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5日,公司与AP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空气产品签署了《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与空气化工产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设立诚志空气产品(南京)氢能源有限公司合资 合同》(以下简称“合资合同”),双方将合资设立诚志空气产品(南京)氢能源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合资公司”),投资总 额为人民币贰亿元(RMB20,000万元)。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元(RMB10,000万元),其中,公司出资人民币6,000万元,空气产品出资人民币 4,000万元。
证券代码:000990 证券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19-083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资设立诚志空气产品(南京)氢能源有限公司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诚志股份”)于2019年8月28日与美国Air Products and Chemicals, Inc.(空气产品公司,以下简称“AP公司”)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空气化工产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气产品”)签署了《氢能综合利用及煤气化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拟通过发挥各自在低碳清洁能源综合利用领域的优势,携手推动富氢气体和煤气化项目的综合开发,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8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9- 063)。
2019年11月15日,公司与AP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空气产品签署了《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与空气化工产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设立诚志空气产品(南京)氢能源有限公司合资合同》(以下简称“合资合同”),双方将合资设立诚志空气产品(南京)氢能源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合资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贰亿元(RMB20,000万元)。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元(RMB10,000万元),其中,公司出资人民币6,000万元,空气产品出资人民币4,000万元。
本次交易不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也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空气化工产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887弄88号楼1楼东翼,2楼东翼,2楼西翼
法定代表人:HONG KOK MENG 注册资本:110295.9571万美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812255
经营范围: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有关服务;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xx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六、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并按有关规定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七、为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前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八、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进口相关产品在国内试销,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从事产品全部外销的委托加工贸易业务;九、从事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依法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并提供相关服务;十、化学品和气体产品及相关生产、维护设备、原辅材料、零配件的进出口、批发、零售和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十一、承接境内外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十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十三、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对境内关联公司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帐户集中管理境外关联公司外汇资金和境内关联公司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十四、根据有关规定,从事物流配送业务;十五、经商务部批准,从事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和境外投资;十六、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财务公司,向投资性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提供相关财务服务;十七、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管道的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空气产品是美国Air Products and Chemicals, Inc.(空气产品公司)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空气产品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诚志空气产品(南京)氢能源有限公司(暂定名)
2、注册地址:南京市xxxxxxxxxxxx000x
3、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资本:人民币一亿元
5、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 出资(万人民币)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 6,000 | 60% | 现金 |
空气化工产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4,000 | 40% | 现金 |
合计 | 10,000 | 100% | --- |
6、经营范围:氢气的提纯、存储、运输和零售;加氢站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加氢站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7、资金来源:自有/自筹资金。
上述信息最终以南京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为准。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与空气公司签署《合资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诚志股份和空气产品合称“双方”,单独称为“一方”。
(一)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1.1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1)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二亿元(RMB20,000万元)。 (2)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亿元(RMB10,000万元)。
(3)根据经营需要,依据本合同、章程和适用法律,合资公司可以调整其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1.2出资比例
(1)诚志股份的出资额为人民币六千万元(RMB6,000万元),相当于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60%。诚志股份将全部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2)空气产品的出资额为人民币四千万元(RMB4,000万元),相当于合资公司注
册资本的40%。空气产品将全部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1.3出资期限
诚志股份和空气产品应在合资公司成立及资本金账户设立后,且在满足下条约定的先决条件后的三十(30)天内同时各自缴纳其出资份额的30%。剩余注册资本将由双方在合资公司经营期限内根据其业务发展情况缴纳。
1.4出资的先决条件
每一方履行其出资义务的先决条件是下列每个条件均已满足或被该方书面放弃
:
(1)合资公司的设立已经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经营者集中审查; (2)合资公司已经取得营业执照;
(3)合资公司已召开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并通过合规政策以及EH&S政策; (4)合资公司已经开立资本金账户;
(5)空气产品(或其关联公司)和合资公司已经签署了一份《技术发展与协助协
议》(其主要条款参见附件一);
(6)空气产品(或其关联公司)和合资公司已经签署了一份《商标许可协议》(其主要条款参见附件二);以及
(7)诚志股份(或其关联公司)和合资公司已经签署了一份《商标许可协议》(其主要条款参见附件三)。
除不可抗力的情形以外,双方应尽力促成先决条件的满足并严格执行本合同。如果上述任何条件未能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六(6)个月内得到满足,任何一方(如果条件未能满足并非是由于其或其关联公司的违约导致的)可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以立即终止本合同。
1.5股权转让或对股权设置负担
(1)除非(i)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或者(ii)根据本条的规定,任何一方都不得出售
、转让、质押全部或者部分的股权,或者在其上创设任何负担或者第三方权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者授予任何期权。
(2)若一方(“转让方”)希望向第三方(“受让方”)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转让方应提前向另一方(“非转让方”)提供书面通知(“转让通知”)说明其希望进行该转让的意向、计划的价格和条款和条件以及受让方的身份。在同等条件下,非转让方应有购买该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在从转让方处收到转让通知起六十( 60)日内,非转让方应答复是否选择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如果非转让方未能在六十
(60)日内答复或非转让方以书面方式明确拒绝,则应视为其同意转让通知中所述条件下的股权转让。转让方应当促使受让方同意,其与非转让方签订协议成为本合同的一方将作为转让生效的先决条件。
(3)尽管有前述规定,(i)空气产品可以在以书面方式通知诚志股份后,将其持有的合资公司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空气产品的最终母公司Air Products and Chemicals, Inc.(“APCI”)及APCI直接或间接拥有其中百分之五十(50%)以上
股份的任何公司,且(ii)诚志股份可以在以书面方式通知空气产品后,将其持有的合资公司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诚志股份的母公司诚志科融控股有限公司(“诚志科融”)及诚志科融直接或间接拥有其中百分之五十(50%)以上股份的任何公司
。
(4)任何情况下,非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将其所持有的任何部分的股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业性或区域性的竞争对手。
1.6注册资本的增加
合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需经过董事会一致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按照各自股权比例同比例认购。若一方股东不同意增资,或者虽然同意增资但在增资期限内不能全额实缴增资到位的,同意增资且已按时实缴其增资比例的另一方股东有优先缴纳该等增资的权利,且双方应配合修改合同及章程以体现实际股权比例情况。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双方的权利
双方作为合资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合资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指定董事会成员或监事;
(3)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获取利润;
(4)根据本合同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另一方转让的股权
;
(5)合资公司终止时,依法分得合资公司的剩余财产;
(6)在合资公司设立过程中,随时了解设立工作进展情况; (7)签署本合资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8)审核设立合资公司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以及
(9)国家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但不得干涉合资公司正常经营活动。
2.2双方的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义务外,双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章程;
(2)按本合同规定按期缴纳出资;
(3)在合资公司设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4)在合资公司设立过程中,及时提供合资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5)在合资公司设立过程中,若由其过失致使合资公司受到损害的,对合资公司
承担赔偿责任;
(6)勤勉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董事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7)在诚志股份全资子公司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南京诚志”)位于南京市江北新区长芦街道方水路118号的煤气化供应设施所在地半径300公里以内(但上海市地域范围除外),双方将通过合资公司设立加氢站,如果任何一方不希望通过合资公司设立加氢站,则双方应当另行协商;
(8)合资公司所设立的加氢站日加氢总量达到15吨时,合资公司可以选择自建氢气纯化装置以开展氢气提纯业务,并由空气产品提供或促使其关联公司提供氢气提纯、储存和充装方面的技术支持;
(9)双方将促使合资公司和空气产品(或其关联方)就以下事项另行协商达成一份《氢气供应协议》:
(a)在合资公司开展氢气提纯业务之前,合资公司加氢站所需的氢气应当由空气产品(或其关联公司)以有竞争力的价格排他性地向合资公司提供;以及
(b)在合资公司开展氢气提纯业务之后,(i)合资公司生产的氢气只能供给合资公司加氢站,(ii)合资公司加氢站所需氢气超过合资公司产能的部分应当由空气产品(或其关联公司)以有竞争力的价格排他性地向合资公司供应,以及(iii)合资公司生产的氢气超过合资公司加氢站所需氢气的部分,将按照另行签署的书面协议由合资公司向空气产品或其关联公司出售;
(10)在南京诚志提供有竞争力的价格的前提下,空气产品将促使空气化工产品
(南京)有限公司(“空化南京”)优先购买南京诚志生产的氢气和粗氢气,但若南京诚志的供应无法满足空化南京的需求,空化南京可以从第三方购买氢气和/或粗氢气(双方将促使空化南京和南京诚志将就此问题另行协商达成一份书面协议);
(11)合资公司所需的加氢设备、提纯设备、压缩设备和液化设备将由空气产品
(或其关联公司)以有竞争力的价格排他性地向合资公司供应,双方将促使合资公司和空气产品(或其关联公司)另行协商达成一份《设备销售协议》;以及
(12)双方(包括其各自关联公司)将就煤气化和半导体领域的战略合作进行探讨。
2.3诚志股份的义务
诚志股份应当:
(1)协助合资公司取得在经营期限内开展经营范围内活动所必要的批准(包括中国相关部门立项批复)、证照、许可等,包括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如需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向合资公司无偿或名义价格出租合资公司运营所需场地;
(3)协助合资公司及其加氢站获取电、水、通信设施和其他基础设施的供应; (4)应合资公司要求,协助合资公司选定加氢站的可能地址;
(5)协助合资公司取得在中国适用于合资公司的最优惠的税务待遇,为合资公司经营提供支持;以及
(6)协助合资公司为其外籍雇员(如有)获得工作签证和工作许可。 2.4空气产品的义务
空气产品应当:
(1)根据《技术发展与协助协议》提供或促使其关联公司提供技术许可、技术支持及培训,同时,若合资公司决定开展氢气提纯业务,则根据另行签署的书面协议
,提供或促使其关联公司提供氢气提纯、储存和充装方面的技术支持;
(2)如果合资公司生产的氢气不能满足合资公司加氢站对氢气的需求,则根据《氢气供应协议》以有竞争力的价格向合资公司供应或促使其关联公司向合资公司供应氢气;以及
(3)根据《设备销售协议》以有竞争力的价格提供或促使其关联公司提供相关设备。
(三)董事会 3.1董事会的组成
(1)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一切重大事项。董事会于成立日期成立。
(2)董事会由五(5)名董事组成,其中诚志股份委派三(3)名董事,空气产品委派二(2)名董事。董事长(兼任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诚志股份委派。副董事长由空气产品委派。
(3)董事的每届任期三(3)年,并可由委派方再次委派。委派某董事的一方可随时通过书面通知另一方和合资公司的方式免除该董事并派人接替。如果董事会席位由于董事的退休、辞职、免职、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等原因而空缺,该董事的原委派方应委派继任者完成该董事的任期。
3.2董事补偿
董事将不从合资公司取得任何与其担任董事一职有关的收入或其他形式的金钱报酬,但董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合资公司根据其会计政策承担。合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其他任何董事可在经申报其利益冲突(若有)并获得董事会批准的前提下同时是合资公司的管理人员或员工,因此前述内容不妨碍合资公司向董事支付其作为合资公司管理人员或员工的报酬。
3.3决议
(1)每一位董事(包括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应只有一(1)个投票权。 (2)董事会应负责作出合资公司的所有重要决策,包括下列各项职权: (a)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b)合资公司的中止、解散; (c)章程的修改;
(d)合资公司的合并、分立;
(e)决定合资公司的年度经营总体方针;
(f)批准合资公司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方案;
(g)每一个加氢站的选址、投资规模、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设立以及设立形式
;
(h)购买其他公司的股权;
(i)向第三方出售控股子公司(如有)股权; (j)决定利润分配方案;
(k)购买、出售、出租合资公司的重大业务、资产,或授权许可使用、转让合资
公司的重大的专有技术和知识产权且该等购买、出售、出租、授权或许可将影响合资公司正常经营(“重大”的标准指其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l)批准合资公司的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贷款要求、批准任何涉及抵押或其他以合资公司财产进行担保的交易以及任何涉及保证、背书或担保的事项;
(m)合资公司与合资公司股东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协议的签订事宜;
(n)合资公司向任何关联方或合资公司股东提供贷款; (o)决定合资公司的年度审计机构;
(p)合资公司的年度预算计划和决算;
(q)批准合资公司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
(r)总经理、副总经理、运营总监、财务总监以及行政(兼人事)总监的任免; (s)合资公司的具体管理架构及前述第(r)款未涉及的管理人员的范围、任免
权限及程序;
(t)批准人民币500万元以下项目的投资预算方案、费用变更申请和决算方案; (u)批准人民币500万元以下项目的执行策略、付款方案和重要项目团队成员的
任命;
(v)批准人民币500万元以下项目的重大设备采购和施工包的招投标方案及中标流程;以及
(w)其他根据法律及合同或章程规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
(3)上述(a)到(d)项所述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所有董事(包括代理人)一致同意
。上述(e)到(r)项所述事项须经超过2/3出席会议的所有董事(包括代理人)的同意
。董事会除上述(a)到(r)项所述事项以外的任何其他决议的通过需要在适当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由出席会议的过半数董事(包括代理人)同意。
(4)书面决议与在适当召集的董事会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同等有效。书面决议可以制作一份或者一式多份。所有书面决议应当同时以英文和中文写就。如果两个文字版本不一致,应以中文版本为准。
(四)管理机构
合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运营总监、财务总监和行政
(兼人事)总监。其中,总经理和运营总监由空气产品提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行政(兼人事)总监由诚志股份提名。董事会将根据提名批准并任命合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经营约定 5.1知识产权安排
空气产品或其关联公司将按照《技术发展与协助协议》向合资公司提供相关技术,并收取许可费用。双方或其关联公司将根据各自与合资公司签署的相关《商标许可协议》,向合资公司授予商标使用许可,并收取许可费用。
5.2关联交易
合资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合资公司的利益。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者收费原则时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者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书面方式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合资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应充分考虑定价依据。
(六)控制权变更
在本合同签订后,如果诚志股份将发生控制权变更,其必须事先通知空气产品
。在此情况下,空气产品有权提前(i)终止本合同并清算合资公司;(ii)以双方协商同意的价格将空气产品在合资公司的所有股权出售给诚志股份;或(iii)以双方协商同意的价格购买诚志股份在合资公司的所有股权。“控制权变更”系指诚志科融不再是诚志股份的(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
(七)利润分配
(1)以往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向股东分配本年度利润。合资公司以往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与本年度利润一并分配。
(2)在合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弥补以往年度的亏损后,董事会应促使合资公司提取依据所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定和董事会决议必须提取的各项基金。此外,合资公司依适用的法律必须提取的储备基金可用于填补合资公司亏损,也可以用于合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扩大生产。
(3)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五(5)个月内,董事会应就可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4)在遵守本章的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合资公司应根据董事会决定按照双方的股权比例分配利润。
(5)董事会在确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考虑合资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并考虑各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八)合同的生效和经营期限 8.1合同的生效
x合同自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后成立:(i)双方正式授权之代表签署本合同并加盖公章;以及(ii)双方各自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确认本合同已通过其内部审批
。在本合同成立后,双方应将本合同提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本合同在通过前述经营者集中审查后正式生效。
8.2经营期限
(1)合资公司的经营期限为五十(50)年(以其营业执照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2)经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并修改本合同和章程,合资公司的经营期限可以延长。
(九)违约责任
(1)各方应当就其违反其本合同项下的声明、保证、义务和承诺所导致的任何和所有的损失向另一方赔偿。(2)如果一方(“违约方”)未能按时进行出资,该方应
当就应出资额向非违约方支付从到期之日至实际出资之日的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
。如果违约方未能在到期之日后的九十(90)天内支付任何部分的注册资本,另一方(“非违约方”)可选择:(a)就违约方未缴纳的出资,非违约方或其指定的公司获得该部分出资折合的股权的全部或部分并承担相应的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而无需支付任何对价;或(b)通知违约方立即终止本合同和合资公司。如果非违约方作出本段 (a)规定的选择,违约方应采取所有必须措施和签署所有必需的文件促成有关的股权转让。
(十)争议的解决 10.1争议的解决
双方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合同双方协商和调解解决。如自任何一方提出进行该等协商或调解之日起六十(60)日内仍未能解决该争议的,以仲裁方式解决。合同双方约定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在上海根据该仲裁委员会的规则和程序仲裁。
10.2持续性权利和义务
当任何争议发生时,以及在对任何争议进行仲裁时,除正在被仲裁的事项之外
,双方应继续行使各自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十一)适用法律
x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和执行以及任何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应适用中国法律。若中国没有规范某一与本合同有关的具体事项的法律,则应参考一般国际商业惯例。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AP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空气产品本次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有助于交易双方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有利于贯彻落实公司“一体两翼”的发展战略,扩大公司在清洁能源领域的业务布局,进一步提升产品附加值,打造新的业绩增长点。
本次对外投资设立的合资公司主营氢能基础设施相关业务,可能面临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产业发展不确定性等风险,合资公司将充分利用股东的资源优势,自身的专业运营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应对上述风险,最大程度降低影响公司发展的不利因素。
合资公司的设立尚处于筹备阶段,短期无法预测设立合资公司对公司未来年度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影响,长期来看,合资公司的设立对于公司富氢气体的销售
和产品附加值的提升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次投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将密切关注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六、备查文件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与空气化工产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设立诚志空气产品(南京)氢能源有限公司合资合同》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