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及契约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经理层成员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 进管理层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实现企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加大力度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有 关事项的通知》(国企改办发〔2021〕7 号)等文件要求,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称的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指对公司经理层成员实行的,以固定任期和契约关系为基础,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薪酬和实施聘任(或解聘)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x办法所称经理层成员是指公司专职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作为领导班子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党委负责研究讨论相关工作方案和考核结果应用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履行决
策审批程序、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契约、开展考核、兑现薪酬、聘任(或解聘)等。
第三章 任期制管理
第六条 公司经理层成员的任期期限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任期一般为三年。经理层成员任期期满后,重新履行聘任程 序并签订岗位聘任协议。未能续聘的,自然免职(解聘), 未能续聘的经理层成员,有党组织职务,原则上应一并免去。
第七条 公司通过岗位说明书等,明确经理层成员的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根据经理层成员岗位职责工作分工,通过权责清单,明晰董事会与经理层、总经理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权责界面。
第四章 契约化管理
第八条 由公司董事会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 明确任期期限、岗位职责、权利义务、业绩目标、薪酬待遇、退出规定、责任追究等内容。根据岗位聘任协议,签订年度 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九条 公司经理层成员考核分为年度绩效考核和任期绩效考核,具体按照公司经理层成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体系、兑现、发放、追索扣
回等,具体按照公司经理层成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执行。
第十一条 加强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应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一)经理层成员任职期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完成底线(如百分制低于60分)或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主要指标未达到完成底线(如完成率低于60%)的。
(二)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百分制低于70分)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百分制低于70分)的。
(三)经综合考核评价认定不胜任或不适宜继续任职的。
(四)经理层成员任职期间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第十二条 对不胜任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经理层成员,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应当及时解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同步建立健全对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的经理层成员的监督体系,党委、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 体,以及纪检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履职监督工作。坚持以预防和事前监督为主,建立健全提醒、诫勉、函询等
制度办法,及早发现和纠正其不良行为倾向。
第十四条 经理层成员在聘任期间应当维护企业资产安全、防止资产流失,不得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经 理层成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 中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x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x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