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R/T0083-2013)(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以下简称 “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第 180 日时的身体状况及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依据标准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