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 额定卫星运行能力(SSOC)
信利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卫星发射及在轨运行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 保单声明
一、 被保险人
(以下称“被保险人” )。
二、 被保险人地址
【填写地址】三、 保单期间
自被保险人所在地标准时间 年 月 日 : 起至 年 月 日 : 止本保险合同有效(以下称“保单期间”)。如果发生发射终止,保单期间延长至 年 月 日 00:00 止。
四、 受益人
x保险合同项下的受益人指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第三方。五、 保险金额
x保险合同项下对损失赔付的最高金额为【填写币种和金额】(以下称“保险金额”)。六、 风险起期
【本保险合同项下损失风险的保障从意向点火开始,且意向点火发生在保单期间内(以下称“风险起期”)。如果发生发射终止,随后的风险起期应依照本保险合同第四部分保险条件第十八条的相关约定。
或
x保险合同项下损失风险的保障从发射开始,且发射发生在保单期间内(以下称“风险起期”)。】七、 风险终止
x保险合同项下损失风险的保障应在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以下称“风 险终止”):
(一) 保险人认可卫星发生全部损失时;或
(二) 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人同意的赔偿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或
风险起期发生满一周年对应日被保险人所在地标准时间【填写数字】时;或发生发射终止时,但需依照本保险合同第四部分保险条件第十八条之约定;
(三)
(四)
(五) 保单期间结束时。
然而,如果发射发生在保单期间内,但在保单期间结束前所剩时间不足以满足上述(三)款所约定的时间,则保险人同意延长保单期间至本条第(一)、(二)和(三)款约定的情况之一
(以最先发生者为准)发生时终止。
八、 风险期间
此保险合同提供从风险起期到风险终止期间(即“风险期间”)内的保险保障。九、 保险费
鉴于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范围,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支付【填写币种和金额】(以下简称“保险费”),保险费应按照保单声明第五条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填写数字】%计算。
保险费的【填写数字】%(以下称“预付保费”)应当在保单期间开始时支付给保险人。剩余的
【填写数字】%的保险费(以下称“余额保费”)应不晚于卫星的计划发射日前【填写数字】日支付给保险人。
自风险起期之时,保险费全额转为满期保费,即除本保险合同第四部分保险条件第十八条另有 约定外,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如在保单期间结束前风险起期没有发生或者不会发生,本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关于风险起期不会在保单期间内发生的书面通知之日解除,保险人应在收到被保险人关于风险起期不会在保单期间内发生的书面通知后的【填写数字】日内,不计利息地退还被保险人已经支付
的保险费。十、 计划发射日
卫星的计划发射日为:【填写日期】。如果计划发射日调整,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如果调整后的发射日仍在保单期间内,则不构成重大变更。
如果保险人收到全部保险费后,发射较计划发射日推迟超过【填写数字】日,被保险人有权要求退还余额保费。保险人应在收到被保险人要求退还余额保费的通知后的【填写数字】日内不 计利息地将余额保费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将继续有效,但被保险人应在不迟于新确定的计划发射日前【填写数字】日重新缴纳余额保费。
十一、发射前余量
基于对运载火箭和卫星性能的不确定性和/或轨道偏移的最坏情况分析(以 3 倍标准差计算),如果发射前最终确定的燃料预算显示,发射前卫星的预计燃料寿命少于【填写数字】年,则卫星的额定服务寿命应相应减少,以满足卫星在预计燃料寿命末期保持一年燃料余量的要求。
基于对卫星在上述最终调整的额定服务寿命期间运行性能的最坏情况分析,如果发射前最终确定的电能预算显示,卫星不能在整个额定服务寿命期间始终保持至少【填写数字】%的电能余量,则卫星额定通信能力应相应减少,以使卫星在额定服务寿命末期和此前的任何时期仍能保持【填写数字】%的电能余量。上述电能余量的计算基础应假设卫星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状态运行且太阳能电池帆板有效。
第二部分 保险协议
鉴于被保险人已缴纳了保险费,依据保单声明和全部的承保信息,并以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条款、条件、限制和除外责任的所有约定为准,保险人同意:
一、 如果在风险起期至风险终止期间发生的卫星的损失、损坏,或失效导致全部损失或推定全部损失,则按照保险金额赔偿被保险人。
二、 如果在风险起期至风险终止期间发生的卫星的损失、损坏,或失效导致部分损失,则按照部分损失金额赔偿被保险人。
三、 如果发生发射终止,则负责补偿被保险人应由其承担的与发射终止相关的所有合理费用,但这些费用应当是为使卫星恢复到适飞状态以继续进行下一次发射而发生的直接的、合理的及必需的支出。在发生发射终止的情况下,应适用本保险合同第四部分保险条件第十八条的约定。
四、 如果被保险人可以在多种模式下运行卫星,则用以计算索赔损失所依据的运行模式应当是使赔 偿金额最小化对应的模式。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其他不同的模式实际运行卫星,而非限于保险理赔计算所采用的运行模式。
五、 如果发生全部损失或者部分损失后,通过增加地面设备,改变操作程序,改进软件和/或采取其它任何措施(以下称“修正措施”)可以消除或弥补已经发生的损失,则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协商后,有权选择如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赔偿:
(一) 根据上述几项约定的方式赔偿被保险人;或
(二) 承担被保险人因采取修正措施而产生的所有必要费用。
如果保险人选择了采取修正措施的方案,但却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故障修正或损失弥补的效果,则在保险金额之上,或者部分损失时在部分损失赔款之上,保险人还应承担采取修正措施而发生的必要的成本和费用。
六、 除了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保险协议第五条(二)约定的情况外,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付总额不应 超过保险金额,且要依照本保险合同第四部分保险条件第十八条的有关约定。
七、 本保险合同负责因全部损失或者部分损失而提出的索赔的前提是:
(一) 导致全部损失或者部分损失索赔的损失、损坏或失效事件能够被遥测数据证明,或虽然遥测数据缺失,但可通过其它任何地面措施等证明,并且这些数据或措施均记录于风险起期至风险终止期间;且
(二) 被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第四部分保险条件第三条的约定,向保险人提交了出险通知和损失证明。
(三) 在转发器不再能达到可用转发器所要求的指标之前,被保险人应用尽所有可用的备份、冗余和余量。
如果被保险人先前已经在本保险合同下就卫星的损失获得过赔偿,则对于卫星后续损失的赔偿应相应调整以避免重复赔偿。
第三部分 定义
一、合同
“合同”是指【填写合同方名称】与【填写合同方名称】在【填写日期】签署的合同(合同号【填写合同编号】),以及在保单期间开始前做出的、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合同修改。其他后续的修订或修改也应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二、发射服务协议
“发射服务协议”是指【填写协议方名称】与【填写协议方名称】于【填写日期】签署并生效的【填写协议名称或编号】,以及在保单期间开始前做出的、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合同修改。其他后续的修订或修改也应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三、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承保本保险合同项下所含风险以及参与承保本保险项目的保险公司。四、运载火箭
“运载火箭”是指一枚可将卫星送入预定转移轨道的运载火箭。五、卫星
“卫星”是指根据合同专门生产和交付的基于【填写名称】平台的【填写名称或类型】卫星。六、意向点火
“意向点火”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含义。七、发射
“发射”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含义。八、发射终止
“发射终止”是指继意向点火之后,运载火箭第一级发动机以及助推器在起飞前关机,其标志是起飞触点没有闭合,并且发射方宣布发射台处于安全状态。
九、星箭分离
“星箭分离”是指运载火箭按照预定程序与卫星脱离接触的瞬间,其标志是运载火箭通过卫星支架上安装的分离开关得到分离信号。星箭分离后、风险终止前由运载火箭导致的卫星的损失,仍应被视为星箭分离前发生的损失。
十、卫星性能指标
“卫星性能指标”是指合同中规定的技术指标。
十一、 验收
“验收”是指, 以下述发生较早的为准:
(一) 合同第【填写数字】条约定的含义; (二) 发射后【填写数字】天。
十二、 转发器
“转发器”是指通过卫星进行转发的唯一路径,包括接收天线、滤波器、接收机/下行变频器、输入/输出多工器、功率放大器、发射天线和其他相关设备。卫星安装了【填写名称】转发器。
十三、 转发器失效
“转发器失效”是指:
(一) 转发器永久性(包含永久间歇性)不能满足卫星性能指标,且被保险人通过合理方法证明其无法或即将无法满足其商业通信目的的使用,或;
(二) 由于卫星上其它元件或分系统出现问题,为了满足卫星性能指标而需要永久性关闭转发器,且被保险人通过合理方法证明其无法或即将无法满足其商业通信目的的使用。
“转发器失效”的生效时间是指转发器被认定失败的时间,即转发器不可用或被预计其不可用于满足商业通信目的的时间。
十四、 特定轨道位置
卫星的“特定轨道位置”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含义。十五、 推进剂寿命
“推进剂寿命”是指从验收时起至所有卫星上可用燃料全部计算用完时止的一段时间,按年计。风险起期后,所有推进剂寿命的计算与发射前最终燃料寿命的计算方法相同,除非有卫星控制移动的情况产生或是在轨测量卫星性能时,推进剂以在轨实际测量为基础、采用相同的标准和方法计算。
推进剂寿命的计算不包括所有计划使卫星机动移离其特定轨道位置的机动需要(卫星寿命终期移离固定轨道除外),除非机动是因为避免或减少损失的需要。
十六、 被保险寿命
“被保险寿命”是指为卫星投保的项目任务寿命(以年计算),即从验收起【填写数字】年。十七、 转发器年
“转发器年”是指,对于每个转发器而言,以年或年分数为单位计算的、一个转发器作为可用转发器的时间。
十八、 额定卫星运行能力(SSOC)
“额定卫星运行能力”由下述因子进行计算:
(一) 转发器数量
(二) 被保险寿命
当被保险寿命为【填写数字】年时,额定卫星运行能力(SSOC)为【填写数字】年。十九、 有效卫星运行能力(ASOC)
“有效卫星运行能力”是指卫星上每一个转发器根据其作为或预计可作为一个可用转发器工作
的期间而计算的实际转发器年的总和。二十、 实际商业值
“实际商业值”是指卫星在按照预定要求成像潜力的情况下的满值实现,这个值应该是【填写数
字】。
二十一、 最小商业值
“最小商业值”是指卫星在任务寿命期间实现及保持的价值,可由一些中间点的值表现出来,这个值应该是介于 0 和【填写数字】之间的数值。
二十二、 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指卫星的有效卫星运行能力低于额定卫星运行能力,但尚未构成全部损失;或 “部分损失”是指卫星的实际商业值低于卫星的最小商业值。
二十三、 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是指在风险起期和风险终止期间,卫星完全损失。或:
“全部损失”是指对每一卫星而言, (一) 卫星完全丢失、损毁及失败;或
(二) 卫星性能指标参数等于或小于【填写参数值】时卫星的损失或失败;或 (三) 卫星无法达到或维持在其预定轨道上。
二十四、 推定全部损失
“推定全部损失”是指:
(一) 损失金额或部分损失累计损失金额等于或大于保险金额的【填写数字】%;或 (二) 在风险期间,有【填写数字】%的转发器出现转发器失效;或
(三) 在发射后【填写数字】日内,卫星不能到达或无法维持其特定轨道位置。二十五、 部分损失金额
“部分损失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 部分损失金额 =(1-(ASOC/SSOC))×保险金额
“SSOC”表示额定卫星运行能力;“ASOC”表示有效卫星运行能力。
⚫ PLF = 1 − ⎛ CVactual ⎞
⎝
⎠
⎜ CV min ⎟
“PLF”表示部分损失分式 “CVactual”表示实际商业值 “CVmin” 表示最小商业值
二十六、 损失证明
“损失证明”是指含有索赔支持索赔基础和金额的信息的文件,详见第四部分保险条件第三条。二十七、 承保信息
“承保信息”是指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向保险人提供的、关于本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书面资料。 “承保信息”包括投保告知。
第四部分 保险条件
一、声明
被保险人一旦接受本保险合同,即意味着被保险人同意将保单声明和承保资料作为其同意的协议和告知的内容,同意本保险合同是依赖于这些协议和如实告知而签发的,并且同意本保险合同涵盖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关于本保险的所有协议。
二、克尽职守
被保险人应如同未投保一样地克尽职守,合理、可行地采取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损失发生。
三、索赔程序
如果发生可能引发本保险合同项下之索赔的事件,被保险人应当:
(一)立即通知保险人。该通知(以下称“出险通知”)应包含确定被保险人的足够细节,并包括所有可能合理取得的描述损失详情或事故原因的材料。在任何情况下,该出险通知的送达应不迟于被保险人的官员、董事或技术项目经理得到该事故发生的消息后【填写数字】日,或者风险终止后的【填写数字】日,以先发生者为准。
(二)如果提出索赔,尽快将经检验证明的、公证过的证明损失发生的文件,以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格式和信息内容提交给保险人(以下称“损失证明”)。在任何情况下,该损失证明的提交应不迟于被保险人发出出险通知后的【填写数字】日或风险终止后的【填写数字】日,以先发生者为准。
损失证明至少应标明损失发生的日期、时间、性质和每一个可能导致索赔事件的最可能原因及索赔金额的计算依据,损失证明应由被保险人的授权官员签署和保证,并予以公证。
如果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提供的材料之外还需要其他的用于证明损失的额外信息和材料,保险人应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如果保险人需要被保险人对其提供的损失证明或其他补充材料予以说明或解释的,保险人应当在收到损失证明或其他补充材料之后的【填写数字】日内提出书面问题。
在收到损失证明和其他补充材料,并获得根据前款提出的问题的全部答案后【填写数字】日内,保险人应表明接受或拒绝该损失证明。
四、赔付
在支付保险赔款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均应诚信地讨论残值事宜。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事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责任解除书为前提,保险人应在认可被保险人提供的损失证明后的【填写数字】日内,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款。
如果在保险人支付了赔款之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后续信息证明已支付的赔款不应该支付, 或应当赔付的金额应小于已经赔付的金额,被保险人应:
(一) 归还保险人已经赔付的金额;或
(二) 归还保险人已经赔付金额与应当赔付金额之间的差额。
五、委付
依据本保险合同第四部分保险条件第六条(三)款约定的被保险人的权利,被保险人不得将卫星或卫星的任何部分委付给保险人,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
六、残值
如果保险人支付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索赔,则保险人有权要求获得由残值衍生的全部收益。被保险人应尽可能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使残值收益最大化。被保险人有权要求在卫星全部损失的情况下提供替代卫星或在部分损失情况下继续运营该卫星未遭受损失的部分,以继续履行在卫星发生损失时所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保险人从残值中获得收益的金额应限于保险赔款的金额。对轨道位置的再次使用不存在残值问题。
(一) 在赔付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全部损失之后,保险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取得卫星的所有权,但前提是这样做不会使被保险人违法。在被保险人得到赔付后的【填写数字】日内,保险人可以行使该项权利。
(二) 如果保险人决定选择该项权利以获得卫星所有权,保险人应发出书面通知,向被保险人明确其意向。被保险人应配合保险人,并尽可能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协助完成法律权利转让的相关事宜。由于协助所有权的转让而使被保险人产生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支出,在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的条件下,全部由保险人负责支付。如果保险人取得了卫星的所有权,若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应当在取得所有权【填写数字】日内将卫星从其轨道位置移走。
(三) 如果保险人选择放弃取得卫星所有权,被保险人可以继续拥有、使用及运营卫星,且此种卫星运营以产生收入为目的。被保险人同意与保险人协商关于续约拥有及运营卫星产生收入的财务安排。
如果保险人选择放弃取得卫星所有权,且保险人选择不寻求残值,被保险人可以将卫星用于其它如科学实验、测试或展示的目的,或者可以将其拖离轨道。
但如果是保险人选择获得卫星的所有权,保险人取得的卫星净残值价值不应大于任何损失赔付的金额。
(四) 在部分损失得到赔付之后,被保险人应尽最大可能协助保险人寻求机会对按部分损失赔付的卫星失效部分予以补救。保险人取得的净残值价值不应大于已赔付的部分损失价值,且不应在与被保险人与其客户签订的合同有冲突的情况下获得。
七、获取技术信息
在满足本保险合同第四部分保险条件二十一条的约定的前提下,如果保险人书面要求,被保险人应提供与本保险合同项下损失风险或确定损失相关的所有可以得到的设计、测试、质量控制、发射、轨道方面的信息。
根据本保险合同第四部分保险条件第三条的约定,出险通知一经发出,应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应
(一) 组织评审会,和保险人一起讨论任何与出险通知事件相关的问题;
(二) 尽全部合理可行的努力确保保险人获取相关信息,包括在对故障原因或损失影响的调查或评审中使用的所有相关信息;且
(三) 使保险人能够检查并复制所有确定损失或验证返还赔款或残值的计算方法所需的全部资料。
对于保险人根据本条所要求的受限于被保险人与其承包商合同中约定的保密协议或专有信息的任何资料,被保险人应尽全部合理可行的努力获得符合保险人要求的信息资料。如果适用的话,就保密协议、专有资料而言,保险人应承担相似的保密义务。
如果被保险人意识到卫星在风险起期后失去了部分冗余或余量,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保险人。八、承保信息的重大变更
如果被保险人:
(一) 变更、修订或修改了合同和/或发射服务协议,或
(二) 意识到提供给保险人的承保信息发生了任何变化;或
(三) 意识到与卫星和运载火箭有关的事实或信息发生了变化;
则被保险人应立即将上述变更、修订、修改、事实和/或信息通知保险人。
如果以保险人合理的观点认为,上述变更、修订、修改、事实和/或信息使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损失风险产生实质性增加或者对保险合同下可保利益构成实质性影响,保险人应在得到通知后的
【填写数字】日内通知被保险人。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有权与被保险人一起重新审查保险合同条款,并就受影响的保险合同条款部分重新谈判。
除非经过上述重新谈判后,保险人同意为上述变更、修订、修改、事实和/或信息继续提供保障,否则保险合同对任何由于上述变更、修订、修改、事实和/或信息的不同而导致的损失不予保障。
如果保险人在得到通知后【填写数字】日,没有通知被保险人,则应视为保险人已经接受上述变更、修订、修改、事实和/或信息并同意承保其所引起的后果。
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就上述变更、修订、修改、事实和/或信息通知保险人,则任何由上述变更、修订、修改、事实和/或信息的不同而引起的损失,均不能在本保险合同项下获得保障。
风险起期后,卫星发生的部分损失、全部损失或工作状态的改变,都不应视为承保信息的重大变更,除非其可能影响到本保险合同下保障的后续发射。
九、权益转让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 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十、保险合同变更
任何代理人或自然人所得到的通知或所拥有的信息,均不能造成本保险合同任何部分的放弃或变更,也不能阻止保险人主张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只有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达成协议,才可放弃或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并且要以双方同意签发的、作为本保险合同不可分割部分的批单为证。
十一、 代位求偿
就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付而言,被保险人应将其对任何个人或组织进行追偿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签署和提交文书、文件,并完成其它合理、必要的工作,以确保并不能损害这些权利。被保险人应与保险人合作,并应要求协助保险人完成追偿、收集证据,出庭作证。因保险人上述要求而产生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人同意放弃向下列各方主张代位追偿的权利:
(一) 【填写名称】、【填写名称】 以及他们的联营公司、承包商、和各层的分包商、各类供应商及其他参与合同和发射服务协议的执行的相关主体,但此种权利的放弃仅限于被保险人在保单期间开始前就已书面同意放弃追偿的权利;
(二) 被保险人的董事、雇员、代理人以及母公司、股东、子公司。
在保单期间开始后,如未得到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同意不再放弃任何追偿权。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如无合理理由不可撤回。
十二、 保险合同撤销
如果被保险人未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可撤销本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而撤销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发出书面撤销通知,声明在【填写数字】日内保险合同将被撤销。如果被保险人在上述通知期限内缴纳了全部到期应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已发出的撤销
通知的效力即行终止。
除上述情况外,只有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达成书面协议,本保险合同才可被撤销。十三、 欺诈及虚假xx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以书面形式或其它形式隐瞒或虚假xx任何有关本保险合同或本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或情况,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
权解除保险合同。
如被保险人在有关本保险合同的问题上欺诈或试图欺诈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根据本条解除保险合同的,应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填写数字】日内,书面通知被保险人,以解除本保险合同。
保险人依照本条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 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十四、 仲裁
如果本保险合同项下产生任何争议,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一方要求另外一方进行协商后的【填写数字】日内,双方就争议问题仍未能达成一致,那么任何一方均可根据本保险合同第四部分保险条件第十七条指定的适用法律,提交【填写仲裁机构名称】,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语言应当为中文。
在组成仲裁庭的 3 名仲裁员中,各方各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已选定的 2 名仲裁员指定。
仲裁裁决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双方任何一方可申请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该裁决。被保险人根据xx提请仲裁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本保险合同的所有约定,并且
(一) 被保险人已按本保险合同第四部分保险条件第三条约定提供损失证明超过【填写数字】
日,且该损失证明已被拒绝;或
(二) 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当对损失证明做出反应的时间已经过期;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十五、 其它保险
x保险合同允许被保险人购买其它保险,但条件是,如果被保险人或者他人以被保险人名义或为被保险人的利益,就本保险合同的承保风险还投保了其它有效的保险,保险人将按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占全部有效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支付赔款。如果被保险人可以证明,其所购买的其它保险保障的是卫星未投保的实际价值部分或营业中断损失风险,并且这些保险与本保险合同条款不发生冲突或重复,则上述约定不适用。所有这些其它保险的副本应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给保险人。这些保险的条款条件对于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的责任和义务以及
保险人的权利和利益不应当有任何不利影响。十六、 通知
所有通知、要求、文件和其它通信,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至下列地址:
(一)如果发送给被保险人:
【填写地址及联系方式 】
(二)如果发送给保险人
信利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xxxxxxxxxxxxx 0000 xxxxx 00 x 0000X
xx:000000
电话:00 00000000
传真:21 60583950
通知要采用书面形式,并通过挂号信、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给上述联系人。该通知自保险人实际收到后方可生效。但是,任何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通知,都应有收讫确认为据。
十七、 适用法律和管辖权
x保险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十八、 发射终止后的风险保障
如果发射终止,且可确定后续的意向点火仍可以在保单期间内发生,则保险人同意按照与首次发射同样的基础,重新对后续发射提供保障,但前提是:
(一) 如果卫星和运载火箭均没有损坏,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由卫星制造商和运载火箭发射服务提供商出具的证明(这些资料将作为被保险人的投保告知),证明尽其已经掌握的知识和持有的信心,卫星和运载火箭均未受损,并具备适飞条件;或
(二) 如果卫星和/或运载火箭遭受损坏,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由卫星制造商和运载火箭发射服务提供商出具的证明(这些资料将作为被保险人的投保告知),证明尽其已经掌握的知识和所持有的信心,损坏部分已被满意地修复,卫星和运载火箭都具备适飞条件。
如果发射终止后,本保险合同项下发生部分损失索赔,保险人同意按照与首次发射同样的基础,重新对后续发射提供保障并恢复保险金额,但前提是:
(一) 被保险人在事件发生后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明确要求恢复保险金额,该通知不得晚于后续的意向点火发生前【填写数字】日,且
(二) 被保险人应在后续意向点火发生前向保险人支付附加保险费,该附加保险费按照保单声明第九条约定的适用费率乘以恢复部分的保险金额计算。
发射终止后,不论本保险合同项下是否发生索赔,如果被保险人确定,该卫星后续的意向点火 将不会发生在保单声明第三条约定保单期间内,则本保险合同将终止,并且
如果本保险合同项下没有发生保险索赔,并且被保险人同意放弃以后向保险人再次提出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在保留保险金额的【填写数字】%的保险费后不计利息地将其余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此退费在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书面要求后【填写数字】日内支
(一)
付;或者
(二)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已提出索赔,保险人将保留全部保险费。十九、 告知和说明义务
在卫星发射前,作为投保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
(一) 卫星制造商和运载火箭发射服务提供商出具的书面确认(星箭准备就绪报告),确认卫星和运载火箭已经通过了所有质量审查和验收试验,包括发射就绪评审,而且卫星和运载火箭已经完全满足合同和发射服务协议的要求;或者如果存在已知异常、故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一份已知异常、故障清单和被保险人的同意弃权的书面确认副本一份;和
(二) 卫星制造商和运载火箭发射服务提供商出具的书面确认,确认所有已知的、该制造商制造的类似卫星(不论是在地面测试还是已经在轨)上,或者该运载火箭发射服务提供商使用过的类似火箭上曾经出现过的故障或异常现象,只要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上存在发生的可能,都已经根据适当的质量控制程序进行了调查和改正。
在风险起期前的任何时间,如果被保险人已经知道卫星性能指标的具体要求没有被满足,和/或上述已经发现的故障或异常现象并没有完全改进,则此掌握的情况应被视为承保信息的变更,并适用于本保险合同第四部分保险条件第八条(承保信息的重大变更)的相关约定。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依照本保险合同第四部分保险条件第十三条的 约定处理。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 标题
x保险合同各部分和段落的标题,及本保险合同目前或将来任何批单或补充协议的标题,只是为方便起见而加入,并不应视为对其相关段落所包含的条款内容的一种限制或影响。
二十一、 满足出口许可证要求
x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提供下列材料的要求或义务:
(一) 信息、文件或其他资料,或
(二) 回答问题或索要的资料;或
(三) 转移卫星所有权或控制权,
都应遵循政府批准以及出口管制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如果由于政府批准程序的问题,被保险人未能获得上述批准或者不能及时提供保险合同项下要求的任何信息和数据,只要被保险人已经及时向有关方面提出了要求获准的申请,就不应当影响本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保险人的责任。
被保险人应尽全部合理可行的努力取得或使相关方有义务提供所有必要的许可、批准,以满足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提供上述信息或资料以及回答保险人提问或信息要求的义务。
如果在索赔过程中,政府不愿发放保险人所需信息的出口许可证,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应诚信协商,寻求其他可行的途径来完成保险赔偿的评估工作。
第五部分 除外责任
x保险合同不负责因下列原因产生的损失、损坏或失效
一、 战争、敌对行动或在和平或战争时期发生的类似战争行为,包括为反战行为、战斗行为、或者 抵抗实际的、即将来临的或预期的进攻而进行的行为,这些行为的发起人可以是:
(一) 任何政府或主权国家(不论名义上的还是实际上的);或
(二) 任何保持或使用xx、海军或空军的当局;或
(三) xx、海军或空军;或
(四) 任何上述政府、主权国家、当局或军队的代表。
二、 任何以政治或恐怖主义为目的的个人或多人的行为,而不论是否代表主权国家,也不论因此发 生的损失或损害是故意的还是意外的。
三、 个人或多人对卫星或运载火箭实施的、以政治或恐怖主义为目的的非法夺取或不当操纵。
四、 任何反卫星装置,或使用原子或核子的裂变或聚变的装置,或使用激光或定向能量射线的装置。
五、 起义、罢工、暴动、民变、叛乱、革命、内战、篡权或者政府当局为阻止、战斗或抵抗该类事 件而采取的行动,不论是否宣布为战争状态。
任何政府、政府当局或其代表(不论秘密或公开的,也不论是国民的、军事的还是事实上的)或公共或地方当局或机构下令或根据其命令对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没收、国有化、捕获、管制、
六、
扣留、占用、征用。
七、 任何性质的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不论损失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除非导致损失的 放射线是空间环境中自然发生的。
八、 电磁或电波频段的干扰,除非这种干扰直接造成了卫星的物理损失。
九、 被保险人的董事、官员或雇员或者分包商,以造成卫星损失或失效为目的故意行为,但航射区 安全官在其权限范围内做出的行为除外。
十、 额外费用、其他损害或间接损失(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保险协议第五条(二)款中约定的费用除 外)。
十一、 第三方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