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简介
津贴及服务协议1
院舍外展医生到诊服务
(私营及自负盈亏院舍)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简介
1. 院舍外展医生到诊服务(「到诊服务」) 为全港所有私营及自负盈亏安老院和残疾人士院舍的住客针对偶发性疾病提供适时的到诊医疗保健和治疗服务,并为院舍员工提供关于住客(服务使用者)急性病症及医疗管理的意见和训练。
目的及目标
2. 到诊服务的目标如下:
(a) 为所有私营及自负盈亏安老院和残疾人士院舍的住客提供免费的基本到诊医疗及支援服务;
(b) 提倡积极应对季节性流感及其他偶发性疾病,促进住客的整体健康;以及
(c) 减少安老院和残疾人士院舍的住客对公共医疗系统的依 赖。
1这份《津贴及服务协议》样本只供参考之用。
服务性质
3. 服务营办者会以区域为单位设立外展医生到诊服务队( 即注册 医生团队),以营运到诊服务。每个服务营办者会按指定区域2 获分配安老院及残疾人士院舍清单。
4. 服务营办者会联络指定区域中所有私营及自负盈亏院舍,包括新成立或重置并在服务期内投入运作的院舍,以提供到诊服务。服务营办者会联络和安排注册医生定期到访指定区域内所有私营及自负盈亏院舍,免费为服务使用者提供下列服务:
(a) 为服务使用者提供到诊医疗服务,并处理他们的偶发性疾病和次急症问题;
(b) 定期为服务使用者进行健康评估和体格检验;
(c) 按服务使用者的健康状况评估如何制订照顾计划,包括 使用约束及其他康复或辅助设备;
(d) 就如何妥善保存服务用户的健康记录( 包括药物记录) 提供意见;
(e) 就如何处理服务使用者的急性病症提供电话咨询服务;以及
(f) 为院舍员工及/或服务使用者提供有关保健和感染控制 方面的训练。
2 指定区域指社会福利署(社署)划分的特定区域范围,分配予服务营办者提供外展医 生到诊服务。社署可能会就外展服务的区域范围作出调整。
服务对象
5. 到诊服务的对像是全港所有私营及自负盈亏安老院和残疾人士院舍的住客,包括新成立或重置并在服务期内于指定区域投入运作, 以提供到诊服务的院舍。社会福利署(「社署」)保留权利,在服务期内随时重新划分指定区域范围和修订服务营办者提供服务的院舍清单。私营及自负盈亏院舍和服务用户的实际数字可能随时有变,视乎入住及迁出院舍的住客数字,以及开设及结业院舍等因素而定。
收费
6. 服务营办者不得向服务使用者或院舍收取提供到诊服务的任何费用,包括为处理偶发性疾病和次急症问题而向服务使用者处方药物的费用。
II 服务表现标准
7. 服务营办者须安排外展医生到诊服务队提供指定服务,以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
服务量
标准 服务量指标 议定水平
1 注册医生到访每所私营/自负盈亏院舍的 每年 104 次次数注 1
2 为院舍转介的每名服务使用者每 12 个月进行 1 年内达 100% 1 次以社署认可表格填写报告的体格检验的
百分率注 2
服务量
标准 服务量指标 议定水平
3 为院舍转介的有需要受约束或已受约束的 1 年内达 100%
服务使用者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健康状况和护
理需要评估及检讨的百分率注 3
4 注册医生为每所私营/自负盈亏院舍的员工 每年 1 次及/或服务使用者主讲有关医护及/或感染
控制的讲座次数注 4
服务成效
服务成效 服务成效指标 议定水平
标准
1 有 75% 或以上服务使用者满意到诊服务的院 1 年内达 100%
舍百分率注 5
2 满意到诊服务的院舍百分率注 6
(请参阅本协议夹附的解说/定义索引)
基本服务规定
1 年内达 80%
8. 参与到诊服务的注册医生必须持有香港认可的资历,并根据
《医生注册条例》(第 161 章)注册。质素
9.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10. 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通用章节》的规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11. 此外,社署会符合下列服务的表现标准。社署履行本责任的实际表现,预期会影响服务营办者符合其规定表现标准的能力。
• 适时向服务营办者提供有关新成立或重置并在服务期内 于指定区域投入运作的院舍资料数据及/或重新划分指 定区域范围后更新的院舍名单。
IV 资助基准
12.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津贴
13. 在指定时限内,服务营办者将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助。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整笔拨款手册》、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向机构发出的管理建议书及通函就使用资助所载列的指引。整笔拨款或会因应物价调整因子(现时为综合消费物价指数)而调整「其他费用」。政府不会承担因服务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14. 如服务营办者接纳《津贴及服务协议》(《协议》),将会每月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15.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系统及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服务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6.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订明的规定,提交经
《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周年财务报告及审核的整间机构年度财务报表,而有关报告及报表须经两名机构授权的代表签署,即董事会主席/机构主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主管。周年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
V 有效期
17. 本《协议》于指定时限内有效。如服务营办者违反协议条件的任何条款而又未有按社署发出的书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补救,社署可在该通知到期后,向服务营办者发出通知期为 30 天的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协议》。
18. 如服务表现标准在协议期内有任何改变,社署会寻求与服务营办者达成共识,而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指定的推行时间表达至新的要求。
19. 服务营办者是否可继续提供下一期服务,须视乎当时的政策指引、服务需要及服务营办者的表现等相关考虑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编配服务的权利。
VI 其他资料
20.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服务规格》所载列的规定/承诺,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和补充资料的内容(如有的话)。如这些文件内容出现矛盾,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档的规定。
索引 解说/定义
注 1 只有在整个报告年度期间参与到诊服务的院舍,才会纳入本服务量标准的计算范围内。
注 2 每名服务使用者每 12 个月最少接受 1 次体格检验,日期由该名服务使用者最近一次接受体格检验当日开始计算。
注 3 所有受约束的服务使用者每 6 个月最少接受 1 次健康状况和护理需要评估及检讨,日期由该名受约束的服务使用者最近 一次接受评估及检讨当日开始计算。
注 4 只有在整个报告年度期间参与到诊服务的院舍,才会纳入本服务量标准的计算范围内。
注 5 (a) 满意到诊服务的服务使用者是指在社署认可的问卷中表示满意到诊服务的服务使用者。
(b) 只 有 在 整 个 报 告 年 度 期 间 参 与 到 诊 服 务 的 院 x 的 服 务 使用者,才会纳入本服务量标准的计算范围内。
(c) 满意到诊服务的院舍服务使用者百分率的计算方式为:
年内在问卷中表示满意到诊服务的服务使用者数目
( 年内接受服务的服务使用者数目) - ( 未能联络或未能表达意见的服务使用者数目)
注 6 (a) 满意到诊服务的私营及自负盈亏院舍是指在社署认可的 问卷中表示满意到诊服务的院舍。
(b) 只有在整个报告年度期间参与到诊服务的院舍,才会纳入本服务量标准的计算范围内。
(c) 满意到诊服务的私营/自负盈亏院舍百分率的计算方式为:
x 100%
年内在问卷中表示满意到诊服务的院舍数目
( 在整个报告年度期间参与到诊服务的院舍数目 ) x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