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智富赢家投资连结保险(B款)
招商xxxx赢家投资连结保险(B款)
第一部分 保障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年龄在六十天至六十周岁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如下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投保人缴纳的首次保险费扣除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累计部分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总和(含本公司扣取的提前部分提取手续费)后所余数额的 10%。
2.按本公司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的个人账户价值。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失踪,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宣告日为被保险人身故日,按照本条款“身故保险金”项下(一)的规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又生还,保险金获取人必须在被保险人被证实仍然生存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把已经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中超出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退还给本公司。本合同效力不予恢复。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意外伤害,并且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给付如下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缴纳的首次保险费扣除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累计部分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总和(含本公司扣取的提前部分提取手续费)后所余数额的 40%。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xx意外事故失踪,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宣告日为被保险人身故日,按照本条款“意外身故保险金”项下(一)的规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又生还,保险金获取人必须在被保险人被证实仍然生存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把已经领取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本合同效力不予恢复。
三、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该保单周年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二)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已存在病症及其并发症;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拒捕;
(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七)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因此导致的疾病。
因上述原因而致被保险人身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终止。个人账户价值以本公司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价值为准。
二、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一)怀孕(含宫外孕)、分娩、流产或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
故;
(二)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任务或受训期间(无论意外伤害是否在被保险人休假或未穿制服期间发生);
(三)驾驶摩托车,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四) 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但是以乘客身份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进行旅行时除外;
(五)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索跳(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第五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合同自投保人缴付首次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时间以保险单中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
第六条 保险费及其分配一、保险费的缴纳
首次保险费由投保人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还可以随时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缴付额外保险费。投保人每次缴纳的额外保险费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元,且必须是 1000 元的整倍数。
二、保险费的分配
投保人每次缴纳的保险费在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的规定扣除初始费用后,剩余保险费根据投保人指定的投资比例按如下价格买入相应的投资单位,转入个人账户中。
(一)对于首次保险费,投保人可以选择在犹豫期结束后进行投资或在本合同生效后立即进行投资。买入投资单位的价格分别为:
1.投保人选择在犹豫期结束后进行投资的,买入投资单位的价格为本合同犹豫期结束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
2.投保人选择在本合同生效后立即进行投资的,买入投资单位的价格为本合同生效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
(二)对于额外保险费,买入投资单位的价格为本公司收到该笔保险费并且批准申请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
第七条 个人账户价值低于最低限额时的处理
个人账户价值在任何一个评估日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人民币 1000 元)时,本合同立即终止,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终止日后的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向投保人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第八条 合同解除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向本公司提交解除合同申请书和保险合同原件等退保资料。
如果投保人解除本合同,则本合同下所附的所有附加合同和附加险须一并解除。一、犹豫期退保
自投保人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日内为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向本公司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果投保人选择在本合同犹豫期结束后进行投资的,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所交全部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2.如果投保人选择在本合同生效后立即进行投资的,本公司按收到投保人提交的全部退保资料并且审核通过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的个人账户价值,连同所收取的初始费用一并退还给投保人。本合同自始无效。
二、犹豫期以后退保
投保人于犹豫期后向本公司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递交的全部退保资料并且审核通过之日起终止效力,本公司按本合同终止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扣除退保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部分 投资条款
第九条 投资账户的设立
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独立的投资账户(详见附件“投资账户说明”)供投保人选择。第十条 投资账户的管理
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
本公司通过投资账户管理和计量与本合同有关的投资活动,由投资活动产生的投资损益及资本盈亏均计入投资账户。
投资账户的管理权归本公司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可以将部分或全部的管理权委任给本公司以外的保险资金管理机构。
投资账户的资产每年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投资账户的变更
在市场环境改变或出现新的投资渠道时,本公司可以设立新的投资账户;在充分保护投保人利益、符合监管部门规定并提前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本公司可以合并、分立或关闭投资账户,或合并、分解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本合同项下个人账户的资产价值不变。
第十二条 投资账户的资产价值评估
投资账户价值为投资账户总资产减去投资账户总负债。
投资账户总资产是指某一投资账户下所拥有的按监管部门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出的资产总额。投资账户总负债是指该投资账户中应予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投资产品款、交易费用、管理费用、法定税费和其它负债等。
投资账户的资产以投资单位计量,转入投资账户中的保险费均按该账户投资单位价格计算相应的投资单位数。
投资单位数=分配到该投资账户的保险费/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价格。
投保人向本公司买入投资单位时的价格或投保人向本公司卖出投资单位时的价格,按本合同规定的相应的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确定。投资单位价格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通常情况下,本公司至少每周对投资账户资产价值评估一次,至少每月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公众媒体上公布投资账户单位价值。
第十三条 投保人对投资账户的选择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一个或多个投资账户,并确定保险费进入各个投资账户的比
例。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批准后,变更其未来保险费进入各投资账户的比例。
变更后的投资账户资金分配比例将于本公司批准变更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生效。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价值的确定
个人账户是本公司为投保人单独设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本合同项下投保人在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
量。
个人账户价值等于本合同项下投保人在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与其相应的投资单位价格的乘积之和。
第十五条 暂停或迟延评估和交易
当出现非本公司所能控制的如下情况导致无法按时对投资账户进行正常评估和交易时,本公司可以暂停或迟延投资账户的评估和交易。
一、投资账户投资的证券市场被关闭或被限制、暂停交易时;二、投资账户的投资对象被暂停交易或计价时;
三、投资账户内的资产不能被估价或不能按既定的投资目标被投资时;
四、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的投资账户评估和交易时。第十六条 账户转换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从一个投资账户全部或部分转移至其它账户。
投资账户转换以投保人的转换申请获本公司批准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完成。
投保人每次申请的转换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元(以转出的金额计算)。本公司将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收取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提取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后,以卖出投资单位的方式,根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扣除部分提取手续费之后提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投资单位的价格按本公司收到并同意部分提取申请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
投保人每次申请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元,而且提取后个人账户的剩余价值不得低
于人民币 1000 元。
第三部分 费用条款
第十八条 初始费用
对投保人缴纳的各种保险费,本公司扣除 3%的初始费用后,将剩余保险费按本合同的规定买入投资单位,转入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中。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费
本公司对每一投资账户收取的资产管理费为: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距上次评估日天数/365×资产管理费率。
各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费率详见附件“投资账户说明”。
资产管理费将于评估投资账户价值时从投资账户价值内扣除。第二十条 退保费用和部分提取费用
保单年度 | 比例 |
1 | 3% |
2 | 2% |
3 | 1% |
4 年及以后 | 0% |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投保人申请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价值或在犹豫期后退保,本公司在各保单年度以退保或部分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为基数按下表规定的比例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
本公司为投保人免费进行投资账户转换。
在符合监管机关规定并提前通知投保人的前提下,本公司可以设定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但最高不超过转出的个人账户价值的 1%。
第四部分 一般条款
第二十二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向投保人退还本公司解除合同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第二十三条 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作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一人以上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份额。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并经本公司在本合同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本合同的满期保险金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接受任何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二十四条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解除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已超过两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应按本条第三、第四款的规定处理。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公司实收保险费少于应收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按知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从个人账户中以扣除投资单位的形式,收取应收保险费与实收保险费之间的差额。
四、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公司实收保险费多于应收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知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将多收的保险费按投保人最近确定的投资比例以购买投资单位的方式,分配到个人账户中。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对于因迟延通知所增加的任何调查费用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二十六条 调查权
被保险人同意凡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治疗或住院或具有被保险人健康情况的任何医生、医院或诊所,以及所有了解被保险人有关情况及其相关资料的个人及机构,均可以将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病状、以及任何住院、治疗、疾病或不适、病历的详细资料提供给本公司。
本公司认为必要和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要求验尸,费用由本公司支付。第二十七条 索赔时效
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对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提出的索赔,本公司将不予受理。本公司将会要求受益人填写索赔表,对索赔请求进行登记。
第二十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领保险金时,受益人应填写索赔申请表,并向本公司提供所需的文件。
(一)申领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需提供: 1.保险合同原件;
2.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3.受益人户籍及身份证明;
4.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受益人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领满期保险金时,受益人需提供: 1.保险合同原件;
2.被保险人的户籍及身份证明;
二、本公司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向受益人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九条 合同内容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的内容在双方订立补充协议或经本公司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有关本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第三十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三十一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直接向本合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释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本公司]: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意外事故]:指突然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
[意外伤害]:指意外事故对被保险人身体的任何部位所造成的伤害,这些伤害是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由于外部性的、猛烈的和显而易见的手段所造成的,而且其发生不是由于疾病所导致,也不是出于当事人的本意。本合同所称意外伤害包括非病理性猝死。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计算出的年龄。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受益人]:指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属于本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单周月日]:指每月与本合同生效日相对应的日期。如果该月份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其最后一日作为周月日。
[保单周年日]:指每年与本合同生效日相对应的日期。如果该月份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其最后一日作为周年日。
[评估日]:本公司对投资账户资产评估时,记取账户中各项投资单位价格的日期。 [初始费用]:用于支付佣金、核保、出单、维护等各项保单成本而收取的费用 [资产管理费]:因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之前已存在病症]:在本合同生效日期之前,被保险人已呈现症状或体征、或已寻求医护意见、或已被诊断或治疗的疾病和症状。
[战争]:指无论宣战与否的战争,或者是任何类似战争的行动,包括由政权国家出于经济、领土、民族、政治、种族、宗教等目的所采取的任何军事行动。
[恐怖主义]:指危害人身或财产的武力行动、武力威胁、暴力行动、暴力威胁,或下达上述行动的命令。或是指下达破坏干扰电子或通讯系统行动的命令,且无论执行这一行动的个人或团体是否与任何组织、政府、政权、主权、军权有任何联系。这类行动、威胁、命令会有威吓、强迫、伤害政府或人民或扰乱经济的效果。
附件
投资账户说明
先锋 A 型账户
账户特征:遴选优质股票型开放式基金,追求长期的投资账户增值。
主要投资工具:股票型开放式基金、现金及银行存款。
投资策略:通过对中国基金市场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遴选继往投资表现优异、投资风格稳定、公司治理良好的股票型开放式基金,以期努力实现投资账户的长期增值。
投资组合限制:95%-100%投资于股票型开放式基金,0%-5%现金、银行存款用于备付需要。
资产管理费用:每年费率不超过投资账户价值的 2.0% 。当前年费率为 1.75% ,在符合相关规定并提前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本公司可以调整资产管理费率。
和谐 A 型账户
账户特征:遴选优质配置型开放式基金,追求当期收益和长期资本增值相xx。
主要投资工具:配置型开放式基金、现金及银行存款。
投资策略:通过对中国基金市场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遴选继往投资表现优异、投资风格稳定、公司治理良好的配置型开放式基金,以期努力实现投资账户均衡增值。
投资组合限制:95%-100%投资于配置型开放式基金,0%-5%现金、银行存款用于备付需要
资产管理费用:每年费率不超过投资账户价值的 2.0% 。当前年费率为 1.75% ,在符合相关规定并提前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本公司可以调整资产管理费率。
添利 A 型账户
账户特征:遴选优质债券型开放式基金,追求较高水平的和稳定的当期收益。
主要投资工具:债券型开放式基金、现金及银行存款。
投资策略:通过对中国基金市场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遴选继往投资表现优异、投资风格稳定、公司治理良好的债券型开放式基金,以期努力实现投资账户获得较高水平的和稳定的当期收益。
投资组合限制:95%-100%投资于债券型开放式基金,0%-5%现金、银行存款用于备付需要。
资产管理费用:每年费率不超过投资账户价值的 2.0% 。当前年费率为 1.75% ,在符合相关规定并提前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本公司可以调整资产管理费率。
货币 A 型账户
账户特征:遴选优质货币型开放式基金,追求较其它类型开放式基金而言更高程度的本金安全,和与投资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当期收益。
主要投资工具:货币型开放式基金、现金及银行存款。
投资策略:通过对中国基金市场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遴选继往投资表现优异、投资风格稳定、公司治理良好的货币型开放式基金,以期努力实现投资账户的本金安全和与投资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当期收益。
投资组合限制:95%-100%投资于货币型开放式基金,0%-5%现金、银行存款用于备付需要。
资产管理费用:每年费率不超过投资账户价值的 1.0%。当前年费率为 0.5% ,在符合相关规定并提前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本公司可以调整资产管理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