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编号:
项目
监测服务合同
委托人(甲方):广州市南沙新区明珠湾开发建设管理局
受托人(乙方):
签订日期:二〇二一年 月
重要提示
一、委托人广州市南沙新区明珠湾开发建设管理局 以“低碳节能、绿色生态、智慧城市、岭南水城”为城市规划建设理念,以“国际化、高端化、品质化、精细化”为区域建设标准,以“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高品质”为总体建设要求,全力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中心建设。受托人应充分理解项目定位,高标准、严要求的开展工程咨询服务工作。
二、受托人应确保监测服务人员投入到位,且专业技能满足项目实施要求。
三、受托人如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发生严重违约责任的,委托人有权在后续发包项目中拒绝其参与,并将违约行为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使用说明:本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合同附件》等文件组成。下划线“ ”部分为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条件填充的内容;标黄色的部分为根据说明进行填写或修改的内容;有标明“□”的内容为可选择项,签订合同时按照项目实际进行选择,在相应的选项内打“√”;其他条款内容一般按本标准版本执行。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甲方):广州市南沙新区明珠湾开发建设管理局
受托人(乙方):
经 公开招标 确定乙方为 项目监测服务的中标单位(中标通知书编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为了明确双方责任,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特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及概况:
资金来源:
建设工期或周期:
其他: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一) 双方约定的监测服务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 永久工程、临时工程等,具体以本区域内有效的施工图纸、设计变 更以及施工合同所确定的内容为准。
甲方保留根据相关依据调整监测范围的权利,乙方应无条件接受。
(二)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为对 工程进行监测等,以便为安全施工及工程验收提供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根据招标文件实际内容填写
1、主要监测内容: 。
2、除按要求完成本次范围内的监测工作外,还应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相关规范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要求和甲方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制监测方案,并确保监测方案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及通过工程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的审批,同时负责协调相关工作,保证技术成果能够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确保不因监测工作影响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
(2)在进行监测服务过程中,与该工程相关的施工、监理、设计、咨询等相关单位及建设协调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协调,合同价中已包含该项协调工作费用,不作另行计算。
(3)负责监测数据的有关信息通过连接系统进行传输报送,合同价中已包含该项费用,不作另行计算。
备注:对于监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等原因的,乙方未具有相关资质,乙方需自行委托其他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完成监测业务,保证完成整体项目所有监测工作,由此产生之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作另行计算。
(三)监测要求及标准 1、监测的要求:
监测技术方案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或规定以及设计单位的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监测方案编制、方案送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试验及相关需要的配套工作、编制并提交监测、成果报告等全部工作。
最终具体监测项目及数量以南沙区质量监督部门及甲方要求为准,按实际监测发生量进行结算,超出质量监督部门及甲方要求完成的数量不予结算。
2、监测标准
监测工作必须满足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相关监测规范、强制性标准。
三、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自甲方向乙方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至乙方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止。
四、监测费用及计算方式(根据项目招标控制价填写或修改)
(一)合同模式
由于本合同范围内具体项目设计、施工进度不一致,监测清单无法准确、一次性提供。因此,本项目采用 “一次合同、分项目协议书、分项目结算”的合作合同模式,遵循“完成一批设计,稳定一部分分项目监测清单,签订一份分项目协议书”的原则。出具分项目监测清单后 15 日内签订分项目协议书,乙方根据协议书要求完成监测工作并结算。
分项目协议书约定分项目监测范围、内容和时限等,监测清单作为分项目协议书附件,其他均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
(二)本合同暂定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元整 (小写:¥ 元)。
(三)计算方式:☑单价包干; □总价包干;□其它:
具体计算方式内容详见专用条款。
五、合同文件的构成
合同文件的构成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1.3 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六、词语定义
本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1 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合同生效
x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本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本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
八、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副本一式玖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叁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广州市南沙新区明珠湾开发建设管理局
(盖章)
负责人:地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人:
地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 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1 词语定义
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质量监测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工程质量监测”是指工程质量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项目进行监测。
1.1.3 “甲方”是指委托单位,即本合同中委托质量监测与其他服务的一方。
1.1.4 “乙方”是指监测单位,即本合同中提供工程监测与其他服务的一方。
1.1.5 “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乙方的工作。
1.1.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甲方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测工作的负责人。
1.1.7“监测费用”是指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的金额。
1.1.8“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9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0“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
1.2 语言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
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2)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测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专用条款及附件;
(6)通用条款;
(7)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的文件、答疑纪要及总说明等); (8)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等文件。
2. 甲方的权利、义务
2.1 现场监督
甲方有权亲自或派人在工程作业现场实施旁站监督。
2.2.1 甲方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范围内向乙方提供与本合同监测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监测业务有关的资料。
2.2.2 甲方应提供监督抽检通知书或见证记录等相关资料,并指派专人填写送检委托单,确保样品的真实性;若样品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2.3 甲方应在监测前向乙方提供监测规范要求的有关工程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真实性负责。必要时提供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批复的监测方案。对监测有特别技术要求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2.2.4 甲方应为乙方完成质量监测提供必要的现场条件,及时为乙方提供并解决监测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包含但不限于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扰民及影响监测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作业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等),并承担其费用。
2.2.5 甲方负责确定监测项目、地点及数量,按监测方案做好进场监测的现场准备工作。
2.2.6 甲方应及时将监测项目的进度、质量等要求书面通知乙方,以保证乙方正常开展监测工作。
2.3.1 甲方项目负责人应对乙方按要求完成的工作量予以签字确认。
2.3.2 若监测内容或工作量等要求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否
则乙方仍按原要求进行监测,甲方应认可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前所产生的工作量。上述变化导致本项目监测费用减少的,应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否则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监测费用。
2.3.3 甲方应按约定的期限验收监测成果报告,审核结算,支付乙方应得款项。
2.4 其它
2.4.1 甲方应负责与本工程质量监测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乙方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4.2 在监测工作范围内,因甲方原因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监测设备损坏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4.3 甲方应保护乙方的投标书、监测技术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或向与该项目无关的人员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3.乙方的权利、义务
3.1 人员配备
3.1.1 乙方应选派具备相应监测能力的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并跟进监测事宜。
3.1.2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测工作正常进行。乙方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监测人员,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3.2 资质条件
乙方须具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并向甲方提供相关资质复印件,以备查。
3.3.1 乙方应按合同要求,接到监测通知后,及时将监测需做的准备工作提前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准备。
3.3.2 乙方应组织具有相应监测资格的技术人员、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按约定的时间进场,并按合同要求及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甲方的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按期进行工程质量监测。
3.3.3 在监测过程中,发现初步结果异常时,xxx及时告知甲方及监理单位,并根据结果异常的程度同时向建设工程监督部门报告。
乙方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组成,在单项监测完成后,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任务委托书的有关要求出具书面监测成果,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交甲方,并对其监测结果和结论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任。
3.5 工期顺延
在以下情况下,乙方进场日期可顺延: 1.因雷雨、台风、道路阻隔等情况;
2.经由甲方确认的其它外部因素影响或现场不具备监测条件等。
3.出现不可抗力因素,或由于甲方无法提供必要监测工作面以及非乙方原因而使得本工
程的监测无法继续进行的,工期可以顺延,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不得向对方索赔。
3.6 其它
3.6.1 在现场工作的乙方人员,应遵守甲方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
3.6.2 在监测工作中,由于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人身伤害、监测设备损坏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6.3 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履约保函的具体内容。应委托人的需求,监测人在合同签订期间向委托人提交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如果监测人日后未能在监测期内按合同约定完成其所监测的工作内容,则委托方可根据责任情况与监测人协商确认违约金,可从履约保函中扣除。
3.6.4 乙方应服从甲方或项目各施工单位的有关现场安全管理。
4.1 由于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错误、不准确,造成工期延误或返工时,除工期顺延外,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返工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4.2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已进行工作的,甲方应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乙方监测费用,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否则,乙方有权停发监测报告至费用缴清。
4.3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支付监测费用,应按照拖欠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甲方支付监测费用时间以乙方收到甲方付款的时间为准。
4.4 由于甲方原因,要求乙方紧急进场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转场费用)由甲方承担。
4.5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监测成果报告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任务委托书的有关要求,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负责无偿给予修正、补充和完善。
4.6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监测报告,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7 监测报告信息错误、未按照约定监测依据进行监测或者监测结论判断错误的,乙方应进行更正或免费重新进行监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因甲方原因造成上述错误的除外。
4.8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场监测,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9 安全方面的违约责任
由于乙方的监测工作不及时或测量、监测资料不准确而导致事故发生,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损失。
4.10 分包、转包方面的违约责任
乙方擅自分包或者转包项目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还须赔偿相关损失。
4.11 乙方投入的人员与本合同约定及其投标(或报价)文件、监测实施方案的承诺不符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更换的,乙方需支付违约金。
4.12 乙方人员对不合格工程出具合格监测报告或结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还须赔偿相关损失。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测费用均以人民币支付。
5.2.1 监测费用的计算方式可采用单价包干或总价包干,具体计算方式及结算金额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5.2.2 计算方式为单价包干性质的,具体内容包括人工费、设备使用费、设备进出场费、监测试验费、报告编写费、各项管理费、利润、及所有因工程质量监测应交纳的政府规费、税金等,不论实际费用有无发生,亦不论各项费用有无涨落,结算时均不再调整。
5.2.3 计算方式为总价包干性质的,具体内容包括人工费、设备使用费、设备进出场费、监测试验费、报告编写费、各项管理费、利润、及所有因工程质量监测应交纳的政府规费、税金等,不论实际费用有无发生,亦不论各项费用有无涨落,结算时均不再调整。
5.3 支付方式
监测费用支付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乙方向甲方申请进度款或结算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监测费用请款书;
2.经甲方现场代表或经甲方授权的现场监理代表签字确认的现场工程签证表;
3.经甲方现场代表或经甲方授权的现场监理代表签字的监测工作量汇总表(含报告编号,不提供监测报告);
4.双方约定的其它资料,可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7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通用条款第 7 条约定办理。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 合同变更
6.1.1 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1.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履行合同新增工程量时,乙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甲方,增加的工程量甲方应予以确认。新增监测费用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1.3 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国家、地方政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标准、规程和文件发生变化而引起质量监测的服务范围及工程量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调整方法。
6.1.4 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乙方的工作量增减时,监测费用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2 合同解除
6.2.1 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6.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提供的质量监测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甲方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测费用,经乙方催告后,在 28 天内仍未支付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
6.2.3 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已完成部分的监测费用。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自行约定。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
6.2.4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
6.3 合同终止条件
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 1.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甲方与乙方结清并支付监测费用。
7. 争议解决
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7.2 仲裁或诉讼
协商不成时,双方有权向专用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1 保密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xx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8.2 通知与送达
8.2.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2.2 甲方和乙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8.2.3 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逾期未答复或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签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
8.3 知识产权
合同涉及的知识产权的归属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另行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2 语言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4 适用法律
(1)适用法规: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或专业部门)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省、市)法规、规章;
(2)监测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经上级有关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批复、初步设计及批复、概预算书、建设计划、设计施工图纸和地质勘察报告等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3)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工程设计、建筑安装技术标准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4)工程招投标文件及有关答疑、补充资料;
(5)依法成立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施工合同)和协议;
(6)依法成立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或协议);
(7)依法成立的工程建设监测合同(或协议)。
2. 甲方的权利、义务
2.1 现场监督
甲方选派姓名: 、联系电话: 为本项目负责人,负责本合同履行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布置监测任务、指挥联络、现场监督、确认监测工作量、跟进监测等工
作。
2.2.4 乙方承认在合同签订前已查看过甲方所提供的场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乙方进场施工后因场地因素所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2.2.6 提供资料清单
序号 | 资料名称 | 资料份数 | 备注 |
1 | 项目监督登记号等资料 | 1 份 | 原件或复印件 |
2 | 施工图纸 | 1 份 | 复印件 |
3 | 监测合同 | 5 份 | 正本 1 份 副本 4 份 |
4 | 分项目协议书 | 4 份 | 正本 1 份 副本 3 份 |
5 | 相关管理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 | 1 份 | 原件 |
2.3.2 若监测内容或工作量等要求发生变化时,按照甲方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处理。
2.3.3 甲方应自领取监测报告之日起 30 天内对监测报告进行验收,若有异议的,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由双方共同认可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监测机构复监。复监结论与原监测结论相同,由甲方支付复监费用;复监结论与原监测结论
不相同,则由乙方承担复监费用。
3. 乙方的权利、义务
3.1 监测人员配备
3.1.1 为了履行监测服务,乙方选派姓名: 、联系电话: 与甲方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负责监测工作期间的全面管理,并对双方往来文件进行签收。该授权代表须持有与本监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
如变更授权代表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1.2 监测机构及监测人员
(1)乙方必须按投标承诺成立现场监测机构并派驻现场监测人员,项目监测机构应设置项目负责人(总监测工程师)1 名以及其他监测人员,具体详见附件 6:监测机构及监测人员一览表。
(2)乙方监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合同签订后 5 日内,乙方将派驻现场监测人员资格证复印件报甲方存档。甲方有权对现场监测人员的上岗证进行查实,如出现无证上岗现象甲方有权作出违约处理并上报主管部门。
(3)乙方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其他监测人员需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更换。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更换不能按照监测合同的规定履行监测合同的监测人员(含项目负责人),乙方应在 7 日内完成更换,其代替的监测人员的资质需不低于投标文件的承诺,并且应得到甲方的认可。
(4)乙方应自行解决现场项目组的办公和生活用房、设施、配套水电,以及监测人员交通、通讯费和本项目监测用水、用电费等。
3.3.1 乙方应服从甲方以及甲方委托的监理人的管理,自觉遵守甲方或监理人制定的相
关制度、管理规定以及实施细则。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或监理人对相关制度、管理规定以及实施细则予以修订的,乙方应按修订后的制度执行。
3.3.2 乙方应按书面通知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准时参加由监理单位或甲方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
3.3.3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建立监测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和管控措施,并报监理人和乙方审批后予以实施。
3.3.4 乙方收到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后 14 天内,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分项目监测清单,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甲方审批。监测清单必须满足相关监测规范及主管部门的要求。
3.3.5 乙方应在收到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后 14 天内,编制分项目《监测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甲方审批,必要时还需经过设计审批方可实施。乙方编制的本项目监测工作方案必须满足设计文件、国家现行技术规范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观测点布置及数量、观测频率必须确保满足工程及周围环境安全,须制定现场作业计划。监测方案经审批同意后,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需申请再次审批,未经审批同意而执行的监测方案,一律无效。
3.3.6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 24 小时内到场监测,并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不能影响工程其他工序的实施。
3.3.7 乙方所有监测均应有详细完整的记录表、数据报表、图形和曲线等书面报告;乙方在监测过程中应按甲方的要求提供书面的中间监测结果和监测报告;
3.3.8 乙方在完成监测的 2 个工作日内将监测结果以书面形式一式三份通知监理人员及甲方;
3.3.9 乙方在完成现场监测作业后 7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一式捌份监测报告(中间数据报告应按工程施工进度需要提供)。
3.3.10 乙方提供的监测数据应满足广州市建委的规定,按时上传,并按每周上报监测简报。
3.3.11 乙方应于每月 25 日前将向监理人和甲方报送《监测月报》,监测月报应对当月监测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并汇总当月所有的书面监测报告单。分项目整体完工后 30 日内或其他规定时间内,且在结算办理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监测报告》贰套。
3.3.12 工程概算编制及财政评审过程中,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积极参与概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所需工程监测费用的计算、复核或提供监测清单,必要时,协助甲方开展项目财政评审工作。
3.3.13 按甲方进度计量管理办法规定,按实申报进度计量,过程中积极、主动跟踪计量情况。
3.3.14 按区相关部门制定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定的实施细则等规定,适时检查、监控变更情况,积极推进变更办理程序。
3.3.15 按甲方结算管理制度规定,准备结算资料,结算过程中,积极配合甲方结算审核工作。
3.3.16 甲方有权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诚信评分标准对监测单位进行考评并通报南沙明珠湾区建设指挥部、南沙区建设局、南沙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相应处理。乙方应按甲方第三方监测、监测管理办法规定,接受甲方或监理人的管理、考核工作。
3.3.17 按甲方合同履约评价办法规定,接受甲方的履约评价。
3.3.18 按照广州市工程档案相关规定要求,编制、整理工程归档文件并报甲方。不定期组织检查施工单位档案归档情况,配合甲方或监理人组织的档案检查工作。
3.3.19 乙方应秉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监测过程中,若发现监测结果异常时,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导致可能出现较大质量隐患时,必须同时上报甲方,并按规定上报相关单位和部门。同时,对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复监。因乙方未及时上报情况,而造成安全事故的,乙方需负相关责任,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3.3.20 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省、市、市政建筑相关监测规程及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本合同的技术条件来开展进行监测工作.
3.3.21 乙方应在监测服务期内,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乙方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负全责。
3.3.22 乙方在进入现场施工区域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保护措施,并遵守甲方
或监理人制定的现场管理规定,确保监测工作安全有序。乙方在施工作业期间应对自己员工行为负责,不得损害或恶意中伤甲方、监理人以及施工单位人员。
3.3.23 乙方应配合现场安全xx管理工作,自觉维护施工区域安全xx形象。
3.3.24 乙方在全部工作完成后 15 天内,完成乙方人员撤离,若乙方在甲方建设范围内租用场地办公、建设实验室,还应完成临时设施拆除以及垃圾清运,做到工完场清。
3.3.25 乙方须与工程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进行监测工作的协调,申报监测技术成果的审批,保证技术成果能够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确保不因监测工作影响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
3.3.26 乙方在进行监测任务的过程中,应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完善各类诚信体系,应与参与该工程有关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项目代建单位、建设主管部门等保持良好协调、沟通工作。
3.3.27 乙方应服从甲方或甲方委托负责建设管理工作的单位的管理,并同意接受及执行甲方各项相关建设管理规定。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的报告种类、份数及时间要求
序号 | 种类 | 份数 | 时间 | 备注 |
1 | 分项目监测清单 | 3 份 | 收到设计文件、相关资料后 14 天内。 | 原件 |
2 | 监测方案 | 3 份 | 收到设计文件、相关资料后 14 天内。 | 原件 |
3 | 监测报告 | 8 份 | 完成现场监测作业后 7 个工作日内。 | 原件 |
4 | 整体监测报告 | 2 套 | 项目整体完工后 30 日内或其他规定时间内,且在结算办理前。 | 原件 |
5 | 监测月报 | 3 份 | 当月 25 日前 | 原件 |
6 | 相关审核意见 | 有制度、办法或实施细则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原则上壹份,报送时间 5 日内。 | 原件 |
7 | 其他资料 | 以甲方通知为准。 |
1
乙方提交的书面报告或成果资料均应送至甲方委托的监理人办公地点或甲方指定其他地点。
2
乙方出具单位名称的监测报告或成果资料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要求,并对提供的监测报告或成果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乙方原因出现错漏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
③ 监测报告应具有法定效力,并符合广州市南沙区安监站、质监站要求。
3.6 其它
3.6.3 履约保函(公开招标需提供,摇珠项目不需要提供)
(1)乙方是否提供履约保函:☑提供;□不提供。
(2)乙方提供履约保函的形式、金额及期限:在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总金额 10%的银行履约保函。
(3)银行保函的要求
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或甲方可接受的其他格式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具。至合同履行完毕后的二十八(28)天内履约保证金应保持有效。履约保函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文件之一。
(4)银行保函的退还:于合同履约完毕后二十八(28)天内退还。
(5)乙方提交的履约银行保函是对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违约后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担保,乙方的任何一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甲方均有权向出函银行提出索赔。
(6)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甲方依据履约银行保函向银行索赔履约银行保函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乙方必须在 30 日内补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使得本合
同履行期间有效的履约银行保函金额等于乙方第一次提交的履约银行保函金额。
(7)乙方提交的履约银行保函期限应与合同履行期限一致,如履约银行保函到期时本项目还未达到退保函的条件,乙方应于保函有效期前 30 日内无条件完成续保手续。
(8)乙方未能按时提交履约银行保函或未按时补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或未按时完成续保手续的,甲方有权不支付进度款。
3.6.5 文件资料
x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合同履行完毕,根据甲方要求予以归还或销毁。同时,乙方应妥善保管自身的相关文件或档案存档,注意防水、防潮、防盗、防火等,因乙方原因造成监理档案遗失或受损的,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并负责重做和补齐。
3.6.6 关于联合体
联合体主办方代表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甲方的指令、指示和通知,并且负责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全部事宜及配合协调服务工作。乙方联合体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各项要求履行合同,并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内部责任、范围、权利及义务关系按照联合体单位之间签订的《联合体协议》执行。
如乙方为联合体单位,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天内,应向甲方提交联合体各方的收款约定,明确监测费支付时的各方收款比例。
4.1 乙方返工费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 /
4.2 甲方违约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 /
4.3 甲方逾期违约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未支付监测费的
x分之五 作为逾期违约金。
4.4 乙方同意甲方对于乙方触及的违约行为事实所作出的违约金处罚优先从进度款、结算款中扣除,不足部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按规定适时补足履约保证金。或者乙方
应在收到甲方通知的十天内向甲xxx。
4.5 乙方违约标准及形式(可根据实际修改违约金额)
乙方承担的违约标准存在档次选择时,需根据乙方服务合同金额确定,合同金额 1000 x
(含本数)以下的,适用第一等级标准;合同金额 1000 万至 2000 万(含本数)的,适用第
二等级标准;合同金额 2000 万以上的,适用第三等级标准。第三等级标准为最高标准。乙方承担的违约形式包括以下四种:
(1)书面警告
乙方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或不执行甲方(含主管人员)的指令时,情节较轻时,甲方以书面警告的方式提示乙方注意或整改。乙方必须按书面警告限定的时间和内容履行整改,否则应向甲方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
注:对同一事项或类似问题累计五次书面警告及以上,每增加一次书面警告则额外追加一次一般违约责任。
(2)一般违约责任
一般违约责任的违约金标准为(□20000 元、☑50000 元、□100000 元)/次。
(3)严重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严重违约责任的违约金标准为(□100000 元、☑200000 元、□300000 元)/次。
(4)解除合同
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 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合同即解除,乙方必须在 10 日内停止全部工作,20日内配合甲方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并于完成交接工作当日内离场。乙方应保证所移交的资料齐全完整,乙方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和离场或所移交的资料不完整的,甲方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导致甲方工期延误和其他方面的损失,甲方将要求乙方赔偿有关损失。甲方在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甲方即可委托新的乙方承接该工程,乙方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乙方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承担一般违约责任累计达 3 次的,另行追加严重违约责任
1 次;乙方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累计达到 2 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6)在乙方参与甲方(业主)所负责的全部工程项目合同中,乙方累计达到 1 次严重违
约的,暂停乙方参与甲方(业主)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投标资格 3 个月;累计达到 2 次严重违
约的,暂停投标资格 6 个月;累计达到 3 次严重违约的,暂停投标资格 12 个月;累计达到 5次严重违约的,禁止参与甲方(业主)后续项目的投标。
4.6 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及责任,不执行监理或甲方(含主管人员)的指令,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警告,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
4.7 乙方不遵守南沙区及甲方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由乙方按所触犯制度、规定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触犯制度、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乙方参照本条上一款的约定处理。
4.8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依时派出合适人员参加与本合同相关的会议累计达到三宗的,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
4.9 乙方未按照合同第 3.3.3 条约定的时间完成监测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和管控措施并报监理人和甲方审批实施的,逾期 5 日以内的,应向甲方承担书面警告一次,预期达到 5 日的,应向甲方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乙方提交成果的内容、质量、深度达不到甲方要求,经甲方出面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后 2 次仍达不到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
4.10 乙方未按照合同第四条第 3.3.4 条约定的时间完成分项目监测清单,并交监理、业主或质监站(如有需要)审核确认的,逾期 5 日以内的,应向甲方承担书面警告一次,预期达到 5 日的,应向甲方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乙方提交的分项目监测清单因内容、质量、深度原因未能通过监理、业主或质监站(如有需要)审核确认的,应向甲方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
4.11 乙方未按经批准的监测方案进行监测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警告,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
4.12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参加概算中检监测费用计算的,或未按甲方要求复核监测清单的,或未协助甲方开展财评工作的,经甲方指出不及时进行整改,不作及时处理,
除限期整改外,须承担一般违约 1 次,情节严重的,须承担严重违约 1 次。
4.13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甲方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进行计量支付、合同变更、结算等申请及配合工作的,经甲方指出不及时进行整改,不作及时处理,除限期整改外,须承担一般违约 1 次,情节严重的,须承担严重违约 1 次。
4.14 乙方未按投标承诺做好安全xx施工措施,未按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生产,或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监理、甲方指出不及时进行整改,不作及时处理,除限期整改外,须承担一般违约 1 次;拒不整改或造成甲方安全xx施工管理目标未能实现的,须承担严重违约 1 次。
4.15 已投入本项目的负责人无论何种原因更换,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00 元/人•次。乙方擅自更换其他监测人员的,每更换一人次,须承担一般违约 1 次。
4.16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 3.4 条约定提交报告或成果,每逾期 1 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0.00 元/天,逾期达到 5 日的,应向甲方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乙方提交成果的内容、质量、深度达不到甲方要求,经甲方出面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后 2 次仍达不到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
4.17 甲方对监测结论有异议的,可委托其他法定监测机构复监。复监结论与原监测结论相同,由甲方支付复监费用;反之,则由乙方承担复监费用,且乙方应向甲方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
4.21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施工方停工、返工、窝工,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且乙方应向甲方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22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监测返工或增加监测工作量,甲方无需另外支付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乙方应向甲方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
4.23 乙方不得因未签分项目协议书、未付款、未变更等任何情况,拒绝提交监测报告,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每发生 1 次,乙方应向甲方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1 次。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24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 3.6.5 条规定保存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或档案资料,造成资料损坏、遗失、缺失等情况,乙方应向甲方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
4.25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 8.1 条规定做好保密工作,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乙方应向甲方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
4.26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 8.3 条规定,盗取或侵犯甲方著作权,乙方应向甲方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盗取或侵犯他人著作权,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时,乙方应向甲方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
4.27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 3.6.3 条规定提交银行履约保函,每逾期 1 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0.00 元/天,逾期达到 15 天,乙方应向甲方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
4.28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 3.3.21 条规定办理自身人员和财产保险,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时,乙方应向甲方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
4.29 合同规定的乙方的工程项目,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将任何工程项目私自分包或违法转包给第三方,若经确认有未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监测单位进场,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单位的监测成果,乙方须承担严重违约 1 次,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30 出现以下情况的,乙方须承担严重违约 1 次,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有权追究监测方及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有权要求赔偿相应损失,有权将监测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众,有权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向甲方及施工方推销材料,介绍分包。
(2)乙方与施工方串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出具不真实报告。
(4)有违规转包,违法分包情况的。
(5)有吃拿卡要情况,接受施工方的请吃送礼或变相受礼;
(6)故意刁难施工方以谋取私利,损害业主的合法利益。
(7)违反法律法规被政府行政部门处罚,被新闻媒体曝光批评。
4.31 乙方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乙方应向甲方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1 次,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乙方的以上违约事实若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同意按受损工程相应监测费的 1~3 倍向甲方予以赔偿,甲方可视乙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在赔偿金的范围内,有权确定赔偿金计算时受损工程相应监测酬金所应计取的赔偿倍数(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累计赔偿金总额不超过监测酬金的结算总价(除去税金)。若损失是由于乙方严重渎职或故意造成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赔偿金 = 受损工程相应监测酬金×(1~5)倍
受损工程相应监测酬金 =(直接损失费用/施工合同总价)×监测酬金总价
(1)认定方式:以甲方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
(2)送达程序:甲方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将书面违约处理决定送达乙方:
①乙方现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签收;
②乙方其他工作人员签收;
③甲方邮寄送达。
④甲方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乙方立即生效。乙方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 3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异议并附
上有关证据。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后 15 天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乙方。
(3)乙方承诺严格按照合同和招投标文件规定履行义务,并同意甲方将其执行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和履行合同、招投标文件义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由甲方组织的考核、考评通报、违约责任处理决定等)在甲方网站和建设项目合法继承人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5. 支付
★5.2 监测项目费用计算方式、金额(根据项目招标控制价填写或修改)
5.2.1 本合同监测项目费用的计算方式为:
☑单价包干; □总价包干;□其它
5.2.2 本项目合同综合单价
5.2.2.1 合同模式
由于本合同范围内具体项目设计、施工进度不一致,监测清单无法准确、一次性提供。因此,本项目采用 “一次合同、分项目协议书、分项目结算”的合作合同模式,遵循“完成一批设计,稳定一部分分项目监测清单,签订一份分项目协议书”的原则。出具分项目监测清单后 15 日内签订分项目协议书,乙方根据协议书要求完成监测工作并结算。
分项目协议书约定分项目监测范围、内容
5.2.2.2 本合同暂定金额为(大写): (小写:¥ 元)。
5.2.2.3 分项目合同清单及合同金额确定原则(根据项目招标控制价进行填写或修改)
1.分项目协议书综合单价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收费指导价(第一批)》中各监测项目对应的综合单价下浮 30%后,再乘以(1-乙方投标下浮率)确定。如收费标准中监测项目的单价需另行计算技术服务费或者机械设备进退场费的,请投标人自行综合考虑,不予另行计算。
2.分项目协议书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所需的劳务(含技术人员)、材料、机械(含仪器设备、软件等使用费,进出场费)、差旅交通、监测试验费、技术工作费、报告编写费、各项管理费、辅助工作、临时设施、就餐、住宿、管理、利润、规费、税金、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除外)等全部相关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是对完成合同及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全部偿付。
《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收费指导价(第一批)》中明示其单价未包含的相关费用已视为乙方在投标下浮率中予以综合考虑,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不再支付额外费用。
对于《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收费指导价(第一批)》中没有的综合单价,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有新文件约定其综合单价的,按新文件综合单价下浮 30%后,再乘以
(1-乙方投标下浮率)确定,否则,采用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
5.3 结算和支付方式
5.3.1 结算方式
x合同结算按照分项目协议书分别结算。分项目结算金额为结算工程量乘以分项目协议书附件工程量清单中对应综合单价之积。结算工程量以经甲方确认的监测报告数量为准。
5.3.2 付款方式
(1)预付款:本合同生效且收到乙方的付款申请后 30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金额的 10%作为预付款。
预付款抵扣方式:预付款在各分项目协议书中分别抵扣。分项目累计完成监测产值达到分项目暂定金额的 30%时开始扣还预付款,每完成分项目暂定金额的 10%相应扣还分项目预付款的 20%,累计完成分项目监测产值达到分项目暂定金额的 80%时完成分项目预付款的抵扣。各分项目按上述方式进行预付款扣回,直至完成本合同预付款的抵扣。
(2)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 25 日前,乙方按甲方要求报送进度款报表,经监理及甲方审核后于次月 20 日前支付。每次支付需完成分项目监测工作总量的 20%或以上。乙方提交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监测报告后,支付相应监测费用的 80%,累计支付不超过分项目协议书暂定金额的 80%。
(3)乙方按照分项目协议书要求完成所有的监测工作,并按甲方要求提交全部监测成果报告和合格的申请资料后,结算经甲方审定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分项目协议书结算金额的 100%。
(4)甲方付款前,乙方须提供等额合法有效增值税发票,因乙方未及时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等原因致使甲方逾期付款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给甲方的,甲方可以顺延付款日期。因乙方提供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应承担向甲方赔偿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5)合同生效后,因财政部门未批复财政预算,致使逾期支付,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
可以顺延至财政预算批复后付款。甲方付款时间为向财政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财政部门支付审核时间),甲方在约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即视为按期支付。
(6)甲方付款以转账方式支付,本合同签订乙方的银行及账号为甲方付款的唯一账号,乙方账户信息为: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 号:
(7)本合同费用支付方式将按《南沙开发区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 合同变更
1.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其各种费率和费用不因物价变动导致监测酬金的增减而给予弥补或调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在本合同约定的监测范围内,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致使监测服务期出现延长,乙方的责任期也应相应延长,本合同监测酬金总额不作调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变更调整方法按照区相关部门制定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定的实施细则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6.2 合同解除
6.2.2 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 / 。
6.2.3 如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国家政策变化、政府对本合同范围工程的计划调整或不可抗力等非甲方主观原因造成本合同范围工程停建的,则乙方必须接受终止服务并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善后工作,按已实际完成的监测服务内容和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结清监测酬金,乙方不得要求额外的费用及任何形式的补偿。
6.2.5 如合同履行期间,无论任何原因造成本合同范围工程中间停工而导致乙方必须二次或多次进出场,监测酬金总额将不会因此而有所调整,相关费用亦已包含在本合同监测酬金之中。因工程中间停工而不退场的,乙方可与甲方协商减少驻场监测人员的数量,但本合同监测酬金总额不作调整。
6.3 合同终止条件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甲方与乙方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2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广州市南沙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它
8.1 保密
甲方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直到工程施工结束
(竣工验收合格后)。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工程、本监测合同有关的资料。
8.2 通知与送达
8.2.1 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 5 天内送达对方指
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2.2甲方指定的送达接收人: ,送达地点: ,电子邮箱: 。
8.2.3乙方指定的送达接收人: ,送达地点: ,电子邮箱: 。
8.3 知识产权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甲方。乙方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应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乙方提交的成果不得侵犯第三人的著作权,若因乙方侵犯第三方权利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任何第三方的赔偿、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或仲裁费、公证费、公告费、评估费、送达费、保全费、执行费等),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9. 补充条款
/
附件:1、南沙区建设工程项目xx责任合同 2、安全生产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报价汇总表
5、投入人员清单
6、投入设备清单
7、招标答疑
8、银行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 1:
南沙区建设工程项目xx责任合同
(示范性合同文本)
发包人(委托人):广州市南沙新区明珠湾开发建设管理局承包人(受托人):
建设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地点:广州市南沙区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xx规定,深化xx南沙自贸试验区建设,加强工程建设领域xx风险防控,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x合同适用于南沙区政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公开招标类建设工
程项目,涵盖工程施工类及服务类合同。辖区范围内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项目或职权为本人及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下列行为:
2.1 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承包人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好处费、回扣、各种有价证券、购物卡及其他支付凭证、房产、车辆、贵重物品等;
2.2 接受承包人宴请(工作餐除外)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2.3 向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自身承担、支付的费用;
2.4 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设备,要求承包人购买指定的材料和设备;
2.5 私自为建设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从事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服务;
2.6 要求或者暗示承包人为本人或亲属的工作安排、职务晋升、经商办企业、出国出境、旅游、留学、探亲、定居等提供资助或便利;
2.7 默许、纵容、授意亲属收受承包人财物,或从事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材料和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2.8 其他利用项目或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包括下列行为:
3.1 同意或主动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第二条约定的禁止性行为;
3.2 向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代建、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咨询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以及支付旅游费用、报销各种消费凭证等。
3.3 接受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代建、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咨询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
3.4 接受分包(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等)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
3.5 其他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发包人、承包人及双方工作人员不得违规干预或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禁止串通投标(围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xx风险防控机制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均有义务建立健全xx风险防控机制,排查、梳理建设工程业务流程及关键工作岗位涉及的xx风险点,有针对性地逐项制定防控措施,加强对单位工作人员的xx教育,预警在先、防范在前,风险定到岗、制度建到位、责任落到人。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xx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第六条 xx违约责任
6.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相关责任人应受到相应的党纪政务
(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查证属实或者经纪检监察机关认定违纪、经司法机关依法确定构成违法犯罪的,承包人应按次向发包人支付xx违约金(施工类建设项目合同价款 2%且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服务类建设项目合同价款 5%且不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1)如承包人的行为严重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严重干扰市场公平竞争营商环境,可单方解除主合同;(2)将承包人的履约评价评为不合格,并拒绝其参与发包人负责实施项目的投标或摇珠;(3)将有关情况报相关主管部门记录,作为企业诚信评分考核,建议给予通报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七条 监督举报
发包人、承包人均有监督举报的权利和义务,发现对方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可向南沙区纪委监委举报。南沙区纪委监委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受理,鼓励实名举报,xx诬告陷害,对实名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对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南沙区纪委监委举报方式:
来信举报: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一号南沙区纪委监委信访室,邮编 511455;电话举报:000-00000000,000-00000;
网络举报:xxxx://xxxxxxxxx.00000.xxx.xx;二维码举报:
第八条 其他约定
x合同作为双方所签署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项目涉及的xx问题,不受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人员离职或退休等原因影响,发包人、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
或党委书记/纪委书记
(签字)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
或党委书记/纪委书记
(签字)
附件 2:
安全生产协议
甲方:广州市南沙新区明珠湾开发建设管理局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签订本安全生产协议书。
一、甲方权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认真执行工程发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四)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传达政府部门用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
(五)根据国家、省、市、地方的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甲方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违规、违章进行处罚,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有权要求乙方有关人员进行限期整改。
二、乙方权责
乙方项目负责人为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1、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国家及地方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认真执行合同中有关的安全要求。
2、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及突发事件、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确保安全生产。
3、严格对进入现场施工的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按规定持证上岗,并做好劳动保护,杜绝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工程及违规作业。
4、必须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研究、分析、布置、督促检查监测监测相
关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会议所确定的各项工作安排进行监督,会议要有文字记录。
5、乙方要宣传贯彻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范标准,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对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力量加以排除,同时要向甲方、行业主管及有关部门报告。
6、定期按规定和要求向甲方汇报安全生产情况,报送相关安全生产台帐。积极配合、接受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监理人的安全生产和xx施工的监督管理,及时对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监理人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和xx施工要求进行彻底的整改和落实。
7、如发生事故,按法律法规规定上报,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三、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与考核
(一)杜绝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工伤责任事故、不发生基坑坍塌、支架坍塌等责任事故;不发生重大设备责任事故、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及火灾责任事故;
(二)安全生产量化控制指标
1、杜绝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工伤责任事故
2、年重伤率(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不大于千分之一
3、一次设备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 万元。
如上述安全生产目标未实现,视为乙方严重违约。具体考核按本监测合同及甲方公司相关考核办法执行。
四、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具体违约责任按照本监测合同约定执行。
五、本协议是本监测合同中安全责任的重要补充,如与监测合同不符之处,以监测合同为准。
六、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8:
银 行 履 约 保 函
银行编号:
致: (下称“委托人”或“你方”)
鉴于 (以下称中标人)已保证按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编号: )实施 项目名称 ,又鉴于你方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按规定金额提交一份已经认可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作履约担保,本行已同意为中标人出具保函。
本行作为保证人并代表中标人向你方承担支付人民币 元(¥: )的责任,在收到你方付款要求后,不挑剔、不争辩,并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理由,即在上述担保金范围内向你方支付。
本行放弃你方应先向中标人索赔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行提出要求的权利。
本行还同意,在你方和中标人之间的合同条件发生补充或修改后,本行所承担保函的责任不变,有关补充或修改亦无须通知本行。
本保函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担保金额支付完毕,或在合同履约完毕结束后的二十八天起失效。
担保银行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