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华贵保险[2022]两全保险 026 号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华贵鸿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为了更好的了解本产品,请阅读以下条款摘要
您有20日全额退保(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的权利。
本产品为5年期分红保险,我们提供:
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我们按身故时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一定倍数给付身故保险金,该倍数与被保险人的年龄有关。
我们还提供保单红利:我们每年对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确定保单红利并进行分配。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如您临时有需要,您可以申请保单借款,您需要支付一定的借款利息,同时借款金额不能超过我们规定的上限。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1.1 基本保险金额
1.2 保险责任
1.3 保单红利
1.4 保险期间 2.我们不保什么
2.1 责任免除
2.2 其他免责条款 3.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的申请
4.4 保险金的给付
4.5 司法鉴定
4.6 诉讼时效 5.如何退保
5.1 犹豫期
5.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其他权益
6.1 保单借款
6.2 合同效力中止
6.3 合同效力恢复 7.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7.1 合同构成
7.2 投保范围
7.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7.4 合同成立与生效
7.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6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7.7 合同内容变更
7.8 合同终止
7.9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7.10 失踪处理
7.11 争议处理
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贵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您拥有的分红权益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1.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2.1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2.2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天内(含),非因意外伤害 1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身故时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天内(含),因意
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天后(不含)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 3保单生效对应日 4(不含)之前,
则其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时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5 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4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时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60%;
(3)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4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6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时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
1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
伤害。
猝死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属于疾病身故。猝死的认定,如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2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指您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
3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
不计。
4保单生效对应日指保单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如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当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5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
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金额在现金价值表上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金额您可以向我们查询。
保单年度: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险费的 140%;
(4)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6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时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20%。
1.3 保单红利 1.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我们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分红水平并进行红利分配。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我们会每年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载明当次分红的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2.保单红利的领取方式
我们提供以下两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本公司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累积生息,您可以随时申请领取或于本合同终止时领取。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 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2.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 1-6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在第 7 项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9
6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
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
准,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9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无机动车行驶证;(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的机动车 10期间。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 2-6 项情形或在第 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2 其他免责条款
除“2.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 “4.2 保险事故通知”“5.1 犹豫期”“6.2 合同效力中止”“7.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6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等条款中加粗的内容。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按份销售,每份一次交清保险费一千元。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谁来领取保险金、怎么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现行有效的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
10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的申请
1.申请满期生存保险金时,由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身故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应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为办理保险金申请。
4.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4.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随时申请退保,退保可能会有损失。
5.1 犹豫期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 20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电子
保险合同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 20 日的期间。请您在犹豫期内认真审阅本合同,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条款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在扣除不超过 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除另有约定外,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公司自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2.除另有约定外,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公司自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6. 其他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您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如果借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6.1 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保单借款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余额的 80%,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借款利率根据您与我们的约定执行。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时与本金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则您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本金计息。借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6.2 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参与红利分配,同时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6.3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偿还保单借款及利息、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复效后,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的红利将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在先扣除您所欠的保单借款及利息、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后,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7.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7.1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本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双方认可的书面协议构成。
7.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除另有约定外,凡出生满 30 天且不满 66 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7.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7.4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且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7.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6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的投保年龄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合同第 7.5 条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已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与实际应分配的保单红利不符的,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进行调整。
7.7 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本公司。如您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8 | 合同终止 |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被保险人身故的; 3.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4.本合同因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终止的。 |
7.9 |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 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派发保单红利、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或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等事项时,若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未偿还的保单借款、利息、其他未还清款项的,我们将扣除上述款项及相应利息,再办理相关手续。 |
7.10 | 失踪处理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 |
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 |
止。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