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不动产,包括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新建筑物及施工中的增建部分。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损失及营业中断一揽子保险(2019 版)条款
第一部分 财产损失保险
1. 保险财产
除本保险单它处另行列为责任免除的财产,本保险单承保在“提供的保险”条款中所述或在其 300 米范围内的下列财产,但以被保险人对该财产具有的利益为限。
A. 不动产,包括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新建筑物及施工中的增建部分。
B. 动产:
1) 被保险人拥有的动产。
2) 被保险人作为承租方对改良物及改进物所具有利益的动产。在发生物质灭失或损坏时,本公司同意接受并视被保险人为该改良物及改进物的唯一和无条件的所有人,无论任何合约或租约之规定是否与此相悖。
3) 属于被保险人的主管人员或雇员的动产。
4) 属于其他人而由被保险人保管的动产,以被保险人有义务针对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物质灭失或损坏为其投保的动产为限。
5) 属于其他人而由被保险人保管的动产,以被保险人对该动产遭受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物质灭失或损坏而应负的法律责任为限。本公司将对任何主张被保险人对此类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物质灭失或损坏负有责任并寻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进行抗辩。如本公司认为适宜,本公司可针对任何索赔或诉讼事宜进行调查、协商和和解,而此等调查、协商或和解将不妨碍本公司行使任何法定权利。
本保险单同时承保承包商及分包商对位于保险场所或距其 300 米内的在建保险财产所具有的利益,但以被保险人对该财产遭受责任范围内的物质灭失或损坏应负的法律责任为限。承包商和分包商的该项利益仅限于其对受雇进行工作的财产所具有的利益,且该项利益将不包含本保险单下任何“营业中断”保险规定的保险责任。
2. 除外财产
除非本保险单他处另行说明者外,下列各项为本保险单的责任免除项目:下列各项不在本保险单保险责任范围内:
A. 货币、金钱、票据或证券。
B. 条块状的贵重金属。
C. 土地和在土地里或土地上的任何物质。 但此责任免除不适用于:
1) 园林景观。
2) 停车场、停车位、人行道、道路、铁路、变压器围栏或通道。
3) 停车场、停车位、人行道、道路、铁路、变压器围护、通道或建筑物和构筑物之下的填方。
D. 水。 但此责任免除不适用于:
1) 装载于任何封闭容器、管道系统或任何其他工艺设备内的水。
E. 动物、未被砍伐的树木或生长中的农作物。
F. 船舶或航空器,但当其为由被保险人所制造且无燃料者除外。
G. 被保险人的主管人员或雇员的车辆,或已另外投保物质灭失或损坏保险的车辆。
H. 地下矿坑或矿井及在这些矿坑或矿井内的任何财产。
I. 水坝或堤堰。
J. 在运输途中的财产,本保险单另有规定的除外。
K. 被保险人根据附条件销售、信托协议、分期付款或其他延期付款方案出售并已向顾客交付的财产,但在本保险单项下“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保险责任中另有规定者除外。
L. 电子数据、程序或软件,但如其被纳入实体货物并拟按以下商品出售者除外:
1) 由被保险人制造的制成品;或
2) 并非由被保险人制造的其他销售商品,
或在本保险单的数据恢复保险责任中另有规定者除外。
3. 责任范围
x保险单承保在保险单中规定的财产,在位于由本保险单所规定的地点时,因一切风险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但本保险单条款列为责任免除项目的除外。
4. 责任免除
除本保险单他处载明适用的责任免除者外,除非本保险单他处另行说明者,下列责任免除规定另适用于本保单:
A. 下列各项不在本保险单保险责任范围内:
1) 间接或远因所致的灭失或损坏。
2) 营业中断,但属本保单所提供的保险责任范围者不在此限。
3) 市场或使用上的丧失,但属本保单所提供的保险责任范围者不在此限。
4) 因任何延误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或品质退化;
5) 不明原因的消失,盘点中发现的灭失或短缺,或任何无法解释的损失;
6) 由于执行任何下述法律或法规所导致的损失:
a) 规范任何财产的建构、修理、重置、使用或移除(包括残骸清理)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所导致的损失;或
b) 要求拆除任何财产的法律或法规,包括清理其残骸费用;
但本保险单中的“污染清除费用”及“法律和法规”所提供的保险责任除外。
7) 因任何欺诈行为或欺骗手段所诱导而自愿放弃对财产的所有权或拥有权所导致的损失。
B. 不论任何其他原因或事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保险单责任范围,亦不论是否与其他因素同时或按任何其他次序促成损失,本保险单不负责赔偿直接或间接由下列原因造成或导致的灭失或损坏:
1) 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但是:
a) 如其引起了火灾或喷淋设施泄漏进而导致物质损坏,则保险责任仅限于该被直接导致的物质损坏,但并不包括由于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造成的任何损坏或灭失。
b) 本保险单承保由于在保险场所使用、储藏或进行加工的材料的突发且意外的放射性污染所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坏(包括因此造成的放射性损坏),但前提为在损失发生当日保险场所既无核反应堆、亦无任何新的或使用过的核燃料。此项保险责任不适用由于本责任免除条款第 B2f 项列为责任免除项目的任何行为、灭失或损坏。
此第 B1 项责任免除规定和 B1a 项及 B1b 项中规定的例外情况不适用于本责任免除条款第 B2b 项下规定的任何行为、灭失或损坏。
2) a) 和平或战争时期的敌对或战争行动,包括由以下任何主体针对实际发生的、行将发生的或预见中的攻击而采取的阻挠、战斗或防卫行动:
(i) 政府或主权实体(法律上或事实上);
(ii) xx、海军或空军;或
(iii) 上述第 i 或 ii 项中规定的任何主体的代理人,办事机构或权责机关。
b) 任何利用或涉及核裂变、核聚变或核辐射力的核装置、核武器或核材料的释放、爆炸或使用,无论该行为发生在战争或和平时期,也无论该行为由xx作出。
c) 暴动、叛乱、革命、内战、篡夺政权,或政府当局针对此等事件所采取的阻挠、战斗或防卫行动。
d) 按有关检疫或海关规定进行的查封或销毁,或根据任何政府或行政当局的命令予以没收。
e) 走私、或非法运输或交易的风险。
f) 恐怖主义活动,包括为预防、抵御、应对或反击恐怖主义活动或疑似恐怖主义活动而采取的行动。
任何符合恐怖主义活动释义的行为,均不应视为破坏行为、恶意行为、暴动、民众骚乱或由本保险单其它部分承保的任何物质灭失或损坏风险。
如任何符合恐怖主义活动释义的行为同时符合本责任免除条款第 B2a 项的规定,则本责任免除条款第 B2a 项取代此第 B2f 项适用。
如任何符合恐怖主义活动释义的行为同时符合本责任免除条款第 B2b 项的规定,则本责任免除条款第 B2b 项取代此第 B2f 项适用。
如任何符合恐怖主义活动释义的行为同时符合本责任免除条款第 B2c 项的规定,则本责任免除条款第 B2c 项取代此第 B2f 项适用。
如任何在此被列为责任免除的行为涉及核反应、核辐射或辐射性污染,则本责任免除条款第 B2f 项适用,取代第 B1 项。
3) 在任何时候由以下主体单独或与他人串通犯下的任何不诚实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偷窃):
a) 被保险人或其任何所有人、合伙人、董事、受托人、主管人员或雇员;或
b) 被保险人所雇用的任何从事与本保险单保险责任范围内财产相关的任何事务的营业单位或实体(公共承运人除外)的任何所有人、合伙人、董事、受托人或主管人员。
本保险单承保由被保险人之雇员或上述 b 项中列明的任何个人所实施,而不为被保险人所知,并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物质损坏的故意行为。本保险单不负责赔偿本责任免除条款第 B2f项列为责任免除项目的任何行为。在任何情况下 ,本保险单都不负责赔偿任何上述 a) 或
b) 项中列明的任何个人的偷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4) 除了本保险单下“服务供给中断”中另有规定者以外,所有因保险场所以外发生的事件导致下列服务的短缺:
a) 输入电力、燃料、水、气、蒸汽或制冷剂;
b) 排污;
c) 输入或输出音频、数据或视频,
但是,若此类服务的短缺直接导致了保险场所中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物质损坏,则本公司的保险责任只限于直接导致的物质损坏。
C. 本保险单不负责赔偿下列各项,但如果其导致了未被本保险单列为责任免除的物质损坏,则仅该被导致的物质损坏本保险单负有保险责任:
1) 由任何原因导致的工艺、材料、建筑或设计上的缺陷。
2) 当对存货或材料进行加工、制造、测试或进行其他工序时,因制造或加工操作而导致存货或材料的灭失或损坏。
3) 退化、损耗、生锈、腐蚀或侵蚀、消耗磨损、固有缺陷或潜在缺陷。
4) 以下各项的沉降、开裂、收缩、鼓起或膨胀:
a) 地基(包括任何基座、衬垫、平台或其他支承机器的财产)。
b) 地板。
c) 地面/路面。
d) 墙壁。
e) 顶棚。
f) 屋顶。
5) a) 温度变化所致损坏(温度变化所致机器或设备损坏除外);或
b) 相对湿度变化所致损坏,
无论以上所称变化是否属大气温度变化或大气相对湿度变化。
6) 昆虫、动物或害虫所致损坏。
7) 当施工中建筑物的屋顶、外墙或窗户的安装没有完工时,该施工中建筑物的内部遭受雨、冰雹或雪(无论是否由风卷入)而发生的灭失或损坏。
D. 本保险单不负责赔偿下列各项,除非系直接由未被本保险单列为责任免除项目的其他物质损坏所导致:
1) 污染以及由污染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不能使用或占用财产、以及为确保财产安全或适于使用或占用而发生的任何费用。 因实际存在(而非疑似存在)的污染物所造成之污 染,若该污染物为本保险单未除外之保险责任导致的物质损失直接导致,则本公司的保险责任只限于此类污染造成的物质损失。 x D1 项不适用于在本保险单他处被列为责任免除项目的放射性污染。
2) 收缩。
3) 颜色、味道、质地或饰面的改变。
5. 本保险单对于日期或时间识别问题的适用
针对电子数据处理设备或媒介出现任何日期或时间识别问题所造成的情况(例如所谓的
2000 年问题),本保险单适用如下:
A. 本保险单不赔付针对电子数据处理设备或媒介的任何日期或时间识别问题(包括 2000 年问题)采取的补救、改变、更正、修理或评估的费用,无论是预防性或是补救性措施(包括对财产临时性的保护和保存),亦无论其发生在损失之前或之后。 本保险单不负责赔偿由上述补救、改变、更正、修复或评估行为而造成的任何“营业中断”损失。
B. 电子数据处理设备或媒介不能正确识别、解译、计算、比对、区分、定序、存取或处理涉及一个或多个日期或时间的数据(包括 2000 年问题),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物质灭失或损坏。 本保险单不予赔付任何此类事件或其所致的任何“营业中断”损失。
根据本保险单的所有条款和条件,本保险单负责赔偿因电子数据处理设备或媒介不能正确地辨识、解译、计算、比对、区分、定序、存取或处理涉及一个或多个日期或时间的数据(包括 2000 年问题)而导致的未被本保险单列为责任免除项的物质灭失或损坏。 此类所导致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物质灭失或损坏不包括上述 A 和 B 项所述任何损失、费用或支出。若发生此类所导致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物质灭失或损坏,且本保险单提供“营业中断”损失保险,则本保险单将按其条款和规定,承保任何直接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
6. 损失估值
x保险单下物质损失金额的理算将基于在损失发生地及损失发生日来算定,且不超过被保险人的利益。
除非在某个保险责任中另有说明,物质损失的理算将遵循以下规定:
A. 对于在制品,理算金额为已消耗/花费的原料和劳动力的价值加上适当比例的管理费用。
B. 对于被保险人所制造的制成品,理算金额为常规现金销售价减去损失未发生之情形下该制成品原本会受有的所有折扣和费用。
C. 对于原料、供应品和其他非由被保险人制造的商品:
1) 如果被修复或重置,理算金额为修复或重置受损坏或损毁的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或
2) 若未被修复或重置,理算金额为实际现金价值。
D. 对于不属于重要文件和记录的已曝光的胶片、记录、手稿和图纸,理算金额为空白件的价值加上从备份或从之前版本的原件中进行信息复制的费用。 但此等费用不包括研究、建构、或为重建、复原丢失的信息所需的任何费用。
E. 对于所有其他财产,理算金额以下列金额中较小者为准:
1) 修复费用。
2) 用规格、类型和质量同样的新材料在同一场所对该财产进行重建或重置的费用。
3) 在同一或其他地点对该财产进行重建、修理或重置的费用,但以不超过该财产在损失发生当日的规格和运营能力为限。
4) 除存货以外的不动产、机器和设备在损失发生当日所标销售价。
5) 以和受损坏或受损毁的设备在功能上尽可能相当的设备(即使其在技术上更先进并/或在功能上有提升并/或构成某系统升级计划的一部分)重置无法修复的电气或机械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的费用。
6) 如果该财产已计划拆除,直接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导致的增加拆除费用。
7) 若该财产未由被保险人支付费用从事修复或重置,则为被保险人对该财产的改进或改良物的未摊销价值。
8) 在以下情况下,则是该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
a) 该财产对于被保险人无利用价值;或
b) 该财产在损失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在同一或其他场所被修复、重置或重建,除非上述时间有被本公司延长。
被保险人可选择不对遭受灭失、损坏或损毁且由本保险单承保的不动产或动产进行修复或重置。 如果该损失赔偿金在损失发生之日起两年内被完全用于与被保险人的运营有关的其他资本开支,则损失赔偿可选择以修复费用或重置费用较低者为标准进行理赔。在本项规定下
领取损失赔偿金的条件是,上述开支必须是损失发生之时未在计划之列、且须花费在本保险单下的保险场所。此项不适用于“法律和法规”
7. 额外保险责任
x保险单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物质灭失或损坏包含下列责任。这些保险责任:
1) 以本保险单规定的责任限额为限;
2) 将不会增加本保险单的责任限额;并且
3) 受限于本保险单各条款规定,包括适用的责任免除规定和免赔额规定,即所有已在本章节、本保险单批单和本保险单它处载明的条款和规定。
A. 服务供给意外中断
x保险单承保被保险财产在保险场所因温度或相对湿度变化遭致的物质损失,当此温度或相对湿度变化是因在该保险场所发生了非保单承保的物质灭失或损坏的其他意外事件,导致电力、燃气、燃料、蒸汽、水或制冷服务供给的中断所造成。
而仅当下述服务供给中断期超过 24 小时,本保险责任方适用。
服务供给中断期系指自特定服务供给中断时开始至此类服务在经过努力和迅速处理后可被完全恢复为止的期间。
B. 应收帐款
x保险单承保应收账目的记录在本保险单承保区域内任何地方(包括在运输过程中),直接因其遭受责任范围内的物质灭失或损坏进而导致的下述损失:
1) 任何应收账款的短收。
2) 此类未收款项待偿付期间,为抵消此类未收账款而办理的任何贷款的利息。延迟付款账户未到期利息和手续费以及正常的坏账债权损失将被扣除,以确定可赔付金额。
3) 为重建应收账目记录,在所需材料和时间上发生的必要和合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其它保险所承保的费用。
4) 其它任何为削减损失而发生的必要和合理的费用,但不超过该被减少的损失金额。应收账目记录包括存为电子数据的应收账目记录。
一旦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将:
1) 作出一切合理努力,包括必要的法律行动来追讨未收的应收账款。
2) 使用以下任何适当的财产或服务来减少损失:
a) 被保险人所拥有或控制的财产或服务;或
b) 可从其它来源获得的财产或服务。
3) 如有可能,应重建应收账款记录,使无短缺。
从物质灭失或损坏之日起,损失的结算将在 90 天内完成。本公司在赔偿损失之后,被保险人就损失之日的未收应收账款所收回的全部金额应属于本公司并应支付给本公司,而以本公司所支付的损失赔付金额为限。超出赔付部分的收回金额仍属于被保险人。
应收账款责任免除有关“应收账款”,适用下述附加责任免除:本保险单不负责赔偿由下列原因所导致的短缺:
1) 簿记、会计或计费错误或遗漏;或
2) a) 篡改、伪造、操纵;或
b) 隐匿、销毁或处置
应收账款记录,旨在隐瞒不正当的给予、获取或持有金钱、证券或其它财产;但只限于此类不当行为影响的范围。
C. 自动承保
x保险单承保位于被保险人于本保险单起始日以后购买、租赁或租用的任何场所的保险财产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物质灭失或损坏。
本保险责任适用期:
1) 从购买、租赁或租用之日起,
2) 至下述情形中最先发生者止:
a) 该场所已被本公司纳入责任范围。
b)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达成协议不在本保险单下承保该场所。
c) 保险单声明章节中责任限额条款中规定的期限已达到。该期限自购买、租赁起始或租用起始之日起计算。
D. 品牌和标签
如本保险单所承保的带有品牌或标签的财产遭受物质损坏,而本公司选择取得该财产全部或部分所有权,被保险人可在由本公司承担费用的情况下:
1) 在此类财产或其包装上加盖“损余”的印记;或
2) 移除或涂掉品牌或标签,前提是不会损坏该财产。
被保险人必须在该财产或其包装上重新贴上标签以符合任何适用法规。
E. 索赔准备费用
x保险单承保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如下费用:
1) 支付给下述人员时产生的合理收费:被保险人的会计师、建筑师、审计师、工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以及
2) 使用被保险人雇员产生的费用,其目的为:
就本公司已同意赔付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出具并核实本公司所要求的被保险人之帐簿或文件记载的任何事项或细节、或提供并核实其他类似的证明、信息或证据。
本保险责任不负责支付以下人员的酬金和费用:
1) 律师、公估人和损失仲裁人、包括任何由他们完全或部分拥有或为协助他们而聘请的任何附属公司、相关实体的酬金和费用,
2) 提供保险责任咨询或索赔谈判的损失理赔顾问。本保险责任受限于该损失适用的免赔额规定。
F. 相应价值的减少
x保险单对成对或成套被保险商品未受损部分的减值予以承保,而该减值是因该成对或成套商品的其他部分遭受由责任范围内的物质灭失或损坏而直接导致。若是根据推定全损理赔,则被保险人应向保险公司交出该商品的未受损部分。
G. 受损财产处分权
对于由被保险人生产的或为其生产的成品等遭受物质损坏的财产的处分权,本保单作如下授权:
1) 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物质损坏发生后,在已作了适当的测试证实此项财产已遭受了物质损坏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对此受损财产将具有完全的占有权和处分权。
2) 被保险人经由合理的判断将决定此类遭受物质损坏的财产是否可被返工处理或出售。
3) 除非由被保险人自行出售或处置或取得被保险人同意出售或处置的以外,经被保险人判断为不适合被返工处理或出售的财产将不被出售或处置。
4) 处置损余物质所得的任何收益将:
a) 在进行损失赔付时归与本公司;或
b) 如果此等收益系在本公司进行损失赔付前取得,则归与被保险人并将抵销本公司应支付的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H. 数据恢复
x保险单承保在承保区域内任何地方(包括运输途中)发生的保险范围内的电子数据、程序 或软件的物质灭失或损坏。
对于由网络事件导致或引起的电子数据、程序或软件的物质灭失或损坏,在以尽职尽速努力下从事再建或恢复此类数据、程序或软件的时间超过 48 小时后,本保险责任方可适用。本保险责任同时承保:
1) 被保险人因承保范围内实际遭受的电子数据、程序或软件的物质灭失或损坏,而采取以下合理和必要行为的费用:
a) 对承保的电子数据、程序或软件所采取的暂时性保护和保存措施;
b) 对承保范围内的电子数据、程序或软件的物质灭失或损坏进行临时性修复。
c) 为加快永久性修复或重置此类受损财产采取的行为。
2) 被保险人因疑似遭受承保范围内电子数据、程序或软件的物质灭失或损坏,采取临时性保护和保存行为而产生的合理且必要费用。如并未发生物质灭失或损坏,本项所承保的费用将受限于发生此物质灭失或损坏时适用的免赔额。
本保险责任项下可获赔偿的费用是在本保险单其他保险责任中所除外的。
本保险责任不承保如其被纳入实体货物并拟按以下商品出售的电子数据、程序或软件的灭失或损坏:
1) 由被保险人制造的制成品;或
2) 并非由被保险人制造的其他销售商品,
数据恢复除外责任:对于“数据恢复”,以下条款适用:
1) 本财产损失章节责任免除条款下的各项责任免除规定,除第 A1、A2、A6、B1、B2、 B3a 和 B4 项下规定的以外,其余皆不适用。
2) 下述责任免除将适用:
本保险单不负责赔偿下列各项,但如果其导致了未被本保险单列为责任免除的物质损坏,则仅该被导致的物质损坏本保险单负有保险责任:
a) 加工或复制过程发生的错误或遗漏。
b) 因程序编制或机械指令的错误或遗漏所致数据、程序或软件的灭失或损坏。
c) 品质退化、固有缺陷、虫害或磨损。
“数据恢复”的损失估值对于此保险责任下承保的财产,损失赔偿金额将不超过:
1) 修复、重置或复原数据、程序或软件的费用,包括对其进行重建、研究和建构的费用;
2) 如果在损失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修复、重置或复原,则该金额为该媒介的空白件的价值。
I. 残骸清除
x保险单承保为从保险场所清除责任范围内的物质灭失或损坏所直接导致而遗留的残骸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本保险责任不负责赔偿清除以下项目的费用:
1) 被污染的非保险财产;或
2) 存在于非保险责任范围内财产之中或之上的污染物,
无论上述污染是否系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物质灭失或损坏所致。 只有在未被本保险单列为责任免除项目之其他物质损坏直接导致残骸被污染、且在此污染系由实际而非疑似存在的污染物所导致的情况下,本扩展责任才负责赔偿为清除受污染的保险财产或清除存在于保险财产之中或之上的污染物而发生的费用。
J. 污染清除费用
如果保险财产因遭受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物质损坏而直接导致被污染,且损失发生时施行有规范由实际而非疑似存在污染物所致污染的法律或法规,则本保险单负责赔偿因该项法律或法规的执行为达到该项法律或法规的要求而进行清除污染或移除该受污染的保险财产所直接导致的增加费用。本保险责任仅承保保险财产中直接因本保险单承保的物质损坏而被实际而非疑似污染物污染的部分。
无论该污染是否由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事件所致,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为移除被污染的非保险财产或移除其中或其上的污染物所需的费用。
K. 错误和遗漏
如果物质灭失或损坏仅因下列错误或非故意遗漏以致不能在本保险单下获得赔付:
1) 保险财产物理位置的描述发生了错误或非故意遗漏;
2) 在列明下列场所时的错误或非故意遗漏:
a) 任何于本保险单生效日已由被保险人拥有、租赁或租用的场所;或
b) 任何于本保险单有效期内由被保险人购买、租赁或租用的场所;或
3) 导致保险财产被从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取消的错误或非故意遗漏;
则本保险单将承保该等物质灭失或损坏,但以该等错误或非故意遗漏不存在之情形下本保险单原有的承保范围为限。
本保险责任适用的先决条件是,被保险人应在任何错误或非故意疏漏被发现和修正时立即告知本公司。
L. 加急费用
x保险单承保下述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1) 对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物质损坏的保险财产进行临时修复;
2) 对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物质损坏的被承保设备进行临时重置;以及
3) 为加快永久性修复或重置此类受损财产所产生的费用。
本保险责任不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他处可获赔偿的费用,包括对受损财产进行永久性修复或重置的费用。
M. 艺术品以及重要文件和记录
x保险单承保在本保险单承保区域范围内任何地方的(包括在该范围内运送途中的)艺术品、重要文件和记录所遭受的责任范围内的物质灭失或损坏。
“艺术品”以及“重要文件和记录”责任免除:针对“艺术品”以及“重要文件和记录”,下述责任免除条款适用:
1) 本财产损失章节责任免除条款下的各项责任免除规定,除第 A1、A2、A6、B1、B2、 B3a 和 B4 项下规定的以外,其余皆不适用。
2) 下述责任免除将适用:
下列各项不在本保险单保险责任范围内:
a) 货币、金钱、证券。
b) 在处理或复制重要文件和记录过程中发生的错误或遗漏;但如果其导致了未被本保险单列为责任免除的物质损坏,则本保单的保险责任只限于该被导致的物质损坏。
c) 品质退化、固有缺陷或磨损;但如发生未被本保险单列为责任免除的物质损坏,则本公司的保险责任只限于该被导致的物质损坏。
d) 真菌、霉菌或霉,但由未被本保险单列为责任免除的其他物质损坏所直接导致者除外。
e) 由于修理、复原或修饰处理而导致的艺术品灭失或损坏。
艺术品以及重要文件和记录的损失估值:对于此附加保险责任下承保的财产,损失赔偿金额将不超过下列诸项中之较少者:
1) 修复或复原该物品到损失发生之前状况的费用。
2) 重置费用。
3) 在本公司存档列表中对该物品如有注明的价值。
若某件艺术品是成对或成套物品的一部分,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艺术品不能被重置、修复或恢复到损失发生前之状况,本公司将依照该成对或成套物品的全部价值或列表上该物品所标示的金额中的较小者进行赔偿。被保险人同意将该成对或成套物品交予本公司。
N. 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
x保险单承保由被保险人根据附条件销售或信托协议或任何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计划出售并已交付给买方后为本保险单所承保之类的动产遭受责任范围内的物质灭失或损坏。保险责任限于此类财产的未付余额。
在延期付款计划下出售的财产遭受损失,被保险人将使用所有合理的努力,包括必要的法律行动,以收回拖欠的款项或重新获取财产所有权。
本保险单不负责赔偿下述相关损失:
1) 有关产品召回,包括但不限于召回、测试或被保险人做召回广告的费用。
2) 在买方已占有该财产之后,财产失窃或发生了转化。
3) 买方持续付款部分。
4) 不在本保险单承保区域范围内发生的损失。
“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的损失估值:对于此保险责任下承保的财产,损失赔偿金额将不超过下列诸项中之较少者:
1) 未付分期款的总额扣除财务费用。
2) 在损失发生时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
3) 以同样大小、种类和质地的材料修复或重置该财产的费用。
O. 土地及水中污染物之清理、清除和处置
x保险单承保从保险场所内的土地、水或在土地中或土地上的任何物质等非保险财产中,清除和处置实际而非疑似存在的污染物所发生的合理和必要费用,前提是此等污染物的排放、流泄或散逸是直接由于保险财产遭受责任范围内的物质灭失或损坏所导致的。
本保险单不负责赔偿从下列财产中清理、清除和处置污染物的费用:
1) 任何仅承保动产的场所。
2) 任何由本保险单“自动承保”和“错误和遗漏”或“杂项财产”保险责任承保的财产。
3) 当被保险人未在损失后 180 天内给予本公司有关该损失的书面通知。
P. 法律和法规
x保险单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有义务遵守法律或法规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条件是:
1) 此类法律或法令的实施是被保险场所发生保险范围内物质灭失或损坏的直接结果;
2) 此等法律或法规在此灭失或损坏发生时是有约束效力的;和
3) 该场所在发生保险范围内物质灭失或损坏之前无需遵守此类法律或法规。
A 项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为符合任何管制建筑物、构筑物、机器或设备的拆除、施工、修复、更换或使用所实施的法律或法规的最低要求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对于被保险财产,此 A 项保险责任包括下述合理和必要的费用:
1) 被保险建筑物、构筑物、机器或设备的任何物质性受损及未受损部分的拆除费用。
2) 被保险建筑物、构筑物、机器或设备的物质性受损及未受损部分的修复或重建费用,无论是否需要拆除。
本公司的 A 项保险责任的上限在每个被保险场所的任一事故中不超过拆除保险财产的物质性受损及未受损部分的实际费用,加上以下较小者:
1) 在其他地点重建的合理和必要费用,不包括土地成本;或
2) 在同一地点重建的费用。
B 项保险责任:
因管制建筑物、构筑物、机器或设备的建造、修复、更换或使用所执行的任何法律或法规,被保险人依法被禁止对保险财产中建筑物、构筑物、机器或设备进行修复、更换或重建到相同高度、楼板面积、单位数量、布局、用途或运营能力,对上述被保险财产进行修复、更换或重建上所合理估算出的费用。
“法律和法规”保险责任B的损失估值:对于不能合法地被修复或置换的B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损失金额将是以下两者的差额:
1) 实际现金价值;和
2) 如果损失发生时未有此等法律或法规的执行,对修复、更换或重建此等灭失或损坏的财产原本将会发生的费用。
法律和法规除外责任:对于“法律和法规”,以下除外责任适用:本保险单不负责赔偿:
1) 因任何管控任何形式污染的法律或法规的执行而直接或间接发生的任何费用。
2) 任何由被保险人制造或为其制造的机械或设备,除非是被保险人在此遭受物质灭失或损坏的场所用来从事营运的机械或设备。
Q. 损失赔付而增加的税务责任
x保险单承保被保险人发生下文所述的税务责任的增加。
A 项保险责任:
保险场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引起的税务责任的增加,如果:
1) 在本保险单下对被保险人所制造的制成品损失赔付中利润部分的课税;和/或
2) 对本保险单下“营业中断”保险损失赔付中的利润部分的课税;大于如无损失发生时对利润的原有课税。
R. 机械或设备启动选项
被保险的机械或设备在遭受责任范围内的物质灭失或损坏经修复或重置后,并正处在启动过程中,下述条款适用:
如因启动而导致此类机械或设备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各类物质灭失或损坏,被保险人可选择以认定此损坏为原发物质灭失或损坏事件的一部分来索赔,或认定其为一个独立事故。
本保险责任仅适用:
1) 在首次修复或重置后的第一次启动过程;且
2) 第一次启动过程发生在本保险单的期限内或本公司出具的续保保险单期限内。就本保险责任来说,启动是指:
1) 向机器或设备输送原料或其他材料以供加工或操作;
2) 开始向机器或设备供给燃料或能源。
S. 杂项财产
x保险单承保以下财产在保险范围内的物质灭失或损坏:
1) 被保险财产;
2) 根据合同要在被保险场所的建设项目中使用而属于所承保类型的财产:
a) 自该等财产由制造商或供应商已交付给被保险人或其(在建财产的)承包商起;
b) 包括当该等财产位于某个存储地点时;以及
c) 当该等财产在从一个存储地点到另一个存储地点或到位于保险场所建设工地的运输途中,
而不包括承包商拥有或租用的任何该等财产;
当其处在本保险单的承保区域之内,包括在运输途中。
已在本保险单其他任何保险责任项下承保的财产,不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
“杂项财产”的除外责任:对于“杂项财产”,下述责任免除条款适用:
1) 下列各项不在本保险单保险责任范围内:
a) 不在场所内的传输与配送系统。
b) 由进口或出口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财产。
c) 洲际之间运输的财产。
d) 由空路运输的货物,但以定期客运航班或货运航班运送的除外。
e) 被保险人作为公共承运人或合约承运人以被保险人拥有、承租或对之进行操作的交通工具承运的他人财产,包括被保险人对该等财产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T. 运行测试
x保险单承保运行测试期间保险财产所遭受的责任范围内的物质灭失或损坏。
本保险责任不负责赔偿由被保险人制造或加工的财产(包括存货或材料)。
U. 财产的保护和保存本保险单承保:
1) 因采取行动以临时保护或保存保险财产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费用,前提是,此类行动必须是因该保险财产实际遭受了、或为防止保险财产遭受即将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物质灭失或损坏而必须采取的。
2) 下列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a) 消防部门因对保险财产之中或之上、或保险财产本身面临的火灾进行施救而征收的消防费用。
b) 在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因复原和重新填装消防系统而发生的费用。
c) 因扑救在保险财产之中或之上或保险财产本身面临的火灾而发生的用水费用。本保险责任受限于在发生物质灭失或损坏情况下会适用的各项免赔额规定。
V. 服务供给中断所致财产损坏
x保险单承保位于保险场所的保险财产因位于本保险单承保区域内的电力、燃气、燃料、蒸汽、水、制冷供给服务或排污服务供应商的设施发生任何意外事故,立即全部或部分阻碍了此类供给或排污服务所导致本保险单所承保的物质灭失或损坏。
而仅当下述服务供给中断期超过 24 小时,本保险责任方适用。
服务供给中断期系指自特定服务供给中断时开始至此类服务在经过努力和迅速处理后可被完全恢复为止的期间。
通用条款:
1) 被保险人应将任何此类服务供给中断的情况立即通知提供此类服务的供应商。
2) 如果此类服务供给的中断是直接或间接由于被保险人未履行任何此等特定服务供给合约条款和条件所致,则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赔付责任。
“服务供给中断所致财产损失”的责任免除:对于“服务供给中断所致财产损失”,以下条款适用之:
1) 除下述项目外,本章节的责任免除条款中列明的各项责任免除不适用:
a) 第 A1、A2、A3、A6、B1、B2 项,和
b) 第 B4 项下关于音频、数据或视频输入或输出的部分,以及
c) D1 项,但有关真菌、霉菌或霉的部分除外。
W. 财产的暂时移出
当为了修复或保养的目的,或是为避免遭受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各类物质灭失或损坏的威胁,而将保险财产从保险场所移出,则本保险单对该财产:
1) 当其位于其所移至的处所时,
2) 以如同在其所移出的保险场所提供承保的物质灭失或损坏承保。本保险责任不适用于:
1) 全部或部分在本保险单其他条款项下被承保的财产。
2) 全部或部分被其他保险单承保的财产。
3) 为正常的储存、加工或为出售或运送之目的而被移出的财产。
X. 运输
x保险单承保处在本保险单承保地区范围内运送过程中且未被本保险单列为除外项目的下列动产:
1) 被保险人拥有的动产。
2) 按离岸价、离岸加运费价格或类似交易条件运往顾客的动产。被保险人对此装运货物的连带利益是被认可的。
3) 属于他人而在被保险人的实际或推定的保管责任内的动产,但以被保险人对之具有的利益或法律责任为限。
4) 属于他人而由被保险人售出的动产,并且在损失发生前被保险人已同意对其在运送过程中进行投保,包括:
a) 由被保险人的直接合同服务供应商或被保险人的直接合同制造商运送给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客户的动产。
b) 由被保险人的客户运送给被保险人或运送给被保险人的合同服务提供商或运送给被保险人的合同制造商的动产。
本保险责任的起始点及其责任期间:
1) 本保险责任承保时间从被保险财产离开货物原启运点开始直至到达目的地为止。
2) 然而,对于未被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出口货物,保险责任于此类财产被装上去往海外的船只或飞机后终止。对于未被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进口货物,保险责任于此类财产被从来自海外的船只或飞机上卸下后开始。
本保险责任:
1) 承保在水运过程中发生的,对于责任范围内货物的共同海损及施救费用。
2) 承保下列各项导致的物质灭失或损坏:
a) 非故意地接受不实的提单、装运单或送货的收据。
b) 不恰当的当事方以欺诈手段或欺骗行为而占有了财产。通用条款:
1) 本保险责任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使得任何承运人或受托人因此受益。
2) 被保险人可以在不损害本保险单的前提下接受下列单证:
a) 承运人使用的普通提单;
b) 放行提单;
c) 不足额提单;和
d) 装运单或运送人收据。
3) 被保险人可在旁轨协议下放弃对铁路部门的代位求偿权。
除非另外说明,否则被保险人不得与承运人签订任何免除承运人法律责任的特别协议。
“运输”责任免除:以下条款适用于“运输”:
1) 在本章节责任免除条款下规定的除外项目中,除 A1 至 A4、B1 至 B4、C1、C3、C5、 C6 以及 D1 至 D3 以外,均不适用。
2) 下述责任免除将适用:
下列各项不在本保险单保险责任范围内:
a) 销售人员或销售代理商保管的样品。
b) 由进口或出口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财产。
c) 由水路运输的货物,除非是:
(i) 由内陆水路运输;或
(ii) 沿海岸运输的货物。
d) 由空路运输的货物,但以定期客运航班或货运航班运送的除外。
e) 被保险人作为公共承运人或合约承运人以被保险人拥有、承租或对之进行操作的交通工具承运的他人财产,包括被保险人对该等财产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f) 任何用于运送的交通工具。
“运输”的损失估值:对于此保险责任下承保的财产,损失赔偿金额将不超过:
1) 对于运送给被保险人或为了被保险人所运送的财产,该价值为签发给被保险人的实际发票金额。 该价值包含了已发生且依法应付的费用。该收费可包括被保险人作为销售代理而应取得的佣金。
2) 对于被保险人售出并运送给买方或是为了买方所运送的财产,该价值为被保险人的销售发票金额。 先付或预付的运费也包括在内。
3) 对于无发票的财产:
a) 对被保险人的财产而言,按本保险单对于该财产位于启运地适用的损失估值条款来估计价值;或
b) 对于其他财产,该价值为此类财产于损失发生当日在目的地的实际现金市场价值,扣除任何货物在到达目的地时,原应支付但现被省下的费用。
第二部分 营业中断保险
对于本章节的“营业中断保险责任”和“营业中断保险额外责任”项下的“营业中断”损失,规定如下:
A. 以责任范围内的物质灭失或损坏所适用的责任限额为限,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超过本保单所述而适用于各特定“营业中断保险责任”和“营业中断保险额外责任”的任何责任限额;并且
B. 将不会增加本保险单的责任限额;并且
C. 受限于本保险单各条款规定,包括适用的责任免除规定和免赔额规定,即所有已在本章节和本保险单他处载明的条款和规定。
1. 保险范围内的损失
A. 本保险单承保直接由下述财产遭受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各类物质灭失或损坏所导致的本保险单之“营业中断保险责任”条款所规定的“营业中断”损失:
1) 本保险单他处已xx且未被本保险单另行列为除外责任项目或未被以下“营业中断保险责任”条款或本保险单所附批单另行加以限制的财产;
2) 为被保险人所使用或被保险人对之享有合同约定的使用权;
3) 当位于“提供的保险”条款所述或“财产的暂时移出”条款所述或其 300 米范围内;或
4) 当其在本保险单所规定的运输途中,以及
5) 是在本章节所述的营业中断保险责任期间内发生,前提是此等灭失或损坏并不位于一个连带营业中断场所。
B. 本保险单只对“营业中断”损失中不能通过下列途径减少的部分承担营业中断保险责任:
1) 使用被保险人拥有或控制的任何财产或服务;
2) 使用可从其他来源获得的任何财产或服务;
3) 于额外工作时间工作或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或
4) 使用库存品,
以上无论其是否在保险场所或其他任何处所。在核定“营业中断”损失时,本公司有权将被保险人的所有联合公司、联营公司和子属公司的整体经营成果纳入考虑。
C. 本保险单承保被保险人为了减少在本保险单本章节条款项下原可获赔的损失而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支出。该可获赔付的费用金额将不会超过既已减少的损失金额。
D. 在厘定损失赔偿金时,本公司将会考虑责任期间之前和之后的运营情况以及在“营业中断保险责任期间”内可能的运营情况。可能的运营情况将考虑对被保险人的商品或服务的需求在“营业中断保险责任期间”的任何增加或减少,即使这种增加或减少是因为导致启动本保单责任期间的物质灭失或损坏的同一事件。
2. 营业中断保险责任
A. 被保险人选择权
被保险人可选择以下列两项之一为基础进行索赔:
a) “毛收入损失保险”和“延展责任期间保险”;或
b) “毛利润损失保险”,
上述两项具体如本保险单“营业中断”章节所述,且受限于本保险单他处规定的适用条款和条件。
在本保险单“定损和理赔”章节“索赔的偿付”条款规定的条件之前的任何时间,被保险人均可行使该选择权。
如果该索赔涉及一个以上的保险场所,包括与一个或多个保险场所存在互相依赖,此等索赔将基于以上保单责任赔付选项中选择其一以同一方式进行理算。
B. 毛收入损失保险损失赔偿金额的厘定:
1) 可获赔的“毛收入损失保险”的损失是指“营业中断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以下损失:
a) 毛收入;
b) 减去在生产中断、业务运营中止期间、或服务提供中止期间不必继续发生的所有费用和开支;
c) 加上来源于业务运营所得的所有其他收入。
2) 以厘定损失数额为目的,毛收入是:
对于制造业:系指产品的净销售值减去生产该产品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所有原料、材料以及供应品的成本;或
对于商业或非制造业:系指净销售总额减去所售商品的成本以及被保险人在业务运营或提供服务时所消耗的材料和供应品的成本。
任何在财产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依销售价获赔付的金额将视为已将该等商品出售给被保险人的常规客户,且该金额将计入净销售额。
3) 在厘定就实际遭受的损失可获得的赔偿金额时,本公司将只考虑在生产中断、业务运营中止、或服务提供中止未发生的情形下,原本可赚取的正常收费和费用。
4) 本项下可获得的赔偿仅限下述范围,即被保险人:
a) 完全或部分无法生产产品或继续业务经营或提供服务;
b) 无法在合理期间(该期间不限于生产被中断的期间)内弥补生产损失;且
c) 在“营业中断保险责任期间”内无法继续上述业务运营或提供服务;并且
d) 能够对此类业务运营、服务提供或产品生产受阻碍所导致的销售损失进行证明。
C. 毛利润损失保险损失赔偿金额的厘定:
1) 可获偿的“毛利润损失保险”损失是指:在“营业中断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必然的营业中断而遭受的以下实际损失:a) 销售减少及 b) 营业费用增加。 可获赔偿的金额如下:
a) 关于销售额减少: 以毛利润率乘以“营业中断保险责任期间”销售额与标准销售额的差额所得出的数额。 在核定销售的减少额时,任何在财产损失责任范围内依销售价赔偿的数额,将被贷计以抵消销售额的减少;
b) 关于营业费用增加:
(i) 专门为避免或减轻销售额的减少而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附加支出,且若无此支出,将导致“营业中断保险责任期间“的销售额的减少;但
(ii) 不超过以毛利润率乘以得以避免减少的销售额所得出的数额。
以上各项应扣除任何在“营业中断保险责任期间”内由于此等营业中断而会停止或减少发生的保险单承保的固定费用总额。
2) 以损失赔偿金额的厘定为目的:毛利润:
系指以净利润加上保险范围内的固定费用金额所得出的总额;或若无净利润,则为承保的固定费用金额减去在任何业务经营损失中依相应于保险单所承保的固定费用在所有固定费用中所占比例的亏损部分计算得出之金额。
净利润:
系指由被保险人在保险场所经营的业务所产生的、在对所有固定费用和包括折旧在内的其他费用作适当拨备后但在扣除任何利润课税前的净营业利润(不包括所有资本收益和增值以及所有应从资本列支的费用)。
承保的固定费用:
系指所有固定费用,但特别指明为责任免除项目的不在此列。销售额:
系指就在保险场所进行的业务活动中出售并交付货物及提供服务而支付或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
xxxx:
系指在所述财产发生物质灭失或损坏之日前最近的 12 个整日历月内所赚取的毛利润与同期销售额的比率。
标准销售额:
系指在所述财产发生物质灭失或损坏之日前最近的 12 个月中与“营业中断保险责任期间”相当期间的销售额。
3) 在核定对实际遭受的损失可获赔偿的金额时:
a) 如果该业务的任何固定费用不在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则在计算因营业费用的增加而由此可获赔偿的金额时,只有在额外支出中所占比例等于净利润与责任范围内的固定费用之和在净利润与所有固定费用之和中所占比例的那部分才能予以赔付。
b) 在“营业中断保险责任期间”,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的其他人为了该业务的利益在保险场所以外地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收取或应收取的金额将被合计入“营业中断保险责任期间”的销售总额。
4) 被保险人应尽力迅速安排修复或重置遭受物质损坏的建筑物和设备以使其恢复相同或相当于受损前的物理状况和运营能力,并采取一切必要且合理的行动以减少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毛利润损失保险”的责任免除:对于”毛利润损失保险”,本章节之“营业中断保险除外责任”项下第 B 项并不适用,而代以采用以下规定:
本保险单不负责赔偿因违约、延误或未完成订单而遭受损害求偿所致的任何增加的损失,或者除了因违约、延误或未完成订单而需支付的罚金或处罚之外的任何其他形式的罚金或处罚。
“毛利润损失保险”承保的因合约取消而造成的减少的销售额只包括在“营业中断保险责任期间”依合约原本可赚取的销售额。
D. 额外费用保险 损失赔偿金额的厘定:
可获赔偿的“额外费用”损失为在“营业中断保险责任期间”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要的额外成本:
1) 为使被保险人临时性地在可行的范围内继续其尽量接近正常水平的业务活动所发生的额外费用;
2) 临时性地使用被保险人或他人的财产或设施而发生的额外成本;以及
3) 因被保险人的成品发生物质灭失或损坏而无法满足订单,为完成订单从第三方购买成品的费用,减去出售此类成品已收账款。
减去任何上述所获得的财物在“营业中断保险责任期”末的剩余价值。
如被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选择权”的条款和条件提出索赔,“额外费用保险”的“营业中断保险责任期间”将是适用所选营业中断保险选项的“营业中断保险责任期间”。
“额外费用保险”的责任免除:对于“额外费用保险”,以下规定适用:
1) “营业中断保险除外责任”项下 C ”不适用上述第 3 项。
2) 下述责任免除将在此适用:本保险单不负责赔偿:
a) 任何收入损失。
b) 如无物质灭失或损坏发生,在同一期间原本会正常发生的经营业务费用。
c) 永久性修复或重置受到损坏或毁坏的财产的费用。 但是,此保险责任免除项不适用于上述第 3 项。
d) 任何在本保险单他处可获赔偿的费用。
E. 租赁利益
损失赔偿金额的厘定:
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租赁利益”可获赔偿:
1) 若租赁协议需要续缴租金,且若该财产完全无法居住或无法使用,则为租约剩余时段的实际应付租金;或若物业部分无法居住或部分无法使用,则为租约剩余时段的应付租金的对应比例部分。
2) 若租约由出租人根据租赁协议或因适用法律解除,则为损失发生后 3 个月的租赁利益,和租约剩余时段的净租赁利益。
3) 上面使用的以下术语意为:净租赁利益:
以年利率 6% 复利计算后会等同于租赁利益的数额(扣除其他任何应付款项)。租赁利益:
被保险人租约剩余时段的每月内,为支付相同或相似的替代财产所产生的超出实际应付租金加上现金红利或预付租金(包括维修或经营费用)的额外租金。
“租赁利益”责任免除:以下各项适用于“租赁利益”条款:
1) 本保险单不负责赔偿动产遭受物质灭失或损坏直接导致的损失。
2) “营业中断保险除外责任”项下的 A、B 和 C 项在此不适用,而代以采用以下规定:
本保险单不负责赔偿因下述原因导致的任何增加的损失:任何许可证的中止、失效或注销;或被保险人选择取消租赁;或因被保险人的任何行为或疏忽构成对租约的违约。
F. 租赁收入保险 损失赔偿金额的厘定:
可获赔的“租赁收入”保险损失是指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以下损失:
1) 任何财产由被保险人所占用/使用的部分之公允出租价值;
2) 对该财产空置或未出租部分之合理的预期收入;以及
3) 对该财产已出租部分,按照在损失发生时生效的真实租约、合同或协议的租金收入,以上都不包括非持续性收费和开支。
“租赁收入”责任免除:对于“租赁收入”,“营业中断保险除外责任”项下第 A 项在此不适用,而代以采用以下规定:
本保险单不负责赔偿保险财产原就不可出租期间的任何租金收入损失,除非是因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造成其不可出租。
3. 营业中断保险责任期间
A. 除”毛利润损失保险”、“租赁利益”以及“营业中断保险额外责任”项下或下列情形中另有规定者以外,以下关于“营业中断保险责任期间”的规定适用于所有“营业中断保险责任”,并且以“保险单声明”章节中“责任限额”条款规定的期限为限,具体如下:
1) 对于建筑物和设备,该责任期间:
a) 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各类物质灭失或损坏发生时开始;且
b) 直到经过应有努力和迅速处理后使得此类建筑物和设备可:
(i) 被修复或重置;并
(ii) 被准备好以致可运转,
达到相同或相当于受损前的性能和运行状态时为止。
c) 此期间不以本保险单的失效日期为限。
2) 对于在建建筑物和设备:
a) 相当于前项所述责任期间,将以未有物质损坏发生之情形下,于建造和启用可被完成后以至原本可合理达到的运行水平时开始记损;且
b) 将适当考虑建造完成和启用后所汇集的运行实际状况。
3) 对于在制品和商品存货,包括非由被保险人制造的制成品,经应有努力和迅速处理后使下列事项得以完成所需的时间:
a) 把在制品恢复到其在生产中断、业务营运或服务中止发生前的制造品状态;和
b) 对受物质损坏的商品存货进行更换。本项不适用“租赁收入”。
4) 对于原料与供应品,该责任期间为:
a) 因无法取得适合的原料和供应品以取代受损物料而导致实际生产中断或运营或服务的暂停时间;但
b) 仅限于受损原料与供应品原本可以保障的运营时间。
5) 如果水:
a) 用于任何生产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作为原料或作为动力);
b) 储存于堤坝或蓄水池内;且
c) 位于任何保险场所,
当该堤坝、蓄水池或相关设备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物质损坏而导致水被释出,则本公司对因供水不足而导致的实际的生产中断、业务运营或服务中止的保险责任期间将不超过受损堤坝、蓄水池或相关设备被修复或重置后 30 个连续日。
本项不适用“租赁收入”。
6) 对于遭受物质损坏的已曝光胶片、档案、手稿和图纸,该责任期间为从备分或从先前版本的原始件中复制所需的时间。 该时间不包括为复原或重建所失信息所需的研究、建构时间或其他时间。
本项不适用“租赁收入”。
7) 对于“数据恢复”所承保的物质灭失或损坏财产所致的损失,其期限:
a) 开始于数据、程序或软件的物质灭失或损坏发生之时;而
b) 结束于在以尽职尽速努力下从事再建或恢复此类数据、程序或软件,到其遭受物质灭失或损坏之前的相同或同等的实质或运营状态之时。
本项不适用“租赁收入”。
B. “毛利润损失保险”适用的“营业中断保险责任期间”如下:
1) 该期间系:
a) 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各类物质灭失或损坏发生时开始;且
b) 不超过“保险单声明”章节中“责任限额”条款载明的时间期限。而在此期间内,该业务的绩效需直接受该物质损坏的影响。
c) 此期间不以本保险单的失效日期为限。
2) 对于在建财产,该期间:
a) 始于若未发生责任范围内的各类物质损坏的情况下,该生产、业务运营或服务提供原本可开始之日,且
b) 不超过“保险单声明”章节中“责任限额”条款载明的时间期限。而在此期间内,该业务的绩效需直接受该物质损坏的影响。
c) 此期间不以本保险单的失效日期为限。
毛利润率和标准销售额将以建造完成后的业务状况和在“营业中断保险责任期间”可能的业务状况为基础进行核定。
C. “营业中断保险责任期间”并不包括下列任何原因所导致被保险人不能恢复运营而增加的额外时间,该等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 对建筑物、构筑物、机器或设备作出改动,但在财产损失保险章节中“法律和法规”条款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重新配置或重新培训雇员。但是,此项并不适用为培训员工,使其能使用因机器或设备遭受物质灭失或损坏而更换的新机器或设备所需的额外时间,前提是这种培训是在新机器或设备安装后的 90 个连续日内完成。
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责任期间皆适用,此类期间将不累计。
4. 营业中断保险除外责任
除适用本保险单他处载明对之适用的责任免除规定以外,下列责任免除规定适用于“营业中断”损失:
本保险单不负责赔偿:
A. 闲置期间的任何损失,闲置期间系指包括但不限于因以下原因所导致的生产、业务运营、服务提供或收发货物的停止,或原本不会发生或原本就会被阻止的生产、业务运营、服务提供或货物收发:
1) 不属于本保险单责任范围的物质灭失或损坏,无论此类灭失或损坏发生在保险场所之内或之外。
2) 原已计划或已重新安排的停工。
3) 罢工或其他停工事件。
4) 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物质灭失或损坏以外的任何其他原因。
B. 由以下原因导致的任何增加的损失:
1) 任何租约、合约、证照或订单的中止、撤消或失效。
2) 因违约、延误或未完成订单而遭致的损害赔偿。
3) 因违约、延误或未完成订单而需支付的违约金或罚金外任何其他形式的罚款。
4) 任何其他间接或远期损失。
C. 任何因被保险人制造的制成品遭受物质灭失或损坏所致的损失,或因需时重新生产所致的损失。
5. 营业中断保险额外责任范围
根据下列“营业中断保险额外责任”的规定,本保险单承保“营业中断”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营业中断”损失。
供应链营业中断责任范围
A. “民政或军事当局”
本保险单承保在“营业中断保险责任期间”内,因民政或军事当局下令部分或完全限制或禁止进入保险场所,被保险人所实际遭受的损失和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只要此等命令是因在保险场所或距其八公里范围内发生了本保险单所承保的各类物质灭失或损坏所直接导致。
本保险责任不适用“租赁利益”:
本“营业中断保险额外责任”的“营业中断保险责任期间”如下:时间段:
1) 开始于此等物质损坏发生之时;而
2) 不超过“保险单声明”章节中的“责任限额”条款所示的连续天数为止。
此责任期间是“营业中断”章节所提供的任何保险责任项下,所适用的任何“营业中断保险责任期间”的一部分,并不累加。
B. 连带营业中断保险责任
x保险单承保在责任期间内,由于位于本保险单承保区域内连带营业中断场所中本保单所承保该类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物质灭失或损坏从而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和产生的额外费用。
对于”连带营业中断保险责任”:
1) 本保险责任下可获得赔偿的营业中断损失被扩展以致包括下述“营业中断损失保险额外责任”:
“民政或军事当局” 连带营业中断保险责任延迟启动
“延展责任期间保险” “进/出”
场内服务
服务供给中断所致营业中断
2) 被保险人应尽力对连带营业中断场所施加影响和与其合作,采取任何合理必要措施,减轻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损失。
3) “营业中断保险除外责任”第 C 项不适用。
连带营业中断责任的责任免除:下列责任免除,适用于“连带营业中断保险责任”:本保险单不负责赔偿由下列原因所导致的损失:
1) 音频、数据或视频的输入或输出的短缺。
C. “进/出”
本保险单承保由于保险场所出入被部分或全部实质阻碍,导致被保险人业务必然的中断而致被保险人所实际遭受的损失和产生的“额外费用”,而无论被保险的处所或财物是否遭受损坏,只要该阻碍是直接由于本保险单未除外的财产类型遭受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各类物质损坏所致。
“进/出”的责任免除:本“进/出”条款适用下述责任免除:本保险单不负责赔偿由下列原因所导致的损失:
1) 电力、燃料、燃气、水、蒸汽、制冷、排污及音频、数据或视频的输入或输出服务的短缺;
2) 罢工者的抗议或其他行动,但未被本保险单列为责任免除项目的物质损坏不在此列。本“营业中断保险额外责任”的“营业中断保险责任期间”如下:
时间段:
1) 开始于此等物质损坏发生之时;而
2) 不超过“保险单声明”章节中的“责任限额”条款所示的连续天数为止。
此责任期间是“营业中断”章节所提供的任何保险责任项下,所适用的任何“营业中断保险责任期间”的一部分,并不累加。
D. 物流额外费用
x保险单承保责任期间内,在下列情形下,由于货物或材料正常运输的中断导致被保险人产生的下列额外费用:
1) 直接在保险场所之间的运输;或
2) 直接在保险场所和被保险人的直接客户、供应商、合同制造商或合同服务供应商的场 所之间的运输,
前提是该中断是因本保险单”承保区域”内有被保险之类的财产遭受属责任范围之类的物质灭失或损坏所直接导致。
损失赔偿金额的厘定:
可获赔偿的额外费用损失为下列被保险人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额外费用:
1) 为使货物或材料的运输临时性地在可行的范围内以尽量接近正常的水平得以继续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在责任期间超出 48 小时后,该保险责任方适用,但对于地表移动和/或洪水和/或风则该
责任期间为 168 小时。
“物流额外费用”的责任免除:有关“物流额外费用”,适用下述责任免除:本保险单不负责赔偿:
1) 在连带营业中断场所之间货物或材料运输的中断导致的任何损失。
2) 由于电力、燃气、燃料、蒸汽、水、制冷、排污及音频、数据或视频的输入或输出服务中断导致的任何损失。
3) 任何收入损失。
4) 即使未发生货物或材料正常运输的中断,在同一期间内经营业务通常原就会产生的费用。
5) 永久性修复或重置受到损坏或毁坏的财产的费用。
6) 任何在本保险单他处可获赔偿的费用。
7) 被保险人的动产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物质灭失或损坏所引发的中断而遭致的任何损失。本“营业中断保险额外责任”的“营业中断保险责任期间”如下:
时间段:
1) 从导致货品或物料直接在保险场所之间或在保险场所和被保险人的直接客户、供应商、合同制造商或合同服务供应商场所之间的正常移动中断的物质灭失或损坏发生之时开始,而
2) 结束不迟于:
a) 经过应有努力和迅速处理,货品或物料直接在保险场所之间或直接在保险场所和被保险人的直接客户、供应商、合同制造商或合同服务供应商场所之间的正常移动能被恢复为止;或
b) 保险单声明章节中的责任限额条款所载明的连续天数。
E. 服务供给中断所致营业中断
在本保险单“承保区域”内,由于电力、燃气、燃料、蒸汽、水、制冷供给服务或排污服务供应商的设施发生任何意外事故的原因,以致立即全部地或部分地阻碍了该可用服务的供给,而致该服务中断或短缺,则本保险单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场所受服务供给中断期间实际遭受的损失和产生的“额外费用”。
当服务供给中断期超过 24 小时后,本保险责任方适用。通用条款:
1) 被保险人应将任何此类服务供给中断的情况立即通知提供此类服务的供应商。
2) 如果此类服务供给的中断是直接或间接由于被保险人未履行任何此等特定服务供给合约条款和条件所致,则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赔付责任。
“服务供给中断所致营业中断”除外责任:对于“服务供给中断所致营业中断”损失,下述条款适用:
1) 除下述项目外,本保险单财产损失保险章节责任免除条款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不适用:
a) 第 A1、A2、A3、A6、B1、B2 项,和
b) 第 B4 项下关于音频、数据或视频输入或输出的部分,以及
c) D1 项,但有关真菌、霉菌或霉的部分除外。上述服务供给中断期是指:
1) 从特定服务供给中断时开始,直至该服务供给在经过应有努力和迅速处理后可被完全恢复,且接收该服务供给的场所在服务供给恢复后,能够恢复到本章节营业中断保险责任期间条款所规定的相同或相当的物质状况和运营条件下正常运行时为止的期间。
2) 以在该服务供给可供使用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原本会或原本能使用该服务供给的时间长度为限。
3) 并不扩展承保因上述列明的服务供给中断以外的任何原因所导致的营业中断。营业中断保险额外责任范围
A. 可为保险场所招揽业务之财产
x保险单承保在“营业中断保险责任期间”内,位于保险场所 1.6 公里范围内,可为保险场所招揽业务之本保险单所承保各类财产,因其遭受本保险单承保类型的物质灭失或损坏,而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和产生的“额外费用”。
本“营业中断保险额外责任”的“营业中断保险责任期间”如下:时间段:
1) 开始于此等物质损坏发生之时;而
2) 不超过“保险单声明”章节中的“责任限额”条款所示的连续天数为止。
B. 危机管理
x保险单承保在“营业中断保险责任期间”内,因民政或军事当局命令而部分或完全限制或禁止进入保险场所,从而使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和产生的“额外费用”,只要此等命令是在该保险场所发生以下事件而致的直接结果:
1) 暴力犯罪、自杀、企图自杀或武装抢劫;或
2) 工作场所事故引起的死亡或人身伤害;位于此类保险场所。
就本扩展责任来说,工作场所事故是指工作时间内、从事职务范围内的工作时突然发生的偶然事件。
在“营业中断保险责任期间”有超出 4 小时,本保险责任方适用。本“营业中断保险额外责任”的“营业中断保险责任期间”如下:时间段:
1) 始于民政或军事当局禁止进入之时;并且
2) 不超过“保险单声明”章节中的“责任限额”条款所示的连续天数为止。
C. 延迟启动
“毛收入损失保险”或”毛利润损失保险”和“额外费用保险”被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营业中断保险责任期间”,因位于保险场所的在建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各类物质灭失或损坏,继而直接造成业务运营的启动之合理且必然的延迟所实际遭受的损失。
D. “延展责任期间保险”
“毛收入损失保险”被扩展承保在以下时段内的销售下降:
1) “毛收入损失保险”所承保的营业中断;
2) 从如在无此扩展责任的情况下,本公司对本保险单所承保营业中断损失责任截止之日开始,
3) 为尽力并迅速将被保险人之业务恢复至未受损前状态所需的额外时段。
“延展责任期间保险”的责任免除:本章节“营业中断保险除外责任”第 B 项在此不适用于本“延展责任期间保险”,而代以采用以下规定:
本保险单不负责赔偿因违约、延误或未完成订单而遭受损害求偿所致的任何增加的损失,或者除了因违约、延误或未完成订单而需支付的罚金或处罚之外的任何其他形式的罚金或处罚。
本保险责任承保的因合约取消而导致减少的销售额只包括在延展责任期间内依该合约原会赚取的销售额。
在本保险责任项下,本保险单对超出"保险单声明"章节中“责任限额”条款下列明的连续天数时段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E. 场内服务
x保险单承保被保险人在“营业中断保险责任期间”直接因在保险场所 300 米范围之内的下列财产遭受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物质灭失或损坏而实际遭受的损失和产生的“额外费用”:
1) 电气设备和用于音频、数据或视频传输的设备。
2) 电力、燃料、燃气、水、蒸汽、制冷、排污、音频、数据或视频传输管线。
F. 自有网络中断
x保险单承保以下因素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中断期间实际遭受的损失和“额外费用”:
1) 被保险人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或媒介无法有效运行,前提是此种无法有效运行是针对列名被保险人的网络事件的直接结果;或
2) 被保险人就针对被保险人的实际或即将发生的网络事件采取合理行动,以暂时保护被保险人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或媒介,前提是此种行动对防止被保险人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或 媒介无法有效运行是必要的。
对于上述第 1 项,本保险责任将在中断期有超过 48 小时方适用。上述中断期是指:
1) 自被保险人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或媒介无法有效运行时开始,直至经过努力和迅速处理后被保险人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或媒介可被完全恢复到失效前的相同或同等运行条件为止的期间。
2) 中断期间不包括对被保险人电子数据处理设备或媒介进行改装所需的额外时间。
G. 财产保护和保存 - 营业中断
x保险单承保:为本保险单下承保财产的临时性保护或保存,被保险人在首次采取合理行动前的 48 小时及其后的 48 小时内实际遭受的损失,前提为此类行动对于防止被保险财产遭受即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物质灭失或损坏是必须的。
本保险责任受限于在发生物质灭失或损坏情况下会适用的各项免赔额规定。
H. 关联申报价值损失
如果申报的营业中断保险价值中包含了
1) 由被保险人所使用(例如分店、销售网点和其他厂房)但并未在本保险单之任何附表中列明的场所,且
2) 在该场所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损失,
3) 在该等场所会致有营业中断损失,
则本保险单根据该保险场所所适用的保险责任范围承保此等所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
I. 研究和开发
“毛收入损失保险”和”毛利润损失保险”责任被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营业中断保险责任期间”内,直接由于在本身并不会产生收入的研究和开发活动中断后仍持续发生的相关固定费用和普通薪资而实际遭受的损失。
本扩展责任的“营业中断保险责任期间”将自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类型的物质灭失或损坏时开始,直至相关财产被修复或置换并适用于营运为止,但不受本保险单失效日期的限制。
J. 软成本
x保险单承保在“营业中断保险责任期间”内,因位于保险场所里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在建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各类物质灭失或损坏,而直接导致在建和扩建工程延迟完工,从而使被保险人在软成本方面实际遭受的损失。
第三部分 定损和理赔
1. 出险后被保险人应履行的义务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并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不得对本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被保险人应:
1) 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通报所发生的任何损失。
2) 保护财产以使之免于遭受进一步的灭失或损坏。
3) 迅速地将受损财产和未受损财产分离;将这些财产以尽可能最佳之次序进行安置;制作一份关于已灭失、损毁、损坏和未受损坏的财产的完整的清单,并详细注明各项财产的数量、成本、实际现金价值、重置价值和损失索赔金额。
4) 除非本公司以书面形式同意延长该期间,被保险人应在损失发生后的 90 天内,向本公司提供一份经被保险人签署并承诺属实的书面损失证明。该损失证明必须声明被保险人知晓和确信以下所有信息:
a) 损失发生的时间和原因。
b) 被保险人和所有其他人在该财产中的利益。
c) 每一项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和重置价值和每一项财产的损失金额;所有在该财产上设置的权利负担;以及为任何财产提供保险保障的其他保险合同,无论此等合同是否有效。
d) 在本保险单生效日后,该财产之权属、使用、用途、位置、占有及所面临风险情况的任何改变。
e) 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场所在损失发生当日的使用人及用途、以及当时是否位于租赁地。
5) 以上材料中还应包括所有保险单中所附说明和附表的复印件,并且,如本公司认为有需要,被保险人应按本公司要求提供遭受损毁或损坏的任何建筑物、固定装置、机械或设备经核实的图纸和规格说明书。
6) 另外,在本公司的合理要求下,被保险人应在本公司或本公司之代表指定的合理时间和地点:
a) 向本公司指派的人员展示任何财产的所有剩余部分;并且
b) 接受且承诺如实回应本公司指派的人员所进行的调查,并签署调查的书面记录;且
c) 应本公司的要求,以提供本公司检查为目的:
(i) 提供所有会计帐本、业务记录、帐单、发票和其他财务凭证;或
(ii) 若以上任何材料之原件已丢失,则提供经验证的复印件。
并且,被保险人应允许本公司对以上任何材料进行摘录和机器拷贝。
2. 损失赔付所支付的货币
除非被保险人另行指定,损失赔偿金按“保险单声明”章节中“货币”条款规定进行定损和赔付。
在损失赔偿金的理算涉及货币换算的情况下,将以各货币的售出汇率按以下规定计算:
A. 关于免赔额和责任限额的计算,以损失发生当天伦敦版《金融时报》所公布的汇率为准。
B. 关于不动产和动产的灭失或损坏:
1) 修复或重置被保险财产的费用,根据修复或重置发生当天伦敦版《金融时报》公布的汇率进行换算。
2) 如果该财产未被置换或修复,则根据损失发生当天伦敦版《金融时报》公布的汇率进行换算。
C. 关于“营业中断”损失,应根据损失发生的当天伦敦版《金融时报》上公布的汇兑率和在责任期间最后一天伦敦版《金融时报》上公布的汇兑率的平均值为基础进行换算。
如果《金融时报》在以上指定日期未发行,则以其下一个营业日所公布的汇率为准。
3. 损失的部分赔付
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物质灭失或损坏,且已被本公司的代表确认该损失超过适用的免赔额时,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单条文的规定,将预先支付经双方同意的部分赔款。为获得该部分赔偿金,被保险人须提交一份按本保险单规定签署并书面承诺属实的损失证明并附以充分的证明文件。
4. 从他处获取赔偿
对于被保险人已从他处对其损失已获取赔偿的任何部分,本公司将不负赔付责任。
5. 代位求偿
被保险人必须在任何代位求偿程序中提供合作。本公司可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因被保险人损失而对任何人所拥有的追偿权利,但以本公司赔付范围为限。
本公司将不取得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前已明示放弃的任何追偿权利,而此权利放弃将不影响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下的权利。
经任何代位求偿程序而获得的赔偿金在减去本公司在该程序中所发生的费用后将依照:
1) 任何适用的免赔额;和/或
2) 任何可证明的未承保损失,
与可证明的损失总额之比按比例支付给被保险人。
6. 公司选择权
x公司有权选择以经同意或经评估的价值取得受损财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所有权。本公司必须在收到损失证明后 30 天内将此意向告知被保险人。
7. 委付
x公司不接受任何财产的委付。
8. 仲裁
如果被保险人和本公司未能就本保险单中的某项保险承保范围和/或损失金额达成一致意 见,,此类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IETAC),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 CIETAC 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但本条款中另有规定者除外。一旦 CIETAC 接受仲裁申请,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将在任一方提出书面要求后,各自从 CIETAC 提供的仲裁人名单中选择一名胜任且无利害关系的仲裁员。
各方应在上述书面要求提出后 20 天内通知对方其选择的仲裁员。
这些仲裁员首先将推选一名胜任且无利害关系的首席仲裁。如果仲裁员未能在 30 天内就首席仲裁的人选达成协议,则在本公司或被保险人的要求下,由 CIETAC 的主席选定首席仲裁。各方选择的仲裁员将根据仲裁申请,就本保险单中相关保险承保范围和/或损失进行仲裁,并在进行损失金额仲裁时,对每一项物质灭失或损坏分别列出损失发生日的实际现金价值、重置费用和损失金额;若是营业中断损失保险项下的损失,则列出本保险单各营业中断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金额。
如果这些被选定的仲裁员不能达成协议,他们将把他们的分歧提交给首席仲裁员。基于仲裁申请,任何两名仲裁员书面同意的裁决将决定本保险单中相关保险责任和/或损失金额,并为最终结果。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将各自:
1) 承担他们所选仲裁员的费用;和
2) 均摊其他仲裁费用以及首席仲裁员的费用。
要求仲裁不会免除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的条款和条件下出险后被保险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被保险人遇有损失时应履行的义务款项中规定的义务。
本公司将不因任何与仲裁有关的行为而被视为放弃任何的权利。
9. 索赔的偿付
x公司将在以下事项完成之后 30 日内支付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赔偿金:
A. 本公司已经收到本保险单中规定的或本公司另外要求的所有损失证明;并且
B. 有关损失金额的决议经下述方式达成:
1)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间的书面协议;或
2) 提交给本公司根据本部分的仲裁条款规定作出的仲裁裁决。
第四部分 通用条款
1. 保险单解除本保险单可:
A. 在任何时候由投保人要求将本保险单交还给本公司之时,或给予本公司书面通知中载明的本保险单解除生效的时间予以解除;或
B. 以本公司向被保险人发出以下通知之方式予以解除:
1) 提前 60 天发出书面解约通知;或
2) 提前 10 天发出书面解约通知,如果被保险人未支付到期应付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单的,应退还的未到期保险费将依照相应的日比例计算;本公司解除本保险单的,应退还的未到期保险费则根据相应的日比例计算。本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尽快退还未到期保险费。
2. 检查
在所有合理的时间,本公司都将被允许(但本公司并无义务)检查保险财产。 本公司不处理有关生命、安全或健康问题。
本公司:
A. 实施检查的权利;
B. 检查的实施;或
C. 在任何检查中提供建议或其他信息,
将不构成代表被保险人或为了被保险人或其他方的利益而作出的行为。本公司不会因为执行或未执行任何检查向被保险人或任何其他人承担责任。
在本公司无提供当地法律规定的强制检查的情况下,业主/经营者有责任确保此类法律规定的检查的依法进行,并确保其压力设备依法应具备的法律规定运行证照的有效性。
3. 特定司法管辖区适用条款
如果本保险单的条款与本保险单所适用的任何司法管辖区之法律相抵触,或如果法律要求某些条款应列明于本保险单中,则对于该司法管辖区内的保险场所,本保险单将被解释为已经删除了与这些法律相抵触的条款、或被视为已包含了这些法律要求列明的条款。
4. 责任范围扩展
在本保险单之保险责任期间,如果由于任何对此保险具有影响的规则或规定依法被修订以致于此类保险责任范围在无需加收保险费的情况下被扩展,则此等在该司法管辖区内有益于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的延展或扩大将于该修订之法定生效之日起生效。
5.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6. 贷款人赔款收款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和义务
A. 本公司将就本保险单下规定的保险财产之损失以相关保险凭证指定的贷款人赔款收款人(下称“贷款人”)在本保险单下的利益为限支付相应的损失赔偿金给该贷款人,并依该财产目前或将来的抵押情况和抵押的优先顺序以相关保险凭证指定的各抵押权人在本保险单下之利益为限支付相应的损失赔偿金给各抵押权人。
B. 贷款人或抵押权人(该身分依实际情况而定)对本保险单所承保之财产具有的利益 将不会因下列事由而丧失:
1) 该财产的债务人、抵押人或所有权人(该身分依实际情况而定)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
2) 该财产的止赎权(丧失抵押品赎回权)、出售通知,或关于该财产的类似法律程序。
3) 该财产之权属的变更。
4) 该财产被变更为更危险的用途。
该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应在得知该保险财产的所有权、用途或危险程度等的任何变更时将该变更情形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发出书面付款请求 10 天内支付因这些已知变更而增加的保险费。 如果该贷款人或抵押权人未能支付此类增加的保险费,则本保险单下所有保险责任均将终止。
C. 如果本保险单应投保人或其代理人的要求而解除,本保险单下对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利益的保险责任将在本公司向该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发出书面解除通知 10 天后终止,除非:
1) 贷款人、抵押权人或其代理人对被保险人的行为作出授权、同意、许可、接受或确认,从而令本保险单早于上述 10 天的期间即被解除。
2) 当被保险人以其他保障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利益的保险单替代本保险单时,无论本保险单之其他条款如何规定,本保险单项下对此类利益的保险责任将于该替代保险单生效之日起终止。
D. 如果本保险单系由于未支付保费以外的原因被解除,本公司可以在解约生效日前 60天给予该贷款人或抵押权人书面通知以解除本保险单和/或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在本保险单下的利益。 如果债务人、抵押人或所有人未支付本保险单下到期应付的保险费,则本公司可
因此而解除本保险单,但会在解除生效前提前 10 天给予该贷款人或抵押权人书面通知。如果该贷款人或抵押权人未能在指定解除日之前支付到期应付的保险费,则本保险单项下所有保险责任将终止。
E. 如果本公司因任何损失而将赔偿金支付予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并拒绝将之支付给债务人、抵押人或所有权人,本公司将以支付给该贷款人或抵押权人的赔偿金数额为限,代位取得该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对该债务或抵押上的全部担保物所具有的权利。任何上述代位权不会损害该贷款人或抵押权人诉请或追讨其全部索赔金额的权利。 本公司可自行选择向该贷款人或抵押权人支付在债务或抵押下应付的全部本金及产生的所有利息。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利和担保物将由该贷款人或抵押权人转让给本公司,而剩余的债务和抵押贷款将被支付给本公司。
F. 如果被保险人未能提交损失证明,则该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在接到关于被保险人未能提交损失证明的通知后 60 天内将提交损失证明,且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应遵守本保险单下有关仲裁和索赔的偿付等条款的规定。
G. 关于贷款人或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其他规定可通过书面协议加入本保险单内。
7. 其他保险
A. 若有任何其他保险在本保险单不存在之情形下原本会得以适用,则本保险单将在该其他保险先行理赔后方得适用,无论在该其他保险项下是否能得到赔付。
B.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单将不作为分摊保险适用。
C. 被保险人被允许在本保险单规定的任何责任限额或分项责任限额以上投保其它保险而不损害其在本保险单下的利益。任何此类保险的存在将不会减少本保险单的任何责任限额或分项责任限额。任何若在本保险单不存在的情况下原本会承担初始保险责任的其他保险将不会被视为超额保险。
D. 被保险人被允许为本保险单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免赔额安排其他保险。任何此类保险的存在将不会损及其在本保险单下的赔偿。如果该其他保险的责任限额高过本保险单适用的免赔额,则本保险单将在该其他保险的限额用尽后方得适用。
E. 如果本保险单被确定与其他保险分摊责任时,为与其他保险人分摊责任之目的,每个场所适用的责任限额将为本保险单所列明的最新金额或在本公司之存档中列明的最新的场 所价值。
8. 保险单变更
x保险单涵盖了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关于本保险单所提供保险的所有协议。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均可要求变更本保险单。本保险单惟有以本公司签发的批单才可变更,并且该批单将成为本保险单的一部分。
给予任何代理人的通知,或任何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所掌握的信息将不会:
A. 构成对本保险单下任何权利的放弃或改变本保险单的任何部分;或
B. 妨碍本公司行使本保险单条款规定的任何权利。
9. 损失赔付导致的责任限额减少
除了某些赔偿的支付会减少年度累计责任限额外,在本保险单项下所支付的赔偿金额将不会减少其责任限额。
10. 标题
x保险单内的标题仅供参考。标题并不会在任何方面影响本保险单条文的规定。
11. 转让
X. 除非依法律规定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否则本保险单的转让无效:
B. 保险标的所有权之转移:
1) 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就该所有权的转移通知本公司,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以便本公司进行风险变动评估;
2) 如果保险标的之转移明显增加了风险程度,本公司可能会增加保费或终止保险单,并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后 30 天之内作出相关决定;
3) 如果被保险人或受让人未能如本保险单的规定履行其通知义务,因所有权转移导致风险程度明显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本保险单中规定的该保险范围内的损失。
12. 定义
下列术语在本保险单中显示有下划线时,其意为:实际现金价值:
在损失发生之日用相似类型和质量的材料修复或重置保险财产的费用,并适当扣减该财产因陈旧过时和物理折旧而贬值的金额。
年度累计:
本公司任何保险单年度的最大可赔付金额污染物:
任何导致污染的物质。污染:
由实际或疑似存在的任何外来物质、杂质、污染物质、有害物质、有毒物质、病菌或致病生物、细菌、病毒、致病因子、真菌、霉菌或霉所造成的任何财产状况。
连带营业中断场所:
A. 包括下列任何场所:
1) 被保险人的直接客户、直接供应商、直接合同制造商或直接合同服务供应商的场所。
2) 与被保险人签订使用费、许可费或佣金费协议的任何公司的场所。
B. 上述第 a1 项所述任何场所之直接或间接客户公司、供应商公司、合同制造商公司或合同服务供应商公司的任何场所;
连带营业中断损失场所不包括直接或间接向被保险人提供、或从被保险人处接收水、电、燃气、燃料、蒸汽、制冷、污水、音频、数据或视频的任何公司的场所。
网络事件:
任何涉及恶意或未经授权的接入、操作或使用电子数据处理设备或媒介的行为,无论是否有任何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时或依任何其他顺序发生促成该损失。但是,网络事件导致火灾、爆炸或喷淋设备泄漏所造成的物质灭失或损坏,在本保险单的条款下,将不被视为网络事件造成的损失。
日期或时间识别:
系指涉及一个或多个日期或时间等数据的识别、解译、计算、比对、区分、定序、存取或处理(包括 2000 年问题)。
地表移动:
系指任何自然或人为的地表移动,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或滑坡,无论是否有任何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时或依任何其他顺序发生促成该损失。然而由地表移动引发火灾、爆炸、喷淋设备泄 漏或洪水而导致的物质灭失或损坏,将不视为本保险单条款规定的地表移动所造成的损失。
电子数据处理设备或媒介:
系指任何计算机、计算机系统或构件、硬件、网络、微处理器、微芯片、集成电路或计算机或非计算机设备的类似装置或构件、操作系统、数据、程序或其他储存在电子、机电、电磁数据处理或生产设备上的软件,无论其是否为被保险人之财产。
艺术品:
绘画、蚀刻画、照片、织锦画、稀有或艺术玻璃、艺术玻璃窗、贵重地毯、雕像、雕塑、古董家具、古董珠宝、小古玩、瓷器以及类似的稀有、有历史价值或艺术价值的财产,不包括汽车、硬币、邮票、毛皮、珠宝、宝石、贵重金属、船舶、航空器、钱钞、有价证券。
洪水:
系指无论是否由风所驱动的洪水、地表积水、涨水、风暴潮、海涌、波浪冲刷、波浪、海啸、潮汐或潮水,以及水的泄放、天然或人造水体中水的上涨、溢流或破堤,或从其中喷出的水,或前述任何一项造成的排水管倒灌,不论是否同时或先后存在其他自然或人为的损失原因或事件。 暴风雨或恶劣气象相关的洪水所导致的物质灭失或损坏,无论此类暴风雨或恶劣气象是否经任何气象当局命名,均视为本保险单条款项下的洪水。然而由洪水引发火灾、爆炸、喷淋设备泄漏所导致的物质灭失或损坏,在本保险单的条款和条件项下将不视为洪水所造成的损失。
不可替代的:
指不能以同类和同质物置换的物品。场所:
A. 即“场所清单”列明的场所;或
B. 如未列明于“场所清单”:
1) 系指建筑、工场、码头、船坞或海堤(或前述各项之组合),
a) 而其四周有宽度不小于 50 英尺/15 米的公共街道、空旷陆地或开敞水道为界限。以本定义而言,任何穿过该等街道、空地或水道的桥梁或隧道将导致上述这种隔断无效。正常:
在物质灭失或损坏未发生的情况下原本会存在的情形。正常费用:
在未发生物质灭失或损坏造成干扰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就受干扰货物或材料原本就会产生的相关物流成本。
事故:
因造成物质灭失或损坏的单一个别事件而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所有各类灭失或损坏的总和,包括任何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营业中断”损失,但下列情况除外:
A. 恐怖主义活动:事故指在连续七十二(72)小时期间所有因恐怖主义活动所引起或导致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所有各类灭失或损坏的总和,包括任何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营业中断损失。
B. 地表移动:事故指在连续七十二(72)小时期间所有因地表移动导致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所有各类灭失或损坏的总和,包括任何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营业中断损失。
运行测试期间:
系指自下列较早发生者之前 24 小时开始:
A. 开始向系统输送原料或其他材料以供加工或操作之时;
B. 开始向系统供给燃料或能源之时,至下列较早发生者之期间:
A. 本保险单到期或解除之日。
B. 如有注明,“保险单声明”章节中的“责任限额”条款所示的连续天数到期之日。电子数据、程序或软件的物质灭失或损坏:
系指电子数据、程序或软件的毁坏、失真或损坏。软成本:
保险场所在修缮或建设期间产生的正常费用之外的费用,仅限于下列各项:
A. 建设贷款费用–系指为重新安排完成建造、修缮或重建所需贷款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包括为安排再融资、融资结构调整所需的会计工作及编制新文件所需的法律事务而发生的费用,以及贷款人就贷款的必要的展期或续约所收取的费用。
B. 承诺费、租赁和营销费用–系指为返还从潜在承租人或购买人处收取的任何承诺费而发生的费用;和因失去承租人或购买人而重新寻求出租和开展营销活动而产生的费用。
C. 为完成建造、修缮或重建所需发生的额外建筑师、工程师、咨询师、律师和会计人员费用。
D. 财产税、建筑许可证费用、额外贷款利息、不动产税和保费。恐怖主义活动:
涉及使用以下手段或以其相威胁的任何行为:任何涉及使用或威胁以武力、暴力、危险行为干涉任何商业、政府或其他组织或机构运转的行为,或任何类似的行为,
其效果或明显目的是:
A. 向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政府或公众或两者中的一部分施加影响或散布恐惧;或
B. 强化或表明其对任何政治、宗教、社会、意识形态或类似的目的或立场的支持或反对。传输与配送系统:
传输与配送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燃气、燃料、蒸汽、水、制冷、污水处理、语音、数据和视频。 这些系统应包括杆、塔和固定装置、架空导线和设备、地下和水下管道、地下和水下的导线和设备、线路变压器、计量仪表、街道照明和信号系统。
重要文件和记录:
系指以书写、印制或其他方式记载的文件和记录,包括书籍、地图、胶片、图纸、摘要、契据、抵押凭证和手稿等,且所有这些物品必须对被保险人是具有价值的。
风:
风力的直接行为,包括被风驱动的物质。风不表示或包括本保险单中定义为洪水的任何事项。
13.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14. 保险人义务
(a)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b)保险人按照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15.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16.保险费
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