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总则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本保险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买卖合同(也称采购协议),即指出卖人(即供货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即采购方),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该买卖合同须真实、合法、有效。
买卖合同关系中的出卖人(即供货方)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买卖合同关系中的买受人(即采购方)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签订的采购协议项下,因投保人自身原因,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采购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一)未按照采购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
(二)交付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不符合采购协议约定标准;
(三)未按照采购协议约定提供质量保证期“三包”服务。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采购协议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订立的采购协议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采购协议;
(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采购协议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合同主体,交货时间,货物规格、数量、质量,合同权利义务等,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五)被保险人未履行采购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洪水、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犯罪行为。
第七条 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采购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被保险人的任何间接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的任何损失;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第八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根据采购协议中投保人应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金额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x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起始日和终止日以保险xxx的起讫日期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投保人开展与投保合同相关的业务,应遵守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若存在有关规定的,应取得主管部门的审批、认定资格。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答复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六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资料:
投保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采购协议及相关文件;
被保险人相关信息资料;
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对于保险费交付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投保人履约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履约风险显著增加的,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及时检查并协助保险人了解采购协议的执行情况,如发现投保人存在违约风险,或有任何其他可能导致本保险合同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况,被保险人应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上述风险,并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条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情况和处理情况;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采购协议副本;
(四)相关损失证明;
(五)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或司法机关出具的裁定书、判决书等(适用于仲裁或诉讼确定损失的方式);
(六)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损失扣除保险xxx的免赔额(率)后的金额进行赔偿,但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投保人已经向被保险人部分履行违约责任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应当扣减该部分金额。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情况,积极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进行追偿。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六条 x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由保险合同双方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并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保险合同生效后,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书面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合同因采购协议提前履行完毕而责任终止的,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