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x规约对一般财团法人建筑业振兴基金(以下简称“本财团”)提供“建筑事业提升系统”
(以下简称“本服务”)的条件及本财团与各位注册用户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规定。在使用本服务时,请务必事先阅读以下规约 (以下简称“本规约”)全文并同意遵守所有条款。本服务仅供同意本规约者注册并使用。用户注册本服务时,即表示已经同意并认可本规约。
第 1 条 规约的适用范围
1. 本规约的目的在于规定本服务的提供条件及本财团与注册用户之间在本服务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本规约适用于注册用户与本财团之间产生的与本服务相关的所有关系。
2. 本财团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本服务相关规则(http://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由本规约部分内容构成。
3. 如本规约内容与上条中的规则或其他关于本服务的说明存在出入,须优先适用本规约中的规定。
第 2 条 定义
x规约中使用到的以下用语,指代的含义分别如下:
(1) “服务使用合同”是指本规约以及本财团与注册用户之间缔结的本服务的使用合同。
(2) “知识产权”是指著作权、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并包含获取这些权利或对这些权利进行注册申请等的权利)。
(3) “本财团”指一般财团法人建筑业振兴基金。
(4) “本财团网站”指本财团运营的域名为 xxxxxxxx-xxxxx.xx.xx 的网站(无论本财团网站域名或内容因何理由发生变更,本规约的规定范围均包含变更后的网站)。
(5) “注册用户”是指基于第 5 条规定,注册为本服务用户的个人或法人。
(6) “注册用户”中的“注册技术人员”是指作为技术人员登录用户信息,并主要利用本服务保存工作履历信息的用户。“注册企业”是指作为企业登录公司信息、技术人员相关信息或建筑工地相关信息,以保存技术人员工作履历、现场安全管理、品质提升等为目的的用户。
(7) “本服务”是指本财团提供的以“建筑事业提升系统”为名称的服务(无论本服务的名称或内容因何理由发生变更,本规约的规定范围均将包含变更后的服务)。
第 3 条 提供的服务
1.我们向注册技术人员提供以下服务:
(1) 以可信度较高的方式注册、保存“技术人员基本信息”(包括技术人员个人识别信息、
技术资格及讲习会参加履历等钻研技术的记录、社会保险加入情况等)。在此基础上,还可通过系统提供的工作履历登录功能、与已有的民间系统联动的功能(用于劳动安全管理及现场勤务管理等)或在系统中直接输入,将每天的工作业绩(如何时、在哪个现场、以何工种、何种立场(如工头)工作过等)作为“技术人员工作履历信息”记录、储存的系统上。
(2) 注册技术人员可随时阅览自己储存在系统上的“技术人员基本信息”(具体内容请参阅建筑事业提升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方针(http://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或“技术人员工作履历信息”(具体内容请参阅建筑事业提升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方针),用于证明自身技术的提升或工作经历等。
(3) 以确保就业机会为目的,本系统可在注册技术人员本人及所属企业同意的范围内,将“技术人员基本信息”及“技术人员工作履历信息”提供给其他企业阅览。
(4) 本服务今后将与整备后的“技术人员技能评估机制”联动,灵活运用本系统的“技术人员基本信息”及“技术人员工作履历信息”,以便技术人员能够获得与其技术及经验相符的准确评价,稳定雇佣关系和改善待遇。
(5) 注册技术人员可以查阅企业信息及某个企业中技术人员的总人数、资格证书持有者人数、保险加入率等统计信息(以下简称“所属技术人员信息”),用于判断该企业是否合理聘用并努力培养技术人员。
(6) 技术人员在进入开设中的工程现场时,可通过向总承包人、上级承包企业及其所属的注册企业出示“技术人员基本信息”及与该现场相关的“技术人员工作履历信息”(仅限入场期间的信息,无需经过该技术人员或所属企业同意),准确高效地生成现场施工体制及安全卫生管理所必须的单据,确认是否已加入社会保险,并可加贴建筑业离职金互助制度证书(以下简称“建退互证书”)。
2.我们向注册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1) 可在运作中的工程现场,通过系统提供的工作履历登录功能、与已有的民间系统联动的功能(用于劳动安全管理及现场勤务管理等)或在系统中直接输入,将自己企业的技术人员或进入自己企业开设的工程现场的技术人员的“工作履历信息”记录、存储在系统上。
(2) 注册企业可随时阅览自身企业信息、自己旗下技术人员的“技术人员基本信息”及“技术人员工作履历信息”,通过这些,既可切实了解和评估技术人员的经历与资格,还可用于申请建筑业离职金互助制度证书(以下简称“建退互证书”)。
(3) 注册企业可阅览其他企业的信息及其旗下技术人员的信息,通过企业技术人员总数、资格持有者人数及保险加入率来预测对方的施工能力,确认对方是否合理聘用了技术人员。
(4) 可在注册企业及自己旗下技术人员同意的范围内,将“技术人员基本信息”及“技术人员工作履历信息”提供给其他企业查阅,以显示自己的施工能力。使企业可以切实了解并评估其他拥有优秀技术人员的企业。
(5) 总承包商、上级承包商及技术人员所属的注册企业,可阅览进入工程现场的技术人员的“技术人员基本信息”以及与该现场相关的“技术人员工作履历信息”(仅限入场期间的信息,无需经该技术人员或所属企业的同意),将其运用于工程现场施工体制及安全卫生管理中必要的单据,确认是否已加入社会保险,合理交付建退互证书等,以便于对现场进行恰当的管理,以提高业务效率和工程品质。
3. 本财团通过注册用户门户界面,向注册技术人员及注册企业提供运营单位通知、申请表、Q&A、问卷调查等服务。关于追加服务,详情请见本财团网站。
(http://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 4 条 注册费、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1. 作为使用本服务的费用,注册用户须按照本财团指定的支付方式,向本财团支付本财团指定的注册费及使用费。
2. 注册技术人员在申请使用及更新注册时须支付注册费。
3. 注册企业须支付以下(1)及(2)所规定的费用。
(1) 注册费
申请使用及更新注册时,按照资本规模支付相应费用。
(2) 使用费
在服务使用合同缔结期间,须支付以下使用费: A) 管理者 ID 使用费
所有注册企业应当按照管理者 ID 的使用数量支付。
B) 现场使用费
注册了工程现场的总承包商须按照该现场中“技术人员工作履历信息”的注册次数支付相应费用。承担现场使用费的注册企业可不受“ア”条限制,专门负责现场管理的管理人无需支付现场管理人 ID 使用费。
4. 注册用户未支付注册费时,将被本财团视为未注册本服务。
5. 注册企业未支付使用费时,本财团可暂停其对本服务的使用权限。
6. 无论何种原因,注册用户支付的注册费及使用费都将不予返还。
第 5 条 申请使用(注册)
1. 有使用本服务意向的人士(以下简称“注册意向人”)须同意遵守本规约,且以本财团规定的方式向本财团提供一定信息(以下简称“注册内容”),方可向本财团申请注册并使用本服务。
2. 本财团会遵循自身设定的基准,判断基于前项规定进行注册申请的注册意向人(以下简称 “注册申请人”)是否符合注册条件。本财团认可后,将向申请人发送通知,表示注册申请人已完成注册。
3. 完成前项所规定的注册程序后,注册用户与本财团之间形成服务使用合同,注册用户可在遵循本规约的前提下,开始使用本服务。
4. 如注册申请人符合以下任意一项,则本财团可拒绝其注册及再次注册,并无需承担开示理由等法律义务。
(1) 向本财团提供的注册内容中,全部或部分内容存在虚构、错误或缺漏
(2) 身为未成年人、成年被监护人、被保护人或被辅助人,但未经过必要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保护人或辅助人同意等
(3) 经本财团判断,认为注册申请人身为反社会势力(指黑社会、黑社会成员、反社会势
力及其他同等性质人员。下同)或通过提供资金等行为协助维持、运营或经营反社会势力,或与反社会势力之间存在某种交流、参与关系时
(4) 经本财团判断,注册申请人过去曾违反与本财团缔结的合同,或与违约者存在关联时
(5) 受到第 12 条所规定的处分时
(6) 从合理运用系统的角度考虑,其他本财团认为不适合注册本服务的人员
第 6 条 使用中须遵守的事项
1. 注册用户变更注册内容时,须立即以本财团规定的方式,将该变更项目通知本财团。
2. 注册用户自行负责妥善管理和保管与本服务相关的 ID(即本财团向注册用户发行的用于识别用户或其内部组织的文字、编号、记号或其他符号)、密码及安全码(以下简称“ID 等”),不得由第三者使用,或进行出借、转让、名义变更、买卖等。
3. 对于因 ID 等的管理不善、使用中的过失、第三者使用等而造成的损失,责任应全部由 ID等的持有者承担,本财团将概不负责。如因某种理由,本财团须赔偿该损失时,本财团可向该注册用户请求赔偿。
第 7 条 禁止事项
注册用户在使用本服务时,不得有以下任意一项行为,或经本财团判断为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描述的行为。
(1)与违法犯罪相关的行为
(2)对本财团、本服务用户或第三者进行欺诈或恐吓的行为
(3)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4)侵害本财团、本服务用户或第三者知识产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等其他权利或利益的行为
(5)对本服务的网络或系统等造成过大负荷的行为
(6)可能妨碍本服务运营的行为
(7)非正当访问本财团网络或系统等或尝试非正当访问的行为
(8)注册虚假信息的行为
(9)伪装第三者的行为
(10)使用自己无权使用的本服务的 ID 等的行为
(11)未经本财团事先许可,在本服务上进行宣传、广告、招揽顾客或推销的行为
(12)违反第 3 条中所规定的本服务的目的,收集和使用其他用户信息,将其提供给第三者的行为
(13)基于通过本服务取得的信息,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所规定的个人识别符号进行重新制作、使用的行为(如满足本财团的许可条件(含本人同意),经本财团许可及本人同意时,则可不受此限)
(14)未经本人同意,对于本财团在本服务中提供的 IC 卡,擅自读取其中信息的行为
(15)给本财团、本服务的其他用户或第三者带来经济损失、损害、不快的行为
(16)与本财团网站上公布的本服务使用规则(http://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相抵触的行为
(17)为反社会势力提供利益的行为
(18)直接或间接引起上述各项行为或为其提供便利的行为
(19)从合理运用系统的角度考虑,其他本财团认为不恰当的行为
第 8 条 x服务的中断及停止等
1. 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时,本财团可在事前未通知注册用户的情况下,终止或暂停向其提供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1) 对本服务中使用到的电脑、系统进行紧急点检或维护作业时
(2) 电脑、通信线路等因事故停止时
(3) 本服务因地震、雷击、火灾、暴风、水灾、停电、大规模天灾等不可抗力无法运营时
(4) 从合理运用系统的角度考虑,其他本财团认为需要终止或暂停服务的情况
2. 注册用户如因本财团基于本条规定采取的措施而蒙受损失,本财团将概不负责。
第 9 条 服务使用合同中地位的转让等
1. 如未事先获得本财团书面承诺,注册用户将不得将其在本服务使用合同中的地位或基于本规约获得的权利、义务向第三者转让、转移、设为担保或作其他处分。
2. 当本财团将本服务的事业转让给第三者时,伴随该事业转让,服务使用合同中的地位、基于本规约获得的权利、义务以及注册用户的注册内容及其他客户信息,均将转让给该事业的受让者。依据本项规定,注册用户将被视为已事先同意转让。另外,本项所规定的事业转让不仅指通常的事业转让,还包括公司分拆及其他各种事业转移形式。
第 10 条 保证的否认及免责声明
1. 本财团不保证本服务符合注册用户的特定目的,不保证其具有注册用户期待的功能、商品价值、准确性或有用性,不保证注册用户使用本服务的行为符合适用于注册用户的法令或行业团体内部规则等,不保证本服务不发生缺陷状况。
2. 如因本财团暂停或终止提供本服务,致使本服务无法使用或产生变更,造成注册用户在本服务中发送的讯息或信息被删除或丢失、注册用户信息失效、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注册数据丢失、设备发生故障或损伤,或其他与本服务相关的损失(以下简称“用户损失”),本财团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3. 如因某种理由,本财团须对损失负责时,本财团对用户损失的赔偿将不超过过去 12 个月间注册用户向本财团支付的费用金额。另外,本财团将不予赔偿附带损失、间接损失、特别损失、未来损失及预计损失的利益。
4. 对于注册用户与其他注册用户或第三者之间通过本服务或本财团网站产生的交易、联络和纠纷,本财团将概不负责。
第 11 条 联络/通知
关于本服务的问询、注册用户向本财团发送的联络或通知、与本规约变更相关的通知以及其他本财团向注册用户发送的联络或通知,均须通过本财团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 12 条 解除使用
1. 当注册用户符合以下任意一项事由时,本财团可在不经事前通知或催告的情况下,暂停该注册用户使用本服务的权限,删除其作为注册用户的信息或解除服务使用合同。
(1) 违反本规约中任意一项条款时
(2) 注册企业停止支付或无法支付使用费,宣布开始执行破产、民事再生、公司更生、特别清算或其他类似手续时
(3) 已有 12 个月以上未使用本服务时
(4) 在本财团发出问询或其他要求回答的联络时,超过 14 天未应答时
(5) 符合第 5 条第 4 项各条时
(6) 从合理运用系统的角度考虑,其他本财团认为不适合使用本服务、不适合注册或继续缔结服务使用合同的情况
2. 符合前项任意一条事由时,注册用户对本财团负有的债务即不再享有期限利益,须立即向本财团全额偿还。
3. 本财团基于本条规定执行的行为如对注册用户造成损失,本财团将概不负责。
第 13 条 退会
1. 注册用户须按照本财团规定的方式,在通知本财团后退订本服务,可删除自己作为注册用户的信息。
2. 如注册用户在退会时对本财团负有债务,则此债务不再享有期限利益,须立即向本财团全额偿还。
3. 退会后的注册用户在注册期间中储存的信息,在退会后仍将按照第 17 条的规定予以管理。
第 14 条 x服务内容的变更、终止
1. 本财团可根据自身情况变更本服务的内容或终止本服务。在终止本服务时,本财团须事先通知注册用户。
2. 本财团基于本条规定执行的措施如对注册用户造成损失,本财团将概不负责。
第 15 条 使用规约的变更
x财团可对本规约作出变更。变更本规约时,须事先将变更内容通知注册用户,如注册用
户在收到通知后继续使用本服务,或未在本财团规定的期间内取消注册,则将被视为已同意本规约的变更。
第 16 条 保密
除本财团事先书面许诺的情况外,对于本财团在本服务中向注册用户开示并要求保密的非公开信息,注册用户必须予以保密。
第 17 条 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及保护
1.本财团对注册用户信息的管理依照“建筑事业提升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方针”(http://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规定进行。本财团依照此方针管理注册用户信息,注册用户将被视为同意。
2.注册用户向本财团提供的信息、数据等可在本财团裁量下,以无法确定具体个人的形式,作为统计信息加以使用和公开,注册用户将被视为无异议。
第 18 条注册企业信息的公开
对于注册企业在本服务中登录的企业 ID、商号或法人名称以及地址信息,本财团有权对外公开。
第 19 条 可分离性
即使本规约中的某一条款或部分内容被《消费者合同法》或其他法令判断为无效或无法执行,本规约的其他条款及除被判断为无效或无法执行的部分之外的部分,依旧具有全部效力。
第 20 条 权利归属
1. 本财团网站及本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全部归本财团或本财团批准者所有,基于本规约的本服务使用许可,不等同于本财团网站的使用许可及“归本财团或本财团批准者所有的,与本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
2. 注册用户同意不对本财团、本财团权利继承者或经本财团批准的权力所有者行使人格权。
第 21 条 诚信原则
对于本规约未规定的事项或解释中存在疑义的事项,注册用户与本财团须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协议解决。
第 22 条 依据法及裁判管辖
1. 本规约及服务使用合同依据日本国法律。合同双方一致同意即使本服务中发生物品买卖,也无须适用于国际物品买卖合同相关的联合国条约。
2. 如发生因本规约或服务使用合同而起的纠纷或其他相关纠纷,双方同意将东京地方法院作为一审专属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