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基金定投业务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上银基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乙方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以下简称 “定投业务”)及相关的资金结算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 “网上交易基金定投业务”指甲方通过上银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申请,约定扣款周期、扣款日期、扣款金额、投资基金的名称等,由上银基金网上交易系统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甲方指定的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2. “网上交易基金定投扣款方式”指委托转账收付款方式。
3. “投资者”指符合基金合同要求的且持有上银基金网上交易基金定投业务所支持的银行卡的上银基金网上交易客户。
第二条 甲方办理上银基金网上交易基金定投业务,应遵循如下规则:
1. 交易原则
网上交易基金定投业务遵循“未知价”和“金额申购”的原则。“未知价”是指甲方开通网上交易基金定投业务后,每次申购的价格以每期实际扣款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金额申购”是指甲方进行网上交易基金定投业务时,以金额(人民币元)为单位提交业务申请。
2. 基金定投范围和申购金额
甲方通过上银基金网上交易基金定投可以申购的基金范围、申购金额限制及交易级差以乙方最新公告/通知为准。
3. 业务受理
乙方受理的甲方委托申请结果以乙方或乙方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乙方不承担确保交易成功的责任,不承担因乙方或乙方委托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系统故障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 适用费率
网上交易基金定投费率及计费方式以基金定投申请实际扣款日的对应基金网上交易基金定投费率及计费方式为准。若费率有变动,以乙方最新公告/通知为准。
5. 扣款日期
甲方在开立基金定投计划时须选择扣款日期,该扣款日期即被视为基金合同中约定的申购申请日(T日)。
甲方不能开立当前工作日扣款的基金定投计划。
若约定扣款日为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进行扣款。
6. 扣款条件
甲方在开立基金定投计划后,以网上交易系统的交易账户绑定的银行卡为指定扣款银行卡,上银基金将按照甲方开立基金定投计划时所约定的每期扣款日和扣款金额自动发起交易申请并代为扣款。如甲方指定的基金在实际扣款日暂停定期定额申购,则系统不进行自动扣款,且不进行顺延。
甲方可以同时开立多个基金定投计划。同一扣款日多个基金定投计划的扣款顺序由系统按随机原则处理。
甲方需至少在每期扣款日前一日在扣款银行卡内备足资金,如实际扣款日账户资金不足,或因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原因而导致扣款不成功,则该次基金定投申请失败,不予顺延。
7. 基金定投业务规则的变更
乙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协议、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公示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服务,解除本协议;甲方继续使用基金定投服务的,则视为同意本协议的变更。
8. 基金定投业务的终止
甲方可以在上银基金网上交易系统主动终止网上交易基金定投业务,网上交易基金定投业务终止后立即生效。如果当前工作日有网上交易基金定投计划,则当天不能终止该笔定期定额申购计划。
每期实际扣款日,如甲方因账户余额不足、账户状态异常、网络故障或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实际扣款日无法定期定额申购成功,则该笔交易将不予顺延至执行,本次定期定额申购申请失败。但该定期定额申购失败不影响下期定期定额申购计划的执行,如有变更,以乙方公告为准。
若由于甲方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异常等甲方自身原因导致连续三期扣款不成功,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甲方的该基金定投计划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甲方开立基金定投业务后,如因甲方风险承受能力变更或基金风险等级变更,导致甲方基金定投业务指定基金的风险等级与甲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的,乙方将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决定是否自行终止定投服务。甲方未终止定投服务的,视为甲方愿意承担该项投资可能引起的损失和其他后果。
9. 基金定投业务的查询
甲方开通上银基金网上交易基金定投业务后,可通过上银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查询基金定投业务的扣款周期、扣款日期、扣款金额、投资基金的名称、交易申请及确认情况等信息。
10. 基金定投银行卡换卡
如果扣款银行卡发生挂失、损坏更换、销卡等异常情况,在网上交易基金定投的实际扣款日将有可能扣款失败。甲方在扣款银行卡发生上述异常情况时,须尽快终止网上交易基金定投计划以及解除委托收付款服务协议,并进行扣款银行卡的变更。在扣款银行卡变更完成后,甲方可以使用新的扣款银行卡重新签订委托收付款服务协议并重新办理网上交易基金定投业务。甲方未及时采取上述必要措施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该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 甲方承诺完全理解基金定投业务规则,自愿承担相关风险,符合本协议第一条有关投资者范围的规定,可以办理乙方提供的基金定投业务。
2. 甲方应保证扣款日前一日指定账户有足够的金额且扣款日当日指定账户全天处于正常状态。非因乙方原因无法从指定账户上扣款或指定账户余额不足,无法扣款成功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 甲方在开通此业务之前应仔细阅读拟定投基金的基金合同、最新版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甲方应遵循本协议所有基金定投业务规则。
4. 甲方应按照乙方网上交易系统的相关规定和指引进行正确操作,甲方需对其恶意操作导致的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5. 甲方保证用于投资乙方所管理基金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利用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 乙方应严格遵照甲方基金定投计划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定期向约定银行卡所属资金支付结算渠道发出扣款指令。若甲方约定扣款日为非基金开放日,则乙方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进行扣款。
2. 乙方应为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定投业务提供业务规则,具体规则参见本协议。
3. 若由于甲方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异常等非乙方原因导致扣款不成功,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 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未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违约。乙方要求甲方在合理期限内补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甲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补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在此情形下,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五条 不可抗力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定投业务无法进行的,本协议当事人可以免责,但应及时通知本协议其他当事人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本协议中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罢工、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及技术风险等。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由于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除外。
第七条 争议解决
x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