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1. 保單主要條款
1.1 合約
保單條款連同我們從您(包括受保人)所收到的申請表、其他資料及任何提供給我們作為可保證明的通知及答覆,構成您與我們就本保單所達成的法律合約。
1.2 擁有權
於本保單有效而受保人在生期間,您有權行使本保單下的權利和選擇權。
1.3 受益人
受益人享有獲得本保單的身故賠償之權利。您可以向我們提交通知作出受益人的指定。
如果您指定了多於一名受益人並且其均在受保人身故後仍然在生,每名在生的受益人都有權平均獲得身故賠償(或指定的不均等份額)。
如未有事先指定受益人,或者在受保人身故時沒有仍然在生的受益人,身故賠償將支付給保單持有人。
1.4 冷靜期
在我們向您送出保單或發出通知(告知保單已可領取及冷靜期的屆滿日)(以較早者為準)之日後的 21 日內,您可以向我們發送通知以取消保單。我們將全數退還您已經支付的保費及徵費。冷靜期的期限可由香港保險業聯會更改。
2. 甚麼是您的受保事項
2.1 身故賠償
如受保人在保單生效期間身故(非因第 3.1 條所述的自殺)並且我們收到我們滿意的索償證明後同意理賠,我們將根據
第 1.3 條下向受益人支付身故賠償,其金額相當於保單附表或背書註明的最新保障額的百分之一百(100%),並扣除任何負債後的餘額。我們將不會就保單下任何將支付的身故賠償支付任何利息。
3. 甚麼是不保事項
3.1 自殺
於本保單有效期間時,如受保人在下列期間自殺,不論精神是否清醒,保單將為無效:
a) 在保單簽發日或復效日起十二(12)個月內(以較遲者為準);或
b) 在第 7.2 條規定的更改計劃生效日起十二(12)個月內。
按照此情況,我們的責任應限於退還現行保單保障期內已繳總保費,並扣除任何負債後的餘額,此金額不會包括利息。
4. 如何索償
4.1 索償安排
您的受益人(被稱為索償人)於受保人身故後,必須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我們提出索償並提供索償證明。我們保留要求任何其他文件及/或進行檢驗的權利,相關費用由受益人支付。
所有提交給我們的醫療報告、醫療證據及/或診斷報告必須由註冊醫生簽發,相關費用由索償人支付。
4.2 支付賠償
x保單下的賠償應支付予指定受益人。於支付賠償後,對於該項付款,我們即毋須以任何方式承擔任何責任。
5. 保費
5.1 支付保費
只要我們接受您支付的保費,您的保單將保持有效。
在受保人身故後,任何到期並已支付的保費將退還予保單持有人。
5.2 寬限期
除首期保費外,我們必須在相關保費到期日的 30 天內(「寬限期」)收到保費。如在寬限期後仍未收到保費,我們有權立即終止您的保單。如在寬限期期間提出索償申請,任何逾期保費將從應付的賠償中扣除。
5.3 續保
於保單有效期間,受保人年滿 85 歲之前,我們保證在保單保障期終結時續保保單而無需提供其他可保證明。在我們收到新的保單保障期的到期保費後,保單將會自動更新。保費將於每次續保時因應受保人的年齡以及我們在續保時決定的費率予以調整。
每次續保時的保單保障期及保費繳付期將與保單附表或背書所註明的相關期限相同。
如果從續保日起計至受保人年屆 85 歲生日的保單周年日(如計劃曾按照第 7.2 條所規定的更改,則為更改周年日)的年數少於在保單附表或背書所列明的保單保障期(該等期限以下簡稱為「較短時期」),該次續保的保單保障期及保費繳付期則為較短時期。
5.4 徵費
您同意我們根據管轄您的保單的適用法律和法規收取徵費以及同意彌償並持續地彌償我們在保單開立日因該徵費所產生的責任。
6. 如何終止您的保單
6.1 終止
如發生下列任何事件,您的保單將被自動終止:
a) 受保人身故;
b) 我們接受您透過通知的保單終止要求;
c) 您未能向我們支付保費導致保單被終止;
d) 您的保單被我們終止;
e) 於受保人年屆 85 歲生日的保單周年日(如計劃曾按照第 7.2 條所規定的更改,則為更改周年日);或
f) 您未能於本保單簽發日起計的三十(30)個工作天或延長時期內使我們能完成客戶盡職審查、或您未能履行本保單下您的義務、或您的行為(包括不作為)導致我們未能符合任何適用於我們的法律和法規,包括遵守 FATCA義務和其他稅務及財務報告義務。然而,若保單持有人於上述之三十(30)個工作天內(或延長時期期間)完成客戶盡職審查前身故,我們將按索償評核要求接受您的身故賠償索償。
我們將不接受於終止日後提出的任何索償。
如果因第 6.1(b)條及第 6.1(c)條終止保單而該終止於保單保障期完結前生效,我們可能在保單終止日支付給您一筆款項
(如有)。該款項計算方式如下:
"現行保單保障期已繳總保費 減去現行保單保障期截至保單終止日的保險費用"。
7. 您能對您的保單做甚麼
7.1 更改受益人
於本保單有效而受保人在生期間,您可以透過向我們發送通知更改受益人。更改受益人只於我們記錄後才生效。
7.2 選擇更改保障額、保單保障期及保費繳付期
在本保單有效期間,您可以向我們發送通知更改保障額、保單保障期及保費繳付期。更改將自背書規定的生效日起生效。
您的保費將相應地根據新的保障和計劃更改時的年齡重新計算,如更改時增加保障額,須經過核保程序。此外,如計劃更改於保單保障期完結前生效,我們可能就更改保障額、保單保障期及保費繳付期的相關生效日支付您一筆款項(如有)。該款項計算方式如下:
"現行保單保障期已繳總保費 減去現行保單保障期截至保單更改日的保險費用"。
從保單生效日/上一個保單周年日起計 12 個月內,您最多可進行兩次計劃更改。
7.3 復效
如果根據第 5.2 條終止本保單,您可在本保單終止日起二十四(24)個月內要求恢復您的保單(受限於我們的最終決定),惟須滿足以下條件:
a) 您提交通知完成復效申請;
b) 受保人在申請本保單復效時的年齡不得超過我們所定的最高投保年齡;
c) 您以自費形式提交我們要求的有效可保證明;
d) 您退還根據第 6.1 條因保單終止我們支付給您的金額(如有)及利息;及
e) 您支付所有逾期未付的保費及利息。
我們不會就根據第 5.2 條本保單終止日至我們所定的復效日期期間所發生的任何索償支付、將支付或應計之任何賠償。
8. 其他您應知道的條款
8.1 修訂
我們保留隨時按照香港法律、監管政策或其他法例修訂本保單條款及保單附表的權利,該等修訂立即生效或在我們向您發出由我們的授權人員簽署的通知、保單附表及/或背書時生效。
如遞交給我們的申請表、任何申述、xx或文件內有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包括您任何後續之申請,而我們認為該資料對我們簽發本保單的決定,或對我們簽發本保單的條款具有重大影響,我們有權根據完整和正確的資料拒絕、修訂或調整本保單,包括任何保障。
8.2 外地旅遊及職業
除非我們通知您有關在香港境外旅遊或任職的任何限制,否則無論您在任何地方旅遊或任職,您的保單均有效。
8.3 不可異議
我們有權利在下列期間質疑您保單的有效性:
a) 在保單簽發日或根據第 7.3 條的最後復效日起的首兩(2)年內(以較遲者為準);或
b) 根據第 7.2 條中最近一次保障額增加生效日起的首兩(2)年內,而異議權僅限於增加的保障額。
在兩(2)年之後,我們仍然有權根據第 8.1 條修訂您的保單。但除非我們認為存在欺詐成份,否則我們不會對您的索償申請提出異議。
8.4 支付貨幣
我們支付或支付給我們的所有款項必須是保單附表中規定的貨幣。
8.5 FATCA 義務及其他稅務和財務報告義務
a) 您須:
(i) 當您申請購買保單時,作為向您發出保單的一項條件,及當本公司不時在保單期間要求您時,您須向本公司提供您本人及其他帳戶持有人(如適用)的所需資料;
(ii) 若已提供予本公司的所需資料有任何變動(包括帳戶持有人之居留地、公民身份及稅務狀況的任何變動),須即時通知本公司,並向本公司提供本公司可能要求的與此有關的資料,文件及證書;及
(iii) 若帳戶持有人有變動,須即時向本公司提供新帳戶持有人的所需資料(及若您擬作出有關變動,例如透過通知本公司您有意轉讓您於保單下的權力或指定新的受益人,作為本公司同意有關變動的條件,您須向本公司提供新帳戶持有人的所需資料)。
b) 您確認為了使本公司發出保單予您及/或向您提供根據其條款您另外可享有之某些或所有利益及/或為了保單按照本條款仍然生效,您同意按照下文所載之方式和條款及細則協助集團履行集團之稅務和財務報告義務。
c) 您確認本公司及/或集團內其他公司須或可須:
(i) 按照任何本地或外國的法律、法規、守則或指引及/或符合稅務和財務報告義務,收集、收取、儲存、匯編、使用和處理所需資料及向監管機構包括任何可能位於香港境外之監管機構(或向扣繳代理人、監管人、合資格仲介人及其他負責傳送本保單下的資金至您的帳戶之其他仲介人) 及/或集團內的其他相關公司披露及/或傳送任何資料;
(ii) 為提供外判服務以支援集團的業務營運之目的轉移您的資料予第三方(包括予集團內任何公司)且此等服務供應商和數據處理者可能位於香港境外。
d) 您確認您已向本公司及/或集團內其他公司提供相關的資料,並特此同意並贊成集團內有關公司可收集、儲存、匯編、使用和處理該資料及向監管機構(或向扣繳代理人、監管人、合資格仲介人及負責傳送本保單下的資金至您的帳戶的其他仲介人)及上文第 b 分條所指的任何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和數據處理者披露、轉移及/或匯報該所需資料。
e) 如您已或將向本公司及/或集團內其他公司提供其僱員、董事、高級人員、承包商、代理人、股東和帳戶持有人的個人資料;您特此保證您已取得 (或承諾您將會取得)每一資料當事人的同意允許向集團內有關公司披露該個人資料,以及允許集團內有關公司以上文第 c 分條之方式使用、處理、披露及轉移該個人資料。您將全面並持續地就您未能取得該同意而導致之任何及所有索償、損失和法律責任向集團作出彌償。
f) 您應在本公司向您發出書面要求(「該要求」)後三十(30)天內,向本公司及/或集團內有關公司提供本公司要求的任何資料(「要求提供的資料」),或採取在該要求內指定的行動,而本公司合理地相信或認為該等行動為本公司及/或集團內有關公司為遵守其稅務和財務報告義務所需。如您未能在該要求指定的時間內,向本公司及/或集團內有關公司提供任何要求提供的資料或採取本公司在該要求中指定之該等其他行動,且若本公司合理地相信其乃本公司及/或集團內有關公司遵守其稅務和財務報告義務所必需的,本公司及/或集團內有關公司有權(而您特此不可撤銷地授權本公司和集團內有關公司)在向您發出通知後採取以下行動,且不就此等行動對您或任何其他人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i) 向稅務監管機構匯報保單;
(ii) 向稅務監管機構披露或傳送任何資料;
(iii) 為稅務監管機構預扣保單項下原應支付或累計給您、受保人及/或受益人;(如適用)的任何付款、金額或利益及/或永久支付該預扣金額之全部或其一部分(不論是由本公司計算或由稅務監管機構或香港或任何外國司法管轄區之任何法律、法例或法規所指定)予稅務監管機構或向稅務監管機構作出交代;
(iv) 終止保單,在該情況下,終止的發生就如保單已根據保單的條款退保一樣,並把在終止之日或之前需要預扣的任何金額計算在內,而第 6 條將同時適用;及/或
(v) 採取本公司及/或集團內有關公司在有關情況下可合理地決定或按監管機構指示或指定的任何其他行動,包括但不限於對在保單下計算的價值、餘額、利益或權利作出調整。
g) 您同意本公司從保單帳戶支付或收取的付款中扣減及預扣扣繳稅並將其匯至國稅局,以遵守本公司的 FATCA 義務,當中包括但不限於同意本公司於稅務局未能根據 IGA(及香港與美國之間有關稅務資料的交換協議)與國稅
局交換資料的情況下,或若您或任何其他帳戶持有人為非參與外國金融機構的情況下,從支付至保單的可預扣付款中扣減及預扣扣繳稅並將其匯至國稅局。您同意若本公司預扣保單項下原應支付或累計(無論如何訂明)給保單持有人、受保人及/或受益人(如適用)的任何金額,本公司應依據其合理意見認為能夠公平地反映該預扣對保單產生之影響的基礎上管理保單,包括但不限於向稅務監管機構支付該預扣金額之全部或其一部分或向稅務監管機構作出交代。
h) 若您於保單下就任何其他帳戶持有人的帳戶持有人資料負有責任,則您須盡最大努力促使其他帳戶持有人遵守此項與他們的帳戶持有人資料有關的責任,包括直接向本公司提供該帳戶資料以及證明文件及證書,和同意本公司向稅務監管機構披露及轉交該帳戶持有人資料以及扣減及預扣預扣稅並將其匯至美國國稅局。您同意本公司可就該等目的直接聯絡其他帳戶持有人。
i) 如您提供之任何所需資料具誤導性、虛假或不準確,而該所需資料導致本公司及/或集團內任何有關公司犯罪或觸 犯任何集團或有關公司須受約束之本地或外國的,或與其 FATCA 義務及其他稅務和財務報告義務有關的,法律、法例、規例或守則,您將全面並持續地就您未能確保任何所需資料的真實性或準確性而導致之任何及所有索償、 損失和法律責任向本公司及/或每間有關公司作出彌償。
8.6 排除第三方權利
除您和我們外,任何第三方均無權行使《合約法(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的權利以執行本保單的任何條款。
8.7 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您的保單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按照香港法律詮釋,香港法院有權處理對您的保單有關的任何問題、索償或爭議。
9. 字及詞語的涵義
9.1 詮釋
在本保單中,除非另有明確表示,否則單數包括複數,而陽性則包括陰性及中性,反之亦然。 除非另行說明,否則本保單條款內之大寫及小寫字母含義相同。
凡本保單使用「包括」一詞,均詮釋為「包括但不限於」。除非您的保單明確規定某一事項或者我們後續作出通知,否則該等事項應被視為排除在保單之外。
對條或分條的提述分別指本保單條款的條或分條,而您保單內對附表的提述則指本保單的附表。 如果您保單中任何條款與香港法律不一致,則該條款在香港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有效。
9.2 定義
詞語 | 意思 |
帳戶持有人 | 指就保單而言: a) 保單持有人; b) 每位控制人; |
c) 受保人; d) 有權獲取保單價值(例如透過貸款、提取、退保或其他方式)或有能力更改保單受益人的人士,通常亦為保單持有人,但亦可能為: (i) 保單持有人向其轉讓保單項下的任何該等權利的人士;及 (ii) 於個人保單持有人身故時或破產時,或法團保單持有人資不抵債時,保單持有人的遺產代理人、遺囑執行人或破產管理人;及 (iii) 任何有權收取保單項下的日後付款的人士,例如受益人。 以上第 (a) 至 (d) 條中所提及的每位人士亦包括其簽署人及法定代表人。 | |
帳戶持有人資料 | 指本公司根據其 FATCA 義務及其他稅務和財務報告義務須獲取的關於帳戶持有人的資料,現時包括: a) 若帳戶持有人為個人,則關於該人之任何資訊、資料、表格、文件、書面說明或證書,包括但不限於(就該人而言)其姓名、出生日期和地點、住宅地址、郵寄地址、聯絡資料 ( 包括電話號碼)、個人和婚姻狀況、美國納稅人識別號碼、美國社會保障號碼、國籍、公民身份、居留地、住所地、稅務狀況/稅務居留地、稅務編號(不論位於香港或外地司法管轄區)、對其有約束力或使其負有任何報稅或納稅義務的任何其他稅務制度的詳細資料以及關於該人之任何個人資料;及 b) 若帳戶持有人為法團或其他實體,則與之有關的任何資訊、資料、表格、文件、書面說明或證書,包括但不限於其全稱、註冊或成立日期及地點、註冊地址、營業地址、業務性質、組織、居留司法管轄區、美國納稅人識別號碼、稅務狀況、稅務居留地、稅務編號 (不論位於香港或外地司法管轄區)以及對其有約束力或使其負有任何報稅或納稅義務的任何其他稅務制度的詳細資料,其每一名高級人員、董事、經理和控制人的身份、資料及個人資料;不論該實體是否公開上巿;如該實體為私人擁有,每一名股東和控制人之身份、地址、居留國家、稅務居留國家、國籍、出生日期及出生地點;以及本公司要求的關於帳戶持有人的各位股東或控制人的其他資料及個人資料。 |
額外資料 | 指除帳戶持有人資料和保單資料外,為集團或集團內任何公司擁有,或集團或集團內任何公司因要履行或遵守集團的 FATCA 義務及其他稅務和財務報告義務而要求您提供之任何資訊、資料、表格、文件、書面說明或證書。 |
年齡/歲 | 指受保人於上一個生日的年齡。 |
申請/申請表 | 指您向本公司購買本保單所使用的方法,包括提交給我們的任何申述、xx或以電子或任何形式提交之文件,其中包含我們發出本保單所依據的資 |
料。 | |
更改周年日 | 指背書(如適用)中註明的保障額、保單保障期及保費繳付期的相關更改的生效日往後每公曆年中屬同一日的日期。 如此處提及的日期為 2 月 29 日,在非閏年時的相應日期為 2 月 28 日。 |
控制人 | 指,就保單而言,一位直接或間接對某法人或安排行使控制權的人士,包括但不限於: a) 就法人(如一間公司)而言,一位直接或間接擁有公司某水平或以上之股權;或直接或間接有權在該公司的成員大會上,行使某水平或以上的表決權,或支配該比重的表決權的行使;或對該公司的管理行使最終控制權的人士。若該法人是代另一人行事,而該名人行使對該法人的控制權,該名人即是控制人; b) 就合夥而言,一位有權直接或間接享有或控制該合夥某水平或以上的資本或利潤;或直接或間接有權行使該合夥某水平或以上的表決權,或支配該比重的表決權的行使;或對該合夥的管理行使最終控制權的人士。若合夥是代另一人行事,而該名人行使對該法人的控制權,該名人即是控制人; c) 就一個不屬公司、合夥或信託的法人而言,一位最終擁有或控制該法人的人士。若該法人是代另一人行事,而該名人行使對該法人的控制權,該名人即是控制人;及 就法律安排(即信託)而言,一位(在無須參照門檻下)對該信託行使最終有效控制權的人士,其可包括財產授予者、受託人、保護人(如有)、一個受益人或集體受益人,或任何與此等人士持相類地位,或任何對此等人士行使控制權的人士。 |
客戶盡職審查 | 指我們為符合我們的監管職責(包括但不限於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以及履行其他稅務和財務報告義務)而必須執行的任何行為。 |
背書 | 指記錄及確認本公司對本保單的條款所作修訂的通知。 |
實體資料 | 就保單持有人、受保人或受益人或上述非自然人的任何簽署人或合法授權人(如適用)而言,指與之有關的任何資料、數據、表格、文件、書面說明或證明,包括但不限於其註冊成立地點;業務地點;業務性質;組織;居留司法管轄區和其稅務所在地法域;稅務編號(不論位於香港或外地司法管轄區);其每一名高級人員、董事和經理的身份、有關資料個人資料;不論該實體是否公開上巿;如該實體為私人擁有,每一名股東或控制人之身份、地址、居留司法管轄區、稅務所在地法域、國籍、出生日期及出生地點;以及關於上述任何人之個人資料及有關資料。 |
延長時期 | 指本公司按個別情況行使的酌情權賦予之時間,最長為本保單簽發日後的一百二十(120)個工作天。 |
FATCA | 指美國《海外帳戶納稅法案》(經不時修訂)。 |
FATCA 義務 | 指本公司於 FATCA(經政府間協議(IGA)更改或補充)下✁義務,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以下義務:根據適用法律及法規,對帳戶持有人進行盡職審查以識別美國帳戶及美國帳戶持有人,向稅務監管機構報告美國帳戶持有人及美國帳戶✁有關資料,並獲取其同意以如此行事,以及就若干美國帳戶支付或收取✁若干付款扣減及預扣稅項並將其匯至美國國稅局(IRS)。 |
集團 | 指本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分公司、附屬公司、代表處和關聯公司(不論位於何地)。關聯公司包括本公司及/或其分公司、附屬公司、代表處或關聯公司具擁有權✁、或正被本公司✁控股公司之分公司、附屬公司、代表處和關聯公司控制✁任何公司之分公司、附屬公司、代表處和關聯公司(不論位於何地)。 |
IGA | 指香港與美國之間之跨政府就 FATCA 訂立✁協議(經不時修訂)。 |
資料 | 指我們要求或履行我們✁稅務和財務報告義務之任何個人信息、保單資料、實體資料或額外資料。 |
保險費用 | 指總體每月金額。受限於保單簽發、計劃更改及保單續保時適用✁比率,用作計算每年✁金額✁比率是根據受保人在該年度中達到✁年齡、性別及相關風險而釐訂。 |
受保人 | 指本保單所承保✁人士。 |
通知 | 指由您、我們或任何第三方根據保單提交或發出✁通知。包括以任何可見形式之表達方法、複制詞語、圖形或符號。 |
非參與外國金融機構 | 指除 FATCA 所定義✁參與外國金融機構、視為遵循✁外國金融機構或獲豁免實益擁有人以外✁外國金融機構。 |
其他稅務和財務報告義務 | 就集團或集團內一間公司而言,指集團或有關公司目前(或在將來)須履行之任何義務,不論是按照香港或(集團或有關公司須受約束之✁)外地司法管轄區或不論是根據契約、自願或另外為保障有關公司或集團之合法權益須承擔之任何法律、法例、法規或業務/行為守則(包括但不限於根據香港與美國之間之跨政府協議執行美國✁《海外帳戶納稅法案》、目前有效及不時作出修訂和補充之《稅務條例》(第 112 章)下有關交換財務帳戶資料✁法律條文,以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發出✁規定(包括為執行其共同報告標準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主管機關之協議(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a) 確定保單持有人、受保人及/或受益人之稅務狀況; b) 向監管機構提供任何資料; c) 為稅務監管機構預扣保單項下原應支付或累計給您、受保人及/或受益人(如適用)✁任何付款、金額或保障及/或永久支付該預扣 |
之金額之全部或其一部分予監管機構; d) 終止保單;及/或 e) 在有關情況下採取合理地需要之任何其他行動,包括但不限於對您 ✁保單下計算✁餘額、利益或權利作出合理調整以反映並配合集團或有關公司在本段下之行動,不論該行動是否由監管機構指示或指定。 | |
個人資料 | 指任何在目前生效及不時經修訂和補充✁《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486 章)所定義✁「個人資料」範圍內之資料或數據。 |
個人信息 | 就作為自然人✁保單持有人、受保人或受益人或上述任何人之任何簽署人或授權人(如適用)而言,指關於該人之任何資訊、資料、表格、文件、書面說明或證明,包括但不限於(就該人而言)其姓名、住址和郵寄地址、電話號碼、稅務狀況/稅務所在地法域、年齡、國籍、公民身份、出生地點和日期、住處、住所地、稅務編號(不論位於香港或外地司法管轄區)、個人和婚姻狀況及關於該人之任何個人資料。 |
保單 | 指本保單條款、保單附表、本公司在本保單條款所附✁任何其他附表或附錄、任何由本公司列明屬於您保單組成部份之任何額外條款 、申請表以及本公司所簽發✁任何背書。 |
保單持有人 | 保單✁擁有人(如保單附表所述)指有權行使保單下之權利和選擇權✁人或非自然人✁實體、其代表或受讓人(如保單受信託之約束,則包括受託人)。 |
保單周年日 | 指在保單附表或背書註明✁保單生效日往後✁每公曆年中屬同一日✁日期。 如此處提及✁日期為 2 月 29 日,在非閏年時✁相應日期為 2 月 28 日。 |
保單生效日 | 保單附表列明✁日期。保單周年日,保單年度及保費到期日將根據該日期而定。 |
保單資料 | 指有關保單,或有關由集團內任何公司所發出以您作為持有人✁任何其他保單(「其他保單」)之任何資訊、文件、說明或證書(電子或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保單持有人、受保人及受益人✁姓名、保單編號、保費、保單和其他保單下(如適用)✁利益、保單折算貨幣、保單價值、收益、損失、貸款、借額、收費、提取、結餘、轉移、信託及受益人之安排、失效、復效及您保單和其他保單(如適用)✁退保,以及有關集團內相關公司不時就保單和其他保單(如適用)所收到之所有指示。 |
保單附表 | 指列載本保單詳情✁保單附表,並可由本公司不時修訂。 |
保單年度 | 指某一保單周年日起至下一保單周年日前一天✁期間。(從保單生效日起至首個保單周年日為止✁期間,為首個保單年度)。 如有保障額、保單保障期及保費繳付期✁相關更改,則指從某一更改周年日起至下一更改周年日前一天✁期間。 |
所需資料 | 指任何帳戶持有人資料、保單資料及額外資料。 |
監管機構 | 指香港或任何司法管轄區中✁相關法律、法定、監管、行政、執法、政府、稅務或其他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香港稅務局、美國國稅局以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相關機構)。 |
特定✁美國人 | 具有 FATCA 定義✁涵義,並包括: a) 若干美國公民或個人居民; b) 若干美國合夥或企業;及 c) 其管理受美國法庭管轄或其控權人士,包括美國公民或居民✁若干信託。 |
稅務監管機構 | 指美國國稅局(「國稅局」),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政府稅務局 (「稅務局」)以及本公司或集團內任何公司須向其報告所需資料或其中任何部分✁任何其他主管稅務監管機構。 指以合約貨幣為保障已到期並已經繳交✁每項保費之總和。 指美利堅合眾國。 指由一名或多名特定✁美國人持有✁帳戶或以特定✁美國人作為其一名或多名控權人士✁實體。 指就美國帳戶而言,持有該美國帳戶✁特定✁美國人,或持有該美國帳戶而其一名或多名控制人士為特定✁美國人✁實體。 指Blue Insurance Limited。 指扣繳稅。 指保單持有人。 指您於本保單下必須達成✁任何合約責任或要求,包括但不限於支付保費及完成核實程序,以及按我們要求提供任何其他資料。 |
已繳總保費 | |
美國 | |
美國帳戶 | |
美國帳戶持有人 | |
我們、我們✁、本公司 | |
扣繳稅 | |
您、您✁ | |
您✁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