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A3302260300022619001)
黄坛镇杨家村老橡胶厂地块改造工程(一期)
(招标编号:A3302260300022619001)
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招标人:宁海县黄坛镇杨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宁波工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4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六章 图纸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公告见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
1.1.4 | 项目名称 | |
1.1.5 | 建设地点 | |
1.1.6 | 工程承包方式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
1.3.1 | 招标范围 | |
1.3.2 | 计划工期要求 | 计划工期: 180 日历天(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工期) |
1.3.3 | 质量要求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3.4 | 安全要求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 | ☑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向其发 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4.3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 |
1、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具有被相关 | ||
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且限制在宁波行政区域内投标的违法行为 | ||
记录,并在处罚有效期内的情形。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2、本次招标投标人不得有被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其投标资格的情形。 3、根据“宁党办【2010】43 号文件《关于村级集体工程建设 |
项目实行五禁止五不准”的意见》要求,禁止本村干部及其特 | ||
定关系人参与投标。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9.1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 □招标人组织, 时间和地点: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1.10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 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 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投标报价、建设工期要求、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xx 要求、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投标保证金要求、履约担保要求、违约经济责任及其他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主要商务条款要求、 施工技术方案可行性(如有)等 。 |
1.12.2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 偏差的内容、范围和幅度: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 招标控制价及明细、施工图纸、补充文件(如有) |
2.2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在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澄清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提交形式:在“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中提出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 的形式 | 以电子文件形式发布至“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服务系统” |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投标人在“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服务系统”中下载澄清资料, 无须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下载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 行承担。 | |
2.3.1 | 招标人修改文件发 出的形式 | 同 2.2 |
3.1 | 投标文件的内容 | 组成形式: ☑双信封:第一信封包括资格审查申请文件、资信标,第二信封包括商务标。 □单信封:包括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组成内容: 删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 条款内容,修改为: 投标文件内容按本条款编制,格式详见“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如未提供格式的,由投标人自拟格式。 (一)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包括: 1、封面; 2、资格审查申请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6、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7、承诺函; 8、投标人廉政承诺书; 9、施工方案编制承诺书; 10、资格审查资料证明资料: 能证明投标人符合资格评审标准的下列资料扫描件(证书须包括有关变更、延期等内容): A、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 B、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或正本); C、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或正本); D、建造师注册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E、投标人认为与资格审查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商务标包括: 1、封面;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注:投标报价文件的封面及投标总价表等处无需加盖编制人造价人员专用章及签字) (1) 投标报价扉页 (2)编制说明 (3)投标报价汇总表 (4)单位(专业)工程投标报价费用表 (5)分部分项工程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6)综合单价计算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7)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 (8)施工组织(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9)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10)暂列金额明细表 (11)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12)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3)专项技术措施暂估价表 (14)计日工表 (15)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16)主要工日一览表 (17)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18)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19)主要机械台班一览表 其中:“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 (分部分项、技术措施)”,此内容中标人中标后打印成册(1 份),提交招标人作为签订合同及工程结算依据。 (三)资信标包括: 1、封面; 2、资信标自评表; 3、资信标评审要求提供资料的复印件; 4、投标人认为与资信标有关的其他材料。 | ||
3.2.1 | 增值税税金 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
3.2.3 | 工程量清单 计价方式 | 综合单价法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 1037.0126 万元,其中暂估价、暂列金额为 19.62 万元,暂估价、暂列金额占招标控制价比例为 1.89 %,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外的其他不可竞争费为 / 万元。 □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在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文件中发布。 |
3.2.5 |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 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只有一个,或有两个及以上投标(总) 报价的,已声明哪个有效。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不要求 ☑要求: (1)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壹拾x xx整 (2)形式: ①银行转账:柜面转账(电汇)、网银支付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收款银行、收款户名、收款账号等信息。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下同)前将投标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c.转账不得采用“宁波同城实时清算系统”转账方式。 d.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 ②投标保证保险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投标保证保险。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保证保险,以保单生效时间为准。 c.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保险费用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 ③银行保函 a.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银行保函,以保函生效时间为准。 b.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银行保函费用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通过线下方式递交纸质银行保函的,应从其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其费用凭证无需编入投标文件,但应将银行保函复印件编入投标文件。 ④担保保函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担保保函。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担保保函,以保函生效时间为准。 c.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担保保函费用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中。 (3)其他要求: ①投标保证金及保险、保函费用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②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出具;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③投标保证保险绝对免赔率为 0; ④投标人不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投标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担保保函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保单或保函原件送递至招标人,递交时间以送达时间为准。 收件人:宁波工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xx 00 x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其他: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保持一致。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2.☑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 3.其他: 投标人以不正当方式谋取中标的 。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1)以电汇形式,汇款不予退还; (2)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赔;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 索赔。 |
3.5 | 资格审查资料 的其他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
3.7.3 (1) | 电子投标文件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格式之外,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 电子印章即可。 |
3.7.3 (2) | 电子投标文件 的制作 | 采用“品茗宁波投标工具 300200--5.0.0.1”制作生成后缀名 为“.已加密投标文件”的电子投标文件。 |
3.7.3 (3) | 业绩证明文件 要求 | 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
4.1 | 电子投标文件加 密要求 | 同3.7.3(2)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截止时间 | 详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
4.2.2 | 电子投标文件上 | “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传平台 | ||
4.2.3 | 投标文件退还 | 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投标文件不再退还 |
4.2.5 | 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 | 1.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上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的; 2.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提示;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因招标人或系统原因导致的,另见招标文件约定): (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 (3)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4.未被邀请的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适用于邀请招标或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 5.未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6.其他: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1)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不见面开标 大 厅 ( 品 茗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xx/xxxxx.x tml)。 (3)开标平台:“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投标人使 用数字证书(CA)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选择本项目进 入在线开标室,在线等待开标) |
5.2 | 开标程序 | (1)宣布开标纪律,以及开标人、招标人代表、监标人、公证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2)招标人公布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成功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若投标人数量少于 3 家,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3)招标人发起解密指令后,投标人应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CA)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须在指令发出后 45分钟内完成解密。全部投标人解密完成后或投标文件解密时间结束,招标人公布投标文件解密成功的投标人名单。若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少于 3 家,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4)开标结果公布后,投标人应在 5 分钟内对开标结果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确认的视为自动确认; (5)招标人自行选择系数抽取方式,□线上抽取:招标人在在线开标室通过系统抽取相关系数;☑ 线下抽取:招标人在 线下开标室通过摇球抽取相关系数,抽取过程现场直播;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特别说明:如为多标段招标项目,按(最高投标限价由高到 低)的顺序依次开评各标段的商务标,若投标人被推荐为某 1 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则其后续标段的商务标不再评审(如为采用合理低价法的招标项目,本条不适用,招标人另行写明 商务标开评流程)。 | ||
5.3 | 开标异议 |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标程序、唱标内容、开标记录等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结果公布后 5 分钟内通过在线开标室“发起异议”窗口提出。 |
5.4 | 特殊情况处置 | (1)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开标的,需更新制作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递交; (2)因招标人或系统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上传、解密或开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 整开标时间或延迟解密时间; (3)其他: /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 人,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 数 | 1 名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7.2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 □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招标人不组织考察小组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定标委员会确定1名中标人。 |
7.4 | 履约担保 及工程款支付 担保 |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现金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价的 2%。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 |
8.1 | 重新招标其他情形 | 1.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与项目工程规模不符的; 2.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 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8.2 | 不再招标的情形 |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 招标。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投标文件编制相关规定 |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主管部门对造价从业人员执业 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的规定,投标报价的编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投标人自行承诺)。 2.投标文件的编制人不得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并不得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 文件。 |
10.2 | 投标文件的澄清、质询 | (1)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补正或者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标远程异地评标系统”(以下简称“评标系统”)“远程询标”窗口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当在要求澄清、说明、补正或者询问核实的通知发出后 15 分钟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时间内不回复的,视作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 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
10.3 | 否决投标的情形 |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形式评审内容: (1)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 (2)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的; (3)投标文件签字盖章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1)款规定的; (4)投标文件格式不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且影响实质性内容响应的; (5)投标文件组成未包含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 项规 定内容的;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6)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唯一标识符相同:①网卡 MAC 地址;②或硬盘(含 U 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序列号( Optane_0000 、类似 0100_0000_0000_0000 或 0000_0100_0000_0000 或 FFFF_FFFF_FFFF_FFFF 等采用硬 盘加速技术产生的序列号除外);③或互联网接入IP 地址;④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 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 不同投标人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电子网卡、储存设备等硬件设备序列号相同的,评标委员会应启动澄清程序,招标代理机构应立即报告招投标监管部门。 特别提醒:请投标人谨慎使用下列产品,由此造成唯一标识符相同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身 WIFI(可能造成 MAC 地址相同);小厂或无牌的移动存储介质(可能造成硬盘序列号相同);动态IP 地址的网络、公共、他人 WIFI 网络或手机热点网络(可能造成互联网接入 IP 地址相同);盗版计价软件(可能造成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序列号相同); (7)其他: / 2.资格评审内容: (1)投标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的; (2)投标人不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业绩条件(如有)、人员资格及其他要求的; (3)投标人不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的联合体投标要求的; (4)投标人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规定的禁止投标情形的; (5)投标人未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提交符合要求的更新资料或其提交的更新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7)其他: / 3.响应性评审内容: (1)投标内容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的;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未按规定填写齐全的; (3)投标报价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项规定的;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4)投标文件不能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 项规定的工期、质量和安全要求的; (5)投标有效期未响应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的; (6)权利义务未响应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7)投标人未响应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的; (8)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能满足要求的(要求详见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9)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要求详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0)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包括投标报价存在偏差,经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也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情形); (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不一致的; (12)安全xx施工费用(包括安全xx施工基本费和创建安全xx施工标化工地增加费)未按照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要求填报的; (13)规费、税金报价不符合现行规定的; (14)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含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项目、其他项目清单项目的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项目特征描述)的; (15)改变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明确的暂列金额、暂估价及其他不可竞争费的; (16)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17)其他: / 4.详细评审内容: (1)关键施工技术方案不可行的; (2)生产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3)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4)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要求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否决投标情形; (6)其他: / 备注:1.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串通投标及其他否决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2.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对,未进行询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问核对程序的,不得作出否决投标决定。 | ||
□10.4 | xx或答辩 | 1.xx或答辩人: 2.xx或答辩方式: □现场xx □现场答辩,答辩题目: 3.xx或答辩地点: 4.xx或答辩相关规定: (1)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合格的技术标,其投标人才能进入xx或答辩阶段; (2)通知方式: (3)xx或答辩形式: (4)xx或答辩人应在xx或答辩人规定的范围内进行xx或答辩人辩; (5)参加xx或答辩人员在进入答辩区域后须缴存通讯工具,进场不允许携带资料; (6)其他规定: |
10.5 |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 | 1.对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 (1)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3)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1)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 (2)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4)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未解锁的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未能解锁的,须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相关机构确认的项目完工证明材料)。 2.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须提供的资料: (1)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 (2)原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信息有备案在建设主管部门的,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截图。 | ||
10.6 | 特别说明 | 1.本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应当与正文内容一致。如本前附表与正文内容表述不一,以本前附表为准。 2.□监测设施经费保障要求:本工程处于安装监测设施工程范围,投标人扬尘控制及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运行费用应充分考虑并列入报价,在合同签订前应向招标人提供对应的实施方案。 3.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经费保障要求: / 4.价款结算方式: ☑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施工过程分段结算:□房建工程分段节点 (如可按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划分,或分专业、分单项等);□市政工程分段节点按 划分(节点划分:如道路工程、给排水燃气工程、隧道工程、河道护岸工程、综合管廊工程等市政工程可按施工段合理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水处理构筑物工程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可参照建筑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桥梁工程可按下部结构、上部结构、附属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 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投标人应在投标前仔细核查本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应按当地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执行。 (2)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照当地相关文件执行,具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6.□实施 BIM 的内容: 7.☑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8.本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是指项目经理。 9.中标单位如为未办理进浙备案的省外企业,须在签订本招标项目合同前办理进浙备案相关手续。 10.建筑垃圾处置内容: / 11.招标代理费: ☑招标人支付。 □中标人支付, |
10.7 | 异议的渠道及方式 |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宁海县黄坛镇杨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址: 宁海县黄坛镇杨家村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联系方式:13906605910 | ||
10.8 | 投诉的渠道及方式 | 投诉人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 2004 年第 11 号)及省市相关规定。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及其联系方式: 监督部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管办 地址: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 5 号 电话:0574-65131812 |
10.9 | 电子招标投标 | (1)CA 锁办理: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数字证书互认; (2)投标工具: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服务指南→应用程序→工具下载; (3)服务热线: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服务指南→咨询服务→联系方式; (4)特别说明事项: ①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篇》,提前准备好相关软硬件设施,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设施不匹配导致的投标文件制作、上传、解密、导入失败或其他后果,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交易主体应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系统,并进行相关操作,所有操作均被视为交易主体的行为,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标人不 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推脱。 |
10.10 | 严重失信、失信被执行人、行贿犯罪查询 |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查询,若存在以下情形的,则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1.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以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为准);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为准); 3.近三年(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为准); 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10.11 | 中标后是否提交纸质投标文件 | □不要求提交 ☑要求提交,中标单位在中标公示结束后须提供具有水印码的纸质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5 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每一份的封面上均应有清晰的正本、副本标识字样;同时提供未加密的预算计价文件和投标文件 PDF 文件电子文件 1 份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0.12 | 关于社保的说明 | 投标人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社会保险如未能按要求提交或者提交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投标人不一致的,应将证明资料编入投标文件或在澄清、补正时提供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以下情形时,原则上视作社会保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
10.13 |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 |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 的单价或合价。 |
10.14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 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他人。 |
10.15 | 其他 | 1、在工程开工后直至完工退场,工地现场发生的卫生费、治安费等均由中标人承担。 2、中标人应做好施工场地周围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生保护措施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发包人、监理人签证。施工场地周围邻近建筑物、地下管线、构筑物由中标人负责保护及承担措施费用。保护期间若发生损坏,由中标人承担。 3、实际施工时,无论工程量增减多少,中标人均应无条件服从。 4、中标人须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发包人签订合同,30 日内未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视作放弃中标资格,并被 没收投标保证金。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5、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必须按约定提交履约担保。 6、施工过程中临时围护、围挡费用(包括广告美化、宣传等)由承包人根据实地情况在投标时综合考虑,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另行计取。 7、中标人须自备发电机,保证在停电时能连续施工,费用由中标人自理。 8、中标人不得因本项目涉及到的地下综合管线复杂、行车干扰等各种因素,而影响工程进度,并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9、施工现场凡涉及秩序维护、交通管制、材料和设备的搬运及看护等产生的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10、中标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和服从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因此提出任何索赔。 11、投标人应认真踏勘现场,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造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造价变更、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12、投标人负责工程施工需要的施工道口开设及申请工作。做好施工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组织、疏导工作。为因施工而中断的原有交通线路应事先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并提供临时通行道路,并在本工程施工结束后对破坏的原有道路及设施予以恢复,所涉及费用另行根据方案确认。 13、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详见合同条款及其附件,请投标单位充分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另行计取。 14、投标人对本工程配备的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每月实际施工期到位天数不得少于 22 天。招标人将对投标人配备的关键岗位人员实行按月实际施工期到位天数考核。 15、中标单位须协助招标人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浙江政务服务网”、“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上填报合同备案相关事宜,并协助招标人办理施工许可证。 16、根据《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扬尘污染防治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32 号)文件规定,中标人应做好防止扬尘污染环境等相关工作,该费用已按规定计入招标控制价中。 17、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 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日内作出答复。 |
投标人须知
1. 总则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施工进 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工程承包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安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3)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互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4)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5)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6)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7)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以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以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差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投标人应响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对存在的细微偏差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2. 招标文件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规范;
(6)工程量清单;
(7)图纸及其他资料;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疑,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招标文件的澄清将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当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发布修改文件;不足 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3.2 当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3.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1 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具体表式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并报价。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或电子交 易平台)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 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3.4.3.1 未中标单位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还。
3.4.3.2 中标单位的在合同签订后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制件
(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制件)、投标人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材料的复制件。
3.5.2 拟派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复制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具备职称资格。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5.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4 其他见须知前附表。
3.6.1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电子投标的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电子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及业绩证明文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4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 3.1 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4. 投标
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电子投标加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评标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要求。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其他情形见须知前附表。
见须知前附表。
9. 纪律和监督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 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 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 行。
9.5.1 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 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5.2 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 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国家、省及当地招投标主 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
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表 5GC-1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表 6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标记录表
(2021 年版)
项目名称 | 交易登记号 | ||||||
开标地点 | 开标时间 | ||||||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 | 质量 | 工期(交货期) | 其他内容 | 签名 | 备注 |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 | 开标(公证)结果:进入开标程序共 家。 | ||||||
招标人代表(签名): | 唱标人(签名): | 记录人(签名): | 监标人(签名): |
说明:1.本表由招标(代理)人填写,一式三份,招标(代理)人、监管机构、交易中心各一份。
2. 交 通 项 目 双 信 封 开 标 的 按 招 标 文 件 格 式 。
31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
编号: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项目名称 | 交易登记号 | ||
交易类别及阶段 | □全过程工程咨询 □总承包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设备 □材料 □其他 | ||
(中标人名称) : 你方于 年 月 日递交的该项目 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范围: 。□其中,联合体牵头人承担工程范围: ;联合体成员承担工程范围: 。 项目规模: 。中标价: 。 工期: 日历天。 质量要求:符合 标准。 项目负责人: ,注册证书及证书号: 。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合同签订时,按照投标文件进行配备。 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请你方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4 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备注 |
说 明 :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 认 通 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关于 招标 文件的澄清/修改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各评审阶段,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1 款规定的情形。
2.1.2 资格评审标准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2 款规定的情形。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3 款规定的情形。
2.2.1 分值构成
评审得分=资信分×15%+商务分×85%
2.2.2 评分标准
(1)资信标评分标准:见资信标评审表。
(2)商务标评分标准:见商务标评审表。
3.1.1 投标人提交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复印件不清晰的,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澄清。
3.1.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第 2.1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1 对通过第一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第一信封(资信标)详细评审。
3.2.2 资信标评分标准:见资信标评审表。
3.2.3 投标人的资信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1 对通过第一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第二信封初步评审。
3.3.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3.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作为商务分计算过程的投标报价。
3.3.6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4.1 对通过第一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第二信封第二信封详细评审。投标人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4 款规定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4.2 计算商务分
(1)计算评标基准价,见商务标评审表。
(2)计算投标报价偏差扣分,见商务标评审表。
(3)计算投标报价不平衡报价扣分,见商务标评审表。
(4)计算商务分,见商务标评审表。
(5)商务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3 计算评审得分,见本章第 2.2.1 项分值构成。
3.4.4 评审得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5.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6.1 推荐中标候选人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2 款规定的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如评审得分相同的,投标报价较低者排名在前,投标报价相同的,资信分较高者排名在前,资信分相同的,采用随机方式,先抽到的投标人排名在前。
3.6.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附表.商务标评审表
评审项 | 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投标评审价=投标报价-不可竞争费 评审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可竞争费 其中,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为 10370126 元,不可竞争费(含暂估价、暂列金及其他不可竞争费)合计 196200 元。 |
投标报价区间 | 投标报价区间为:上限 9861430 元~下限 9454473 元(含该范围上下限本数) 投标报价区间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到个位数。 |
商务标得分 | 1、商务标得分:商务分=100-投标报价偏差扣分。 2、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标得基本分 60 分。 ①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约定合理范围上限但不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即招标控制价)的; ②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文件约定合理范围下限但未低于成本价投标的。 |
评标基准价计算 | R通过商务标初步评审且投标报价介于投标合理报价区间(含范围上下限本数)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进入评标基准价组合范围。 |
进入上述评标基准价组合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参与计算。 R评标基准价=各投标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权重B+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1-权重B) R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将投标合理报价区间划分为十等份后扣除不可竞争费产生的 11 个数值中随机确定;权重B:从 30%、32%、34%、36%、 38%、40%、42%、44%、46%、48%、50%中随机确定。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中的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权重应在商务标初步评审后随机摇号确定。球号对应如下: |
对应球号 | 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 | 权重B | |||
1 | 9665230.0 | 30% | |||
2 | 9624534.3 | 32% | |||
3 | 9583838.6 | 34% | |||
4 | 9543142.9 | 36% | |||
5 | 9502447.2 | 38% | |||
6 | 9461751.5 | 40% | |||
7 | 9421055.8 | 42% | |||
8 | 9380360.1 | 44% | |||
9 | 9339664.4 | 46% | |||
10 | 9298968.7 | 48% | |||
11 | 9258273.0 | 50% | |||
随机抽取的球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 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①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②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价。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 |||||
投标报价偏差扣分 | 投标评审价与评标基准价一致的,不扣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 1 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的,扣 2 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 1 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的,扣 1 分。投标报价偏差扣分四舍五入保留 2 位小数,计算公式如下: 1.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偏差扣分=0 2.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偏差扣分=2×(投标评审价 -评标基准价)/ 1 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 3.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偏差扣分=1×(评标基准价 -投标评审价)/ 1 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 其中,1 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评标基准价组合范围区间上限-评标 |
基准价组合范围区间下限)/10=40695.7 元 | |
计算精度的说明 | R投标报价以“元”为单位时,投标报价、投标评审价、评审控制价、风险控制价、评标基准价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整数;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 1 位小数;其他未明确的计算结果,不再四舍五入,代入到下一步的计算中。 |
附表.资信标评审表
评审项 | 评审标准 | 评审等级及得分 |
基本分值 | / | 投标人统一得 30 分 |
建筑市场信用等级 | R适用于设置招标要求相应类别信用等级的招标项目:以开标之日的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施工企业(房屋建筑领域)的信用等级为准。 (本项无需提供相关资料) | A 级,得 60 分 |
B 级,得 55 分 | ||
C 级,得 40 分 | ||
D 级,得 30 分 | ||
其他情形,得 0 分 | ||
其他 | 建筑施工企业履约评价等级 (本项无需提供相关资料) | A 级,得 5 分 |
B 级,得 3 分 | ||
C 级或未纳入履约评价的,得 1 分 | ||
D 级,得 0 分 | ||
备注: 1、上述资料中的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除外,但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并编入资信标),否则相应评审内容不予认可,相应项不得分。 2、资信得分条件所涉及对应的证明资料扫描件必须编入资信标中,扫描件应清晰,便于辨认审查。未将证明资料扫描件编入资信标中或者证明资料内容不全的,相应评审内容不予认可,本项目得最低分。 3、其他项中“建筑施工企业履约评价等级”按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的施工企业履约评价等级赋分。 4、本项最高得分 95 分。 |
(GF-2017-0201)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工程名称:黄坛镇杨家村老橡胶厂地块改造工程(一期)发 包 人:宁海县黄坛镇杨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承 包 人:
合同协议书直接引用建市〔2017〕214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内容。
发包人(全称):宁海县黄坛镇杨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黄坛镇杨家村老橡胶厂地块改造工程
(一期)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黄坛镇杨家村老橡胶厂地块改造工程(一期) 。
2.工程地点:位于宁海县黄坛镇杨家村。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2401-330226-04-01-358666
4.资金来源: 自筹
5.工程规模:本工程总用地面积 1759.5m2,总建筑面积 5478.72m2,层数为三层, 局部有夹层。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水电安装及附属工程等;具体内容详见 工程量清单。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80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验收合格标准。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元整 (¥ 元);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元整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整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 。
承包人项目经理: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本合同在 宁海县黄坛镇杨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加盖单位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按约定提供 履约担保后 生效。
本合同一式 壹拾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叁 份,承包人执 叁 份,送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送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海县公共资源交管办一份备案。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以及双方与合同有关的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洽商、签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有关工程建设的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浙江省、宁波市有关工程建设相关的 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标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施工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 及其附件;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5、施工合同通过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向承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3 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一式六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各专业工程。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 案、加工图、大样图、协调配合图等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在工程开工前 7 天, 其他文件在相应专项工程或部位施工前 5 天;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一式八套、电子版一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版本及电子版本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保存至少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 人文件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通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驻办公所在地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驻办公所在地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驻办公所在地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按本工程用地红线范围界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费用由承 包人自行负责。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
方式: /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调整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1)工程量清单项目缺项、项目多列或重复 列项;(2)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有误;(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中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履行发包人对工程建设管理的 权利和义务,签发(或会签)各项工程联系单,对承包人、监理人有监督、协调的权利。工程价款洽商、索赔事项的处理、合同的变更等事项,由发包人代表在监理人的配合下完成,但最终需经发包人同意。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
2.4.2 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施工所需 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等。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按《关于印发宁海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建[2014]67 号)规定不需提供。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按宁海县城建档案归档要求提交竣工资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肆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在具备竣工验收合格条件后 2 个月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和电子资料 。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项目经理及其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 一需更换或撤离的,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退休或离开本单位的;
(3)工程因故停止(或暂停 3 个月以上)建设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未开工达 3 个月 以上的;
(4)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建议吊销或吊销相关证书,或被 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履行承包人的职权,对 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期以及工程造价控制负责,所有上报给发包人的文件均需项目经理签字。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月到位率不少于每月 20 日历天(特
殊情况除外),且重要工程例会及验收环节等必须由项目经理参加,否则处违约金
1000 元/人/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 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 10000 元/次,违约金从监理人和发包人发现违约情况的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发《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仍无改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处违约金 10000 元/次,违约金从监理人和发包人发现违约情况的当月工程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承包人 应在合同备案前将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报招标代理机构审查,并报发包人备案。(详见附表: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表) 。
关于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 20 天。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 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指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无法履行职责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发《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仍无改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关键岗位人员。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处违约金 5000 元/人/次,违约金从监理人和发包人发现违约情况的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3.3.4 承包人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书面形式,并由发包人及总监工程师签字确认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5000 元/人/次,违约金从监理人和发包人发现违约情况的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其他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 等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不允许分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承包人工程分包前须征得发包人书面意见并符合有关分包规定。承包人与分包人 签订分包合同后,15 个工作日内送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将副本送发包人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分包合同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义务与责任。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承包人的违约或疏忽。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
3.5.3 分包的管理
除执行专用条款外,承包人还应对分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承包人须为分包人提供现场的施工用水、用电接口 ;
②承包人须协调并提供分包人必要的材料堆场和临时用房 ;
③承包人须为分包人提供现有机械垂直运输和工程脚手架的使用 ;
④承包人须向分包人说明现场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并进行监督,同时承担连带责任 ;
⑤承包人负责分包人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检查及管理,同时承担连带责任 ;
⑥承包人应对分包人的资料进行汇总、整理等 ;
⑦承包人应积极做好配套、配合工作,协调分包人的施工,为分包人提供合理的工作面及验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分包人施工项目延期或施工不便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损失。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1)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并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发包人有权督促承包人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因承包人未及时支付分包合同价款导致工期延误或分包人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承担,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分包人也可以根据分包合同约定追究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2)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
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
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工程开工令发布 之日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1)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现金
(2)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2% 。
(3)合同签订前 7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采用保函形式的须符合本合同附件 8《履约保函》格式。
(4)履约担保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5) 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或其他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的事由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履约担保返还期限: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0 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授予监理人的权利。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涉及费用、工期、图纸更改等工程变更指令和付款、暂停工程施工指令的下达权需取得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方可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作出公正确定,应在合同发包人会商之日起7天内提供书面确定意见。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 前 24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合格。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宁波 市政府令第195 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扬尘污染防治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32 号)等文件要求执行,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未下浮。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开工报告批准后 14 日内 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100%。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各分部分项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工程进度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 工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等。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最迟不得晚 于开工前7天。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
7 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
7 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发包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不得晚于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2000 元/天。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款的 3%。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24 小时内降雨量达到 50mm 以上 ;
(2) 风速达到 8 级及以上的热带风暴(或台风);
(3) 日气温超过 38 度或低于零下 10 度;
(4) 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或 12 小时内降雪量达到 4mm 及以上的大雪灾害;
(5) 政府有关部门通知停工的其他恶劣气候条件。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⑴同类材料的品牌应一致,质量、规格、型号均应符合国家标准并须提供合格证、 质保单和检验报告,经监理认证、发包人验收审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⑵在材料、设备采购前 15 天将采购清单提交监理和发包人审核。清单中应明确 采购材料的品种、数量、品牌、生产厂商及技术规格,如未经审核,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对应工程款。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1)承包人采购材料的约定:
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品牌材料采购时,承包人应采购投标时所 响应的品牌。
若采购时备选品牌的型号停产的(须提供品牌生产厂家出具的停产证明)或者厂 家不具备生产能力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承包人可在另外两个备选品牌中进行选择,且经发包人、监理人确认后方能采购。产品单价不做调整。
(2)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应与投标时注明的设备、材料、品牌、生产厂家、 产地、规格、型号、性能等相符。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标准、规范要求,进场材料和 设备应有合格证和检测报告 。承包人在定购材料和设备一个月前将材料的样品、质量、品牌、型号、产地等计划内容报给监理人,监理人确认后,报发包人审核;监理人、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派员参加选点和看样的,其品牌、型号、性能须经发包人、监理人确认后,承包人方可采购。
(4)承包人未按要求采购设备材料,以次充好或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必须承
担工程的返工损失和工期、质量的违约责任。
(5)实验费用:承包人除承担所有试件样品的现场试验费用外,还承担承包人 委托专业试验室的全部费用。平行检测费用如检测合格,费用则由发包人承担,如平行检测不合格,费用则由承包人承担。
(6)到货查验:设备运抵现场后,承包人提供到货清单并标明设备元件、配件 规格型号及产地品牌。发包人自接收承包人书面申请检验起 7 天内组织监理等单位对设备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初步检验,该检验不代表已经验收合格(最终验收以通过竣工验收为准)。如发现设备元件、配件规格型号及产地品牌与招投标文件不符,承包人应无条件及时更换,并保证工程进度需要。如发现设备的规格和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文件、招投标文件不符,发包人有权在设备运抵现场后 90 天内根据承包人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县级以上技术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除了通用合同条款明确的以外还包括:非施工方原因引
起的工程设计变更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方案调整、材料与设备的调整、工 程施工内容的增减以及其他实质性变更。
10.2 变更权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的,工程变更权限按以下文件执行:《宁海县村级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宁资交管办〔2018〕5 号)、《宁海县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指导意见》(宁资交管办〔2018〕14 号)和建设单位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10.3 变更程序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的,工程变更按《宁海县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 法》(宁资交管办〔2018〕5 号)、《宁海县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指导意见》(宁资交管办〔2018〕14 号)规定的程序和建设单位工程变更程序办理。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10.4.1.1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其工程量均应按实调
整:
(1)变更引起新增清单项目或取消原有项目;
(2)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的增减;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工程量偏差达到合同约定幅度、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施工图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变更引起原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变化以及增加的清单项目时,其相应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
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偏差,该项工程量变化幅度在规定范围以内的,应执行合同原有的综合单价;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 15%及以上,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及以上时,则超过部分应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招标文件)的计价依据并取费结合《关于明确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要素价格风险的通知》(宁发改[2014]24 号)文件按招标文件约定下浮率(总价下浮 9%)组价后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工程类别:按房屋建筑及构筑物工程中值计取,组织措施费按各专业中值计取,仅计安全文明施工费(按非市区计)和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不计其他费,规费按标准取费的 30%计算,税金按建建发
【2018】104 号文件营改增税率 9%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浙建建发【2022】37 号文件调整。]
[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是指工程量减少超过 15%以上部分。例:原清单某项工程量为 100m3,①实际结算工程量为 65m3,即减少超过 15%以上部份工程量 20m3;②实际结算工程量零,即减少超过 15%工程量为 85m3。]
(2)因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缺项(或漏项)、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等,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确定: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存在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不存在适用单价但存在与变更工程类似项目价格的,可以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如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价格;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不存在适用的价格也没有类似的变更工程项目价格的(一般指新增项目),则由承包人按照变更工程资料、合同约定或者招标文件采用的计价依据、取费类别结合《关于明确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要素价格风险的通知》(宁发改〔2014〕 24 号)文件按招标文件约定下浮率(总价下浮 9%)组价后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工程类别:按房屋建筑及构筑物工程中值计取,组织措施费按各专业中值计取,仅计安全文明施工费(按非市区计)和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不计其他费,规费按标准取费的 30%计算,税金按建建发【2018】104 号文件营改增税率 9%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浙建建发【2022】37 号文件调整。]
(3)投标综合单价异常的处理
①综合单价异常的判定,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与合同规定计价依据(即招标控制 价编制的计价依据)计算出来的综合单价相比较偏差+-30%以上;虽然综合单价正常,但组成综合单价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与按合同规定计价依据计算的人、材、机 消耗量或单价相比偏差+-30%以上;其他异常情况。
②在工程竣工结算阶段,如发现已标价综合单价异常,则工程量增、减在本项工程量 15%以内的,均按原综合单价执行;综合单价异常的清单子目、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目工程量 15%以上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以上约定原则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工
程量减少超过 15%以上部分工程量,按以上约定原则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后,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
10.4.1.2 关于变更措施项目费的约定: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项目数量、内容发生变化,措施项目费按以下原则调整:
(1)施工组织措施费(按取费定额计取部分)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所列费用包干使用,结算时无论工程量增减是否超过 15%或新增项目均不作调整;新增的单项或单位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按相应工程计取。
(2)大型机械进退场及安拆费按项由承包人自行考虑报价,结算不调整。
(3)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按合同约定(招标文件)部分)按工程量清单项目结算办法结算,模板工程量按接触面积计算。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奖励由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带给发包人利益的 /
10.7 暂估价
暂定材料价、工程设备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专项措施暂估价的明细详见附件 13-1:《暂定材料价表》、13-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13-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13-4:《暂列金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3 种方式确定。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由招标人掌握使用,不得变动 。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按《关于明确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要素价格风险的通知》(宁发改[2014]24 号)执行,具体材料指《关于明确政府投资建设工 程要素价格风险的通知》文件中建筑工程材料价差结算期表中所列的种类。
如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其规定调整合 同价款。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条的补充约定:
(1)本条所称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1.3 其他项目费用的调整
(1)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项目、工作,或者发生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事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向发包人提出费用或责任事件确认的现场签证,发包人就涉及工程量、价、费等内容进行核对,并详细、明确签署相应意见。现场签证作为分阶段结算、竣工结算的依据。
(2)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所发生的数量计算。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本合同采用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价格形式,即:单价合同。
(1)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5 %的人工价格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5 %的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即人工、材料涨跌幅度在 5 %及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在 5 %以上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要素价格的具体基期时间:招标控制价编制按 2023 年 12 月份《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 息》(综合版)中(宁海县优先)的价格,缺项的材料单价依次参照《浙江造价信息》
(2023 年 12 月刊),无信息价材料参照市场价取定。
(2)人工价差调整的结算期及方法:
①、结算期:按《关于明确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要素价格风险的通知》(宁发改
[2014]24 号)执行。
②、调整方法:以结算期的人工市场信息价算术平均值与基期的市场信息价的差 额(承担 5%风险后)以及合同约定计价依据的相应消耗量为计算依据,经计算所得的金额列入工程造价,补差部分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3)材料价差调整的结算期及方法:
①、结算期:按《关于明确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要素价格风险的通知》(宁发改
[2014]24 号)执行。
②、调整方法:以结算期的市场信息价算术平均值与基期的市场信息价的差额(承 担 5%风险后)以及合同约定计价依据的相应消耗量为计算依据,经计算所得的金额列入工程造价,补差部分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建筑工程材料价格结算期明细按《关于明确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要素价格风险的通知》(宁发改[2014]24 号)文件中建筑工程材料价格结算期表中所列的执行。)
(4)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遇人工、单项材料上涨时,按 实际工期月份结合《关于明确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要素价格风险的通知》(宁发改 [2014]24 号)文件的市场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计取价差;反之,遇人工、单项材料下降时,按合同工期月份结合《关于明确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要素价格风险的通知》(宁发改[2014]24 号)文件的市场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计取价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遇材料人工、单项材料上涨时,按合同工期月份的市场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计取价差;反之,遇人工、单项材料下降时,按实际工期月份《关于明确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要素价格风险的通知》(宁发改[2014]24 号)文件的市场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计取价差。
以上发生的材料、人工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金,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上述调整的价格差额在工程竣工结算时统一结算。
1、本合同采用的计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8)版》、《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施工费用定额(2018)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 版)》及与之配套的解释、规定、说明等及其他政策文件。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开工报告批准后 14 日内,发包人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的 100%支付给承包人作为预付费用。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期限:
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开工报告批准后 14 日内,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合同价的10% 作为工程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比例的计算基数应剔除单独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暂列金额。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时间、金额):在工程实际开工后第二个月开始分 2 次均衡扣
回。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按现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月进行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实行按月审核支付,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关于进度款支付程序、支付比例和期限的约定:
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前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表(包括进度付款申请单和有关资料,下同)。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和拨付进度款。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认可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
在工程量和进度款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监理人、发包人对工程量和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进度付款申请单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工程量,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并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限额比例是当月审批的工程量造价的 80 %,竣工并所有工程通过验收合格且办理竣工验收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后,并将工程结算相关工程资料移交甲方后付款至全部完成工程量造价的 90%(不含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余款待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除质量保修金外一次性付清
(不计息),如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或质量保证金保险保单”的,须提供质量保证金保函或质量保证金保险保单后,一次性付清(不计息)。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未规定程序批准调整的工程变更价款,不列入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范围。规定程序指《宁海县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宁资交管办〔2018〕5 号)、《宁海县村级工 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指导意见》(宁资交管办〔2018〕14 号)及发包人相应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除承担自
应接收工程之日起的工程照管、成本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外,应当按本专用条款约定的提前竣工奖励的 / 倍标准向承包人支付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金。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除承担自应接收工程之日起的工程照管、成本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外,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赔偿标准的 / 倍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移交工程的违约金。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按通用条款执行。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的申请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竣工验收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竣工结算审核结论及相关资料备案后 15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附相关结算资料)。
14.2 竣工结算书的提交和核对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 50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结算书及其完整的结算资料 肆份;超过 50 天未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其完整的结算资料,支付违约金按 1000 元/天累计计算,上限为中标价的 1%。发包人对竣工结算书有异议或者结算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有权并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的意见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书或结算资料,则发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书进行核对的期限从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书或结算资料起计算。发包人应从收到承
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书之日起的 30 日内完成对竣工结算书的核对。
14.3 竣工结算审定
本工程的竣工结算由发包人核对后报宁海县黄坛镇人民政府,由宁海县黄坛镇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作为支付工程价款最终结算支付的依据。
14.4 竣工结算款的审核与支付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收到竣工结算审核结论及相关资料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28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和拨付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或者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结算价款有异议的,相关的处置按通用条款执行。
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金额:待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并将工程结算相关工程资料移交发包人后,除质量保修金外一次性付清;如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或质量保证金保险保单”的,须将上述资料移交发包人后且提供质量保证金保函或质量保证金保险保单后,一次性付清(不计息)。
14.5 最终结清
14.5.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3 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 内提交 。
发包人对最终结结算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但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的书面意见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算申请单。
14.5.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并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本合同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使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 定目的使用的,发包人有权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施工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1)质量保证担保形式为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现金。
(2)质量保证金保函担保时间或质量保证金扣留期限与第15.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保持一致。
(3)质量保证金额为工程结算价的 5% 。
(4)承包人与质量保证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继续提供质量保证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3.3 质量保修金的退还
本工程质量保修金退回期限为 2 年,进入保修期后,如未发生保修责任事件,退 回质量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保函或质量保证金保险保单或现金);如发生保修事件,退回保修金时间顺延一年。保修期内质量保证金保函(或质量保证金保险保单或现金)不计息。保修金时间延长的,承包人最迟应在原保修金时间届满之日前 14 天向发包人提交延长保修金时间的质量保证金保险保单(或质量保证金保函),否则发包人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节能工程、太阳能系统工程,为 2 年;
4、装修工程、附属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1 年;
7、绿化工程,为 1 年
8、其它约定:除上述约定外,本工程其余部分保修期为 2 年。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48 小时内(含 48 小时)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 )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的 违 约 责 任 :
/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交 货 日 期 延 误 或 交 货 地 点 变 更 等 情 况 的 违 约 责 任 :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视作承包人违约,并承担相应金额违约金,违约金从履约担保中支出(履约担保余额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在工程竣工决算款中扣除;履约担保终止的,在工程竣工决算款中扣除)。
①质量: 未达到验收合格的,承担违约金为合同价 3%;
②安全:未履行安全等级施工承诺的,承担违约金为合同价 3%;
③主要机械设备:未履行按投标文件配备施工所需的主要机械设备到场承诺的,承担违约金为合同价 1%;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视作承包人违约。实际施工期到位天数以监理人和招标人当月统计情况为准,违约金从月报工程款中扣除。
①未履行项目经理及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月实际施工期到场承诺违约金:承担每人每天 1000 元的违约金。
②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违约金:10000 元/次。
③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部其余关键岗位人员违约金:5000 元/人/次。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产生的费用未超过承包人应承担的 违约赔偿限额的,由承包人承担;产生的费用超出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限额部分,由发包人承担。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民工工伤保险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 应当 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本工程的民工工伤保险和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由承包人一次性支付。
承包人在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当同时按《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甬人社发[2014]170 号文件)规定签订《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代缴协议》,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承包人为建设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应当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和《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代缴协议》发送给本建设项目中各分包单位。
承包人缴纳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时应按照《团体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2 版)》规定采用按总造价计算保险费用的方法缴纳。
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 应当 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发包人同承包人发生合同价款、工程结算和其他造价事项争议,一般采用下列程序解决:
(1)由合同双方本着合法、客观、平等、合理的原则进行协商;
(2)提请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3)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采用第 2 种下列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宁海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 补充条款
21.1 在工程开工后直至完工退场,工地现场发生的卫生费、治安费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21.2 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场地周围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生保护措施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发包人、监理人签证。施工场地周围邻近建筑物、地下管线、构筑物由中标单位负责保护及承担措施费用。保护期间若发生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21.3 实际施工时,无论工程量增减多少,承包人均应无条件服从。增减工程量或工程项目按价款结算的有关条款结算,施工单位不得提出额外索赔。
21.4 根据《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扬尘污染防治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32 号)文件规定,中标人应做好防止扬尘污染环境等相关工作,该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
21.5 民工工伤保险费按甬发改投资[2014]540 号,该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中标人应办理相关险种。
21.6 承包人须自备发电机,保证在停电时能连续施工,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21.7 承包人需配合发包人做好上级领导的检查工作。
21.8 工程务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发包人、承包人必须按照宁海县住房和城乡于建设局转发市住建委关于《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建发【2018】77 号)及《关于在全省工程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 号)及《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执行。以上文件若有冲突,以最新发布的为准。
21.9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不利因素,合理安排施工人员,在合同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21.10 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后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且在延期开工
期间主要材料价格、人工信息出现涨跌波动的,承发包双方按预算编制期的信息价与开工前一个月的当期信息价进行价格调整,调整价差部分按 9%下浮后,调整合同总价。
21.11 施工过程中临时围护、围挡费用(包括广告美化、宣传等)由承包人根据实地情况在投标时综合考虑,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另行计取。
21.12 中标人须自备发电机,保证在停电时能连续施工,费用由中标人自理。
21.1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 6: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表
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附件 13:暂定价表
附件 14:工程廉政合同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 筑 面 积 (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 同 价 格 (元) | 开 工日期 | 竣 工日期 |
78
附件 3:
发包人: 承包商:
发包人、承包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黄坛镇杨家村老橡胶厂地块 改造工程(一期)(工程名称)签订保修书。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商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
具体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均为保修项目
二、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节能工程、太阳能系统工程,为 2 年;
4、装修工程、附属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1 年;
7、绿化工程,为 1 年
8、其它约定:除上述约定外,本工程其余部分保修期为 2 年。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施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使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发包人有权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施工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
四、保修责任
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商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
派人保修。承包商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商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应委托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 方案经发包人组织审核后由承包商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金退回期限为 2 年,进入保修期后,如未发生保修责任事件, 退回质量保证金保函(或质量保证金保险保单或现金);如发生保修事件,退回保修金时间顺延一年。保修期内质量保证金保函(或质量保证金保险保单或现金)不计息。保修金时间延长的,承包人最迟应在原保修金时间届满之日前 14 天向发包人提交延长保修金时间的质量保证金保险保单(或质量保证金保函),否则发包人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保修期内质量保证金保函(或质量保证金保险保单)不计息。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商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 承包商: (公章)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 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附件 6:
项目名称 | 黄坛镇杨家村老橡胶厂地块改造工程(一期) | |||||
竞包人名称 (公章) | ||||||
岗位名称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岗位证书编号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施工员 | ||||||
质检员 | ||||||
安全员 | ||||||
招标代理 | 审查意见: | (公章) 年 | 月 | 日 | ||
建设单位 | 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 月 | 日 |
注:本表作为合同的附件;
附件 13
13-1:暂定材料价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 | / | |||||
13-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 | / | |||||
13-4:暂列金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1 | 不可预见费 | 项 | 1 | 180000 | 180000 | |
小计 | 180000 |
备 注 : 本 表 中 价 格 未 包 含 税 金 。
附件 14:
工程项目廉政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甲方):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项目承包、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询价、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和市场经营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本项目发包承包双方签订的 (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勘测设计合同、采购合同、代理合同等)合同,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 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者外),双方人员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就工程费用、材料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等问题进行私下商谈 或达成默契,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违法违纪行为。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本合同行为的,有及时提醒对 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向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 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负责人和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在承包人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及其他消费活动;不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不要求、暗示和接受承包人为个人装修住房、为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本人或亲属旅游、出国(境)等提供方便。
(四)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承包人承包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不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或要求承包人购买项目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和服务等。
第三条 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丌展业务活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二)不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对方支付的费用。 (三)不以任何理由宴请甲方工作人员或安排其他消费活动。
(四)不为甲方和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和装修住房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 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符合不良行为记录、公示规定的,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二)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符合不良行为记录、公示规定的,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三)承包人如将部分辅助项目分包的,承包人有责任向分包人交待本合同的具体内容,并严格执行本合同之规定,分包人如有违反上述责任行为的,承包人将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在自觉履行合同的同时,由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负责
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合同作为 黄坛镇杨家村老橡胶厂地块改造工程(一期) 施工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七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送宁海县公共资源交管办一份备案。
甲方(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工程量清单编制须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实施,所采用的表格格式如下(具体详见附件):
(1)招标工程量清单封面
(2)招标工程量清单扉页
(3)编制说明
(4)分部分项工程和施工技术措施费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5)施工组织(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6)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7)暂列金额明细表
(8)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9)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0)专项技术措施暂估价表
(11)计日工表
(12)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13)主要工日一览表
(14)发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一览表
(15)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16)主要机械台班一览表
(二)招标控制价编制应按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联合颁布的计价政策性文件以及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实施。
(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最高投标限价,防止投标人围标抬价。最高投标限价即为招标控制价,不得高于批准的概算造价。
(四)为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风险控制价。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相关事项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实施。
(六)投标人应根据工程的实际,结合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规范、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要求、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创建等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相应报价。
附:1.招标工量清单编制说明
2. 工程量清单格式及招标控制价明细详见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由投标人自行下载。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1、本工程为黄坛镇杨家村老橡胶厂地块改造工程(一期),位于宁海县黄坛 镇杨家村,本工程总用地面积 1759.5m2,总建筑面积 5478.72m2,层数为三层,局部有夹层;厂房外立面采用多彩真石漆,车间内墙面与天棚采用无机涂料,细 石混凝土楼地面。
2、建设规模:本工程总用地面积 1759.5m2,总建筑面积 5478.72m2,层数为三层,局部有夹层。
3、本次招标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水电安装及附属工程等,具体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
4、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1、由宁海县工民建筑设计院负责设计的黄坛镇杨家村老橡胶厂地块改造(一期)工程施工图。
2、计价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及相关(2018 版)定额勘误表。
3、取费标准:按房屋建筑及构筑物工程取费(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非市区)、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按弹性中值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按浙建建发
【2022】37 号文件规定乘以 1.15),规费按标准取费 30%计算。
4、材料价格按宁波市造价信息 2023 年 12 月份宁海信息价(缺项部分参照宁波市信息价)
5、人工信息价 148-182 元(一~三类人工)。
6、本工程按营改增税率 9%计算。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本工程土建部分按机械挖三类土计算,回填按原土回填计算,不够土方考虑塘渣外购回填;附属场地不够土方均考虑塘渣外购回填。
(2)本工程按文件规定,砂浆均按商品预拌砂浆计算。
(3)本工程混凝土均按商品混凝土计算,模板按砼与模板的接触面积计算。
(4)不可预见费按 180000 元(不含税金)计入土建工程。
(5)盘扣脚手架含量预算编制时以外墙脚手架面积为基数,钢管含量暂估 18kg/m2,钢踏板含量 2.1m/m2,租赁时间暂估 4 个月,结算时含量及租赁时间按实际情况调整。
(6)模板支撑钢管现按盘扣架计算,租赁期按 40 天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得调整。钢管含量结算时可按方案调整。
(7)吊车梁不计入本次预算。
(8)行车控制箱由配套厂家安装到位,不计入本次预算。
(9)APZ进配电房暂按 30 米配管、配线考虑。
(10)光伏暂不计入本次项目。
(11)根据设计回复,小便器、洗手池的水龙都采用感应式。
6、投标人应充分阅读和理解施工图相关内容。
7、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中的内容如由一个或多个定额子目组成,投标人须根据项目特征表述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中(表 4-1),表述该项目的清单编码、清单名称及相应定额编号、定额名称等全部内容,如投标人报价表中对招标人提供的清单项目中定额子目未填报或漏项及计算有误差的,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其他子目的综合单价中
8、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9、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
10、投标人应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综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单独报价。投标人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的报价不得低于现行《浙江省建
设工程取费定额》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施工组织措施费率低限值。
11、投标人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总报价不得低于 RMB:¥189391.32 元(未含税)。
(电子版图纸已上传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由投标人自行下载)
一、一般要求
一般要求部分直接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部分。
二、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 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
/ 。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 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本工程所用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 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设备。
1.2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技术指标 | 允许偏离范围 | 备注 |
1 | / | |||
2 | / | |||
… |
1.3 本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所 用 混 凝 土 或 砂 浆 的 供 应 方 式 为 :
/ 。
2. 特殊技术要求
2.1 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 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
/ 。
3. 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3.1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 /
。
4. 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 。
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备要求
序号 | 机械设备 名称 | 规格 型号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定额功率 (KW) | 计划进场 时间 |
注:表格中列具的机械设备是招标人要求的最低配置,投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配备,表格中未列但施工中需要的其他机械设备由投标人自行补充填写。
四、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
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资格要求 | |||
岗位 | 岗位资格要求 | 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 管理系统相关要求 | 其他要求 |
项目技术负 | 具备建筑类专业工程师及以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浙江省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在浙江省 建 设 港 (www.zjjs.com. cn) 能查询到与证书原件一致的有效证书信息 | |
责人 | 上职称证书 | ||
具备土建施工员《浙江省建设 | |||
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 | 1、所有人员在系统中 | ||
施工员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 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 | 完成录入; 2、项目技术负责人和 | |
格证》),且施工员不少于 1 | 质量员在系统中未解 | ||
人。 | 锁项目不超过 2 项, | ||
具备土建质量员《浙江省建设 | 且不得为县外项目, | ||
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 | 担任的为同一关键岗 | ||
质量员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 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 | 位; 3、施工员和安全员不 | |
格证》),且质量员不少于 1 | 得有未解锁项目; | ||
人。 | 4、未担任企业专职安 | ||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全员或质量员职务。 | ||
安全员 | 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安全 | ||
员不少于 1 人。 | |||
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须知 | |||
一、中标后提供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施工员和质量员的《浙江省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安全员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以上所有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须与中标人单位一致)。 2、复印件须装订成册,并在复印件每页加盖公章。复印件交招标代理人存档,原件在核对后退回申请人。 二、办理地址: 1、招标人:宁海县黄坛镇杨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公地址:宁海县黄坛镇杨家村 联 系 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13906605910 招标代理机构:宁波工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宁海县兴工三路 69 号二楼 |
联系人:周聪燕、严岳海、周恒、王际骁联系电话:0574-65250961
项目名称 | |||
投标人名称 (公章) | |||
岗位名称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岗位证书编号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施工员 | |||
质检员 | |||
安全员 |
招标代理 | 审查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 | 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