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滑县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能力承受论证,做出了《滑县人民政府关于采用 PPP 模式实施滑县农村生活垃圾清运与静脉产业园垃圾焚烧发电一体化项目的批复》,决定采用 PPP 模式实施滑县农村生活垃圾清运与静脉产业园垃圾焚烧发电一体化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并授权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为实施机构具体实施本项目。
滑县农村生活垃圾清运与静脉产业园垃圾焚烧发电一体化项目
委托运营和特许经营协议(草案)
甲方: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乙方:
日期:
目 录
第 1 章 总 则
第 1 条 协议签署时间
根据国家相关适用法律,由本协议第 2 条所述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于 2018 年 月 日签署《滑县农村生活垃圾清运与静脉产业园垃圾焚烧发电一体化项目委托运营和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称“本协议”)。
第 2 条 协议双方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以下简称“甲方”):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法定地址:
负责人:
协议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项目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 3 条项目背景
(1)滑县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能力承受论证,做出了《滑县人民政府关于采用 PPP 模式实施滑县农村生活垃圾清运与静脉产业园垃圾焚烧发电一体化项目的批复》,决定采用 PPP 模式实施滑县农村生活垃圾清运与静脉产业园垃圾焚烧发电一体化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并授权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为实施机构具体实施本项目。
(2)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 作为滑县农村生活垃圾清运与静脉产业园垃圾焚烧发电一体化项目的投资人,乙方为中标社会资本为本项目设立的项目公司,具体负责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
(3)甲方与中选社会资本方已经签署《滑县农村生活垃圾清运与静脉产业园垃圾焚烧发电一体化 PPP 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第 4 条项目概况
为达到滑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目标,促进滑县环境质量的提高,滑县人民政府决定采用委托运营的方式运作垃圾清运项目,用特许经营方式投资建设运营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滑县农村生活垃圾清运与静脉产业园垃圾焚烧发电一体化项目采用国家发改委、环保部、科技部、住建部等部委推荐的、国际上先进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艺处理滑县生活垃圾。
本项目包括垃圾清运项目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清运项目承担政府指定的 21 个乡镇生活垃圾清运(其中 21 个乡镇包括:城关镇、枣村乡、白道口镇、四间房乡、留固镇、八里营乡、赵营乡、大寨乡、桑村乡、老庙乡、万古镇、高平镇、上官镇、老店镇、慈周寨镇、瓦岗寨乡、焦虎镇、牛屯镇、半坡店镇、王庄乡、小铺乡)。
1 | 年处理垃圾量 | ×104t/a | 36.5 |
2 | 焚烧处理规模 | t/d | 1000 |
3 | 焚烧炉年运行时间 | h | 8000 |
4 | 发电机装机容量 | MW | 2×10 |
5 | 年发电量 | ×104kW.h | 12175 |
6 | 厂用电率 | % | 12 |
7 | 年售电量 | ×104kW.h | 10714 |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设计总规模 1000t/d,设计二条垃圾焚烧处理线,垃圾处理能力 2×500t/d,年处理垃圾量 36.5 万吨,配置两台 10MW 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具体如下表:
本项目总投资估算 45003.82 万元,其中 25%的资本金即 11206.22 万元由乙方承担,其余项目总投资的 75%以本项目收益权抵押的方式通过发行项目债、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
第 5 条遵守法律
协议双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乙方应
按照国家最新的对垃圾焚烧发电的技术要求,不断改进技术,并同步享受新技术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 2 章 定义与解释
第 6 条 名词解释
对协议中涉及的技术的和商务的特定含义的词汇和语句进行定义或限定,明确协议中使用的字母缩写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本协议】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即本协议之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 1 至附件 6,以及在本特许经营协议生效日之后可能签署的任何与本特许经营协议有关的补充协议及附件等,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项目】指本协议第 4 条规定的项目。
【生活垃圾】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机构按照本协议附件 1《生活垃圾供应、处理与结算协议》的规定向本项目(即滑县静脉产业园垃圾焚烧发电厂)提供的,由居民生活垃圾、街道清扫垃圾、商业垃圾、集贸市场垃圾、公共场所垃圾,机关、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的生活垃圾,以及可以用于焚烧发电的工业垃圾等组成。不包括《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建筑垃圾及危废垃圾。
【不可处理垃圾】生活垃圾组成成分中的建筑垃圾(包括建筑残土、砖、瓦、陶瓷、废水泥及其制品残碎物、废砂等)不得超过生活垃圾总量的 10%,并严禁混有下列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危险废物,以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中
规定的下列垃圾均为不可处理垃圾,包括但不限于:
(1) 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适合与生活垃圾混合焚烧的有害固体废物;
(2) 有毒工业制品及其残留物;
(3) 有毒试剂和药品;
(4) 有化学反应并产生有害物质的物品;
(5) 有腐蚀性或有放射性的物品;
(6) 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7) 生物危险品;
(8) 进行建设工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废物;
(9)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适用法律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废物;
(10) 建筑垃圾
(11) 其他不宜进行焚烧处理的垃圾。
【项目建设】指本项目滑县静脉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主厂房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调试。
【公用设施】甲方为了项目施工和运营,连接至场区边界并在特许期内负责维护和正常服务的道路、输变电、供水、排水、供气和通讯等设施。
【日处理量】指根据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确定的以吨(t)为单位的垃圾日处理量,包括月核定日处理量、预计核定日处理量、最高日处理量和最低日处理量。
【月度平均日垃圾供应量】指项目月度实际接收的生活垃圾总量的日平均值,计算公式如下:
月度平均日垃圾供应量=当月实际接收的生活垃圾供应总量(吨)/当月实际
天数(日)
【垃圾保底量】自农村生活垃圾清运项目期满后,甲方承诺月度内日均供应垃圾的最低量即为垃圾保底量,保底量为 800 吨/日,季度保底量=日保底量×三个月实际天数。
【垃圾供应量不足】指某月日平均垃圾供应量未达到垃圾保底量。
【拒绝垃圾供应量】指本项目合作期间,甲方承诺月度内日均供应垃圾的最大量即为拒绝垃圾供应量,拒绝垃圾供应量为 1000 吨/日,季度拒绝垃圾供应量
=日拒绝垃圾供应量×三个月实际天数。
【批准】指需从政府部门依法获得的为乙方或为滑县农村生活垃圾清运与静脉产业园垃圾焚烧发电一体化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
【法律变更】指
(1)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后,任何政府部门对任何法令、法律、条例、法规、通知、通告的实施、颁布、修改或废除;
(2)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后,任何政府部门对有关任何批准的发出、续延或修改实施、修改或废除了任何实质性的条件;
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
a) 导致适用于乙方的税率、税种、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
b) 上网电价、电价补贴的变化;
c) 实施、修改或取消了对滑县静脉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的新要求,造成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发生变化等。
【开始运营日】垃圾清运项目自本合同生效日进入运营期,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指乙方建设项目满足 16.1 确定的条件后进入运营期。自运营开始日,甲方应按本协议第 18、19 条规定的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垃圾实际供应量或垃圾保
底量与乙方结算垃圾处理服务费和垃圾清运服务费。
【特许经营权】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拥有在特许经营区域内全部生活垃圾的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并获得垃圾处理服务费和发电收入的权利。
【委托运营权】本协议中甲方委托乙方在委托运营期间独家拥有运营垃圾清运和获得垃圾清运服务费的权利。
【委托运营期】指进入运营期后,甲方授予乙方对本合同约定的范围进行垃圾清运,委托运营期共 8 年。
【特许经营期限】指本协议第 7.2 款规定的期限,即本项目商业运营开始日
起 30 周年(含建设期)。
【特许经营区域】滑县全区域。
【建设期】指自乙方进场开工日始至完工日止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建设期间。
【项目设施】指滑县垃圾焚烧处理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由乙方投资建设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以及其他与运营相关的资产。
【剩余电量】指本项目发电总量与本项目自用电量之差。
【购售电合同】指乙方与电力企业签订的,就本项目并网发电出售剩余电量的事宜的合同。
【渗沥液或渗滤液】指垃圾在垃圾坑储存过程中渗沥出的液体。
【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指本协议第 19 条约定的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单吨
价格(单位:元/吨),以及依据本协议第 19 条及附件 1 约定的调整后的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
【收费权】指乙方依据本协议为甲方提供垃圾处理、处置服务,同时拥有获得甲方垃圾处理处置服务费权利。
【谨慎运营惯例】指在中国的大部分垃圾焚烧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取、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做法。
【运营年】指运营期内任一年度期间,应自垃圾发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次日开始,至次年的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相同的日期结束。
【运营月】指运营期内自运营日开始至下个月的同一日为一个运营月,三个月为一个季度。
【运营日】指每日从 00:00 时开始至同日 24:00 时结束的二十四(24)小时。
【移交日】指运营期正常结束之日的次日,或双方就提前终止达成一致后约定的移交项目设施的日期。
【政府部门】指
(1)中国国务院及所属各部、委、办、局、署、行,中国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2)河南省、滑县及其所属部门、机构;
(3)以上所述的政府部门,下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协调机构】指为促进本项目顺利建成、投产,甲方组织由发改、土地、环保、市政等有关部门组成协调的机构,目的是为本项目的立项、核准、各项批准或批复而开展各项支持工作。
【违约】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不是由于另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任何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
【生效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生效日期,即甲方负责人和乙方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之日。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国家政府部门实行的任何配额限制。
【环境污染】指滑县农村生活垃圾清运与静脉产业园垃圾焚烧发电一体化项目对于地上、地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融资文件】指依适用法律批准的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担保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
【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
第 3 章 特许经营权和委托运营权
第 7 条 特许经营权和委托运营权
7.1.1 特许经营权
甲方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在特许经营区域独家拥有下列权利:
7.1.1.1 投资、设计、采购、建设、运营、移交本项目垃圾处理设施;
7.1.1.2 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区域内的全部生活等可处理垃圾;
7.1.1.3 向甲方提供垃圾处理服务,并向甲方收取垃圾处理服务费;
7.1.1.4 销售焚烧生活垃圾产生的电力,并收取电费;
7.1.1.5 乙方如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可以在其资产和权利上设置担保权益。
7.1.1.6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享受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7.1.2 委托运营权
甲方委托乙方在委托运营期内在委托运营范围内清运生活垃圾的权利:
7.1.2.1 清运项目委托运营区域内的全部生活垃圾,并向甲方收取垃圾清运服务费;
7.1.2.2 在委托运营期限内,乙方自行购买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及其他设备,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和风险;
7.1.2.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享受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7.2.1 特许经营期为三十年(含建设期 2 年,运营期 28 年),运营期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投入运营之日起开始计算。
7.2.2 委托运营的期限为八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7.3.1 在特许经营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项目建设期或运营与维护期延误,在满足本协议相关条款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可以变更特许经营期:
(1)发生不可抗力;
(2)发生法律变更;
(3)因甲方或乙方延误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4)因甲方变更项目选址、工程设计、工程范围等导致的进度迟延;
(5)非因乙方原因xx群众阻挠施工或生产造成的延误;
(6)因保护具有科研或考古价值的建构筑物、动植物、化石或文物等造成
的迟延。
(7)双方协商确认的其他情况。
7.3.2 发生本款第 7.3.1 项规定的情形,导致特许经营期变更,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变更特许经营期的期限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3.3 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时,如果国家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特许经营期自动延长,将根据当时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经协商一致后,
双方可另行签订特许经营权续期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须承担下列风险和责任:
7.4.1 承担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风险;
7.4.2 承担本项目建设和运营与维护及其相关的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事先获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抵押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根据 2010 年 4 月 19 日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 4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801 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在项目进入建设程序后,乙方为本项目融资,需要甲方及相关部门协助,甲方及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相关部门以同意、允许等政府函件方式对涉及乙方融资的有关活动提
供支持,提供土地使用合法性证明文件等。
7.6.1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乙方特许经营权和委托运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取消乙方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 8 条 声明与条件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并保证,在本协议签订生效日起:
8.1.1 乙方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及其附件、补充协议、融资文件的条款和条件的资格和能力。
8.1.2 乙方具备建设和运营本项目的组织机构、人员和技术力量,能够确保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并保证及时足额的投入项目建设资金,使本项目顺利建设及运营。
8.1.3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拥有本项目的设施财产所有权,完全有能力承担本项目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8.1.4 负责本项目规划红线内项目设施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
8.1.5 保证按照国家现行、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设、运营好本项目。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并保证,在本协议生效日:
8.2.1 甲方具有签署本协议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的资格和权利,有能力履行本协议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等的义务;负责将本项目纳入当地城乡的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或城乡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规划等)。
8.2.2 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需甲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上级政府及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手续,并依法出具相关必要的文件;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的各种批复、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可研报告》、《环评报告》、电力并网许可、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8.2.3 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前提下,乙方享受国家、河南省、滑县所规定的市政环保、基础设施、公益性项目、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生活垃圾发电等优惠政策,甲方应尽最大努力为乙方争取新的优惠政策与税收优惠,在甲方权限范围内为乙方提供更多的优惠和补助,使本项目按保本微利原则取得合法收益。优惠政策及税收优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
8.2.4 如果本项目建设期间甲方争取到的国家或各级政府的国债资金支持或投资补助,将全部用于本项目建设,甲乙双方均不得挪作他用。
8.2.5 按时完成公用设施的建设和项目建设用地的场地平整;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垃圾补贴单价、垃圾补贴支付方式,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
第 9 条 特许经营权/委托运营权的监管
甲方或/和其所属各职能部门有权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对本项目投资、采购、建设、运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本协议不限制甲方
行使其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甲方或/和其所属各职能部门在依法对乙方运营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是由于乙方的不当行为,导致任何方面的不符合本协议规定或要求的情形,甲方有权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乙方尽快整改并达到整改要求,使本项目的运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 10 条 履约保函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履约保函应由甲方可接受的机构出具。
10.1.1 建设期履约保函
本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作为项目建设按期按质完成的保证,保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仟xx 万元(小写 2500 万元)。
本协议约定的运营维护保函生效且提交甲方之日,建设期履约保函失效,甲方应将建设期履约保函返还。
10.1.2 维护保函
本协议约定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进入运营日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维护保函,作为项目运营维护的保证,垃圾清运项目保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xxx拾 万元(小写 650 万元);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保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捌拾 万元
(小写 280 万元)。
垃圾清运项目的维护保函在项目期满之日失效,甲方应将维护保函返还。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维护保函在本协议约定的移交日十二个月前且移交维
修保函生效且提交甲方之日失效,甲方应将维护保函返还。
10.1.3 移交保函
乙方在移交日十二个月前提交移交维修保函,作为项目移交维修的保证,保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壹仟 万元(小写 1000 万元)。
移交维修保函至本约定的缺陷责任保证期满之日止。
如乙方未按期提交履约保函,经甲方催告后,在催告函规定期限内仍未提交的,则视其放弃本项目,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0.2.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履约保函在自保函开立日起至质保期届满之日止的期间内持续有效。
10.2.2 乙方应该开立多份生效日首尾相连的履约保函,但每份保函的有效期不得低于十二个月。每份履约保函(下称“旧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前至少三十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金额符合第 10.1 条款规定的用以替换旧履约保函的履约保函(下称“新履约保函”),新履约保函自旧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日次日起生效。
10.2.3 在合作期限正常结束的情况下,最后一份保函的有效期应至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时止。在本合同根据本合同第 25 条的规定被提前终止的情况下,乙方应根据提交移交保函。
10.2.4 如果乙方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更换保函或者延长最后一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经甲方催告后,在催告函规定期限内仍未提交的,甲方有权全额兑取旧履约保函或最后一份履约保函的全部金额,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
约责任。
10.3.1 除非本合同另有特殊约定,如果发生因乙方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予补正,或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10.3.2 如果乙方未按照第 10.4 条款的规定按时补充履约保函的金额,经甲方催告后,在催告函规定期限内仍未提交的,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届时所剩余
的全部金额。
10.3.3 甲方在根据本条款兑取履约保函任何金额之前,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甲方兑取的理由和拟兑取的履约保函金额。
若甲方在合作期限内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兑取履约保函项下的金额,乙方应在履约保函被兑取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将履约保函补充至第 10.1 条款中规定的金
额,并向甲方出示其已经恢复履约保函金额的证明。
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在兑取完由该份履约保函担保的所有款项,并清偿完该份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后,甲方应同意解除该份履约保函届时未兑取的余额。
甲方行使兑取履约保函的权利不损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
应解除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 4 章 垃圾发电项目的建设
第 11 条 项目用地
该项目工程用地约 98.96 亩(以政府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申请报告》为准)。甲方声明:
(1) 甲方将位于滑县规划静脉产业园内的 98.86 亩符合土地政策的用地提供给乙方用于建设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甲方以行政划拨的方式向乙方提供建设用地。
(2)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承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3) 使用场地保持不设置任何留置权和债务保证,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对该场地享有独家使用权。
在将项目建设用地移交给乙方前,甲方已经完成红线内的征地、可能的拆迁、安置和补偿等工作并承担费用,具体按附件 2 条款执行。甲方负责完成该项目建设用地红线以外国家相关规定范围内可能存在的、确需的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前期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并将所有费用相应计入项目总
投资中。
11.3.1 甲方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文件、法律规定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选址的环评和其他要求。
11.3.2 乙方在取得合法开工手续之前,甲方将符合要求的项目建设用地移交给乙方,以保证本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11.3.3 乙方工程施工前三十日内,甲方负责完成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外的项目工程建设所必需的道路设施、水电设施、场地平整并承担相应费用,使项目现场具备施工条件。
第 12 条 环评、可研与工程设计
12.1.1 乙方负责完成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和《环评报告》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的各种审批或备案文件编制并报政府有权部门审批,并承担相关费用。
12.1.2 乙方负责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初
步设计》、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并承担有关费用;负责完成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按要求选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审查,并承担有关费用。
12.2.1 在乙方组织开展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可研报告》、《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文件编制与报审过
程中,甲方所属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全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无偿提供与本建设项目有关的当地水文、气象、地质等资料,协助办理相关批文、核准、批准、批复等。
12.2.2 甲方及所属有关政府部门全力协助乙方进行本项目的《项目申请报
告》、《环评报告》和《初步设计》等文件的报审。
在符合并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乙方应尽可能对本项目进行技术优化;同时根据国家技术进步及推广的要求,同步改进和优化设备、技术方案。
乙方严格按照现行国家环保标准建设本项目。本项目执行的现行国家环保标准是《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其中:烟气污染物(二噁英)的排放达到欧盟 2000 的标准,臭气的排放标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1993)中的一级标准;废水的排放并要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工厂噪声要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I 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中的Ⅱ类标准要求所规定的限值;产生的飞灰经处理后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污染物控制标准》(GB16889-2008)。项目合作期内上述标准被修订或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执行新的环保标准的,乙方应无条件执行新标准。此外乙方在己方投标文件中响应的更高环保标准也应无条件执行。
13.2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应当委托法定环保监测机构对项目排污情况按环境监测规范进行监测并负责监测费用。
13.3 本项目烟气处理措施:采用“SNC)+半干法”的烟气净化工艺。
13.4 污水处理:本项目垃圾渗沥液厂内处理后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
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 2 限值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GB/T19923-2005)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水质标准后作为飞灰固化及除渣机用水在厂内回用,浓缩液回喷至垃圾池。生产废水、化验室排水及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送往厂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中城市绿化及道路清扫水质标准后在厂内回用于绿化及道路浇洒用水。
13.5 飞灰处理:采用“垃圾焚烧飞灰水泥固化话技术—卫生填埋技术”处
理。
14.1.1 乙方对本项目的建设应当根据:
(1)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所有的行政许可、审批、批准文件;
(2)经过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有权部门审查批准后的《项目申请报告》、《环评报告》、《初步设计》和当地政府指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
(3)本协议所有其他要求。
14.1.2 本项目甲方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本项目建设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理,乙方承担相应费用并计入项目总投资。监理单位接受甲方和乙方的双重管理。
14.1.3 乙方应当在签署、取得或完成(视情况而定)下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有关项目建设的文件之复印件,上报甲方或其指定的部门:
(1)《项目申请报告》、《环评报告》等批复文件;
(2)《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3)获得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和审批意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工程建设计划;
(5)双方认为其他应该提交的文件。
14.1.4 乙方还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获得工程建设所需的审批、批准、许可,并使其保持有效;
(2)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做好环境保护和消防工作;
(3)应当采用合理的措施,减少给公众造成的干扰和不便。
14.1.5 乙方应有足够的建设资金保证建设工期、施工质量等,保证顺利完成项目建设,该项目核心设备如焚烧炉炉排、垃圾抓斗、烟气净化系统旋转雾化
器等应采用业界认可的一流设备。
14.2.1 协调乙方与甲方所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甲方上级政府及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许可;负责将相关的许可审批办理或转移至乙方名下;
14.2.2 监督乙方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项目建设,在运营过程中所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乙方及时整改。
14.2.3 确保项目在建设期间xx环境的安全、稳定,乙方与xx居民及单位发生纠纷时,甲方有协调解决的责任。
14.2.4 在本项目运营期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乙方的书面要求提供垃圾。
14.2.5 在本项目运营开始日期间,按本协议的约定提供可处理垃圾并支付运营期间的垃圾处理服务费。
14.2.6 本项目的回报机制为“可行性缺口补助”,甲方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将
项目纳入财政部及河南省财政厅 PPP 项目管理库,并保证在合作期内合规、规范
运作实施,项目不因甲方原因被退库、清库。
14.3.1 项目建设期 (1)开工条件
甲方已经完成了项目前期工程,满足本协议附件2的规定要求。
(2)本项目的建设期为24个月,自开工日起至最终完工日止。主要进度日期如下:
(a) 开工日:监理下发的开工令确定的开工日期,且开工日为满足本协议附件2条件;
(b) 最终完工日:指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不能迟于自开工日后 24 个月期满之日。
本项目建设期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执行,乙方在甲方已经按本协议约定将本项目建设用地交付乙方项目使用、并取得项目开工手续后一个月内开工建设在最终完工日完成工程建设、竣工验收。
14.3.2 项目建设工程进度预计延误和通知
在任何时候,如果一方合理的预计项目建设工程计划的任何部分不能在本协议规定的时限之前完成,该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合理的详细描述下列情形:
(1) 进度延误或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xx为不可抗力情形的描述;
(2) 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
14.3.3 如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明确延误责任之后,双方应当对本协议规定的项目建设进度日期的最后期限商定延长或修改:
(1)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2)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在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建设场地内具有考古和地质研究价值的建筑物或物品,乙方已经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政府主管部门;
(3) 因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未遵守适用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而造成的延误;
(4) 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延误。
14.4.1 乙方应当保证建设工程符合适用法律和本协议所规定的标准和规定,并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采用适当的建设方式。建设所需的材料、机械、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本项目的要求。同时,乙方保证本项目的建设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14.4.2 乙方或其选择的建设承包商应当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协议所规定的标准和规定,严格执行各种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
14.4.3 乙方应当按照第 14.8 款的规定,采购本项目工程所需的设备和材
料。
甲方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在不影响项目建设工程进度的情况下,有权依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对本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过程及方法进行监督检查。
甲方有权在开始商业运营日之前,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工程建设任何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质量问题,并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改正工程缺陷或更换合适的材料和设备,甲方应同时向乙方说明不合格的理由或事实。乙方必须对工
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及时进行整改。
尽管有第 14.4 款、第 14.5 款的规定,甲方的任何监督检查均不免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4.8.1 乙方应当使用符合适用法律规定允许的设备和材料。
14.8.2 乙方有权自主选择采购符合条件的国内外制造商制造的设备和材料。
本项目由 负责工程施工。
乙方应当保证建设工程承包商提供所有必要的、具有一定技能和规定证书的人员从事建设工程。
乙方应在每个季度开始的十(10)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提交前一个季度的工程进度报告和监理报告。报告应当说明已经完成和正在进行的工程建设情况,存
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需要甲方协助、协调解决的事项等。
乙方在项目建设期间,施工图设计的任何变更不得违背所有适用法律以及本
协议有关规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要求。乙方必须妥善保管设计变更。
第 15 条 调试测试、竣工验收
当在生活垃圾处理所需的设备及设施建设、安装完毕,进入系统调试与性能测试阶段时,乙方至少提前二十(2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告知预计开始进行测试的日期,甲方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全程参与测试并对测试过程进行
监督,测试费用由乙方承担,计入项目总投资。
15.2.1 竣工验收的通知
乙方负有按照验收程序组织验收并确保工程通过验收的义务。当本工程达到竣工验收的条件时,乙方应组织竣工验收并承担相关费用。在本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及各专项验收报告。
15.2.2 竣工验收的签发
项目经验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甲方应在竣工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签发书面竣工验收报告书。竣工验收签发日为项目的最终完工日。
16.1 运营条件
(1)电力上网
乙方已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已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与电力公司签署了与工程有关的《购售电合同》。
(2)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排污许可证
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获得相关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已完工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如果工程提前完竣工,并能满足运营的先决条件,则在甲方允许并且满足本
协议规定的运营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可以提前向甲方申请开始运营,以尽早启动滑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特别是资源化处理。
第 5 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运营开始日起至特许经营期限截至日止,为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间的运营期。垃圾清运项目运营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委托运营 8 年期满之日。
17.2.1 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回收投资并获得合理回报;
17.2.2 有权根据约定,要求政府调整相应服务费;
17.2.3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自主开展涉及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方面的各项经营活动;
17.2.4 如果因可归责于其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履约的,则乙方有权和甲方就有关事宜进行沟通,如确属其他第三方原因,且乙方已为避免此种情形做最大努力,则甲方应酌情考虑对应绩效考核指标的达成率;
17.2.5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按本合同要求纠正违约行为、收取违约金、提前终止合同或采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措施;
17.2.6 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有权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为项目融资目的将项目收益权等相关权益进行质押;
17.2.7 有权享受适用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于乙方的各项减免和优惠政策;
17.3.1 特许经营期届满到期、甲方重新选择特许经营权单位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乙方应当依据本协议第 7.4 款的规定,自行承担项目运营与维护的费用,承担项目运营与维护的责任,承担项目运营与维护的风险。
17.3.2 从农村生活垃圾清运项目期满之日起,甲方保证本项目日垃圾处理量不低于 800 吨,正常运行期间,乙方应当每日二十四(24)小时连续接收并处理垃圾。并在日处理垃圾能力范围内将接收的垃圾处理,达到国家和本协议规定的质量标准。
17.3.3 乙方应当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按照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项目设施:
(1)适用法律的规定;
(2)运行维护手册以及与项目设施有关的设备的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关手册、指导和建议;
(3)本协议的规定;
(4)谨慎运营惯例。乙方应不断通过开发和引进技术成果,使二噁英等污染物的实际排放标准达到现行的相关规定。
17.3.4 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负责对垃圾焚烧发电所产生的飞灰、渗滤液、烟气等进行处理,同步安装烟气排放在线监测设施,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管;对飞灰的处置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经过固化/稳定化处理后,送往填埋场单独分区填埋处理;渗滤液厂内处理后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
标准》( GB16889-2008 ) 表 2 限值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GB/T19923-2005)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水质标准后作为飞灰固化及除渣机用水在厂内回用;若最终批复的环评报告的处理方式与该方式不相同,则以最终环评为准。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由政府认可的权威检测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检测报告,并保证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17.3.5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停止运营。乙方在对生活垃圾处理中,如未能达到国家规定的处理标准而对甲方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17.3.6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乙方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17.3.7 乙方所有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遮盖装置,应
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营运、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17.3.8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等技术性能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经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
17.3.9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统一编号、统一标识,按规定安装号牌、喷涂反光号码,喷印企业名称及编号。
17.3.10 所有运输车辆必须统一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纳入省、市、县三级联网运行的大数据监控平台,对车辆行驶时间、线路、速度进行实时监控。
17.3.11 生活垃圾运输必须采用封闭方式,并采取恰当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不得超载。
17.3.12 运输生活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生活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生活垃圾。
17.3.13 运输处置作业,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车辆运输、装卸及清洗过程中产生的散落物应及时处理,并满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17.3.14 严格“三不出场”规定,确保车身及轮胎不冲洗干净不得出场,手
续不齐全、卫星定位等监控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不得出场,车辆没有 100%封闭不得出场。
17.4.1 按照本协议第 8.2.3 款给予乙方以优惠政策。
17.4.2 将生活垃圾及时运送至乙方指定的地点(垃圾储存坑)。如果运送至乙方的垃圾中含有不可处理垃圾,由甲方负责外运另行处理。
17.4.3 向乙方出具《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支付承诺函》(见附件 3),将
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和垃圾清运费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年度财政预算。
17.4.4 按照本协议第 19 条和本协议附件 1《生活垃圾供应、处理与结算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和垃圾清运费。
17.4.5 为焚烧厂固化后的飞灰无偿提供最终填埋的场所,所填埋飞灰归甲方所有并负责填埋。
17.4.6 甲方承诺确保项目在运营期间xx环境的安全、稳定,乙方与xx居民及单位发生纠纷时,甲方有协调解决的责任。
17.4.7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乙方擅自停业、歇业的,甲方或其主管部门有
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17.5.1 本项目投入运营后,在项目设施处理能力范围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处理甲方或其指定机构送往项目设施的生活垃圾。
17.5.2 因不可抗力或机械检修致使生活垃圾焚烧不能正常进行时,乙方应
在障碍消除后及时将不可抗力或检修期间积存的生活垃圾焚烧。
17.6.1 计划内暂停运营
乙方应当于每个季度运营区间结束前十五(15)日,向甲方提交下一季度设施维护计划,该计划应当明确是否进行重大维护或更新工作。如果明确对设施进行重大维护或更新,并为此需要暂停运行,乙方应当提前至少十五(15)日将暂停运营的预定日期,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乙方的维护计划,把生活垃圾运往滑县应急垃圾填埋场。
乙方提供的书面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计划内暂停运营的时间;
B.计划内暂停运营期间预计不能够处理的垃圾量;
C.恢复正常运营的预定时间。
17.6.2 计划外暂停运营导致不能连续接收垃圾
如果发生计划外项目设施停运,需减少或停止进厂垃圾数量,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解释原因,并应当尽最大努力使得计划外停运的影响减到最小。
18.1.1 垃圾清运委托管理 8 年期限内,乙方自行负责垃圾供应。垃圾清运委托管理 8 年期限届满后,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附件 1《生活垃圾供应、处理与结算协议》规定的地点、方式向乙方供应垃圾。
18.1.2 乙方接收符合本协议第 6 条【生活垃圾】定义的垃圾。
18.1.3 乙方接收由甲方或其指定机构运送的垃圾。
在特殊情况下,甲方可以临时指定其他单位运送生活垃圾,但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对此视为甲方供应的垃圾,由甲方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
18.1.4 供应垃圾量的计量应由运输单位、运营单位、政府职能单位三方共
同监督计量确认并留底。
项目保底量为日均 800 吨,自农村生活垃圾清运运营期满开始起甲方每月提
供的垃圾量不得低于保底量×实际天数,如低于保底量的,垃圾处理费仍按保底量计算。
项目拒绝垃圾供应量为日均 1000 吨。
18.4.1 乙方应当将每日进厂的生活垃圾量计量数据,通过自动化设备记录,并在每月 3 号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甲方指定的运输单位送交的垃圾量,以书面统计报表形式报城管部门(最终以政府确定的牵头部门为准)。
18.4.2 自运营开始日起至农村生活垃圾清运项目期满前的日均垃圾结算量,根据乙方供应的垃圾量确定垃圾供应结算量。
18.4.3 自运营期开始农村生活垃圾清运项目结束后,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垃圾量按照本协议附件 1《生活垃圾供应、处理与结算协议》规定确定垃圾供应量。如果某月度甲方向乙方供应垃圾的月度的日平均垃圾供应量小于日垃圾保底量时,月度垃圾结算量=日垃圾保底量×实际天数;当月度的日平均垃圾供应量大于垃圾保底量低于日垃圾拒绝量时,月度实际供应垃圾总量=该月度垃圾结算量;当月度的日平均垃圾供应量大于日垃圾拒绝量时,月度垃圾结算量=实际日均垃圾处理量×实际天数。
19.1.1 垃圾清运服务费 元/年。自垃圾清运项目进入运营期之日起,每三个月结算一次,甲方在每三个月结束后 15 日内支付垃圾清运服务费。
19.1.2 垃圾清运的绩效考核
按照滑县所辖 21 个乡镇,各乡镇作为单独考核主体,具体考核标准见附件 5。每个乡镇考核与支付农村生活垃圾清运服务费标准具体如下:
①当 100 分≥考核总分≥80 分时,100%支付当月服务费用;
②当 80 分>考核总分≥70 分时,按每 0.1 分扣除 100 元的标准扣除当月服务费用;
③当 70 分>考核总分≥60 分时,按每 0.1 分扣除 200 元的标准扣除当月服务费用;
④当总分<60 分时,按每 0.1 分扣除 400 元的标准扣除当月服务费用,并
由甲方发出整改通知书进行黄牌警告。当年如有二个月有 40%的乡镇考核得分在 60 分以下,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签署的农村生活垃圾清运委托运营合同,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生活垃圾清运服务费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金额(元)按
如下方式结算:
19.2.1.生活垃圾清运服务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8 年内,按照如下方式结
算:
季度垃圾处理服务费=实际垃圾处理量×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 2.垃圾清运委托管理结束后,按照如下方式结算
(1)季度实际垃圾处理量<季度垃圾保底量时
季度垃圾处理服务费=季度垃圾保底量×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
(2)季度垃圾保底量<季度实际垃圾处理量<季度垃圾拒绝量
季度垃圾处理服务费=季度实际垃圾处理量×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
(3)季度垃圾拒绝量<季度实际处理量时
季度垃圾处理服务费=季度垃圾实际处理量×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
19.2.2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垃圾服务费,按照本协议第 19.2.1 款确定的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计算方式和附件 1《生活垃圾供应、处理与结算协议》约定结算方法、支付程序、支付方式执行。
19.2.3 甲方向乙方支付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后,乙方应无偿接纳处理甲方供应的垃圾,不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19.2.4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绩效考核分为建设期考核、运营期考核,具体
考核明细见附件 6。
19.3 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元/吨)和垃圾清运服务费的调整
当法律变更、标准、规范、政策等变化导致项目投资总额增加或乙方追加技 改投资、或项目收入变化、税费变化,以及主要原料物价变化、职工工资变化、成本变化等因素导致项目收益发生明显变化,垃圾处理补贴单价应适时进行调整,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调整后续垃圾处理补贴单价,以使本项目取得合法收益,原则
上调价间隔时间不少于 2 年,具体调整模式见附件 4。
19.4.1 在运营期内,如发生突发事件并导致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成本和/或资本性支出增加时,则乙方有权从甲方或其指定单位依照本章规定获得一般补偿。
19.4.2 一般补偿可采用两种方式:一次性补偿;调整垃圾处理服务费。
19.4.3 生效日期后发生本协议规定的不可处理垃圾持续性超标时的补偿:此原因导致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当年的垃圾处理成本增加的金额超过其上一年度垃圾处理服务费收入总额的 2%(百分之二),甲方或其指定单位将对当年增加的垃圾处理成本中超出 2%部分给予补偿。
20.1.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与此相关配套政策的规定,办理发电上网和与电力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等相关事宜。
20.1.2 所生产的电量除自用外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足额并网。
20.1.3 乙方应当按照适用的法律规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发电上网交易量、价格和金额等有关资料,并接收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监管及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0.1.4 乙方应在运营年中每三个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前三个月与电
力公司结算电价的凭证上报甲方。
在乙方与电力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时,甲方应向电力公司说明本项目与
常规电厂的不同,并确保电力公司在上网方式、电量计算、上网电价、计划管理、费用支付以及合同期限等方面能严格按照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 号)规定的电价执行。本项目实际电价低于优惠电价 0.65 元/度时,对于实际电价与优惠电价
的差额部分由甲方另行补贴。
乙方应与电力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
乙方的银行账户、收入兑换、利润汇出等相关事宜,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条例。
第 6 章 特许经营权和委托运营权到期后的相关事宜
21.1 委托运营权到期后,委托运营权自行终止。第 22 条特许经营权到期后的设施的移交
如果国家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特许经营期自动延长,将根据当时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可另行签订特许经营权续期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2.2 移交范围
22.2.1 在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完好、无偿移交本项目设备设施、其他权利和权益、文件和资料,且应清除本项目设备设施和特许经营权上的一切债务(包括抵押、质押或任何形式的担保),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但项目公司的银行存款以及债权、债务不属于移交之列:
①待项目合作期满后,土地经营权由政府无偿收回;
②本项目设备设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③与本项目设备设施相关的所有机械和设备;
④项目公司在运营期间为设施运营而购置和取得的资产、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财产;
⑤与运营、维护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运营手册、运营记录、移交说明、设计图纸和文件等资料;
⑥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的其它内容。
22.2.2 上述移交不应附带任何负债或违约、侵权责任等任何涉及第三方权益。所有与移交的本项目运营维护设施、权益、文件等有关的负债或违约、侵权责任等,应由乙方全部清偿或赔偿完毕,或提供甲方认可的相应担保措施。
22.2.3 移交开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第 21.2.1 条款所规定本项目运营
维护设施的资产移交清册,资产移交清册应包含本项目运营维护设施相关的所有资产应列名目。
22.3.1 合作期限届满十二个月前,甲方和乙方应成立移交委员会,具体负责和办理全部项目设施的移交工作。移交委员会由甲方四名授权代表和xxx名
授权代表组成。移交委员会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举行会谈并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
详尽程序、最后恢复性检修计划以及按照 21.2 条款规定的移交范围的详细清单。最后将移交信息在市级报刊刊登,向社会公告。
22.4.1 在移交日之前 6 个月之内,乙方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相关设施进行一次恢复性维修,维修时间和项目安排与甲方商定。
恢复性维修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①核查本项目设备制造厂商的维修手册提出的标准项目;
②消除实际存在的缺陷;
③有关检修、探测、检测及易损易耗件更换等;
④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合理要求的检修项目。具体内容和标准由移交委员会制定。
22.4.2 维修后项目公司应及时通知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相关设施进行联合测试和检查,经测试的性能参数应符合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标准。如果有任何未达标处,项目公司应再进行检查直至达标,此种达标检修最迟在移交日 3 个月前完成。
22.4.3 如果乙方不能或不愿根据第 21.4 条款进行最后恢复性检修,甲方
可以兑取履约保函自行进行检修。
22.5.1 乙方所移交项目设施涉及的承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各种担保,如在移交日尚未期满,则乙方应协助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由相关承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原担保的剩余期限内继续对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承担担保责任。
22.5.2 乙方所移交项目设施涉及的承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以及其他单位
或个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如其质保期在移交日尚未期满,则乙方应协助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由相关承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原质保期的剩余期限内继续对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承担质保责任。前述工作应在移交日前完成。
22.5.3 乙方或相关承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乙方移交项目设施所投的任何保险,如在移交日尚未期满,则乙方应协助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由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在原保险期的剩余期限内作为受益人,由相关保险公司继续对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承担保险责任。前述工作应在移交日前完成。
22.5.4 乙方应在移交日将届时使用的管理和运营维护项目设施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包括以任何许可方式取得的),全部无偿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并确保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不会因使用这些技术或技术诀窍而遭受侵权索赔。如果上述技术和技术诀窍的使用权到移交日已期满,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以不高于乙方取得此等技术和技术诀窍时所付出的代价取得这些技术和技术诀窍的使用权。前述工作应在移交日前完成。
22.5.5 乙方应在移交日前三个月将与所移交项目设施相关的担保、保修、
保险和技术文件资料编制移交清单,并在移交日将原件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
22.6.1 对于乙方在本项目运营维护设施移交前签订的与本项目运营维护设施相关的养护合同、设备合同、供货合同以及任何其他合同(以下统称为“项目运营维护关联合同”),如在本项目运营维护设施移交日尚未终止,甲方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a)如甲方要求终止的,乙方应在移交前与相关单位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对于因提前终止项目运营维护关联合同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b)如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同意继续履行的,乙方应在移交前协助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与相关单位办理项目运营维护关联合同中的当事人变更手续。
22.6.2 尽管有前款规定,在本项目运营维护设施移交日前十二个月,如乙方原签订的相关项目运营维护关联合同已经期满,或尚未签订相关项目运营维护关联合同,如需续签或签订相关项目运营维护关联合同,乙方应先行书面征求甲方的意见,并根据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的书面意见处理。否则对相关项目运营维护关联合同在本项目运营维护设施移交时终止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
乙方承担。
22.7.1 乙方应在不迟于移交日前三个月,向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提 交一份当时乙方雇佣的负责项目设施运营维护的雇员名单,包括每个雇员的资格、职位、收入和福利等的详细资料。乙方同时将说明在移交日之后哪些雇员将可供 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聘用继续从事项目设施运营维护工作。但对于是否聘 用,由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自行决定。如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决定 聘用相关原乙方雇员,乙方应办理与这些雇员的劳动关系终止手续。对于乙方与 这些雇员原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对于甲方或 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未予选择聘用的乙方雇员,仍由乙方自行安置。
22.7.2 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需要在移交日之前派驻人员到乙方所在地进行培训或学习的,应不迟于移交日前六个月向乙方说明情况及拟派驻人员
名单并提供详细简历。乙方免费负责为上述人员提供培训。
22.8.1 在移交日,乙方应保证本项目处于良好的管理和养护状况(正常损
耗除外)、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且符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所约定的安全和环境等有关标准。
22.8.2 在移交日之前三个月内,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和乙方共同委派代表现场对本项目进行移交验收。如发现乙方所移交的项目设施存在缺陷、未能达到移交标准的,则乙方应及时修复。如乙方不修复,则甲方可兑取履约保函相应金额进行修复。如任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委员会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如果评定结果达到移交标准,聘请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评定结果未达到移交标准,则聘请费用由乙方承担。
22.8.3 如果未能达到验收标准(含异议情形下,经第三方机构认定未能达到验收标准的),且乙方不能自前次验收日起三十日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修复任何上述缺陷,则甲方可以自行修正,由乙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甲方应有权兑取履约保函以补偿修复上述缺陷的支出,但是需将发生的详细支出记录提交给乙方。如果达到移交验收标准,自移交完成次日起乙方对本项目设施不再承担运营维护义务。
22.8.4 由于非乙方原因,甲方未能在移交日前三个月内进行移交验收,则
视为通过移交验收。
22.9.1 乙方所移交的项目设施缺陷责任期为移交日次日起十二个月。对于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乙方须按适用法律履行保修义务,予以修复,并提供满足正常运营需要的技术咨询服务。
22.9.2 甲方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现任何上述缺陷或损坏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必须最迟于缺陷责任期结束前通知乙方。收到该通知后,乙方应尽快自费修正缺陷或损坏。
22.9.3 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上述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
陷或损坏,甲方有权自行或请第三方修正上述缺陷。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应为此
向甲方支付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否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兑取相应金额以补偿该等修理费用。
乙方及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负责各自的因为移交发生的费用和支出。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自费获得所有与移交相关的批准并使之生效,并采
取其他可能为本项目设施移交所必需的措施。
22.11.1 自本项目运营维护设施移交日起,与乙方所移交本项目运营维护设施相关的双方合作关系即行终止,乙方无权再要求该移交日之后与乙方所移交本项目运营维护设施相关的任何服务费。
22.11.2 自本项目运营维护设施移交日起,与乙方所移交本项目运营维护设施相关的所有相关权益转移给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
22.11.3 自本项目运营维护设施移交日起,由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全面负责乙方所移交本项目运营维护设施的运营维护。
22.11.4 尽管有前述三款规定,本项目运营维护设施移交日后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项下未履行完毕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应当继续履行。
22.11.5 甲方承担本项目运营维护设施移交日后乙方所移交之本项目运营
维护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该损失或损坏是由乙方的过错或违约所致。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协议,乙方应于移交日起三十日内,自费从项目场地移走乙方雇员的个人用品以及与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无关的物品。若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未能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乙方后,有权将该物品予以提存,由此产生
的提存、搬移、运输和保管等合理费用以及相关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第 7 章 不可抗力、违约与赔偿
不可抗力的定义见本协议第 6 条【不可抗力】名词解释。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时,该方有权中止履行因不可抗力而影响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对应的全部义务或部分义务,本项目协议中有相反规定的除外。
(1)任何政府部门对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实行的没收、征用、征收;
(2)法律变更。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或知道发生不可抗力之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日期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影
响,并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时提供证明。
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履行了通知程序,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建设工程进展的情况下已履行了请求延长施工进度日期的程序,则本协议中规定的履行某项义务的任何期限,经受到影响的一方请求,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履
行该项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同时间相应顺延。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决定
为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的手段。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且经过努力仍不可克服,自该不 可抗力发生或知道发生之日起九十(90)日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 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有权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协议,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依照第 26 条的规定解决。
如果不可抗力造成项目设施重大损坏,使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受 到严重不利影响,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双方协商一致后乙方可追加投资对损坏设 施进行修复、重建或经甲方重新选址并按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异地重建,乙方所追加的投资计入本项目的实际总投资,并由双方对垃圾处理补贴单价进行 核定、调价,双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如果国家或各级政府(含甲方)因不可抗力 给予乙方经济补助,重新计算本项目的总投资中应核减该补助金额。
24.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违约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使守约方遭受任何损害、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守约方有权获得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24.2 对于是否发生违反本协议的情况有争议,应按照本协议第 26 条争议的解决条款中的规定进行解决。
24.3 守约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约方违反本协议引起的损失,并有权从违约方获得为谋求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如果守约方未能采取合理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应能够减轻或
减少的损失金额。
24.4 如果由于乙方违约事件造成实质上本协议无法履行,且经甲方多次书面督促但乙方仍未能在接到书面督促文件后半年内予以改进、或者因乙方自身原因而提出的提前终止本协议,乙方将项目所有的技术资料全部移交给甲方,同时确保上述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24.5 乙方施工进场,因乙方原因,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 24 个月内未完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后,按 1000 元/天缴纳延期费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 30 个月未完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则甲方有权收回授予乙方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按本协议 25 条执行。
24.6 如果甲方或其所属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擅自在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境内设立或变相设立新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单位或企业,或将可接收垃圾送往任何第三方处理处置的;或者甲方连续拖欠乙方垃圾处理服务费超过 30 日的,经乙方书面要求未能在 60 日内解决的;或者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而实质性违约的;或者甲方因自身原因而提出的提前终止本协议,则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4.7 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实质上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或部分权利或义务,双方也没有达成补充协议或新的合作协议,则本协议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甲方有权立即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25.1.1 乙方在第 8.1 条款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实质不属实,使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25.1.2 乙方未能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款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并保持其有效的;
25.1.3 乙方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放弃建设或视为放弃建设情形的;
25.1.4 乙方根据中国法律进行清算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5.1.5 乙方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5.1.6 乙方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25.1.7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对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擅自停止运营维护服务(如属紧急情况的除外,但应在发生的同时口头告知甲方,并应在发生后一日内书面报告甲方);
25.1.8 合作期限内,垃圾清运项目在运营年度内有两次有 40%的乡镇考核得分在 60 分以下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在建设期的考核低于 60 分的;
25.1.9 乙方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25.1.10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的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乙方有权立即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25.2.1 甲方在第 8.2 条款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做出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使甲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25.2.2 甲方未按规定支付服务费,且在乙方书面通知六十日内仍未足额支付;
25.2.3 就第 24 条项下的任何补偿和赔偿,在乙方提交符合要求的文件并且双方达成一致后报政府部门审批,政府部门在报批后的九十日内不予批准,但甲方另行给予补偿的除外;
25.2.4 因甲方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建设超过 90 日;
25.2.5 因前期手续等问题导致项目无法通过竣工验收,导致甲方不能按照
约定支付费用的;
25.2.6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乙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25.2.7 项目被退出财政部或河南省财政厅 PPP 项目管理库的。
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合同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向另一方发出提前终止通知。
25.4.1 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按照第 25.1 条款或第 25.2 条款发出的任何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应表述引起发出该通知的乙方违约事件或甲方违约事件的合理详细的情况:
(a)在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二十个工作日之内或 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下称“协商期”)协商避免本合同终止的措施;
(b)如果甲方和乙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并且或者甲方或乙方(视情况而定)在协商期纠正了甲方违约事件或乙方违约事件,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
25.4.2 提前终止通知在协商期之后,除非:
(a)双方另外达成一致;或
(b)导致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的甲方违约事件或乙方违约事件得 到纠正。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有权发出提前终止通知,另一方收到提前终止
通知后的次日即为提前移交日(下称“提前移交日”)。
25.5.1 自任何一方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起,至提前移交日前一日,双方
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25.5.2 自提前移交日起,甲方应立即自行承担费用负责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 并按照第 25.6 条款与乙方进行提前移交。
25.5.3 自提前移交日起,双方在本合同项下未履行完毕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应当继续履行,包括根据第 25.7 条款可能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本合同的提前终止不影响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他条款
的效力。
25.6.1 移交范围
(a)本合同任何一方根据第 25.1 条款或第 25.2 条款的规定发出提前终止
通知后,乙方应根据第 22.3 条款规定的程序向甲方提前移交按照第 22.2 条款要求的的项目设施、相关文件资料和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权利和权益。
(b)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则第 22.2 条款中所列的各项应按照在提前终止通知发出时的状态被移交。
25.6.2 移交程序
(a)自提前移交日,乙方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益全部转移给甲方,双方应在 30 日内完成移交工作;
(b)双方于三十日内按第 25.7 条款确定终止收购金额,甲方应在确定终止
收购金额后一百二十日内支付全部终止收购金或按照 25.8 条约定支付。
25.7 提前终止的补偿金补偿原则和补偿标准
序号 | 提前终止之情形 | 终止补偿金 |
1 | 乙方违约 | 建设期内终止,为 0.8×A1 |
运营期内终止,为 0.8×A2+D | ||
2 | 甲方违约 | 建设期内终止,为 A1 |
运营期内终止,为 A2+D |
3 | 自然不可抗力 | 建设期内终止,为 A1-B-C |
运营期内终止,为 A2-B-C | ||
4 | 政治不可抗力 | 建设期内终止,为 A1-B-C |
运营期内终止,为 A2-B-C |
A1:经审计的xxxx收回的投资;
A2:经审计的乙方尚未收回的可用性服务费项目总投资的现值+经甲方认定
的实际发生的应付未付的垃圾处理服务费和垃圾清运服务费; B: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乙方实际获得的保险赔款;
C: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因乙方投保不足,导致所获保险赔款无法使项目设施恢复到出险前的正常状态和价值的恢复性建设费用缺额部分(如有);
D:终止后根据合同的约定,乙方应向甲方移交运营维护所需的设施、备品备件等的合理评估值;
合同解除后 90 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25.7 确定的终止补偿金。乙
方应在收到前述终止补偿金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所收款项的金额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第 8 章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通过双方补充协议或相关文书体现,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各条、款、项或与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以及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当尽力通过协商友好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
若在尝试友好协商解决后六十(60)日内,该争议仍未能通过友好协商得到
解决,双方同意将有关争议、分歧或索赔提交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 9 章 解释规则和其他条款
本协议包括附件1 至附件6 及双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对本协议及其附件进行的修改及补充文件。本协议的每一份附件都应被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协议
的正文与附件之间如有歧义,应当以本协议正文为准。
下列文件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具有法律效力:
(1)本项目的《可研报告》及批复;
(2)本项目的《环评报告》及批复;
(3)本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批复;
(4)本项目的施工图及设计变更;
(5)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等。
上述文件对双方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时具有解释权。
本协议及本协议相关文件,构成双方对本项目实施的完全理解,取代双方以前所有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和口头xx、协议或安排。
27.4.1 双方中的一方在任何时候均有权提议对本协议进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当一方认为有必要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时,应当对修改、补充或变更本协议的理由进行xx,并书面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在 14 日内给予回复。协议修改通知方应主动催促对方书面回复,被通知方
逾期没有予以回复的,视为同意修改;
27.4.2 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后,只有以书面形式且由双方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并具有约束力。
如果本协议中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约定的仲裁机构宣布为不合格、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1)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2)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更换,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或更改应可能恰如其分地xx双方之间的利益、权利和义务。
双方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义务及债务均为各自的、且是非连带的或共同的。每一方应当各自并分别对本协议项下的责任、义务及债务负责。
双方任何一方除非通过书面通知弃权,否则其他任何形式的通知、告知均不视为放弃本协议中的任何权利。如果双方任何一方未坚持严格履行本协议中的任何权利,或未履行其本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当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
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国法律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相关事项如果中国法律未有相应的规定,双方应当按照适用的国内惯
例进行友好协商解决。
28.4.1 甲、乙双方对其在本项目谈判、签约及履行过程中接触、了解和获得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与本项目相关的法律文书、资料和信息等均负有保密的义务,非经本协议对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故意或过失将其对外公布或提供、披露、泄露给第三人,但法律规定应当公布或向第三人提供的除外。
28.4.2 甲、乙双方均应保证其工作人员及其授权委托人遵守本协议之规定,并应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与其授权委托人依照本协议签订保密协议,以确保本
协议的顺利实施。
本协议以中文订立;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捌份,双方各执肆份。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后即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 10 章 附件
附件 1 《生活垃圾供应、处理与结算协议》
附件 2 《甲方提供的永久性设施》
附件 3 《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支付承诺函》
附件 4 《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调价公式》
附件 5 《垃圾清运项目绩效考核》
附件 6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绩效考核》
以下无正文
签章页
甲方: 乙方: 【】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签约日期:2018 年月日
附件 1《生活垃圾供应、处理与结算协议》
本项目运营期间所需生活垃圾供应与处理的前提条件,应当符合《滑县农村生活垃圾清运与静脉产业园垃圾焚烧发电一体化项目 BOT 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
甲方承诺向乙方供应甲方境内可供的全部生活垃圾,垃圾清运项目存续期间,乙方自行负责静脉产业园垃圾发电项目的垃圾清运;垃圾清运项目期满后,甲方负责将生活垃圾送交乙方进行处理;乙方承诺将按照国
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处理甲方送交的全部生活垃圾。第 3 条供应生活垃圾的质量及检测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对甲方的生活垃圾进行全面调查评估,保证入炉生活垃圾的低位热值年度平均值不低于《可研报告》评估值。
3.2.1 生活垃圾抽样检测
乙方应当在每个运营年度内,对甲方供应的生活垃圾理化特性进行一(1)次检测。检测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及物理分析方法》(CJ/T3039-95)的规定。采样的生活垃圾,应当在双方确定的时间、地点提取。
3.2.2 生活垃圾理化特性的检测,由双方委托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
双方对检测的结果予以认可,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第 4 条生活垃圾供应计划
4.1 年度生活垃圾供应计划由双方共同编制。下年度生活垃圾处理量计划应当在上年度结束前六十(60)天内编制完成。
4.2 每个运营年度生活垃圾供应计划量,不得低于保底生活垃圾处理量或额定生活垃圾处理量。
4.3 当年度生活垃圾量超过额定生活垃圾处理量时,且项目设施有能力提
高生活垃圾处理量,届时年度生活垃圾处理量计划按照项目设施实际处理能力编制。
垃圾清运项目存续期间,乙方自行负责静脉产业园垃圾发电项目的垃圾清运;垃圾清运项目期满,在特许经营期内(包括国家法定的公休日、节假日),甲方 可以在每天二十四(24)小时内(零点至二十四点)向乙方供应生活垃圾。
甲方应当在每个运营年度开始前的三十(30)天(如果运营年度是非完整公历年度,在项目调试接收垃圾之日前的三十天),将供应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及其车辆牌号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对甲方指定的运输单位及其车辆进行确认;当运输车辆车牌号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5.3.1 甲方指定的运输单位供应生活垃圾的运输车辆,经设置在垃圾处理设施入口处的地磅计量后,将生活垃圾卸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垃圾坑内。
5.3.2 供应生活垃圾的运输车辆车牌号及计量的相关数据采用 IC 卡自动计算,当 IC 卡系统出现故障时,采用手工作业输入数据。
供应生活垃圾的运输车辆,应当服从垃圾处理设施工作人员的管理;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当依次通过地磅计量;进入厂区内生活垃圾储存设施区时,按照设置的信号和显示器指令的顺序将生活垃圾卸入垃圾储存坑内,然后按照指定的出口离开厂区。
甲方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的管理,在生活垃圾收运过程中尽最大努力减少未分类生活垃圾中的不可处理垃圾量,保证生活垃圾供应的质量。
计量设备和仪器在安装或设置时,其功能有效性须经政府技术和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测试、校验或具有设备厂家出厂检测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乙方应当按照适用的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项目设施维护计划中,应当明确所有计量设备和仪器的维护周期、时间,并进行例行检查与维护。因管理不善,导致计量设备和仪器不准确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在维护和测试、校验间隔期间,乙方应当确保计量设备和仪器的密封标准符合适用法律的规定,
并且是完整、安全的。
甲方向乙方供应的生活垃圾应通过地磅计量。
自运营开始日起至农村生活垃圾清运项目期满前的日均垃圾结算量,根据乙方供应的垃圾量确定垃圾供应结算量。如果某月度(指运营月月,下同)乙方供
应垃圾的月度的日平均垃圾供应量大于垃圾拒绝量时,月度垃圾供应量即为月度垃圾结算量;当月度的日平均垃圾供应量小于垃圾拒绝量时,月度垃圾结算量为实际垃圾供应量。
自运营期开始农村生活垃圾清运项目结束后,如果某月度甲方向乙方供应垃 圾的月度的日平均垃圾供应量小于垃圾保底量时,月度垃圾结算量为垃圾保底量;当月度的日平均垃圾供应量大于垃圾保底量低于垃圾拒绝量时,月度实际供应垃 圾总量为该月度垃圾结算量;当月度的日平均垃圾供应量大于垃圾拒绝量时,月 度垃圾结算量为垃圾实际供应量。
乙方向甲方上报的有关垃圾数量统计报表经甲方确认后,作为结算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的凭证。
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每三个月结算支付一次,并按运营年统筹结算后予以优惠。
7.5 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费的计算方法
生活垃圾清运服务费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费金额(元)
按如下方式结算:
1.生活垃圾清运服务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8 年内,按照如下方式结算:
季度垃圾清运处理服务费=实际垃圾处理量×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
2.垃圾清运委托管理结束后,按照如下方式结算
(1)季度实际垃圾处理量<季度垃圾保底量时
季度垃圾处理服务费=季度垃圾保底量×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
(2)季度垃圾保底量<季度实际垃圾处理量<季度垃圾拒绝量
季度垃圾处理服务费=季度实际垃圾处理量×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
(3)季度垃圾拒绝量<季度实际处理量时
季度垃圾处理服务费=季度垃圾实际处理量×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
乙方在每个三个月结束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三个月垃圾处理服务费结算单,同时提供其与电力公司结算电价的凭证。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材料,结合绩效考核打分情况对支付金额进行审核,并应在收到乙方结算单、甲方要求的证明记录和资料及绩效打分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无误的金额通知乙方出具可供政府方入账的凭证,在收到凭证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如出现考核不达标的,核减数额从当年的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补贴)中扣减。甲方逾期付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天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 1.5 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8.1 甲方应将垃圾处理服务费纳入甲方上级政府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由当地政府财政部门提供和出具支付承诺(见附件 3)。甲方必须保证按《特许经营协议》及附件的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经确认的垃圾服务费。若甲方连续叁个月未按本协议要求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乙方有权停止运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7.8.2 乙方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不能正常运营垃圾处理项目、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给予适当合理补偿。
7.9.1 一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另一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应当汇入对方为此而书面通知的指定银行账户。双方的一方自本协议生效日之后应当尽快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其银行账户。
7.9.2 一方确需改变账户,应当提前十(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另一方。第 8 条违约执行的原则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双方任何一方均存在着发生偏差、遗漏、缺陷、不妥、延误、过失等行为的可能,只要这些行为对另一方的利益、权益未构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双方同意相互给予谅解,并不认定这些行为是违约行为。但发生或存在这些行为的一方,必须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纠正、弥补并商谈。
当违约方的违约给守约方造成实质上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除给予守约方赔偿外,不免除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附件 2《甲方提供的永久性设施》
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列设施及服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费用:
一、 道路建设:在项目开工前,连接到项目用地的红线外道路。道路为
混凝土或沥青铺设道路,且有足够的宽度和强度;能够满足顺利向焚烧处理厂运输垃圾,各种辅助材料、药品等,及焚烧处理厂运出的炉渣、飞灰等的需要。
二、 供水工程:在项目开工前,供水管连接到项目用地红线处;提供的
水质和水压须满足乙方的要求。如市政供水管网到达不了项目红线外,甲方允许乙方使用地表水、自来水、中水作为生产用水。
三、 排污管网工程:在项目开工前,经处理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和其他废
水管网连接到项目用地红线处,满足生活垃圾渗滤液和其他废水排放的需要。 四、 输变电工程:在项目开工前,连接到项目用地红线处的输变电工程,
能够满足项目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五、 通讯设施工程:在项目开工前,连接到项目用地红线处通讯设备端
口的通讯线路,能够满足乙方的要求。
六、 供气工程:在项目开工前,连接到项目用地红线处供气管路,能够
满足乙方的生活需要。
七、 在项目投入运行前为焚烧厂产生的炉渣及固化后的飞灰提供处理处
置的场所。
八、 若甲方提供以上基础设施需乙方进行资金支持的,则另行商议。
附件 3《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支付承诺函》
【项目公司】 :
依据滑县人民政府和贵公司签署的《滑县农村生活垃圾清运与静脉产业园垃圾焚烧发电一体化项目委托运营和特许经营协议》及其附件规定的支付期限、条件与方式,我局承诺每月直接向贵公司支付本协议规定的垃圾处理服务费,付款性质体现为财政补贴,但乙方应提供甲方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函。如我局未遵守以上承诺,我局同意承担全部责任。
滑县财政局
二○一八年 月 日
附件 4 《垃圾清运服务费和垃圾处理服务费调价公式》
1、滑县农村生活垃圾清运项目
本项目的调价主要是服务费基数的调整,包括两个部分:最低基本工资标准调整、油价调整。
(1)调价条件
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等费用价格应根据影响成本变化(不含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因素,遇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应从调整之日起上调费用)的因素每两 2
年调整一次。两次价格调整的间隔必须满 2 年,首次价格调整时间距项目正式开
始运营日应满 2 年。如原定的价格调整年未满足价格调整条件,则在之后的任意一年满足价格调整条件时即以该年为价格调整年,且该年价格调整后,即以该年为起始年度,下次调价应当在该次调价 2 年之后。
(2)调价公式
委托运营期第 n 年费用价格调整公式为: Pn= Pn-1 × R
式中:Pn 特许期第 n 年第一个经营日起适用价格(单位:元/吨); Pn-1 特许期第 n-1 年第一个经营日起适用价格(单位:元/吨); R— 调价系数
调价系数公式:
R=α1×(En-1/En-2)+α2×(Fn-1/Fn-2)+α3×(Yn-1/Yn-2)其中:
α1:为现行价格中人员工资、福利、保险费的费用在相应成本费用中所占的权重;
α2:为现行价格中车辆设备的保险、油耗、水耗、维修保养在相应成本费用中所占的权重;
α3:为现行价格中税金在相应成本中所占的权重;
En-1:第 n-1 年项目公司人工工资福利保险费总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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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2:第 n-2 年项目公司人工工资福利保险费总额(单位:元);
Fn-1:本项目第 n-1 年时的车辆设备的保险、油耗、水耗、维修保养费用总额(单位:元);
Fn-2:本项目第 n-2 年时的车辆设备的保险、油耗、水耗、维修保养费用总额(单位:元);
Yn-1:第 n-1 年时的税金税率; Yn-2:第 n-2 年时的税金税率; α1+α2+α3=1
以上各权重系数按照项目运行第一年的实际成本构成比例来核定共同确认。如果上述任何基本指数采用上一级统计局公布的该指数替代;自滑县或安
阳市统计局提供上述基本指数之日,改为采用河南省统计局公布的指数。
上述调整自提出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并调整到位,于申请调价之日起执行。
2、静脉产业园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1)调价因素
为保障投资人的投资收益不受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本项目垃圾处理服务费(补贴)单价将设置调整机制。当出现投资额变动、物价指数变化、上网电价调整、税收政策变化等情况时,可依据约定的详细调价公式内容进行调价。
①静态投资额变化时的调整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投资将在未来的运营期内通过摊销进入总成本中,直接 影响项目垃圾处理服务费,如果项目最终的投资与公开招标时预计投入相差太大,则有一方会受到损失。因此,项目竣工时,由政府和投资人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对 项目的总投资进行评估和审计,如审定的投资总额比竞标时报价超过和低于
(10%),则应采用调价以下公式调整垃圾处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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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M′为调整后的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元/t);M0 为调整前的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元/t);P0 为调整前项目静态投资总额;P′为经竣工审计后确认的静态投资总额;i 为响应文件中项目内部收益率(IRR);n 为约定的特许经营年限;(A/P0,i,n)和(A/P′,i,n)均为年金现值。
②法律变更时的调整
在项目特许期内的任何连续二年期间,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公司在剩余的项目特许期内对项目的资本投资累计变化(增加或降低)等于或超过人民币叄仟万元(小写:RMB 30,000,000.00);或在项目特许期内任何一年期间,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造成项目公司经常性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成本、税负等)的累计变化( 增加或降低) 数额等于或超过人民币叄佰万元( 小写: RMB 3,000,000.00),且该种变化没有通过其他途径得到补偿,则双方可以通过调整垃圾处理服务费或其他方式(如减少届时应付的任何费用的形式),以使项目公司保持如没有发生法律变更的情况下基本相同的经济状况。
(2)调价公式
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随上网电价变动、物价指数变化、税收政策变化的调价公式如下:
调 整 后 的 年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服 务 费 = Ws×Q = { Ws1 + Ws1×[(1+in-3)×(1+in-2)×(1+in-1)-1]-△P/Q +(△T/Q×β) }×Q
式中 :Ws 调整后的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元/吨);Ws1 调整前的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元/吨);i 综合物价变化指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2
+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2)-100]/100,以滑县统计局公布的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为准;△P 电价变化后,年售电收益变化值(增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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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为-)(元);△T 税率调整后,年总税收支出的变化值(增加为+,减少为-)(万元);Q 年生活垃圾处理量为 36.5 万吨 [本项目年生活垃圾处理量
(吨)由采购社会资本方时社会资本方通过自行实地调研和科学分析得出,并考虑农村生活垃圾清运项目委托运营 8 年期限中生活垃圾处理量风险由社会资本方承担,Q 值保持不变;委托运营 8 年期满,生活垃圾处理量风险由政府方承担,参与调价公式计算];β税收政策变化时政府方所承担的可控风险系数(本级政
府不可控税收政策风险由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合理承担,在 PPP 项目合同约定)。注:
①第一次调价时间为商业运营日开始后满 12 个月,第一次调价后,每满二年且综合物价指数累计变化值超过 3.33%,则进行价格调整。每次调价时,若税收、电价政策未遇调整,则只调整物价变化部分。
②税收和电价变化的调整不互相影响,即电价调整时,当期税收无变化则不进行税收调整;税收调整时,当期电价无变化,则不进行电价变化调整。PPP项目合同初步设定初始电价为每吨进场垃圾上网售电 280kWh(国家发改委另有规定可随之调整)以内,上网电价享受政策优惠电价(按每度 0.65 元计算),超过部分电价执行河南省燃煤脱硫机组标杆电价;在国家税收法律或政策未发生变化前,项目公司依法缴纳的其他税收,政府方不予任何补偿。国家税收法律或政策发生变化后的处理办法按上述公式进行。
③在调价条件达到时,主张调价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并附相关依据,双方应在通知后的 60 日内对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进行调整并就此签订书面协议,调整后的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自调价的书面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
④β风险系数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为 。
(3)价格调整启动机制
根据不同的前提条件,调价公式有不同的启动机制。一般而言,垃圾焚烧 发电项目调价公式的启动机制分为定期调价和临时调价。定期调价是指项目公司 乙方根据调价因子的变动情况,定期(以 2~3 年的周期居多)按调价公式计算 出新的垃圾处理补贴,然后在下一轮调价前采用这个新价格向甲方政府提出调价,并且由甲方政府按此计付垃圾处理服务费。另外,若在调价期间为应对一些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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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子(如上网电价等)在短期内发生波动引起的经营成本大幅变动风险,启动临 时调价机制,调价公式同定期调价公式。调价公式启动机制中一般还约定临时调价机制。比如上网电价的调整发生在 2 个调价日之间,则项目公司可以申请临时调价。
为使调价具有可操作性,应完善启动调价启动和实际操作程序,当达到调价
要求时由乙方项目公司向甲方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书
面申请,请求按照调价公式对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进行调整,并在申请中对调整理由、调整范围和调整后的垃圾处理服务费(补贴)单价进行描述,甲方政府主
管部门在接到乙方项目公司书面申请在约定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如在约定期限内
不回复则视为同意乙方项目公司的申请。在政府主管部门甲方同意后,在乙方项
目公司提出申请的下一个工作月按新的垃圾处理服务费(补贴)单价执行。
3、调整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的备忘录
每次调整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价格的全过程,形成书面备忘录,作为下次调 整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价格的参考。备忘录须由双方各自授权代表签字方可生效。备忘录一式四(4)份,甲方执二(2)份,乙方执二(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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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垃圾清运项目绩效考核》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备注 | |
组织实施 | 成立组织 (10 分) | 各乡镇成立以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村(社区)参加的组织领导机构。 | |
制定方案 (10 分) | 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 ||
工作安排 (10 分) | 乡镇党委、政府认真研究本乡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有记录, 认真落实垃圾治理工作安排,积极配合检查考核。 | ||
队伍建设 (10 分) | 各乡镇政府成立相关的环卫机构(配备专门管理人员不少于 5 人),负责组织实施本乡镇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制定本乡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的环卫专项整治活动开展;负责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以及环境卫生监督管理。 | ||
管理制度 (10 分) | 各乡镇制定环境卫生管理、清扫保洁监管、垃圾清运监管、中转站监管、环卫基础设施监管等规章制度。 | ||
资金保障 (10 分) |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保障日常运行、维护资金的落实。 | ||
督导检查 (20 分) | 对中标公司的监督检查要求分工明确,检查记录详细,惩处有依据。 | ||
满意率 (10 分) | 随机选择 10 户,入户调查群众满意度。 | ||
作业管理 (15 分) | (1)环卫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滑县城乡生活垃圾治理作业质量标准及规定》的作业时间。 (2)清扫作业和保洁作业合理衔接无空缺。 (3)保洁员身着工作服并佩带安全标志进行作业。 (4)保洁员工作时间不离岗、不串岗。 (5)中标公司管理及作业人员必须服从招标人的指导、督查和考核 | ||
清扫保洁质量管理 (15 分) | (1)路面、人行道、路牙、路肩、绿化带、树穴干净整洁。 (2)村庄内、田间地头干净整洁,无成堆垃圾。 (3)雨水井口、下水道等整洁、通畅。 (4)严禁焚烧垃圾和乱倒垃圾。 (5)路肩除草宽度不少于 1.5 米,杂草不高于 5 厘米。 (6)路肩杂草不得遮挡路肩状况、警示桩、警示牌、里程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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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作业质量 | 水面打捞 (10 分) | (1)河面、湖面、沟渠、河滩、堤岸等区域无垃圾和漂浮物,无明显水生植物。 (2)水面打捞物集中堆放妥善处置,无二次污染。 (3)河岸两旁及隔离护栏下无垃圾。 (4)堤岸绿化带内无纸屑、农药瓶、塑料瓶等杂物 | |
垃圾桶果皮箱保洁 (10 分) | (1)垃圾桶、果皮箱外观应整洁、无污垢,每天需清洗箱体 1 次,箱内垃圾应日产日清,无积压、满溢; (2)果皮箱等环卫设施损坏须及时修理。 | ||
广告牌、牛皮癣保洁和管理 (10 分) | 合同规定范围内无“牛皮癣”、乱张贴 | ||
垃圾焚烧量 (10 分) | 农村生活垃圾全部转运至静脉产业园或生物质发电厂进行无害化处理。 | ||
垃圾收集处理 (10 分) | (1)制度完善,责任明确。 (2)垃圾中转站内外干净整洁,管理有序。 (3)密闭化运输、沿途无污水滴漏、无撒落垃圾。 (4)无超高超载。 (5)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6)按规定地点倾倒垃圾 | ||
路面冲洗 (10 分) | (1)集镇街道每周洗扫 2 次。 (2)每年夏秋季(4 月 1 日-10 月 31 日)保证主要道路每周冲洗一次以上,遇节假日、迎检及重大活动需根据情况要求增加洒水次数。 (3)雨后及时清理路面及低洼处淤泥、污水。 (4)人行道、门店前清洗时间自行安排,做到路见本色,无油污、痰迹、口香糖渣等污垢。 (5)渣土等道路污染要及时组织人员清洗,冲洗干净路面 | ||
投诉通报 (10 分) | 做到无投诉,无通报,无新闻媒体曝光 |
按照滑县所辖 21 个乡镇,各乡镇作为单独考核主体。每个乡镇考核与支付农村生活垃圾清运服务费标准具体如下:
①当 100 分≥考核总分≥80 分时,100%支付当月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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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当 80 分>考核总分≥70 分时,按每 0.1 分扣除 100 元的标准扣除当月服务费用;
③当 70 分>考核总分≥60 分时,按每 0.1 分扣除 200 元的标准扣除当月服务费用;
④当总分<60 分时,按每 0.1 分扣除 400 元的标准扣除当月服务费用,并由
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发出整改通知书进行黄牌警告。当年如有二个月有 40%
的乡镇考核得分在 60 分以下,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有权解除与项目公司签署的农村生活垃圾清运委托运营合同,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本协议签订后 6 个月内为磨合期,不进行考核。甲方在三个月满后十五日内支
付前三个月的垃圾清运服务费;合同签订后 6 个月,甲方开始对乙方的服务进行
考核,每三个月进行考核一次,于合同签订后第 10 个月的前 10 日完成前 3 个月
的考核,,并在第 10 个月的 15 日内完成垃圾清运费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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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期
编号 | 指标 | 考核内容 | 备注 |
1 | 前期手续 (20 分) | 静脉产业园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前期手续的完善性 | |
2 | 项目进度 (15 分) | 本指标主要指静脉产业园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各项建设工作的进度是否满足本项目专项合同对项目进度的要求和按时向政府方提交工程进度 报告的要求 | |
3 | 项目设计管理 (20 分) | 本指标主要指设计及前期技术资料完备性和设计资料与 PPP 项目合同技术方案的一致性 | |
4 | 项目质量控制 (20 分) | 本指标主要指静脉产业园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质量控制和现场施工管理及施工质量情况 | |
5 | 项目变更管理 (10 分) | 本指标主要指项目在前期实施工程中发生的变更 | |
6 | 备案监管配合 (10 分) | 本指标主要指静脉产业园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是否满足政府方监管配合的约定 | |
7 | 投诉处理 (5 分) | 本指标主要指在建设期内出现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造成上访及投诉事件 |
在项目建设期内,甲方在最终验收之前,参照以表对项目建设期相关内容进行评价考核,并将建设期考核结果作为政府方验收的重要前置条件。
考核指标:得分≥85 分,给予进行初步验收或最终验收。
考核指标:60 分≤得分<85 分,按评委建议整改后进行初步验收或最终验收。
考核指标:得分<60 分,视为建设不合格,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有权
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有权提前解除 PPP 项目合同。
(2)运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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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备注 | ||
组织管理 | 组织结构 (3 分) | 建立项目建设与管理组织机构,结构合理,运行顺畅 ,有相应岗位职责和管理手册 | ||
人员配备 (3 分) | 建立有相应项目建设与管理团队,并配备有相应技术、财务、管理等关键岗位的人员,人员结构、专业配备合理 | |||
责任落实 (3 分) | 责任制落实到位,日常工作正常开展 | |||
管理体系 (3 分) | 建立合理的质量管理体系、健康、安全、环保(HSE)体系、应急预案及演练体系等 | |||
后方支持 (3 分) | 社会资本方承诺对项目公司支持并给予相应授权 | |||
运营维护内容 | 工艺控制 (20 分) | 生活垃圾处理环节 (10 分) | 保证垃圾接收与储存、垃圾焚烧、余热利用、烟气处理、自动控制系统、电气系统、灰渣处理系统、垃圾渗沥液收集输送系统以及给排水等子系统工艺稳定正常运行。 | |
垃圾处理环节 (7 分) | 保证工艺参数控制稳定性 | |||
污水处理环节 (3 分) | 保证污水处理工艺控制稳定,出水达标排放 | |||
系统产出综合能力 (20 分) | 处理能力 (12 分) | 各项目处理能力能达到设计能力 | ||
称量计量系统 (2 分) | 重量计量有完整的记录,系统运行正常 | |||
数据采集系统 (2 分) | 各项控制系统运营指标信息采集完整,有完整的记录并建有实时在线监控系统(并实时将数据上传到环保部门),系统运行正常 | |||
稳定运行 (2 分) | 不低于年度稳定运行时间,根据实际稳定运行时间进行评价 | |||
质量 监管 (2 分) | 包括垃圾处理质量、日常维护维修等内容的评价 | |||
资源化 | 电力上网 | 资源化产品(上网电量)销售良好,对于项目持续稳定运行提供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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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4 分) | (2 分) | |||
合法 利用 (2 分) | 炉渣合法利用 | |||
环境监测与 污染控制 (8 分) | 臭气、污水等污染物排放指标、厂房区域的噪声控制满足环评批复及国家标准 | |||
化学品消耗量 (4 分) | 项目公司建立化学品消耗量台账 | |||
设备检修及维护 (2 分) | 及时检修及维护(含红线外配套工程的维护),保障各设备正常运转,性能良好 | |||
绿化维护 (2 分) | 综合考虑排放污染物的性质和地区气候条件,选植适宜的绿化植 物,进行绿化维护 | |||
人行步道养护维修管理 (3 分) | 主要包括人行步道维修养护完好;春季集中维修期和冬季保养期应对;养护维修作业时要做到文明施工等 | |||
照明设施维修 (1 分) | 路灯光源保持完好,照度和亮度达到国家标准要求;道路照明的维修系数不低于 0.70 | |||
安全管理 | 安全规程及培训 (4 分) | 操作规程齐全,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 ||
安全事故 (5 分) | 无责任安全事故 | |||
安全防护 (2 分) | 工作现场配备安全保护设施 | |||
应急预案 (2 分) | 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并定时演练 | |||
档案信息管 理 | 日常维护 (4 分) | 建立日常工作日志、周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等 | ||
电子信息化 (4 分) | 建立并完善运营维护电子信息化平台 |
运营期内,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有权根据双方认可的绩效考核指标约定组织考核。
①绩效考核指标
针对运维指标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在 75 分以上,视为满足运维服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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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当期政府补助金额按绩效考核后的结果来确认应支付的比例:绩效考核结果在 100 分≥总分≥85 分,支付比例为 100%; 85 分>总分≥75 分,支付比例为 90%;
75 分>总分≥60 分,支付比例为 80%;
总分若连续两个年度考核得分低于 60 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②绩效考核方法
运营维护期内,甲方主要通过常规考核和临时考核的方式对乙方服务绩效水平进行考核和监督管理。
常规考核:常规考核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年终进行综合考核。在乙方向甲方提交三个月度运维情况报告后 5 日内进行,并应在 7 日内完成。甲方需提前 48小时通知乙方开始考核的时间,乙方在甲方的监督下,在规定的考核现场对组织管理、运营维护内容、安全管理、档案管理、服务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打分。
临时考核:甲方可以随时自行考核乙方的运维服务,如发现缺陷,则需在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在绩效考核要求的时间内修复缺陷。
乙方在每个三个月结束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三个月垃圾处理服务费结算单,同时提供其与电力公司结算电价的凭证。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材料,结合绩效考核打分情况对支付金额进行审核,并应在收到乙方结算单、甲方要求的证明记录和资料及绩效打分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无误的金额通知乙方出具可供政府方入账的凭证,在收到凭证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如出现考核不达标的,核减数额从当年的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补贴)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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