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杭银理财协议确认函
个 人 客 户 填 写 栏 | ||
投资者姓名: | 证件类型:□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港澳台通行证 □其他 | |
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
理财账户账号: | 开户行: | |
机 构 客 户 填 写 栏 | ||
投资者名称: |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 |
证件号码: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
邮政编码: | 理财账户账号: | 开户行: |
交 易 内 容(办理固定期限及开放式理财业务填写) | ||
□认购 □申购 □赎回 | ||
产品编号: | 产品名称: | |
交易金额(小写): | 交易金额(大写): | |
交 易 内 容(办理滚动投资系列理财业务填写) | ||
□首次签约 □协议变更 □终止合同 | ||
产品编号: | 产品名称: | |
保留金额(小写): | 保留金额(大写): | |
最低认购金额(小写): | 最低认购金额(大写): | |
最高认购金额(小写): | 最高认购金额(大写): | |
终止日期(年/月/日): | ||
销 售 机 构 填 写 栏 | ||
咨询电话: | 经办机构: 分/支行 | |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
合 约 签 约 栏 | ||
风险提示: 1、本协议书与协议书条款、杭银理财投资者权益须知及本协议书约定的产品的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共同构成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理财计划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投资者在认真阅读上述文件后签署本合同。 2、投资者按交易内容办理理财计划(以下简称“本产品”)相关交易,并授权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和风险由投资者与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承担。投资者与管理人双方一经签署本协议书,本合同即于下述载明的协议书签署日期发生法律效力。 3、投资者签署本协议书则被视为已详细阅读过产品相关销售文件,销售机构已就产品相关销售文件中的内容向投资者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投资者已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并充分理解相关的收益和潜在风险,自愿办理相关理财交易,并遵守本合同项下的各项规定。 销售机构签章: 投资者签章(个人)日期: |
经办机构经办人员:
投资者签章(机构):
(加盖个人名章或签字)
日期: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请认真阅读背面的协议书条款。本协议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由销售机构留存,第二联由投资者留存)
杭银理财协议书
重要须知
协议书编号:
本协议书及确认函、杭银理财投资者权益须知、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合同。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建议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认证阅读理财产品合同,投资者签署本协议书(含电子渠道签署)即视为已认真阅读理财产品合同并知悉相关风险,自愿投资购买理财产品、遵守本协议相关约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本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具体风险因素请见风险揭示书,请谨慎投资。 1.定义与说明
1.1 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理财产品:指管理人根据与投资人约定的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人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管理人:指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指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代销机构: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通过与管理人签订理财计划代理销售协议,代为销售本产品的有权机构。经办机构:指全权代表销售机构行使其权利并承担其义务的销售机构下属营业网点。
业绩比较基准:指产品管理人根据产品运作及市场情况,对产品运行情况所设定的业绩参照标准,用于业绩运作结果比较或作为提取浮动管理/超额业绩报酬(如有)的依据。业绩比较基准不构成对委托财产收益的任何暗示或保证。管理人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业绩比较基准并不代表实际收益率。
认购:指在理财产品的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申购/赎回:指在理财产品的开放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或卖出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理财本金:指投资者参与理财的资金:固定期限产品具体指投资者按协议书交易内容约定认购本产品的资金;开放式理财计划具体指投资者参与每个投资周期的资金;滚动投资系列产品具体指投资者参与每个理财周期的资金,以销售机构按本合同约定所扣划的金额为准。
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
募集期:指理财产品成立前,理财产品管理人接受理财产品认购的时间。
投资周期:开放式产品为每个开放期结束后的第一日(含)至下一个开放期最后一日(含)为一个投资周期,首个投资周期为产品成立日(含)至第一个开放期最后一日(含);封闭式产品为产品成立日(含)至产品到期日(不含)。
法律: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金融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上述机构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规章、规定、政策与命令。
1.2 在本合同生效后,办理固定期限及开放式理财产品认购与申购交易的,交易金额立即自动冻结,投资者不得要求支取和使用。
2.声明与保证
2.1 投资者与管理人双方均分别向另一方声明该方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收及履行本合同以及以其为一方的其他任何有关文件。
2.2 投资者保证用以自有资金购买本产品,且自有资金来源合法。 3.违约与免责
3.1 若因投资人原因导致司法/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对其理财本金、收益进行部分或全部被扣划,均视投资者本人就全部理财本金违约进行了提前支取,本合同自动终止。因提前终止而产生的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投资者承担。本合同前述情况终止的,理财本金不计付支取日前的理财收益,也不计付存款利息。
3.2 在本合同终止前,投资者不得将理财协议书中指定的理财账户销户。
3.3 任何一方违约的,除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应对对方因此发生的直接且实际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但未能按时足额付款的,其违约责任为实际履行付款义务并就拖欠款项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利率加付利息。
3.4 若由于管理人过错导致理财产品资产发生损失,管理人应按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赔偿的款项计入本产品的资产和收益,由所有投资者按理财本金比例分配。
3.5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或突发重大卫生公共事件等不可预测事件造成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但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在条件允许时及时通知投资人并采取一切必要且可能的措施阻止损失扩大。
3.6 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颁布以及紧急措施的出台导致的风险及损失,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4. 保密
投资者与管理人双方应对其在订立及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照法令规定保守秘密。但是任一方依照法令的规定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披露的,不视为对保密义务的违反。
5. 税费
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应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理财产品财产承担。投资者因投资理财产品获得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
6.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x合同适用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本合同项下的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投资者与管理人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管理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裁决。
7. 附则
7.1 如果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存在多份理财计划协议书,则每一协议书分别与其所对应的产品说明书单独构成一个理财计划交易合同,各个合同之间互相独立,每一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合同。
7.2 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合同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本合同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7.3 本合同经(1)投资者签署理财计划协议书,且(2)经办机构在理财计划协议书上加盖经办机构公章并由其、经办人员加盖个人名章或签字后,于理财计划协议书上载明的签署日期发生法律效力。
7.4 在产品存续期内,如因监管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单方对产品合同进行修订。
版本号:202001
尊敬的投资者:
杭银理财投资者权益须知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感谢您对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银理财”)作为管理人发行的理财产品的支持与信任。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理财产品前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如对产品合同或购买流程等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向代销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咨询;在购买理财产品后,请关注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如对理财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关注产品管理人相关联络方式并予以反馈,或通过代销机构转达。
一、代销机构代理销售杭银理财产品的流程
(一)首次在代销机构购买理财的投资者需开立或持有代销机构账户,提供并确认正确的联系方式;该账户用于本理财产品的资金划转及兑付,您应确保持有本理财产品期间指定账户不做销户。
(二)首次在代销机构购买杭银理财产品的个人投资者需接受并完成代销机构对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确认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低于本产品风险评级;
(三)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完整合同(包括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和理财产品协议书)、代销机构的相关协议文件,确认对理财产品条款及产品风险理解并无疑问和异议后,签署相关销售文件,办理理财产品购买手续;
(四)如在银行营业场所购买杭银理财产品,需对每笔产品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五)确定购买金额,完成交易申请,并在确认份额后进行查询。二、杭银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产品风险等级 | 风险等级说明 | 适合销售的投资者 |
R1 |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低(管理人不承诺对本金提供完全保障),产品净值波动很 | 保守型、稳健型、xx型、成长型、进取 |
产品类型按照风险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低风险(R1)、中低风险(R2)、中等风险(R3)、中高风险(R4)和高风险(R5)五个级别,杭银理财根据产品投资对象、实际的风险控制情况、投资运作情况等确定产品归属的风险等级,并在产品说明书中对产品风险等级及其适合销售的投资者范围进行披露,属于杭银理财内部评级,仅供投资者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各级产品的风险特性如下:
小。 | 型 | |
R2 |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较低,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产品本金和净值波动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较小(管理人不承诺对本金提供完全保障)。 | 稳健型、xx型、成长型、进取型 |
R3 |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适中,产品净值可能因市场变化等因素产生一定的波动,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 xx型、成长型、进取型 |
R4 |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较高,产品净值可能因市场变化等因素产生产生较明显的波动,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高。 | 成长型、进取型 |
R5 |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适中,产品净值可能因市场变化等因素产生一定的波动,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 进取型 |
R1:产品总体风险程度低(管理人不承诺对本金提供完全保障),产品净值波动很小。
R2:产品总体风险程度较低,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产品本金和净值波动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较小(管理人不承诺对本金提供完全保障)。
R3:产品总体风险程度适中,产品净值可能因市场变化等因素产生一定的波动,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R4:产品总体风险程度较高,产品净值可能因市场变化等因素产生较明显的波动,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高。
R5:产品总体风险程度高,产品净值可能因市场变化等因素产生明显波动,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很高,产品本金出现全部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三、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一)本产品全部销售工作及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由代销机构负责。个人投资者首次通过代销机构购买杭银理财产品,需要与代销机构签署相关协议,并按照该协议约定在代销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如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效已超过一年,或影响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
能力的重新评估。
(三)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详询代销机构工作人员) 1、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2、填写代销机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3、生成相应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
4、投资者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四)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将作为评价个人投资者是否适合购买理财产品的重要因素,风险承受能力评级越高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风险评级越高,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类型越丰富。
(五)代销机构在代销过程中,可参考杭银理财的产品风险评级结果,提高本产品的风险评级,但应确保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低于本产品最终判定的风险评级。
(六)机构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前无需进行风险评估能力测试。机构投资者不适用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请机构客户根据自身财务状况、投资风格、资金需求等要素,并在阅读本权益须知、产品说明书和产品风险揭示书的基础上,充分认识投资本理财产品需要承担的风险。
四、理财产品信息披露
x理财产品相关信息的披露方式、渠道和频率,您可以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章节中查找到相关约定,并可通过代销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电子销售渠道等)查询具体披露信息。相关信息在发布或发出之日视为通知送达,请您及时查询。
五、投诉与建议
(一)投资者如认为代销机构推介、销售产品时有不实或未尽风险告知职责或其它疑义事项,或对理财产品、代销机构及理财产品管理人服务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代销机构热线或客服电话进行反馈。代销机构将由专人接听、记录您的意见建议,并由双方协商共同解决。
(二)联络方式
在杭州银行购买(作为代销机构)购买本产品的请联系杭州银行,杭州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398、4008888508,杭州银行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
在其他代销机构购买理财产品的,请联系其他代销机构,联系方式以其披露为准。
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