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於提供設定抵押權之時,確屬自用地,並未與他人訂立三七五減租條例租約,亦無任何租賃關係存在。擔保物提供人承諾提供抵押之土地,在乙方未拋棄抵押權以前,非經乙方書 面同意,絕不擅自蓋建房屋或其他建築物,並不變更土地現狀,倘有違約,則無論乙方要求拆除所蓋建於抵押土地之房屋、建築物,或要求保存登記完成後,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予 本行,或要求損害賠償,擔保物提供人均願遵照履行。肆、 擔保物提供人切結上開擔保物現況或使用情形之陳述均屬實,並承諾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擔保物任意出借、出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