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若金鹏大道与石牛路交叉口西北侧 A 地块约 84 亩土地地块,金桂苑小区西侧地块一约 79 亩土地地块,金桂
盱眙县xx大道与都梁大道交叉口西南角地块投资开发监管协议
甲方:盱眙县人民政府
乙方(竞得人): 丙方: 盱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高质量推进盱眙县xx大道与都梁大道交叉口西南角地块项目开发,助推我县向南向前发展,甲、乙双方本着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平等自愿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以下协议:
一、项目定位及布局规划
该宗地块(xxx小区西侧地块二)位于淮建路东侧、规划路北侧,x 57 亩,属于居住用地。项目建设以住宅为主,力求实用,主要针对刚需消费群体进行人性化项目规划和户型设计,以满足各类人口结构家庭刚需置业,同时注重节能环保、集约开发。地块开发建设指标详见地块规划条件和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二、监管内容
1、乙方(竞得人)须按政府要求,自该地块成交之日起 2 年内,在盱眙境内开工建设建筑面积不少于 2 万平方米的大型商业购物综合体(不包括专业家具建材市场、批发市场、会展演艺游乐场),须整体经营不得进行分割销售。
2、乙方(竞得人)须按政府要求,在该地块内提供低
价商品房给盱眙县国联集团用于本地块拆迁安置,具体如下:提供 8000 平方米的住宅,价格为 4880 元/平方米。
三、违约责任
乙方(竞得人)自该地块成交之日起 2 年内,未在盱眙
境内开工建设建筑面积不少于 2 万平方米的大型商业购物综合体,则乙方按土地出让金 30%承担违约责任。若因政府原因导致乙方(竞得人)自该地块成交之日起 2 年内,未能在
盱眙境内开工建设建筑面积不少于 2 万平方米的大型商业购物综合体,则乙方不承担本协议第三条的违约责任。
四、若xx大道与石牛路交叉口西北侧 A 地块约 84 亩土地地块,xxx小区西侧地块一约 79 亩土地地块,xx
x小区西侧地块二约 57 亩土地地块为同一竞得人,则竞得
人仅需在盱眙境内集中建设一座建筑面积不少于 7 万平方米的大型商业购物综合体(不包括专业家具建材市场、批发市场、会展演艺游乐场)即可。
五、若xx大道与石牛路交叉口西北侧 A 地块约 84 亩土地地块,xxx小区西侧地块一约 79 亩土地地块,xx
x小区西侧地块二约 57 亩土地地块同一竞得人,则竞得人提供给盱眙国联集团的拆迁安置用房可以集中统一设置。
六、乙方(竞得人)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约定事项,以此监管协议为准。
七、盱眙县人民政府(甲方)授权盱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丙方)全权执行本协议下的地块开发项目建设监管工作。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淮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纠纷。
九、本协议签字盖章生效,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丙方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日期: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