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西安滨湖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监理人(全称): xx市振东建设工程监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万科雁鸣湖二期二标段工程监理
2. 工程地点: 万科雁鸣湖项目位于绕城高速以南,浐河西路以西。
3. 工程规模: 万科雁鸣湖项目位于绕城高速以南,浐河西路以西。万科雁鸣湖二 期二标段总建筑面积 66233.45 ㎡,主要包括 33#楼、35#楼、37#楼、P7#、P8#及地下室;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本工程概算约 15000 万元。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x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xxx ,身份证号码: 620502198711173330 ,注册号: 21010344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壹佰零玖万贰仟捌佰伍拾壹元玖角叁分 (¥ 1092851.93 元)。
包括:
1. 监理酬金: 1092851.93 元 。
2. 相关服务酬金: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 | 。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 | 。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 | 。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 | 。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1020 日历天(实际工期以甲方要求为准)自 2021 年 9 月 15 日始,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2021 年 9 月 6 日。
2. 订立地点: 西安市 。
3. 本合同一式 拾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正本 两 份,双方各执 壹 份,副本 拾 份,双方各执 伍 份。
委委托人: 西安滨湖时代商业管理 监理人: xx市振东建设工程监理
有限公司 (单位盖章) 股份有限公司(单位盖章)住所:xxxxxxxxxxxxx xx: xx市沈河区丰乐一街 61
西路 12 号 万科xxxxxx x 0 x xx
xxxx: 000000 xxxx: 000000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沈阳南塔支行 账号: 账号: 000000000000000000000
电话: 000-00000000 电话: 000-00000000
传真: / 传真: 024-24219373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xxxx0000@000.xxx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
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 A、附录 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
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 A 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7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
应提前 7 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28 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 7 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7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
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 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 28 天。
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
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 4.2 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 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 4.1 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 5.3 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 28 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 14 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 14 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 4.2.3 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xx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x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无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本合同协议书、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 条款、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万科雁鸣湖二期二标段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和保修阶段的全部 监理工作内容。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1)、监理单位承担本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任务,并按照合同约定相应阶段的监理程 序及监理规划、工作细则实施监理工作,对工程质量、工期和工程造价进行有效控制,做好合同、信息管理及协调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2)、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费用控制、安全生产及x x工地建设、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工程资料管理、变更审查、材料计划审批、进场材料检查验收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监理,并协调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其他参见附加协议条款内容。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1、国家颁布的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条例 及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2、陕西省、西安市政府部门颁布的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条例 及规定;3、委托人依法与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等。4、正式的工程项目建设规划、施工图、设计变更、工程造价、签证单等相关文件。5、国家现行或地方现行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 (2)、《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4)、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等。6、国
家和陕西省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取费标准及有关建设管理办法。7、委托人 对工程管理及工程质量的要求。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 。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 。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另行协商 。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委托人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7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由委托人检验房屋的数量及质量无误后进行移交。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xx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扣除税金)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比例为: / ,汇率为: /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1092851.93 元 。
支付次数 | 支付时间 | 支付比例 | 支付金额(万元) |
首付款 | / | / | / |
第二次付款 | / | / | / |
第三次付款 | / | / | / |
…… | |||
最后付款 | / | / | / |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x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 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x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当地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委托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2 %。
8.6 保密
委托人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监理人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方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8 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 。
9. 补充条款
详见 | 第四部分附加协议条款 | |||
附录 A |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 |||
A-1 | 勘察阶段: | / | 。 | |
A-2 A-3 | 设计阶段: 保修阶段: | / / | 。 。 |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 。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 数量 | 工作要求 | 提供时间 |
1. 工程技术人员 | / | / | / |
2. 辅助工作人员 | / | / | / |
3. 其他人员 | / | / | / |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 称 | 数量 | 面积 | 提供时间 |
1. 办公用房 | 监理进场后3 日 内 | ||
2. 生活用房 | / | / | / |
3. 试验用房 | / | / | / |
4. 样品用房 | / | / | /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 / |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1. 工程立项文件 | 1 | 监理进场后 3 日内 | |
2. 工程勘察文件 | 1 | 监理进场后 3 日内 | |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 1 | 监理进场后 3 日内 | |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 1 | 监理进场后 3 日内 | |
5. 施工许可文件 | 1 | 监理进场后 3 日内 | |
6. 其他文件 | 1 | 监理进场后 3 日内 |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 数 量 | 型号与规格 | 提供时间 |
1. 通讯设备 | / | / | / |
2. 办公设备 | / | / | / |
3. 交通工具 | / | / | / |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 / | / | / |
第四部分 附加协议条款
一、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应当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和甲方的要求:
1、工程各单体工程项目全过程的监理工作,委托人有权依据施工现场情况和监理人的工作情况调整监理人所负责的单体工程。
2、总监每周在项目部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如休息或特殊情况,总监须通知委托人的现场代表,并授权项目监理部其他监理人员代理执行总监职责。如总监不能按要求执行,委托人有权根据换算后的每日监理费用从应付监理费用中扣除。
3、项目监理部的组成人员应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未经委托人代表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借口撤换监理部工作人员,否则以违约论处。委托人有权给予监理方不超过合同额 5%的违约处罚。
4、监理人的定岗人员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后,应在工程建设期间保持监理机构人员的稳定性,监理人未经委托人代表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借口更换投标资料中的总监或监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如事实发生,以违约论处,委托人保留终止合同,追究违约方相关责任及索赔的权力。
5、招标范围内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监理部的人员编制不得随意减少;如有合理要求,监理部需提前 7 日向委托人上报监理部人员调整计划,经委托人审批后,方可适当减少项目监理部人员编制。否则以违约论处,委托人有权给予监理方不超过合同额 5%的违约处罚。
6、监理人及其监理人员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7、监理人应自行调整作息时间,做到“现场有人施工,就有人监理”,而且专业要配置合理,否则以违约论处,委托人有权给予监理人不超过合同额 5%的违约处罚。
8、人员组成至少包括:总监理工程师 1 名,总监代表 1 名,专职安全工程师 1 人,
土建监理工程师 2 人,水暖监理工程师 1 人,电气监理工程师 1 人,市政专业监理工程师
1 人,中级造价员 1 人,资料员 1 人、测量员 1 人,(不含文秘及打字复印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年龄应在 40 岁-50 岁之间,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且无在建项目,中级以上职称。其他监理人员应该具有相应任职资格证书,总监代表必须具有省证及以上资格证,土建监理工程师 2 人必须具有省证及以上资格证,年龄在 30-50 岁之间。监理机构
人员平均年龄应在 50 岁以下并且有相应任职的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同时满足招标人现场管理要求。项目监理机构所有人员均应为本企业职工,且为常驻监理人员,不得兼职。
工程监理人员的各项设施、设备与服务(除监理办公用房之外)均由投标人自行提供,费用自理。
二、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必须取得委托人批准后行使的职权:监理范围内,已完工程进度确认、工程洽商、变更签证、索赔文件、结算报告等影响本工程质量、工期、造价和甲方品牌形象的行为,在决策签字之前须征得发包人工程师同意。上述文件在委托人工程师签字后,方可生效,否则视为监理工程师个人行为,委托人不承担因此引起的责任。
三、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 30 %
若经监理人审核通过的有关造价、材料、质量、进度、安全xx施工等工程报告文件,经委托人复核后存在的不利于委托人的差异部分的工程价格即被视为因监理人失职给委 托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监理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受委托人的报酬。
1、合同价:¥ 1092851.93 元;大写:人民币 壹佰零玖万贰仟捌佰伍拾壹元玖角叁
分
中标费率: / 。 2、计价及付款方式:
(1)监理费支付起算日期为合同签订后委托人批准的开工之日起算。
(2)工程监理费支付办法:无监理预付款;监理进度款随本工程施工月进度款支付,
每月以审定完成的月进度款额为基数,按中标费率计取;每次付款前,监理单位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按已签发的当月监理费用的 70%支付进度款,当监理费累计付至本监理合同总价的 70%暂停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监理资料移交后,支付至监理合同总价的 80%,结算后支付至监理费结算总价的 97%,剩余 3%作为工程监理质保金,质保期满 30 日内一次无息付清,(质保期为二年,质保期限自工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将竣工档案、竣工工程全部移交给政府相关部门的手续完成次日起算。)。每月实际支付监理费=(审核后施工单位完成产值*月平均监理工程综合考核得分百分数* 监理中标费率)*进度款支付比例
(3)若工程的工期、施工内容发生变化,则监理费不变。
(4)若工程造价发生变化,则按照工程竣工结算总价与投标时的所报的费率进行监理费结算。
五、对监理机构的处罚力度
因监理方的原因给甲方造成各种损失的,对监理的处罚力度分为以下 3 类: (1)经济处罚,根据责任事故的大小,扣除一定金额的监理费用;
(2)要求机构整改,调离相关责任人;
(3)甲方单方面解除监理合同,现场监理机构移交资料,限期撤离施工现场。六、其他
1、建设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根本,监理人作为监控工程建设质量的关键机构,其在实施监理工作时,要严格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在验收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设计要求及建设单位的要求,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质量问题,监理方有不可推卸的连带责任,对于重大质量事故,监理方一样要受到相关的处罚并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工期延误每超过 10 天的,
处以 1000 元处罚,并在当月的监理费中扣除。
2、对于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监理方应进行旁站监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3、审批各段分部工程开工报告,检查核实施工单位所报人员、机械设备、材料和试验,审查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的可行性,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4、检查督促各施工单位按设计图施工,现场作业的机械设备和进场的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检查落实施工单位持证上岗的人员,落实各工序的施工工艺。如发现有安全因素时,有责任提醒施工单位注意,必要时可以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5、监理人在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要承担建设工程成本控制的责任,严把签证关,并在合适的条件下,对设计变更提出合理可行的建设性建议,节约成本。
6、签证、变更管理:现场签证需在事件发生后 15 日内办理完毕,并经建设方现场代
表确认生效,事件发生超过 15 日未办理不予认可。技术变更需经设计院及建设方同意方可生效。监理方签署的停工令、开工令需经建设方项目部同意方可发放。
7、监理机构中须配置专职并固定在现场的中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造价人员,根据甲方提供的工程建设成本指标,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进度报表,监理机构各专业的监理员应严格审查签证,认真履行设计变更。其次,现场监理机构应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的材料,对材料的计划的审核、到场材料检验及材料用量的材料计划审核要准确,如发生材料计划与实际用量发生较大偏差,将追究监理单位的责任,并有权处以偏差额 10%以内的处罚。
8、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问题要实行一票否决制,不论责任在xx,对于一般性安全事故,处以 500 元罚款,对于重大安全事故,处以 1000 元~5000 元的处罚。
9、监理人完成监理业务后,按合同规定和委托人的《监理工作标准》要求向委托人提交整理监理档案资料。
10、监理资料的整理必须与工程形象进度同步,禁止事后补办资料,监理有义务督促施工单位办理资料。原始数据的来源应有记录,应在监理日志上明确记录当日办理资料的详细情况。
1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检查、评比,对监理的合同履约、规范执行、现场质量、旁站与工序检查认可。
12、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建议权。
13、合同签订后,监理人在 10 日内依据工程实际和特点对监理大纲进行细化,并向委托人提交经细化的监理大纲实施细则。
14、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的监理部应按照委托人的工程管理要求工作:
(1)工程质量标准 (2)工程管理标准
(3)监理工作标准 (4)工程检查考核办法
(5)工程造价管理细则 (6)工程材料管理细则
15、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 65 号文件中对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人在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时,监理人必须配合委托人进行督察并协助办理。
16、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赔偿因此给委托人及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于监理监管不到位,在项目部安全自检中发现的安全质量隐患,项目部根据自检结果,每发现一次处罚 500 元到 5000 元;在甲方工程管理中心及集团公司检查中,发现的安全质量隐患,
项目部根据检查结果,每发现一次处罚 1000 元到 5000 元;在市建委及相关政府部门检查
中,发现的安全质量隐患,项目部根据检查结果,每发现一次处罚 2000 元到 10000 元。以上罚款甲方项目部经理签字后在当月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17、对未能有效督促承包人按计划完成年、月进度计划造成的进度滞后承担责任,委托人有权根据其批准的进度计划完成的百分率相应扣除当期监理费,扣除的费用不再返还。
18、监理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1).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甲方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2).组织项目监理人员参加甲方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对设计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将审核确认的设计图纸连同交底纪要下发承包人。
3).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总进度计划的分段计划),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甲方批准,并监督检查承包人的实施。
4).收到相关文件后开始编制监理规划,经监理人技术总负责审核批准后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甲方。制定监理规划中监理工作程序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结合项目的特点,注重监理工作的效果,并应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及工作时限。工程开始后,监理人员应每天填写监理日志,注明当天发生的各种情况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最终效果。
5).审核承包人编制单项工程施工计划网络图,编制建设项目整体进度计划横道图,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报甲方一份备案。
6).对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或根据甲方的要求),监理机构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报甲方一份备案。
7).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在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8).督促各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 2 个月以前提交甲供材料总计划,每月 20 日前提交月材料(设备)供应计划,且需充分考虑不同材料的生产周期。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甲方材料主管;参与办理甲供材料(设备)调拨(投用)手续。
9).督促、检查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旁站;进行隐蔽工程的验收签认,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拒绝签认,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10).审核用于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及试验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有权责成承包人在指定检测单位对材料进行再检验,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的方式抽检。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
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或委托人,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撤出现场。严禁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用于工程。
11).对各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承担监理控制责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程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和计划完成量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在监理月报中向委托人报告;同时,监理月报中应反映上月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提出全面预防由委托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及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若出现工程进度与甲方及监理审核的施工进度滞后超过 30 日历天,由项目部对监理单位处以 5000—20000元罚款,以上罚款甲方项目部经理签字后在当月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12).在施工过程,总监理工程师应每周主持召开工地例会,解决施工现场各种问题
(包括施工单位之间的工作衔接或交叉施工问题)。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13).督促和检查各施工单位安全施工和xx施工管理情况。
14).根据承包人报送的分部、分项和单位工程检验、验收申请报告,负责组织检查验收,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15).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情况;检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16).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17).对重大的设计修改和技术洽商,除提出监理意见外应征求委托人的意见,在可行的情况下,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对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一般设计变更、零星工程签证,监理人负责及时提出正确的意见,由甲方审核签发,并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
18).在投资控制方面,监理人负责根据施工工程合同和施工图纸严格进行投资控制,并为该项目的配备专门的造价工程师,承包单位统计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当月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时填报月进度报表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复核计量,造价工程师按照工程量复核结果和施工合同及时审核工程进度月报 表,并根据审核的月进度报表结合各施工单位的进度和施工质量,编制月工程进度款支付计划表,报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经理审定后及时报送委托人审核;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
制完成后报送监理人,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主要审核工程结算中有无出现甩项的子目,审核结算中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按图纸施工,审核经济签证、设计变更和会议纪要的完整正确性等)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最终报送到建设单位进行审核。
19).总监理工程师应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凡涉及增加和减少工程投资(或工期)的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具体意见,报委托人签认后生效。
20).主持、审理工程出现的质量事故的处理,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处理方案并督促其实施。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人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停工和复工都必须事先报告委托人。
21).根据承包人提出的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负责组织初验,签署由承包人提出的竣工验收报告,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最终验收;督促、检查承包人及时完成各阶段工程技术资料及全套竣工图等,经审核无误后报送委托人归档。监理工程完成后,监理人整理一套完整的监理资料交委托人归档。
22).监理应按季提供相应的成本投资分析报告,提交成本管理部,以便分析差异,及时进行成本动态控制;工程竣工后提供项目成本投资分析报告并提交成本管理部。
23).监理应检查督促各施工单位按设计图施工,现场作业的机械设备和进场的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检查落实施工单位持证上岗的人员,落实各工序的施工工艺。如发现有安全问题时,有责任提醒施工单位注意,必要时可以书面通知施工单位。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问题要实行一票否决制,不论责任在xx,对于重大安全事故,处以 10000 元~50000 元的处罚。以上罚款甲方项目部经理签字后在当月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24).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报委托人甲方并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其影响范围发出停工指令同时报委托人,发出监理通知,督促施工单位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在四十八小时内写出事故分析报告并呈报委托人;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工作。
25).积极配合委托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维稳工作。
19、工程保修:工程竣工后,监理人在工程质保期内为委托人提供免费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服务。在保修期内负责检查质量状况,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并对承包单位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同时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在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后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保修期满后,若委托人需监理人继续提供服务,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20、免费提供监理服务的工程质量保修期以该工程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的质保时间为准。
21、工程竣工后需提供项目投资分析报告,并对项目结算资料进行审核。需提供全部工程的监理资料,并提供项目的甩项清单。
22、在工程进展过程中要求赶工期或因监理范围有所调整,乙方应无条件增派各专业监理工程师。
23、承诺在此监理项目中总监及总监代表人选不允许随意更换(甲方要求除外),其他人员流动率不超过 20%,人员年龄结构合理,否则结算时甲方有权扣除 10%的监理费用。
乙方监理人员应常驻现场,总监保证每月在工地不少于 15 天,总监代表每月在工地
不少于 25 天,其他人员保证每月在工地不少于 25 日,以甲方项目部提供的考勤记录表为准,否则甲方在月进度款中扣除当月进度的 10%到 20%。乙方监理人员资质如不满足本合同约定,甲方在月进度款中扣除当月进度的 10%到 20%。扣款依据以甲方留存的考勤表为准,乙方无条件承认。
监理部人员应该具有相应任职资格证书,年龄在 50 岁以下并且有相应任职的五年以上工作经历。若施工过程中乙方没有按约定配备人员,结算时依据甲方工程管理部提供的意见,甲方有权在结算时扣除相应的监理费用。
乙方除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之外,还应无条件参加西安市或项目管理公司组织的各种劳动竞赛活动,遵守活动规定,接受活动规定的奖励或惩罚。
24、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自行解决就餐问题,不准许在施工单位项目部就餐,监理公司需给现场监理人员按照一日三餐900元/人/月的餐费标准发放餐费。否则,委托人有权直接从监理费用中直接扣除。
25、监理人员应根据发包人及代建管理人的《实测实量检查制度及奖惩办法》要求,分层、分户进行100%工程实测实量,并建立实测档案。
26、合同履行截止时间的确定:本合同在正常履行中,截止时间是本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保修期满之后。
27、若补充条款与通用条款内容不一致,以补充条款为准。
附件 1: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协议书附件 2:监理工作月考评表考核办法
附件 1: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协议书
建设单位:西安滨湖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监理单位:xx市振东建设工程监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及要求,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协商签订本协议,双方均应严格执行。
一、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万科雁鸣湖二期二标段工程监理
2、工程地址:本项目位于浐灞生态区南绕城高速以南,浐河西路以西
3、计划工期: 1020 日历天
4、甲方委派 xx 全面负责本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安全工作的开展;乙方委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xxx 为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总负责,并指派具体负责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二、 安全生产监理工作依据:
甲、乙双方依据国家、地方政府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的规范、标准、规程开展安全生产监理工作,今后若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应按新的规定执行。
三、 甲方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的法律、法规、规定等。
2、监督、检查乙方在本项目安全生产机构的建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安全管理目标的分解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乙方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等情况。
4、检查乙方有关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5、支持、促进并监督、检查乙方开展各项安全生产、xx施工活动。
6、审阅乙方报送的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监理方案和针对高危作业编制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并在施工进行前将审阅意见反馈给乙方。
7、定期参加或主持由乙方召集的安全工作例会,及时掌握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审核乙方上报的安全监理月报表。
8、在施工过程中,督促乙方按安全监理方案、实施细则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9、会同乙方审核施工单位的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安全事故发生时监督预案的实施和总承包单位的事故上报工作。
四、 乙方责任:
1、乙方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xxx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要求,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在安全生产监理工作中的职责。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理人员,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安全监理人员须经安全监理业务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乙方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安全生产监理岗位责任制度、执行法律法规与标准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督促整改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备案制度、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备案制度、安全隐患处理制度、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制度、工作会议制度、资料管理制度、工作月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等。
3、乙方编制监理大纲应当包含安全监理范围、目标等内容:监理资信文件中要提供安全监理业绩证明和安全监理能力情况等说明;在监理方案中应当包含安全监理部分,将安全监理工作纳入建设工程监理控制体系。
4、乙方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监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安全生产环境概述;
(2)安全监理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及依据;
(3)项目监理机构中安全监理人员配备计划及岗位职责;
(4)安全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及措施;
(5)安全、xx施工重点部位旁站监理等方案。
5、乙方应当对工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大危险源编制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要求,并依据相关标准、规范、设计文件、技术资料以及施工组织设计,结合项目专业特点进行编制,且应当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强。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当由安全监理人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共同编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后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安全监理细则应当根据实际施工情况不断进行补充、修改、完善。补充、修改后的安全监理细则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6、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应当主要控制以下内容:
(1)委托监理工程开工后安全施工组织协调及监督检查;
(2)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其它安全生产条件;
(3)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起重机械安拆工、塔吊司机、指挥、司索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4)各方建设主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证体系;
(5)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得当,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应急救援预案,其中,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模板工程、30 米及以上高空作业工程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7、乙方应当重点对以下安全生产内容开展监理工作:
(1)基础工程涉及地上障碍物、地下隐蔽物、相邻建筑物、场区的排水防洪的保护措施;开挖基坑边坡、四周的防护措施;暗挖工程、爆破工程和其它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有专家论证意见的按专家意见实施;
(2)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3)施工用脚手架、模板工程设计方案(计算书)、安全施工和拆除方案;
(4)高处临边作业、洞口作业、悬空作业、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
(5)起重机械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登记备案、检测、安拆作业,以及安全使用的技术措施;
(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设计,用电设备的使用及漏电保护系统;
(7)进场工人的安全技术交底及“三级”安全教育工作;
(8)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及用具的检测、正确使用;
(9)按有关规定对工程主体和装饰两部分实施安全生产措施现场评价,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安全xx施工措施费管理制度及使用;
(10)其它需要重点监督内容。
8、乙方应当采取以下形式开展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1)对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等单位和相关人员资质、资格进行审查备案;
(2)对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各种方式的巡视检查,及时制止“三违”现象;
(3)对工程施工的危险环节和关键工序等进行旁站监理;
(4)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其执行;
(5)对施工单位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检查整改结果,并签署复查意见;
(6)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工程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甲方;
(7)将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8)参加相关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落实会议精神,组织召开监理会议并提出安全施工要求;
(9)对工程项目做出竣工验收安全生产评估报告。
9、乙方应明确专人管理和归档监理资料,施工现场监理人员要以监理日志等形式将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每日巡查情况做记录。安全生产监理资料主要内容应包括:审查、检查、验收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单、暂停施工令及整改回复验收单;定期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及整改、回复、复查验收记录;对甲方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书面报告备份材料。
10、乙方项目监理机构组织施工现场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其中,第一次现场会议、例会、专业性会议等必须包含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内容。
11、xxxx编制安全监理月报,对当月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做出评述,及时报建设单位和建设安全监管机构。安全监理月报应真实反映工程安全现状和安全监理工作状况,做到数据准确、语言简练,并附有必要的图表和照片。
12、乙方在工程竣工后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工作验收评估报告,报建设单位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作为拨付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参考文件。
13、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出的工作指令造成第三方及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五、甲、乙双方严格遵守本协议条款,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本协
议同项目委托监理合同同时生效、终止。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2:监理工作月考评表考核办法
一、委托人各项目主管每月 28 日前完成上表中各项内容的考核工作,下月
一日前将考核结果经部门经理签字后发往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签认后 3 日内返还
(逾期不返还者视为默认),如有异议,则将意见附后,由委托人项目主管最终确认;再由项目主管报合同预算部造价主管作为支付监理费的依据。
二、考核表 1-22 项的考核办法:
1.各项目监理工作月考评内容共 22 项,总分 100 分。当月考核总分在 90分以上,视为监理工作合格;若下月同样的不合格事项再次出现,即使总分在 90 分以上,仍按照不合格事项的个数×规定分值×2 计算扣分值。
2.其中 K1-K3 项的考核按照实际值与计划(或法定)值的比值打分。举 K2项说明,如计划到岗人数 30 人,实际到岗人数 24 人,24/30=80%,则此项目扣
20 分。
3.其他各项均按其包含的不合格事项打分,不合格事项越多,所扣的分值越多。每个不合格事项根据其重要程度及紧急程度相应扣除 0.5-1 分。
4.如当月考核得分低于 90 分,每个扣分值相应扣除当月监理费的 0.5%;例:某项目考核得分 88 分,则扣除监理费(100-88)×0.5%=6%。如某项目监理
机构连续三个月考核达不到 90 分,委托人可采取要求撤换总监理工程师或主要监理人员、停付监理费直至解除监理合同等措施。
三、关于进度和质量的考核
1、安全考核:凡因安全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项目主管首先进行分析,如因监理不力使然,则根据相应的合同条款,按损失的价值乘以规定比例扣除监理费用。
2、进度考核:根据委托人工程管理部批准的月进度计划,对照实际完成情况(合格工程)进行打分(甲方的因素造成的进度滞后除外)每个未完成的项目扣 1 份,重点工作未完成扣 5 份。打分情况在取得监理单位的确认后直接作为支付监理费的依据。
3、质量考核:凡因质量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项目主管首先进行分析,如因监理不力使然,则根据相应的合同条款,按损失的价值乘以规定比例扣除监理费用。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