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普发宝”服务协议
“普发宝”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与浦发银行客户(以下称“投资者”)就“普发宝”服务相关事项所达成的有效合约,以资共同遵守。投资者在签署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如果您对任何条款有疑义或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一、定义
“普发宝”服务:是指浦发银行与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所推出的现金管理服务,投资者可通过“普发宝”服务实现购买和赎回与浦发银行合作的基金公司的指定货币基金产品(以下简称“关联的指定货币基金产品”)。
二、服务对象范围
投资者应为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且已在浦发银行开立可用于基金投资的银行账户。投资者必须按照浦发银行的要求提供本人真实、准确及完整、有效的信息,并负责对本人信息及时更新。
三、交易规则
1.投资者理解并同意,“普发宝”的交易时间为准7*24小时(除系统批量处理时间外),若遇系统升级等其他情况则另行公告。若对交易时间进行变更,浦发银行将通过公告方式告知。
2. 投资者理解并同意,“普发宝”签约是指投资者通
过签约交易,选择关联的指定货币基金产品,以享有“普发宝”所提供的相关服务功能。投资者提交的“普发宝”签约指定 货币基金产品的交易委托以浦发银行的系统记录为准。
投资者通过签约交易可完成基金交易账户开户及选择关联的指定货币基金产品。“普发宝”服务期间投资者可以且仅可以选择一只关联的指定货币基金产品。
3.投资者理解并同意,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交易申购“普发宝”所关联的指定货币基金。浦发银行将对未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在购买时同步开立相关基金账户。投资者提交购买申请后,系统将对签约的银行账户实时扣款。
投资者T日(交易日)15:00前提交的购买申请,将在T+1日(交易日)确认并起算收益。投资者T日(交易日)15:00后提交的购买申请,将在T+2日(交易日)确认并起算收益。遇到法定假日、双休日则顺延。
4.投资者理解并同意,投资者可以通过“普通赎回”交易赎回“普发宝”所关联的指定货币基金产品,赎回资金具
体到账日期以投资者赎回申请实际提交时间及货币基金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提交普通赎回申请的次日起(指下一个交易日),投资者将不再享受已赎回基金份额的收益。
5.如果投资者临时急需资金,可选择办理“快速赎回”交易,一般情况下提交成功后,赎回款将实时划付至投资者签约的绑定银行账户。快速赎回申请提交成功后不可撤销。从快速赎回申请提交成功的当日(自然日)起,投资者将不再享受已快速赎回的基金份额的收益(含快速赎回申请成功当日的收益)。
6.投资者理解并同意, “普发宝”设定单日“快速赎回”的总额,投资者的快速赎回申请在“快速赎回”的总额内按照先到先得的方式受理,如已申请“快速赎回”的金额累计达到“快速赎回”的总额时,浦发银行将随时暂停“快速赎回”服务。
7. 投资者理解并同意, “普发宝”对于单个投资者单日累计快速赎回的申请金额设定上限,每日可快速赎回的累计上限金额暂定为20万元。浦发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调整“快速赎回”上限金额并公告。
8.投资者理解并同意,尽管有上述“普发宝”快速赎回 所述,但“普发宝”快速赎回是浦发银行联合基金公司为投 资者提供的增值服务,以上“普发宝”快速赎回先决条件的 设立并不代表浦发银行在上述条件满足时必然提供“普发宝”
快速赎回的义务。浦发银行及基金公司有权对快速赎回业务规则进行临时变更和调整,并保留收取费用的权利。
9.投资者理解并同意,投资者可以通过浦发银行相关基金交易系统查询“普发宝”产品份额及收益情况。
10. 投资者理解并同意,若投资者因赎回收到的款项与实际交易不符,则浦发银行有权从投资者在“普发宝”服务绑定账户中直接扣收多划付的款项。
11.投资者理解并同意,投资者在“普发宝”服务中所签约的基金产品系所属的基金公司提供,因此基金产品的交易应当遵循基金公司关于交易的有关规定。同时投资者购买的任何基金产品均为投资者本人的独立判断,因此自行承担任何收益和风险。
四、特别提示 1.投资者必须妥善保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
关的证件及证件号码、交易密码、绑定手机号码、固定电话、 通信地址及身份认证要素等客户信息,不得将上述客户信息 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或交于任何第三方使用。任何人使用上述 客户信息所发出的一切指令均视为投资者本人所为,由此产 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对非浦发银行原因造成的账户、密码等信息被冒用、盗用或非法使用,由此引起的一切风险、责任、损失、费用等浦发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投资者提供的身份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失效的身份信息,浦发银行有权中止(或终止)向投资者提供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对此浦发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因此所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支出、损失、费用、处罚将由投资者来承担。若由于投资者未及时更新信息,而导致浦发银行无法提供服务或服务的有关流程及操作发生任何错误,投资者不得以此为由取消交易、拒绝支付交易款项和服务手续费或采取其它不当行为,投资者应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3.投资者知晓并同意,为使投资者通过“普发宝”服
务完成“普发宝”签约的指定货币基金产品的申购和赎回,浦发银行须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邮箱、联系地址、银行卡号等)提供给投资者在“普发宝”所签约的基金产品所属的基金公司。
4.投资者同意并授权:浦发银行有权将在本协议项下获得的与投资者有关的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的数据库。
五、服务费用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浦发银行目前免费向投资者提供 “普发宝”服务。若有变更,浦发银行将通过其官网、手机平台等方式进行公告,相关公告一经发布即视为投资者已收
到。
六、“普发宝”服务保障 1.投资者确认,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时,浦发银行及相
关基金公司有权临时中止“普发宝”服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
(1)所签约的基金产品暂停交易;
(2)投资者“普发宝”服务所绑定的银行账户,由于挂失、止付、有效期到期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
(3)浦发银行或基金公司系统升级、系统故障、系统维护等网络、通讯故障情形;
(4)第三方通讯故障。 2.浦发银行及相关基金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
司法机关的要求扣划、冻结投资者“普发宝”服务绑定银行账户、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则浦发银行不再接受投资者发起赎回指定基金产品的指令。
3.浦发银行及相关基金公司有权在“普发宝”签约的指定基金产品出现巨额赎回时,暂停“普发宝”签约的指定产品的赎回服务,及时发布公告或通知,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
4.对于由于可控制范围以外的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浦发银行不承担责任,
或投资者银行卡已注销、卡号变更、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以及监管部门政策变化等造成浦发银行无法或延后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义务的,浦发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行业惯例。
2.投资者和浦发银行如有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浦发银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1.本协议自投资者在线确认同意即视为签署本协议,
并生效。
2.本协议与浦发银行网站和相关金融机构网站上其他条款和规则的名词解释、意思理解,可互相引用参照,如有不同理解,应以本协议为准。
3.本协议中的部分条款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4.关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
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和浦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5.浦发银行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普发宝”服
务,有权修改、终止权利,并于执行前通过浦发银行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进行公告。相关公告一经发布即视为投资者已收到。投资者公布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未向浦发银行提出书面异议,视同投资者同意浦发银行所发布的公告内容,但浦发银行增加服务内容除外。浦发银行对本协议拥有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
6.如果投资者就“普发宝”服务中所涉及相关事宜有任何疑问的,可登录浦发银行网站(xxx.xxxx.xxx.xx)或拨打浦发银行客服热线(95528)进行咨询。
投资者在此确认,在线签署本协议时对协议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