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GSSR-2024-039
陇南市武都区 2024 年乡村工匠培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招标编号:GSSR-2024-039
采购人:陇南市武都区乡村振兴局
采购代理机构:甘肃三瑞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 8 月
目录
5.4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27
5.6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29
附件8: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及认为有必要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6
附件21: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59
附件23: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70
陇南市武都区 2024 年乡村工匠培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陇南市武都区乡村振兴局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 xxxx://00.000.000.000/)免费下载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4-09-04 09:00: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000000XX000000000
项目名称:陇南市武都区 2024 年乡村工匠培训项目预算金额:100.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100.00(万元)
采购需求:针对雕刻彩绘能力、陶瓷烧造技术、茶叶加工技术、印刷装裱技术、漆器髤饰技术、器具制作技术、剪纸刻绘能力、传承建筑技术进行传承提升培训。(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1)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二十二条规定;(2)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国家和地方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前述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三证合一的,则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3)须提供法人授权函(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 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符合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优先采购政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国家认可的公办培训机构资质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社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08-22 至 2024-08-28,每天上午 8:30 至 12:00,下午 12:00 至 17:30
地点: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xxxx://00.000.000.000/)免费下载
方式:拟参与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在获取期限内,凭CA 证书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在线免费下载采购文件,并点击“我要投标”按要求填写信息进行确认。
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09-04 09:00:00
地点:凭CA 证书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 :xxxx://00.000.000.000/)进行上传五、开启
时间:2024-09-04 09:00:00
地点: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开标直播一厅第 6 坐席(陇南市行政中心 5 号楼环保大厦)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
1.该项目采用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方式:开评标活动通过“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大厅”进行。各投标单位在参与投标时,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下载中心”,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陇南版)”,并按照“不见面开评标投标人操作手册”制作固化并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必须使用同一把 CA 进行所有操作。若在开标时间前没有网上投标(上传响应文件)则视为放弃投标。 2.请潜在供应商随时关注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及甘肃政府采购网本项目相关变更公告及澄清答疑文件,否则由变更引起的相关责任自负。
①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00.000.000.000/
②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③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xxxx://xxx.xxxx.xxx.xx/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陇南市武都区乡村振兴局
地 址:xxxxxxxxxxxxxxx楼四楼联系方式:0939-821334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三瑞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xxxx 000 x联系方式:1336939869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
电 话:0939-821334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规定 |
2.1 | 综合说明 | 1)采购项目名称:陇南市武都区 2024 年乡村工匠培训项目 2)招标编号:GSSR-2024-039 3)服务期限:一年 4)服务地点:武都区 5)采购服务内容:针对雕刻彩绘能力、陶瓷烧造技术、茶叶加工技术、印刷装裱技术、漆器髤饰技术、器具制作技术、剪纸刻绘能力、传承建筑技术进行传承提升培训。 6)采购预算:预算金额 100 万元 |
2.2 | 采购人 | 1)采购人: 陇南市武都区乡村振兴局 2)地 址:xxxxxxxxxxxxxxxxxx 0)联系人:xx 4)电 话:0939-8213345 |
2.3 | 代理机构 | 1)单位名称:甘肃三瑞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地址:xxxxxxxxxxxxxxxx 000 x 0)联系人:xxx 4)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2.4 | 付款方式 | 采购合同约定 |
2.5 | 投标人资质文件要求 | (1)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二十二条规定; (2)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国家和地方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前述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三证合一的,则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须提供法人授权函(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 |
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6)供应商须具有国家认可的公办培训机构资质或县级(含县级)以上 人社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
2.6 | 投标有效期 | 60 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算) |
2.7 | 签字盖章 | 本项目采用网上开评标,各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 行电子签章签字,后续招标文件有要求签章签字的均为电子章。 |
2.8 | 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 | 1.执行中小企业明函制度。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照本购标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仅需出具 《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投标供应商需对《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随成交结果一并公开。 2.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财政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文件,投标价格给予10%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投标人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5.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
2.9 | 相同品牌产品参加投标处理办法 |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 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
2.10 | 资金来源及预算金额 | 资金来源:2024 年第一批东西协作资金。预算金额:100 万元 |
2.11 | 最高限价 | 100 万元 超过限价按废标处理 |
2.12 | 投标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 | 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甘财采(2022)16 号),本项目不在收取投标保证金。 |
2.13 | 评标原则和办法 | 综合评分法 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竞争性 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分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具体评标因素见第五章评分办法。 |
2.14 | 投标文件 | (1)采用网上开标方式:该项目采用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方式,开评标活动通过“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大厅”进行。 (2)各投标单位在参与投标时,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下载中心”,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陇南版)”,并按照“不见面开评标投标人操作手册”制作固化并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必须使用同一把 CA 进行所有操作。若在开标时间前没有网上投标 (上传投标文件)则视为放弃投标 注:具体投标文件制作流程请在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中心--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开评标操作手册-投标人,下载制作流程说明。 (3)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1 份(作为投标资料存档,请投标 人于开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邮寄或送至招标代理机构)。 |
2.15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地点 | 时间:2024-09-04 9:00 地点:凭 CA 证书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 xxxx://00.000.000.000/)进行上传 投标人在投标时请前 1 小时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不见面开标 大厅找到相对应的项目和包号进行签到。 |
2.16 | 开标时间 | 2024 年 9 月 4 日上午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
2.17 | 开标地点 | 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开标直播一厅第 6 坐席(陇南市行政中 心 5 号楼环保大厦) |
2.18 | 公布媒体 | 甘肃政府采购网、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
2.19 | 踏勘现场、标前答 疑会 | 不组织 |
2.20 |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和方式 | 依据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 [2002]198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299 号)规定的标准,中标人在中标公告公 示期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
2.21 | 预留比例 | 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比例:100%。 |
2.22 | 项目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2.23 | 是否存在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 况 | 否 |
2.24 |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 在甘肃省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且依法取得省内政府采购合同中小微企业在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即可通过融资平台自行选择金融机构及合同融资产品,申请合同融资。详见《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甘肃省政府采购 合同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甘财采〔2019〕16 号)。 |
1)“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2)“采购人”和“需方”是指陇南市武都区乡村振兴局。
3)“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甘肃三瑞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投标人”是指向本次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5)“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6)“招标文件”是指由招标人发出的文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及答疑会议纪要。
7)“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供应商根据本招标文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全部响应性文件。投标供应商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招标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8)“采购文件”是指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9)“货物”是指投标供应商中标后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等。
10)“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11)“安装”是指投标人中标后按谈判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在项目现场所进行的安装、调试、检验、验收及修补缺陷等内容。供方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全部安装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12)“服务”是指供方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承担与供货有关的服务,包括运输、仓储、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如售后、安装、集成、调试、培训、技术支持、维护和维修以及其它使货物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服务,更换和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3)“知识产权”是指通过签署投标函,投标供应商应确认其为所供硬件和软件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已经从其所有人那里得到了适当的授权。投标人应保证在本
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4)“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货物和服务。
15)“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并在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
16)中小微企业投标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投标人,通过投标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指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中小微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的,应同时提供制造商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制造商)》。
根据财库〔2014〕68 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17)“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收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 号)。经财政监管部门审核管理,并经进口论证后方可采购进口产品。
18) “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各种函件,不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3.2.1 综合说明
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已办理招标申请,并得到招标管理机构批准,现通过招标来择优选定货物服务的供应商。本招标文件包括本文所列内容及按本须知发出的全部和补充资料。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技术规范等实质性的条件和要求。投标人被视为充分熟悉本招标项目的全部内容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全部内容,熟悉招标文件的格式、条件和范围。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2.2 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 招标公告
(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投标人须知
(4) 项目需求
(5) 评标原则及办法
(6) 合同条款及格式
(7)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3.2.3 招标文件的修改与补充
投标截止日期 3 天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或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被告知、收到上述公告、通知或答疑书后,应立即向招标
人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招标文件修改的知晓,也将视为对修改内容接受的默认。对于未在投标文件中对修改内容做实质性响应的,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未确认者自行承担。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改内容进行考虑和研究或由于其他原因,招标人可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上述每一投标人。
3.3.1 投标综合要求及说明
1)投标人投标应按照招标人标书要求有分包的按分包投标,且每包只能报一个方案进行投标,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人对投标产品技术性能的描述因欠缺或漏报而影响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比,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列出的所有货物、材料、人工、机械等均视为包含在投标项目以及报价中;
4)投标人在本次项目中所提供的建设项目,对于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必须满足,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国标、省标和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的满足在个案中标书内给予确认,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5)招标人发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有权宣布投标程序和结果无效,在涉标的公证性与违法问题的调查或检查中,中标供应商如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视其情节,招标人也有权宣布中标结果视同无效。招标人同时报备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并对投、中标人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6)招标人可视投标品目价格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采购数量,并保留拆包或取消采购某些品目的权力;
7)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和需方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2 投标文件的制作
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须编制目录、页码。 1)投标文件封面格式
2)投标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法人授权委托函
5)投标报价表
6)投标材料真实性保证承诺书
7)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及认为有必要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8)商务偏离表
9)技术偏离表
10) 优惠条件承诺书 11)售后服务承诺
12)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13)中小企业声明函
14)同意招标文件条款声明
15)虚假应标承担责任声明
16)代理服务费确认书
1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3.4 投标报价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范围报价,此次投标报价(须标明各品目报价及合计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价格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全部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并通过合格验收的全部价格,包括设备采购费用、运输费用和检测费用等。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投标报价应包括所需货物、检测、保险、利润、税金、劳保统筹、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优惠率、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投标价格采用唯一价格,即不得为某一范围价格。投标货币为人民币。
3.3.5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在正式递交之日起 60 日内有效。
3.3.6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设立保证金
3.3.7 投标文件的签署
本项目采用网上开评标,各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签字,后续招标文件有要求签章签字的均为电子章。
3.3.8 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文件提供的规定格式见附件 1—附件 19。
3.3.9 投标文件的上传
本项目采用网上电子投标方式,不接受投标人递交的纸质投标文件,(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1)。对迟于投标截止时间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
3.3.10 投标文件递交
中标人在开标之后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投标文件份数及要求将与上传投标文件一致的投标文件纸质版和电子版邮寄至招标代理机构存档。
3.3.11 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为: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可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3.3.1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开标时间到达之前,投标人可以多次在线提交或修改电子投标文件,以最后一次上传的为准;在开标时间到达之前,可在线撤回投标。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撤回投标。
开标地点: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公开开标后,直到向中标的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投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3.5.1 评标流程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流程详见第五章评标原则及办法 5.3。
3.5.2 注意事项
在评标期间,评标过程严格保密。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非实质性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
评标委员会只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采用相同的评标程序、评分办法及标准进行评价和比较。
3.6.1 定标原则
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3.6.2 定标程序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给参加此次招标的所有供应商发布中标结果。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招标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数量、单价,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中标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在发布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交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8.1 合同授予原则
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经评标委员会评议推荐采购人确认的投标人。若因中标人违约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被授予合同,则合同将授予排序在该投标人之后的下一个投标人。
招标人保留在签订合同时调整方案需求和变动所购货物数量的权力。
3.8.2 合同的签署、履约及验收
签署:中标人于中标通知书中发出之日起 10 日内,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需方与中标人是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直接、全部责任承担人。招标人所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对需方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需方拒绝签订供货合同或擅自改变中标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定金罚则及损害赔偿的原则处罚并办理。若中标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与需方签订合同,或拒签、变相签订合同,招标人依监督职能可采取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等措施,并可按照财政部令【2017】第 87 号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办理。此时可由招标人按照排名顺序与下一投标人签订合同或重新组织招标。
如果中标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履约: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验收:
(一)验收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服务合同及国家有关的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
(二)供应商必须按要求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办理必要的相关手续。
(三)乙方按照合同规定时限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后,向甲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由甲方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验收。
(四)如主要项目服务关键技术性能指标达不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指标要求,甲方除部分或全部扣除乙方质量保证金外,还将保留继续向乙方进一步索赔有关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权力。
(五)验收结束后,验收主要负责人应当在采购验收书上签署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一式四份,采购人、供应商、政府采购办、采购代理机构执一份。
(六)供应商不符合以上要求,则采购人有权取消供应商的中标资格,供应商须退回采购人已付的支付款及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标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未尽事宜另行商定。本招标文件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3.10.1 综合说明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招标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质疑应当有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正常工作秩序。
3.10.2 澄清或质疑答复的时限
(1)潜在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供应商若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①关于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
② 关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在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
③ 关于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在中标结果信息发布后 7 个工作日内提出。
(3)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10.3 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参与被质疑项目的投标人;
(2)必须在规定的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10.4 质疑函的递交及地点
(1)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2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
4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⑥ 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函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质疑函由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质疑函递交地点:甘肃三瑞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的形式。
由法定代表人递交质疑函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授权投标人递交质疑函时,还须提供法人投标授权函和质疑授权函(均为原件)及被授权投标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清晰、有效,并要求由该身份证持有人在复印件正反面非空白位置注明“该复印件用于 XXX 项目质疑使用”字样,并由身份证持有人签字确认。上述资料均须加盖公章。
(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应当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
3.10.5 对供应商质疑的答复
招标人应在收到质疑函 7 个工作日内根据澄清或质疑函的具体内容相应作出答复或不予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作出答复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澄清或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或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布。
递交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在被告知、收到上述公告、通知或答疑书后,应立即向招标人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质疑答复的知晓,也将视为对质疑答复内容接受的默认。对于未在投标文件中对修改内容做实质性响应的,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未确认者自行承担。同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投标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5)质疑答复人名称;
(6)答复质疑的日期。
3.10.6 澄清或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被质疑人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影响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供应商的;
(2)被质疑人为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
(3)所有质疑事项超过质疑有效期的;
(4)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
(5)未按上述规定递交澄清或质疑函的;
(6)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3.10.7 投诉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15 个工作日过后视为放弃投诉。
第四章、采购需求
陇南市武都区2024年乡村工匠培训项目二、招标项目技术需求
针对雕刻彩绘能力、陶瓷烧造技术、茶叶加工技术、印刷装裱技术、漆器髤饰技术、器具制作技术、剪纸刻绘能力、传承建筑技术进行传承提升培训。
三、培训目标及任务
通过培训实现全区各领域传统工艺者和乡村手工从业人员应培尽培,促进工艺水平整体提高。培训结束后将培训合格的工匠信息及时建立武都区乡村工匠后备人才库,同时选树一批乡村工匠培育先进典型,传播技能文化,弘扬工匠精神,营造良好的舆论导向和社会氛围。
四、培训对象及条件
从事乡村技能岗位、农副产品加工、工艺制作等从业人员。计划培训 333人,培训对象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党爱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德艺双馨、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二)符合法定劳动年龄,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具有从业能力(掌握一定技艺的手艺人可适当放宽培训年龄);
(三)热爱从事行业领域,能够传承工匠精神;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
五、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主要围绕刺绣印染、纺织服饰、编织扎制、雕刻彩绘、传统建筑、金属锻铸、剪纸刻绘、陶瓷烧造、文房制作、漆器髹饰、印刷装裱、器具制作、
茶叶加工技术等。包括基础课、技能课与实训课等。六、师资安排
重点依托培培训机构师资、场地、设备、后勤等资源优势,优先选派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担任培训教师。对培训机构未开设相关专业,不具备相关师资的培训项目,面向社会聘请乡村工匠名师、大师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乡村手工业者、传统工艺人和非遗传承人担任培训教师。
七、培训方式
培训采用理论加实操相结合的方式,理论和实操按 3:7 课时设置。八、工作要求
(一)承担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提前制定培训计划,完善相关场地和实训设备,做好培训期间的日常管理和考勤。
(二)乡村工匠培训经费从东西部协作资金中统筹解决。
(三)建立月、季度、年度总结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培训机构在承担乡村工匠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切实提高培训效果。
九、服务期:一年
5.1.1 原则
招标人组织评标,在监督部门监督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 3 人以上单数(包含 3 人),由采购人代表和评标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认真细致地做好评标工作。
1)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5.1.2 组织
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从政府采购地方专家库抽取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负责投标文件的商务审核和技术评价。
2)招标代理机构:由甘肃三瑞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招标文件的制作,对外联系,开标、评标的会务工作,整理并向评标组分发招标资料、招标文件;做好招标开标和评标会议记录;对评标过程中的原始文件进行归档;随时印发需要的文件资料,对各种咨询函件及档案文件的统收统发,负责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拟中标结果进行审核。
3)监督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局政府采购办等有关监督部门组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监督,保证评标的公正性,防止违法行为的产生。
初步评审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资格性审查: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1)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二十二条规定;
(2)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国家和地方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前述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三证合一的,则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须提供法人授权函(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6)供应商须具有国家认可的公办培训机构资质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社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 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评标 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1)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标注;
2)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3)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4)投标报价是否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范围内;
5)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商务、技术等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资格要求除外) ;
6)投标文件是否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7)投标人能否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可以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修
正错误的标准如下: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4)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5)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6)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7)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符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5.3.1 评标程序
1、采购人或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质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进入符合性审查,审查不合格者将被宣布其为无效投标。
2、评标委员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对于未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商将不再进行商务和技术部分评价;
3、经资质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二轮报价,评标委员会将对其商务、报价(二轮)和技术部分作进一步的综合比较和评价,以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4、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政策功能评价,如涉及以下内容,具体标准为:
1) 评标委员会对于节能、环保产品或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的价格扣除,审核投标人填写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表》。
2)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项目,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规定,凡符合要求的有效投标人,按照 10%比例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
评标价=总投标报价—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10%
注:① 上述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评分,中标金额以实际投标价为准。
②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指投标人及其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均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③ 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结合具有环境标志、节能、自主创新的产品报价占总项目的比例,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自主创新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在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有效期内的货物和服务。
5、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5.3.2 评标方法
1、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在进行第二轮的报价后,采用“综合评分法”,即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拟中标供应商。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最低的投标报价(优惠率最高)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若总得分相等时,投标报价得分最高者优先;若总得分和投标报价得分均相同时,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分标准
(一)报价评分(满分 20 分)
序号 | 评分项目 | 标准分值 | 评分标准 |
1 | 价格 | 20 分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它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人报价)× 100%×20(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
(二)商务评分(满分 20 分)
序号 | 评分项目 | 标准分值 | 评分标准 |
1 | 服务机构场所及设备 | 10 分 | 投标人拟投入的场所及设备满足招标要求的得 10 分; 基本满足得 6 分,不满足或较差者得 2 分,不提供不得分。(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
2 | 业绩 | 4 分 | 投标人每提供一份同类业绩的得 2 分,最多 4 分。(以中标通知书或协议合同为准) |
3 | 响应文件制作 | 3 分 | 响应文件制作规范、完整、扫描清晰,有详细目录,附件齐全的得 3 分;投标文件制作较规范、扫描较清晰, 目录不详,主要附件齐全的得 2 分;投标文件制作不规 范不完整,主要附件不齐全得 1 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
4 | 商务响应 | 3 分 | 商务条款响应情况:付款方式、服务期限、服务地点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得 3 分,响应一项得 1 分,均不响应 不得分。(满分 3 分) |
(三)技术评分(满分 60 分)
序号 | 评分项目 | 标准分值 | 评分标准 |
1 | 培训方案 | 35 分 | 1.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培训方案,对其结构完整、条例清晰、逻辑顺畅、主次分明、重点突出和整体可行性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符合者得 10 分,基本符合者得 6 分,不太符合者得 2 分,不提供不 |
得分。 2.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投标人制订的培训内容,对其内容充实、全面完整、与时俱进、符合本次培训需求现状、实用性强和整体可行性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符合者得 10 分,基本符合者得 6 分,不太符合者得 2 分, 不提供不得分。 3.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培训过程人员管理措施的科学规范、可实施及有效性同比,符合者得 5 分,基本符合者得 3 分,不太符合者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 4.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培训人员安全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具备可 操作性。按照响应文件的科学性、合理性、完整性评定:方案优得 10 分,能够满足要求者得 6 分,方案有欠缺 者得 2 分,不提供不得分。 | |||
2 | 应急预案 | 5 分 | 投标人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应急处理预案(包括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火灾、断水断电、恶劣天气、交通延误等),应急预案科学合理,内容完整,且符合实际得 5 分;应 急预案较完整,可行性较强得 3 分;应急预案不够详细 完整,且缺乏可行性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 |
3 | 组织能力 | 10 分 | 对投标人针对投入本项目服务团队的人员数量、组成结构及人员的相关资历和服务能力等进行综合评比,服务团队人员充实,安排合理且分工明确,服务能力强得 10 分:服务团队人员相对充实,分工安排较明确得 6 分:服务团队人员不够充实,没有明确分工且缺乏服务能力得 2 分,不提供不得分 |
4 | 就业方案 | 10 分 | 具有有效的就业信息和稳定的就业渠道、就业指导能力,能为参培学员推荐就业信息、落实就业岗位,评审专家根据具体方案进行评定; 1、就业方案切实可行、拟就业单位明确的得 10 分; 2、有就业方案、拟就业单位明确的得 7 分; 3、就业方案较差、拟就业单位较不明确的得 4 分; 4、就业方案差、拟就业单位不明确的得 2 分; 5、不提供不得分。 |
5.3.3 变更采购方式后采用的评标方法:略。
5.4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2)宣布评标纪律;
3)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4) 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5)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6)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7)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8)核对评标结果,有本章节 5.6 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9)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10)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属范围。说明应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5.5.1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5.5.2 中标供应商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招标人依法享有经授权的中标供应商确定权。
拟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
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5.6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 1) 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
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2)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3)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5)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7)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1)提供回扣或其他商业贿赂,进行非法促销活动;
2)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报价,扰乱市场秩序;
3)相互串通投标,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4)以向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专家行贿的手段牟取中标;
5)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6)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不按时缴纳中标服务费;
7)对招标采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恶意报价行为或者其他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5.8.1 采购人确认中标人在本招标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有权宣布其中标无效。
5.8.2 采购人在中标后和履行合同的任何时候确认投标人在投标和履约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有权宣布其中标无效并提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并对
情节严重者在两年内拒绝接受其投标。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批准的除外);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在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
理:
1)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编制、标注;
2)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公章和法人或者法人授权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字的;
3)投标函、法人授权函、投标报价表及投标货物偏离表未按规定格式填报的;
4)投标人未能提供法人授权函等证明文件和资料的,或提供的证件不全或无效;
5)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填写的内容不全、字迹模糊辨认不清产生歧义、涂改处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人或法人授权的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字的;
6) 投标文件中每包以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方案进行投标的(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7)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
8)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9)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0)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
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1)投标有效期不足 60 天的;
12)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在投标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招标人施加任何影响的;
1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
14)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15)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陇南市武都区 2024 年乡村工匠
培训项目
政府采购合同
招标编号:合同编号:
采购单位: 陇南市武都区乡村振兴局
供 应 商:
甲方(采购人) :
乙方(中标供应商) :
根据 陇南市武都区 2024 年乡村工匠培训项目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服务内容
合同总额包括完成采购范围内全部货物采购及相关伴随服务等全过程的费用等。注: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中内容一致。
二、服务期限
1.本服务合同总周期为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
2.本项目服务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3.本项目合同总价为(大写):(¥),项目总价包含人工费、交通费、材料费等所有相关的费用,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非经甲方认可的其他费。
三、服务要求:四、时间、地点时间:
地点:
五、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先预拨 %项目资金,剩余资金按项目进度支付。
2.乙方向甲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并提供发票复印件,方可办理相关申报支付手续。
六、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乙方进行的服务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违约金。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时间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服务,到期服务款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甲方如逾期付款,则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七、争议的解决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八、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 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九、税费
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十、其它
本合同所有附件、《招标文件》(含补充通知、澄清、答疑会议纪要等)、投标文件(含澄清等)、《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如需修改合同内容,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招标代理机构贰
份。
甲方(盖章): 地址: 电话: | 乙方(盖章): 地址: 电话: |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日 期: |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日 期: |
账 号:开户行: | 账 号:开户行: |
代理机构(盖章) 地 址: 电 话: |
注:本合同中主要条款必须全部响应,但格式仅作为参考文本,合同签订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修订。
附件 1: 投标文件封面格式
附件 2: 投标函
附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 4:法人授权委托函
附件 5:投标报价表
附件 6:投标报价明细表
附件 7:投标材料真实性保证承诺书
附件 8: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及认为有必要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附件 9:商务偏离表
附件 10:供应商基本情况附件 11:技术偏离表
附件 12:公司业绩一览表附件 13:优惠条件承诺书附件 14:售后服务承诺
附件 15: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附件 16: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 17:同意招标文件条款声明附件 18:虚假应标承担责任声明附件 19:代理服务费确认书
附件 20: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附件 2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附件 22: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附件 23: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附近 24: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上述规定格式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未载明的格式供应商自行拟定。
陇南市武都区 2024 年乡村工匠培训项目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投标人名称: (公章)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致:陇南市武都区乡村振兴局
根据贵方( )项目的招标采购(招标编号: ),正式授权的下述签字人(姓名和职务)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投标报价表
4.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条款:
⑴ 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供服务和交付的货物投标总价为 (大写)。
⑵我们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⑶我们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意见(如有则附)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而要求招标方解释和承担责任的权利。
⑷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 60 天内遵循本投标文件,并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具有约束力。
⑸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
⑹我们同意提供按照招标单位可能出示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⑺我们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⑻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至:电话: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供应商名称: | |||
单位性质: | |||
地址: | |||
成立时间: 年 | 月 | 日 | |
经营期限: |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系 |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 ||
特此证明。 | |||
供应商(加盖公章): | |||
日期: 年 | 月 | 日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正反面分别加盖公章)
本授权函声明:任命为我公司的授权代表人,参与招标编号为的项目的投标活动,以投标人的名义签署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全权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授权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
附件 5:投标报价表(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价格单位:人民币/元
采购项目名称 | |
服务期限(天) | |
投标总报价(元) | 大写:小写: |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合价金额(万元) |
报价明细表:
注:1.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如果不提供投标报价明细表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3.本表为样表,供应商可根据具体内容自行调整。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采取“不见面”开标模式参加贵单位(项目名称)项目投标,不能到达开标现场提供各类企业和人员证书及相关资料原件备查,在此:
1、我单位郑重承诺如我单位电子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各类企业和人员证书及相关资料的扫描件与原件一致,真实有效;
2、我单位愿意在中标公告中公示本单位投标文件中的企业和人员资质证书及相关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3、贵单位对投标文件中的相关资料若有任何疑义,我单位可随时提供该资料原件供贵单位核实;
4、若我单位提供不真实或无效的各类企业和人员证书及相关资料,我单位愿意无条件受本级人民政府政府采购办及其他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的处罚,并承担相关损失。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附件 8: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及认为有必要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序号 |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偏离情况 | 说明 |
注:除本商务偏离表中所列的偏离内容外,其他所有商务条款均应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的要求。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供应商全称 | 须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册地 | 注册年份 | ||
注册资金 | 单位性质 | ||
总部地址 | 联系人 | ||
电话 | 传真 | ||
常驻当地机构地址 | 联系人 | ||
电话 | 传真 | ||
其他证书 | 须附有关证书的复印件 | 荣誉证书 | 须附有关证书的复印件 |
类似项目工作经历年数 | |||
主营范围 | |||
近三年营业额 | 财务状况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序号 | 品名 | 规格响应情况 | 偏离情况 | |
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的内容与数值 | 投标人的技术响 应内容与数值 | |||
注: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内容给予逐条响应,以自己投标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内容予以填写,而不应复制招标的技术要求作为响应内容,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使用单位 | 使用单位电话 | 合同金额 | 签订日期 |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致:陇南市武都区乡村振兴局
经仔细阅读你们的招标文件,对所投标项目向贵单位特作如下优惠条件承诺:
(1)......
(2)......
(3)......
......
特此承诺!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致:陇南市武都区乡村振兴局
我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若采购单位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发现我单位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我单位将无条件地退出本项目的招标,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非中小企业不适用)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注: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 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注: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 型企业);
3.……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期:
附件 16:同意招标文件条款声明
致:陇南市武都区乡村振兴局
为响应你方组织的项目的招标采购,招标编号为:我方在参与投标前已详细研究了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修改或更改(正)文件(如果有的话)和所有已提供的参考资料以及有关附件,我方完全明白并认为此招标文件没有倾向性,也没有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我方同意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并承诺参与投标后不再对招标文件的任何条款提出质疑或异议。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致:陇南市武都区乡村振兴局
我公司承诺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包括一切技术资料、技术承诺、商务承诺等)均真实有效,若在项目招标过程中(包括开评标、中标公示过程)及履行合同期间(包括验收过程)发现我公司产品(或服务)与投标响应(文件)不一致,或发现我公司提供了不真实的投标文件(虚假材料),我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认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取消中标资格、罚没保证金等决定。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致:甘肃三瑞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参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和国家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协商,本次招标项目(招标编号: )的招标服务费向中标方收取。若我单位中标,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向贵公司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9:代理服务费承诺书致:甘肃三瑞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项目(招标编号: ),如获成交,我们保证按照招标文件、交易中心相关规定自愿以电汇、转支支付方式,向招标公司缴纳代理服务费。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日 期:年月日
(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适用)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
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21: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 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 年 12 月 18 日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 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 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 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 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 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 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 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 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 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 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 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 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
〔2022〕12 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的 6%—10%提高至 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 2%—3%提高至 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 46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 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400 万元的 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 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 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 30%以上阶段性提 高至 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 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 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本通知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它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它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23: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 年 8 月 22 日
财库[2014]68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 体,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 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产品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财政部 司法部 2014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