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申請者資格 (須符合以下最少一項資格) 請在空格內加上「✓」 a. 總承建商 / 香港建造商會會員 □ b. 最近五年內曾向建造業議會繳付建造業徵款之承建商 □ c. 香港建造業分包商聯會會員 □ d. 香港水喉潔具業商會會員 □ e. 香港機電工程商聯會會員 □ f. 建造業工會會員(僱主) □ g. 上述 a.或 b.承建商所直接僱用之分包商 □ h. 建造業議會「註冊專門行業承造商制度」或「分包商註冊制度」下之註冊公司 (請提供註冊編號: ) □ i....
COS-008(C)
(建造業議會/香港建造學院填寫)
申請編號︰ 收表日期︰ 最後更新日期︰ 編號︰ A - 6 -
進階工藝培訓計劃-先導計劃
第四部分︰學員資料
僱主須提供每名申請學員的月薪僱傭合約副本以及中級工藝測試(中工)資歷(正面及背面)副本。
(如有需要可在附加資料部份繼續填寫)
(系統性在職培訓)申請表
第一部分:申請者資料 | |
申請公司名稱: (請附上商業登記證副本) | |
負責人姓名: | 職位: |
聯絡電話: | 電郵地址: |
第二部分︰申請者資格 (須符合以下最少一項資格) | 請在空格內加上「✓」 |
a. 總承建商 / 香港建造商會會員 | □ |
b. 最近五年內曾向建造業議會繳付建造業徵款之承建商 | □ |
c. 香港建造業分包商聯會會員 | □ |
d. 香港水喉潔具業商會會員 | □ |
e. 香港機電工程商聯會會員 | □ |
f. 建造業工會會員(僱主) | □ |
g. 上述 a.或 b.承建商所直接僱用之分包商 | □ |
h. 建造業議會「註冊專門行業承造商制度」或「分包商註冊制度」 下之註冊公司 (請提供註冊編號: ) | □ |
i. 持有翻新、維修和保養工程或新工程的業主 | □ |
第三部分︰工地培訓資料 | ||
(1) 主工程合約編號: | ||
(2) 主工程合約的總承建商名稱: | ||
申請者須提供工程合約副本,包括以下各項: | ||
(i) 主工程合約名稱 | (iii) 主工程合約的總承建商名稱 | (v) 工程完工日期/工程期 |
(ii) 主工程合約編號 | (iv) 工程開始日期 | (vi) 立約雙方簽署頁面 |
中文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英文姓名︰ | 聯絡電話︰ |
中文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英文姓名︰ | 聯絡電話︰ |
中文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英文姓名︰ | 聯絡電話︰ |
中文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英文姓名︰ | 聯絡電話︰ |
中文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英文姓名︰ | 聯絡電話︰ |
第五部分︰工地導師資料
請附上每名導師的大工證(正面及背面)副本及履歷表。履歷表須顯示導師具有指定要求的相關工作經驗。請留意導師與學員比例為 1︰6。
(如有需要可在附加資料部份繼續填寫)
第六部分︰申請工種 (每份申請表只可申請一個工種)
□ | 竹棚工 | □ | 混凝土工 | □ | 平水工 | □ | 木模板工(樓宇/土木工程) |
□ | 鋼筋屈紮工 | □ | 岩土勘探工 | □ | 金屬工 | □ | 雲石工(打磨/裝嵌) |
□ | 砌磚工 | □ | 電氣佈線工 | □ | 金屬棚架工 | □ | 空調製冷設備技工(送風系統) |
□ | 批盪工 | □ | 消防電氣裝配工 | □ | 建造機械技工 | □ | 索具(叻架)/金屬模板裝嵌工 |
□ | 鋪瓦工 | □ | 消防機械裝配工 | □ | 髹漆及裝飾工 | □ | 塔式起重機組裝技工助理 |
□ | 水喉工 | □ | 普通焊接工 | □ | 隧道工 | □ | 細木工 |
□ | 地渠工 |
第七部分︰申請者聲明
1. 本公司/本人明白並同意建造業議會/香港建造學院有絕對權力決定是否接納本公司/本人申請。
2. 本公司/本人明白並同意建造業議會/香港建造學院在考慮此申請時,有權要求本公司/本人提供上述資料的證明文件,或進一步的資料及文件。建造業議會/香港建造學院亦有權派員前往上述之工作地點視察。
3. 本公司/本人明白並同意在本計劃下以月薪聘用僱員及與其簽訂僱傭合約,僱傭合約期須不少於培訓計劃指明的培訓期,視乎工種,一般為一至兩年。
4. 本公司/本人明白並同意在申請獲批准及僱傭合約生效後,向建造業議會/香港建造學院提供有關僱員之考勤、支薪紀錄/證明文件及訓練進度表。本公司/本人明白並同意若未能按時提供完整齊全之紀錄及證明文件,將阻延資助金發放。
5. 本公司/本人明白並承諾按訓練大綱向僱員提供訓練,並同意申請獲批准後,建造業議會/香港建造學院可派員隨時前往該僱員的工作地點視察其訓練進度,工作環境及條件是否安全及合理。本公司
/本人明白並同意若僱員/僱主違反基本協議條款或香港特別行政區之相關法例,建造業議會/香港建造學院有權終止此項計劃而不須提供任何賠償,並追討已發放的資助金。
6. 本公司/本人同意按勞工法例向該僱員提供包括但不限於相關保險及強積金供款,及為僱員提供一切責任之保險,僱員之一切責任與建造業議會/香港建造學院無關。
7. 本公司/本人聲明上述及附件內一切資料屬實,本公司/本人明白並同意如上述資料失實或不足可能會影響申請的審批,亦可能引致已獲批准之申請被取消而不獲任何補償。
8. 本公司/本人xxx在遞交申請時及在合約有效期內蓄意提供虛假資料,將有可能觸犯刑事條例,建造業議會/香港建造學院有權向本公司/本人追討已發放的資助金及索償。
9. 本公司/本人在此確認僱員在取得相同工種的中級工藝測試資歷後具備不多於 2 年有關工作經驗。
10. 本公司/本人在此確認本公司/本人會遵守載於「進階工藝培訓計劃 – 先導計劃 (系統性在職培訓)」架構文件內的條款和條件,此申請表及協議中的條款和條件,確認所有資料都是正確的。
第八部分︰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
1. 你向建造業議會或香港建造學院〔「議會或學院」〕所提供的資料,包括《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指的個人資料,只會用於相關議會或學院之活動。 2. 為讓你得知最新的議會或學院活動和行業內發展情況,議會或學院將使用你的個人資料,包括你的姓名、電話號碼、郵寄和電郵地址,將有關訓練課程、測試、註冊、活動項目、議會或學院工作和建造業其他方面的最新資訊提供給你。 3. 在未得你的事先同意前,議會或學院不會將你的個人資料轉移給任何第三方。 4. 你必須向議會或學院提供完整的資料。如你未能提供完整的資料,議會或學院或無法處理及/或考慮你的申請。你可選擇是否同意接收上述資訊。若不同意的話,請於下列有關拒收資訊一欄之空格內加上「√」號。 5. 你有權要求查閱及修正你的個人資料。有關申請須以書面向議會或學院提出,地址為九龍觀塘駿業街 56 號中海日升中心 38 樓。 🞎 本人不同意日後接收由建造業議會或香港建造學院發出有關議會或學院活動和與建造業相關的資訊。 |
申請人請夾附以下文件並填上☑ | |
□ | 商業登記證副本 |
□ | 工程合約副本,包括(i)主工程合約名稱、(ii)主工程合約編號、(iii)主工程合約的總承建商名稱、(iv)工程開始日期、(v)工程完工日期/工程期、(vi)立約雙方簽署頁面(包括主工程及分判 合約) |
□ | 工地導師大工證(正面及背面)副本 |
□ | 工地導師履歷表(須顯示具有指定要求的相關工 作經驗) |
□ | 每名申請學員月薪僱傭合約副本 |
□ | 每名申請學員的中工證(正面及背面)副本 |
簽署︰
授權人簽署 公司蓋印
建造業議會/香港建造學院專用 | |||
審核︰ | 日期︰ |
姓名︰ 職位︰ 日期︰
續 - 第四部分: 學員資料
僱主須提供每名申請學員的月薪僱傭合約副本以及中級工藝測試(中工)資歷(正面及背面)副本。
續 - 第五部分︰工地導師資料
請附上每名導師的大工證(正面及背面)副本及履歷表。履歷表須顯示導師具有指定要求的相關工作經驗。請留意導師與學員比例為 1︰6。
附加資料
中文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英文姓名︰ | 聯絡電話︰ |
中文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英文姓名︰ | 聯絡電話︰ |
中文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英文姓名︰ | 聯絡電話︰ |
中文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英文姓名︰ | 聯絡電話︰ |
中文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英文姓名︰ | 聯絡電話︰ |
中文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英文姓名︰ | 聯絡電話︰ |
中文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英文姓名︰ | 聯絡電話︰ |
中文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英文姓名︰ | 聯絡電話︰ |
中文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英文姓名︰ | 聯絡電話︰ |
中文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英文姓名︰ | 聯絡電話︰ |
附錄 - 條款及條件
1 已界定的詞彙及釋義
(a) 協議是指由議會/學院與申請者所訂立的培訓協議,由此計劃的架構文件、申請者所遞交並獲議會/學院核准的申請表、以及附錄於申請表的條款及條件所構成。
(b) 申請者是指任何遞交申請參與由議會/學院推出的計劃的僱主。
(c) 核准項目是指獲議會/學院核准的計劃申請。
(d) 議會是指建造業議會,學院是指香港建造學院。
(e) 建訓會是指建造業訓練委員會。
(f) 開始日期是指列明於議會/學院所發出的核准通知上的發出日期。
(g) 架構文件是指規限此計劃的政策文件,於議會的網頁(xxxx://xxx.xxx.xx)或學院 (xxxx://xxx.xxxx.xxx.xx)的網頁可供查閱。
(h) 總承建商是指與建築合約中的聘用人有直接合約關係的承建商。
(i) 核准通知是指由議會/學院向成功申請者所發出的信函,通知其參與計劃的申請已獲批核。
(j) 參加者是指由申請者招募參與計劃的導師及學員。
(k) 計劃是指由議會/學院推出及與此申請表有關的合作培訓計劃。
(l) 分包商是指已與總承建商訂立分包合約(不論是有效並進行中的合約或即將展開的合約)承辦全部或部分建築合約的承建商。
(m) 釋義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在協議的條款及條件中:
(i) 代表複數的詞語包含單數的含義,反之亦然,
(ii) 帶有任何性別意義的字詞包含其他性別的涵意,及
(iii) 標題只供參考,並不影響其釋義。
任何不利於一方的釋義原則均不會因為該方負責擬備協議的條款及條件或其任何部分而適用。
2 申請者的責任
2.1 申請者須遵守協議內的所有條文。議會/學院保留不時修定協議條文的權利而不作預先通知。
2.2 於本計劃的申請獲核准後,申請者應在開始日期後的 3 個月內為獲核准的學員開始培訓。如申請者未能於該期限內展開培訓,該獲核准的學員名額將被收回。 如欲繼續參與計劃,申請者必須提交新的申請。
2.3 申請者開始核准培訓方案後則須完成該方案。如有任何情況妨礙申請者完成該核准培訓方案,申請者須立即以書面通知議會/學院。
3 培訓資助
3.1 議會/學院可不予支付培訓資助或其任何部分,如議會/學院單方面認為:
(a) 申請者未能執行,或議會/學院認為申請者相當可能不能執行核准項目;及
(b) 由申請者所提交有關每月津貼補償申請的文件未能符合架構文件内指定的標準或要求 。
3.2 申請者須按照架構文件將津貼只用於核准項目之上。
4 保險
4.1 申請者須確保其及其分包商、代理人或其他於計劃下負責提供培訓的人員有足夠的保險保障,範圍涵蓋其訓練、操作及業務風險,包括承建商工程全險、第三者法律責任保險、僱員保償保險、董事及高級人員責任保險,及任何其他必須或通常為執行計劃而投購的保險。該保險須保障參加者,不論他們是受僱於申請者或其分包商。
5 破產或接管
5.1 在不損害已歸於或將於此後歸於議會/學院的任何權利、法律行動或補償的原則下,一旦申請者及/或其分包商破產或無力清償債務、正進行或將進行接管或清盤, 或遭申請清盤、破產或接管令(不論是自願或非自願,重整或合併除外),議會/ 學院可於任何時候以書面通知循簡易程序終止訓練,而申請者無權獲得賠償。任 何核准項目下的訓練須立即停止,申請者由終止日期起不會獲得任何補助或津貼 補償。
6 操守
6.1 申請者須禁止其參與本計劃的僱員、代理人、分包商及參加者(不論他們是受僱於申請者或其分包商)在進行與本計劃有關事務時提供、索取或接受任何按照
《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 201 章)中定義的利益。
7 個人資料收集
7.1 申請者須確保在收集、處理及運用參加者或其他與執行計劃有關人員的個人資料 時,均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的條文。此涵蓋個人資料 予議會/學院的轉移及經議會/學院轉予相關的機關及/或資助計劃的團體的轉移。
7.2 申請者須按照架構文件的規定確保向各參加者提供一份書面「收集個人資料聲明」,並提供各參加者所簽署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之副本予議會/學院。
7.3 參加者有權要求查閱或更正其個人資料。 書面要求應根據議會網頁
(xxxx://xxx.xxx.xx)或學院網頁(xxxx://xxx.xxxx.xxx.xx)上訂明的資料查閱程序向議會/學院提出。
8 彌償
8.1 凡因違反協議的任何條款及條件而引起或與之有關的而令議會/學院承受或招致的任何及所有損失、申索、索求、賠償、訟費、支出及法律責任,則申請者須對議會/學院作出彌償。
9 議會/學院的法律責任
9.1 申請者與其任何董事、高級人員、僱員、分包商、代理人或其他人員之間的事宜而引起的任何爭議(合約或在其他情況下)、和解、仲裁、調解或訴訟,議會/學院概不須負法律責任。
9.2 申請者及/或其分包商僱用參加者而引起的任何事宜,包括但不限於欠薪、人身傷害賠償及強積金,議會/學院概不須負法律責任。
10 終止核准項目
10.1 如申請者及/或其分包商違反協議的條款,議會/學院有絕對權利終止其核准項目,並停止支付任何及所有補償及津貼。
10.2 申請者及/或其分包商不可向議會/學院提出彌償申索或任何其他申索。
11 解決爭議
11.1 凡因計劃引起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或分歧,各方須首先嘗試透過相關各方的高級代表進行真誠談判,友好地嘗試解決爭議或分歧。若該爭議或分歧於開展該談判後28天仍未獲得解決,爭議須轉介予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及根據其調解規則進行調解。如調解員放棄調解或調解在爭議或分歧仍未解決時完結,則須將該爭議或分歧轉介予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根據其本地仲裁規則及《仲裁條例》(香港法例第609章)或當時生效之法定條文的任何法定修改通過仲裁決定。該轉介均會被視為符合該條例的仲裁提請。任何有關仲裁的轉介須於調解被拒絕或調解失敗後 90天內呈交。
12 適用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12.1 本協議須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管限,並須按照其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