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房屋出租人责任保险条款(互联网版)注册号:C00017932122022042775103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房屋出租人责任保险条款(互联网版)注册号:C00017932122022042775103
(众安在线)(备-普通家财险)【2023】(附) 064 号
总则
第一条 x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
第二条 x附加险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
第三条 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主合同所载明的被保险房屋内(包括被保险房屋专属的天台、庭院)因意外事故造成承租人(xxx)及其同住家庭成员(xxx)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情形或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对承租人或其同住家庭成员的故意伤害、故意杀害;
(二)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人(xxx)、家庭雇佣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人、家庭雇佣人员自杀或故意自伤;
(四)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人、家庭雇佣人员斗殴或拒捕;
(五)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人、家庭雇佣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物的影响;
(六)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依法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不受此限;
(七)被保险人或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变更房屋使用性质;
(八)被保险人或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人未按规范改动管道、房屋结构或私自改动不允许改动的管道、房屋结构;
(九)非被保险人提供的设施发生意外事故;
(十)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地震、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十三)行政或司法行为;
(十四)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地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赔偿限额
第七条 x附加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单方面承诺赔偿或直接赔偿给承租人。
第九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合同凭据、索赔申请、损失清单、有关事故的证明文件、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诊疗记录、检验报告、费用原始单据、支付凭证以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xx
x、承租人: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正式租房合同的人,不包括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二、家庭成员:指与被保险人或承租人居住生活在一起,且在法律上具有亲属关系或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成员。
三、共同居住人:指家庭成员以外的居住在同一套房屋内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