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投资者通过信用账户参与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交易、可转债、公募 REITs 等业务,需单独申请开通相关业务权限后方可参与。
融资融券交易主要交易规则
引言:
为使国新证券融资融券客户充分了解并熟练掌握融资融券交易主要交易规则,国新证券根据融资融券业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及我司业务规则提炼整理本交易规则。
本交易规则主要包括担保品交易、融资交易、融券交易及与融资融券交易密切相关的交易规则。
一、交易前准备
(一) 有足额融资、融券授信额度
投资者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成交金额不能超过其可用融资/融券授信额度。
如投资者授信额度不足,可以通过线上自助申请变更授信额度,变更后总授信额度小于 500 万元的,实时生效;变
更后总授信额度大于等于 500 万元的,经我司审批通过后生效。投资者也可以通过临柜向我司申请变更授信额度。
(二) 转入保证金
投资者首次交易前,需向信用账户转入保证金。当投资者信用账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小于或等于零时不能进行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
1、担保品划转:通过担保品划转,将普通账户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转入信用账户,划转时间为交易日的 9:00 至 15:00,当日划转证券于次一交易日进入信用账户。
2、银证转账:通过银证转账,将信用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的资金转入信用账户,转账时间为交易日的9:00 至16:00,实时到账。
● 温馨提示:
(1)投资者不能将我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之外的证券转入信用账户,信用账户开立当日不可以进行担保品转入;
(2)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超过 300%且符合我司集中度的情况下,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
二、担保品交易规则
(一) 定义
担保品交易,又称普通交易,是指投资者使用自有资金或证券,在信用账户中买入或卖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行为。
(二) 普通账户交易、担保品交易和融资交易的主要区
别
比较点 | 普通账户交易 | 担保品交易 | 融资交易 |
资金来源 | 客户自有资金 | 客户自有资金 | 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的资金 |
交易标的 | 交易所上市的所有证券 | 我司确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 我司确定的融资标的证券 |
交易期限 | 不受限制 | 不受限制 | 合约期限不超过 6 个月,满足条件可展期 |
(三) 主要交易要素
1、交易范围:我司在官网及交易终端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
2、交易方式: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盘后定价交易(适用科创板和创业板股票)。
3、交易数量和申报价格:和普通账户交易一致。
三、融资交易规则
(一) 定义
融资交易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的行为。
(二) 主要交易要素
1、交易范围:我司在官网及交易终端公告的融资标的。
2、交易杠杆: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 100%。
3、交易方式:竞价交易(包括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
4、交易菜单:融资买入。
5、交易数量和申报价格:和普通账户交易一致。
(三)融资负债偿还
1、偿还方式: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资负债。
2、偿还时间:投资者可以在融资合约到期前,部分或全部归还融资负债。
3、偿还顺序:
(1)“卖券还款”的偿还顺序
● 情形 1:默认方式,不选择“优先偿还合约利息”(或 “优先还息”):
客户账户持有合约情况 | 拟还款合约 | 还款顺序 |
多笔融资合约 | 本券合约 | 1.按照融资合约到期日先后顺序,先偿还先到期融资合约融资负债,后偿还后到期融资合约融资负债; 2.融资合约到期日为同一天的,先偿还先开仓融资合约融资负债,后偿还后开仓融资合约融资负债。 |
非本券合约 |
①对于客户持有多笔融资合约的,先偿还本券合约(卖券还款证券与之前融资买入证券相同)对应融资负债,后归还非本券合约对应融资负债。
②一笔融资合约,先偿还利息,再偿还本金和费用。
③若融资合约偿还后,卖出资金仍有剩余,将记增为客户自有资金。
● 情形 2:选择“优先偿还合约利息”(或“优先还息”)
①先按合约到期顺序偿还合约利息;
②融资合约利息偿还后,先偿还本券合约对应本金和费
用,后偿还非本券合约对应本金和费用。
(2)“直接还款”的偿还顺序
● 情形 1:默认方式,不选择“指定合约”
①按照融资合约到期日先后顺序,先偿还先到期融资合约融资负债,后偿还后到期融资合约融资负债;
②融资合约到期日为同一天的,先偿还先开仓融资合约融资负债,后偿还后开仓融资合约融资负债;
③一笔融资合约,先偿还利息,再偿还本金和费用。
● 情形 2:选择“指定合约”
①先偿还指定融资合约融资负债;
②后按照融资合约到期日先后顺序,先偿还先到期融资合约融资负债,后偿还后到期融资合约融资负债;
③一笔融资合约,先偿还利息,再偿还本金和费用。
(三) 交易所风险控制:
1、单只股票的融资监控指标达到 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该股票的融资监控指标降低至 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2、单只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融资监控指标达到 7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融资监控指标降低至 70%以
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四、融券交易规则
(一) 定义
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二) 主要交易要素
1、交易范围:我司在官网及交易终端公告的融券标的。
2、交易杠杆: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 50%。
3、交易方式:交易所规定,融券卖出委托仅支持限价申报、不支持进行市价申报。
4、交易菜单:融券卖出。
5、交易数量:和普通账户交易一致。
6、申报价格: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对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进行融券卖出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举例:
最新成交价 7.07 元。
融券卖出有效申报价格:7.07 元-7.85 元。
融券卖出无效申报价格:6.43 元-7.06 元(废单)。
(三) 融券卖出资金的资金用途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1、买券还券;
2、偿还融资融券相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
3、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我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者可以买入或申购前述资产的名单;
4、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四) 融券负债偿还及偿还顺序:
1、偿还方式:投资者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可以通过买券还券或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
2、偿还时间:投资者可以在融券合约到期前,部分或全部归还融券负债。
3、偿还顺序:
(1)融券负债偿还顺序
1)按照融券合约到期日先后顺序,先偿还先到期融券合约,后偿还后到期融券合约;
2)融券合约到期日为同一天的,先偿还先开仓融券合约,后偿还后开仓融券合约;
(2)融券利息归还
1)系统自动扣收:投资者因融券合约产生的融券利息在借入证券全部归还日由我司系统自动扣收,投资者账户资金不足的,我司随时进行补扣。
2)客户主动归还:投资者可以通过“融券利息归还”菜单归还融券利息。
①默认顺序:按照融券合约到期日先后顺序偿还融券利
息。
②指定合约:先偿还指定合约融券利息,再按照融券合
约到期日先后顺序偿还融券利息。
(五) 交易所风险控制
1、单只股票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股票上市可流通量的 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该股票的融券余量降低至 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2、单只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融券余量达到其上市 可流通量的 75%时,交易所可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融券余量降至 7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
向市场公布。
(六) 权益补偿
投资者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股票红利或转增股份、向证券持有人无偿派发证券、向证券持有人配售股份、增发新股、发行权证、可转债、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投资者应当向我司补偿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资金。
五、其他重要交易规则
(一)证券公司可以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
算率、标的证券范围及其保证金比例。
(二)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用账户参与新股申购、新债申购、配股、配债、可转债转股等业务。
(三)投资者不得通过信用账户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预受要约、行使现金选择权或国债逆回购等业务。
(四)投资者提交的交易指令,将使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规模超过其可提供的融资资金、融券品种及数量上限的,证券公司有权拒绝执行。在融资融券规模范围内的,按照时间优先确定。证券公司不保证投资者需要融资融券时,都能够得到所需要的资金或证券。
(五)投资者通过信用账户参与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交易、可转债、公募 REITs 等业务,需单独申请开通相关业务权限后方可参与。
(六)特殊客户及股份的规定
1、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且不得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提交为担保物。
2、个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的,不得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提交为担保物。
3、个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不得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提交为担保物。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六、集中度
投资者在信用账户进行交易,需满足我司的集中度要求,具体详见我司官网-融资融券-信息公示-业务参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00_0.xxxx)
七、信用账户预警、追保及平仓规则
(一)警戒线、追保线、平仓线、清偿平仓线
1、一般情况下,警戒线为 150%、追保线为 140%、平仓线为 130%、清偿平仓线为 115%。
2、我司有权根据融资融券合同调整投资者警戒线、追保线、平仓线、清偿平仓线。
3、我司有权对信用账户持仓集中度较高、风险证券(以我司确定的名单为准)持仓集中度较高的客户,提高警戒线、追保线、平仓线。
● 具体标准如下:
客户类型 | 警戒线 | 追保线 | 平仓线 |
正常客户 | 150% | 140% | 130% |
风险证券总市值/信用账户总资产≥80% | 160% | 150% | 140% |
80%≤单一证券市值/信用账户总资产<90% | 160% | 150% | 140% |
单一证券市值/信用账户总资产≥90% | 170% | 160% | 150% |
(二)预警
当投资者信用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我司将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发出预警通知,提示投资者注意交易风险。
(三)追加担保物
当投资者信用账户任意交易日(T 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我司通知投资者追加担保物,投资者应在T+1 个交易日 16:00 前及时追加担保物,使得投资者在T+1 交易日 16:00 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我司规定的追保线。
(四)强制平仓
1、当投资者信用账户任意交易日(T 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投资者未在 T+1 交易日 16:00 前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融资融券负债或采取我司认可的其他方 式,使得投资者在T+1 交易日 16:00 的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我司规定的追保线的,我司有权自 T+1 交易日 18:00 起对投资者实施强制平仓收回部分或全部债权。
2、当投资者信用账户当日(T 日)盘中(交易时间)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清偿平仓线时,我司有权在 T 日起任何交易时间对投资者实施即时强制平仓收回部分或全部债权。
3、当投资者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时未按时偿还融资融券负债,我司有权自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 18:00 起对投资者实施强制平仓收回相应债权。
4、其他涉及强制平仓情形详见融资融券合同相关约定。
八、合约展期
(一) 合约期限
融资、融券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金或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合约到期前,客户在符合展期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证券公司申请办理展期,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
(二) 展期条件
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合约展期需满足我司的展期条件,具体详见详见我司官网-融资融券-信息公示-业务参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00_0.xxxx)
(三)展期方式
符合展期条件的投资者,在合约到期前 15 个交易日内,可通过我司交易终端(手机 APP、通达信 PC)提交展期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