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 协 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00 xxxxx 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0000 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理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和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及《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因以上方面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等,基金托管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是否执行以下职能进行监督: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专用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不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当基金托管人因上述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 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所有或管理的其他资产。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账户,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它资产或其它业务以及其它基金的资产应当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3.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二)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验资报告出具后,基金成立。
若基金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则基金不能成立。在此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投资人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收付管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达基金账户,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要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核实资金划拨情况;对于赎回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注册登记人发送的完整的清算数据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后及时进行支付。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的,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在延期支付时间内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支付。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须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形式代理基金开立证券账户。以托管人自身名义为所有托管的基金开立清算备付金账户。由托管人为所托管的各个基金分别进行二级清算,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二级清算账户资金余额对账单。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运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基金托管人还可根据有关规定开立其他投资品种的账户。
(六)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有权办理存管业务的机构的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七)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 15 年以上。
五、 交易安排
(一)交易席位的租用及管理
1.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向其租用专用交易席位,选定后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席位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割及账目核对
1. 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人作为证券交易所的清算对手方,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3)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立即执行,不得延误。如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执行后,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所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清算银行等办理。
2. 资金和证券账目对账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等会计资料。资金账目每日对账一次,按日核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证券账目是如实记录证券交易账户和实物托管账户中的证券种类、数量和金额。证券交易账目每交易日核对一次,实物券账目每月末核对一次。
3. 基金融资
本基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融资,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合。
六、 基金资产计价、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计价
1. 计价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债券等有价证券。 2.计价方法
(1)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的债券和票据按摊余成本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3) 债券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4) 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5)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6) 如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5)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计价,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计价方法。
(7)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计价
3. 计价程序
基金的日常计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计价后将计价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计价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计价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4. 暂停公告基金收益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 基金收益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收益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但计算过程有误导致基金收益计算错误,从而给基金或基金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共同承担赔偿;
(4)基金管理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利得的权利。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6.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上述计价方法进行计价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资产净值错误处理;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计价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计价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计价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三)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 基金账册的建立和基金账册的定期核对
1.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会计核算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按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用于对基金会计的复核。双方应指定经办基金的财务会计人员负责编制、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双方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账册,应完全分开,分别编制和保管。
2. 凭证保管及核对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建账。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账目。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并记账,每月附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交基金管理人核实。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xx原因并纠正,保持双方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五)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在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开说明
书在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 30 日内公告。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
前六个月结束后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报告内容截止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对报表加盖公章
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内容截止日后 30 日内完
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内容截止日后 50 日内完成报
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若因特殊原因上述报告的制作和复核需提前完成时,托管人应予以配合。
七、 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八、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基金的净收益根据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的数量比例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指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中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 1.00 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基金净收益(或净损失)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收益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并定期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为按日结转,对于目前暂不支持按日结转的销售机构,仍保留按月结转的方式。不论何种支付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
2. 同一类别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3. 本基金的分红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在收益结转日,如投资者的累计未结转收益为正,则为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投资者的累计未结转收益为负,则不对基本余额进行减少的处理,负数部分依旧体现为未结转收益,直至累计未结转收益为正。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如因其他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为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体现其持有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当日统一为所有渠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结转相应的基金份额。
九、 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十、 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基金契约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以外,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均应对基金的有关信息恪守保密义务。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双方和
基金持有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定期报告以及临时公告,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其他媒体公布。
本基金基金契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要求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其中,基金定期报告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其他不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年度报告必须经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的净值公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
发生基金契约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契约规定公告。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持有人和公众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以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15年以上。
(二)有关基金的全部合同正本和原始发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15年。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退任一方有义务移交全部相关文件,而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全部文件。
十二、 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并在其中说明报告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说明基金管理人在报告期内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措施。
十三、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并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
(3) 代表 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根据基金契约规定,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基金管理人更换事宜;
(2) 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5)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博时”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并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
(3) 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 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根据基金契约规定,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基金托管人更换事宜;
(2) 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应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后方可退任;
(4) 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四、 基金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一)基金管理费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E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R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人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基金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通知基金管理人。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接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分别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五)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契约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本基金发行中所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等费用由成立后的基金承担并在一年内摊销。
十五、 禁止行为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进行《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行为;
2. 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4. 基金管理人不得违规向托管人发出指令,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5. 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契约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7. 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采取任何措施阻碍注册登记人、代销人正常业务的开展。
8. 《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基金契约中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十六、 违约责任
(一)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三)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如当事人一方明知对方的违约行为而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履行监督、补救职责的一方应就基金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七、 争议的解决
(一)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二)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xxx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契约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部分外,本协议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十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应采用书面形式。但修改后内容不得与基金契约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协议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或基金契约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基金契约规定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基金契约规定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资产;
4. 发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规定的基金终止事项。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xx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契约终止之日止。
(二)附件一《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资金清算业务细则》和附件二《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细则》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正本一式八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一份,存档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 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当事人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交通银行(章)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地:北京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 签订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