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本公告日期,母公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本公司約56.61% 的已發行股本。由於各專業公司為母公司的子公司,故各專業公司為本 公司之關連人士。因此,北京機場整體營銷基金框架協議及其項下擬 進行的交易構成上市規則第14A 章項下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北京機場整體營銷基金框架協議項下交易所適用的一項或多項 百分比 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 條)高 於0.1% 但低於5%,且所有其他 適用百分比率均不超過5%。北京機場整體營銷基金框架協議項下的 交易僅須遵守上市規則 第14A 章的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