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段编号:HJFFJSZ2024080003001
扬州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扬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改扩建项目设计
招标文件
招标人:扬州华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唯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12 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原则及办法
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第五章 设计任务书
第六章 投标文件及格式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扬州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扬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改扩建项目设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扬州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扬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改扩建项目已由扬州市政务服务 管理办公室 以 关于扬州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扬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改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扬政务投资(2024)149 号 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扬州华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江苏唯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统筹,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扬州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扬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改扩建项目设计标段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提出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扬州市邗江区苍颉路 2 号,扬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现院区西北侧,东临甘八路,北 临横二路。
2.2 建设规模:建筑面积约 3.85 万平方米
2.3 招标范围:扬州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扬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改扩建项目设计
(1)除供电设计和三网通设计外的所有设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建筑单体全专业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总说明、建筑、结构、给 排水、电气(强电、弱电)、暖通、消防、人防等各专业。
2)各专项【含医疗专项(预留物流专项设计条件)、医用空气净化系统、医用气体供应工程、 中央分质供水系统、防辐射屏蔽(CT、手术室等)、实验室、手术室】设计等;
3)专业工程(方案)设计,包括但不限于:装配建筑设计、基坑支护专项设计、暖通空调工程 专项设计、室内/外装修(含幕墙)设计、消防工程专项设计、智能化设计(含灾备系统)、钢结构专项设计、地下建筑、电梯设计、会议室(报告厅)声光电设计、文化展陈设计、平战转换预案编制等;
4)室外附属工程(道路、场地、停车场、给水、污水(含预处理)、雨水、消防、路灯、充电 桩、非机动车充电配套设施、地下强弱电线管道、化粪池、围墙、大门、传达室等)设计,供配电配合设计、室外总图设计、二次供水系统、室外水池及管沟等构筑物设计、景观绿化设计、污水处理构筑物及配套工艺设计、旧院区消控室扩建改造、变配电房土建及低压开关至单体建筑供电系统设计等;
5)节能专项设计、海绵城市设计、绿色设计(含绿色建筑咨询服务至施工图审查合格、不含评 价标识申请);
6)车位划线、导视系统、建筑室外照明亮化(泛光)设计、标识标牌系统(含人防标识标牌、 室内楼层房间标识标牌、交通设施标牌、管道井标牌等)设计等。
(2)配合招标人完成初步设计报审及施工图审查等相关工作,具体内容详见设计任务书;
(3)配合服务内容:与设计成果相匹配;应配合概(预)算、最高限价审核各项工作,配合招 标人取得概(预)算、最高限价批复文件。配合招标人完成初步设计报批和施工图设计报审相关工作,并根据审批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直至满足评审要求,初步设计专家评审费包含在合同价内,配合完成施工图审查意见修改直到获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4)配合服务施工阶段发包人提出的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变更工程设计 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
2.4 设计周期及服务期限:
(1)设计周期:30 日历天;中标公告发布后 15 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专家评审 会后 3 日历天内完成调整并取得专家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后 15 日历天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在一次审图回复周期内通过施工图审查,施工图设计服务需贯穿施工过程全阶段。
(2)服务期限:中标通知书签发起至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止。
2.5 合同估算价:327.23 万元。
3.申请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如下:
3.1 投标人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并具备的资质及其等级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或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
(建筑工程)甲级资质;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且项目总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1)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 2)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3.3 投标人为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缴纳近 3 个月养老保险(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 2024 年 6月至 2024 年 8 月任意一个月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已取消书面证明采用网上自助查询方式的, 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军队或高校设计院可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人事证明材料);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 号)”的要求,增加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措施。
(1)评标中的惩戒措施,在评标阶段,投标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2)中标人确定的惩戒,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的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正被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中标结果无效。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网站予以公示。
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网站予以公示。
3.6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2 日至 2024 年 9 月 20 日。
4.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申请人使用“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4.3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7.0 。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0 日 9 时 30 分。
5.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逾期递交到指定交易平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
5.3 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是指:由投标人自行选择与交易系统对接成功的供应商产品(即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征集发布并在响应方端提供下载的市场化“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并自行支付相应费用。
6.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7.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法,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上发布。
9.联系方式
招标人:扬州华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唯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扬州市广陵区汶河北路 28 号 地址:扬州市维扬路 106 号,商城国际大厦 19F邮编: 邮编:225000
联系人:侯女士 联系人:陈刚、魏水苹
电话:0514-87366980 电话:0514-87880356
传真:/ 传真:0514-8788035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招标人 | 扬州华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代理机构 | 代理机构:江苏唯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扬州市维扬路 106 号,商城国际大厦 19 楼联系人:陈刚、魏水苹 电话:0514-87880356 传真:0514-87880356 |
项目名称 | 扬州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扬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改扩建项目设计 |
资金来源 | 财政统筹 |
建设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工程概况 | 见招标公告 |
招标内容 | 见招标公告 |
设计周期 | 见招标公告 |
质量要求 | 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标准。确保成果文件通过相关审查;设计符合招标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要求,做好图纸报批、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配合组织专家 论证,并确保各类审图及时顺利通过。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 和信誉 | 见招标公告 |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 补充标准 | 未中标单位无补偿费。 |
踏勘现场和标 前会时间地点 | 招标人不集中组织标前会及踏勘现场,投标人自行组织现场踏勘,费用自理。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它 材料 |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通知等。 |
澄清及答疑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2024 年 9 月 23 日 11:00 分前 方式:登录“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7.0 版本”以不署名形式网上提交。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2024 年 9 月 23 17:00 分前 获取方式:登录“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7.0 版本”获取。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1.资格审查材料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申请资格审查人简介; ☑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资质证书; ☑项目总负责人资格证书; ☑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 2024 年 6 月至 8 月任意一个月投标人为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缴纳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已取消书面证明采用网上自助查询方式的,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军队或高校设计院可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人事证明材料); ☑资格审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 ☑其他资料: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商务文件部分: ☑投标函及其附录;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人员配备一览表及其附件; ☑类似业绩资料及其附件; ☑获奖、表彰等资料及附件; ☑其他:投标人根据评标办法要求提供的相应材料。 ☑设计拟分包计划表 3、技术文件部分: ☑设计技术方案。 | |
最高限价 | 3272330元 |
投标报价要求 | (1)本次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费用支付金额的总和(包含无论何种原因的各项专业审查、专项审查、专题审查、专家审查、变更审查、优化设计等为完成本项目设计全过程的一切费用,包括按合同规定应完成的设计费和后续服务费用)。 (2)投标报价采用投标函及其附表规定的格式。 (3)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标准。确保成果文件通过相关审查;设计符合招标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要求,做好图纸报批、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配合组织专家论证,并确保各类审图及时顺利通过。所有相关费用应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4)合同实施期间,本项目设计费不随国家政策调整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等变化进行调整。 (5)投标人应到项目所在地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位置、地质地貌、气候与水文条件、交通状况、现状管网和天然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其提交设计方案的可实现性和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中标人忽视或误解项目基本情况,而使招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蒙受的损失,将由中标人按一定比例对招标人进行赔偿。 (6)不论是不是属于中标单位的设计范围,扬州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扬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改扩建项目有关设计审查的各类专家评审费及会务费皆由中标单位负责。 (7)中标单位中标后,如规划等建设行政部门对方案设计另行需要深化,中标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单位需配合提供效果图及相关配合工作,此项费用不再单独列项,投标单位报价时综合考虑。 (8)由于本项目工期紧,任务重,中标单位中标后需满足甲方工期要求,不排除后期,存在赶图的可能性,赶图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单独立项,投标报价时 综合考虑。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后 45 日内有效 |
投标保证金 | 本项目无需缴纳投标保证金 |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设计方案暗标要求 | 设计技术方案采用暗标,否则作为无效标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设计技术方案内容、文字均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等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专用字符、徽标等,否则作为无效标处理。 |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 1、电子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授权委托书(如有)加盖数字证书中的电子签章; 2、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网上投标文件(按网上电子化招投标要求通过系统上传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设计方案投标文件(光盘、如有)。所有投标文件涉及资料原件无需带至开标现场,均以原件扫描件形式编制进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系统(扫描件须看到红章,否则该扫描件将不被认可); 3、由于本工程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的设计技术方案,投标文件可能会出现容量较大的情况。经与新点软件公司沟通,建议投标单位制作投标文件时,技术标设计方案文件中如附设计图纸,则文件大小尽量不大于 220M,如投标单位设计图纸过大,可将设计图纸单独刻录成光盘(或 U 盘),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递交,该设计图纸光盘(或 U 盘)单独密封,封袋封面注明“设计技术方案”。所有封袋上的盖章要求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 (1)如已在系统中成功上传电子“设计技术方案”,无需再单独提供“设计技术方案”光盘或 u 盘。如已在系统中成功上传电子“设计技术方案”,又现场单独提交供评委评审用的“设计技术方案”光盘或 u 盘的,将视为提供两份不同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2)如未成功上传“设计技术方案”,投标单位需将设计图纸光盘(或 U 盘)递交至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邗江分中心(扬州市邗江区国展路 28 号恒通 AI 科创大厦),招标代理单位将派工作人员在 2024 年 10 月 10 日 9:00-9:30 时 间内接收,逾期不予接收。 |
递交投标 文件地点 |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在“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7.0 版”上传;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4 年 10 月 10 日 9:30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登录不见面开标系统 V2.0。 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模式,通过不见面交易系统及相应的配套硬件设备 (摄像头、话筒、麦克风等)完成远程解密、评标办法与系数抽取、开标现场异议及回复、开标、唱标等交互环节。相关要求和说明如下: 1.不见面开标项目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2.开标时间和地 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扬州市不见面开标大厅(V2.0)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解密地点。通过扬州市不见面开标大厅(v2.0)完成投标文件解密。 4.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扬州市不见面开标大厅 (v2.0)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扬州市不见面开标大厅(V2.0)与现场开标主持人(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进行互动交流、异议(仅限文字方式)、澄清、以及文件传输等活动。( 扬州市不见面开标大厅(v2.0) 地址: http://223.113.107.9:9007/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 ) 5.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提前进入扬州不见面开标大厅(V2.0),开启群聊、直播、桌面分享等相关准备工作。 6.根据“扬州市不见面开标大厅(V2.0)操作手册(投标人)”的引导,各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可提前两小时登入扬州市不见面开标大厅(V2.0)进入相应标段的开标会议区,进行签到并填写投标单位本项目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姓名及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并保持手机畅通,以便于开评标与中标后的业务联系,收听观看实时音视频交互效果并及时在“互动交流”板块中反馈。对于未按时加入开标会议区并完成登录操作的或未能在开标会议区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提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异议回复、唱标等实时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所有参与项目投标的企业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相关网络测试及签到并填写相应信息,以保证顺利完成开标程序,如投标单位未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时签到,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 访问路径: 登录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 http://ggzyjyzx.yangzhou.gov.cn/,在首页右侧找到“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 V2.0 ”的模块,点击进入即可参与;操作手册请在扬州市公共资源网站底端的 “下载专区”中进行下载。 7.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将在系统内公布投标人名单,并通过开标会议区发出投标文件解密指令,投标人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通过扬州不见面开标大厅(V2.0)自行实施远程解密,投标人解密需在限定时间之内完成(解密时间为 30 分钟)。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投标人自身设施故障或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投标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 8、因网上招投标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招标人在征得行业监管部门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 9.开评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更换。在异议提出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参与远程交互人员的交流发言,发送的文字材料和图片等均被视为是投标企业行为,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10.评标办法及其系数的抽取采取现场直播,但受网络带宽、硬件设备等因素影响,远程投标人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观看时,可能会出现现场音视频延迟或卡顿现象。 11.开标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可随时进行沟通交流,如现场管理端在 10 分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钟内无法与客户端建立起联系(无人应答或不作响应等),即视为投标人放弃交互权利,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处置方式(招标人可以不再通过其他方式与投标人建立联系),投标人必须接受包括终止投标资格在内的任何处理结果。同时,所有交互内容必须与此项目有关的方可提出,不得涉及敏感信息,否则,招标人将会对其单位做出禁言处理。 12.在开标会议进行过程中,投标人若对开标有异议,请在开标结束前提出,招标人当场做出答复,并如实记录。开标结束后,请投标单位本项目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保持手机畅通,以便于接收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内容的澄清或者说明要求。 13.开标现场代理人员的联系方式以实际现场代理人员的电话为准。特别提醒:为顺利实现本项目开评标的远程交互,建议投标人提前准备好硬件设施并按照操作手册做好软件环境的设置。建议配置的硬件设施有:高配置电脑、高速稳定的网络(不低于百兆)、电源(不间断)、CA 锁、音视频设备(话筒、耳麦、高清摄像头、音响)、扫描仪、打印机、传真机、高清视频监控等;建议投标人具备的软件设施有:IE 浏览器(版本必须为 11 及 11 以上),电脑系统 win7及以上,江苏省互联互通驱动(可到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下载 专 区 http://ggzyjyzx.yangzhou.gov.cn/ggzyjyzx/xzzq/201608/be11aa0fdecb4fc 289692a737439b3aa.shtml 下载)。为保证交互效果,建议投标人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远程交互。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配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本项目招投标全流程均使用扬州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操作和发布,操作和 发 布 平 台 为 扬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网 址 为 http://ggzyjyzx.yangzhou.gov.cn/ ,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工 具 软 件 请 在 https://download.bqpoint.com/download/downloadprodetail.html?SourceF rom=Ztb&ZtbSoftXiaQuCode=010701&ZtbSoftType=tballinclusive 下载,投标人使用操作遇到问题时, 请及时向软件公司咨询, 技术支持电话: 0514-82087167、4009980000 | |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 | 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扬州市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扬州市不见面开标大厅与现场开标主持人 (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进行互动交流、异议(仅限文字方式)、澄清、以 及文件传输等活动。 |
开标程序 | (1)宣布开标纪律; (2)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需抽取相应数值进行基准价计算的,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当众随机抽取; (5) 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现场开标,当众将电子文件进行数据导入、解密,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如有)、服务期限(如有)及其他内容,并予以记录; (6) 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 开标会议结束 |
解密时间 | 进入解密阶段后 30 分钟内完成解密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按规定确定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语音通知 |
评标办法 | 采用评定分离法 |
采用“评定分离”法时:评标结果( 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候选人数量:5 名 中标候选人推荐时不排序。如有效投标人>5名时,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 5 名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相同且影响判定第5名的,取报价低者优先;如报价也相同,由评标委员会进行投票,并据此确定5名中标候选人。如有效投标人≦ 5名且≧3名时,则所有有效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异议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发生改变的,将重新公示中标候选人。因质疑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取消相应中标候选人资格后继续定标<3名时,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 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否则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
采用“评定分离”法时:定标方法 | ☑ 票决定标法: (1)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标准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评价比较后记名票决,确定得票数最多的为中标人。 (2)当得票数相同无法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对得票数相同的单位再次票决。 (3)评委应记名评审,评审未记名的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评审的, 一律按无效票处理。 |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 定标方案 | 1、评标结果公示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在收到评标报告 3 日内,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 期不少于 3 日。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因异议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公示中标候选人。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应中标候选人资格后,招标人不再补充投标单位作为中标候选人。 2、组建招标监督小组 招标开始前,招标人已按照苏建规字(2023)2 号文件要求组建监督小组(成员三人),监督小组对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有权就定标委员会违反定标规则的行为进行质询,确保定标过程公正、公平。 3、组建定标委员会 3.1 定标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人数为 5 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单位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定标委员会应当推荐定标委员会负责人,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负责人。定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定标标准和方法进行定标。 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4、定标时间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招标人将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在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邗江分中心召开定标会议。 5、定标方法 本次定标采用“票决法”。即: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评价比较后记名票决,确定得票数最多的为中标人。当得票数相同无法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对得票数相同的单位再次票决。评委应记名评审,评审未记名的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评审的,一律按无效票处理。 6、定标程序 (1)定标委员会组长宣读定标纪律、签订承诺书; (2)招标人介绍项目概况、招标情况、评标情况,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开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等); (3)定标委员会审阅评标报告及相关资料; (4)按照投票规则进行投票; (5)汇总结果,形成书面定标报告。 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定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定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定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定标结论。定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7、定标标准 (1)设计成果与招标文件中设计任务书的契合程度。 (2)企业实力 投标人企业自 2021 年 01 月 01 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承接过 代表性的设计项目;(不超过 10 项)、注:业绩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招标人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 (3)企业信誉 2021 年 01 月 01 日以来,投标人承担的设计项目获得省级及以上的设计奖 项,提供获奖证书或者相关文件(以证书或文件颁发的时间为准),不超过 10项。 8、拟定中标人公示 招标人自收到定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公示定 标结果,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9、异议与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定中标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或投诉处理决定不改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已经处理过的异议或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在拟定中标人公示期间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相同异议或投诉。 10、中标人公告 拟定中标人公示期内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将在公示期满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人公告。 11、重新定标或重新招标 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采用原定标标准和方法,由原定标委员会在中标候选人名单中重新确定中标人并公示。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 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 |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扬州市邗江区建筑工程服务中心,0514-87953526 |
分包 | 中标人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后可将不在本企业资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分包给其 他具有相应资格的企业。中标人不得违法分包转包。 |
知识产权 | 1、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成果不得包含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内容或材料,否 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若投标人使用了他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涉及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3、中标人未经招标人许可,不得将中标成果用于其他任何项目的投标和设计。 4、招标人有权无须事先征求中标人的同意而披露关于中标人的名称、地址、合同条款。 5、设计所有权归招标人。 |
解释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 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下文中与“前附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前附表”为准; 2、本项目采用无纸化投标,无需制作、递交其他书面投标文件。开标时,投标人无须在开标现场提供书面的原件证明材料。 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通过“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7.0 版本”随时查阅有关该工程招标文件的澄清、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答疑、补遗文件)、招标控制价公示等内容。投标人查阅如有遗漏,或投标人由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推论和误解以及招标人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负,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项目投诉处理执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苏建规字【2016】4 号文)。 受理异议部门:扬州华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0514-87366980 5、参加本次投标的单位均被视为承认本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并按招标文件规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定条款完成投标任务和活动。 6、中标单位中标后,在接到建设单位提前 1-2 天开会通知时,中标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单位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按时参加,不得拒绝。如若不按时开会,一次罚 款 5000 元。 |
1、招标项目概况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设计招标。
1.2招标人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7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8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设计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0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 投标人资格要求:
1.11.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12.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12.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6)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7)投标人近 3 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
起未超过 5 年的。
1.12.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本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2、投标费用
2.1 招标文件售出后,概不退还。
2.2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不给予经济补偿。
3、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资格审查要求
4、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
4.1 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合格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4)投标单位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5)资格审查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6)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 2024年6月至8月近3个月任意一个月投标人为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缴纳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的;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2、投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格审查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符合性检查未通过而不予评审:
(1)未按资格审查文件规定在资格审查申请书相应位置加盖法人公章,或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理人印鉴或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式样与授权书上的签字明显不符的。
(2)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不含申请人的附加说明、证明材料)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的,或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3)申请人的资格不满足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要求的。
(4)申请人采用多种形式,对本项目递交二份或多份资格审查文件,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时仍不加以说明的。
(5) 未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 2024 年 6 月至 8 月近 3 个月任意一个月投标人为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缴纳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的。
(6)对投标文件真实性未进行承诺的。 4.3、本工程不允许转包和违法分包。
4.4、资格审查中已完、在建工程的证明材料以承担合同为基础,合同中有分包项目的,必须附有征得招标单位同意的书面证明,且不得有国家不准许的分包转包行为,否则,其资格审查文件及资格证明材料将视为无效,将导致资格审查不合格。
4.5、参加本工程资格审查的投标申请人应按本文件的要求填报资格审查文件,以证明其符合规定要求的投标合格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4.6、投标人提供的全部资料必须准确详细,以便评标委员会做出正确的判断。资格审查将依据资格审查文件中提供的资料或者应招标单位要求对所报资格审查文件的进行澄清。如果没按要求填写资格审查文件和提供具体证明材料,可能将导致资格审查不合格。
4.7、投标申请人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资格审查委员会将进行必要的核实和澄清,对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将取消其通过本次资格审查的资格。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资料的保密性负责。
4.8、资格审查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应随同其他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送达。
4.9、申请人因某种原因决定放弃投标时,有权在招标单位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撤回提交的“投标文件”。
4.10、如果参加资格审查投标单位是一个由独立的分支机构或专业单位组成的,其审查申请应说明哪一专业单位负责承担工程的各主要部分。
4.11、资格审查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 以下资料需将原件扫描件添加进电子投标文件,原件开标时不再进行复核
(1)法人授权委托书;
(2)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资质证书;
(4)项目负责人证书;
(5)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 2024 年 6 月至 8 月近 3 个月任意一个月投标人为授权委托人、设计项目负责人缴纳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已取消书面证明采用网上自助查询方式的,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军队或高校设计院可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人事证明材料);
(6)投标文件真实性承诺书;
(7)其他招标文件要求需要提供的资料。
资格审查合格超过 3 家,所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将进入评标阶段。若资格审查合格单位不
满 3 家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三、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组成
5.1 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原则及办法第四章 合同条件及格式第五章 设计任务书
第六章 投标文件及格式
5.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中所有的内容,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写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6.1 根据本章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实行电子化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通过“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7.0 版—响应方”澄清答疑模块随时查阅有关该工程招标文件的澄清、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答疑、补遗文件)、招标控制价公示等内容。投标人查阅如有遗漏,或投标人由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推论和误解以及招标人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负。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2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6.3 招标人不组织集中答疑,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登录电子化交易系统以不署名的形式网上提交,招标人予以答复。同时报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6.4 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澄清答疑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7.0 版”系统澄清和答疑模块向所有投标人公示,同时报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6.5 招标文件发布后,在投标截止期前,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以招标文件澄清、答疑方式,经“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7.0 版”向所有投标人公示。
6.6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6.7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对招标文件的所作澄清、答疑、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如果修改招标文件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为保证投标人合理时间编制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合理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6.8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所作澄清、答疑、修改均以“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7.0 版”系统中澄清答疑模块公布的内容为准。招标文件的答疑内容前后期相互矛盾时,以公示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时查看“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7.0 版—响应方”中有关该
工程招标文件的答疑内容。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掌握上述网上公示信息,由此造成投标损失自负。
7、投标语言
投标文件、投标交换的文件和往来信件应以中文书写。 8、计量单位
除工程规范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投标文件的编制
9.1 投标文件应包含资格审查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
9.2 投标文件应按 “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化招投标系统投标文件制作专用工具软件编制、生成,投标人保证所编制的电子投标文件能够有效表现所载的内容一致,并可供招标人调取。电子化招投标系统投标文件加盖扬州市网上招投标系统约定的数字证书签章(电子签名),并在投标截止期前发送至 “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7.0 版”中。
9.3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电子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授权委托书(如有)加盖数字证书中的电子签章。
9.4 资格审查文件
资格审查文件应包括本招标文件第一章 4.11 条款中相应内容。
9.5 技术文件
设计技术方案等。
9.6 商务文件
商务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投标函;
投标函附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投标人设计业绩、获奖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拟投入本项目主要设计人员简表及相关资质证书类似项目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设计拟分包计划表
10、投标文件电子文件的提交及要求
10.1 本工程的投标文件要求采用电子文件,按网上电子化招投标要求通过系统上传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1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及格式”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对于招标人没提供文件格式的,投标人可以自拟格式。
12、投标报价
12.1 设计费最高限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将做废标处理。
12.2 本次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费用支付金额的总和(包含因投标人原因引起的各项专业审查、专题审查、专家审查、变更审查、优化设计等为完成本项目设计全过程的一切费用,包括按合同规定应完成的设计费和后续服务费用),投标报价应采用投标函及其附表规定的格式。应满足市规划局报批、设计审查及招标人要求,如需调整,应无条件且无偿调整直至符合要求。
12.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设计合同中所列招标范围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12.4 投标人应先到项目所在地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位置、地质地貌、气候与水文条件、交通状况、现状管网和天然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其提交设计方案的可实现性和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中标人忽视或误解项目基本情况,而使招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蒙受的损失,将由中标人按一定比例对招标人进行赔偿。
13、投标货币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4、投标有效期
14.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14.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15、投标保证金
本次招标不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文件的密封与递交
16、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6.1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2 通过电子化招投标系统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招标人不予受理。
17、投标文件的提交
17.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17.2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18、投标截止期
18.1 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时间之前将网上投标文件上传至网上招投标系统。
18.2 招标人可以按本文件规定以修改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
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的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8.3 数字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投标人使用 提供的扬州市网上招投标系统完成投标文件的上传。
18.4 投标文件接收时间:投标人将电子投标文件送入扬州市网上招投标系统,并确认提交。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数字投标文件上传并确认提交,投标文件接收时间超过投标截止时间视为逾期送达。
18.5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8.6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8.7 投标人应当妥善保管扬州市网上招投标系统配套的由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数字证书)。投标人知悉数字证书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及时通知招标人、招投标监管机构等招投标各方主体,并终止该数字证书的使用。在未接到投标人数字证书失密停用信息情况下,招标人经扬州市网上招投标系统接受到加盖投标人数字证书电子投标文件,并经系统提供的数字证书对比工具核对未发现电子投标文件任何改动的,招标人将视为投标人加盖数字证书时数字证书由投标人专用并由投标人控制,其投标文件电子签名可靠与投标人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9.1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期以后,不得更改、撤回投标文件。
19.2 投标截止以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未确定中标人前,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
20、开标
20.1 开标程序: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模式,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0.2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递交的投标文件;
(2)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
21、评标与评标委员会
21.1 投标文件的评审工作在监管部门和公证处的监督下,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21.2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在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语音通知。
22、评标的内容与程序
22.1 评标程序如下:
22.1.1 评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评标准备;
2)组建评标委员会;
3)初步评审;
4)详细评审;
5)推荐中标候选人,撰写评标报告。
22.1.2 评标准备
22.1.3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2.1.4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22.1.5 熟悉文件资料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22.2 初步评审
22.2.1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重大偏差条款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22.2.2 算术错误修正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22.2.3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2.3 详细评审,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评审技术文件,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分表中的细目对各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评分,各评分点得分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汇总后作为投标人技术得分(保留 2 位小数)。
22.4 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技术标综合得分、商务标和经济标得分的总和。 23、重大偏差的认定
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
理:
23.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3.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
字)的;
23.3 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23.4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23.5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23.6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23.7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3.8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23.9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23.10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23.1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的;
23.12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3.13 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3.14 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23.15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23.16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电子签名;
23.17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3.18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3.19 资格审查不合格的;
23.20 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存在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将作为废标处理。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若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将作废标处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投标文件被确认废标的,招标人将告知该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24、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
24.1 评标委员会将组织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文件是否恰当地签署。
24.2 评标委员会将确定每一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重大偏离是指设计方案与设计合同中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不一致,或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范围、设计质量和要求,或限制了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等,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
24.3 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回不符合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5、投标文件的澄清
如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可以向投标人发出质疑。投标人应对质疑中的问题进行逐一解答,并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时间提交。如投标人不提交对质疑函的书面解答或其书面解答不为评标委员会接受,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26、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26.1 对所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按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确定投标人的排名。
27、定标
27.1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制定定标方案,具体定标方案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定标程序应当符合《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规定,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案,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并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
27.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 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中标人名单、定标时间、定标方法、集体议事法的定标理由、拟中标人等内容。
28、评标过程的保密
28.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8.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8.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9.1 定标方式
29.1.1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9.1.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定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应当制定定标方案,定标方案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案,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
29.2.1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29.2.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 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定标候选人名单(有排序)、定标时间、定标方法、拟中标人等内容。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29.3.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29.3.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29.3.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30.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自
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答复时间的,将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作出答复前,后续招标投标活动将暂停开展。
投标人对开标的程序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将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
前述异议事项,异议提出人未按程序和规定时间提出的,招标人不予受理。同时,亦将丧失进一步提出投诉的权利。
30.5.2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31.1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具体定标方案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评定分离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初步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1.1 | 形式性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章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暗标 | 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 ||
1.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证书 |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 ||
资质等级 | 符合招标公告规定 | ||
拟派项目负责人要求 | 符合招标公告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招标公告其他要求 | ||
1.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投标人须知”规定 |
服务周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 “投标人须知”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 “投标人须知”规 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投标人须知”规定; | ||
投标报价 | 无下列情形之一:(1)低于成本;(2)高于招标文件 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 ||
资格审查材料真实性 承诺书 | 按照招标文件格式填写并提供 | ||
…… | |||
其他要求 | 无评标办法第 2.2.6 条所列情形 | ||
详细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2.1 | 商务标 | 企业资信、获奖和资质、设计项目组、企业综合素质 | |
1.2.2 | 技术标 | 设计技术方案 | |
1.2.3 | 经济标 | 设计费报价 | |
2.3.4 | 评标方式、评审因素及评审顺序 | 1、评标方式 ☑定量评审 2、评审因素: ☑商务标 ☑技术标 ☑经济标 3、评审顺序:同时评审技术标、商务标、经济标。 | |
2.3.5 | 入围定标阶段的方法 | ☑优选法:优选数量 5 名(不足 5 名则全部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劣汰法:□淘汰比例 %;□淘汰数量 名 | |
2.5.2 | 竞争性判断 | 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竞争性判断:☑是□否 竞争性判断方式:由评标委员会投票表决是否具有竞争性 |
(1)技术分评分标准(60 分)
评分项目 | 评审内容 | 分值(分) | 评分标准 |
设计技术方案(60分) | 对原方案的 优化深化建议 | 5 | 充分领会设计理念,对原方案设计的不足之处,能说 明的空间及布局进行进一步的深化优化,对原方案提出建议,并提出修改方案。优得 4 分-5 分(含 4 分), 良得 3 分一 4 分(含 3 分),一般得 2-3 分(含 2 分), 差得 2 分以下。 |
总平面图设计 | 5 | 总平面设计建议符合规划要求,满足项目的基本需 求,满足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及规范、总平面规划布局合理,满足交通流线及开口要求,满足消防间距、红线内交通运输的要求、红线内接送流线清晰、合理,出入口位置合理、消防车道、登高场地设置满足相关消防规范要求。优得 4 分-5 分(含 4 分),良得 3 分一 4 分(含 3 分),一般得 2-3 分(含 2 分),差 得 2 分以下。 | |
专业设计及合理化建议(根据原方案提出建议,并进行优化、深化) | 40 | 1、建筑方案的布局合理、空间张弛有度、图纸完整, 满足招标文件中的设计任务书要求。优得 3-4 分(含 3 分),良得 2-3 分(含 2 分),一般得 1-2 分(含 1 分),差得 1 分以下。 | |
2、结构方案的选型合理经济、安全可靠,满足招标 文件中的设计任务书要求。优得 3-4 分(含 3 分), 良得 2-3 分(含 2 分),一般得 1-2 分(含 1 分), 差得 1 分以下。 | |||
3、给排水方案的合理可行、系统先进,造价经济。 满足招标文件中的设计任务书要求。优得 3-4 分(含 3 分),良得 2-3 分(含 2 分),一般得 1-2 分(含 1 分),差得 1 分以下。 | |||
4、电气方案的合理可行、系统先进,造价经济。满 足招标文件中的设计任务书要求。优得 3-4 分(含 3 分),良得 2-3 分(含 2 分),一般得 1-2 分(含 1 分),差得 1 分以下。 |
5、暖通、通风方案要符合传染病医院设计规范,方 案合理可行、系统先进,造价经济。主要材料设备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优得 3-4 分(含 3 分),良得 2-3 分(含 2 分),一般得 1-2 分(含 1 分),差得 1 分以下。 | |||
6、室内外综合管网、市政道路等方案合理可行,满 足设计任务书要求。优得 3-4 分,良得 2-3 分,一 般得 1-2 分,差得 0-1 分。 | |||
7、海绵城市、节能设计、绿色设计以及其他必要的 附属设施等方案合理可行,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优得 3-4 分(含 3 分),良得 2-3 分(含 2 分),一 般得 1-2 分(含 1 分),差得 1 分以下。 | |||
8、室内外装饰装修、消防、环境保护、节能设计方 案符合国家及地方规范要求。优得 3-4 分(含 3 分),良得 2-3 分(含 2 分),一般得 1-2 分(含 1 分), 差得 1 分以下。 | |||
9、 基坑支护方案符合国家及地方规范要求。优得 3-4 分(含 3 分),良得 2-3 分(含 2 分),一般 得 1-2 分(含 1 分),差得 1 分以下。 | |||
10、医疗专项设计方案符合传染病医院设计规范要 求。优得 3-4 分(含 3 分),良得 2-3 分(含 2 分), 一般得 1-2 分(含 1 分),差得 1 分以下 | |||
新技术、新材料 在本项目设计中的应用 | 1 | 新技术、新材料在本项目设计中的应用, 能提出科学 合理、安全可靠、节能环保、节约投资的建设性意见与措施。 | |
造价目标控制措施 | 5 | 造价目标控制满足规范和招标文件限额设计要求,设 计范围及内容一致完整、经济合理。优得 4 分-5 分 (含 4 分),良得 3 分一 4 分(含 3 分),一般得 2-3 分(含 2 分),差得 2 分以下。 | |
设计质量保证措 施、进度保证措 施 | 3 | 设计质量保证措施和进度保证措施。优得 2-3 分(含 2 分),良得 1-2 分(含 1 分),差得 1 分以下。 | |
项目施工过程中 设计配合措施 | 1 | 项目施工过程中设计配合措施。 |
)
(2)商务分评分标准(30 分)
评分项 | 评审内容 | 分值(分 | 评分标准 |
企业资信、获奖和资质 (21 分) | 企业业绩 | 7 | 投标人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担过 类似工程业绩的,有一个得 1 分,最高得 7 分。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单项合同建筑面积 2.3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建工程(非厂房、非住宅)(合同中设计工作内容需包含初 设和施工图阶段设计)。 |
企业获奖情况 | 8 | 投标人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获奖证书或文件日期为准) 承担过的单项合同建筑面积 2.3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建工程 (非厂房、非住宅)设计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协会颁发的设计奖项:具有省级及以上的奖项的,有 1 个得 1 分,最高 得 8 分;此项满分得 8 分。以上奖项不含单专业奖项。同一工程奖项按最高奖项,不重复计算。 注:提供获奖证书原件扫描件、设计合同原件扫描件,获奖证书应包含项目名称和设计单位名称,否则不予认定。 | |
企业信誉 | 6 | 投标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时间以证书颁发日期为准)以来,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有 1 个得 1 分,最高得 6 分。 | |
设计项目组 (8 分) | 项目负责人 | 4 | 1、项目负责人,同时具备注册规划师和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 3 分,只具有注册规划师的得 2 分,只具有高级及以上技 术职称的,得 1 分。(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 2、项目负责人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的,有一个得 1 分,最高得 1 分。类似工 程认定标准:单项合同建筑面积 2.3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建工程(非厂房、非住宅)(合同中设计工作内容需包含初设和施工图阶段设计)。(项目负责人业绩与企业业绩不得重复计分。) |
项目团队 | 4 | 1、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负责人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得 2 分,缺一个扣 0.5 分,扣完 2 分为止; 2、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负责人都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得 1 分,以上各负责人每有一个正高级工程 师职称加 0.2 分,最高加 1 分,此项最高 2 分。 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同时需提供 2024 年 6 月-2024 年 8 月任意一个月社保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 |
企业综合素质 (1 分) | 管理体系 | 1 | 1、获得符合 GB/T19001-2016/ISO9001:2015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体系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2、获得符合 GB/T24001-2016/ISO14001:2015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体系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3、获得符合 GB/T45001-2020/ISO45001 :2018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体系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此项证书齐全的得分 1 分(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及全国认证认 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不全不得分。 |
(3)经济标(10 分)
评分项 | 评审内容 | 分值(分) | 评分标准 |
设计费报价 (10 分) | 价格标准 | 10 | 各投标单位有效报价的平均值(若小于 7 家时取所有单位的平均值,若 7≤有效投标文件< 10 家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若有效投标文件≥10 家时,去掉其中的二个最高价和二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投标人报价为评标基准的得满分 10 分,每高 1%扣 0.1 分,每低 1%扣 0.2 分,偏离不足 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计算出的分值保留 2 位小数) 注: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上述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可作调整。 |
注:
1、技术分的计分方法:各评分点得分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
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汇总后作为投标人技术得分,分数值保留两位小数。
2、评标办法所涉及的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的扫描件,未提供原件扫描件,视同缺项,不予评分,评标现场不再核查原件。
其中:(1)企业业绩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 2)设计合同。以上材料需能证明项目设计符合类似工程认定标准。提供的材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提供的材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
(2)设计项目负责人业绩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设计合同。以上材料需能证明项目设计符合类似项目认定标准,且设计合同所注明的项目负责人名称(设计合同未注明项目负责人名称的,投标人应同时提供业主出具的项目负责人履约业绩证明)应与拟加分项目负责人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则应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否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可。提供的材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上述工程不是投标人承接的工程,不予计分。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
有关中标文件。
3、同一业绩,只能计算在“企业业绩”内或“设计项目负责人业绩”内,不可兼得。
i.
1. 评审标准
1.1 初步评审标准
1.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 详细评审标准
1.2.1 商务标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评标方案。
1.2.2 经济标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评标方案。
1.2.3 技术标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评标方案。
2. 评标程序
2.1 评标准备
2.1.1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分工:评标委员会由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组成。
2.1.2 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具有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同等的表决权。
2.1.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2 初步评审
2.2.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2 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3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2.2.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3.4 款的规定进行。
2.2.6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
(4)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本项目无)
(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8)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和要求的;
(9)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0)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12)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必须提交的相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13)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无效标和拒绝接受的其他情形;
(14)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
(15)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17)资格审查未通过的。
2.3 详细评审
2.3.1 采用定性评审评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案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定性评审,并推荐定标候选人。
2.3.2 采用定量评审评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案规定的评分细则,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的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比较、打分,并推荐定标候选人。
2.3.3 采用定性+定量评审评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案载明的部分定量评审项,在合格基础上评价其优良程度,并推荐定标候选人。
2.3.4 评审顺序一般先评审技术标,再评审经济标,最后评审商务标,招标人也可根据项目情况确定评审顺序,具体的评标方式、评审顺序及评审因素见本章前附表。
2.3.5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案载明的进入下一评审环节的方法,根据各投标文件中相应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确定进入下一个评审环节的投标人名单。入围下一评审环节的具体方法见本章前附表。
2.3.6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4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2.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2.4.4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2.5 推荐定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定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2.5.1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1 款规定,推荐相应数量的定标候选人。
2.5.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判断。有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2.5.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GF—2015—0209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规划占地面积:
4.建筑功能:
5.投资估算: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1。三、工程设计周期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年 月 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 年 月 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
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 通用合同条款;
(3)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 发包人要求;
(6) 技术标准;
(7) 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 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 生效。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设计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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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
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 通用合同条款;
(4)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 发包人要求;
(7) 技术标准;
(8) 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 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
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 11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及配套设施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等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勘察、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
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 工程设计资料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2 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
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
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 15 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
5.1.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
5.1.1.2 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5.1.1.3 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 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 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
5.1.2.4 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1.2.5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 5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
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7 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 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 5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
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10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5 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
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 暂停设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 15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
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 16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中约定。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15 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 11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 11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 7 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 7 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
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1)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 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 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 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 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相关调整费用包含合同价内,发包人不额外支付变更设计费。
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 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7 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 5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 10 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5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
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 知识产权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5 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 15 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 15 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
应延长。
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15 天内按本合同第 16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 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 17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
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 合同解除
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 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 30 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 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180 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 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 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 14.1.1 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 争议解决
17.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
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
争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
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⑴合同协议书;
⑵中标通知书;
⑶招标文件及相关澄清或补充文件;
⑷专用条款;
⑸通用条款;
⑹投标书及其附件;
⑺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⑻其他合同文件。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 所 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 及相关的规范、规程等。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⑴合同协议书⑵中标通知书⑶招标文件及相关澄清或补充 文件⑷专用条款⑸通用条款⑹投标书及其附件⑺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⑻其他合同文件 等。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 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1.8 保密
保密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 发包人其他义务:执行通用条款。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监督项目负责人及设计人员执行合同情况 以及 设计进度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协调工作等。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2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 发包人决定
2.3.2 发包人应在 3 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 需 (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
(1)设计人应当制定设计的质量、进度等总目标,负责技术审核、质量管理、进度管
理、费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2)设计人应当根据技术项目情况、发包人要求、政府部门管理规定和设计工作进展,
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应改进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
(3)设计人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的规范、标准、规程等工作及其成果进行 验 收评定。
(4)在任何情况下,凡涉及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文件、重大技术方案、施工图设计的变 更 等问题,设计人应及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报发包人。
(5)设计人的工作人员在设计服务期间不得向他人索取额外的报酬,不得从第三方获 得任何奖金、加班费、实物,不得参与第三方的任何经济活动。
(6)在本合同期内及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合 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7)设计人应在限额目标内进行优化设计,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工程 投资。
(8)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应组织项目组成员按规定参加 有关的设计审查(包含施工图设计、交通影响评价等评审以及发包人组织或要求的各项专业审查、专题审查、专家审查、变更审查、优化设计等),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 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
执业资格及等级: ;注册证书号: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作为设计人对项 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项目设计的技术审核、质量管理、进度管理、费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等工作,根据设计人授权对本项目合同的全面履行。
对于本项目的重要专题会议(以发包人书面或短信等通知为准),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 发包人要求到场参加。否则发包人有权每次扣除设计合同价的 1%。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5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在项目实施及后续服务期间,设计人未经发包 人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不能胜任此项目工作而导致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或设计项目负责人未实质性履约的,设计人支付违约金,更换项目负责人扣违约金 50
万元,由发包人从合同中扣除。对于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3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 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 3 天内进行更换,且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各方面条件均不得低于原中标项目负责人,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
面通知发包人。如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不能及时安排现场负责后续服务工作,每延误一天,应按 2000 元/每天减收该项目应收的设计费。
3.3 设计人人员
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 知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
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 执行通用条款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执行通用条款
3.4.2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4.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5.1.2.2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执行通用条款。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
5.3.5 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 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
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 5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 计日期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5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10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5 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2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无。 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的具体形式为:设计人按发包人的要求及规定的时间内,将电子版设计文件发送到发包人邮箱,并将经签字、盖章符合审查和使用条件的书面版设计
文件递交发包人。设计人应无条件根据发包人的时间节点要求出具相关设计文件,并根据政 府、相关部门及发包人的审查意见和要求做调整与补充。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30 天。
8.3 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 3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
8.4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按照发包人要求执行,并由设计人承担会议和审查
费用。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
9.2 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在进场施工前、施工过程中及 竣工验收阶段 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支付:见附件 6
10.2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 / 或预付款的比例/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 天前支付。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5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10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10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 设计人/ (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 知识产权
13.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 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设计人。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 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 经设 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 何第 三方。
13.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设计人在合 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发包人支付设计人违约金: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因 设 计人违约除外),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 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该阶段设计费。
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金额 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 1‰的逾期违约金(宽 限期除外)。逾期超过 30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
(1)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文件未能通过上级及有关审批部门的审查,发包人有权不按规 定支付设计费,直至设计人的设计文件通过审查为止。
(2)设计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及时安排现场设计代表负责后续服务工作,每延误一 天,应按 2000 元/每天减收该项目应收的设计费;
(3)在项目实施及后续服务期间,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随意更换现场设计代表,或 现 场设计代表不能胜任此项工作而导致发包人要求更换现场设计代表的,设计人须支付违 约金,更换设计负责人扣违约金 10 万元,更换专业负责人扣违约金 5 万元,由发包人从合 同款中扣除。
(4)设计人项目现场设计代表未经发包人同意每离岗一天扣除合同价的 2000 元,由 发 包人从合同款中扣除。离岗天数累计超过 20 天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并由设计人赔 偿造成的所有损失。
(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返还合同价的 100%(因发包人 违约除外)。
14.2.2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项 目设计资料及文件和设计进度及成果规定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 1‰。逾期超过 20 天以上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设计人。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 / 。
14.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 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经济实际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设计人应根据国家规定购买工程设计单项责任险。
14.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设计人未经发包 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并对设计人处以合同价 5%的违约处罚。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地震、海啸、瘟 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
16. 合同解除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180 天。
16.4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 60 天内。
17. 争议解决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 。 17.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 扬州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18. 其他
18.1设计人应派具备相应资格的该项目设计人员留驻施工现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相关设计问题。设计人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发包人要求派遣不少于1 名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设计人应承诺后续服务期间的服务内容和质量,否则,设计代表将 被视为不合格,按设计人违约处理。
18.2 设计人现场服务内容,主要指:
18.2.1 设计施工图纸送审;
18.2.2 图纸会审与设计交底;
18.2.3 地基验槽;
18.2.4 二次设计间的衔接;
18.2.5 分部工程验收;
18.2.6 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查与验收;
18.2.7 工程施工过程中,其他需要设计人到现场的活动。
上述内容,发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设计人,设计人或设计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人,及时完成其服务内容。
18.3 发包人变更设计的任务、要求、相关文件和资料,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对已完成的设计成果的认可,必须签字盖章之后提交给设计人。发包人以口头形式进行上 述变更或者确认的视为无效。
18.4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 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8.5 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 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
18.6 在发包人及政府相关部门对各阶段成果及时、有效反馈的基础上,设计人应尽力配合发包人如期完成施工图的设计。
18.7 发包人可根据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对施工图进行结构优化,设计人应提供相关资料,并积极予以配合。
18.8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8.9 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和突破。
18.10 设计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各个阶段进行经济性分析,在满足功能需要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节能减排、生态环保、项目投入使用后的运营维修成本等因素,运用限额设计、价值工程等方法进行设计比选,实现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投资效益最大化。
18.11 由于施工图预算计算不准确,导致工程造价超出限额设计的;或因设计质量原因造成重大变更的(变更造价超合同价 20%或超 50 万元),设计人应按照设计收费比例予
以赔偿,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计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8.12 设计文件中出现错误,导致的各项损失由设计人负责赔偿,赔偿按照实际损失 额的设计收费比例计算,最高赔偿金额为设计合同金额的 100%。因设计文件错误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质量安全事故的实际损失扣除设计费,直至扣完合同金额为止。
18.13 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按照设计变更流程办理后,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出具。施工 或监理等其他单位直接与设计人联系出具的任何形式变更均不被发包人认可,如发现设计 人擅自变更等情况时,发包人将对设计人处以合同金额的 5%罚款。
18.14 设计人设计过程中如有任何涉及水利、供电、交警以及地方政府等提请发包人 解决的问题,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所有设计人自行理解错误造成的偏差由设计人自行负 责,造成的损失在设计费中扣除。
18.15中标单位中标后,在接到建设单位提前1-2天开会通知时,中标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单位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按时参加,不得拒绝。如若不按时开会,一次罚款5000元。
18.16 所有罚款均由发包人书面向设计人告知后从合同款中扣除。
18.17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规定执行。
18.18 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 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部分 工程设计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发包人):设计单位(设计人):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
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发包人、设计人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致策,以及廉正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件,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设计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设计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当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设计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设计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设计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有关的勘察设计业务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和相关单位在设计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设计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不准向发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当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发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设计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设计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单位:(盖章) 设计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附件 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附件 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附件 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文件 附件 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附件 5: 设计进度表
附件 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附件 7 :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附件 1: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序号 | 分项目名称 | 规模 | 设计阶段及内容 | 备注 | |||
面积(m2) | 勘察 | 方案设计 | 初步设计 | 施工图设计 | |||
1 | √ | √ | |||||
2 | |||||||
3 | |||||||
4 |
说明:
扬州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扬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改扩建项目设计
(1)除供电设计和三网通设计外的所有设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建筑单体全专业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总说明、建筑、结构、给排水、 电气(强电、弱电)、暖通、消防、人防等各专业。
2)各专项【含医疗专项(预留物流专项设计条件)、医用空气净化系统、医用气体供应工程、中央 分质供水系统、防辐射屏蔽(CT、手术室等)、实验室、手术室】设计等;
3)专业工程(方案)设计,包括但不限于:装配建筑设计、基坑支护专项设计、暖通空调工程专项 设计、室内/外装修(含幕墙)设计、消防工程专项设计、智能化设计(含灾备系统)、钢结构专项设计、地下建筑、电梯设计、会议室(报告厅)声光电设计、文化展陈设计、平战转换预案编制等;
4)室外附属工程(道路、场地、停车场、给水、污水(含预处理)、雨水、消防、路灯、充电桩、 非机动车充电配套设施、地下强弱电线管道、化粪池、围墙、大门、传达室等)设计,供配电配合设计、室外总图设计、二次供水系统、室外水池及管沟等构筑物设计、景观绿化设计、污水处理构筑物及配套工艺设计、旧院区消控室扩建改造、变配电房土建及低压开关至单体建筑供电系统设计等;
5)节能专项设计、海绵城市设计、绿色设计(含绿色建筑咨询服务至施工图审查合格、不含评价标 识申请);
6)车位划线、导视系统、建筑室外照明亮化(泛光)设计、标识标牌系统(含人防标识标牌、室内 楼层房间标识标牌、交通设施标牌、管道井标牌等)设计等。
(2)配合招标人完成初步设计报审及施工图审查等相关工作,具体内容详见设计任务书;
(3)配合服务内容:与设计成果相匹配;应配合概(预)算、最高限价审核各项工作,配合招标人 取得概(预)算、最高限价批复文件。配合招标人完成初步设计报批和施工图设计报审相关工作,并根据审批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直至满足评审要求,初步设计专家评审费包含在合同价内,配合完成施工图审查意见修改直到获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4)配合服务施工阶段发包人提出的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变更工程设计的内 容、规模、功能、条件等。
附件 2: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有关内容及要求 | 提交日期 |
1 | 设计任务书及附件 | 1 | 提供对各子项的具体设计要求。 | 表中文件及相关设计依据性文件,均应在各子项、各阶段设计工作开始之前提交 |
2 | 用地红线图 | 1 | 含周边现状同本工程用地关系。 | |
3 | 地形图 | 1 | 用地红线内及周边用地的现状竖向标高 | |
4 | 政府各部门对设计各阶段的批准文件 | 1 | 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可研批复 | 拿到批文后尽快提供,作为设计依据 |
5 | 各阶段工程验收单 | 1 | 用于设计备案 | |
6 | 其他 |
注:发包人应当确保其提供的设计任务书及其它文件与政府审批文件相一致。若发包人 在上述文件中及/或发包人在项目进展过程中对设计人工作提出的任务要求可能与政府审批 文件要求不一致时,设计人事前应特别提出,如发包人仍坚持自己的要求,设计人应按发包 人要求完成设计工作,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附件 3: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1 | 初步设计文件(含电子版) | 蓝图、文件及 A3 白图各 8 套 电子光盘 2 套 |
2 | 施工图设计文件(含电子版) | 蓝图 12 套 电子光盘 2 套 |
3 | 相关配合文件、材料 | 根据发包人需要提供 |
附件 4:
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 | 承担过的主要项目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总工 | ||||
建筑专业负责人 | ||||
给排水专业负责 人 | ||||
电气专业负责人 | ||||
暖通空调专业负 责人 | ||||
智能化(弱电) 专业负责人 | ||||
装饰专业负责人 | ||||
其他专业负责人 | ||||
设计人员 | ||||
设计人员 | ||||
…… |
附件 5:
设计进度表
附件 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序号 | 设计阶段 | 分项内容 | 建筑安装工程费 | 取费标准 | 总价(万元) | 备注 |
注: |
付费次序 | 付费比例 | 付费基数 | 付费金额(单位 :万元) | 付费时间 |
第一次 | 20% | 中标价 | 提交所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成果文件 | |
第二次 | 50% | 中标价 | 所有审图通过后,付款比例 50% | |
第三次 | 25% | 中标价 | 完成所有设计工作,并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付清余款(如需施工图审查,需配合完成施工图 审查合格证) | |
第四次 | 尾款 | 最终价 | 财政审核结束,一次性付清。 | |
合计 | 100% |
6.1 设计费 收取设计费确定 ,具体如下: 6.2设计费支付进度
备注:
本项目设计费用不随国家政策调整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变化进行调整。本合同单价固定不变,建筑面积按最终审批的图纸面积进行最终结算;(如最终结算总价高于中标价,按中标价结算)。
附件 7 :
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第四章
扬州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扬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改扩建项目设计任务书
目 次
1 总 则 2
1.1 项目概况 2
1.2 项目单体规划功能(指标) 2
2 设计内容 4
3 设计依据 5
4 设计要求 6
4.1 设计时间 6
4.2 设计保障与协调 6
4.3 限额设计 7
4.4 设计深度 7
1 总则
1.0.1 为保证 扬州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扬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改扩建 项目 初步设计 及施工图设计 的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性,特编制本任务书。编制人(建设单位)对任务书的内容负责并进行解释。
1.0.2 设计人在投标阶段应充分了解本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再提交各阶段的设计方案,中标后需严格按照任务书要求进行相关设计。
1.1 项目概况
1.1.1 项目名称:扬州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扬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院)改扩建项目
1.1.2 建设单位:扬州华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1.1.3 项目位置:位于扬州市邗江区仓颉路 2 号,扬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西侧,东临甘八路,北临横二路及规划绿化带。
1.1.4 项目建设(设计)总体目标:新建呼吸道烈性传染病病房楼、发热门诊楼和医技楼等,针对特殊群体救治需求,建设空气净化病房、产房、新生儿病房、新生儿 ICU、血透室、正负压转换手术室等,加强 PCR 等实验室建设,提高传染病医院检验检测能力和专科技术水平,推进传染病专科医院建设,改扩建成后满足传染病定点收治医院的总体要求。
1.1.5 项目规模:规划总用地面积 57333 ㎡,折 86 亩(含新建项目用地约 58 亩和待补征苍颉山临时租用土地 28 亩),规划总建筑面积约 38498 ㎡,其中局部地下 10614 ㎡,主要包括
(最终以获批规划方案设计为准): 1 一栋发热门诊楼(约 2812 ㎡)
2 一栋烈性传染病房楼(新增 300 张床位,约 16708 ㎡)
3 一栋医技综合楼(约 6269 ㎡)
4 一栋洗消中心及垃圾房约 1078 ㎡、附属用房约 446 ㎡(含 门卫、非机动车集中充电间、
地面楼梯间等)、连廊约 571 ㎡
5 局部地下建筑(约 10000 ㎡)
具体指标最终根据通过审查的规划方案确定,工程建成后应确保能够作为完整院区正常运行。
1.2 项目单体规划功能(指标)
1.2.1 发热门诊楼:地上 2 层,地上 2 层,建筑面积约 2812 ㎡,包含规范设置的传染病门诊诊室、留观病房以及影像科、检验科,基础必备的医技检查(如实验室、CT 机房、DR 机房、 B 超、心电图等),达到规范化发热门诊要求。一层为挂号收费、儿童诊室、输液观察室、高
危诊室、功能检查等;二层为留观病房。
1.2.2 烈性传染病房楼:地上 7 层,建设面积约 16708 ㎡,新增 300 张床位。一至七层均为传染病房,七层设有负压转换系统。
1.2.3 医技综合楼:地上 3 层,建筑面积约 6269 ㎡,含产房 1 间、手术室 2 间及正负压手术室 1 间、病理科、检验科、影像科、B 超室、心电图室等功能科室,满足普通传染病和新冠等其他传染病的诊断治疗要求。一层为放射科、功能检查、信息机房、消防控制中心; 二层为中心供应、血库、检验科; 三层为中心手术。
1.2.4 救护车洗消中心与垃圾房:地上 1 层,建筑面积约 1078 ㎡,包含救护车洗消、办公及物资库、生活垃圾存放及医疗垃圾存放。
1.2.5 附属用房:建筑面积约 446 ㎡,含门卫、非机动车集中充电间、地面楼梯间等。
1.2.6 连廊:建筑面积约 571 ㎡
1.2.7 地下建筑:建筑面积约 10614 ㎡。地下室为一层,设置地下车库、人防急救医院、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设备用房、污水处理、柴发机房、变电站等。
1.2.8 新院区应充分考虑平战结合、应急救治、临避效应的需要,与原医院院区用绿化带分隔,建筑内部布局按规范要求设计。项目应严格高标准执行一、二级医疗工艺流程要求,以流程组织为核心,医患分离、洁污分离,集约、高效。结合 MDT、5G、远程会诊,采用学科中心、模块化、人性化设计。从平面、竖向两方面优化组织相关科室的功能与流线,使就诊流线最短化,避免交叉感染。
项目整体功能(建筑面积)一览表
建筑名称 | 建筑功能 | 具体功能 | 层数 | 面积(㎡) |
发热门诊楼 | 达到规范化发热门诊要求 | PCR 实验室、CT 和 DR 机房、各类 传染病诊 室及 20 个隔离间等 | 2F | 2812 |
烈性传染病房楼 | 满足普通传染病和新冠等其他传染病 的诊断治疗要求 | 医院定点救治病床达到 300 张 | 7F | 16708 |
医技综合楼 | 产房 1 间、手术室 2 间及正负压手 术室 1 间、检验科、影像科等功能 科室 | 3F | 6269 | |
洗消中心及垃圾 站 | 救护车洗消垃圾收集 | 救护车洗消及承担各功能区污物的收集 | 1F | 1078 |
附属用房 | 配套功能 | 门卫、非机动车集中充电间、地面 楼梯间等 | 1F | 446 |
连廊 | 连通功能 | 功能建筑物的连通 | 1F | 571 |
地下停车场 | 地下停车及设备 | 地下停车、人防及设备 | -1F | 10614 |
建筑面积合计 | 38498 |
2 设计内容
2.0.1 本次招标设计内容包括甲方指定内容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甲方要求的各类指标及数据的统计。
2.0.2 扬州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扬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改扩建项目设计:除供电设计和 三网通设计外的所有设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建筑单体全专业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总说明、建筑、 结构、给排水、电气(强电、弱电)、暖通、消防、人防等各专业。
2)各专项【含医疗专项(预留物流专项设计条件)、医用空气净化系统、医用气体供 应工程、中央分质供水系统、防辐射屏蔽(CT、手术室等)、实验室、手术室】设计等;
3)专业工程(方案)设计,包括但不限于:装配建筑设计、基坑支护专项设计、暖通 空调工程专项设计、室内/外装修(含幕墙)设计、消防工程专项设计、智能化设计(含灾备系统)、钢结构专项设计、地下建筑、电梯设计、会议室(报告厅)声光电设计、文化展陈设计、平战转换预案编制等;
4)室外附属工程(道路、场地、停车场、给水、污水(含预处理)、雨水、消防、路 灯、充电桩、非机动车充电配套设施、地下强弱电线管道、化粪池、围墙、大门、传达室等)设计,供配电配合设计、室外总图设计、二次供水系统、室外水池及管沟等构筑物设计、景观绿化设计、污水处理构筑物及配套工艺设计、旧院区消控室扩建改造、变配电房土建及低压开关至单体建筑供电系统设计等;
5)节能专项设计、海绵城市设计、绿色设计(含绿色建筑咨询服务至施工图审查合格、 不含评价标识申请);
6)车位划线、导视系统、建筑室外照明亮化(泛光)设计、标识标牌系统(含人防标 识标牌、室内楼层房间标识标牌、交通设施标牌、管道井标牌等)设计等。
2.0.3 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新院区医疗卫生专项、供电系统、智能化(弱电)系统、给排水系统等主要保障系统和老院区原系统的衔接。
2.0.4 及时根据施工图审查中心专家意见和各主管部门专项设计审查意见(消防、人防、绿化、海绵城市、综合管网等)进行补充设计和变更设计。
3 设计依据
3.0.1 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国家及各行业设计规范、规程、行业条例及项目所在地方规定和标准,如《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0849 局部修改征求意见稿等,具体由各专业设计说明列举。
3.0.2 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批复文件、项目规划要点、给定的技术条件和意见要求。
3.0.3 甲方提供的经审批确认的方案设计文件、规划红线图、土地证地籍范围线、现状地形图;项目用地周边市政基础设施现状和管线资料、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水文勘测资料等。
3.0.4 设计招标文件(含本设计任务书)。
3.0.5 定标后双方签定的设计合同内所包含的服务性条款及要求。
3.0.6 项目建设意向(产品定位和成本限额)及设计过程中建设(使用)方的有关要求。
3.0.7 施工图设计除符合以上要求外,还应以相关审查意见(会审纪要)为依据。
3.0.8 各阶段设计除符合以上要求外,应特别注重满足各职能部门对图纸的报审要求。
4 设计要求
4.1 设计时间
4.1.1 设计文件(成果)完成提交时间应能满足各项审查和施工进度要求,包括各专业协调等相关工作。
4.1.2 本次设计要求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提交设计文件(成果),每阶段均需根据审查要求及时提报相应成果参加各级评审(图审)、及时进行补充/变更设计或重新设计,原则上总体要求为:
阶段 | 设计时间 | 备注 |
初步设计 | 2 周 | 自方案获批之日起计,按审查要求提交电子档 cad 及 pdf 文件、A3 页面纸质文本,份数按审查要求(一般两轮,每轮不少于 8 份,并随时按审查意见补充修改)。 |
施工图设计 | 2 周 | 初步设计审查通过之日起计,按图审要求提交电子档 CAD 及 PDF 文件,及时上传并按专家意见补充修改到位;图审通过后提交完整电子档 CAD 及 PDF 文件,并按合同要求提供蓝图(一般不小于 12 份)。 |
4.1.3 具体设计时间由设计人在上表要求的期限内自行合理填报,中标后由双方在设计合同中按投标文件提报时间约定各阶段出图节点和期限。
4.2 设计保障与协调
4.2.1 设计方须在投标阶段根据规划设计的成果、可研批复等,向建设方提出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建议书(或设计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各专业设计依据、设计等级、材料及参数的选用、设计要点、质量、进度保证措施、成本控制措施等,同时须明确与需要专业深化设计的分工界面。保证建设方对于设计品质的要求,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必要的图纸、具体的材料用量,提供与甲方成本分解指标对应的成本分析明细进行说明。
4.2.2 各阶段图纸设计前,设计人需明确总负责人(协调人)及各专业设计人员,根据甲方计划要求编制《设计进度计划》及《统一设计技术措施》;施工图图审前,设计人应及时按要求完成设计合同及设计人员备案工作。
4.2.3 各阶段图纸设计前及过程中,设计人须随时配合甲方与相关审查单位(专家)沟通设计做法等;各阶段图纸审查过程中,设计人应及时制作上传文件,并根据相关审查要求和意见无条件及时补充和修改设计。以确保各阶段图纸审查顺利通过。
4.2.4 各专业设计师须按图纸设计深度要求精心设计、校对,各专业出图前,设计人必须
组织互相会审图纸、保证各专业图纸的统一,确保设计图纸(成果)高质量提交。
4.2.5 设计人须做好各专业图纸版本管理,确保图纸(成果)移交不发生差错。
4.2.6 项目施工过程中,设计人应及时参加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并及时配合完成变更所需的设计补充和修改,并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安排设计人员驻场指导施工。
4.2.7 设计人进行设计分包须满足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并向建设方报备、征得同意,加强总包管理和质量把控。
4.3 限额设计
4.3.1 初步设计成果文件内容应包含技术经济与概算。详细内容应不低于《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成果文件应由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材料表及工程概算书等四部分组成;
2 图纸及说明满足造价概算所需的深度;
3 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说明、重要技术参数;
4.3.2 设计必须考虑节约投资和节约能源,在经济合理的基础上,根据可研批复的估算指标进行总体限额设计,其中结构专业应提供根据初步设计计算结果程序形成的配筋图,并提供据此统计的钢材及混凝土用量的总体及各部位指标(按下表格式填写);对重要的技术方案,应按委托人要求进行多个程序及手手算的分析比较。
建筑单体钢筋含量和砼用量限额表
建筑 | 类型 | 建筑部位 | 设计限额值 | 备注 | |
钢筋(㎏/㎡) | 砼(m3/㎡) | ||||
注:计算限额设计值的结构面积以国家建筑房屋面积测算规范规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4.4 设计深度
4.1.1 设计人各阶段提交的所有设计文件深度均应满足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版)及现行江苏省和扬州市的有关规定。
4.1.2 本项目按绿色二星标准设计,各阶段设计应注重绿色设计、创新设计、提炼设计亮点等,每阶段成果应满足下一阶段设计需要,并满足建设方对于技术管理、成本控制、设备材料采购、二次设计、施工招标等需要。
4.1.3 设计人各专业之间应严格执行设计会签制度,保设计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说明、计算书、概算、图纸会审、设计修改通知及变更等)的一致性。
4.1.4 各阶段各专业提供设计文件(含效果图、计算书等,包括纸质及电子版文件)应完整、全面,满足各阶段图纸审查规定要求。除此外,各阶段设计深度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初步设计各专业的图纸及说明满足造价概算所需的深度,并提供满足本设计阶段必要的材料、设备的供应商资料;必要时还应根据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并提供与委托人成本分解指标对应的成本分析明细(委托人需要时提供具体的材料用量),确定:
1)建筑各个部位的平面布局、立面材质、室内空间装饰材料及做法,节能判定计算并保证符合法规要求;
2)结构形式及主要部构件尺寸;
3)暖通、给排水、强电、弱电等专业各系统的架构方案、功能配置、终端布置、相互关系。进行系统经济比较和优化,特别对冷热源方式(需要考虑全年能耗变化)、输送能耗、送风温差和水温选择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4)室外配套工程及任务书要求的各专项初步设计成果在满足概算编制要求的基础上,须满足相关部门初步设计审查提交成果要求。
2 施工图设计,各专业的施工图纸深度详见各专业设计的具体要求(设计期间,建设和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设计人在正式出图前必须及时响应并配合完成)。
附件:扬州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市三院)改扩建项目设计对各专业的要求
1 建筑专业
1.1 设计依据
1.1.1 建筑设计应根据现行国家行业规范、部门规章、省市地方规定等进行,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图纸审查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年版)
《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 年版)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
《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2014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0849 局部修改征求意见稿
1.2 总平面设计
1.2.1 重点组织好各种交通流线设计:各出入流线应独立设置,尽量避免相互干扰。各功能流线及人流、车流应区分有序,符合医院的使用要求。
1.2.2 重视竖向设计,充分考虑场地现状及土方平衡,明确场地高差关系及场地标高,尽量减少土方量。
1.2.3 管网综合图需解决好室外管线综合问题,使各种管线均满足设计要求。需注明场外管线接入点的位置标高。
1.2.4 总平面图中应明确表达道路关系、各出入口关系、±0.000 和室外关键点绝对标高、室内外高差关系等,以及建筑物的高度及相互距离等。
1.3 建筑平面设计
1.3.1 平面设计要点
1 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2 在各建筑主要入口处,应为平坡无障碍出入口,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在首层和屋顶各出入口,除方案确定的平台雨棚外,还应设计符合医用使用和规范的平台、无障碍坡道、推车坡道、雨棚。
3 病房、会议、办公等用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板面积之比,不宜小于相关规范的规定。
4 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手术室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放射科,功能检查室等用房的地面应防潮、绝缘。
5 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 1.10m×1.5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无障碍厕位不应小 1.5*1.8。
6 门诊的出入口或门厅,应处理好挂号问讯、预检分诊、记帐收费、取药等相互关系, 使流程清楚,交通便捷, 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按规范应自成一区的,应设单独出入口。
7 发热门诊应分设高低风险人群诊室。
8 病房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病房门净宽不得小于 1.10m,门扇应设观察窗并直接开向走道,不应通过其它用房进入病房。
9 医护区独立设置,护士站宜以开敞空间与护理单元走道连通, 并宜与治疗室以门相连。
护士站到最远病房门口的距离应满足要求,不宜超过 30 米。
10 手术室平面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区,换鞋(处)应有防止洁污交叉的措施,宜有推床的洁污转换措施;通往外部的门应采用弹簧门或自动启闭门,推床通过的手术室门净宽不宜小于 1.10m。
11 影像用房:
1) X 线诊断室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1.10M;CT 诊断室的门,不应小于 1.20m;控制室门净宽宜为 0.90m。
2) 对 X 线诊断室、治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入体和缝隙等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1.3.2 地下室设计要点
1 需合理组织车流动线,尽可能做到客货流分离,巡视系统简洁、清晰。
2 地下室应合理布置设备机房,有效控制设备用房的面积。
3 地下室应合理安排各个防火分区的设计,防火分区面积尽量按规范最大面积要求分隔。疏散楼梯设计尽量不同分区相互合用,合理布置各送排风室及风井,各管道井和送排风井尽量贴楼梯布置。
4 地下汽车库出入口坡道须设排水沟蓖;汽车坡道构造不宜采用礓磋做法;隔墙不宜全部采用实体墙面,应考虑开车行驶时视线安全要求;需重点进行地下室管线综合设计,保证净高要求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层高。
1.3.3 屋面设计要点
1 屋顶各类风机、太阳能光热板、燃气热水锅炉等设备设施应尽可能成组布置,并采取隔音降噪处理。有噪音震动的机组应远离病房等需要安静的房间。
2 屋面应预留设备基础。
3 不得在外墙设置溢流口。适当增加雨水管,满足 50 年一遇雨水量。
1.3.4 立面设计要点
1 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图纸,完成立面、外墙详图等施工图设计。
2 立面设计应明确各立面部位材料及色彩。
1.3.5 剖面设计要点
1 需重点解决建筑物内各种管线综合设计,使建筑物内部各种管线既能满足设计要求,又能满足各功能空间净高的要求。
2 要给出至少 2 个组合体的纵横剖面,以及有层高变化部位的剖面、塔楼通向裙房屋面的出入口等特殊位置的图纸。
3 墙身节点要索引立面各特殊构造部位,包括装修、节能保温、等部位的控制尺寸。
1.3.6 材料使用要求
1 墙体材料: 除钢筋混凝土墙体外,其他后砌墙体、轻质墙体等采用当地常用材料及做法。
2 防水材料:屋面防水等级一级,地下室防水等级一级。地下室:热塑性聚烯烃(TPO)高分子自粘胶膜预铺防水卷材;非种植屋面:3.0+1.5 厚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膜;种植屋面:4.0+2.0 厚高聚物改性沥青耐根穿刺防水卷材+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膜;
3 保温材料:屋面采用挤塑聚苯板(XPS), 外墙可用岩棉保温板等。按照国家以及当地标准进行设计。
1.3.7 消防设计应主动配合甲方与当地消防部门沟通,并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和消防部门意见合理进行消防设计。
1 防火卷帘、防火门窗等设备设施满足规范及消防部门要求即可,不得随意提高等级。
2 医院建筑耐火等级,高层一级,多层不应低于二级。
3 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防火分区的面积除按建筑耐火等级和建筑物高度确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防火再分隔。
4 防火分区内的病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装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 小时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5 高层病房楼应为防烟楼梯间,病房楼的疏散楼梯间,不论层数多少,均应为封闭式楼梯间;病人使用的疏散楼梯至少应有一座为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
6 一般情况下,每个护理单元应有二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尽端式护理单元或“自成一区”的治疗用房,其最远一个房间门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 如均未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时, 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1.3.8 绿建按二星设计,须按要求编制绿建策划书,确定可行措施。
1.3.9 其他要求
1 配合甲方计算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准确计算并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可列在总平面图上)。
2 电梯设计要求:
1)二层医疗用房宜设电梯, 三层及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 当病房楼高度超过 24m 时, 应设污物梯。
2)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 应采用“病床梯”标准。
3)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技术参数、土建预留洞口尺寸等未定的品牌, 按甲方提供的电梯选型原则确定各电梯参数并随时做好技术参数、数量的列表统计,配合甲方做好机电设备招标工作。
3 楼梯
1)楼梯的位置, 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2)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 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 0.28m,高度不应大于 0.16m.
2 结构专业
2.1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和设计工作年限
2.1.1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一 级。
2.1.2 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 50 年。
2.1.3 抗震设防类别: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震防发2009(49)号文》、《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等,合理确定重点设防和标准设防类单体建筑,各楼除需提高一档,按8 度0.2g 进行抗震设防者外,其余建筑按7 度0.15g 进行抗震设计。
2.2 自然条件
2.2.1 风荷载
基本风压: 0.4 kN/ m2。地面粗糙度类别: B 类。
2.2.2 雪荷载
基本雪压: 0.35 kN/ m2。
2.2.3 抗震设防的有关参数:
建筑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设计特征周期等参数值按地勘报告结论值采用。
2.3 结构设计依据
2.3.1 恒荷载
屋面、楼面、地面以及建筑隔墙的恒荷载标准值根据建筑要求使用的材料、墙体厚度及装修标准计算确定。
2.3.2 所有功能房间活荷载按规范取值。医疗相关功能房间可参见下表选用:
活载值(KN/m2) | 房间或区域 |
18 | 蜡块、切片存放 |
12 | 病案库 |
10 | UPS、汇聚机房、主机房、新风机房、电源间、口腔CT、CT、DR、MRI(核磁共振)、水泵房、水箱 间、蒸汽间、运营商机房、消防水泵房、冷冻库、 |
8.0 | 热水机房、空压机房、新风机房、汇流排间、机房、设备用房、空调机房、强弱电机房、汇聚机 房、电控间、医疗废物、在线监测、废气处理间、控制室、冷冻机房、排风机房、风机房、热交换器间、报警阀间、 |
6.0 | 各类库房(器械、麻醉、制剂室、无菌、SPD 等)、存放区、消毒供应中心水处理、外来器械存 放、器械、危化品、标本存放、文库、文库QC、档案室、二级库、药房、常温试剂耗材库、落地 |
设备区、纯水机房、污物被服处理间、生活垃圾房、物流维护、中心药房、污物间 | |
5.0 | 无菌物品存放区、血样留存、弱电进线间、售卖、运营商交接间 |
4.0 | 低温灭菌间、脉动真空灭菌器、等离子灭菌器、污车清洗、污车存放、厨房 |
3.5 | 胃镜清洗消毒区、胃镜诊疗间、支气管镜清洗消毒区、ERCP 诊疗间(铅封)、处置间、备用、消毒供应大厅、仪器设备、污物暂存、污洗间、应急洗消、拆包间兼库房、废液、污洗、样本接受、取材、脱水、冰冻、染色、封片、手术部净化区、中心实验室、污物、器械、资料室、门诊大厅、抢救大厅、清洗间、办公、治疗室、电梯厅、护士站、康复大厅、污洗间、避难间、家属等候 |
3.0 | 洗消打包、手术室、B 超、万级手术室、百级手术室、体外循环、换床、手术缓冲、收发厅、正负压万级手术室、百级手术室杂交、C 臂间、中控室、OR 手术室、荧光、病理诊断、测序、电泳、扩增、捕获、试剂准备、样品制备、细胞室、包埋、切片、免疫组化、调阅、电子阅览室、图书室、无菌室、洗消暂存间、试剂冷库、标本冷库、超声骨密度、B 超、骨密度、钼靶、DSA 手术室、 留观区(走廊)、住院大厅、餐厅 |
2.5 | 心电、准备、抢救室、麻醉、苏醒、介入治疗、支气管镜诊疗室、缓冲、敷料打包间、纯蒸汽间、特殊物品处理、洁具、会诊示教、麻醉复苏、麻醉诱导、无菌包、远程会诊中心、微生物室、结核、样品备制、产物分析、扩增、流式细胞、体液流水线、抽血、标本接收、免疫荧光、微波液氮、性病光动力、碎石中心、激光、中医熏蒸氧疗,水疗、中医综合治疗室、糖尿病中心、红蓝黄治疗室、光疗室、口腔全景、清洗打包消毒无菌发放、材料无菌库、口腔技工灌模、种植室、喉镜洗镜存镜鼻镜、声导抗电测听、ABR、换药室、冲洗、洗消打包、MDT 会诊、灸疗室、推拿治疗室、熏蒸室、仪器检查、解读、打印、针刺治疗室、产品制作、艾灸室、挂号收费、心电图、诊室、推拿、针灸、留观、治疗、处置、卫生间、医保服务站、配套服务用房、质统处、咨询室、治疗师长室、评估室、理疗室、言语吞咽、心里咨询室、蜡疗高频、康复工程室、办公室、产房、 ICU、洗婴、屋顶绿地 |
2.0 | 病房 |
2.3.3 地库顶板考虑施工荷载5.0kN/m2,与各功能房间活荷载包络设计。
2.4 主要结构材料
2.4.1 钢筋
受力钢筋原则上应以 HRB400 为主, 包括主筋与箍筋,一般不采用HRB335 钢筋。直径大于25 的梁柱墙纵筋可采用HRB500。
2.4.2 混凝土
原则上水平构件(梁板) 砼强度等级不超过 C35,竖向构件(柱墙) 砼强度等级不超过C60,地下室外墙和基础底板等砼等级不超过 C35;预应力构件部分砼强度等级采用 C40。后浇带建议采用比相邻部位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一级的微膨胀混凝土。其余以计算为准。
砌体:外墙采用加气砼砌块,内隔墙宜采用预制隔墙板。有防护要求的按专项设计要求采用。
2.4.3 钢材(型钢、钢板、钢管等):采用Q345B、 Q355B。
2.5 结构选型
2.5.1 上部结构
上部结构及关键部位,应根据建筑功能、建筑物平面、竖向特点等,选择合适的结构体系,并与相关专业协商,共同优化结构平面,选择经济、合理的结构方案。
病房楼层数为7 层,可采用框架-剪力墙结构,竖向构件的布置应满足建筑功能要求。其它建筑可采用框架结构。
2.5.2 基础
根据地质勘察报告结论,结合土层分布和承载力情况,在充分利用基底土层承载力的基础上,合理选用天然地基或复合地基、桩基础,多层存在抗浮可能,应根据本场地地质条件,选择合适桩型。
2.6 其它
2.6.1 有放射防护要求的机房等场所,防护参数按规范要求选用,可参见下表:
序 号 | 工作场所 | 地面 | 顶面 | 墙面 | 防护门 | 观察窗 | 备注 |
1 | CT | 25cm 混凝土 | 12cm 混凝土 +3mm 铅板 | 24cm 实心砖墙 +3cm 硫酸钡 | 4mm 铅板 | 20mm 厚铅玻璃 | 防护专项 |
2 | DR | 25cm 混凝土 | 12cm 混凝土 +3mm 铅板 | 24cm 实心砖墙 +3cm 硫酸钡 | 4mm 铅板 | 20mm 厚铅玻璃 | 防护专项 |
3 | 数字胃肠 | 25cm 混凝土 | 12cm 混凝土 +3mm 铅板 | 24cm 实心砖墙 +2cm 硫酸钡 | 3mm 铅板 | 18mm 厚铅玻璃 | 防护专项 |
4 | 乳腺钼靶 | 25cm 混凝土 | 12cm 混凝土 +1mm 铅板 | 24cm 实心砖墙 | 2mm 铅板 | 12mm 厚铅玻璃 | 防护专项 |
5 | 骨密度 | 25cm 混凝土 | 12cm 混凝土 +1mm 铅板 | 24cm 实心砖墙 | 2mm 铅板 | 12mm 厚铅玻璃 | 防护专项 |
6 | MRI | MRI做屏蔽 | MRI 做屏蔽 | MRI 做屏蔽 | MRI 做屏 蔽 | MRI做屏蔽 | 装修专项防护 专项 |
7 | DSA | 25cm 混凝土 | 12cm 混凝土 +3mm 铅板 | 24cm 实心砖墙 +3cm 硫酸钡 | 4mm 铅板 | 20mm 厚铅 玻璃 | 装修专项防护 专项 |
8 | ERCP | 12cm 混凝土 +3mm 铅板 | 12cm 混凝土 +3mm 铅板 | 24cm 实心砖墙 +3cm 硫酸钡 | 4mm 铅板 | 20mm 厚铅 玻璃 | 装修专项防护 专项 |
9 | 杂交手术室 | 12cm 混凝土 | 12cm 混凝土 | 钢骨架+3mm 铅 | 3mm 铅板 | 18mm 厚铅 | 装修专项防护 |
(DSA) | +1mm 铅板 | +1mm 铅板 | 板 | 玻璃 | 专项 | ||
10 | CT | 12cm 混凝土 +3mm 铅板 | 12cm 混凝土 +3mm 铅板 | 24cm 实心砖墙 +3cm 硫酸钡 | 4mm 铅板 | 20mm 厚铅玻璃 | 防护专项 |
11 | 骨密度 | 12cm 混凝土 +3mm 铅板 | 12cm 混凝土 +1mm 铅板 | 24cm 实心砖墙 | 2mm 铅板 | 12mm 厚铅玻璃 | 防护专项 |
12 | DR | 12cm 混凝土 +3mm 铅板 | 12cm 混凝土 +3mm 铅板 | 24cm 实心砖墙 +3cm 硫酸钡 | 4mm 铅板 | 20mm 厚铅玻璃 | 防护专项 |
备注: 所有的手术室都应该采用X 射线防护
3 给排水设计专业
3.1 设计依据
3.1.1 给排水设计应根据现行国家行业规范、部门规章、省市地方规定等进行,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图纸审查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 年版)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规范 (GB50084-2017)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2/3962-2020)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
建筑给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GB55020-2021)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0849 局部修改征求意见稿
3.2 设计内容
3.2.1 设计范围及设计内容:所有单体建筑及地下室建筑给排水设计,设计中力求做到节水节能绿色环保。在满足规范条件下,考虑美观,节省。。
3.2.2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炮系统)、生活污废水排放系统、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及灭火器配置。
3.3 生活给水
3.3.1 生活给水系统(冷水系统含二次加压、热水系统含热水制备)根据市政供水压力及各建筑物供水要求,合理划分供水分区,采用叠加恒压环网供水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