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T 服務一般條款及條件
中國聯通
ICT 服務一般條款及條件
x一般條款及條件(“條款及條件”)將適用於聯通香港根據合同向客戶銷售,提供或執行的所有商品和服務。如果合同的任何部分之間存在任何衝突或不一致,則應按照下列優先順序解決:
(a)(最高)訂單確認/報價;
(b) 服務條款(如有);和
(c)(最低)本條款及條件。
客戶確認,除非聯通香港以書面形式明確同意,否則客戶簽發的檔中包含的條款及條件,如採購訂單、確認書、收據(包括任何預先印製的採購訂單表格中的條款或標準聘用檔)不適用於聯通香港向客戶銷售或提供商品和服務,亦不得以其他方式更改本條款及條件。
1 定義
“驗收標準”指,就商品而言,合同中規定的當獲得滿足時將簽發驗收證書的標準。
“關聯公司”指,就實體而言,直接或間接控制該實體、被該實體控制或與該實體處於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其他實體,包括擁有另一實體 50%或以上股權的實體。
“適用法律”指(a) 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適用法律、規則或規例; (b) 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政府機關的任何有關合法裁定、決定或指引; (c) 任何電訊牌照、任何具有約束力的行業標準或行業守則項下的任何適用義務;及 (d) 任何適用的國際公約或協議。
“營業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或在進行交易或付款(視上下文而定)的地方屬於公眾假期或銀行假日的任何其他日期之外的日子。
“營業時間”指每個營業日的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 30 分。
“聯通香港“、“中國聯通”、“我們”、“我們的”或“本公司”指中國聯通(香港)運營有限公司。 “保密資訊”指有關(但不限於)商業活動、產品定價、技術、業務流程、客戶關係、戰略資訊的任何資訊以及與各方業務行為相關的任何其他資訊中包含的任何商業秘密。
“合同”指聯通香港與客戶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包括客戶訂單確認、報價檔或提案檔
(可能援引適用於聯通香港銷售或供應某些商品和服務的其他規範)以及本條款及條件。
“客戶”指向聯通香港下訂單的個人或公司。
“使用者授權合約”或“EULA”指直接在客戶與該軟體所有者之間規範軟體使用的授權合約。 “商品”指根據本條款及條件採購或提供的硬體或軟體以及客戶在合同中訂購的由本公司提供的任何商品,。
“硬體”指合同中規定的由協力廠商製造的任何實體產品,包括任何相關的協力廠商維護服務合同。
“附帶成本”指交付成本、稅收、安裝、支持或維護成本、現場準備、實際環境審計、加班費以及任何雜項費用,如旅行和住宿。
“材料”指聯通香港作為服務的一部分向客戶提供的文字產品或其他著作權作品。“材料”一詞不包括根據其 EULA 提供的許可軟體產品。
“訂單”,“訂單表格”,“訂單確認書”或“客戶訂單確認書”指其格式由聯通香港不時確定的服務的客戶訂單確認書,❹包括其附載或提及的任何附表和附錄。
“個人資訊”指與某一活著的人直接或間接相關的任何資料,通過該等資料可以直接或間接確定該人的身份,❹且該等資料以可以訪問或處理的形式存在。
“價格”指合同中詳述的那些商品和服務的應付價格。
“服務”指根據本條款及條件採購或提供的任何專業服務及客戶在合同中訂購的由本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
“軟體”指由協力廠商(聯通香港或客戶除外)(“協力廠商”)製造、許可或擁有❹代表聯通香港為客戶採購的任何許可、包裝軟體,其使用受限於該協力廠商的 EULA,❹在適用的情況下,包括其相關的協力廠商支持和維護合同。
2 一般義務
2.1 客戶同意按照本合同履行客戶自己的具體義務和責任。在不減損以上規定的情況下,客戶同意充分合作,合理且真誠地行事,以協助及時執行和履行我們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不會不合理地扣留或延遲提供任何協定、確認、資訊、説明或其他我們要求的資源,❹為我們提供對客戶場所和設備的所有合理和必要的進入權。客戶同意按要求負責所有場地準備工作,以實現商品和服務的有效交付和實施。客戶同意確保其所有人員,代理商或分包商都經過充分培訓❹瞭解客戶政策和程式。
2.2 我們同意充分合作,合理且真誠地行事,以確保及時推進和履行我們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2.3 如客戶希望變更任何服務,客戶必須向聯通香港提交一份新的訂單,以供聯通香港書面確認及接受。
3 客戶要求和規格資訊
客戶保證所有與客戶硬體,軟體或服務要求和規格有關的資訊都是完整,準確的,❹已在合同中提供給我們。
4 採購硬體和軟體
聯通香港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條款為客戶採購硬體和軟體❹向其提供硬體和軟體。
5 交付和更換
5.1 預計交付日期基於供應商提供給我們的資訊,❹可隨時更改,而不事先通知。對於供應商造成的、或超出我們合理控制範圍的其他原因造成的交付延遲,我們概不負責。我們對任何延誤不承擔任何責任。
5.2 交付應在從供應商的場所發貨時發生,或者如果商品由客戶取貨,則在商品交由客戶處置時發生。
5.3 交付應在商品供應商所在的港口進行,除非我們另有規定或同意。
5.4 聯通香港保留選擇路線和運輸方式的權利。客戶提出的特殊運輸要求產生的任何額外費用應由客戶承擔。除非預付運費已經商定或包含在帳單價格中,否則客戶還應承擔在合同訂立後生效的運費的任何增加,因重新調整路線運輸商品而產生的任何額外費用,存儲費用以及任何其他相關費用。
5.5 客戶應在商品交付給客戶後十(10)天內檢查和審查商品。如果相關商品不符合驗收標準,客戶應立即向聯通香港發出書面通知(“缺陷通知”),其中包含相關商品的描述❹列明未滿足的驗收標準(“缺陷”)。
5.6 根據第 5.5 條收到客戶的缺陷通知後,聯通香港應自費彌補缺陷通知中發現的缺陷和商品的任何其他缺陷,以使商品符合驗收標準。聯通香港應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儘快向客戶重新提交商品,❹且無論如何應在收到缺陷通知後三十(30)天內重新提交。
5.7 客戶應在交付給客戶後五(5)天內檢查和審查重新交付的商品。如果在檢查之後商品未能達到相應的驗收標準,客戶可以選擇:(a)重複第 5.5 和 5.6 條中的過程。如果經重新檢查,商品仍然不符合相應的驗收標準,客戶可以重複第 5.5 條;或(b)以聯通香港和客戶同意的合理減價為前提,接受交付商品。
5.8 以下情況客戶應被視為已接受商品:(a)客戶簽發驗收證書或以書面形式通知我們客戶接受商品; (b)除非客戶已根據上述第 5.5 條向聯通香港發出書面通知,商品交付給客戶後業已經過五(5)天。
5.9 此第 5 條規定了客戶在以下每種情況下基於違反合同,侵權(包括疏忽)或任何其他依據享有的唯一補救措施:(a)任何商品或服務不符合相應的驗收標準;或(b)任何商品和服務中存在任何其他缺陷;或(c)任何商品和服務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任何要求或保證。
6 風險和所有權
6.1 商品丟失或損壞的風險將在將商品交付給客戶或客戶授權代表時轉移給客戶。
6.2 儘管風險已經轉移:
(a)交付的所有商品仍為我們的財產,直至所有欠款已全額支付。在此之前,對軟體而言,在製造商同意和滿足許可條件的前提下,客戶可以在正常業務過程中作為我們的代理出售商品,所得款項應由客戶代表我們以信託方式持有。
(b)在任何銷售之前,客戶應為我們保管商品作為受託人,❹應按要求將商品退還給我們。
(c)在收到全額付款之前,我們有權經事先發出通知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客戶場所,以檢查與我們提供的所有商品有關的所有記錄以及有關客戶銷售這些商品的所有記錄。
(d)我們有權經事先發出通知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客戶場所,以收回尚未全額付款的商品的持有權。
(e)各方同意,在我們進入客戶處所以收回客戶持有的商品的情況下,商品將被視為按照
客戶已接受交付的相同順序由客戶出售。
7 服務的執行
7.1 除非另有約定,否則我們將在每個營業日的營業時間內執行服務。我們同意按照合同條款執行服務。我們將利用我們認為合適的資源,員工和承包商來執行服務。
7.2 客戶同意向我們和我們的分包商提供為執行服務和交付商品而由聯通香港合理要求的對客戶網站或場所的進入權。客戶應確保客戶網站或場所具備我們或我們的分包商提供服務和商品的適合條件,❹且擁有我們為履行與合同相關的責任而合理期望的適當的安全、電力和其他設施。
8 價格和付款
8.1 商品和服務的應付價格在合同中列出,除非明確規定,否則不包括任何附帶成本(包括任何商品及服務稅)。您將以合同中約定的貨幣支付帳單。您必須在相關帳單日期後的十四
(14)天內支付我們的帳單。
8.2 利息可按年利率支付,每日計複利,利率相當於滙豐銀行為香港貸款設定的優惠貸款利率加 2%。
8.3 客戶應全額支付合同項下的所有款項,不得有任何抵消,反索賠或扣除。如果法律要求客戶從合同中應付給我們的任何款項中扣除或扣留金額,客戶應向聯通香港支付一筆款項,以確保我們收到❹保留的淨額等於我們在未作出或不需要扣除或扣繳的情況下所收到的金
額。
9 保密
9.1 從當事人進入本合同前的談判到本同終止後三(3)年期滿時,收到保密資訊的一方(“接收方”)必須對保密資訊保密,未經披露方同意不予披露保密資訊,❹對保密資訊使用與接收方就其自身的保密資訊或專有資訊所使用的至少相同程度的照料水準。就保持本合同的保密性而言,雙方都是合同中包含的保密資訊的接收方。
9.2 儘管如此,符合以下情況的密資訊將不被視為保密資訊,❹且接收方對此等保密資訊不承擔任何義務:
(a)接收方❹非因接收方所知悉的任何違反保密規定的行為而已得知的;
(b)❹非因接受方的疏忽或不法行為而被公開的;
(c)接收方從另一沒有類似的限制,且未違反本合同的來源收到的;
(d)由披露方在對協力廠商權利未施加限制的情況下向協力廠商提供的。
9.3 如果接收方收到合法的程式,該程式請求或要求其披露,該方可以尋求適當的保護令,或同意發佈保密資訊。
10 免責聲明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除合同中明確規定外,我們按“原樣”向客戶提供商品和服務; 就我們提供給客戶的商品及服務,排除所有明示,暗示或法定的保證和條件(包括所有適銷性,適用於特定用途,無病毒,不間斷或無誤操作,回應或結果的準確性或完整性,缺乏熟練努力或不侵權的所有默示保證);因違反保證而給予客戶的補救措施限定於下述二者中較少者,
❹以此等違反保證的行為可經採取商業上合理的努力而補救(由我們合理且真誠地決定)的程度為限:
(a)就商品而言,修理或更換商品的成本;或支付維修或更換商品的成本;和
(b)就服務而言,重新提供服務的成本;或支付重新提供服務的成本。
11 硬體和軟體保修
11.1 客戶接受與硬體相關的硬體製造商保修。
11.2 軟體 EULA 和保證:客戶對軟體的使用,權利和義務受其適用的 EULA 管轄,除非該 EULA 的各方之間達成協議作出修改。客戶同意簽署軟體所有者的 EULA ❹受其約束。客戶接受軟體所有者對軟體的保證。
11.3 任何硬體或軟體功能的任何問題(包括但不限於保修索賠)均應根據硬體製造商的保修條款或軟體製造商的保修條款及其 EULA(視情況而定),在客戶與相關所有者或製造商之間直接解決。在此過程中,我們將盡可能為客戶提供輔助性的及合理的幫助。
12 退貨
客戶的每個退貨主張均應根據我們的退貨程式和政策處理。
13 服務保證
聯通香港保證,我們將根據合同及其中規定的任何里程碑,採取商業上合理的努力來執行服務(包括提供任何相關材料),❹且我們將以適當的注意和技巧提供所有服務。
14 材料所有權和許可
聯通香港將保留在服務執行期之前和期間創建的所有材料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和利益。我們授予客戶非獨家許可,僅在客戶集團公司內使用、複製和分發這些材料的副本。各方同意在根據上文授予的許可而製作的任何副本上複製版權聲明。任何與服務標的相關的、且在執行服務過程中中由一方開發或提供或者由兩方共同開發或提供的想法、概念,訣竅或技術,可
以(以適用的專利和版權為前提)由任何一方免費使用。
15 責任限制
除了違反保密規定外,在任何情況下,任何一方均不對任何間接、特殊或結果性損害承擔責任,無論此類損害是否被聲稱因侵權行為(包括疏忽)或違反合同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對於與本合同主體事項有關而因合同、侵權行為或任何其他普通法或法定事由對我們提出的所有索賠,我們對客戶的最大責任應限於:
(a)就商品而言,客戶在本合同項下為此類商品支付的相應部分的價格;
(b)就服務而言,客戶在本合同項下為此類服務支付的相應部分的價格;
(c)如果索賠涉及商品和服務,則我們的責任限制應在這些商品和服務方面單獨和相互獨立地適用。如果一方或其任何高級職員、代理人、雇員或承包商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導致或促成了這些責任、損失、賠償、成本或費用,則另一方賠償的責任將按比例減少。
16 期限,暫停和終止合同
16.1 以下述第 24.8 條為前提,本合同自雙方簽訂訂單後生效。合同應在以下時間中的較早時間結束:
(a)如果合同中規定了固定期限,則在該固定期限屆滿時;
(b)被一方根據合同或法律終止時;
(c)當雙方已完全履行合同規定的所有義務時;或
(d)在合同中規定的任何其他情況下。
16.2 如果任何一方有重大違約,則另一方可在提前 30 天書面通知的情況下終止本合同。如果客戶無法在到期和應付時支付客戶債務,我們可以立即終止合同。
16.3 無論因任何理由而終止合同或合同到期都不影響本合同各方直至終止或到期日期(包含該日期)的權利和義務。
16.4 如果:(a)我們有權終止合同; (b)我們有權或被指示根據適用法律暫停履行; (c)在合同項下應付的任何款項在該付款到期日後十四(14)天屆滿時仍未支付; (d)我們要維護我們資訊和通信系統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或(e)協力廠商服務提供者如此要求,聯通香港可以暫停提供商品或服務。如果聯通香港根據本條款行使其暫停權利,我們有權收回任何
額外費用❹延長履行義務的時間。
17 不可抗力
聯通香港就超出我們合理控制範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洪水、火災、閃電、地震、暴風、爆炸、流星、事故、禁運、封鎖、罷工、暴亂、民事騷亂、暴動、暴徒的暴力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的狀況、恐怖主義或公敵行為、瘟疫、大規模流行病、檢疫、無法採購物資或運輸設施、國家或地區緊急狀態、電力中斷、勞工糾紛或勞動力短缺、任何政府機構的作為或不作為、法律法規的變更、或超出其合理控制的任何其他天災等事件或情況,在所受到
阻礙的程度內應免於履行我們的義務。
18 反洗錢規定
客戶應遵守有關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擴散融資及制裁的所有適用法律(合稱“AML”)。客戶應充分配合聯通香港(實地或以書面形式)對客戶的身份、實益所有權及 AML 政策和程式(包括但不限於其制裁和政治敏感人物審核以及可疑交易監控和報告程式)進行合理的盡職調查。聯通香港有權保留就客戶取得的身份證據和證明文件的副本。聯通香港可根據其 AML、反欺詐和其他合規和安全政策及程式,暫停對客戶的交易的審批流程,或對客戶使用服務的能力加以合理的限制和控制。該等限制可包括(但不限於)拒收付款或者暫停/限制任何服務。聯通香港可為了遵守適用法律項下的可疑交易報告和舉報規定的目的,在不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向相關機構報告可疑交易。
19 遵守道德和環保規範
客戶承諾遵守❹要求其分包商及其控制的任何人遵守與合乎道德的負責任行為相關的所有適用的國家、地區和國際規則,包括但不限於有關人權、環保、可持續發展、賄賂和腐敗的那些規則。
20 數據隱私
客戶應自行負責(如適用)提供收集、使用、披露和轉移個人資訊所需的一切必要通知,及
/或取得收集、使用、披露和轉移個人資訊所需的一切必要同意。每一方將盡商業上合理的一切努力確保個人資訊不會被擅自或意外訪問、處理、刪除、丟失或使用,❹且如發生擅自或意外訪問、處理、刪除、丟失或使用個人資訊的情況將立即通知另一方。客戶應確保聯通香港可將其因提供任何服務而取得的資料轉移給被委託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聯通香港義務的任何聯通香港關聯公司。
21 出口管制
21.1. 客戶應遵守對聯通香港根據本協定提供的所有硬體、軟體和其中的組成部分(就本出口管制條款而言,合稱“項目”)有約束力的適用國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規以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和國際機制(就本出口管制條款而言,合稱“法律”)。
21.2. 客戶應按照該等法律的要求,自負費用取得一切必要的授權、許可或牌照,❹在相關國家機構進行登記。客戶應實施有效的內部合規計畫以確保遵守適用的法律。
21.3. 所有項目僅供用於民事用途。客戶保證,其及其關聯公司不會直接或間接地向任何軍事最終用戶或為了任何軍事最終用途,進口、出口、再出口、轉讓、轉移、撮合或釋放項目。
21.4. 客戶還保證,其及其關聯公司不會直接或間接地將項目出售、轉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
或提供給任何一方用於適用法律所禁止或限制的最終用途,例如核武器、生化武器或化學武器、導彈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用途或者支持恐怖主義行為的用途。
21.5. 在視為必要時,聯通香港可對客戶遵守本出口管制條款的情況進行審查。客戶同意提供有關出口管制合規的交易記錄、支援檔和資訊,❹同意配合聯通香港進行可能的審查。客戶還應確保按照適用法律保存記錄以滿足聯通香港的任何審查要求。
22 欺詐
防止出現涉及雙方各自網路或服務的任何類型的資料欺詐、濫用、不當使用或損害,符合雙方的共同利益。因此,在發生該等事件時雙方應及時通知對方,交換所有必要和相關的資料
(包括但不限於客戶資訊),❹共同討論和制定旨在防止或消除該等欺詐、濫用、不當使用或損害的措施,但是,在適用法律禁止一方向另一方轉移資訊的情況下,一方不得向另一方轉移資訊。
23 安全要求
23.1. 每一方應確保其根據本協定提供的服務符合本條和適用法律規定的安全要求。
23.2. 每一方應確保,其員工、承包商和代表其行事的第三方根據本一般條款和條件第 9 條的規定對本協議項下披露的任何保密資訊保密。
23.3. 每一方將在本協議期限內的任何時候盡一切合理努力識別與其根據本協定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漏洞、威脅或風險。在出現與安全相關的缺陷時,每一方應告知另一方。
23.4. 雙方在得知可能影響本協定項下之服務的任何安全性漏洞、潛在的安全性漏洞或任何涉嫌濫用行為時,應立即告知對方。
23.5. 雙方應合作,以消除任何類型的安全事故。
24 一般條款
24.1 合同授權 – 各方均向另一方保證❹承諾:(a)它具有所有必要的權力和許可權以簽署合同❹履行其項下的義務; (b)它已採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其他行動來批准合同的訂立,交付和履行; (c)一旦根據上述第 16.1 條生效,合同將構成其合法,有效和有約束力的義務; (d)訂立合同或履行合同不會導致該方違反其作為當事方的任何其他合同或任何法定或其他法律要求。
24.2 轉讓 - 聯通香港可隨時轉讓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或全部權利,義務或利益。
24.3 可割分性 – 本合同之規定應在各自獨立於其他規定的前提下具有可強制執行性。如果本合同的任何規定被有管轄權的任何法院判定為非法、無效、或被視為無強制執行力,該等規定不應影響本合同的任何其它規定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如果本合同的任何規定由於任何原因被判定非法、無效或無強制執行力,但如果該規定的某些部分被刪除,則該規定將是合法,有效或可強制執行的,在此情況下有關規定將在作出使其合法、有效或可強制執行所可能需要的修改後而適用。
24.4 變更 – 儘管有任何其他相反規定,聯通香港保留在任何時候,經或不經通知閣下,而
變更或修訂本條款及條件的權利, 該等變更或修訂將於其公佈在聯通香港的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之時生效。閣下在本條款及條件之變更公佈後持續使用服務,即構成閣下對任何經變更的或額外的條款條件的接受。
24.5 放棄 - 除非該方書面同意,否則任何一方未能或延遲強制執行本合同的任何規定,不應視為對未來強制執行該規定或任何其他規定的權力的放棄。
24.6 協力廠商權利 - 非合同當事人的人無權根據適用法律強制執行合同任何條款或享受合同任何條款的利益。
24.7 獨立締約方 – 在合同項下,雙方都是獨立的締約方,可以完全控制自己的人員和業務。任何一方都不會成為另一方的合夥人,代理人,信託人或法定代表。
24.8 整個協定 - 本合同構成各方間就本合同項下主題事項達成的完整協定,❹取代任何一方先前施加,提供或做出的無論書面、口頭、或暗示的任何條件,保證,xx,聲明,協議,承諾,賠償(無論是疏忽還是無意)。
24.9 適用法律 - 本合同受香港法律管轄。各方接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管轄權管轄。
24.10 英語文本 - 本條款及條件以英文編制,❹在所有方面應以英文為准。在解釋本條款及條件時,任何其他語言的翻譯文本均沒有任何效力或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