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服务电话:4008596521,网址:www.zpmtrb.com.cn。
xxxxxxxxxxxxxxxxxx
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 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守法、促进发展、实现双赢的原则,就银企双方金融业务的合作达成本协议。在签订本协议前,特提请客户充分了解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自主决定是否选择相关金融服务。
基本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遵守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甲方所申办业务/服务的对应条款。
二、甲方已经阅读并了解乙方提供的本协议项下业务条款,甲方确认在知悉并遵守相关业务条款的前提下,签署本协议。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项下具体产品或服务在相应部分约定的条件成就后生效。若甲方账户最终未启用生效,协议自动终止。
三、甲方开立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以及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监管规定及乙方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四、乙方可以对协议内容、服务功能、收费项目或标准等进行调整或变更,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告。如甲方未提出异议,视同甲方同意乙方调整内容。如甲方不同意乙方调整内容,可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进行销户,如甲方继续使用该账户,则视为同意接受变更内 容。
五、甲乙双方需要变更、增加协议内容的,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变更本协议。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本协议部分变更不影响未变更部分效力。
六、甲方同意根据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甲方未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乙方可以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并追究甲方相应责任。
七、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包括非因本协议当事方过错产生的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八、乙方应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依法为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保密,乙方可以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甲方相应存款账户销户的,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甲方申办的具体业务/服务自销户时自动终止。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协议部分约定如与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冲突,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自身义务,如相抵触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其余部分仍须履行。
十一、对本协议相关用语的解释,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约定,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一)账户资金收付活动指甲方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和结算凭证等支付结算工具进行货币收入与支出的行为,不包括有权机关扣划资金、银行结算账户结息、银行扣收管理费等因账户管理本身形成的资金收付。
(二)停止支付是指银行停止账户的资金支付功能,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资金支付除外。
(三)中止账户业务是指银行停止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收付功能,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资金支付除外。
(四)终止服务是指撤销账户。
十二、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服务条款
甲方申请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服务,承诺同意本部分项下具体条款约定:一、账户开立
(一)甲方在乙方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实施细则》、《通知》)等监管规定及乙方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二)甲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乙方要求提交业务申请,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接受乙方的审核。甲方承诺所提交的申请内容和证明文件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或已失效所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甲方开户时提交的信息不真实或者证明文件不真实、不合法或已失效的,甲方应当配合乙方更正或者补充,乙方有权在核实前视情况停止支付、中止银行账户业务或者终止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承诺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证明文件,除用于开户审查外,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三)甲方承诺仅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甲方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乙方将对甲方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发现甲方开立两个(含)以上基本存款账户的,乙方有权终止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应以实名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甲方为单位的,应根据国家法定管理机关登记的名称开户;为个体工商户的,有登记注册名称,以营业执照所记载的字号开户,无登记注册名称,其银行结算账户名称为“个体户”字样和经营者姓名组成;甲方可依法使用规范化简称。
(五)甲方属于《通知》中确定的企业,申请开立基本账户的,乙方将采用面对面或视频等方式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核实企业开户意愿。
(六)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及乙方公布的业务规则,对于甲方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须在正式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甲方属于《通知》中确定的企业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二、账号
乙方为甲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后,应向甲方提供账号。账号在甲方银行结算账户续存
期间具有专属性,仅限于为甲方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使用。甲方与银行业务或函电往来,均需注明乙方授予的账号,以便查考。
三、账户信息变更事项
(一)甲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经营地址、主要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明文件种类、编号、有效期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二)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乙方为甲方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因甲方提供信息不详细、不准确、不合法或变更不及时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乙方发现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经营地址、主要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明文件种类或者编号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办理变更手续。甲方出具的依法设立的身份证明文件列明有效期的,乙方应当至少在到期前 5 个工作日通知甲方重新出具更新有效期后依法设立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账户身份验证方式
(一)甲方与乙方约定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身份验证方式可以为预留签章、数字证书或支付密码等双方认可的其他身份验证方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甲方与乙方约定使用预留签章作为身份验证方式的,预留签章是甲方为乙方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审核依据。甲方同意并遵守以下约定:
1.甲方在乙方建立预留签章卡片,并留存预留签章卡片样式。甲方预留签章应为甲方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甲方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如甲方银行结算账户名称使用规范化简称,则甲方在乙方预留签章须与该规范化简称保持一致。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甲方因遗失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预留签章的,应向乙方出具书面变更申请,写明更换原因、新签章启用日期等,并提交乙方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甲方还须将盖有旧签章的乙方售其的空白重要凭证全部交回,并在书面申请中注明所交回凭证的种类、数量和号码。甲方未将盖有旧签章的空白重要凭证交回乙方的,应出具书面说明,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3.甲方在变更预留签章时应加盖与原预留签章有明显区别的新签章,新签章启用日期不得早于变更次日。
4.乙方受理变更后,如提示付款的支付结算凭证为签章变更后签发,且加盖签章为变更前的签章,应当并有权拒绝受理。对甲方在签章变更前(含变更日)以旧签章签发的支付凭证,在票据提示付款期内,乙方仍将对外付款。
5、甲方有妥善保管预留签章的义务。甲方遗失预留签章,在乙方未受理更换印鉴业务前,已经付款的,如支付结算凭证上签章与原预留印鉴相符的,则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甲方与乙方约定使用网上银行数字证书作为其身份验证方式的,甲方同意并遵守以下约定:
1.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是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作为身份验证的安全工具,甲方需妥善保管。乙方按照甲方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通过身份验证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并以甲方发出的指令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有效依据。凡因安全工具保管不善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 自行承担。
2.甲方因遗失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数字证书或其他身份验证的安全工具时,应以正式公函向乙方提交变更申请。
3.如乙方认为有必要与甲方就大额支付、预留印鉴变更、安全工具变更、网上交易限额等业务办理意愿进行确认的,乙方可直接与甲方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确认,甲方应当予以配合。乙方采用的确认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当面核实、电话核实、短信或微信验证等。
五、账户资金收付服务
(一)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合法使用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不得利用开立银行账户逃避银行债务,不得违法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套取现金。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使用银行账户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承诺在甲方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为甲方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准确、及时地办理甲方的资金收付业务,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资金延迟入账的,乙方按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和延迟天数向甲方赔偿。
(三)对甲方下列款项支付,乙方将分情形进行处理:
1、对甲方签发的支票、结算业务申请书、空白重要凭证领用单等,乙方应凭甲方预留银行签章办理支付。
2、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需要甲方支付的水费、电费、煤气费、固定电话费、移动通讯费、税款等费(税),乙方根据甲方的付款授权办理支付。
3、对因乙方会计核算差错而误入甲方账户的款项,甲方无权动用,甲方同意由乙方可根据错账冲正凭证办理冲账。
4、乙方处理甲方的付款凭证时,不依据签发日期先后,而是根据持票人提示付款先后顺序支付,如同时提示多张票据,乙方按内部账务处理程序确定支付顺序。
(四)甲方所有款项收入凭证需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户名、账号相符,如甲方款项收入凭证账号、户名不符的,乙方有权将款项退还付款人。
(五)甲方无权支取乙方尚未收妥的款项,乙方受理支付结算凭证的回执不表示款项已收妥甲方银行结算账户,仅为乙方受理业务的证明。甲方应以乙方入账通知作为款项已记入银行结算账户的依据,乙方入账通知由柜面或乙方回单箱方式送达甲方。
六、票据挂失
甲方持有的票据如遇被盗、遗失或灭失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向乙方申请挂失止付,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x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为甲方办理票据的挂失止付。
七、长期不动户处理
(一)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连续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资金收付活动的,乙方应当通知甲方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确认账户是否继续使用。甲方逾期未确认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中止账户业务,并将账户认定为久悬账户。
(二)甲方存在久悬账户的,不得再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八、银行停止支付、中止账户业务、终止服务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中止账户业务或者终止服务:
1、甲方账户为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或者虚假开户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等;甲方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或留存虚假地址、电话等信息;乙方对甲方身份信息存疑,需要甲方提供辅助证件,甲方拒绝出示的。
2、甲方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甲方利用银行账户从事偷逃税款、洗钱、欺诈、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从事上述活动的。
4、甲方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
5、甲方违反境内外法律等原因被诉讼或调查导致乙方被诉讼或调查,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的。
6、甲方或其交易等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
(二)甲方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后,因账户资料不完整、不合规或者账户管理系统录入信息错漏的,乙方应当在接到人民银行通知的 1 个工作日内更正,无法按规定更正的,乙方应对甲方的相关账户采取停止支付。
(三)甲方银行账户开户之日起 6 个月内无交易的,乙方将暂停甲方账户的非柜面业务,待重新核实身份后,方可恢复非柜面业务。
(四)甲方自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的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停止支付。
(五)甲方出具的依法设立的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到期后 30 日内仍未重新出具更新有效期后依法设立的身份证明文件,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停止支付。乙方停止支付后 60 日内,甲方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中止账户业务。
(六)乙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对甲方账户采取停止支付、中止账户业务或者终止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取消中止服务或停止支付,并按乙方规定提交相关资料。乙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乙方公布的业务条款进行后续处理。
九、账户撤销
(一)发生下列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办理销户: 1.不再使用本账户。
2.营业执照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3.企业被撤并、解散、破产或者关闭的。
4.其他应当销户的情形发生的。
乙方发现甲方存在上述 2 至 4 项情形但未办理销户的,乙方可通知甲方自通知发出之
日 30 日内予以销户。逾期未撤销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停止支付、中止账户业务或者撤销账户。银行撤销账户的,账户资金专项管理。
(二)甲方撤销银行账户应当向乙方提出销户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出现本办法 3、4 项情形的,应当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对销户设定条件的,企业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三)甲方申请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应与乙方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甲方未按规定交回的,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符合撤销条件的,银行应当于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办理销户手续。甲方尚未清偿乙方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十、告知义务
乙方对甲方银行结算账户采取账户停止支付、中止业务或者终止服务的,将在采取措施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十一、收费
(一)甲方有义务在接受乙方的支付结算服务时,向乙方支付结算服务费用。对国家价格管理部门认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其收费价格执行国家价格管理部门所确定的标准;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其收费价格以乙方公示为准,甲方选择该服务项目即视为认可乙方收费标准,应如期向乙方交纳各项结算费用。
(二)乙方承诺向甲方收取的人民币结算业务服务费用的价格,严格执行国家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
支票业务服务条款
甲方申请支票业务服务,承诺同意本部分项下具体条款约定:
一、甲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有关规定使用支票。
二、甲方签发支票时,应确保开户银行账户余额充足。
三、甲方签发支票时,应加盖正确的银行预留印鉴。如变更银行预留印鉴,出票日期为新印鉴启用日期之前的,应在支票上加盖旧印鉴;出票日期为新印鉴启用日期当日或之后的,应在支票上加盖新印鉴,不存在新旧印鉴并行使用期。
四、甲方因违规签发的支票(含余额不足、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发生退票,应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行政处罚和/或乙方的结算限制、支票凭证的限售或停售,相关违规信息将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五、甲方发生签发违规支票行为时,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配合乙方开展后续调查核实工作,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含退票当日)向开户银行提交付款凭证及收款人的谅解证明。若款项用途为缴纳公共事业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可仅提供付款凭证。
六、乙方向甲方出售支票凭证前,有权查询甲方资信状况。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征信调查,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并授权乙方查询甲方征信情况。
七、在甲方向乙方申请购买支票凭证时,对甲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限制对甲方出售支票凭证的数量:
(一)账户开户时间不满 3 个月的,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除外。
(二)最近 12 个月(自然月,下同)在乙方发生签发违规支票行为三次(含三次,同一出票日签发多张违规支票的,合并认定为一次违法行为,下同)以内。
(三)最近 12 个月因签发违规支票受到行政处罚,罚款已经缴清的。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其他单位,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本人因签发违规支票受到行政处罚且尚未缴清罚
款的。
八、对甲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不再向甲方出售支票凭证:
(一)最近 12 个月在乙方发生签发违规支票行为超过三次(不含三次)的。
(二)因签发违规支票受到行政处罚且未缴清罚款的。
(三)纳入《上海市违规签发支票出票人警示名单》、《上海市违规签发支票出票人名单》或《上海市严重违规签发支票出票人名单》的(该条款仅适用于上海地区)。
(四)存在拒不履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或者不接受、不反馈相关法律文书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拒不配合银行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的。
(六)发生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九、甲方不再符合上述限售、停售支票凭证条件的,乙方应当及时取消限售、停售支票凭证的措施。
十、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结算量合理匡算每次的支票凭证出售量,并有权根据甲方违规情况,收回已出售予甲方的空白支票凭证。
支付密码服务条款
甲方申请支付密码服务,承诺同意本部分项下具体条款约定:
一、甲方承诺使用支付密码签发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结算业务申请书等(以下简称票据、凭证),同意乙方将支付密码作为审核支付票据、凭证款项的条件。
二、乙方负责向甲方有偿提供编制支付密码的工具——支付密码器,支付密码器需经人民银行授权认可厂家生产,乙方负责向甲方免费培训支付密码器的操作。
三、甲方向乙方购买支付密码器,其经办人须持“开户许可证”、有效身份证件及单位公章等证明文件办理,甲方经办人为代理人的,应持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经办人必须是授权书上写明的购买经办人。在签署本服务协议同时,须向乙方提交填写完整的《使用支付密码申请书》。
四、甲方应按照乙方对支付密码器使用要求和操作规范进行操作;支付密码器视同预留银行签章,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坚持支付密码器与空白票据、凭证分人保管、使用。
五、甲方签发的票据、凭证,必须严格遵照《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票据、凭证记载事项准确,签章正确,并在票据规定的位置上填写支付密码。乙方在办理支付业务时,需要同时审验存款人签章和支付密码,两者均无误方可付款。
六、甲方签发的票据、凭证若支付密码准确,签章有误或签章正确而支付密码有误,乙方均以退票处理。
甲方未填写或错误填写支付密码,且同时甲方账户余额不足或印鉴不符的,乙方将上报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对甲方做出行政处罚。
甲方频繁未填写或错误填写支付密码的,乙方有权停止向其继续出售支票,并收回先前已出售的支票。
七、乙方可根据甲方选择为甲方提供的支付密码器支持一机多户、一户多机方式,“一机多户”是指一台支付密码器能够设置存款人在不同银行的账号,“一户多机”是指同一银行账号下可使用多个支付密码器。
八、甲方遗失支付密码器,应立即向乙方提出书面挂失申请。
九、甲方停止使用支付密码必须提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从乙方接到该停用申请之次日起,乙方不再受理支付密码器签发的全部支付凭证,由此产生的问题、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自申请表中申请日期后 30 天内(含),甲方可书面申请重新启用,否则 30 天后,乙方有权对甲方申请停用的支付密码器办理挂失。
十、在支付密码器删除账号、变更、停用、挂失前已签发的支票上记载的支付密码,在支票提示付款期内,校验支付密码;在支付密码器删除账号、变更、停用、挂失申请送达乙方日起,使用原密钥支付密码器签发的其他支付凭证上记载的支付密码一律无效。
自甲方启用支付密码器至乙方为甲方办理停用和挂失之日止,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支付凭证或办理的相关业务缺少支付密码的,乙方有权拒绝办理。
十一、甲方要求销户,应交回未使用的空白重要凭证,将支付密码器交与乙方做删除销户账号处理后取回。
十二、由下列原因引发的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
(一)支付密码错误导致退票的;
(二)支付密码填写不清、涂改导致乙方拒绝受理或退票的;
(三)甲方对支付密码器保管不善而导致的甲方经济损失的。
年检协议条款
一、乙方有权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年检。账户年检分为乙方主动年检和甲方提供资料年检两种。乙方主动年检是指由乙方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通过工商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核对账户信息。甲方提供资料年检是指由甲方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相应资料办理账户年检手续。 甲方承诺对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乙方在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账户年检通知后,应及时将年检时间、办理年检手续所需要提供的资料告知甲方,确保甲方知悉账户年检事项。
三、甲方应当配合乙方按规定做好账户年检。若甲方不配合,乙方有权视情况停止支付、中止账户业务或者终止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由于以下原因无法通过账户年检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办理销户手续:
(一)甲方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己过期,且无法提供新的有效的开户证明文件。
(二)甲方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为伪造的。
(三)已列入久悬账户。
(四)其他不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无法通过年检的情况。 五、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销户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未办理销户且无法
提供未通过年检的合理理由的,视同自愿销户,并自动委托乙方办理相关账户撤销手续。六、本协议中涉及的年检时间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文件规定为准。
代发工资服务条款
甲方申请办理代发工资服务,承诺同意本部分项下具体条款约定:一、甲方责任
(一) 选择柜面代发工资的,甲方同意在代发工资日委托乙方从指定账户划出相应款项代理发放工资;选择网上银行代发工资的,甲方同意以指定账户开通企业网银代发工资业务。
(二)甲方在委托乙方批量开立代发工资账户时,需提供开户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同时,甲方必须认真核对开户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无误,并在开户申请单上加盖公章和签字确认。员工身份证复印证件的真实性由甲方验证,如若由此引起的问题,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如因开户申请人身份证件有误而引起的代发工资业务纠纷,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处理。
(三)甲方在每次代发工资时,应保证其委托代发工资账户中的资金足额,否则,因延误发放工资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应在乙方预留印鉴,乙方凭预留印鉴为甲方办理代发工资业务。
(五)甲方负责代发工资各类信息建立和维护,对于员工的增减、代发工资日、工资账户变更或所属单位账户更改等影响代发工资相关的事宜,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在代发工资日前,甲方应通过官网或网银渠道上传代发工资数据文件,对于柜面代发工资的还应提供代发工资转账支票,交给乙方处理。
(七)甲方应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如因甲方上传的数据信息有误而引起的与代发工资人员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八)甲方承诺遵守《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凡委托乙方代付给个人的款项均须符合《办法》中第 39 条规定。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的代发工资业务从事洗钱等非法活动,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对申请网上银行代发工资的,还须接受《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网上银行章程》、《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协议》。
二、乙方责任
(一)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开办代发工资业务所需的代发工资文本格式。
(二)乙方在每个工作日均可受理甲方的代发工资业务申请(特殊情况如主机故障除外)。对甲方上传的代发工资数据文件,在与代发工资处理数据汇总单上的总金额和总笔数核对无误后,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代发工资转账支票后及时处理,确保代发工资款项及时入账,不得压单延误处理。因压单延误处理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柜面代发工资业务处理完后,应及时将工资代发情况(含成功、不成功明细)以文本文件形式返传给甲方;甲方已开通网上银行代发工资业务的,乙方向甲方提供代发工资查询功能,提供代发工资清单下载功能。
(四)在甲方提供的数据准确无误的情况下,因乙方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出现差错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单位有权查询人(具体经办本单位此项业务的人员)查询本单位工资代发情况、职工个人查询本人工资户情况,乙方应按其制度规定提供查询服务,并解答相关的问题。
银企对账服务条款
一、为确保甲乙双方资金安全,甲乙双方应及时核实、纠正可能发生的账务差错,建立、健全对账制度。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完成相关账户的账务核对。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所涉及的账户包括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本、外币存款、贷款账户。
三、乙方通过电子或纸质对账单对账方式向甲方提供余额对账服务。甲方可根据需要选择对账方式,但甲方对同一账户的对账方式只能选择电子对账和纸质对账单对账之一。除特殊约定外,乙方为甲方开通电子对账服务后,不再提供纸质余额对账单。
四、
乙方有权按照甲方的账户情况和当地监管要求确定对账周期,甲方有义务予以配合。乙方定期向甲方发送余额对账单,进行余额对账。对于高风险账户,乙方有权调高对账频率。高风险账户包括但不限于:
1.连续两个对账周期对账失败的账户;
2.账户交易规模巨大,交易对手众多,且过渡性质明显。呈现出交易时间短且全天候交易特征,明显与公司性质、经营背景不符;
3.网银 IP 集中度高、IP/MAC 地址异常;
4.交易备注或交易金额异常;
5.短期内频繁收付的大额付款、整收零付或零收整付且金额大致相当的账户;
6.账户所有者与无业务往来者之间划转大额款项的账户;
7.未经乙方营销主动开立并立即收付大额款项的存款账户;
8.长期未发生业务又突然发生大额资金收付的账户;
9.多次不及时领取对账单或返回对账回执、对账过程中出现可疑情况的账户;
10.签发空头支票和支付密码错误的结算账户;
11.其他迹象表明值得密切、立即关注的账户或监管部门要求即时上门对账的账户。五、乙方在每季初或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发出电子对账信息或纸质对账单。甲方应按约
定的对账方式及时与乙方进行账务核对。
六、甲方选择电子对账方式的,应自行通过乙方提供的电子渠道查阅,在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乙方成功发出对账信息的,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甲方。甲方应在收到电子对账信息之日起 15 日内反馈对账结果。甲方应做好电子对账的系统用户客户号、密码等安全管理工作。甲方原因导致对账用户被非法使用、密码保管不当被泄露等情况,由此引起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甲方选择纸质对账方式的,纸质对账单由乙方委托第三方服务商邮寄的,则乙方按本协议记载的地址发出对账单之日起 3 日后,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甲方;甲方选择自行到乙方网点柜面领取《余额对账单》,以完成对账单签收视为对账信息送达。采用其他对账方式的,甲乙双方应另行约定。
甲方应在收到纸质《余额对账单》后及时核对账务,并在收到对账单后 15 日(上门对账和柜面对账以签收日期为准,快递则以寄送的邮戳日期为准)内将对账回执单返还乙方。甲方如发现账户余额不符存在未达账项时,应在对账回执单的余额调节表中列明不符款项,并及时向乙方查询。如甲方未及时反馈对账回执单,甲方同意乙方通过电话、短信或上门等方式提示甲方。
甲方返还乙方的对账回执单应注明日期、余额核对结果并加盖甲方公章或预留银行印
鉴,已加盖甲方公章或预留银行印鉴,未注明日期或未签注账户余额核对相符或不相
符的,乙方视同甲方在有效期内已完成《余额对账单》信息的核对且核对无误。对账回执单未加盖公章或预留银行印鉴的,视为无效对账,乙方可要求甲方补签有效签章。
八、甲方逾期未反馈对账结果的,乙方视同甲方默认账务核对无误。甲方逾期未反馈
对账结果或反馈对账结果不及时、不真实以及不反馈“相符或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九、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安全,甲方超过对账时间未反馈对账结果或者核对结果不一致的,乙方有权在核对一致前限制甲方账户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停止账户支付业务、停止账户收付款业务等措施。
十、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对账单邮寄地址及对账联系人信息,并在需要变更对账方式、对账单邮寄地址、对账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时,及时到开户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提供地址错误或未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导致甲方未收到或未及时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不及时而产生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一、甲方通过柜面查询账户相关信息的须指定联系人,提供经办人员身份证件;甲方遗失对账单申请补制的,须提交相关说明,支付符合乙方收费规定的相关费用。
十二、甲乙双方约定的余额对账方式包括:
(一)电子对账:电子对账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电子对账信息,由甲方在乙方电子系统中反馈对账结果的方式。包括以下两个渠道。
1.网上银行(仅限己开通网上银行服务的客户);
2.官网对账:指客户通过柜面签约选择网上对账系统,以相应获取的用户名、密码登录乙方官方网站企业电子对账模块进行对账操作。
(二)纸质对账:纸质对账是指乙方通过纸质《余额对账单》向甲方提供对账信息,甲方核对后在对账回执单上加盖约定的对账签章、签注余额核对结果,并返还乙方的对账方式。包括以下渠道:
1.邮寄对账:
同城客户上门方式:指甲方认可乙方委托第三方服务商完成余额对账单制作、寄递、收回的一种对账方式,即第三方服务商根据乙方提供的账户余额信息制作余额对账单,并以纸质“信封”方式送达甲方,由甲方核对并加盖印章后,将对账回单放入信封并密封后交第三方服务商,再由第三方服务商统一将甲方装有对账回单的信封交给乙方对账负责人员。
异地客户快递方式:指甲方认可乙方委托第三方服务商完成《余额对账单》制作、寄递方式,并由甲方主动将对账回执单寄递乙方的一种对账方式,即第三方服务商根据乙方提供的账户余额信息制作余额对账单,并以“信封”方式寄递甲方,由甲方核对并加盖印章后,
将对账回单放入信封并密封后自行寄递给乙方。
2.柜面对账:指甲方自行到乙方网点领取《余额对账单》,核对并加盖印章后,由甲方主动将纸质余额对账回执单返还乙方的一种对账方式。
(三)其他。(注:选择“其他”项的,甲方应与乙方明确约定。)
十三、乙方承诺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依法为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十四、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和由此导致的损失。守约方除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外,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五、如甲方完成当期对账且反馈对账结果的,乙方视同甲方默认往期账务核对无误。如甲方销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且往期未反馈对账结果的,乙方视同甲方默认账务核对无误。
企业电子银行服务协议条款
甲方申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承诺同意本部分项下具体条款约定:一、如无特别说明,在本协议条款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企业电子银行:指乙方借助因特网技术或其他公共网络,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数字证书:指存有甲方身份的电子文件或其他介质,是电子银行系统用于识别网上客
户的有效身份证明。
分支机构:是指甲方在财务上能有效控制、支配或管理的,在乙方开立有存、贷款账户的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销售网点、代表处等机构。
电子交易指令:是企业通过乙方电子银行提交转账支付、集团客户主动收款等电子指令的统称。
账户查询、转账授权书:是甲方的分支机构授权乙方向甲方提供其账户信息,或同时授权乙方允许甲方使用其账户以从中转出资金的书面证明文件。
二、甲乙双方均同意遵守本协议条款以及《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电子银行章程》。三、甲方申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应按照乙方规定的电子银行注册申请程序正确填写
《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电子银行注册申请表(企业)》并提供有关资料。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注册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此承担责任。
四、乙方电子银行提供的服务包括:查询业务、对外转账、支付结算等各项金融服务,甲方成为乙方电子银行客户后,如欲添加、更改、取消某一账户或服务功能时,甲方应填写
《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并按乙方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如甲方操作员开通管理权限,就可以自行在网银客户端添加、更改、取消服务功能。
五、甲方及其分支机构加入乙方电子银行后,原有各项业务仍可在乙方及其分支机构营业柜台办理,其办理手续不变。
六、甲方同意乙方代甲方申请数字证书,并将制作的数字证书及密码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签收。乙方保证交与甲方的证书及密码未被使用,甲方如有疑问应当即提出,否则乙方不承担责任。
七、甲方各级操作人员的用户登录名和登录密码、数字证书(或动态口令密码)是甲方进入乙方企业电子银行系统办理交易时确认甲方身份的合法有效依据。无论甲方或甲方操作用户实际上是否将数字证书及相关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均须对该数字证书和密码下完成的一切金融交易负责。因甲方对数字证书保管不当和密码泄露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八、甲方应妥善保管电子银行各级操作员的用户登录密码及数字证书及动态密码载体和密码。如因保管不善或其他原因致使密码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同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在手续未办妥之前,发生的一切纠纷损失,均由甲方负责。
九、数字证书到期、毁损、锁码、遗失或证书密码、电子银行用户密码遗忘,应及时到乙方办理更换或挂失手续,乙方对挂失生效前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甲方在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时,应按照乙方的规定正确操作,甲方应在企业内部设置电子银行的操作人员,并对前述人员在电子银行中实施的一切行为负责,因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的操作人员如果发生变动,应及时到乙方柜面申请调
整。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一、甲方不得在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内发送与电子银行业务无关或破坏性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二、甲方在乙方电子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等业务的费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及《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金融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甲方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主动逐笔扣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支付的有关费用。甲方账户内余额不足以支付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终止服务。
十三、在电子银行系统和资金汇划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乙方有义务及时准确的执行甲方发送的电子交易指令,乙方为甲方办理转账的时间以乙方批复受理其电子交易指令为准。
十四、甲方一旦确信错误已发生,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错误发生之日起 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在通知中应说明怀疑错误发生的原因、有关的账号、金额等情况。xxx在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调查结果。如乙方认为错误已发生并是乙方的原
因,应在告知甲方调查结果后 3 个工作日对错误加以纠正。
十五、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指令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接收到的电子交易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
(二)甲方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或乙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三)不可抗力。
十六、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企业信息资料等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甲方使用的数字证书有效期满后,甲方的数字证书便不能使用。甲方如需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新手续,并支付下一年的数字证书年服务费。
十八、甲方使用的动态口令牌有效期满后,显示的动态密码便不能使用。甲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来我行更换新的动态口令牌。
十九、乙方有权升级现有的电子银行系统,调整电子银行服务的内容,乙方应提前通过网站、电子银行系统或其他适当方式公告,公告有效期限内甲方若不同意的,应停止使用新的服务或注销电子银行服务,否则表明甲方已同意接受网上银行变更后的服务。
二十、甲方和乙方就网上银行的特定业务、新业务签订的补充协议,或者甲方出具的有关电子银行业务承诺书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二十一、甲方如需终止使用乙方企业电子银行服务,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受理后,在三个工作日内注销甲方的证书并注销甲方电子银行服务。同时,本协议条款即行终止。但本协议条款终止前已发生或未完成的指令继续有效。
“短信及时语”通知服务条款
甲方申请办理“短信及时语”通知服务,承诺同意本部分项下具体条款约定:
一、短信及时语通知服务(以下简称短信通知服务)是乙方开发的,以手机短信方式向客户发送通知的银行服务,短信通知服务内容包括账务余额变动实时通知、贷款到期催收通知、账户余额查询、明细查询等功能。
二、甲方可持相关凭证(卡折等凭证)、身份证或企业开户有关资料及单位证明到乙方网点柜面办理开通,开通后实时生效,乙方以核对申请人是否正确输入该账户交易密码或企业客户单位证明资料和授权书作为判别该申请是否合法的主要标准,申请人须妥善保管凭证(卡折等凭证)及交易密码,任何非乙方原因造成的上述信息泄露,他人冒名申请短信通知服务造成的损失,乙方概不负责。
三、因变更签约卡(账)号或变更手机号码等客户信息的,甲方需及时到乙方网点柜面进行变更。若因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变更短信通知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在进行变更前,乙方将通过网页或营业网点公告等方式及时通知客户,甲方在公告期间未以书面方式提出异
议的,修改后的条款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五、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短信通知服务的失败(包括客户接受信息有误、不准确、不及时),乙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乙方提供的短信通知服务为有偿服务(2 元/月),每月 15 日扣收上月的服务费
(暂缓收费,具体时间由乙方另行通知)。甲方当月撤销本服务不影响次月 15 日的服务费支付。申请人愿意为其使用的服务支付费用,并同意乙方每月从申请人的账户中扣收。
电子银行章程
一、为推动电子商务的应用和发展,更好地为企业客户提供金融服务,规范电子银行业务,特制定本章程。甲方申请办理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承诺同意本部分项下具体条款约定。
二、乙方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类型电子银行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资金管理、收费缴费、自助贷款等服务。
三、凡在乙方开立账户、信誉良好的客户均可享受电子银行服务。四、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乙方分支机构及客户均应遵守本章程。
五、甲方可在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注册,也可通过互联网自助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注册。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等业务时,应保证所提供的预留手机号码必须为本人实名登记,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与乙方签订服务协议。
六、乙方电子银行客户身份认证方式(以下简称认证方式)有客户证书、动态密码、短信密码和静态密码。客户证书是指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动态密码是指绑定客户的唯一的动态令牌,根据不同的交易,由令牌内唯一的密钥种子生成的唯一的,并通过后台服务器进行验证的动态密码;短信密码是指绑定客户的手机号码,交易时由服务器绑定该手机号码唯一的种子密钥生成一个只能用一次的动态密码,并通过短信发送到客户的手机中,由客户填写并提交验证;静态密码是指客户自行设定的,用于判别客户身份的字符信息。
七、乙方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别(个人、企业)、注册状态(营业网点注册、自助注册和未注册)、认证方式和申请项目,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在营业网点注册的客户,与自助注册和未注册客户相比,可享受更全面的电子银行服务。
八、乙方以客户的注册卡号、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作为识别客户有效身份的标识,对使用以上标识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并以甲方发出的指令作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
九、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乙方有关交易规则,并根据交易提示进行正确操作,甲方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在账户支付能力范围内进行支付,账户状态应正常,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乙方验证无误并已执行的电子支付指令,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
十、客户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满后,甲方如需继续使用,应及时登录网上银行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展期手续。客户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客户的电子银行密码遗忘,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重新申领、解锁、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
十一、甲方使用电子银行应注意防范风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或登录 ID 等重要信息被他人猜出、偷窥,或利用木马病毒、假网站、假短信、假电话等手段获取,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二)电子银行登录密码被窃取,可能造成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
(三)客户证书介质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证书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造成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
(四)客户的动态令牌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电子银行的登录密码、动态令牌的 PIN 码同时被窃取,可能造成账户资金被盗的情况。动态令牌已过期或者因故障不能使用,客户未到我行及时更换的情况。
(五)客户的手机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手机银行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造成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客户更换手机号时,未将原手机号开通的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信使服务取消,当该手机号被电信运营商发放给其他人时,可能造成客户的账
户信息泄露等情况。
(六)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预留银行印鉴等因遗失或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或盗用,可能造成被他人注册电子银行,并可能因此发生账户信息泄露及资金被盗等情况。
十二、甲方有义务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电子银行。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妥善保管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客户证书介质、预留银行印鉴等,不得交给他人或非授权人员保管,不要在不信任的网站或其他场所留下卡号、存折账号、身份证号、常用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利用。
(二)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存折密码、电子银行密码(客户证书密码)、动态令牌 PIN 码等重要信息不要告知包括银行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要在计算机、电话、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记录或保留;通过手机或具有存储和显示输入号码功能的电话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后,应立即清除所输入的密码和账号等信息。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会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的内容。当他人(包括银行人员)向甲方索要银行密码时,请不要提供。
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过程中暂时离开或在完成电子银行交易后,应及时退出电子银行系统。使用客户证书的,要将客户证书介质从计算机上及时取出并妥善保管。
(三)避免使用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如姓名、生日、常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或具有明显规律性的字符(如重复或连续的数字或字母)作为密码;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密码应不同于其他用途的密码(如银行卡/存折密码、其他网站会员密码、电子邮箱密码等);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应设置为不同内容,并经常更换。
(四)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安装防病毒软件和网络防火墙)保护用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安全,防止其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不要在网吧等多人共用的计算机上使用网上银行;不要通过公用电话使用电话银行。变更手机号时,应将以原手机号注册开通的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短作服务取消。
(五)直接登录 xxx.xxxxxx.xxx.xx 网址,或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8596521,其他在乙方网站公布的指定电话号码,或发送短信到乙方网站公布的指定号码办理电子银行业务,不要通过其他网址、号码或外国投资登录电子银行。
(六)甲方应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发现账户被他人操作电子银行密码泄露或其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指定账户。客户如有疑问,应通过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0000000000 电话或到乙方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七)甲方下载安装手机银行客户端,应该通过乙方官网、谷歌应用商店、百度应用市场、华为应用市场以及苹果应用商店 AppStore 这 5 种渠道,不要通过其他未经授权的应用市场下载手机银行客户端,请勿通过来源不明的手机银行客户端登录手机银行。若手机丢失的情况下,请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8596521 进行账户挂失。
(八)甲方在使用动态令牌使用电子银行进行转账交易时,需要客户在动态令牌中输入挑战码来生成 6 位挑战式动态密码,挑战码的组成方式为收款人账号后 4 位+转账交易金
额(含小数点后 2 位,需输小数点)。乙方电子银行系统不会在转账汇款之外的交易,通过网银页面显示、手机端页面显示、短信等方式发送给甲方,要求甲方输入相对应的挑战式动态密码。
十三、因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被不法分子攻破、系统故障、内部人员违规操作或法律法规规定银行负有责任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客户账户资金损失由银行承担责任,因客户有意泄露交易密码,或未尽到防范风险与保密义务,或因客户引起的其他原因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十四、甲方办理注册信息变更以及电子银行注销等业务时,须携带有关资料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部分注册信息变更或注销事项也可通过电子银行自助办理。
十五、甲方可通过电子银行办理存折、卡、存单等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对挂失生效前客户因遗失存折、卡产生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通过电子银行办理存折、卡、存单等挂失为口头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有效期为 5 天,有效期满挂失自动失效,甲方需在有效期届满前到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或者及时续办口头挂失手续。对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甲方因遗失以上账户介质产生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解除挂失,须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
十六、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按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如有变更,乙方将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提前通告,甲方在公告期无异议的,修改后的条款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十七、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对客户的电子银行服务:
(一)甲方利用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出于其他非法目
的,利用电子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
(二)发生不法分子假借客户身份盗用电子银行的事件,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
(三)甲方注册后一年以上未使用电子银行服务或未按期缴纳服务费。
(四)甲方预留非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
十八、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电子银行业务功能及相关交易规则进行升级或调整,并采取网站公告、交易提示等适当方式告知甲方,甲方在公告期无异议的,修改后的条款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十九、甲方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无法获得电子银行服务时,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询或咨询:
(一)登录乙方网站查询。
(二)致电乙方服务热线 4008596521。
(三)发送电子邮件至 fjzpmt@000.xxx 邮箱咨询。
二十、甲方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遵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及相关服务协议的规定与乙方协商解决。
二十一、本章程由乙方制定、修改并解释。乙方如对章程进行修改,将提前 30 日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等适当方式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通告。在通告期,甲方若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的,可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通告期满甲方未注销电子银行的,视为同意接受对章程的修改。
二十二、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账户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书
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根据相关规定,现将开立、使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以下统称“账户”)的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如下:
一、个人申请开立账户时,应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单位申请开立账户时,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 5 号)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发生上述行为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 号)第四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以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三、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 号),5 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相关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四、单位或个人申请开立账户时,如有以下情形应立即停止开户业务,请求银行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工作人员帮助或拨打 110 报警:
(一)自称是“公安、检察、法院、海关、医保、社保”等执法人员,要求将资金转移至“安全账户”或验资的。
(二)自称是“家人、朋友、领导、老师、熟人、恋人”等各类关系人,要求进行存钱、汇款或转账的。
(三)自称可以办理“退货、退税、退票、发放补贴、中奖兑换、积分兑换、提高信用卡额度、刷信誉返利、低息高额贷款”等各类“获利”行为,要求进行存钱、汇款或转账的。
(四)使用“举报信、PS 照片、黑社会报复”等各类“恐吓”手段,要求进行存钱、汇款或转账的。
(五)其他类似情形。
本开户申请人确认:已知晓上述账户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内容,将依法申请开立、使用并妥善保管本人(或本单位)账户。
不拒收人民币现金承诺书
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体现国家信用。人民币是最基础最广泛使用的支付工具之一,公众对现金支付方式高度信任,保证人民币现金的顺畅流通是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的基本要求。
为此甲方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本单位自觉接受人民银行管理监督,不拒收人民币现金。若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愿根据人民银行要求及时进行整改,接受人民银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相应处罚。
特别约定条款
一、甲方自愿申请开通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服务,并约定如下内容: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有效。
(二)甲方指定本协议约定的产品和服务用于以下账户:账户账号: ;
账户户名: 。
(三)如甲方银行结算账户名称使用规范化简称,则须在此处注明该规范化简称:
。
(四)甲方向乙方声明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是否消极非金融机构:□是 □否(如此项回答为是,请同时填写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是否仅为本国税收居民:□是 □否(如此项回答为否,请单独填写《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甲方承诺将在 30 日内通知乙方,否则由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不
利后果。
(五)甲方与乙方约定以下身份验证方式:
□预留签章 □数字证书 □支付密码 □其他
(六):甲方与乙方约定资料领取方式如下:
□开户许可证的领取方式:
□银行邮寄 □单位自取 □其他:
□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告知函的领取方式(针对《通知》中确定的企业):
□银行邮寄□单位自取□其他:
□机构信用代码证的领取方式:
□银行邮寄□单位自取□其他: )邮寄信息(选择银行邮寄方式的客户填写):
收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 □授权经办人)
收件人联系电话: 收件地址:□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邮编:
本单位自愿选择银行邮寄方式领取约定资料,承诺上述邮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约定资料邮寄风险由本单位承担。
二、甲方申请办理代发工资业务,并以书面形式提供下列信息:
甲方选择使用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柜面代发工资🞈网上银行代发工资业务,确定每月 日为代发工资日,并于代发工资日的 时前,上传代发工资信息清单,提供代发工资转账支票;
代发工资账号: ;户名: ;
单位客户编号: ;
三、甲方自愿申请开通银企对账服务并约定如下内容:对账方式
1.电子对账
□网上银行(仅限己开通网上银行服务的客户);
□网上对账系统(官网对账)。
□其他: 。 2.纸质对账
□邮寄对账;
□柜面对账;
□其他: 。账单地址:
□同注册地址;□同经营地址;--
□其他: 。
注:选择电子对账和纸质对账方式中“其他”项的,甲方应与乙方明确约定。
四、甲方自愿申请开通短信及时语服务并约定如下内容:
(一)申请服务:□余额变动提醒;
(二)接收手机号码: ;
(三)服务期限: ;
(四)通知起点金额: 。
五、机构信用代码申请信息:
经济类别:
是否有上级机构:□是(需要填写以下信息) □否
名称: 登记注册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登记注册号类型: 机构信用代码:
六、乙方如需与甲方核实账户开立、账户信息变更、账户大额变动及账户余额对账等情况及信息的,甲方及甲方指定联系人有义务积极主动配合,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并确认相关信息.
甲方授权本单位下列人员为账户开立、大额资金划付业务核实、账户余额对账等工作的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姓名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固定电话 | 手机号码 |
上述信息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到乙方处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前上述信息有效.
七、本单位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单位账户。
八、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争议解决期间,本协议无争议条款仍然有效。若未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处理争议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x、公证费、执行费等,除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另有规定,由甲方承担。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账户撤销之日起终止。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银行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章)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