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為開闢北區 NA-121-12m 道路工程(前段)(開南街)需要,擬徵收坐落臺南市北區華興段 1578-1 地號土地,面積 0.005700 公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臺南市政府為開闢北區 NA-121-12m 道路工程(前段)(開南街)需要,擬徵收坐落臺南市北區華興段 1578-1 地號土地,面積 0.005700 公
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
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3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此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開闢北區 NA-121-12m 道路工程(前段)(開南街)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臺南市北區華興段 1578-1 地號土地,面積
0.005700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本計畫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並已依該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情形。)
(三)徵收土地為都市土地,範圍內無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
規定、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及市區道路條例第 10 條規定辦理。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
本案土地屬道路用地,臺南市政府本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為辦理該項工程,臺南市議會通過編列經費於 108 年度預算項下支應,該
經費並核定保留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用地費共計
7,748,560 元,經費足敷支應。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x計畫為「變更臺南市北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
(第二次通盤檢討)案」12公尺寬之計畫道路,規劃路線均經都市計畫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公告。配合施工期程共分2期,道路後段部分現已完成用地取得,並施工完竣。本案北區NA-121-12m道路工程(前段)(開南街)屬於前段工程,範圍西北起林森路三段往東南至開南街201巷止,道路長度約220公尺,路寬12公尺。
本道路工程分前後兩期辦理,考量開南街為當地居民主要通行道路,且鄰近學校(寶仁幼兒園、寶仁國小)及南園街養生市場,學生上下學、家長接送情形及出入傳統市場來往車流頻繁,導致居民、學童通行須閃避車輛,造成安全上的隱憂。
本案道路現況寬窄不一,雙向車輛會車困難,且(林森路三段至開南街201巷止)道路尚未完全開闢,倘道路開闢後本案道路終點與北區主要聯外道路:林森路三段相連接,增加交通路網系統完整性,配合地區街廓整體發展,改善當地居民出入學校、市場及住宅等交通安全及便利性,解決既成巷道狹窄問題,並提高當地生活品質,提升區域防災機能,經評估分析本道路工程實有開闢之必要。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預計徵收私有土地範圍係屬 108 年發布實施之
「變更臺南市北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範圍,工程配置規劃雙向混合車道共計 9.85 公
尺、兩側側溝外露面 0.65 公尺及單側人行道 1.5 公尺,
合計道路共需 12 公尺寬。本案係屬社區服務道路,提供都市內社區人車出入或至次要道路之聯絡。經檢視本案道路橫斷面規劃單元尺寸皆符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中對於服務道路之規定及寬度。
本案優先使用公有土地,公有土地所占面積達
93.15%,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都市計畫最早於民國 75 年劃設,至 108 年第二次通盤檢討仍維持原道路規劃之路線及寬度,徵收範圍係依據都市計畫辦理,為了配合地區街廓整體發展,改善當地居民出入學校、市場及住宅等交通安全及便利性,解決既成巷道狹窄問題,並提高當地生活品質,提升區域防災機能。經評估本計畫道路擬興闢路線已為最佳路線,無其他可替代之路線。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工程用地以其他方式取得之分析概述如下:
1.設定地上權或租用:因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為整體管理以取得所有權兼顧公益與私益維護需要,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或租用方式取得。
2.聯合開發:本案工程並無報酬及收入,依工程屬性不適合聯合開發。
3.捐贈:私人土地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ㄧ,仍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惟本案工程範圍內無所有權人提出捐贈意願。
4.公私有土地交換:依據本府 108 年 3 月 25 日府都管字第 1080347567B 號公告文、109 年 5 月 14 日府都管字第 1090573424B 號公告文,本市 108、109 年度無適當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
5.協議價購:本案業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踐行協議價購程序,同意協議面積比例為 67.15%,僅剩 1 所有權人無出席協議價購會議且未繳交協議價購同意書,故協議價購不成,依法辦理徵收。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x路段因現有巷道狹窄,為改善瓶頸路段,及車輛通行不便之問題而拓寬,預計拓寬後可便利社區民眾出入,發揮社區道路服務功能。居民通往當地鄰里公園綠地及社區活動中心更加方便,完善地方路網及強化都市計畫機能。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案申請徵收之路段位於臺南市北區力行里、合興里及重興里,截至 109 年 6 月北區總戶數為 51,466 戶,
總人口數 130,736 人,男性人口 63,333 人,女性人口
67,403 人;力行里戶數 1,044 戶,人口數共計 2,736 人,
男性人口為 1,360 人,女性人口 1,376 人;合興里戶數
1,619 戶,人口數共計 3,820 人,男性人口為 1,826 人,女性人口 1,994 人;重興里戶數 861 戶,人口數共計 2,054人,男性人口為 1,002 人,女性人口 1,052 人,年齡結構
以 31-50 歲青壯年為主。
本案工程範圍總面積 0.253342 公頃,共計 8 筆,公
有土地面積 0.235992 公頃(93.15%),計 3 筆;私有土地
面積 0.017350 公頃(6.85%),計 5 筆。工程範圍內無建築改良物,無設籍及實際居住人口。
推估本道路工程間接影響或工程受益對象為北區力行里、合興里及重興里居民及xx地區交通通行人口,而本計畫為道路開闢對人口年齡結構較無直接影響。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x道路工程現況以道路為主、部分空地、停車場及雜項工作物使用,並無涉及當地無信仰中心或集會場所,故對周圍社會現況無太大影響。
道路開闢後,將連結林森路,解決既成巷道狹窄、既有道路瓶頸導致車輛通行不便及紓解週邊學校、市場及在地居民等通行問題,使車輛及行人通行更加安全便利,提升社區通行便利性,及周遭學校上下學通行順暢性、安全性,帶動地區發展,並提供大型救災車輛或垃圾車進出通道,故對周圍社會現況具正面影響。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x道路工程未拆除建築改良物,無造成人口遷移問題,道路拓寬開闢後能提升當地通行便利性及安全性,提升都市防災機能,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具正面影響。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xx
x計畫徵收土地之性質屬市區道路條例第 10 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規定之交通事業,非興建具污染性之工業區,且計畫道路開闢能提供較建全的通行路網,提升地區交通通行安全性,提高都市防災機能,因此對居民健康風險具有正面影響。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x道路工程完工後能健全地區整體建設與xx土地銜接,有助於改善通行安全及整體居住環境,增加居民置產意願,對於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等地方稅收及屬中央政府稅收之營業稅等均有增加稅收之效益。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x道路工程xx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商業區,
範圍主要以現況道路為主、部分空地、停車場及雜項工作物使用,無涉及農業使用土地,故無影響糧食安全之虞。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x道路工程現況以道路為主、部分空地、停車場及雜項工作物使用,範圍內除停車場外無產業活動,故無造成轉業問題;另道路拓寬開闢後社區往來更加通暢、便利,能帶動地區發展增加就業機會。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x工程範圍擬徵收土地涵蓋本市北區華興段 1578-1
地號土地,面積 0.005700 公頃。業經本市地價及標準地
價評議委員會 109 年第 1 次會議評定通過,徵收補償地
價:56,800 元/m2。估價基準日為 108 年 9 月 1 日。經
109 年變動幅度調整後土地徵收總費用計新台幣
3,276,474 元。
徵收土地費用由臺南市政府編列 108 年度預算項下
支應,並經臺南市議會通過,該經費核定保留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共計 7,748,560 元,所籌措預算足敷支應無虞,不致對財政造成排擠效果。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x道路工程現況大部分為道路使用,周遭土地為住宅社區及停車場使用,故工程開闢對農、林、漁牧產業鏈未造成影響。另道路開闢後社區通往主要道路將更加便利、提升行車安全,能減少產業運輸成本、提高生產效率。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計畫工程範圍內土地經都市計畫劃定為道路用地,
工程完竣後能使xx地區往來更通暢、進而使區域土地使用更趨完善,對地區發展及土地利用具正面效益。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x道路工程現況大部分為道路,僅部份路段供停車、部分雜項工作物使用,造成景觀上阻隔;透過本次道路工程施作,打通兩側道路視野及改善兩側住宅景觀,對城鄉自然風貌皆有正面改善。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徵收計畫範圍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惟本案用地臨臺南市市定遺址「三分子日軍射擊場遺址」距離約 140 公尺,但工程施作方式未涉及下挖行為,對該遺址無造成影響,日後施工倘發現相關文化資產將由施工單位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x道路工程範圍外皆為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里內多屬住宅型建物,開南街為居民通往周遭市場、學區以及聯外主要幹道之社區型道路,具有連結疏導之功能,因係屬既有道路拓寬及開闢,並不致對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重大改變。
開闢拓寬後對於現有居民生活條件或模式為正面影響,包含強化鄰里網絡關係、改善生活便利性等,俾使學區接送車流可快速疏導,加強往來行車安全等。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x工程土地以現況道路為主、部分空地、停車場及雜項工作物使用,並無稀有物種生態,且工程將依據工程施工計畫進行施工,以降低對自然環境的影響。
依據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9 年 8 月 17 日環綜字第 1090091723 號函認定,本案「北區 NA-121-12m 道路工程(前段)(開南街)」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案係興辦交通事業,透過道路開闢工程施作重塑地區土地配置及交通路網,提供xx居民一條舒適且直接通往林森路之道路連結,也提升地區防災機能,使xx住戶居住安全更有保障,對於附近居民與社會將有正面之影響。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交通建設為都市發展之重要指標,屬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中政策內涵之「永續經濟」面向之一。本計畫為地區交通建設開發,工程完工後,有利於改善地區交通路網及提升道路服務品質,並有助於土地之完整利用,縮短城鄉差距,符合永續發展建設政策之理念。
2.永續指標
(1)可完善地區交通路網系統,減少交通安全疑慮,提升交通轉運效能。
(2)提供直接、快速的產經發展網絡,作為經濟持續繁榮發展的基磐。
(3)發展在地運輸服務,帶動地區發展。
(4)交通建設兼顧環境的永續經營,使交通系統與整體環境相生相成,達成節能減碳的功效及永續發展的目標。
本道路工程除考量道路通行安全及順暢性等因素外,工程完工後將有助於提升地區防災機能、縮短城鄉差距 及減少交通工具因道路品質不佳而產生的耗能,符合永 續發展、節能減碳之目標。
3.國土計畫
x道路工程用地係依據 108 年 11 月 7 日發布實施
「變更臺南市北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已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完成擬定。
另外,勘選土地係配合國土計畫,依都市計畫劃定之道路用地範圍,並期以最少的土地使用及影響範圍,達成最大交通改善及道路服務效能。勘選範圍內無優良農田及農業設施,不影響農業經營管理。符合現行都市計畫規範。
綜合以上,本計畫符合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及國土計畫。
(五)綜合評估分析:
本工程符合下列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1.興辦事業計畫之公益性
x道路工程係為達成都市計畫規劃原意,預計道路開闢後能增加交通便利性、完善地區交通路網、促進xx土地使用完善、帶動道路範圍xx區域開發建設,有助於區域整體發展,故有其開闢之公益性。
2.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
本案道路工程係為落實都市計畫規劃原意而進行道路開闢工程,係為改善既成巷道狹窄、道路瓶頸導致車輛通行不便及紓解週邊學校(寶仁幼兒園、寶仁國小)、南園街養生市場以及在地居民往返林森路三段(公道七- 40M)或其他地區之通行路線。前期工程後段(開南街 211
巷至開南街底)道路於 106 年已完成開闢,惟前段(林森
路三段至開南街 201 巷止)道路尚未完全開闢,道路開闢後可增加交通路網系統完整性,配合地區街廓整體發展,
改善當地居民出入學校、市場及住宅等交通安全及便利性,解決既成巷道狹窄問題,並提高當地生活品質,提升區域防災機能,故本道路工程實有開闢之必要性。
3.興辦事業計畫之適當性
x道路工程規劃係需符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為前提,且為使本工程道路建構完整街廓,提高該區土地使用之潛力,考量道路路線銜接與通行安全,其路線勘選已對土地所有權人損害最低。另道路開闢、拓寬工程,係為符合工程設計永續利用之目的,及保障公共利益,應取得開闢道路範圍之土地所有權,故不宜以租用或設定地上權等方式取得土地。
本徵收計畫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文化古蹟及生態環境;徵收範圍均係道路開闢必需使用之土地,並已考量土地現況、權衡計畫對於居民生活影響及道路開闢需求,由於道路開闢對社會及居民生活將更加便利,符合適當性原則。
4.興辦事業計畫之合法性
x計畫道路之私有土地取得作業,係依據下列規定辦理,具備興辦事業之合法性:
(1)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交通事業。
(2)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
(3)市區道路條例第 10 條
(4)民國 108 年 11 月 7 日發布實施「變更臺南市北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徵收範圍現況為空地,徵收土地範圍內私有既成道路,均已列入用地範圍。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徵收範圍內無土地改良物,主要為空地。
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無,本案工程範圍內之土地改良物已全數協議價購取得,無需辦理徵收。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x計畫西接林森路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及住宅區,分別供停車場及住宅建物用。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8 年 2 月 12 日、108 年 3 月 26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南市政府、北區區公所、北區力行里、北區合興里、北區重興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力行里、合興里、重興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以郵寄通知有關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並於 108 年 2 月 13 日、108 年 3 月 27 日刊登在中華日報,
及於 108 年 2 月 12 日、108 年 3 月 26 日張貼於臺南市政
府網站,並於 108 年 2 月 26 日、108 年 4 月 18 日舉行公聽會。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8 年 3 月
25 日、108 年 5 月 20 日將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會議
紀錄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南市政府、北區區公所、北區力行里、北區合興里、北區重興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力行里、合興里、重興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臺南市政府網站,並郵寄予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四)已於 108 年 4 月 18 日第二場公聽會已針對 108 年 2 月 26日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以 108 年 9 月 10 日府工新三字第 1080861157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依規定以市價與所有權人辦理協議價購,並於 108 年 9 月 23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本案協議價購金額區間: 58,300 元/m2)。
(三)申請徵收前,已將xx意見書併同協議價購開會通知單寄送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本府於召開協議價購會前即向戶政事務所查詢戶籍住址、向稅務機關查詢稅單投遞地址,其通知函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及戶籍住址、稅單投遞地址,以掛號附回執方式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繼承人),並分別給予xx意見至 108 年 10 月 2 日。
(四)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林○○等 7 人於期限內提出之xx
意見,本府已逐一回覆,其中林○○等 2 人申請地上物複
估,本府另於 109 年 1 月 21 日辦理地上物複估作業時,再次向所有權人確認並說明地上物補償項目、單價及數量,並已全數辦理協議價購完竣,其餘所有權人於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五)用地取得協議價購會議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合併通知,通知函均已合法送達。
(六)已於 108 年 9 月 23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同意協議面積比例為 67.15%,僅剩 1 所有權人無出席協議價購會議且未繳交協議價購同意書,爰依規定申請徵收。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附徵收土地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本案工程未涉及原住民土地。
十六、安置計畫
無,工程範圍內無建築改良物,無設籍及實際居住人口,因此無須擬定安置計畫。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為改善交通,俾利行車順暢。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預計 109 年 12 月開工,預計 110 年 12 月完工。
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3,276,474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3,276,474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0 元。
(四)遷移費金額:0 元。
(五)其他補償費:0 元。
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7,748,560 元,所列預算足敷支應。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為辦理該項工程,臺南市議會通過編列
經費於 108 年度預算項下支應,該經費並核定保留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用地費共計 7,748,560 元,故徵收補償費來源無虞。
需用土地人:臺南市政府代 表 人:市長xxx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8 月 2 0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