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7—0201)
(GF—2017—0201)
宿迁市宿城区洋北初级中学景观工程施工合同
(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
制定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宿迁市宿城区洋北初级中学
承包人(全称):xxx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宿迁市宿城区洋北初级中学景观工程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宿迁市宿城区洋北初级中学景观工程
2.工程地点: 洋北初级中学
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4.工程内容:景观工程,包括:景观、给水、土方、电气管网等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 清单及图纸。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5.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景观、给水、土方、电气管网等工程。
二、合同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40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壹佰壹拾捌万玖仟玖佰元整(¥ 1,189,900.00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xx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网上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贰 份,承包人执 贰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 施工谈判文件(包括修改澄清通知)及答疑、响应文件 及附件;(2)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3)双方有关工程的合同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 综合 ;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
通信地址:xxxxxxxxxxxxx 00 x 。
1.1.2.5 设计人:
名称:xxxx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工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
1.3.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的有关本工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及省、市 有关规定。
1.3.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承包人自备国内现行适用的标准、 规范、规程及配套图集。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 函附录;(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0)其他合同文件。
1.5.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全套施工图壹套,如承包人需增加图纸份数,可自行复制, 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与本合同工程内容相关的图纸,承包人收到图纸后应认真 核对,如发现有明显错误或遗漏,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发包人,否则应承担全部责任。
15.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工程进度计划、材料进场总计划、甲供材及设备进场 计划。进场施工前提供材料计划,材料投标品牌,按发包方及监理方要求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已完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发包人供材料清单、承包人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等资料)。分项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根据施工现场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贰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加盖承包人公章;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资料后七天。
1.5.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6.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三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7.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只有项目施工人员办理许可证才能进入施工现场,其他无 关人员一律不能施工现场,如果擅自进入现场,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7.2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施工场地内和本项目有关的道路。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 包人自备。
1.7.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履行图纸的保密义务,不得将 图纸内容泄露给无关的第三方或将图纸用于非发包方同意的本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
1.8.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1.8.3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不得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一切事 宜。
1.8.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如有,将由承包人承担。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
程量清单偏差超出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 量的。
姓名: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的审批权;工程变更 的确认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权;工程款的审查权和支付权;特殊及重要施工工艺和材料发包;合同的解释;等等。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
2.2.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 及完成的时间:计划工期前将施工现场各种障碍物清除。如发包人认为需承包人积极配合或需要清除的障碍物,承包人应服从安排,配合工作,费用按责任划分,参照通用条款。
(2)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竞标人根据现场考察后,自行完成用水用电,关系由发包人负责协调,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3)关于材料场地及办公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作内 容要求,分别整理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竣工图纸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建档案馆要求,汇总为完整的建设项目竣工资料一式伍套报发包人,否则每迟一天,自愿承担壹万元的违约金。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一式五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后30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提供工程量计算的底稿、完整的变更签证等相关的 结算资料,书面形式及电子形式 (均有)。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按通用条款执行 。
3.2.1 项目负责人:姓名:xx;
身份证号:320819197212205217;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苏 232141432037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苏建安 B(2014)1301092;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权利和义务
,履行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
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及本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全部在工地上班,每周在工地工作时 间不低于6日,每天在工地工作时间不低于8个小时,特殊情况下需离开时需事先征得你方同意。并遵守发包人考勤、考核制度,凡发包人考勤、考核点名时不在岗的(含会议前的考核点名),每人每次交违约金500元;擅自离岗超过2小时的,每人每次交违约金800元;擅自离岗超过4小时的,每人每次交违约金1500元;发包人并有权采取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停止支付工程款等措施。
3.2.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除出现江苏省建设厅苏建招〔2005〕580号文件中 所列情形之外不予变更。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自行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处以合同价5
%的违约金额,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如有变更,也必须执行江苏省建设厅 苏建招〔2005〕580号文件中规定的变更程序。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成交通知书发出 后 3 日内 ,向监理人提供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当包含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证书等资料;以及各种技术人员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①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等)与承包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承包人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资料;②项目组主要人员的类似业绩;③特殊工种人员名单及相应的上岗证及资格证明。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合同价 5%的违
约金额,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如有变更,也必须执行江苏省建设厅苏建招
〔2005〕580 号文件中规定的变更程序。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书 面批准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自行 更换技术负责人的,处以合同价3%的违约金额。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自行更换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员的,处以每人次2万元违约金额。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如有变更,也必须执行江苏省建设厅苏建招〔2005〕580号文件中规定的变更程序。
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全过程中协调各方工作、业务关系、解决矛盾等,发包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3.4.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严禁转包(如出现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况,宿政发【2017】56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 2%的违约金)。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其余按通用条款执行。
3.6.1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
3.6.2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应在合同签订前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形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按合同价款的 5%计取。
3.6.3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约定期间内不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约定期间届满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 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3.6.4 不予退还的情形: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施工及工程保修阶段工程质量、进度、造价控制;信息、合 同管理;安全监督;现场协调、工程资料管理。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详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详见监理合 同。
姓名:xx;
职务: 总监;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32017022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工程变更的确认权按通用条款执行 ;
(2) 签证权按通用条款执行 ;
(3) 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权按通用条款执行 。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1、符合现行国家有关验收标准(GB 50300—2001),并达到 招标要求的质量等级标准。2、 材料质量要求:符合国际现行的产品标准规定,并附有出厂合格证明,严禁使用不合格和过期材料和附件。无论总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自己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及时通知总监。在采用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纸施工时,设计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人自行供应或是由发包人指定的供应商供应,均不解除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按规范进行检查,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由承包人承担应有的责任。3、谈判文件和有关规范规定的各种材料检验、工艺试验等必须按
规定实施,由承包人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合格证书,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2.1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施工前2日。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1、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 由承包人统一协调管理,安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含在报价中;2、承包人负责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及财物安全,发生任何伤亡事故与发包人无关,承包人自行解决;3、承包人应合理安排、安全使用水、电设施,否则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负责保管水、电设施,若发生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赔偿。4、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签定的《安全施工协议》。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安全事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由承包人按规范施工并对安全生产负全责,除执行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外,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在安全管理方面除正常进行安全学习,安全教育外,同时应高度重视全部施工期间的安全工作,安全措施要落实到位,应急措施要跟上,并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及xx设施的安全和第三方人身安全,并承担所有责任及相应地赔偿费用。5、
承包人应当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 发包人及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安全防护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教育和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方承担。在承包人施工范围内发生或因承包人施工活动有关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6、承包人应合理安全使用水、电设施,否则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1.2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满足发包人、城管、卫生防疫、环保及有关部门的相 关要求。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另行协商。
6.1.3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一、施工安全: ⑴承 包人报请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安全施工方案,要有安全施工管
理系统,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程、车辆机械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工作,将施工安全落到实 处。⑵承包人要认真做好车辆机械的保养维护工作和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车辆机械不得带病作业,不得违规操作,杜绝机械和车辆事故。 二、施工噪音 :工程施工期间,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必须满足国家和宿迁市有关法规要求。施工噪声遵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在选择施工设备及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必须考虑由此产生的噪声标准及对施工人员和周围单位和居民的影响。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噪声超标扰民事件,由承包人负责解决,业主予以配合。 三、污水排放: 所有的废水、污水应按批准的方法处理后排入排污系统,不得污染环境,由此而引进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所有的施工垃圾应按照批准的方法运往批准的地点进行处理,生活垃圾应按照城市规定每天集中,纳入城市垃圾处理系统。 四、夜间施工:承包人应按宿迁市有关规定要求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中考、高考、节假日及城市有关部门重大活动等期间限制夜间施工而对工期造成的影响,由于施工可能对周围居民、企事业等单位造成影响,可能由此而引发各种争议,这些争议应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发包人尽可能予以协助。 五、xx施工:不要求创建 。
6.1.4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在中标公示结束后 7 日内 ,向监 理人提交 4 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规定的主体工程组织设计,对于工程的关键部位和环节,于施工 7 日前按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专项施工方案,以备审查批准。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资料后 7 天内 。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开工前 3天。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无。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工期结束是指竣收验收完成,按进度施工,工期每推迟一天,按2万元/天支付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总工期滞后计划工期超10%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 损失,此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和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逾期竣工违约金限额为合同价 款的20% 。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风力达到或超过8级的天气现象;地震震级达到5级及以上的自然现象等;
(2)日降水量大于80mm且降水持续三日的天气现象;
(3)日降雪量大于10mm且降雪持续三日的天气现象;
(4)地震震级达到5级及以上的自然现象等。
7.8.2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1.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无。
8.2.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满足现场要求。
8.3.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9.1.1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按通用条款执行 。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设计变更需有设计部门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并经发包人现场负责人签字并由单位盖章。
2、现场签证必须由发包人现场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字确认方可有效。
3、承包人不得对原有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 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的签证,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4、因工程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且符合价款调整条件的,必须在7日历天内将
量、价申请报告报发包人现场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核准,如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 申请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变更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任何后补签证的请求,发包人将不再接受。
5、发包人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如果增加的工作量在工程总工期的关键 线路上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6、签证单上应明确签证的原因及工程量等相关内容,必须连续编号,无编号的签证不 予结算 。
10.2.1 变更估价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仅作主要材料变换的,也仅对变更后发包人方指定产品的招标价差部分进行调整后并入结算价(含相关税费);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调整办法参照20 13清单规范。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a依据报价中相应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及费用计取标准计算组成新增项目的结算价;b对于报价中相关价格、标准混乱或无法鉴别的,则按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相同的标准计算新增项目的预算价
,以预算价下浮后【下浮率=
(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不含暂估价材料、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确定新增项目的结算价。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合理化建议后三天内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合理化建议后三天内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方式: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成交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成交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方式为: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经发包人同意后,由承包人自行实施 。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经发包人同意后,由承包人自行实施 。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由发包人自行决定是否使用,与承包人无关。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1、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变动调整办法:a、主要建筑材料是指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 2%以上的各类材料;b、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 2%以上、10%以下的各类材料,当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10%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 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 10%以上的各类材料,当施工期间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5%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 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c、主要建筑材料差
价的取定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 28 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 总用量;d、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反之由承包人承担。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结算时按实调 整;国家及地方出台政策性调整文件,按调整文件执行;设计变更、发包方和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含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调整)以及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变动;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A、由发包人签发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图纸会审纪要和会议纪要中有关牵涉到工程 造价变化的部分,均按工程变更考虑。
B、招标图纸以外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施工的其它工程内容按新增加的工程项目计算;
C、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会议纪要及约定的材料暂估价项目;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1 付款周期
该项目无需预付款。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70%,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且审计结束付至审定价款的 97%;余款作为质量保修金待质量保修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无息)。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无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无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无 。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除通用条款规定外另承担发包人损 失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 。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
、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14.2 竣工结算审核
承包人同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审计局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本合同项下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并以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符合审计要求的,必须及时补充提供,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不能因此推断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供的结算。审计期的长短与发包人无关,承包人承诺不因此向发包人主张损失赔偿权利。
工程结算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结算方法:根据发包人验收认可的实际完成量进行结算。
工程计价:按xx价〔2016〕154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 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的要求。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宿政发[2005]106号《宿迁市政府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 法》文件规定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宿政发[2005]106号《宿迁市政府公 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文件规定执行。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五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发包人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支付合同工程款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发包人将合同价款的3%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 满后,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无息)。
15.2.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3%的合同价款;
(3)其他方式: / 。
15.2.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 天内 。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不承担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不承担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
(7)其他: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2.1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及本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全部在工地上班,每周在工地工作时间不低于6日,每天在工地工作时间不低于8个小时,特殊情况下需离开时需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遵守发包人考勤、考核制度,凡发包人考勤、考核点名时不在岗的(含会议前的考核点名),每人每次交违约金500元;擅自离岗超过2小时的,每人每次交违约金800元;擅自离岗超过4小时的,每人每次交违约金1500元;发包人并有权采取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停止支付工程款等措施。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在本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必须在5日内无条件退 场并完成清理工作。发包人将按承包人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60%给予结算,承包人并承担由此而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 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对本工程施工作业人 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三方人身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承包人须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部责任。发包人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 雇员的意外或伤亡,不论该人是受雇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成本、费用和支出。
承包人须对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 负费用、损失、索偿或诉讼等法律责任,并须保障发包人免负该等责任,除非有关伤亡是发包人所引致的 。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承包人必须为其施工设备办理保险 。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住所地及其他联系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有关本合同履行的所有书面通知等文件既可直接或者邮寄送达,也可通过《宿迁日报》或者《宿迁晚报》刊登公告进行送达,报刊刊登公告的第三日即视为承包人接收。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宿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1 如发现进场施工队伍与竞标施工队伍有重大改变、或被他人挂靠、倒卖工程等现象,发包人有权要求随时退场,所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偿承包人因此而给发包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并将此情况通报给市公管办或其他相关部门。
21.2 承包人进场施工前必须按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1.3 如因承包人违约行为导致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诉讼或者仲裁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当赔偿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为主张权利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评估费、交通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
21.4 本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不一致的,以专用条款为准。
21.5 本工程的最终结算价以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为准,合同价、暂估价、变更部分等都必须报送审计局进行全面审计,若承包人不配合审计,发包人有权停止付款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21.6 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按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
21.7 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中建筑及生活垃圾需运出施工现场外时,承包人需到城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城管部门指定地点放置,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包括因承包人责任所引起
的处罚)。
21.8 工程款的支付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如有)、发包人项目负责人及业主方签发付 款凭证后发包人方可支付;d、计算每期工程款支付数额时需剔除合同价款中包含的暂定价款,但若在付款期限内承发包双方已经对部分暂定价款作出认定,则该部分暂定价款在付款期内按相同比例支付。(如竣工验收时实际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缩减较大时,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同比例支付,每次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都应具有全套的计量及合格完工资料,否则不予付款)
21.9 如因承包人原因出现工期延误,发包人除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外,并将具 体情况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1.10 当承包人与进入现场的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发生冲突时,应无条件服从现场监理 和发包人协调;承包人的施工便道应允许发包人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车辆通行,并做好维修养护工作,确保市政道路的畅通。承包人应在报价中考虑与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交叉施工的因素,并负责组织协调,由于第三方因素对工程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相关损失而引起的索赔费用将不予考虑。
21.11 双方住所地及其他联系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应当承担相应 的法律后果。
21.12 承包人自行考虑水、电接入点,确保施工现场的正常使用。如遇工程所在地百姓 阻工(确系发包人责任的)而造成工程停工,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处理,将相关人员和机械调配至其它工作面,暂停施工的处理:工期将以予相应顺延,相关费用不予考虑。
21.13 因政策或发包人内部工作计划安排导致工作计划变动的,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发 包人暂停施工的要求,发包人应相应延长施工工期。待满足施工条件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施工对进入施工场地继续施工,或者招标人有权进行相关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合同。
21.14 本项目大气污染防治整治内容标准:“十有、六无、六个 100%”,强化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市区所有建筑施工现场要做到“十有、六无、六个 100%”管理要求。
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宿迁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化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进行扬尘治理。
21.15 本项目第三方检测单位由发包人委派,费用(包括材料检测、室内环境检测、甲醛等)由承包人承担。(如有)
21.16 串通竞标:
(一)承包人被举报或经核查发现其存在法律法规所列串通竞标或弄虚作假情形的,发包人应书面告知承包人。
(二)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告知后 7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关举证材料。如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举证或其举证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串通竞标和弄虚作假行为的,均视同承包人存在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 3%的违约金。
(三)承包人存在串通竞标或弄虚作假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合同违约责任履行,承包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四)承包人应按照竞标承诺和备案合同约定派驻现场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并确保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常驻施工现场,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需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应在进场施工前严格核对进场施工队伍,承包人擅自改变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一律不得进场施工。
(五)承包人存在合同违约行为的,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应通过工程款结算方式,将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扣除,不得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发包人应同时将承包人违约处理情况及时报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21.17 农民工工资:
(一)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下同)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共工资。
(三)施工企业保证不克扣和拖欠工资,不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四)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款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建设方(发包人)须按时足额按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入工程款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五)施工方(承包人)应主动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表报建设方(发包人)审定。建设方(发包人)应对施工方(承包人)实施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审查。
(六)施工方(承包人)未按上述(一)(二)(三)款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实际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 2 倍的违约金。建设方(发包人)未按上述(四)款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向施工方(承包人)支付实际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 2 倍的违约金。
21.18 转包违法分包:
(一)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贵任。
(二)转包、违法分包违约贵任。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经核查,发现承包人存在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 (建市〔2o14〕118 号)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转包、违法分包情形的,发包人应书面告知承包入。承包人应在接到书面告知后 7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问内举证或其证明材料不足以排除承包人存在转包、 违法分包行为的,视同承包人存在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 2%的违约金(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具体规模适当调整违约金比例) ,并视情况制止分包行为。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合同违约责任履行, 承包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21.19 环境保护
(一)项日开工前,施工方(承包人)主动履行污染物排放申报制度, 积极完善各项申报手续。
(二)禁止违法夜问施工,杜绝'集声扰民现象发生。
(三)施工、作业现场采取隔离洒水、围挡、场地硬化、料场遮盖等措施,防止扬生污染。 (四)商品混凝土、建筑物料、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进出施工现场进行冲洗,严防
沿途抛洒、扬散。
(五)项目建设方(发包人)在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同时,应督促施工方(承包人)采取环境保护各项措施;施工方(承包人)应主动积极配合建设方(发包人)依法完善各项环保手续并规范施工,杜绝环境污染及扰民现象发生。施工方(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情形的,每发生一次应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 1 万元至 5 万元违约金。
项日建筑物料供应、渣土运输等服务方(承包人)在物料供应、运输服务过程中,违反本条规定情形,导致建筑物料、渣土等沿途批洒、扬散的,应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 1 万元至 5万元违约金。
(六)应严格連守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七)须符合园区产业定位, 满足园区规划环评要求。
(八)不得未批先建或建设内容与环评批复不符。
(九)各项污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十)须加强各项污处设施运营维护,保持正常运行。
项目建设方(投资人)违反本条规定情形,未批先建或建设内容与环评批复不符的,建设方(投资人)应按投资额的 1%o 向所在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支付违约金;因建设内容与环评不符造成严重环境影响的,建设方(投资人)应按投资额的 2%o 向所在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支付违约金。
建设方(投资人)违反本条规定情形,各项污处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建设方(投资人)应向所在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支付 5 万元违约金;已造成超标排放污染物等危害环境后果的,建设方(投资人)应向所在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支付 10 万元违约金。
建设方(投资人)违反本条规定情形,污处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建设方(投资人)应向所在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支付 5 万元违约金;故意不正常运行污处设施,造成超标排放污
染物等危害环境后果的,建设方(投资人)应向所在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支付 20 万元违约金。
21.20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①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手续,施工中建筑垃圾、泥浆(或淤泥)等需运出 施工现场外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② 承包人应与所有施工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明 确劳动报酬并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应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工资;承包人需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③施工过程中应采用 样板引路,采取挂牌标识,严格质量责任,严密质量管理体系; ④自觉接受发包人及委托管理、监理的监督管理,参加发包人、管理和监理组织的工程例会,及时报告工程情况, 并接受整改要求;⑤协调处理好各种公共关系,承担因承包人责任引发的民事纠纷的损失 和处理工作,包括因承包人违反有关规定而导致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罚;⑥负责发包人提供 材料的仓储保管工作;⑦及时办理有关签证和确认手续。⑧负责施工期间施工区域内的安 全保卫工作,包括在施工区域内提供和维护有利于工程和公众安全和方便的灯光、护板、 格栅等警告警示信号和警卫;负责施工期间对施工区域内及xx的所有建筑物进行保护; 负责施工期间因施工材料或设备运输对场内道路的日常保洁与及时维护,做到发现污损及 时清扫及修复;⑨标识:所有照明开关、插座、配电箱等均需标注回路、用途、箱/柜编号,
标识应耐久、可靠、明显、清晰. 电缆/导线的色标应按供电部门的规定执行;⑩承包人应按给定的封闭方案和发包人要求购置临时设施或围挡、、告知、疏导用具等,承包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工程结束后,按相应清单交还发包人。如有损坏、遗失等现象发生,承包人应按价赔偿。⑪施工现场临近的路面、管道、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由于本工程原因导致开裂损坏的均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2: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
附件 1:
发包人(全称):宿迁市宿城区洋北初级中学
承包人(全称):江苏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宿迁市宿城区洋北初级中学景观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二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 2:
工程项目名称: 宿迁市宿城区洋北初级中学景观工程
项目地址:宿迁市宿城区仙女南路与学府路交叉路口往西北约 170 米
发包人(建设单位):宿迁市宿城区洋北初级中学承包人(施工单位):江苏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廉政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
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