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R)的,则利率调整日按该日前一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
《个人借款合同》2024 年版
编号:
个人借款合同
贷款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
《个人借款合同》2024 年版
敬请注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 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特别是本合同中加粗标记的条款内容,并知悉其含义。
2. 您已确保提交给汉口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3. 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名,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 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6. 请您使用钢笔或水性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7. 如您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您在签署之前向汉口银行各分支机构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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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存在《最高额融资协议》的前提下,则本合同系编号为 _号的《最高额融资协议》项下的具体合同)
立约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组成。(本合同所称“贷款”或“借款”均指代同一含义)
通用条款
第 1 条 贷款用途
借款人承诺不得将借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用于约定用途以外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将借款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将借款用于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借款用于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不得将借款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不得将借款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等)。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各种方式监督、核查贷款的使用。
第 2 条 贷款利率的定价基准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的定价基准,由合同双方根据适用的国家利率政策及其变动情况,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经双方同意的其它利率(如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伦敦同业拆放利率(Libor))中商定,并在本合同第 26 条加以约定。
第 3 条 利率调整
实际发放每笔贷款时及贷款发放后,如遇贷款利率定价基准调整并且该调整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贷款人将按照本合同第 26.1 条约定的利率浮动基点重新确定贷款利率定价基准,贷款人不再书面通知借款人或担保人。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的,则利率调整日按该日前一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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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进行调整。
贷款利率具体调整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壹)次年调整:自每次利率定价基准调整之日的次年 1 月 1 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利率定价基准(如定价基准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定价基准为准)及本合同第 26 条约定的利率浮动基点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1 月 1 日前后分段按日计息;
(贰)次期调整:遇利率定价基准调整,自每次定价基准调整之日的次期开始(即定价基准调整之日起,贷款的下一结息日),按调整日所适用的定价基准及本款前述约定的浮动基点确定并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叁)立即调整:遇利率定价基准调整,自每次定价基准调整当日开始,按调整日所适用的定价基准及本款前述约定的浮动基点确定并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肆)下月调整:遇利率定价基准调整,自每次定价基准调整下月对日开始,按调整日所适用的定价基准及本款前述约定的浮动基点确定并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伍)下季调整:遇利率定价基准调整,自每次定价基准调整下季对日开始,按调整日所适用的定价基准及本款前述约定的浮动基点确定并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陆)下年调整:遇利率定价基准调整,自贷款发放日的次年对日开始,按调整日所适用的定价基准及本款前述约定的浮动基点确定并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柒)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捌)其他贷款人认可方式。
第 4 条 罚息
4.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本金,贷款人有权按日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第 26 条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50%;对借款人不能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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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该等罚息、复利的计收方式分别为: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的贷款本金,贷款人有权自贷款到期日(包含贷款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的次日起按罚息利率向借款人按日计收罚息;对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贷款利息,贷款人有权自结息日的次日起按罚息利率向借款人按日计收复利。
4.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对贷款被挪用的部分自贷款被挪用之日起按天计收罚息,直到借款人纠正为止。该等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第 26 条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100%;对贷款被挪用期间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本条规定的罚息利率按天计收复利。
4.3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第 26 条的约定进行调整的,上述罚息利率也相应调整,其调整周期与贷款利率的调整周期一致。
4.4 对于既逾期又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依据本条前三款计收罚息和复利的,择较重者计收,不予叠加。
第 5 条 贷款的发放与支用
5.1 借款人未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的,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并有权不予发放贷款。借款人知晓、理解并且认可,满足上述条件并不构成贷款人必须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义务,贷款人仍有权根据政府监管要求及自身的合理判断,自行决定是否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人决定不发放贷款的,不属于违约或过错情形,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5.2 本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为下列各项均已得到满足:
5.2.1 借款人已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行政许可、批准、登记或其他法定前置手续;
5.2.2 借款人已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有关文件;
5.2.3 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已生效,已完成法定的审批、登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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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手续,相关担保物权业已依法设立;
5.2.4 借款人未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5.3 借款人在满足上述条件后,按本合同约定至贷款人处办理提款手续,签署借款凭证。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提款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贷款人的相关管理规定,贷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至借款人指定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账户。借款人对其提供的收款账户的性质与真实性负责。因借款人提供的支付委托信息及相关交易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贷款人的受托支付义务未能及时完成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已经产生的还款义务不受影响。
若发生交易对象账户开户行退款,导致贷款人无法及时按照借款人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其交易对象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已经产生的还款义务不受影响。对于交易对象账户开户行退回的款项,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予以冻结。借款人应重新提交支付委托及审核所需的用途证明材料等相关交易资料,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要求贷款采用自主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的,应向贷款人提出提款申请,并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贷款人同意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配合贷款人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以及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情形。
贷款人经审核发现借款人提供的用途证明材料等相关交易材料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存在瑕疵的,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替换、说明或重新提交相关材料,在借款人提交贷款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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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格的相关交易材料前,贷款人有权拒绝相关款项的发放和支付。
5.4 贷款人决定放款的,应将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发放至本合同第 28 条约定的账户。 各方确认,贷款人将贷款从贷款人账户划出,即视为贷款人已根据本合同规定向借款人
发放贷款。
5.5 贷款发放后即视为贷款人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发放日即为实际放款日,因贷款资金划付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5.6 贷款发放前,抵押物因毁损、灭失等原因造成价值减少,或涉及房地产质量、权属等纠纷,或贷款人无法联络借款人、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不履行或有可能不履行本合同中约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担保,相关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任何人就其商业行为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能作为借款人和/或担保人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借款人和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应如实全面的履行。
5.7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借款人有义务按贷款人要求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贷款人有权决策是否及如何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或中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6条 计息、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在计息时,每月的计息天数按本合同第29条约定执行,日利率、月利率、年利率三者之间的关系为: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但贷款人与借款人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对于本合同项下借款,贷款人将依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及当期应执行的利率结计借款人当期应还费用(如有)、本金、应付利息、罚息(如有)。借款人应当在每期还款时限前足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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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当期应还款项。借款到期或约定分期还款日后仍有未偿清的款项的,贷款人将按照与借款到期前相同的结息频率,结计借款人当期应还费用、本金、利息、罚息,直至全部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清偿完毕。
第7条 借款偿还
7.1 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应由借款人承担而由贷款人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7.1.1 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获全额清偿的借款,或者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获全额清偿的借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借款,按照费用(如有)、本金、利息的顺序逐项偿还;
7.1.2 对于除上述7.1.1项以外情形的借款,按照先还费用(如有)、还利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借款人对贷款人负有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其他到期债务的,借款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在清偿时指定借款人履行的债务。
7.2 借款人还款方式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 29 条。
7.3 约定还款日及还款账户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约定还款账户见本合同第 30 条具体约定。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账号见第 30.1 条),并于每个还款日北京时间下午 16时之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内。同时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于每个付息日及/或还款日当日直接从还款账户中扣收当期应还款;如果存在分期还款费用则首先扣收费用,再归还贷款本息。如账户余额不足扣收的,借款人授权贷款人自逾期之日起,直接从上述账号及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内开立的任一账户资金中扣收逾期的款项,直至清偿完毕。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贷款人有权决定按照贷款人要求的顺序扣减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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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本合同下相应的付款义务。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贷款人有权按扣划日汉口银行确定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并有权在该期约定还款日的次日及此后的任意时间,直接从借款人在汉口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应还款项,但该扣划并不构成贷款人的义务。
存折、借记卡扣款结果通过借款人到贷款人营业柜台补登存折方式或在自助查询机上打印对账单(明细账)方式反映,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不再另行寄发对账凭证。
7.4 若在贷款存续期间还款账户发生挂失(不影响扣款)、冻结、止付、注销,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7.5 借贷双方选择采用以下一种方式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具体还本付息方式以本合同第 29 条约定为准。
(壹)等额本息(约定还款日)还款法:自贷款实际发放日起,以每一个月或每一个季度季末的借贷双方约定日期为一个还款期,借款人在每个还款期届满当日等额偿还当期借款本金和利息。
(贰)等额本金(约定还款日)还款法:自贷款实际发放日起,以每一个月或每一个季度季末的借贷双方约定日期为一个还款期,借款人在每个还款期届满当日等额偿还本金,同时付清当期应付的贷款利息。
(叁)等额本息(放款对应日)还款法:自贷款实际发放日起,以每一个月的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或每一个季度季末的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为一个还款期,借款人按期等额偿还当期借款本金和利息。
(肆)等额本金(放款对应日)还款法:自贷款实际发放日起,以每一个月的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或每一个季度季末的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为一个还款期,借款人按期等额偿还当期本金,同时付清当期应付的贷款利息。
(伍)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即贷款按日计息,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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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本金和利息。
(陆)定期结息,一次还本:即贷款按日计息,借款人单期只偿还贷款当期利息,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
(柒)定期结息,任意还本:即贷款按日计息,借款人单期只偿还贷款当期利息,在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同意后,借款人可任意多次偿还贷款本金。
(捌)经贷款人同意的其他还款法。
7.5.1 借款人按本合同第29条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对应扣款方式为:
若首次扣款日不是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首次扣款按日收取贷款发放日至首次扣款日的利息。此后每月按照约定扣款方式扣收贷款本息,末次扣款日是贷款到期日,末期如果是非整期则按日收取前一扣款日至末次扣款日的利息和贷款剩余本金。
(2)按季还款的,借款人自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以每季度末月 21 日(即 3 月 21 日、
6 月 21 日、9 月 21 日、12 月 21 日)为一期,分期偿还本息,最后一期利随本清。每年 3
月 21 日、6 月 21 日、9 月 21 日、12 月 21 日为固定还款日,尽管有上述约定,最后一个还款日应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
7.5.2 各种还款方式所对应的计算公式与方法:
(1)等额本息法:
每期应还款额= A =
Yi (1 + i ) n
(1 + i ) n − 1
其中,借款人每期应还款额(本息合计)为 A,贷款总额为 Y,贷款期数为 n,贷款月利率为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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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应还借款利息=期初借款余额×贷款日利率×本期计息天数;每期应还借款本金=每期应还款额-每期应还借款利息。
(2)等额本金法
每期还本额=贷款总额/贷款期数;
当期应还利息=(贷款总额-已还本金)×贷款月利率;当期还本付息额合计= 每期还本额+当期应还利息。
(3)利率换算
xxxxx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
7.5.3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日和约定的还款日为非对应日的,其首期和末期还款按合同第 26 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本合同项下贷款如遇贷款利率调整,调整日当月贷款利息按合同第 26 条约定的利率分段按实际占用天数计收。
7.6.1 借款期限内,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但借款人必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并须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照贷款人要求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收方式见第30条)。
7.6.2 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款时,应首先归还拖欠款项,如果存在费用则首先扣收费用。
7.6.3 借款人提前还款后,贷款人对提前归还的借款本金不再计收利息,此前已经支付的借款利息贷款人不作退还或抵扣本金处理。
7.6.4 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款后,贷款人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含提前还款当期)、原还款方式和原约定利率浮动幅度及约定的贷款利率,如重新计算新的还款额,借款人应根据重新计算的还款额自当期对应还款日起逐期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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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 借款人因提前还款未重新计算新的还款额或办理缩期业务,而造成贷款期限发生变化的,未偿还部分按原贷款利率档次计息。借款人因办理展期业务造成贷款期限发生变化的,借款人必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未偿还部分贷款利率按借款人与贷款人另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8条 借款期限、还款方法的变更
对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借款人可以申请缩短借款期限,但应事先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并办理相关手续。借款期限变更后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变更之日起,贷款利率、逾期利率根据新档次的利率定价基准和本合同约定的规则确定,此前已计收的利息不再予以调整,但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可以申请变更还款方法,但应事先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批准后,双方签订还款方法变更的相关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 9 条 借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9.1 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的约定发放借款;
9.2 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个人信用方面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3 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的资料,保证其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和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合法;
9.4 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9.5 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
9.6 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9.7 应接受贷款人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9.8 采用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借款人应按以下要求确保贷款人可以有效执行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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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 提供真实合法的委托扣款账户资料;
9.8.2 按约定将每期还款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中;
9.8.3 借款人如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的,应在约定还款日之前15个工作日到贷款人指定的柜面办理变更手续;
9.8.4 如委托扣款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贷款人无法足额扣款的,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另行提供合法有效的扣款账户,或及时补足账户余额并向贷款人申请扣款,或及时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9.9 借款人应在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9.9.1 抵押财产被列入拆迁范围、强制征用、强制报废等可能造成抵押财产灭失情形的;
9.9.2 抵押人、出质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质押财产(质押权利)发生任何纠纷的;
9.9.3 对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
的;
9.9.4 在借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其债务清偿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9.9.5 借款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的;
9.9.6 发生其他对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的。
9.10 借款人不得将借款用于有价证券、期货买卖、股本权益性投资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
9.11 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简化借款人需提供的受托支付事前证明材料和流程;放款完成后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及时完成事后审核,资金用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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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条 贷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0.1 贷款人有权采取调查借款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了解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况、对抵押不动产进行检查、查询和鉴定等各类途径和方式方法,以核实贷款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10.1.1 借款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人有权调查借款人经营情况。
10.1.2 贷款人有权决定以现场实地调查和/或非现场间接调查的方式进行调查;有权决定是否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有权决定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信息咨询以及其他数字化电子调查等途径和方法。
10.1.3 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进行风险评价。
10.1.4 贷款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通过视频形式与借款人面谈。
10.1.5 借款人和保证人应及时、如实、全面地提供相应的信息及资料。
10.2 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其它应当由借款人负担的费用。
10.3 在借款人、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并符合贷款人提出的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10.4 有义务保管借款人交付的保险单正本以及其它文件资料,如有遗失毁损等,应当负责补办,借款人应当协助办理。
10.5 对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借款人、担保人未公开的资料和信息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该等资料和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借款人、担保人同意或授权贷款人进行披露的除外。
10.6 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汉口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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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如扣划款项为外币,贷款人有权按扣收时汉口银行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借款人应付款项。如借款人对贷款人还负有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务,贷款人有权决定将前述扣收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其他任一笔到期债务。
10.7 借款人提出紧急用款需求的,贷款人有权予以评估和根据贷款人的评估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及如何简化借款人需提供的受托支付事前证明材料和流程。
10.8 贷款人有权通过金融科技应用手段,监督贷款资金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
10.9 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各种方式监督、核查贷款的使用,以及自主确定借款人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情形。
10.10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 11 条 担保条款
有关担保事项的约定,详见本合同第 31 条。
第 12 条 违约情形
12.1 借款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12.1.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12.1.3 借款人存在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情形;
12.1.4 借款人向贷款人隐瞒重要信息,提供虚假的、无效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或资料的;
12.1.5 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12.1.6 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12.1.7 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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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12.1.9 借款人或其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贷款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12.1.10 借款人无偿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重要财产或隐藏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2.1.11 借款人未履行对汉口银行负有的其他到期债务,或贷款人发现借款人有其他的拖欠债务的行为的;
12.1.12 借款人的个人及资信情况或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国籍变更、住所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贷款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借款人未追加贷款人认可的担保的;
12.1.13 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或借款人明确表示或以其他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12.2 本合同有效期内,担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借款人未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12.2.1 违反有关担保合同任一约定或其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的;
12.2.2 作为保证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涉及重大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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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等,可能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能力的;
12.2.3 保证人拒绝贷款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的;
12.2.4 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12.2.5 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
12.3 担保人为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物的担保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借款人未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12.3.1 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的;
12.3.2 担保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被设置其他优先权利负担,或者其权属发生争议的;
12.3.3 担保人违反担保本合同任一约定或其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的;
12.3.4 可能危及贷款人担保物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12.4 担保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者出现担保人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担保物价值减少等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的,视为借款人违约。
第 13 条 违约救济措施
出现上述任一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采取下述一项或几项违约救济措施,并追究法律责
任:
13.1 停止或中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13.2 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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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解除本合同;
13.4 向借款人收取违约金,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 34 条;
13.5 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与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和复利;
13.6 要求借款人整改;
13.7 本合同项下执行浮动利率的借款,借款人存在不按期足额还清借款本息情形的,对于借款人尚未归还的全部借款,贷款人有权不再给予利率优惠,或上浮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具体按贷款人届时执行的利率定价标准执行;
13.8 从借款人在汉口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的款项用以抵偿借款人应付款项;
13.9 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13.10 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
13.11 行使担保权利;
13.12 委托第三方或通过任何公众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进行催收或追偿;
13.13 以法律手段追偿借款本息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13.14 对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全面终止适用汉口银行提供的任何优惠措施;
13.15 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
13.16 下调贷款风险分类;
13.17 调整贷款支付方式;
13.18 调整贷款利率;
13.19 压降授信额度;
13.20 采取协议重组、债权转让等措施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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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 合同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13.22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 14 条 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第 15 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与第三人就与本合同第 23 条所述借款用途有关的交易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合同仍应正常履行。
借款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与上述借款用途的交易相关的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的,借款人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借款人及其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将第三人返还的已付款项及利息、支付的赔偿损失款项,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借款人如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与上述借款用途的交易相关的合同无效或请求变更、撤销、解除该等合同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在上述合同被确认无效或变更、撤销、解除后,根据情况单方面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贷款人依照上述约定解除本合同后,借款人应该立即返还其所欠贷款人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或委托第三人直接将各该款项归还贷款人,若借款人未能履行归还义务,贷款人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 16 条 借款人与为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的抵押人为同一人的,借款人同意,在担保人履行完担保义务后,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交付的相关权属、权利证书、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交付于保证人,借款人保证对该交付行为无异议。
第 17 条 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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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费用的承担
17.1.1 对于本合同项下相关费用的承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借款人承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7.1.2 本合同项下公证费、见证费及其他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按本合同第 35条约定执行。
17.1.3 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据实承担。但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诉讼费、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诉讼费用由贷款人承担的除外。
17.2 贷款人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贷款人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贷款人制作或保留的借款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相关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贷款人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借贷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借款人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均由贷款人单方面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17.3 权利保留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合同享有的任何权利。贷款人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其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借款人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贷款人对借款人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17.4 借款人的陈述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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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1 借款人清楚地知悉贷款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17.4.2 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已就本合同条款做了相应的说明。借款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17.4.3 借款人有权签署本合同。
17.5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 32 条。
17.6 增值税条款
本合同项下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均为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
17.7 信息处理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及相关第三方合作机构处理(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借款情况信息。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载明的规则处理该等信息。
贷款人及相关第三方合作机构将通过借款人提供、公开信息查询、向有关机构申请查询、通过有权第三方搜集、调查走访等方式,收集借款人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等在内的与业务相关的个人信息、借款情况等信息。上述信息将被用于贷款人或者相关第三方合作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估、贷款调查、贷后检查、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履行反洗钱义务等,以及经同意后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必要信息。借款人不能或者拒绝提供必要信息,致使贷款人无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或者无法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贷款人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贷款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依法处理个人信息、借款情况信息等的,不另行征得借款人同意。
第 18 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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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 33 条。
第 19 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9.1 借款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19.2 贷款人加盖有效印章。
第 20 条 合同的变更、修改与终止
20.1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变更协议,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20.3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 21 条 通知及送达
21.1 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要求、指示或其他文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按本合同记载的联系信息(联系信息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发送至对方当事人。一方当事人联系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1.2 一方当事人在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要求、指示或其他文件可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向对方送达:专人递送、邮政信函、传真、营业网点张贴公告、电子送达或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由专人递送的,收件方签收视为送达(收件方拒收的,于拒收日视为送达);以邮政信函方式递交的,寄出满七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递交的,收件方传真系统接收传真后视为送达;贷款人以营业网点张贴公告,或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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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银行、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电子送达方式通知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通知发出之日视为送达。贷款人以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的方式通知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债权转让事宜或对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进行催收的,自公告之日视为送达。
21.3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知悉并同意,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有权按照本合同记载的联系信息向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因本合同的履行形成诉讼、仲裁的,本合同确认的联系信息适用于仲裁或各个诉讼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仲裁或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期间)。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有权通过本合同约定的任一送达方式向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送达。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按本合同约定的联系信息和送达方式向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送达的,视为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签收。借款人拒收不影响送达的效力。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书面确认,否则视为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联系信息未作变更。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自愿承担作出以上同意之意思表示的所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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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特别约定条款
第 22 条 立约人信息
22.1 借款人信息
借款人姓名:
证件种类及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微信:
共同借款人姓名:
证件种类及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微信:
22.2 贷款人信息
贷款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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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微信:
第 23 条 借款种类及用途
23.1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以下第 种贷款:
(壹)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叁)个人经营性贷款; (肆)其他: 。
23.2 借款人应将借款用于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股票及其他证券投资,不得用于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禁止准入的项目或未经依法批准的项目,以及禁止以银行贷款投入的项目、用途。
第 24 条 借款金额
借款人借款本金为 (币种) ,金额:(大写) 元 (小写) 元,具体金额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第 25 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个月。
本合同所载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有关借款凭证所载日期不一致的,借款实际发放日(即起息日)与到期日以首次划款时的借款凭证(借据)记载的日期为准,分次发放借款时,其到期日与首次划款时借据一致。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 26 条 贷款利率
26.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贷款利率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A)按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日前一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5年期以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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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 (加/减) 个基点(1个基点为0.01%)
执行。
(B)其他利率形成方式:
按 _(本合同签订日/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时_) (利率定价基准)的基础上
(上浮/下浮/不浮动) %或 (加/减) 个基点(1个基点为0.01%)执行,即年利率 %。
26.2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后(含贷款发放当日),如贷款利率定价基准发生调整且该调整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按第3条第 种方法相应调整。
26.3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 27 条 贷款的发放
发放贷款的其他前提条件: 。
第 28 条 贷款的发放与支用
28.1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发放和支用方式适用下列 项。
(壹)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到借款人指定的如下贷款发放账户中,并按照本合同第 5 条约定的支付条件以及第 23 条约定的用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或者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办理贷款资金的支付: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贰)借款人委托贷款人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一次性/分次将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一次/分次发放并划入借款人指定的交易对象账户中。
28.2 本合同用款计划执行下列第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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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贷款人将款项一次划入借款人的下列指定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贰)贷款人根据下述计划分次划入借款人的以下指定账户:
1. 年 月 日人民币(大写) 元划入账户:户名: 账号:
2. 年 月 日人民币(大写) 元划入账户:户名: 账号:
3. 年 月 日人民币(大写) 元划入账户:户名: 账号:
4. 年 月 日人民币(大写) 元划入账户:户名: 账号:
第 29 条 还款方式
29.1 本合同项下还款方式为本合同第 7.5 条中约定的 还款方式,还款方式解释:
若选择其它方式的,则该方式为
29.1.1 按月还款的,借款人自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以每一个月为一期,分期偿还本息,最后一期利随本清,约定首次还款日 。
29.1.2 按季还款的,借款人自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以每季度末月第 21 日为还本付息日,分期偿还本息,最后一期利随本清,约定首次还款日 。
29.1.3 借款人采取本合同第 7.5 条中第(陆)种、第(柒)种、第(捌)种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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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偿还借款利息的,自贷款实际发放日起每月第 日(1-28)为付息日。
借款人采取第 7.5 条中第(陆)种、第(柒)种、第(捌)种还款方式,按季偿还借款
利息的,自贷款实际发放日起每季度末月第 21 日为付息日。
29.2 借款人采取第 7.5 条中第(捌)种方式分期还款的(此处约定的分期还款并非对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日的调整,本行项下贷款到期日仍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人应按此处约定,分期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 13 条的约定采取违约救济措施),借款人应在以下还款日向贷款人偿还每期贷款费用(如有)、本金,利息、罚息(如有)、复利(如有)等。其中,贷款费用(如有)、利息、罚息(如有)在每个还款日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另行确定:
① 年 月 日,偿还人民币(大写) | 元; | |
② 年 月 日,偿还人民币(大写) | 元; | |
③ 年 月 日,偿还人民币(大写) | 元; | |
④ 年 月 日,偿还人民币(大写) | 元; | |
⑤ 年 月 日,偿还人民币(大写) | 元; | |
⑥ 年 月 日,偿还人民币(大写) | 元。 |
29.3 借款人应于每个还款日北京时间下午 16 点之前存入相应的还款资金,同时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于每个还款日直接从还款账户中扣收当期应还借款本金、利息和其它款项。
29.4 对分期收取费用的,约定还款日分期还款额中包括费用金额。
第 30 条 还款条款
30.1 约定的还款账户:
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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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开户行:
30.2 提前还本违约金的约定为:借款人如果在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 月内要求提前还款的,应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提前还款本金× %,违约金不足贰佰元的,按贰佰元收取。
30.3 缩短借款期限违约金的约定为:(大写) 元/笔。
第 31 条 担保条款
31.1 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本合同第17.1条、第35条约定的其他一切相关费用采用以下第 种担保方式:
(壹)非最高额担保:(A)保证担保;(B)房地产抵押担保;(C)动产抵押担保;
(D)权利质押担保;(E)动产质押担保;(F)其他: 。
(贰)保证金担保:即借款人/第三方自愿以其自有金钱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负债务作担保。贷款人为借款人/第三方开立保证金账户,借款人/第三方向该保证金账户存入约定的自有金钱及后续存入保证金的行为视同借款人/第三方将金钱以保证金的形式特定化并移交贷款人占有,作为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
(叁)最高额担保:(A)最高额保证担保;(B)最高额房地产抵押担保;(C)最高额动产抵押担保;(D)最高额权利质押担保;( E)最高额动产质押担保;(F)其他: 。
(肆)本合同为编号 号《最高额融资协议》项下具体合同,本合同项下贷款自动纳入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的(A)最高额保证合同;(B)最高额房地产抵押合同;(C)最高额动产抵押合同;(D)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E)最高额动产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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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F)其他 的担保范围。
31.2 本合同项下担保事项签订下列担保合同:
贷款人已与担保人就本合同项下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本合同第 17.1 条、第 35条约定的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签订下列担保合同:
(1)担保人为: ;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编号为: ;
(2)担保人为: ;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编号为: ;
(3)担保人为: ;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编号为: ;
(4)担保人为: ;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编号为: 。
第 32 条 其他条款
32.1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基于监管要求对于本合同的签约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于录音录像过程中收集本人人脸等个人形象信息及语音信息;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保存、使用上述录音录像的影像资料。
32.2 贷款人需要通过视频形式与借款人面谈的,借款人同意对于面谈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于录音录像过程中收集本人人脸等个人形象信息及语音信息;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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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上述录音录像的影像资料。
32.3 🞎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及相关第三方合作机构搜集个人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
32.4 其他约定
第 33 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壹)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贰)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 34 条 违约金的计收
本合同违约金的计收方法为:按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债权金额的 %向借款人收取违约金。
第 35 条 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按照以下方式承担:
🞎 由借款人承担;
🞎 由贷款人承担;
🞎 贷款人或借款人单方委托的,由委托方承担;贷款人和借款人共同委托的,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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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借款人各自承担 50%;
🞎 其他方式
。
第 36 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 份,本合同签订方各执壹份,如需办理登记、公证等手续,则相关机构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借款人(签名): 共同借款人(签名):
贷款人(盖章):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盖名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省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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