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背景 II 服務定義
在聽覺受損人士綜合服務中心分址為聽障人士提供延展綜合服務
(中文譯本)
這是適用於綜合服務中心服務的津貼及服務補充協議,應與相關服務的津貼及服務協議一併應用。
I 背景
1. 財政司司長在 2001-02 年度《財政預算案演詞》中表示,每年預留 3,000 萬港元撥款為殘疾人士及家屬提供持續社區支援服務,其中部份撥款會預留作提升現時為殘疾人士及家屬提供的社區服務。為聽障人士提供延展綜合服務為其中之一項社會服務,透過額外撥款以取得協同效益。
II 服務定義
目的及目標
2. 除聽覺受損人士綜合服務中心各項服務的服務目標之外,延展綜合服務為居於新界的聽障人士提供機會,讓他們能夠參與及組織不同類型的活動,滿足他們的社會及發展需要。
服務性質
3. 除聽覺受損人士綜合服務中心津貼及服務協議的各項服務要求之外,延展綜合服務會在中心或社區內組織社交、教育、支援、義工或發展活動。
服務對象
4. 主要服務對象與聽覺受損人士綜合服務中心津貼及服務協議中訂明的人士相若,尤其是居於新界的人士。
5. 為貫徹殘疾人士可融入社區這個理念,我們亦鼓勵家屬及健全人士參加中心
1 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的社交、教育、支援、義工或發展活動。
III 服務表現標準
6. 在獲得額外撥款後,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以下服務量及服務成效表現標準:服務量
服務量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一年內的新輔導個案 2數目 | 16 |
2 | 一年內舉辦手語訓練的節數 | 40 |
3 | 一年內進行聽力評估的次數 | 120 |
4 | 40 | |
5 | 270 |
服務成效
服務成效 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一年內服務使用者在分址接受服務(包括輔導、 訓練、評估、小組及活動)後表示滿意 | 80% |
2 第 1 項服務量標準不包括於過往 12 個月內曾接受中心服務的輔導個案。
3 (a) 每個小組須至少安排 4 節小組活動。
(b) 由社交、教育、支援、義工及/或發展小組組織或為他們組織的活動不應計入第 5 項服務量標準內。
4 對於第 5 項服務量標準,至少 15%為聽障人士及家屬或為促進聽障人士融入社會及參與社區活動而組織的社交、教育、支援、義工及/或發展活動,須與其他機構聯合籌辦。
基本服務規定
7.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基本服務規定:
⚫ 每周至少開放 9 節,合共 36 小時;
⚫ 服務人員包括註冊社工。
質素
8.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V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9. 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通用章節》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V 資助基準
10.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津貼
11. 在指定時限內,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包括供聘用註冊社工、合資格專業人士及支援人員的公積金,以及其他適用於服務單位營運的「其他費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及認可收費(如有的話)。獲社署認可提供資助活動處所的租金及差餉,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形式發放。
12.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政府整體物價調整因素而調整「其他費用」。政府不會承擔因計劃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13.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14.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系統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5.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訂明的規定,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年度財務報表。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特殊或主要資本開支項目如在管理委員會已作充分討論、且理據充足及備存妥善記錄的情況下,方可列入周年財務報告內。
VI 有效期
16. 本《協議》於指定時限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協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又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時間內作出相應的補救,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30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協議》。
17.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要求。
18.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須視乎當時的政策指引、服務需要及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編配項目的權利。
VII 其他資料
19.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