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2083211201809100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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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2018 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人有多处房屋的,保险人仅对保险单列明的房屋进行承保。
保险标的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包括:
(一)房屋(包括房屋以及房屋交付使用时已存在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房屋装修;
(三)室内财产,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并在保险单中列明,包括:
1.普通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
2.便携式家用电器:包括便携式电脑、移动电话、随身听、数码播放器、电动剃须刀、照相机、摄像机;
3.床上用品、衣物、鞋帽、箱包、手表;
4.家具;
5.文体娱乐用品,包括文具、书籍、球具、棋牌。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动植物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违章建筑、非法占有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三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期间内,对保险单约定地址的由被保险人所有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装修和室内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包括但不限于:
1.家庭燃气用具、电器、用电线路以及其他内部或外部火源引起的火灾;
2.家庭燃气用具、液化气罐以及燃气泄露引起的爆炸;
(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导致的自身损失;
(二)保险标的因自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所导致的损失;
(三)标的房屋所在建筑物未按要求施工发生地基下陷下沉、出现裂缝或倒塌而导致的损失;
(四)标的房屋用于出租时,标的房屋内由承租人所有的财产损失;
(五)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六)保险标的在由被保险人所有的房屋外遭受的损失,但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除外。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没收、征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间接损失;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四)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根据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
(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金额累计以保险金额为限。
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
准。
保险费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投保人在约定交
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填写投保申请中的信息;保险人就有关情况向投保人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索赔申请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四)有关保险标的购置发票、凭证、费用单据、发票或其他保险人认可的财产证明等资料;
(五)房屋所有或者租赁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因发生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标的全损或者推定全损的,保险人按照保险xxx的该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扣除免赔额(率)后的金额计算赔偿;因发生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标的部分损失的,保险人按照该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扣除免赔额(率)后的金额计算赔偿。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所承担的赔偿金额总和累计不超过保险xxx的保险金额。
发生保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外进行赔偿,该费用最高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 10%。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其他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若投保人申请退保,需凭保险单及相关批单正本、保费发票、本人身份证明办理退保手续。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保费,计算公式:未满期保费=保险费 *
(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其中保单已经过天数未满一天的按一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