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聚盈系列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年 月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甲方(管理人)
名称: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 0 x、北 3 号邮政编码:115000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二)乙方(托管人-总牵头服务行)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地址:xxxxxxxxxxxxx 00 x
邮政编码:110000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三)丙方(托管人-托管运营行)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地址:xxxxxxxxxx 0 xxxxx 0 x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xx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本协议各方在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聚盈系列理财产品财产保管、投资运作、会计核算、收益分配以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本协议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理财产
品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本协议:指甲方、乙方、丙方签署的《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聚盈系列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及其附件,以及三方对本协议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备忘录(若有):指《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业务营运备忘录》。
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
财产品。本协议项下指由本协议甲方发行并管理且将理财产品资产移交丙方托管运营的渤海聚盈系列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财产:指理财产品设立后甲方管理的理财产品资金以及因该资金的运用管理、处分或其他情形取得财产的总和。
托管资产:甲方根据本协议委托并移交给丙方托管运营的理财产品财产。丙方实际保管的资产,为理财产品资产中的现金资产。
资金清算账户:指理财产品资金归集汇总账户,用于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分红、到期兑付资金清算。
资金托管账户、托管账户:指按相关法规规定,丙方根据甲方委托在丙方营业机构为理财产品开设的用于保管、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现金资产的存款账户。
理财产品发行文件:指理财产品发行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协议书等法律文件。
期初资产:理财产品发行结束并正式成立时由资金清算账户划入资金托管账户的资金总额。
期末资产:在理财产品到期日理财产品本金与因理财产品管理运用所产生的各项收益/亏损的总和。
四、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甲方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按照理财产品发行文件的约定,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财产;
(3)按照理财产品发行文件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4)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5)按照理财产品发行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报酬;
(6)有权对丙方的托管行为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其对托管账户的管理、对丙方执行管理人理财资金划拨指令的情况等;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权利。 2.甲方的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理财产品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理财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理财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4)进行理财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
告;
(5)依法计算并披露理财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
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6)办理与理财产品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保存理财产品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8)发生任何可能导致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投资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及时通知乙方及丙方;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向丙方获取理财产品托管资产相关数据及信息;
(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收取托管费。 2.乙方的义务
(1)定期拜访甲方,建立与甲方的定期沟通机制;
(2)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有权机关要求、审计要求或者本协议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三)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丙方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丙方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本协议约定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收取托管费;
(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丙方的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丙方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本协议约定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资金托管账户,不同
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3)按照本协议约定和甲方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并向甲方提供必要的业务回单、托管账户明细,以便甲方核对资金账号、交易时间、交易金额等各项信息;
(4)建立与甲方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甲方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和单位净值;
(5)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相关理财产品财务数据出具复核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就相关理财产品财务数据出具复核意见;
(6)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丙方发现甲方的投资指令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甲方并报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丙方发现甲方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报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7)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自理财产品托管运作起始日起,保存 15 年以上;
(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有权机关要求、审计要求或者本协议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其他约定
甲、丙双方应就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双方协作机制。甲方不应向丙方出具交易对手或资金流向可能涉及洗钱或恐怖融资的划款指令。甲方若因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等
违法交易行为对托管账户查询、变更、撤销、提供托管账户流水信息的,丙方应协助甲方。
五、财产保管
(一)理财产品财产保管的原则
1.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甲方、乙方及丙方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2.甲方、乙方、丙方不得将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甲方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甲方、乙方、丙方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甲方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4.丙方仅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资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丙方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除甲方指令或法律法规、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丙方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和分配托管资产。
(二)理财产品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丙方根据相关规定和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为每只理财产品开立独立的资金托管账户,不同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只用于存放托管理财产品资金,不得透支和提现。
丙方应以丙方名义或“丙方名称+理财产品”名义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资金托管账户,甲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资金托管账户预留印鉴的任何有效印鉴组合中均应至少包含一枚丙方指定预留印鉴,丙方指定预留印鉴章由丙方刻制与保管。
当本协议项下资金托管账户被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或扣划款项时,丙方按照有权机关要求依法予以执行,因此影响资金托管账户资金划付的,丙方不负任何责任。冻结或扣划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丙方应于知晓后及时通知甲方,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2.理财产品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甲方开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投资业务时,丙方按照甲方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登记机构规定为理财产品开立有关证券账户,甲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该类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三)理财产品财产的交付与支取 1.理财产品成立时的资产交付
每只理财产品发行期结束后,甲方应对理财产品规模、份额等进行确认,并在发行期结束后次一工作日将理财产品期初资产一次性划入资金托管账户,并以电子直连或书面形式通知丙方,说明交付托管的理财产品期初资产金额和相关文件资料,相关文件资料包括:理财产品发行文件等。
丙方在理财产品资金到账日当日确认资金托管账户余额与通知所载余额无误后,视为托管的理财产品财产首次交付完成。理财产品资金到账日即为理财产品托管运作起始日。
2.存续期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
投资者通过理财产品销售渠道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甲方办理产品份额的过户和登记,丙方负责接收相关数据并依照甲方的指令自资金托管账户向资金清算账户划付赎回款项。
甲方应于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每个开放期份额确认日的次一工作日 15 点之前将本开放期经确认的理财产品申购、赎回数据以电子数据等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丙方。甲方应对传递的申购和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甲方向丙方发送赎回款指令,丙方依据甲方的指令将相应资金从资金托管账户向资金清算账户划付。指令划款金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可用头寸,否则丙方有权拒绝执行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六、投资范围和限制
(一)投资范围
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二)投资限制
理财产品的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应当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财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2.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10%。
3. 按市值计算,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对应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140%。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对应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200%。
4.甲方发行的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5.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三)投资禁止
1.甲方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应当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甲方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投资于甲方的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投资于甲方发行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
3.甲方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甲方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禁止行为。
(四)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修改上述规定的,甲方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最新规定执行。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划款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甲方在运用理财产品财产时,向丙方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
甲方发送给丙方的指令应写明产品名称、划款事由、支付日期、划款金额、收付款账户等,纸质书面指令还应加盖甲方在授权通知中授权的印章及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二)划款指令的授权和变更
托管运作前,甲方应向丙方提供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原件,授权通知应包括被授权人名单、签名样本及相应权限,并加盖甲方公章。授权通知须载明授权生效日期。授权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丙方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生效日期的,则通知自丙方收到该通知时生效。
甲方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权限时,甲方应在变更前 5 个工作日向丙方提供授权变更通知书原件并电话确认丙方收到该授权变更通知。授权变更通知应包含新的被授权人名单、权限、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等,并应载明新授权生效日期,并加盖甲方公章。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授权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xxx收到授权变更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xxx收到授权变更通知时生效。在新的划款指令授权通知生效前,双方仍按原授权通知执行。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若甲方已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立深证通指令直连或已申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资产托管业务信息服务平台(简称托管网银)指令发送功能,甲方应优先通过深证通直连或托管网银向丙方发送指令(以下称电子指令),并应事先书面向丙方指定各业务类型划款指令的发送主渠道,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指令扫描件作为应急方式备用。若甲方未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立深证通指令直连,且未申请托管网银指令发送功能的,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甲方用传真方式、电子邮件发送指令扫描件或丙方和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丙方发送。甲方应在指令发送后立即通过电话与丙方进行确认,甲方对相关成交合同、其他交易证明文件等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负责。丙方仅就成交合同或其他交易证明文件是否与划款指令表面相符进行审核。成交合同是指和交易对手签署的成交单或者成交协议。
丙方收到甲方的划款指令和成交合同或其他交易证明
文件(如有)后,应对指令进行表面审核,若该指令不违反本协议约定,则予执行。
丙方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发现甲方指令错误或者为无授权人员签字指令时,有权拒绝执行指令,并通知甲方更正。
指令及相关资料若甲方以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或传真形式向丙方发出, 则原件应由甲方保管,丙方保管传真件、扫描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丙方收到的传真件、扫描件为准,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在发送指令时,应为丙方执行划款指令留出合理必要时间,如丙方收到划款指令(包括对以前的指令进行修改或撤回的情况)的时间与划款指令中要求的到账时间或划款截至时点之间小于 2 个工作小时的,丙方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但不保证资金划拨成功,由于指令执行时间小于 2 个工作小时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甲方向丙方下达指令时,应确保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甲方在付款账户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丙方发出的指令,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甲方,丙方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的损失。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资金托管账户的资金清算和交收安排
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清算交收统一由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办理。
(二)投资交易所证券的清算交收安排
如理财产品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结算的,丙方仅负责依据甲方的有效指令办理银证转账的资金划拨。相关场内交易结算职责应由甲方和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约定。
如理财产品进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由丙方作为结算参与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结算的,甲方应先与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就场内交易结算职责和业务流程协商一致后方可投资。若理财产品交收日资金不足,甲方必须于资金交收日上午 12:00 前补足交收款项。甲方未按约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理财产品的清算交收及丙方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丙方、理财产品及丙方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三)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清算交收安排
理财产品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时,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甲方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丙方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
甲方负责理财产品的银行间债券投资交易,丙方负责理财产品银行间债券交易的后台匹配及资金清算。
甲方应确保理财产品银行间交易券足、款足,因理财产品券或款不足导致银行间交易交收失败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若银行间债券账户以理财产品系列名义开立的,甲方应以书面方式向丙方指定相应的托管账户作为银行间回款账户。甲方应确保共用账户的各理财产品的券、款足额,并将拆分信息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传递给丙方,若因拆分信息有误或各理财产品的券、款不足造成交易失败,丙方不承担责任。共用账户的理财产品之间出现相互占用券、款的情况,丙方不承担责任。
对于逾期返售、债券转托管、债券回售等非交易类指令,甲方应根据业务类型向丙方提供相关信息,丙方收到指令后及时办理并反馈结果。
因中债或上清所终端发生技术故障或其他原因不能正
常登录办理后台结算业务时,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通过应急方式向证券登记机构发送业务办理申请,如需甲方协助,甲方应给予必要配合。
九、会计核算与估值
(一)核算与估值的原则
1.甲方应对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和资产估值由甲方和丙方各自独立完成,丙方复核甲方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2.银行理财产品的估值应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的,甲方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采用摊余成本方法计量金融资产净值时,若甲方发现采用该方法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甲方应与丙方协商一致并按本协议的约定完成变更后,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
(二)核算和估值的方法
甲方和丙方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会计准则商定理财产品会计核算与估值办法,分别为每只理财产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在每只理财产品成立前约定估值方式,完整记录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及时准确地反映理财产品财产价值,并保管理财产品会计账册。
甲方应按周或双方约定的其他频率向丙方发送理财产
品核算估值结果,丙方对甲方计算的理财产品净值数据进行复核确认。如果存在差异,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双方共同查明原因,及时调整账务。如涉及理财产品投资人利益的,由甲方负责对理财产品投资人进行披露,并确定调整方案。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以甲方确定的计算方法为准。
如甲方或丙方发现理财产品估值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未能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在本协议存续期间,甲方应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外部审计的相关规定,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对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进行外部审计,并针对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丙方应配合上述工作的开展。
十、投资监督
(一)监督与核查的内容
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的要求,向丙方出具《投资监督事项表》,丙方在收到《投资监督事项表》后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若无异议,丙方以此作为监督投资运作的基本依据。若存在异议,丙方应向甲方反馈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将修改后的《投资监督事项表》通过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丙方。经丙方确认,修改后的
《投资监督事项表》作为监督投资运作的依据。如本协议其他章节的约定与《投资监督事项表》约定不一致的,丙方对甲方投资行为的监督内容与标准均以经丙方确认的
《投资监督事项表》约定为准。
丙方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投资监督事项表》对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监督。对于个性化监督事项,甲方应事先与丙方协商达成一致,如有必要,甲方应在《投资监督事项表》中明确相应计算公式及数据来源。如果甲方未提供《投资监督事项表》,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甲方调整本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等,需更新《投资监督事项表》,应与丙方协商一致,并通过甲方与丙方认可的方式发送丙方。经丙方确认后,更新后的《投资监督事项表》作为监督投资运作的依据。
(二)处理方式和程序
丙方根据《投资监督事项表》内容,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投资监督事项表》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指令,甲方应在规定期限内调整合规。
因甲方违反《投资监督事项表》给本托管资产造成损失的,丙方不承担责任。丙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章或监管部门要求将监督情况报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监督与核查的责任
若甲方存在违反《投资监督事项表》约定的投资行为时,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托管财产所有。
十一、收益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1.理财产品收益分配方案由甲方拟定,丙方不负责计
算。
2.甲方负责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甲方也可委托给
具备相关资格的外部机构负责处理,甲方委托外部机构进行处理的,甲方承担最终责任,该责任不因委托关系而免除。
(二)收益分配的实施
甲方向丙方发送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及收益分配方案,丙方按指令及相应的收益分配方案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资金清算账户。
十二、费用与税收
(一)费用的种类
理财产品的固有费用及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能产生的费用有:
1.甲方的管理费
2.乙方、丙方的托管费
3.理财产品的证券交易费用
4.理财产品的资金汇划费用
5.理财产品的销售服务费
6.理财产品的超额业绩报酬
7.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8.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在理财产品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费用的计算方法、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费
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F = A×X%÷当年天数
其中:F 为每日应计提管理费
A 为理财产品前一日资产净值,首日按理财产品成立规模计算
X%为管理费年费率,具体费率标准按照理财产品发行文件执行,若无规定各项费率另行商定。
2.托管费
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计算方式如下: F = A×Y%÷当年天数
其中:F 为每日应计提托管费
A 为理财产品前一日资产净值,首日按理财产品成立规模计算
Y%为托管费年费率,具体为 0.01%。
上述“(一)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相应协议及理财产品说明书等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3.费用支付方式
理财产品管理费按日计提,逐日累计,封闭式理财产品的管理费于理财产品到期后支付,开放式理财产品的管理费于每季初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应于与丙方核对应付管理费金额一致后,向丙方发送划款指令,丙方根据划款指令办理管理费支付。理财产品终止时,剩余费用按照有关
清算程序支付。
理财产品的托管费自理财产品托管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封闭式理财产品的托管费于理财产品到期后支付,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托管费于每季初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将核对无误的托管费按照 80%、20%的比例分成两笔,并分别出具两笔划款指令,按照 80%的比例的托管费指令划款至乙方指定托管费收费账户,按照 20%的比例的托管费指令划款至丙方指定托管费收费账户。如遇托管费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尾差,以先支付乙方指定的收费账户为准,剩余划付至丙方指定的收费账户。若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理财产品终止后,依据清算程序支付尚未支付的托管费。
乙方指定托管费收费账户:
户名:银行理财产品托管收入账号:0709060011500885771
开户行:工商银行营口市业务处理中心丙方指定托管费收费账户:
户名:银行理财产品托管收入账号:100168891150088571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业务处理中心
上述乙方或丙方的账户信息如有变更,须在账户信息变更生效前至少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本协议另两方。
甲方管理费收费账户信息由甲方另行书面通知丙方。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发生的资金汇划费用按实际发
生额由丙方从资金托管账户中即时扣除,无须由甲方向丙
方发出划款指令。
(三)理财产品税收
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根据法律法规或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明确要求甲方代扣代缴或承担理财产品财产运营所产生的增值税或其他税费(如有)扣缴义务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遵照规则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提取并代扣代缴/缴纳。
理财产品应承担的相关税收由丙方根据甲方指令由资金托管账户划付至甲方账户并由甲方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十三、产品终止
理财产品终止(包括到期终止、提前终止),甲方向丙方书面提交产品终止通知,并抄送乙方,并将终止日理财产品科目余额表发送丙方,丙方配合甲方做好产品清算工作。
(一)产品终止账务核对
丙方在收到甲方发送的理财产品终止通知及理财产品估值表后 1 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财产品估值表的复核。
(二)产品终止资金清算
1.甲方根据已核对一致的管理费、托管费等应付费用余额向丙方发送划款指令,丙方审核无误后执行划付。
2.丙方应按照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及相关文件向理财产品资金清算账户划付应付投资者清算款项。
3.甲方或销售机构负责将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清算款项
由理财产品资金清算账户划至投资者指定账户。丙方不负责处理。
理财产品终止,且其资金托管账户全部清算完成后,丙方根据甲方发送的书面销户申请及相关销户资料,及时办理资金托管账户的注销。
4.如遇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相关业务按照上述流程办
理。
十四、信息披露
甲方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每半年披露其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当期发行和到期的理财产品类型、数量和金额、期末存续理财产品数量和金额,列明各类理财产品的占比及其变化情况,以及理财产品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规模和占比等信息。丙方负责对甲方提交的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相
关理财产品财务数据进行复核并反馈复核意见。
十五、文件档案保存和保密
甲方、乙方、丙方各自完整保存有关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协议至少 15 年。
甲方、乙方、丙方在此承诺:对于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所有关于其他方业务方针和策略,托管运作明细等内容严格保密。未经各方书面事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非本协议签署方披露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
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违约责任
(一)由于协议当事人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当事人均违约的,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面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甲方、乙方、丙方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甲方、乙方、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更、社会政治动乱和战争。意外事故指网络、通讯系统故障以及第三方入侵系统等非甲方、乙方、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事件。
(三) 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甲方、乙方、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本协议所指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十七、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适用于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发行并管理且移交给丙方托管运营的所有渤海聚盈系列理财产品,各方不再就每一理财产品签订托管协议,甲方在每一理财产品成立日前按约定格式向丙方提交相关产品说明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限、规模、费率、投资范围等)。
(二)本协议未经各方书面同意,不得予以修改。
(三)本协议的无效或解除,不影响本协议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四)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长期有效,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
(五)如本协议终止时,尚有部分理财产品未到期,则按以下约定处理:
1.乙方、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对上述理财产品继续履行托管职责,并享有相关权利,直至产品终止;
2.如乙方、丙方丧失托管资质或拒绝继续托管相关产品,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变更托管人,在办理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前,乙方、丙方按照本协议内容继续履行托管责任,享有本协议项下权利。
(六)本协议一式叁份,各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甲方、乙方、
丙方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签署的《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聚盈系列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的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一:
XXXX 股份有限公司XXXX 系列理财产品资金划拨指定银行存款账户
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户 名:
账 号:开户银行:
理财产品资金清算账户户 名:
账 号:开户银行:
大额支付行号:
附件二:
理财产品资金及文件移交清单 |
1、理财产品托管资金(总金额): |
本金: |
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 |
认购期间已扣除的相关费用: |
2、资金托管账户开户行: |
户名: |
账号: |
3、理财产品相关文件资料 |
(1) |
(2) |
(3) |
(4) |
移交时间: 移交人(签字):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
经核实,上述托管资金及文件资料已收到。 接收时间: 经办人(签字):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托管业务专用章) |
附件三: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理财产品划款指令
第 号
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付款户名: | 收款户名: |
付款账号: | 收款账号: |
开 户 行: | 开 户 行: |
大额支付行号: | |
付款金额(小写): | |
付款金额(大写): | |
指令发出人信息栏:要求到账时间: 资金用途及情况说明: 经办人: 复核人: 签发人: 管理人预留的有效印章: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反馈信息栏: 1、该指令已执行 2、该指令未执行,原因如下: 经办人: 复核人: 签发人: 预留的有效印章: |
鉴于贵行与我司签署的《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聚盈系列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约定,特向贵行申请如下划款:
重要提示:接此指令后,经审核无误应按照指令条款划款。
年 月 日
附件四:
划款指令授权书
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兹就贵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与我司于年 月 日签署的编号为 的《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聚盈系列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我公司授权以下人员代表我公司向你行发送托管协议项下资金划拨指令以及其他相关通知。现将指令发送用章样本及有关人员签字样本及相应权限留给你行,请在使用时核验。在上述被授权人授权范围内,我公司确保向你行发送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全部责任。
启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权限 | 签字样本 | 印章样本 |
经办 | |||
复核 | |||
签发 | |||
指令发送用 章 | (用章样本) | ||
备注:1、指令发送用章须与个人签字或个人印章同时出具,方为有效。 2、权限类型:经办、复核、签发。 |
XXXX 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
附件五:
投资监督事项表
产品名称: |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聚盈系列理财产品 | |
托管运营行: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 |
管理人: |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内容 | 监督计量说明 | 依据 |
投资范围: 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 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 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资 产。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
投资限制: (1)(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适用)应当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财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 券。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
(2)(公募理财产品适用)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10%。 非因商业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国 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一) |
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 ||
(3)(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适用)按市值计算,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对应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140%。 (4)(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及私募理财产品适用)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 对应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200%。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
(5)(固收类理财产品适用)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权益类理财产品适用)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 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适用)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 80%;(混合类理财产品适用)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非因商业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 |
投资禁止: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理财产品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
1、本监督表中“以上”均含本数;“日”指工作日;“收益率”指年化收益率。 |
2、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约定期限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该表中的投资监督事项由管理人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协商确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依此履行投资监督职能;但对无法通过公开市场上第三方数据供应商获取相关信息而导致无法履行的监督责任不承担责任。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履行投资监督义务受限于管理人、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对上述机构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 并对上述机构提供信息的错误、遗漏或延迟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理财产品投资其他资管产品(若有)或公募基金(若有)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不负责穿透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若有)或公募基金(若有)的底层资产进行监督,对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若有)或公募基金(若有)的投资范围是否超过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所投资的资管产品(若有)是否再投资于除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外的资管产品、以及本理财产品涉及所投资资管产品(若有)或公募基金(若有)的资产的投资比例等不负责监督。
6、如本协议其他章节的约定与《投资监督事项表》约定不一致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对管理人投资行为的监督内容与标准均以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确认的《投资监督事项表》约定为准。
7、管理人调整本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等,需更新《投资监督事项表》,应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协商一致,并通过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确认后,更新后的《投资监督事项表》作为监督投资运作的依据。
附件六:
业务联系表
甲方: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 电子邮件 | 岗位 |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件 | 岗位 |
杨民 | 024-23491520 | 机构金融业务部副 高级经理经理 | |
李丹 | 024-23499720 | 团队长 |
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件 | 岗位 |
曹霄 | 021-68089666 | 指令处理 | |
宋潇潇 | 021-68089667 | 指令应急联系人 | |
高蕾 | 021-68089661 | 银行间及指令负责 人 | |
余宏伟 | 021-68089632 | m.cn | 核算估值负责人 |
李佳忆 | 021-68089635 | 核算估值 | |
杨灵君 | 021-68089672 | m.cn | 交易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