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于每月以人民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上一个月的服务费,CNH 折算汇率固定为人民币金额=CNH 金额/1;
委托人(甲方):喀什东邡藏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受托人(乙方):地址:
为鼓励服务商为客户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甲乙双方就乙方作为甲方认证的服务商,为客户提供专业代理咨询服务的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认证服务商
1、乙方申请成为甲方认证的服务商,甲方在经过相应程序审核后同意乙方申请,认证乙方在本协议约定下作为甲方认定的服务商提供代理咨询服务。乙方可根据本协议获得甲方给予的服务费;
2、乙方以自身名义独立为客户提供服务,不是甲方的分支、代理、雇员或受托人等。
第二条 服务内容
甲方授权乙方在如下范围内,开展活动:
1、向客户介绍甲方指定的交易市场和文化艺术收藏品投资的基本情况;
2、向客户介绍文化艺术收藏品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3、向客户介绍与文化艺术收藏品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
4、向客户提示文化艺术收藏品投资存在的风险;
5、为甲方推荐团队服务商,并对下属服务商展业提供指导、培训、监督及管理等服务;
6、在 地域范围内展业,网上展业不受地域限制;
7、甲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安排的其他活动。第三条 声明与保证
1、甲方声明与保证:
(1)甲方能够为服务商展业提供相关支持;
(2)甲方对乙方从事本协议第二条约定范围内的活动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2、乙方声明与保证:
(1)乙方拥有依据所在地法律注册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法人资格和为甲方开展业务所需求的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及相关人员;
(2)乙方承诺依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准则”),以及本协议约定从事相关活动,不得进行本协议禁止的行为;
(3)乙方具备文化艺术等相关领域的相关经验,具备文化艺术领域丰富的客户资源或潜在客户资源;
(4)乙方承诺展业时出示甲方颁发的授权书,明确告知客户甲方的授权范围、期限、禁止行为等事项;
(5)乙方承诺最近三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
(6)乙方承诺不从事任何除甲方指定的交易市场外其他与甲方指定的交易市场同类型平台的相关业务;
(7)乙方向甲方缴纳服务商认证相关费用并遵守甲方关于服务商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8)甲方认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的权利包括:
(1)按照甲方指定的交易市场的服务商管理办法对乙方进行考核;
(2)甲方按月度对乙方进行达标考核,根据乙方月度考核达标情况进行管理; (3)有权对乙方提出业绩指标要求并可在委托期内进行对指标适当调整,但
须将有关业绩指标要求及时通知或告知乙方;
(4)有权对依据相关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或客户意见对其开户、交易、结算、风险控制及资金等事项进行统一管理,乙方不得干涉;
(5)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客户信息,对客户信息进行有效 的管理和使用。甲方有权基于业务发展的需要对乙方的数据信息进行披露和使用;
(6)如客户对乙方的任何不合理行为进行投诉或客户向甲方提出任何更改账户申请,甲方有权以客户本人意愿为准进行办理,而无需征得乙方的授权和认可;
(7)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提出整改意见,如乙方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单方面减少或停止向乙方发放服务费;
(8)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准则及甲方指定的交易市场的服务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对乙方及其业务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9)对乙方超越授权范围的活动,甲方有权制止;因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甲方或甲方客户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并追究相应责任。
2、甲方的义务包括:
(1)为乙方展业提供相应支持,并依法对乙方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的活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依本协议约定向乙方说明其服务费支付的计算依据、方法及结果; (3)为乙方提供其展业所需的有关数据及信息;
(4)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5)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的权利包括:
(1)享受服务商专享服务费;
(2)享受平台制定的服务商专项营销活动;
(3)依法从事甲方在其委托授权范围内的活动; (4)依本协议约定按时获取服务费;
(5)了解服务费支付的计算依据、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 (6)参加甲方组织的有关培训;
(7)拒绝执行甲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本协议的管理制度。 2、乙方的义务包括: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准则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及客户信息,自觉维护甲方的市场声誉及合法权益;
(2)在本协议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展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3)对下属服务商展业提供指导、培训、监督及管理等服务;
(4)不得从事任何除甲方指定的交易市场外其他与甲方指定的交易市场同类型平台的相关业务;
(5)在展业过程中明示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明确告知客户甲方的委托授权范围、期限、禁止行为等事项,并向客户揭示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
(6)接受甲方提出的业绩指标要求,完成甲方规定的任务目标,未达到相应指标时,甲方可以解除与乙方的经纪业务委托协议并停止支付服务费;
(7)接受甲方监督管理,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活动;
(8)维护交易各方权益,协助甲方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9)在展业过程中对获知甲方的商业数据与客户数据具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10)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条 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协议
期满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续签协议;
3、依照第四条对乙方的考核结果,双方做出如下约定: (1)乙方完成第四条所约定的考核指标正常办理续约手续;
(2)乙方未完成第四条所约定的考核指标,后续签约按照甲方发送或告知乙方的《服务商管理办法》执行;
4、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确保持续符合甲方认证服务商的要求,否则,甲方有权随时取消其服务商资质,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 服务费计算
1、乙方月度考核达标时,甲方根据乙方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质量对乙方支付相应服务费;
2、 乙方获得服务费,需在本协议有效期截止后的一年内,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取;
3、甲方按照年度制定服务商服务费方案,本协议期内乙方的服务费标准参见附件一《喀什东邡藏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商服务费支付方案(国际)》、附件二《喀什东邡藏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商服务费支付标准(商品/茶叶板块)》和附件三《喀什东邡藏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商服务费支付方案(艺术品板块)》;
4、甲方有权对上述的服务商服务费支付方案或支付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但须将有关方案及时通知(以发送邮件至乙方登记的电子邮箱为通知方式)或告知乙方;
5、乙方获得的服务费,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服务费支付
1、甲方于每月以人民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上一个月的服务费,CNH 折算汇率固定为人民币金额=CNH 金额/1;
2、乙方应按要求向甲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由于乙方或银行等第三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服务费发放延
期问题,甲方不承担责任,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协调处理。第九条 免责声明
1、乙方应严格依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从事甲方授权范围内的活动,不得
越权代理或在代理权终止后仍以甲方授权服务商名义开展活动。对于乙方超出委托授权范围或利用与甲方签订本协议的便利而对客户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及甲方提出的其他要求开展相关活动,遇有可能或已经对甲方或客户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及时告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处理;
3、乙方在展业过程中,应向客户充分提示文化艺术收藏品投资的风险,并不得从事包括不限于下列的行为,经甲方认定后将会采取包括不限于通报批评、转出其下属二级会员、暂停服务费发放,情节严重时撤销其服务商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1)超出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授权范围、委托授权期限、展业地域范围,以甲方名义开展活动;
(2)乙方代替客户签订甲方指定交易市场《交易商入市协议》及《文化艺术收藏品交易风险提示书》等,代理客户下达交易指令或调拨资金等;
(3)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对标的物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
(4)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5)与客户约定分享文化艺术收藏品交易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文化艺术收藏品
交易投资损失;
(6)为获取更多服务费支付而鼓励或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文化艺术收藏品交易;
(7)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扰乱文化艺术收藏品交易市场秩序;
(8)挪用客户名下的文化艺术收藏品或者资金;
(9)违反相关交易市场关于客户收费的标准及规定,私下或变相返还客户服务费;
(10)通过使甲方现有客户销户重开的方式增加自身客户数量,谋取服务费; (11)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
客户;
(12)泄露甲方或客户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保密信息;
(13)为客户提供融资或担保服务,或为客户之间的融资行为提供中介、担保或其他便利;
(14)以甲方员工及分支机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代表甲方或以甲方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协议;
(15)代客户在相关协议、文本等数据上签字;
(16)在展业过程中,收取或接受客户任何款项和财物;
(17)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准则、甲方规章制度及本协议约定,损害甲方利益、行业声誉、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x xx责任
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知悉的一切信息进行保密。乙方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模式、客户、技术、经营、管理、业务、财税、
专利、档案数据及报酬支付等保密信息,除法律法规、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及甲方允许或授权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传播、披露。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保密责任不因本协议终止或解除而免除。
第十一条 协议解除
协议有效期内,如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协议可以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甲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经乙方提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进行有效改进的;
(2)甲方自身或要求乙方从事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准则的行为;
(3)甲方被依法责令关闭、撤销、吊销、解散、破产等无法继续履行协议。 3、乙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按本协议终止支付服
务费并向乙方追偿相应损失:
(1)乙方提供虚假数据或信息,骗取甲方签订本协议; (2)乙方存在本协议第九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3)乙方不再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准则规定的展业条件;
(4)乙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准则、甲方规章制度及本协议约定义务的行为;
(5)乙方接受其他类似平台的委托,从事与甲方无关的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6)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使用其商标及 SI 环境识别系统用于临街门面经营场所建设,以甲方或交易体验中心的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签署协议或收取
款项;
(7)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准则及甲方关于服务商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约定,享有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任何一方如违反
x协议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甲方有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对甲方服务
商管理制度做出合理的调整。对上述制度的调整,甲方有义务及时通知或告知乙方。乙方对新修订的内容如有异议,在甲方相关制度发布后五个工作日内有权要求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要求提前终止本协议。如果乙方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上述修订内容,本协议应继续履行;
2、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如与现在或将来颁布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相冲突的,以相关强制性规定或要求为准。如现在或将来颁布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自律组织规则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而本协议有规定的,以本协议规定为准;本协议也无明确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不得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准则及甲方规章制度相冲突;
4、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产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喀什经济开发区法院)起诉;
5、本协议经乙方仔细阅读、理解并填写确认,在与相关数据一并提交甲方
申请同意后签订生效;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共同承诺:本协议签订前,已认真阅读本协议有关条款,各方在本协议上确认,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本协议有关条款赋予各自的权利义务,并自愿受其约束。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喀什东邡藏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商合作协议》之签字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联系人: 授权联系人:
日期: 日期:
喀什东邡藏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商服务费支付方案(国际)
一、 服务费方案实施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 服务费方案适用对象
x服务费支付方案的适用对象为所有与喀什东邡藏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签订《服务商合作协议》的服务商。
三、 本公司每月按服务商所属客户在相关交易市场实际缴纳的佣金,计算服务商该月的服务费,在次月支付,支付起点为 100 元人民币以上(含 100 元),即
单月服务费不足 100 元人民币,不予支付,次月不做累计。四、 服务费计算方法
1、 服务费基数:号段下所有客户在相关交易市场实际缴纳的佣金 X 2/3 (≈
66.66%)作为服务费计算基数。
2、 “服务费计算比例”梯度表:
服务商号段当月 有效交易额(亿 CNH) | 0.4 以下 | 0.4(含) -0.8 | 0.8(含) -2.4 | 2.4(含) -4 | 4(含) -8 | 8(含) 以上 |
月新开交易户:800 人(含)以上 月新开户净入金:500 x CNH(含)以上 月新开户月中持仓市值:100 x CNH(含)以上 月新开户月末持仓市值:200 x CNH(含)以上 | 75% | 80% | 85% | 90% | 94% | 96% |
当月新开交易户:10 人(含)以上 | 70% | 75% | 80% | 85% | 90% | 95% |
当月新开交易户:10 人以下 | 60% | 65% | 70% | 75% | 80% | 85% |
1、新开交易户定义:当月新注册开户并完成银商签约且有入金和交易行为的新注册会员; 2、月新开户会员单账户净入金金额统计,按最高不超过 50 x CNH 计算; 3、月新开户会员单账户持仓市值统计,按最高不超过 20 x CNH 计算。 |
3、 服务费计算公式:服务费=服务商号段当月“服务费基数”X 服务费计算比例。
4、 服务商应按国家相关法规纳税,对于所获服务费产生的税费由服务商承担。五、本公司对此方案拥有最终解释权。
喀什东邡藏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服务商服务费支付方案〔香港数码〕
一、服务费方案实施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二、服务费方案适用对象
x服务费支付方案的适用对象为所有与喀什东邡藏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签订《服务机构合作协议》的服务商。
三、本公司每月按服务商所属交易商在相关平台实际缴纳的服务费,计算服务机构该月的服务费,在次月支付,支付起点为 100 元人民币以上(含 100 元),即
单月服务费不足 100 元人民币,不予支付,次月不做累计。四、服务费计算方法
1、服务费计算基数:交易商在相关平台实际缴纳的服务费 X 2/3 (≈66.66%)作
为服务费计算基数;
2、高级服务商服务费:按照服务商号段及推荐的服务商号段合计的服务费基数总金额确定支付比例,计算服务费;
服务费计算公式:服务费=服务费基数 X 计算比例-推荐的服务商服务费(税前)。
计算比例梯度表:
有效交易额 (亿/人民币) | 0.4 以下 | 0.4(含) -0.8 | 0.8(含) -2.4 | 2.4(含) -4 | 4(含) -8 | 8(含)以 上 |
标准 1 | 70 % | 75% | 80% | 85% | 90% | 95% |
标准 2 | 75 % | 80% | 85% | 90% | 94% | 96% |
满足以下条件享受标准 2 的梯度: 1、当月服务商及其推荐的服务商号段下总的新开交易户不少于 800 人。 2、当月服务商及其推荐的服务商号段下总的新开有效户净入金不低于 500 x (单户净入金超过 50 万的按 50 万计算)。 3、当月服务商及其推荐的服务商号段下总的新开有效户月中数码持仓市值不低 于 100 万且月底数码持仓市值不低于 200 万(单户持仓市值超过 20 万的按 20万计算)。 |
备注:如上述三项有一项未满足的服务商适用标准 1 的梯度,并取消当月的服务商考核奖励。
新开交易户定义:当月新注册开户并完成银商签约且有银行卡入金并且当月
任意一天有数码交易的新会员。
3、服务商应按国家相关法规纳税,对于所获服务费产生的税费由服务商承担。五、本公司对此方案拥有最终解释权。
附件三
喀什东邡藏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服务商服务费支付标准 (茶叶板块)
一、本服务费支付方案的适用对象为所有与喀什东邡藏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签订《服务机构合作协议》的服务商。
二、本公司每月按服务商所属交易商在相关平台实际缴纳的服务费,计算服务机构该月的服务费,在次月支付,支付起点为 100 元人民币以上(含 100 元),即
单月服务费不足 100 元人民币,不予支付,次月不做累计。三、其他板块的服务费按其他交易板块的服务费标准执行。
四、服务费计算方法 1、服务费计算基数
各服务商下辖交易商在相关平台实际缴纳的服务费(单位:人民币,下同)的 66%作为服务费计算基数(B)。
2、服务费支付办法
根据服务费计算基数 B,乘以按下表确定各服务商的服务费比例,分段累计。
等级 | 服务费计算基数 | 服务费比例 |
1 | B≤8,000 | 60% |
2 | 8,000<B≤40,000 | 70% |
3 | 40,000<B≤160,000 | 80% |
4 | 160,000<B≤400,000 | 90% |
5 | B>400,000 | 100% |
五、服务商应按国家相关法规纳税,对于所获服务费产生的税费及相关义务由服务商承担。
六、此服务费标准实施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七、本公司对此方案拥有最终解释权。
附件四
会员单位展业行为承诺书
本人是中国国际文化产权交易所 号段服务商法人(或者授权人) ,本服务商始终坚持专业规范,合规运营的发展理念,为共同建立健全繁荣的交易市场,本人以及本会员单位就展业行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展业要求,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国际文交所业务规章制度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行为准则开展各项业务。如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本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亦愿严格履行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二、本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须尽到风险提示的义务,并为会员提供业务解答、业务辅导等服务;
三、不私自编制、篡改或印刷国际文交所的宣传材料。不使用未经国际文交所审核的宣传材料。在相关宣传资料、信息中,不得出现虚假、夸大、误导等不实信息;
四、不得以国际文交所名义传播虚假、不实信息等,相关信息均以国际文交所官方公告为准;
五、不代会员填写、签署《文化艺术收藏品交易风险提示书》、《文化艺术收藏品交易规则(暂行)》、《中国国际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入市协定》等书面或电子文件,不诱导会员违背自身真实情况进行风险测评;
六、不得出现对会员作出保本收益、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等承诺;七、不得出现代客操盘,代客理财等行为;
八、不得以任何诱导、误导手段诱导会员参与交易;
九、不对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不利用向会员提供投资建议而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规举办投资咨询活动;
十、不泄露、遗失国际文交所及会员的各种资料;
十一、本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切实维护国际文交所声誉,不出现恶意诽谤、诋毁、抹黑国际文交所的行为。
如上述承诺存在虚假xx或发生违背上述承诺事项的行为,本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年 月 日
签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