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BOCI-ZGH-HS18-034
中银证券中国红-黄山 18 号第三十四
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BOCI-ZGH-HS18-034
托管银行合同编号:北京-QSJH2017021
二O一七年二月
目 录
一、前言
为规范中银证券中国红-黄山 18 号第三十四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
或“计划”)运作,明确《中银证券中国红-黄山 18 号第三十四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中银证券中国红-黄山 18 号第三十四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的,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试点指引》等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并已阅知本合同和《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根据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资产管理人同意向托管人提供有关“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下资产托管人可能要求其提供的相关信息。为本条款之目的,资产管理人被认为是托管人的“客户”。资产管理人进一步声明其已对资产委托人进行所有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的义务,同时资产管理人承诺,一经资产托管人要求,立即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以反洗钱为目的的资产委托人的客户资料。如因资产管理人未履行前述反洗钱义务而导致托管人遭受包括监管处罚在内的任何损失,资产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释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 指《中银证券中国红-黄山 18 号第三十四期集合资产管理合 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管理办法》: | 指 2012 年 8 月 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1 次主席办公 会议审议通过,根据 2013 年 6 月 2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细则》: | 指 2012 年 10 月 18 日证监会公告〔2012〕29 号公布,根据 2013 年 6 月 26 日证监会公告〔2013〕28 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公布实施并现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元: |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 “元”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计划: |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 书》所设立的中银证券中国红-黄山 18 号第三十四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或说明书: | 指《中银证券中国红-黄山 18 号第三十四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说明书》,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 | 指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银证券”)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人或设立人: | 指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银证券”)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或托管人: |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简称“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 |
推广机构: | 指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与管理人签订本计划代销协议的其他银行和证券公司。 |
登记结算业务: | 指本集合计划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委托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集合计划份额登记结算、交易 确认及清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委托人名册等。 |
登记结算机构: | 指办理本集合计划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登记结 算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集合计划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 |
个人委托人: | 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其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
机构委托人: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其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
委托人: | 指上述委托人(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的合称 |
业绩报酬: | 指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当集合计划净值收益率超过一定水平 时,管理人从集合计划资产中计提的金额,该部分金额作为对管理人的业绩激励 |
业绩比较基准 | 管理人提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每一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并非管理人向委托人做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委托人的实际年化收益率有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本集合计划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委托人可能面临无法取得 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境内商业银行共同营业的正常交易日 |
T 日: | 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申请日 |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建仓期 | 指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3 个月 |
推广期参与: | 指在推广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
存续期参与: | 指在存续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
退出: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续,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卖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
收益核算周期 | 指根据委托人参与份额,向委托人核算收益的期间。 |
巨额退出: | 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 额扣除参与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计划总份额 10%的情形 |
连续巨额退出:强制退出: | 指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含两日)以上发生巨额退出指由管理人发起退出持有人持有份额的行为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得红利、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面值(或“份额面值”): | 指人民币 1.00 元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
不可抗力: | 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 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 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
三、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委托人信息请见本合同的合同签署页
管理人
机构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通信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电话:(021)00000000 传真:(021)50372359
托管人
机构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负责人:xxx
通信地址:xxxxxxxxxxxx 0 x 邮政编码:100010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联系人: xxx
四、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中银证券中国红-黄山 18 号第三十四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50 亿元,且委托人不得超过 200 人。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推广期和存续期规模上限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规模上限,并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公告后生效。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详见“十四、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集合计划成立前及每次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参与开放前将公布各类集合计划份额最近一期投资周期与业绩比较基准,且在该投资周期内业绩比较基准不随市场利率波动而变化。
业绩比较基准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六)管理期限
本计划不设固定管理期限。
(七)集合计划的分类规则
本集合计划的运作周期为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集合计划根据封闭运作周期的不同分为A、B、C 和 X 四类集合计划份额。其中 A、B、C 三类集合计划份额设有固定的运作周期,分别为 4 周(28 天)、13 周(91 天)、26 周(182 天)。X 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在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募集前公布。管理人有权决定暂停发行某一类或几类集合计划份额。管理人可在运作周期每期开始前设定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类别、开放参与日、到期日、开放规模上限、业绩比较基准、参与安排及单个账户参与规模上限等规则,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布。运作周期内,本计划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不开放当期的日常参与和退出。A、B、C 三类集合计划份额每期运作周期到期后进入新的一期运作周期,X 类集合计划份额每期运作周期到期后自动结束。
A、B、C 和 X 类集合计划份额开放参与日和到期日由管理人于每类集合计划份额募集前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确定(如开放参与日和到期日为节假日,则向后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委托人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在不改变各类份额封闭运作周期规则的前提下,增加各类份额的开放参与日期,具体的开放参与日安排以管理人在管理人网站公告为准。
A、B、C 和 X 类集合计划份额除了运作周期和业绩比较基准可能不一样之外,其他权利和义务均一致。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为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标准,并不是管理人向客户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最低收益的承诺。
(八)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1、封闭期:本集合计划不设封闭期,但 A、B、C 三类集合计划份额各自有不同的运作周期,分别为 4 周(28 天)、13 周(91 天)、26 周(182 天);X 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在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募集前公告,在运作周期内不办理参与和退出业务。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在约定的运作周期内不办理参与和退出业务。管理人有权决定暂停发行某一类或几类集合计划份额。
2、开放期:各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开放期。A、B、C 三类集合计划份
额开放期由管理人于每类集合计划份额募集前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确定(如开放参与日和到期日为节假日,则向后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退出,则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本金和收益自动参与下一个运作周期。自动参与的份额按新一个运作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确定计算收益。如管理人决定暂停发行某一类或几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该类份额在运作周期结束后自动退出。X 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结束后自动退出。
3、流动性安排:管理人将在开放期保持适当的活期存款或者其他高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
(九)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十)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A、B、C 和 X 四类集合计划份额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追加参与金额为 10万元及其整数倍(红利转份额不受级差的限制)。管理人可提高或降低单个客户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及追加参与金额并公告后生效。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资产,属于中等风险产品,适合中等风险偏好的投资者。
(十二)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与管理人签订本计划代销协议的其他银行和证券公司。
2、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以纸质或电子文档方式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做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网站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十三)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详见“十二、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1、参与的办理场所和时间
委托人需至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营业网点以签署纸质合同或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签署电子合同的方式参与本计划。
(1)推广期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每个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推广时间等推广安排及接受参与的集合计划类别等事项由管理人公布确定。
(2)存续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运作周期内不开放参与和退出,A、B、C 三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由管理人于每类集合计划份额募集前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确定(如开放参与日或到期日为节假日,则往后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X 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开放期为不固定日期,具体日期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管理人有权决定暂停发行某一类或几类集合计划份额。投资者在集合计划开放日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参与、退出时除外。
委托人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在不改变各类份额封闭运作周期规则的前提下,增加各类份额的开放参与日期,具体的开放日安排以管理人的管理人网站公布信息为准。
2、参与价格与参与原则
(1)推广期和参与开放期的参与价格均为人民币 1 元;
(2)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3)在推广期和参与开放期内,管理人可以提前以公告方式规定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开放规模的上限及单个账户参与规模上限。当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参与申请超过开放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所有计划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并在清算环节以最高募集规模为上限,按“时间优先+时间同等情况下金额优先”原则,来确定参与成功的份额,参与时间以注册登记系统的确认结果为准;
(4)A、B、C 和 X 四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单个客户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追加参与金额为 10 万元及其整数倍(红利转份额不受级差的限制)。首次参与指提出参与申请的委托人在申请之前未曾持有过本集合计划的情形。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委托人参与的最低金额和上限进行规定,具体以管理人网站公告为准;
(5)管理人可以规定各集合计划规模的上限及单个账户参与规模上限,具体以管理人网站公告为准。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5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以纸质合同或电子签名合同方式签署;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参与的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提交参与申请,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该参与申请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推广期参与的投资者,可在集合计划正式成立后到原销售网点、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管理人网站查询最终的成交确认情况;存续期参与的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6)本计划具体的销售起始日和结束日届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原则上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
(7)管理人在 T+1 个工作日对投资者推广期参与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8)推广期内,在每日办理参与的交易时间结束后,管理人统计参与规模,当委托人累计参与份额达到 50 亿元(不含推广期利息)时,管理人有权发出停止参与指令,并宣布超过预定规模的推广期参与无效。
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本集合计划免收参与费,即参与费率为 0;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推广期参与份额的计算:
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
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1.00 元
参与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计入集合计划损益。
存续期参与份额的计算: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
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1.00 元
参与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计入集合计划损益。
5、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以利息收入的形式计入集合计划资产归全体委托人所有。
6、拒绝或暂停参与
出现下列情形,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1)本集合计划份额接近或达到规模上限;
(2)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使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4)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时;
(5)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而未提供管理人要求的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拒绝或暂停本集合计划的参与,管理人应提前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被拒绝时,被拒绝的参与款项将无息退还给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在暂停参与的情况消除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场所和时间
本集合计划 A、B、C 三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开放期,遇节假日则向后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退出在开放日办理。
2、退出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为每份 1.00 元;
(2)“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委托人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
(3)存续期内,A、B、C 类集合计划份额的退出只能在集合计划份额开放日办理,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向后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如管理人决定暂停发行某一类或几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该类份额在运作周期结束后自动退出。X 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结束后自动退出。
(4)如委托人持有的 A、B、C 类集合计划份额到期而委托人未申请退出,则本金和收益自动转为下一期运作的该类集合计划份额。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
委托人必须根据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向推广机构网点或通过推广机构的指定系统提出退出申请。委托人申请的各分类产品份额退出申请数量超过委托人持有的相应各分类产品份额数量时,申请无效;如委托人持有的各分类产品份额在提出退出申请后,各分类产品份额低于 50 万份的,则管理人有权将剩余低于 50万份的份额进行强制退出。
(2)退出申请的确认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于 A、B、C 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到期时申请退出可根
据推广机构相关规则到推广机构网点取得退出申请成交确认单,若交易未成功或数据不符,委托人可与为其办理手续的推广机构网点人员联系并进行核实。
(3)退出款项划付
委托人退出申请确认后,退出款将 T+2 个工作日内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账户。在发生大额退出、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1)退出费
退出费:本集合计划免收退出费,即退出费率为 0。
(2)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
退出金额=退出份额×1.00 元
退出净额=退出金额-业绩报酬
退出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退出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5、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
本集合计划不设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限制条款,但因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导致出现巨额退出,则根据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办理。
6、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委托人当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计划总份额 10%时,即为巨额退出。
7、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顺延退出或者暂停退出。
(1)全额退出: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退出: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对未受理部分,根据委托人在申请退出时的选择确定是否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工作日的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退出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
(3)告知客户的方式
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时,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8、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含两日)以上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9、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确定价格
本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管理人可按说明书及《管理合同》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退出申请,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对已接受的退出申请可延期支
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0、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为委托人办理自动退出: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接受的退出申请,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暂停或暂缓期限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报告给委托人。
发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计划产品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集合计划退出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如果发生运作周期到期日暂停退出的情况,管理人应在导致暂停退出事项消失后的工作日内设定新的运作周期到期日办理退出,并应及时报告委托人集合计划重新安排运作周期到期日办理退出事宜,且以后的运作周期到期日不应受当次延迟的影响。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七、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方式:本集合计划由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管理人,并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资产集合计划进行管理。
(二)管理权限: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全权管理。
八、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 3 千万元(不含推广期利息)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 2 人(含)以上,200 人以下。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出具成立公告,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或资产托管机构的募集专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 3 千万元(不含推广期利息)或委托
人的人数少于 2 人,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参与
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
当本集合计划满足“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 3 千万元(不含推广期利息)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 2 人(含)以上,200 人以下”成立条件,并在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本集合计划即可开始运作。
2、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日期:
本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日期为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日。
九、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红黄山 18 号第三十四期)”,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中
银证券-中国银行-中国红黄山 18 号第三十四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上述账户户名以实际开立为准)。(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1、债券利息、基金红利;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
《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本集合计划资产交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负责托管,管理人已经与托管人签署了托管协议。本集合计划适用的托管协议名称为《中银证券中国红-黄山 18 号第三十四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协议》。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如管理合同、说明书与托管协议冲突,相关约定以托管协议为准。
十一、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是指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单位净值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指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进行收益核算账务处理后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金额。本计划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通过每日收益分配的方式,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业绩报酬计提账务处理、第十三条进行收益核算账务处理后的份额的单位净值保持为 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 0.01 元,第三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其中当日集合计划份额总额不包括当日参与申请的集合计划份额。
(四)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
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六)估值日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含成立日),每个工作日对资产进行估值。
(七)估值方法
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管理人按照公平、公允、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估值方法,并应就此与托管人达成一致。
(1)本集合计划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定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
(2)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确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4)债券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预提收益。同时,采用公允价值对产品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并计算偏离度,即影子定价。
(5)货币市场基金按成本估值,每天按前一开放日公布的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6)银行理财按购买成本列示,按约定收益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7)其他未做特别约定的投资标的按成本进行估值。
(8)为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集合计划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集合计划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偏离度= ( “影子定价”确定的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一“摊余成本”确定的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 “摊余成本”确定的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偏离度目标值由管理人综合本集合计划风险收益后确定,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本集合计划偏离度目标值设定为 1.5%,当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1.5%时,管理人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调整投资组合,将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1.5%以内。同时管理人将在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1.5%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公告。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偏离度目标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0)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暂停估值的情形: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八)估值程序
集合计划的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托管人复核。具体流程为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约定方式返回给管理人。
托管人对估值结果的复核包括但不限于集合计划总净值、集合计划份额的本日收益、集合计划份额的每万份收益等。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份额计价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5%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通报集合计划托管人,并向委托人披露。因集合计划份额资产净值计算错误给集合计划资产及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在赔偿后,可以向其他有关差错责任方追偿。集合计划管理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七)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单位净值错误处理。由于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估值错误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十)估值复核
集合计划总净值、各类集合计划份额每日收益等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方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约定方式返回给管理人。如果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集合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指定机构备案。在前述情况下,如因管理人估值错误,由此给集合计划资产或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责任,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十二、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一)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后第二日起计提托管费。托管费按集合计划资产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
H=E×固定托管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集合计划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季度末,按季度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于下一个自然季度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集合计划托管人。因管理人头寸不足导致的支付失败及清算头寸不足的后果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后第二日起计提管理费。管理人按集合计划资产前一日净值的【0.2%】年费率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
K=E×固定管理年费率÷当年天数
K 为每日集合计划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季度末,按季度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于下一个自然季度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集合计划管理人。因管理人头寸不足导致的支付失败及清算头寸不足的后果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证券交易费用:
本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交易佣金、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等。
4、增值税费:
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本集合计划将参照执行,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委托人同意,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当法律法规或有关针对资管产品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政策发生变化时,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应将更新或修改内容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批准或备案。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 5 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集合计划。
风险揭示: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相关增值税费由集合计划资产承担,从而影响计划损益,故本集合计划存在出现某类份额到期无法取得以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甚至本金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集合计划注册登记费用: 集合计划成立后的审计费和注册登记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集合计划的其他费用,由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并由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集合计划费用,在发生时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支付。
6、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
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由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并由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计划费用,在发生时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支付。
7、其他费用: 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用;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相关费用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集合计划资产承担。
(二)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用。
(三)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管理人每日计算集合计划总净收益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以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总和的差额,并计入业绩报酬。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以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比较基准×存续天数/365。(计算结果精确到 0.01 元,小数点后第三位截尾。)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以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总和=Σ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比较基准×存续天数/365。
如果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以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总和,业绩报酬=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以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总和。
如果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以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总和,则不计提业绩报酬。
当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以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当日该类集合计划初始份额×该类集合计划面值×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比较基准/365,管理人以此确定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收益分配比例。
2、管理人业绩报酬的提取方式
每个自然年度 12 月 2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管理人有权提取已到期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当期业绩报酬的部分或全部。 集合计划终止时,业绩报酬若有余额,则管理人一次性提取。
业绩报酬由管理人计算,托管人不承担复核责任 ,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十三、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收益包括:投资所得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它收入。
(二)可供分配利润
本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指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者。
(三)收益分配原则和方式
1、同类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本集合计划每日收益核算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核算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集合计划委托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集合计划委托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集合计划委托人不记收益。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每日日终
(1)若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以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总和,则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均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进行分配。
(2)若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以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总和,管理人则将以业绩报酬余额(如有)计入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收益,直至各类集合计划收益等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以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或业绩报酬为零为止。前述业绩报酬余额(如有)计入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收益计入标准是按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以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占以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总收益的权重。
3、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在每个收益核算周期结束后集中支付,收益核算周期内不支付。
4、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到期日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收益核算周期最后一日(T 日)日终
(1)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以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总和,则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均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进行支付。
(2)若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以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总和,T 日不计提业绩报酬。各类集合计划份额获得的实际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核算周期内的累计核算收益 +当期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报酬余额(如有),且某一类集合计划份额获得的实际收益不超过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 。
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计算和拟定,托管人不承担复核责任。 5、本集合计划运作周期期末收益分配方式为累计收益转份额。
如委托人在运作周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委托人增加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委托人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可通过在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到期日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来获取当期的集合计划收益。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上述收益分配条件和时间进行调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四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将充分发挥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动态调整资产配置组合。力争在控制集合资产的本金风险基础上,努力为委托人谋求收益,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存单、同业存单、可转让存单、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 7 天以内(含 7 天)的债券回购(含正回购和逆回购)、期限在一年内(含 1 年)
的国债、期限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央行票据、期限在 1 年内(含 1 年)的政府债券等;
(2)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含次级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融资券(含超短融)、中期票据、项目收益票据、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等)、银行理财、PPN、非公开发行债券、ABS、ABN、期限在 7 天以上(不含 7 天)的债券回购(含正回购和逆回购)、收益凭证等;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将其纳入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比例限制
(1)现金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100%;
(2)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100%;
(3)在任一时点,参与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
(4)公司债债项评级不低于 AA,企业债债项评级不低于 AA,若无债项评级,则主体评级不低于 AA;投资银行间市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主体评级不低于 AA;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不低于 A-1,主体评级在 AA-(含)以上;其他信用债评级不低于 AA;
(5)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外,按买入面额计算,投资于单只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规模的 10%;单一债券投资比例不超过本集合计划净资产的 20%;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得超过前一日本集合计划净值的 20%;
(6)按面值计算,投资银行间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的合计投资比例不超过本集合计划净资产的 20%;
(7)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优先级,且按面值计算合计投资金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净资产的 50%;
(8)投资于单只债券的久期不得超过 10 年;投资于信用债债券投资组合的平均久期不
得超过 3.5 年,利率债组合久期不超过 7 年;如由于债券到期、产品规模变动的原因,造成
上述指标超标的,管理人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9)禁止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以及各类收(受)益权等类固收产品;
(10)禁止投资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禁止投资于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
(12)不得投资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
(13)前款所述第(5)至第(8)条投资限制在本集合计划建仓期内不受约束,即本集合计划的投资比例限制自成立日起 3 个月后执行。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将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在发生上述所列投资证券事项时,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该将交易结果告知托管人,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通过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向
委托人披露。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遇限售期等原因导致交易条件不具备,则上述期限自动顺延。
受托管人系统限制,托管人对(三)投资比例限制中第(6)、(7)、(8)、(9)、(12)点所属条款不进行投资监督,由管理人自行监控。
(四)投资策略
本产品以绝对收益为投资目标,并兼顾计划资产的长期增值。在投资策略上充分发挥管理人在资产配置方面的特长,主要通过对固定收益类工具投资策略,以期能为投资者创造长期稳健的投资回报。通过对投资债券、回购做出规划,包括债券组合的规模、投资期限、期间的流动性安排等,然后在这些约束条件下,综合运用估值策略、久期管理策略、利率预期策略等多种方法,结合债券的流动性、信用风险分析等多种因素,对个券进行积极的管理。
十五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细则》、《规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性文件;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政策环境;
3、利率变动和证券市场走势;
4、基于对收益/风险的度量和控制。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1、投资研究:投研团队依据各咨询机构提供的宏观分析、货币及利率分析、行业分析、企业分析及市场分析等研究报告及公司内部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来源,进行投资论证,并组织研究人员开展进一步策划,并提出完整的投资计划,提交公司证券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 “投资决策委员会”)。
2、投资决策: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集合计划的主要投资原则,并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给出指令性意见。如遇重大或突发情况,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做出投资决策。
3、具体的投资实施:投资主办人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依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议投资主办人在既定的资产配置比例下,借助中银证券内外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和投资建议,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分析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
定买卖时机。
4、独立的决策执行:中银证券产品与交易部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5、及时的风险评估:中银证券风险管理部门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6、动态的组合管理:投资主办人将跟踪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三)风险控制 1、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必须覆盖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所有部门、岗位和其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
(2)相互制约原则。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组织结构必须形成各部门及各岗位相对独立、相互制约、权责明确的制衡体系。
(3)防火墙原则。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与管理人其他业务(自营、经纪业务以及其他类型资产管理业务)之间,以及各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之间必须建立严格的防火墙隔离机制。
2、风险控制程序
(1)建立风险控制结构,完善风险控制制度。
(2)风险识别:对各类风险及各个风险点进行全面有效识别。
(3)风险度量:综合运用各类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评估各类风险及各个风险点的风险水平。
(4)风险处理:依据各类风险及各个风险点的风险水平,参照既定的风险控制目标,实施一定的控制措施。
(5)监督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有效性,在必要时适时加以修正。
(6)风险报告与反馈:建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自上而下做出决策反馈。
十六、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详见“十四、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二)禁止行为
本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产品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七、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1、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各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结束后实际的年化收益率、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报告
管理人至少每周将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净值进行披露。
本集合计划的各类份额运作周期结束后实际的年化收益率等信息将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披露。 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主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查询,网址:www.bocichina.com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2 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 3 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
托人提供。
(5)对账单
管理人应当每个季度以电子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管理人网站、柜台交易系统、网上交易等自助终端系统等)向委托人提供查询对账单服务,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2、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 管理人网站查询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4)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5)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6)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7)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8)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9)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十八、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在监管机构及技术措施允许的情况下,客户可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认可的形式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具体安排以管理人网站公告为准。
(二)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十九、集合计划的展期
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限,无展期条款。
二十、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 2 人;
2、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或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3、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且无其他适当的托管人承接托管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或托管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且无其他适当的托管人承接托管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5、管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终止本计划;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5、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结果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6、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二十一、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4)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投资损失;
(4)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以自己的名义在参与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办理指定手续,用于办理委托划款、退出款项、红利款项、清算款项的收取。并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6)除非在本合同规定的开放日或终止日,不得要求提前终止委托资产管理关系;
(7)及时登陆管理人网站、托管人网站查询关于本集合计划的所有信息披露和公告情况;
(8)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等相关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
(4)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更换本集合计划的分管公司领导、资产管理业务主要负责人、产品主要承办人员、投资主办人员
(9)代表集合计划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10)管理人自行担任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人,负责集合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等事宜;
(11)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
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7)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8)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9)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10)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1)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2)因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对集合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2)按照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
(2)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4)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5)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6)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7)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8)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9)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10)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1)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3)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二、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二十三、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此解释。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风险揭示
本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6、其他风险
管理人在投资债券或进行债券回购业务中,可能面临债券投资的市场风险或债券回购交收违约后结算公司对质押券处置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四)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五)合规风险
在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本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信用风险
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集合计划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风险。
(七)其它风险
1、技术风险。在集合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操作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因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主办人员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7、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8、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八)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1、不能取得按照以业绩比较基准计算收益以及收益不确定性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成立前及每次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参与开放前将公布各类集合计划份额最近一期投资周期与业绩比较基准,且在该投资周期内业绩比较基准不随市场利率波动而变化。但是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为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标准,并不是管理人向客户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最低收益的承诺。
本集合计划存在出现某类份额到期无法取得以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甚至本金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委托人认购(申购)集合计划某类份额,表明委托人已经完全了解风险,并且愿意承担由此遭受的损失。
2、份额分类的投资要素差异风险
本集合计划有四个份额类别,分别是 A 类份额、B 类份额、C 类份额和 X 类份额,每类份额具有单独的业绩比较基准,因市场环境变化,存在同时存续的具有同等期限的几类份额以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不同。这一般是由于发行时的市场环境等因素不同导致的,因此委托人存在不一定能获得最优类别份额品种的可能性。
在运作周期内,本计划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不开放当期的日常参与和退出。A、B、C 三类集合计划份额每期运作周期到期后进入新的一期运作周期,X 类集合计划份额每期运作周期到期后自动结束。存在因委托人未及时提出退出申请而导致委托人流动性安排与预期不一致的风险。
3、债券正回购的风险
集合计划在进行债券正回购操作时,可能由于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以及由于正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此外,在进行正回购操作对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组合的波动性进行了放大,致使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正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组合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4、本集合计划债券估值遵从摊余成本法,配合影子定价法使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该估值方法实际上掩盖了估值对象潜在的市场风险。引入“影子定价法”,成本摊余法配合使用公允的影子价格,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示风险,但由于成本摊余法的存在,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取与按公允价值估值法确定的相当收益。此外成本摊余法配合使用影子定价法,该策略的实际效果受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5、业绩比较基准调整波动风险
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退出,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其持有的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本金和收益自动参与下一个运作周期。自动参与的份额按新一个运作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确定计算收益。投资者存在收益率随业绩比较基准调整而波动的风险。
6、使用电子签名合同风险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可以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委托人通过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进行本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签约及后续业务办理时具有诸多风险,包括网上业务办理时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传输不及时、黑客攻击等情况,另外,可能给委托人带来由于密码丢失或盗用所带来的操作及交易风险。
7、委托人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风险
(1)本集合计划成立条件为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 3000 万(不含推广期利息)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 2 人(含)以上,200 人以下。委托人可能面临因推广期募集规模或人数未达到法律规定标准而导致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的风险。
(2)本集合计划存在规模和人数限制,也就是说,当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参与申请超过开放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所有计划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并在清算环节以最高募集规模为上限,按“时间优先+时间同等情况下金额优先”原则,来确定参与成功的份额,参与时间以注册登记系统的确认结果为准。在该种情况下存在委托人参与失败的风险。
(3)A、B、C、X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4)当本集合计划出现巨额退出或连续巨额退出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顺延退出或者暂停退出。
(5)集合计划发生巨额退出或连续巨额退出而引起委托人无法全部退出或因暂停退出使委托人在一定时间内的退出申请被拒绝,从而导致委托人无法按时退出的风险。
(6)如委托人持有的各分类产品份额在提出退出申请后,各分类产品份额低于 50 万份
的,则管理人有权将剩余低于 50 万份的份额进行强制退出,从而导致委托人剩余份额被强制退出的风险。
8、合同变更的风险
本计划的合同变更条款中,可能存在但不限于以下潜在风险:
(1)默认处理的风险。合同中约定“委托人未在管理人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在此情况下,委托人可在变更合同生效后的最近一个开放日办理退出事宜。
(2)强制退出风险。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保障其退出集合计划的权利,管理人将统一在合同变更生效日前一工作日做强制退出处理(退出价格为退出当日的计划单位净值)”在此情况下,委托人参与的计划份额将有被强制退出的风险。
9、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通过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存在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不通过的风险。若备案失败,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按照本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条款履行合同变更程序或按照本合同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条款履行合同的终止程序。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由管理人、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委托人签署(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则应签字或签章,如果委托人是非自然人则应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签章)后成立。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作为本合同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
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
(2)本集合计划成立。
本集合计划终止,本合同终止。但合同项下有关清算、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条款仍然有效。
(二)合同的组成
《中银证券中国红-黄山 18 号第三十四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经管理人确
认有效的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或数据电文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五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应按照管理人网站公告约定的方式及期限内进行回复,并按照本条款第 3 点的方式退出本集合计划。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应事先将变更后的合同生效之日在管理人网站进行通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以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须应按照公告约定的方式及期限内进行回复。委托人未在管理人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
3、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保障其退出集合计划的权利,管理人将统一在合同变更生效日前一工作日做强制退出处理(退出价格为退出当日的计划单位净值)。
4、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5、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二十七、或有事件
本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安排。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二十八、反洗钱义务
(一)根据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同意向托管人提供有关“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下托管人可能要求其提供的相关信息。为本条款之目的,管理人被认为是托管人的“客户”,并进一步声明其已对投资人进行所有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的义务,同时管理人承诺,一经托管人要求,立即向托管人提供以反洗钱为目的的产品持有人客户资料。如因管理人未履行前述反洗钱义务而导致托管人遭受包括监管处罚在内的任何损失,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管理人出现以下情形,托管人有权单方终止托管业务合作,并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合同自托管人业务终止函送达管理人之日终止:
1)管理人被列入国际组织、监管机构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相关名单在本行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2)管理人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刑;
3)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并使托管人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4)托管人有合理理由怀疑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求管理人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管理人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
5)托管人经核实,管理人所提供的身份信息严重失实;
6)监管机构或托管人制裁合规政策规定的情形;
7)各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二十九、其他事项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三份,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相关材料需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银证券中国红-黄山 18 号第三十四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如委托人采用纸质签署合同的方式,请签署以下信息:
如委托人为自然人(加盖委托人人名章或委托人亲自签字):
姓名: 住所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如委托人为机构客户(加盖委托人公章及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签章):
名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签章: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公章)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