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信泰人寿[2009]医疗保险 034 号
信泰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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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本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2
❖ 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6
👉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1.4
❖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和后果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3
❖ 无法实施救援的国家和地区 2.4
❖ 您应当按约支付保险费 3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4.2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5.2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6
❖ 我们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8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保险期间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2.4 无法实施救援的国家和地区
7.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7.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7.2 出境日变更
7.3 合同内容的变更
7.4 争议处理
7.5 法律适用 8.释义
8.1 境内
8.2 周岁
8.3 境外旅行
3.如何支付保险费 | 8.4 | 意外伤害 |
保险费的支付 | 8.5 | 突发急性病 |
4.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8.6 | 救援机构 |
4.1 明确说明 | 8.7 | 毒品 |
4.2 如实告知 | 8.8 | 酒后驾驶 |
4.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8.9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8.10 | 无有效行驶证 |
5.1 受益人 | 8.11 | 医疗事故 |
5.2 保险事故通知 | 8.12 | 潜水 |
5.3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 8.13 | 攀岩 |
5.4 诉讼时效 | 8.14 | 探险 |
6.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8.15 | 武术比赛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8.16 | 特技表演 |
8.17 | 未满期净保险费 |
信泰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合同”。
➊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合同的构成 | 信泰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批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
1.3 | 投保范围 | 凡身体健康、在中国境内 8.1 有经常居住地、出生满三十日至七十五周岁 8.2 的中国公民,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作为本合同被保险人的,还须持有中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合法有效的大陆通行证或就业证。 凡身体健康、在中国境内有经常居住地,出生满三十日至七十五周岁、持有外国护照和中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合法有效的外国人就业证或拥有中国境内居留证的外国人,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
1.4 | 保险期间 | 您可选择投保被保险人单次境外旅行 8.3,也可选择投保被保险人多次境外旅行。 选择投保单次境外旅行的,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您与我们约定的被保险人出境之日起,至您与我们约定的终止日止,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您与我们约定的被保险人出境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之日或您与我们约定的终止日(以较早者为准)止。 选择投保多次境外旅行的,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百八十日或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您与我们约定的终止日止,并载明于保险单上。我们对被保险人承担多次且每次连续不超过九十日的境外旅行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每次境外旅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出境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之日或被保险人出境后第九十日(以较早者为准)止。 |
❷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金额 |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
2.2 | 保险责任 | x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基本责任包括紧急救援责任和住院 |
医疗责任;可选责任为紧急门诊责任。 您可仅投保基本责任,也可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同时投保可选责任。您在投保时所选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生效后不得变更。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紧急救援及相关医疗服务的各项累计费用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紧急救援及相关医疗服务的每项费用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项责任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我们按本合同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
基本责任 | |
紧急救援责任 |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8.4 或突发急性病 8.5,或需要医疗、法律、行政方面的紧急援助(但旅游信息服务可以在被保险人居住当地享受)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 8.6 为被保险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但须被保险人或其指定代 理人直接拨打救援机构的 24 小时报警中心的电话。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将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并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以下紧急救援时,救援机构提供以下救援服务,并承担或垫付相应的费用: 1、援助热线 救援机构为被保险人提供 24 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得到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医疗咨询服务。根据被保险人要求及其身体状况、病情或伤势等,救援机构可介绍并推荐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医疗机构或与救援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包括医生、医院、诊所、牙医等,内容包括名称、地址、电话、专长、工作时间等。 2、协助、安排就医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致紧急情况时(但不包括只需通过门诊就可以诊疗的轻微疾病),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入住到距事发地最近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 3、转院治疗 x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或伤势需要,且事发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助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境外医院,并承担境外转院治疗费用。 4、转送回国 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转运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安排适当的交通工具将被保险人转送回中国境内被保险人指定的地点。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我们通过救援机构为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或者提供适当的通讯和语言翻译支持、移动医疗器材、轮椅、担架及其它辅助设备,并承担上述转运回国费用。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交通工具返回中国境内,救援机构将尽可能安排被保险人使用已购买的原始回程票(含机票、火车票、汽车票或轮船票等,以下同)。若被保险人尚未购买原始回程票,被保险人从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回程票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从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回程票费用。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中国境内时需入院治疗,我们通过 |
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转送回中国境内距离其经常居住地最近的有国际机场 的城市的医疗机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转送回国的费用,但不承担在境内医疗机构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我们对被保险人该次境外医疗急救责任终止。 5、遗体处理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身故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提供以下三种服务之一: (1)遗体转送回国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将身故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送至距离投保时约定的中国境外城市最近的国际机场或中国境内距离其经常居住地最近的有国际机场的城市,并承担运送的交通费用,但不承担遗体下葬、火化和殡葬费用。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灵柩运送回国费用和灵柩费,但灵柩费以人民币 6,000元为限。 (2)火葬和运送骨灰回国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支付火葬费使被保险人的遗体可以在身故地火葬,并支付骨灰盒运回中国的运送费用(以正常航班为准)和骨灰盒费用,但骨灰盒费用以人民币 6,000 元为限。火葬费以身故地普通丧葬标准为限。 (3)就地安葬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可以按照身故被保险人家属愿望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支付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仪式或墓地的费用。就地安葬费用以人民币 10,000 元为限。 6、亲属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身故时,若当时未有亲属与被保险人同行,且有关后事需由亲属直接处理,救援机构可安排一位亲属前往境外处理后事。救援机构承担该名亲属的交通费用(以正常航班经济舱为准)和在当地的酒店住宿费,住宿以 5 日为限,每日的住宿费以人民币 1,000元为限。 7、协助未满十六周岁儿童回国 因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而住院或身故造成随行的未满十六周岁儿童无人照顾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该儿童返回距离被保险人经常居住地最近的有国际机场的城市,并承担单程机票费用(以正常航班经济舱为准)。如救援机构认为有必要,将为该儿童安排一位随行人员陪同并承担交通费用(以正常航班经济舱为准)。 8、儿童住院陪护 未满十六周岁儿童在境外旅行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而住院治疗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与其同行的一位家长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住宿以 5 日为限,每日住宿费以人民币 1,000 元为限。 9、护照丢失援助 如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过程中丢失护照,救援机构承担由事发地至最近的中国使馆单程机票(以正常航班经济舱为准)及酒店住宿费用,住宿以 3 日为限, 每日住宿费以人民币 1,000 元为限。 10、行李、护照丢失协寻 如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过程中丢失行李、护照,救援机构向被保险人介绍相关的主管机构。如被保险人的机票丢失,救援机构可协助被保险人购买机票,但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 |
住院医疗责任 |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立即救治,应向救 |
援机构提出救援申请,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入院治疗时,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在境外住院治疗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具体如下: 1、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入住到距事发地最近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境外医院; 2、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医院病房费、餐费和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住院所需的全部治疗设施、治疗和服务费用; (1)住院费:包括检查费、化验费、护理费、ICU 病房费、诊断费、治疗费、病房(床位费)及膳食费用、住院服装费; (2)手术费:包括手术费、手术室使用费、手术器材费、手术用血浆、器械及材料费、麻醉费; (3)处方药品费:医院指定的主治医生开出的药品费。 以上费用可由救援机构予以垫付,被保险人在通知救援机构并获准予以垫付后,被保险人无须承担任何费用。 3、我们是否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以上费用取决于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的审核,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的时间或者相应的费用有不合理之处,则有权将被保险人的住院时间和费用限制在合理且必要的范围之内。 | ||
可选责任 | ||
紧急门诊责任 |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以下医疗救助时,我们承担以下责任及费用: 若被保险人因病情或伤势需要,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允许,可进行紧急医疗会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我们承担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会诊费、化验费、X 光费、超声波及药费,但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若被保险人经门诊诊断后需住院治疗,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按照本条基本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依照保险单的约定承担境外紧急救援责任,对于紧急门诊医疗支出的相关医疗费用,被保险人需事先自行垫付,待回国后按本合同 5.3 条向我们申请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 任何紧急救援医疗方案最终将取决于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有权拒绝任何不利于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和安全的请求。 | |
2.3 | 责任免除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和后果的(包括被保险人的治疗、身体残疾或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自杀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8.7;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8.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9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8.10 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被保险人因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或医疗事故 8.11; |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8.12、跳伞、攀岩 8.13、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 8.14、摔跤、武术比赛 8.15、特技表演 8.16、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在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意外事故时所产生的费用;
(11)搜寻和营救被保险人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12)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3)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
(14)牙齿治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15)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
(16)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而发生的费用;
(17)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18)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待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进行的非紧急治疗请求;
(19)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紧急情况除外;
(20)无原始收费凭证的费用;
(21)本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已具有的,且已接受诊断、会诊或治疗的疾病;
(22)失踪、走私、非法贸易或运输;
(23)补办不能提供原始报警记录和发票的丢失文件所产生的费用;
(24)补办任何完成旅行所不必要的证件或文件费用;
(25)违反医生建议的旅行以及为了在境外获得或寻找医疗治疗或外科手术的旅行。
二、在把被保险人因病情或伤势需要转运到邻近国家的情况下,如果由于办理所需签证或者在取得邻近国家授权过程中出现延误,我们及救援机构不承担责任。
三、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因非救援机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者在服务当中非因救援机构延误造成的损失,我们及救援机构不承担责任。
四、如果被保险人不能严格遵守救援机构决定的援助程序,我们及救援机构不承担责任,并立即停止所有的救援服务,且不支付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全部同意而产生的费用。救援机构将以电报或者电传通知被保险人、与其同行的家属或者旅伴。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护程序,我们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五、由于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颁布的警告、禁令引发的后果,造成我们直接或间接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延误履行救援责任的,我们不承担相应责任。此类警告或禁令包括但不限于隔离措施和旅行禁令。
六、由于我们及救援机构无法控制的外在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无法履行救援
责任或延误履行救援责任的,我们及救援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无法控制的原 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航班条件、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行为。 | ||
2.4 | 无法实施救援的国家和地区 |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过程中,在部分国家和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订立本合同时,我们根据救援机构提供服务所覆盖地区情况确定救援无法实施的国家和地区。由我们与您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❸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保险费由您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 |
❹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
4.1 | 明确说明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4.2 | 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4.3 | 本公司合同 解除权的限制 | x合同 4.2 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
❺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5.1 | 受益人 | 本合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
5.2 | 保险事故通知 |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需要援助时,应立即拨打指定的救援电话与救援机构联系,由救援机构指挥服务网络提供救援服务。在异常紧急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因健康状况、没有必要的联系设备或联系设备失效而无法立即与救援机构取得联系的,您或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 24 小时内通知救援机构,否则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由此引起的任何后果均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丢失其旅行文件,被保险人务必在事发后的 24 小时 |
内向当地警察局报警并索取书面报警证明信,否则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由此 引起的任何后果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 ||
5.3 |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基本责任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应按照本合同 5.2 条规定及时通知救援机构,并由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若境外救援以外币结算,按照救援机构向我们提供发票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汇兑中间价折算人民币)。 二、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可选责任中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汇兑中间价折算人民币支付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但被保险人需要提供如下凭证: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门诊病历卡、处方凭证以及门诊费用收据原件; (4)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法定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应在返回中国境内后三十日内凭所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若由于延误时间而导致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则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由此增加的勘查、调查等各项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除外。 |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5.4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❻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一、您选择投保单次境外旅行,您可在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前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但至少应提前 24 小时,同时您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的签证申请已被拒绝或者签证已过有效期而被保险人并未出境。我们在收到相关证据和被保险人的保险单原件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后,我们不再接受您提出的解除合同申请。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或批单所载的保险期间届满日前返回境内,我们不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二、您选择投保多次境外旅行,您申请解除本合同的,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8.17。 若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行使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❼ |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 |
7.1 |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或批单上填明,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
7.2 | 出境日变更 | 选择投保单次境外旅行的,被保险人需推迟出境的,您须在原约定出境日的前一个工作日的十二时前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被保险人需提早出境的,您须在拟变更后出境日的前一个工作日的十二时前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我们接到您变更出境日书面申请后,为您办理出境日变更手续。 |
7.3 | 合同内容的变更 | 您与我们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7.4 | 争议处理 | x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7.5 | 法律适用 | x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但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救助均取决并服从于当地的法律、法规。 |
❽ | 释义 | |
8.1 | 境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内的地区,但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
8.2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8.3 | 境外旅行 | 指被保险人为从事旅游、洽谈公务、探亲、学习、培训活动而发生的赴抵境外、于境外两处或多处之间旅行及由境外返回的全部过程。其中,“境外”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但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也按“境外旅行”处理。 |
8.4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
8.5 | 突发急性病 | 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未曾接受治疗及诊断且在旅行途中突然发病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情况。 |
8.6 | 救援机构 | x合同救援机构名称及服务电话载明于保险单上。 |
8.7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 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8.8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8.9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8.10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8.11 | 医疗事故 |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8.12 | 潜水 |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8.13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8.14 | 探险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8.15 |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8.16 | 特技表演 |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
8.17 | 未满期净保险费 | 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25%)÷保险期间的天数×本合同终止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剩余天数”。 |
<本条款内容结束>
xxx
余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