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108.04.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12.21 金管保產字第 10701966126 號函修正免費申訴電話:0000-000-000
國泰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甲式-自用
主要給付項目:財產損失保險金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碰撞、傾覆。二、火災。
三、閃電、雷擊。四、爆炸。
五、拋擲物或墜落物。
六、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
七、不屬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第二條 被保險人之定義及追償事項
x保險所稱「被保險人」,係指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
一、列名被保險人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包括個人或團體。二、附加被保險人係指下列之人:
(一)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及三親等內姻親。
(二)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或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三)經本公司同意之列名使用人。
列名被保險人於未經本公司同意下,許可第三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而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時,本公司於給付後,得於賠償金額範圍內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
第三條 賠款紀錄計算原則
被保險人之賠款紀錄計算,係依前三年之賠款紀錄調整之。
被保險人於閉鎖期內發生賠款紀錄者,應納入下年度保險契約之賠款紀錄計算。前項閉鎖期係指到期日前三個月內之期間。
第四條 不保事項(ㄧ)
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二、因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三、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四、因底盤觸撞所致漏油、漏水所衍生之毀損滅失。
五、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六、輪胎、備胎 (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 單獨毀損或受第三人之惡意破壞所致之毀
損滅失。
七、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
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後肇事逃逸者或肇事逃逸過程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第五條 不保事項(二)
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一、在出租予人或有償載運乘客或貨物、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
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二、因颱風、龍捲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因雨積水或土石流所致之毀損滅失。
第六條 自負額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第一次被保險人應按實際修理費用負擔基本自負額新臺幣三千元,第二次為五千元,第三次以後為七千元,如被保險人選擇其他金額之自負額時,從其約定,本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之損失部分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汽車發生前項之毀損滅失,完全可歸責於確定之第三人者,本公司於取得代位權後,被保險人無須負擔自負額,且該次賠款紀錄,不適用賠款加費之規定。
第七條 理賠範圍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時,本公司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依下列範圍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救護費用:為維持損害之現狀或為防止損害之擴大所需之保護、搶救、搶修之正當費用。二、拖車費用:移送受損被保險汽車至本公司同意之最近修理工廠所需之正當費用。
三、修復費用:包括修復工資、材料或裝配零件、配件及訂購零件、配件、材料等所需之費用。
第八條 修復費用理賠方式
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除依本保險條款第十二條約定選擇全損現金賠償方式者外,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辦理理賠:
一、修復賠償:
(一)以修復至毀損發生前與原狀相似之修復費用為限。但不包括加班費、趕工費、加急運費、空運費、特別運費等。
(二)前目所謂修復至毀損發生前之狀況,係指合理可能範圍內與原狀相似,並非指與原狀完全相同。
(三)必須更換之零件、配件概以新品為準,且不適用折舊比率分攤,如國內市場上無法購得時,本公司得以其他廠牌之零件、配件更換之。
二、現金賠償:
(一)修理材料或零件、配件在國內無法購得者,可根據經本公司調查之當時市場價格,以現金賠付。如經本公司同意由被保險人自行向國外訂購時,則照國外發票日價格按掛牌賣出外匯匯率,折算新臺幣賠付之。
(二)以協議方式賠付現金自行修復者,其修復完成後,被保險人應通知本公司檢驗,否則本公司對於因同次事故賠付以後該車同一部分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第九條 其他保險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如有其他保險同時承保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按下列方式計算:
實際應賠付金額×
本保險保險金額
(本保險保險金額+ 其他保險保險金額)
前項所稱「其他保險」,係指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或毀損滅失同時有其他不同險別的保險契約亦承保同一事故之損失。
第十條 重複投保本公司之處理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本公司投保保險契約,發生重複投保時,不論危險發生前或危險發生後,均得選擇保留其中之一之契約,解除其他保險契約。
保險契約經解除者,本公司應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第十一條 修理前之勘估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在本公司勘估前,不得逕行修理,但經被保險人通知後廿四小時內(假日順延)本公司未處理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全損之理賠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而無法加以修復之全損狀況,或其修復費用達保險金額扣除下表折舊後數額四分之三以上之推定全損狀況者,被保險人得選擇下列任一方式賠償:
一、全損現金賠償:被保險人應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銷牌照後,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下表賠償率後所得之金額賠付之,被保險人無須負擔約定之自負額,本公司於賠付後並取得對該被保險汽車之處分權。但被保險人之被保險汽車原所存在的債務仍應由被保險人自負清償責任,本公司並不因取得該被保險汽車之處分權,而承受該債務。
二、全損修復賠償:本公司依本保險條款第八條辦理理賠,但修復費用按保險金額乘以下列賠償率後所得之金額為限,惟被保險人仍須於本公司理賠金額內負擔約定之自負額,並在本公司回勘確認修復完成後賠付修復費用。
本公司依前項辦理賠付後,本保險契約即行終止,車體損失保險、其他有賠付之附加保險或附加條款之保險費不予退還。
本保險單生效日至保險事故 發生時本保險年度經過月數 | 折舊率(%) | 賠償率(%) |
未滿一個月者 | 3 | 97 |
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 | 5 | 95 |
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 | 7 | 93 |
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 | 9 | 91 |
四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者 | 11 | 89 |
五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 | 13 | 87 |
六個月以上未滿七個月者 | 15 | 85 |
七個月以上未滿八個月者 | 17 | 83 |
八個月以上未滿九個月者 | 19 | 81 |
九個月以上未滿十個月者 | 21 | 79 |
十個月以上未滿十一個月者 | 23 | 77 |
十一個月以上未滿十二個月者 | 25 | 75 |
第十三條 理賠申請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汽車行車執照及駕駛人駕駛執照影本。
三、修車估價單及修妥後發票。
四、全損或推定全損且選擇全損現金賠償者,應提供公路監理機關報廢證明文件。本公司於接到上列文件齊全後,應於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本公司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能在前項規定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其利率以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