桥镇
甲方:(项目业主)宾阳县新桥镇人民政府
乙方:(施工单位)广西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政府性投资融资项目建设行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 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甲乙双方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等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工程建设中涉及工程量变更时,按《中共宾阳县委员会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纪要第2号》文件要求执行。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县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举报。甲方责任
甲方领导和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事前、事中、事后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等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相关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等。
(六)在开展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和工程验收中,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要如实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工程质量和杜绝安全隐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做虚假签证。
(七)不准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或投资计划;不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
(八)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不得故意拖延资金拨付,并以给予工程款拨付为由向对方索取好处费。乙方责任
要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赠送回扣、礼金、有价证券、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提供和暗示为甲方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得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引发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事件。
(六)不得在工程建设中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构配件。
(七)不准违反规定将工程施工分包、转包;不得违反建设标准,偷工减料;不得违反施工规范,造成质量安全隐患。
(八)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不得有围标串标行为。
(九)无正当理由不得故意拖延施工工期,致使实际工期超合同工期20%以上。
(十)工程建设中不得存在虚假签证等行为。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县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二)乙方单位(包括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第一、第三条责任行为的,由县人民政府将乙方列入工程建设诚信体系黑名单,并在五年内不得参与宾阳县政府投资(融资)工程建设招投标和工程项目建设,涉嫌犯罪的,移送县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一起,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限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适用范围为政府性投资融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八条 县纪委监察局设立专门监督小组及监督举报电话0000000,受理相关举报及调查处理相关违规行为。
甲方(签字xx): 乙方(签字xx):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