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本公告日期,母公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本公司約56.61% 的已發行股本。由於各專業公司為母公司的子公司,故各專業公司為本 公司之關連人士。因此,北京機場整體營銷基金框架協議及其項下擬 進行的交易構成上市規則第14A 章項下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北京機場整體營銷基金框架協議項下交易所適用的一項或多項 百分比 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 條)高 於0.1% 但低於5%,且所有其他 適用百分比率均不超過5%。北京機場整體營銷基金框架協議項下的 交易僅須遵守上市規則 第14A 章的申...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 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 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公告
持續關連交易
北京機場整體營銷基金框架協議
董 事會 宣 佈,於2018 年10 月31 日,本 公司 與各 專業 公司 訂 立北 京機 場整體營銷基金框架協議,據此,本公司及各專業公司同意共同開展機 場 商圈 整體 營銷 活 動,自協 議簽 訂之 日起 至2020 年12 月31 日 止,本公 司將 根據 每次營 銷活動 的具 體安排 和實 際發生 情 況,將承擔 的營 銷優惠 金額 支付給 各專業 公 司,再由 各專業 公司支 付給 參加活 動的 各商戶。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母公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本公司約56.61% 的已發行股本。由於各專業公司為母公司的子公司,故各專業公司為本 公司之關連人士。因此,北京機場整體營銷基金框架協議及其項下擬 進行的交易構成上市規則第14A 章項下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北京機場整體營銷基金框架協議項下交易所適用的一項或多項 百分比 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 條)高 於0.1% 但低於5%,且所有其他 適用百分比率均不超過5%。北京機場整體營銷基金框架協議項下的 交易僅須遵守上市規則 第14A 章的申 報、年度審核及公告規 定,但獲 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北京機場整體營銷基金框架協議
日期
2018 年10 月31 日
協議方
(1) 本公司;及
(2) 專業公司。
期限
北京機場整體營銷基金框架協議的期限,自協議簽訂之日起至2020 年12
月31 日止。
標的事項
x公司及各專業公司同意根據北京機場整體營銷基金框架協 議,共同 在xxxxxxxx商圈整體營銷活 動。本公司應向專業公司支付的 整體營銷基金金額將由協議方根據年度營銷計劃按各具體營銷活動產 生的實際資金釐定。
北京機場整體營銷基金框架協議的主要條款
x公司同意:
(1) 與專業公司協同制定年度整體營銷計劃;
(2) 在各單次營銷活動之前,與專業公司協同制定活動中所涉及的現金券、折扣及優惠補貼方案;及
(3) 監督及管理北京機場整體營銷基金框架協議範圍內營銷資金的使用。
專業公司同意:
(1) 配合本公司制定並實施整體營銷活動;
(2) 活動期間,與參加活動商戶對每日實際發生的優惠補貼金額進行核對;
(3) 在本協議範圍內有效管理與現金券、折扣及優惠補貼有關的資金使用。專業公司應通過合理方式,告知旅客優惠使用政策,並確保本公司 支付的整體營銷基金真正惠及北京機場商圈消費者;
(4) 承諾將本公司提供的整體營銷基金用於指定的營銷活動,而不用於 任何其他目的;及
(5) 確保向本公司提供的整體營銷活動資料及數據真實有效。
北京機場整體營銷基金框架協議僅為框架協 議。本公司及專業公司後 續將就具體營銷活動優惠方案訂立具體協 議。該等具體協議須受北京 機場整體營銷基金框架協議的條款所限。
對價及支付
x公司向專業公司支付的整體營銷基金總額將由協議方根據各項營銷 活動中實際產生的相應資金金額釐 定。該金額不得超過董事會批准的 年度上限。該整體營銷基金對價基於本公司的年度營銷計劃,並參考市 場上的可比營銷投入而確定。
每筆整體營銷基金應於每次營銷活動結束 後15 個工作日內經雙方核實 並確認相關的結算單後支付。
歷史數據
x公司過往並無進行任何與北京機場整體營銷基金框架協議項下交易 類似的交易。
年度上限
預期截至2018 年12 月31 日止兩個月、截至2019 年12 月31 日及2020 年12 月31日止兩個財政年度本公司根據北京機場整體營銷基金框架協議向專業 公司支付的整體營銷基金的最高年度金額將分別不超過人民幣18,000,000元、人民幣23,000,000 元及人民幣25,000,000 元。
年度上限乃經考慮以下因素後釐 定:(i) 整體營銷基金總額不得超過上 一年度本公司委託資源總收入 的0.5%;(ii) 參考北京市內同等規模的購 物中心的整體營銷基金預算約佔其上一年總收入的1%至5%;(iii)相關稅費。
訂立北京機場整體營銷基金框架協議的理由及益處
目前,各專業公司根據本公司與之簽訂的各項委託管理協議、租賃經營 協議及特許經營協議,代表本公司於北京機場經營及管理相關業務。
由於本公司並不直接與相關業務的商戶簽訂協 議,因此本公司訂立北 京機場整體營銷基金框架協議,旨在通過專業公司補貼給商戶,最終惠 及旅客。
預期訂立北京機場整體營銷基金框架協議 將(i) 促進北京機場商圈銷售 收入增長及本公司商業整體租金收入增 長;(ii) 提升北京機場商圈的整 體活力;及(iii) 促進北京機場旅客會員制的發展。
董 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 事)認 為,北京機場整體營銷基金框架協議的相 關條款乃正常商業條款,且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 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一般資料
x公司主要負責運營北京機場。
母公司主要為國內和國際航空企業提供地面服 務,包括 水、電、蒸 汽、能源供應,機場管理服務和值機服務。
廣告公司主要從事廣告業務。
商貿公司主要從事貿易及零售業務。 餐飲公司要從事餐廳及其他餐飲業務。
物業管理公司主要於北京機場的航站樓提供物業管理、勞務及倉儲服務。
旅業公司主要從事提供旅游資源開發、酒店管理、旅游信息服務及貨物、技術進出口。
空港貴賓公司主要為北京機場及若干其他國內機場的貴賓客戶及其他 旅客提供專業客戶服務。
董事會的批准
北京機場整體營銷基金框架協議已獲董事會批 准。由於概無董事在北 京機場整體營銷基金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中擁有重大權 益,故概無董事需在董事會會議上就批准北京機場整體營銷基金框架協議放 棄投票。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母公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本公司約56.61% 的已 發行股本。由於各專業公司為母公司的子公司,故各專業公司為本公司 之關連人士。因此,北京機場整體營銷基金框架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 交易構成上市規則第14A 章項下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北京機場整體營銷基金框架協議項下交易所適用的一項或多項百 分比 率(定義見上市規則 第14.07 條)高 於0.1% 但低於5%,且所有其他適用 百分比率均不超過5%。北京機場整體營銷基金框架協議項下的交易僅 須遵守上市規則 第14A 章的申 報、年度審核及公告規 定,但獲豁免遵守 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釋義
於本公告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具有以下含義:
「北京機場」 | 指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 |
「廣告公司」 | 指 | 北京首都機場廣告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國註冊 成立的有限責任公 司,主要從事廣告業 務,為母公司的子公司 |
「商貿公司」 | 指 | 北京首都機場商貿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國註冊 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貿易及零售業 務,為母公司的子公司 |
「餐飲公司」 | 指 | 北京首都機場餐飲發展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國 註冊成立的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從事 餐廳及其他餐飲業務,為母公司的子公司 |
「物業管理公司」 | 指 | 北京首都機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國 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母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
「旅業公司」 | 指 | 北京首都機場旅業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國成立 的有限責任公司,為母公司的子公司 |
「董事會」 | 指 | 董事會 |
「空港貴賓公司」 | 指 | 首都空港貴賓服務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國成立 的有限責任公司,為母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
「本公司」 | 指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國 |
註冊成立的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 司,其H 股在 聯交所上市 |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相同涵義 |
「關連交易」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相同涵義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北京機場整體 營銷基金框架 | 指 | x公司與各專業公司於2018 年10 月31 日就本公 司 向 各 專 業 公 司 提 供 整 體 營 銷 基 金 訂 立 的 北 |
協議」 | 京機場整體營銷基金框架協議 | |
「整體營銷基金」 | 指 | x 公 司 根 據 北 京 機 場 整 體 營 銷 基 金 框 架 協 議 |
向專業公司提供資金,用於共同開展營銷活動, | ||
以允許北京機場商圈的商戶向旅客提供現金券、 | ||
折扣或優惠補貼 | ||
「H 股」 | 指 | x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資股,每股註冊資本面值 為人民幣1.00 元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母公司」 | 指 | 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 |
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 |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人民幣」 指 人民幣元,中國的法定流通貨幣
「專業公司」 指 (i) 廣告公司;
(ii) 商貿公司;
(iii) 餐飲公司;
(iv) 物業管理公司;
(v) 旅業公司;及
(vi) 空港貴賓公司 之統稱
「股東」 指 x公司股東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xxx
董事會秘書
xx,xx
0000 年10 月31 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董事為:
執行董事: xxxxx、xxxxx及高利佳女士
非執行董事: xxx先生、xxxxx及xx先生
獨立非執行董事: xxxxx、xxx先生、xxx先生及 xxx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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