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鑫元基金-鑫满溢得 13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补充协议
合同当事人签订的期限为 3 年的《鑫元基金-鑫满溢得 13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已于[ ]年[ ]月[ ]日生效。现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对《鑫元基金-鑫满溢得 13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
合同》中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特此订立《鑫元基金-鑫满溢得 13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第一条 除本补充协议对《资产管理合同》中部分条款的变更外,《资产管理合同》中所有条款在合同期限内继续有效。
第二条 《资产管理合同》 “九、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资产委托人 3、资产委托人的义务”中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修改为: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费、业绩报酬、托管费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计划份额的资产委托人(含三分之二,但不含需要回避的委托人的份额)同意,本计划可以转换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方式、更换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或与其有控制关系的公司以其固有资金投资本计划而成为资产委托人的,对涉及其利益的事项应当回避。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x补充协议作为《资产管理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资产管理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四条 合同当事人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与本补充协议有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事宜仍适用《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第五条 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补充协议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补充协议经资产委托人本人签字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x补充协议一式六份,资产委托人各执二份,资产管理人执二份,资产托管人执二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补充协议签署页)
资产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资产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资产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