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遊輪行程之異動
2016年公主遊輪特別協議書(基隆出發航次)
(以下簡稱甲方)所安排之人員(共 人)茲委託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辦理 行程旅遊事宜。雙方約定條款如下:一、本合約所定旅遊應於2016年 月 日出發。
二、甲方應支付乙方之全額費用為每人新臺幣$ 元。(以使用等級 艙之遊輪艙房計價)三、不包含純屬私人消費及辦理出國手續所須規費、證照費。
四、甲方須在簽約時支付乙方訂金每人新臺幣$15,000元正以確保雙方權益。
五、因受限於國際遊輪船位預訂時付款條件、取消、變更及退款等規定極為嚴格,就觀光局所規定之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中第二十七條有關”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之條規款定而言,遊輪行程均不適合之;故甲、乙雙方同意放棄與解除定型化契約第二十七條文之規定,並於第三十六條規定(其他協議事項)中,另外簽立此特別協議書,以作為本旅遊契約之一部分,雙方完全同意遵照以下各項公告。
A. 遊輪行程之異動
x行程為「國外個別旅遊」,若受不可抗力(如颱風)或不可歸責之因素致遊輪公司及旅行社須變更行程或取消行程,除依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所載條款辦理外,另依以下規定辦理退款或提供補償。(以下均以新台幣計價)
A-1.【旅行社或遊輪公司因天候因素通知取消原定航程】
通知於出發日前取消行程:全額退還旅客已繳之遊輪船艙費用(含港口稅金)。
通知於出發當天取消行程:全額退還旅客已繳之船艙費用(含港口稅金)外,另補償旅客每人五百元交通費用。
(因以上事由解約之旅客,如同意購買其他出發日之同類公主郵輪行程作為替代,則另提供每人一千元之船上消費金作為補償。)
A-2.【出發日前,旅行社或遊輪公司因天候因素通知須變更原定航程】
出發日前:變更行程將依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規定辦理,另補償旅客每人一千五百元之船上消費金。
如旅客不同意行程變更並主張解約,應就旅客已繳納之團費應扣除旅行社就安排行程已支出之各項必要成本費用(船艙費用恕不保證得全額退還,仍應依遊輪公司規定為主),餘款返還旅客。
A-3.【出發當日,旅行社或遊輪公司因天候因素通知須變更原定航程】
出發當日即未開船前:按上述【出發日前,旅行社或遊輪公司因天候因素通知須變更原定航程】辦理,另已抵達登船港口之旅客如不同意行程變更並主張解約,另補償每人五百元之交通費用。
A-4.【出發後,旅行社或遊輪公司因天候因素通知須變更原定航程】
出發後即開船後:就未停靠原定行程之港口,每一停靠點退還旅客每人一千五百元。
出發後,因天候因素致未能停靠原定行程之港口,亦無其他可停靠地點,則本行程變更為郵輪海上巡遊行程(即不停靠任何港口,於行程結束日返回出發母港)並退還旅客每人已繳納之船艙費用50%。
A-5.【天候因素延誤原定航程】
因天候因素致行程延誤,包括延誤開船、抵達港口、離港,返回出發地等均屬之,以上事項均按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規定辦理。
A-6.【天候因素延誤開船】
出發當日延誤開船超過八小時,則另補償旅客每人:住宿補助一千元;交通補助兩百五十元;餐費兩百五十元(以上補助均為上限金額,須憑單據正本實報實銷,不得要求找零或變現)。
註:綜上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社或郵輪公司所造成之行程變更、取消或延誤,其退款或補償作業由旅行社辦理。船上消費金須於登船後於行程中使用,不得兌換現金,航程結束前如未使用完畢,亦不得主張退款。
B. 遊輪行程之預訂及付款
1. 遊輪行程之訂位經確認後,甲方即應繳納每人訂金新台幣$_15,000_元現金或現票予乙方。
2. 遊輪行程出發前64 天,甲方應繳付全額費用予乙方,始得保留艙位。
3. 乙方未於以上規定期間收到甲方繳付之訂金或尾款,得將其預訂艙位轉售。
4. 遊輪公司如於出發前64 天,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取消行程,將甲方每人訂金無息退還。
C. 遊輪行程之訂位變更、取消及罰則:
1. 甲方繳付訂金予乙方確認其訂位後,若欲取消其遊輪行程,依以下規定收取消費用:
(a). 甲方付訂後於出發前64 天以上取消者,乙方將沒收甲方全額訂金15000 元為取消費用。 (b). 甲方於出發前63-43 天以上取消者,乙方將沒收甲方全額團費之50%為取消費用。
(c). 甲方於出發前42-15 天以上取消者,乙方將沒收甲方全額團費之75%為取消費用。 (d). 甲方於出發前14 天(含14 天內)取消者,乙方將沒收甲方全額團費為取消費用。
2. 甲方若有訂位變更或取消,應以書面標示日期、內容,正式通知乙方,方為有效,以電話或口頭告知者無效。若遇到本國及國外之例假日,應提前通知乙方作業,以符合國際遊輪公司取消日期計算之規定。
D. 遊輪訂位入名單規定:
1. 甲方需於出發前36 天以上提供乙方正確名單及分房(同護照上之正確英文姓名)。
2. 出發前35-16 天,甲方欲更改登船名單或艙房分配時,需支付每人3000 元改名手續費。
3. 出發前15 天內,無法更動任何名字及艙房。
4. 旅客為雙重國籍身份時(持一國以上護照),遊輪名單必須為登船時所用該本護照之姓名。
5. 甲方需於出發前36 天以上,繳交護照資料及行程必要之簽證資料,以利將其輸入遊輪公司資料庫。
6. 甲方若未於以上期限內提供正確護照及簽證資料,而造成無法順利登船,遊輪公司及乙方概不負責。
7. 旅客需委託乙方辦理簽證者,敬請提早作業。
E. 責任問題:
1. 凡參加遊輪旅遊團者,須遵守各國法律,並持有有效護照及簽證。如因個人理由或簽證及護照問題,遭某一國家拒絕入境,或被拒絕登船者,乙方概不負責。
2. 旅客若因自身問題而被拒絕入境或拒絕登船者,其旅費恕不退還。若因此所需額外費用,如交通安排、住宿等須由其個人負責,概與乙方無關。
甲方立約人 乙方立約人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簽章日期 簽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