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新北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設置工業產品展示服務業企業營運總部及相關設施認定協議書(範本)
甲方立協議書人: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乙方立協議書人:
中華民國○年○月○日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新北市○○區○○段○○小段○○地號(等)○○筆土 地」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及「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新北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設置工業產品展示服務業企業營運總部及相關設施認定列管及輔導作業要點」申請免繳保證金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
茲就乙方依「新北市各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設置工業發展有關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及一般商業設施土地使用審查要點」(以下簡稱「甲乙工土地使用審查要點」)第六點第二項規定,向甲方申請認定其設置之工業發展有關設施,屬於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目工業產品展示服務業或第十六目經核定之企業營運總部及其相關設施,乙方所提申請書、預告登記及土地參考資訊建置同意書經甲方審議通過,乙方保證依核准認定之用途使用,經雙方同意訂立協議書(以下簡稱本協議書)條款如後,以茲遵守:
第一條 乙方所有之經甲方認定之(工業產品展示服務業或企業營運總部及其相關設施)位於○○市○區○○路○○段○○號
○○樓,面積共計○平方公尺(詳附件)。第二條 x協議之有效期間
自乙方取得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竣工勘驗之日起(以發文日期為準)至六年後之相當日為止。
第三條 雙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乙方之義務如下:
一、應於取得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竣工勘驗後六個月內,通知本局辦理預告登記。
二、應依甲方認定之用途使用。
三、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將經甲方認定為(工業產品展示服務業或企業營運總部及其相關設施)之部分之所有權移轉於其他自然人,其移轉其他私法人者得經甲方同意後為之。
四、前款情形,如經甲方同意移轉者,乙方應於移轉後三個月內,協同受讓人檢具申請書、相關佐證資料等文件,送甲方更新列管清冊,並與甲方辦理契約變更,使受讓人繼受本契約,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五、其他約定事項:應於取得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竣工勘驗後六個月內,檢附審竣之使用執照基地範圍圖(應標示申請範圍)、平面圖(應標示樓地板面積及用途)、該棟建築物面積計算表,供甲方備查(屬既有建物者,始須增訂)。甲方得不定期查核使用情形,如發現乙方有未履行前項
各款之約定者,得要求於六個月內改善;逾期未改善者,甲方得廢止原認定之處分,並通報建築管理主管機關(工務局)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城鄉發展局),依其規定辦理。
乙方因故無法於前項所定期間內完成改善者,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如該事由非可歸責於乙方,其發生之期間得不計入改善期間。
二、如該事由係可歸責於乙方,乙方應向甲方提出說明,甲方認有必要時,得同意延長改善期間一次。但延長改善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條 x協議之補充及解釋
x協議書為行政契約,其內容如有未盡事宜,適用行政程序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並準用民法相關規定。協議內容如有
疑義,由甲方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第五條 x協議之變更
甲方依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同意乙方移轉所有權者,乙方應協同受讓人與甲方變更本協議書之當事人;未變更前,讓與人就本協議書所應負之義務,仍不免其責。
乙方表明經甲方認定之(工業產品展示服務業或企業營運總部及其相關設施)之一部,願依「甲乙工土地使用審查要點」第六點規定繳納保證金,並經甲方為原認定之處分之一部廢止者,得就第一條所定範圍為變更。
除前二項規定外,本協議書簽訂後之任何變更均應經雙方協議同意後,以書面為之。但甲方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仍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
第六條 x協議之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協議當然失效:一、有效期間屆滿。
二、乙方違反第四條之規定,經甲方廢止原認定之處分。 三、乙方表明經甲方認定之(工業產品展示服務業或企業營運
總部及其相關設施)之全部,願依「甲乙工土地使用審查要點」第六點規定繳納保證金,並經甲方為原認定之處分之全部廢止。
四、乙方表明經甲方認定之(工業產品展示服務業或企業營運總部及其相關設施)之全部已無使用需求,並完成申請建築執照變更設計或變更使用執照者。
第七條 x協議失效之效果
x協議因前條情形失效後,乙方應檢具塗銷預告登記之必要文件,向甲方申請塗銷預告登記。
第八條 爭議管轄法院
因本協議書之履行產生爭議或糾紛時,雙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之法院為雙方涉訟時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九條 附件效力
x協議書之本文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完整之合意,附件之效力與本協議書之本文同,但兩者有牴觸時,以本協議書之本文為準。
第十條 協議書份數
x協議書正本 2 份、副本 2 份,由甲方及乙方各執正本 1 份、副本 1 份。
立合約書人: | ||
甲代 地 | 表 | 方: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人:○○○ 址:xxxxxxxxxxx 000 x |
x x:
x x x x(身分證字號):負 責 人:
地 址:
協議書附件
附件一:乙方提出使用執照基地範圍圖(請標示申請範
圍)、平面圖(請標示樓地板面積及用途)、該棟建築物面積計算表。
附件二:建物或該樓層所有權人同意書(倘申請人為合法建築物或該樓層所有權人則免附)。
附件三:經甲方審議通過之「○○市○○區○○段_○○小段○○地號(等)○○筆土地之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新北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設置工業產品展示服務業企業營運總部及相關設施認定作業要點申請書、預告登記及土地參考資訊建置同意書及其應檢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