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家庭危机支援中心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简介
家庭危机支援中心旨在提供一套综合及方便的服务,协助身处危机或困扰的个人及家庭,以及早处理家庭危机。
目标
2. 服务营办者须按下列目标营办家庭危机支援中心:
(a) 提供一套综合及方便的服务,以支援面临家庭危机的个人及家庭,并作为一项避静安排,帮助服务使用者处理他们的情绪和寻求所面对的家庭问题及冲突的正面解决方法;及
(b) 作为尽早处理家庭关系紧张或危机的资源及早期介入点,并安排跟进服务以协助个人/家庭克服困难,及防止家庭问题恶化酿成悲剧。
服务性质
3. 家庭危机支援中心须为身处危机的个人及家庭提供方便及可即时使用的服务,并在宁静及家居环境中提供避静安排,从而让他们离开因婚姻破裂、婚外情、家庭关系出现严重问题或冲突、家庭惨剧或其他创伤性事件而充满压力及易受刺激的家庭环境。
1这份《津贴及服务协议》样本只供参考之用。
4. 家庭危机支援中心提供的服务包括:
(a) 24 小时热线;
(b) 短期住宿(通常最长两周),以协助个人/家庭管理他们的情绪或处理即时的危机;
(c) 由社工提供的个人及/或小组辅导,帮助服务使用者掌握处理愤怒、压力、冲突、绝望感受的技巧及基本自我保护的方法等;
(d) 治疗/支援/互助/自助小组/活动,以提升服务使用者及前入住者的抗逆能力及处理技巧;
(e) 为需要家庭危机支援中心服务的个人及家庭提供外展服务,并在有需要的情况下陪同或接送有需要人士往返住所、警署、医院等;
(f) 在适当情况下为服务使用者转介跟进服务;
(g) 训练前服务使用者成为义工或朋辈辅导员,让他们与服务使用者互相协助;及
(h) 提供社区教育/宣传/媒体活动,以传递积极人生价值和尽早求助的讯息。
服务对象
5. 不论年龄、性别和种族,所有因家庭问题而身处危机或困扰,并需要协助的个人及家庭,均是家庭危机支援中心的服务对象。主要服务对象包括:
(a) 因婚姻破裂、婚外情、家庭关系出现严重问题、家庭暴力威胁、失去家人或其他家庭危机而经历紧张情绪或压力的个人及家庭;
(b) 于家中发生暴力,自杀/他杀事件或其他破坏性行为后需即时离开居住环境的家庭惨剧幸存者;
(c) 性暴力、虐儿等创伤性事件的受害者,可由非施暴的家人或亲属陪同;及
(d) 经由政府机构或法庭转介且需要保护及协助的遭掳拐儿童及其陪同成人或其他掳拐个案的受害人。
名额
6. 家庭危机支援中心在住宿部份的设计应可提供 50 个宿位。由于其主要功能并非作为住宿设施或宿舍,因此只能提供短期住宿,理想应该不超过两星期。跨国儿童掳拐个案可能需要较长的住宿期则作别论。
II. 服务表现标准
7. 服务表现评估以服务量及服务成效为指标。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并按社会福利署(社署)要求提供统计数字:
服务量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每年) |
1. | 1 000 其中须至少 75% 为住宿个案 |
2. | 一年内住宿服务的平均占用率 | 80% |
3. | 已处理的热线来电总数 | 17 000 |
4. | 已举办的治疗/支援/互助/自助小组/活动的总数 | 125 |
5. | 已举办的面对面社区教育/宣传/媒体活动的总数 | 30 |
6. | 过往的服务使用者成为义工的总数 | 63 |
服务成效标准 | 服务成效指标 | 议定水平 (每年) |
1. | 于离开中心后能顺利解决实时危机及减低 困扰程度的服务使用者百分比 | 80% |
2 不包括純粹接受家庭危機支援中心熱線、小組或活動服務的個案。
2. | 为服务用户成功转介至其他服务单位以积极解决问题的百分比 | 70% |
3. | 于离开中心三个月后,减少了冲突、压力或暴力等危机发生次数的服务使用者百分比 | 70% |
基本服务规定
8. 家庭危机支援中心须全年无休提供服务,可在每天任何时段接收个案,并须于通宵更次的任何时段内,有至少一名注册社工当值;而在通宵更次以外的其他时段,则须至少有两名注册社工当值。
9. 家庭危机支援中心的 24 小时热线于任何时间均应由至少一名注册社工接听来电。
质素
10.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11. 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通用章节》的规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IV. 资助基准
12.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津贴
13. 在指定时限内,服务营办者将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助以提供服务。整笔拨款已考虑个人薪酬,包括供聘用注册社工、合资格专业人士及支援人员的公积金,以及其他适用于服务单位营运的「其他费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关运作开支,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等)。获社署认可提供资助活
动处所的租金及差饷,将按实际费用另行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
14.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整笔拨款手册》、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及社署就资助政策及程序向机构发出的有效管理建议书及通函就使用资助所载列的指引。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政府整体物价调整因素而调整「其他费用」。政府不会承担因计划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15. 如服务营办者接纳《津贴及服务协议》,将会每月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16.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系统及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7.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订明的规定,提交经《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xx财务报告及审核的整间机构年度财务报表,而有关报告及报表须经兩名机构的授权代表签署,即董事会主席/机构主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主管。xx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
V. 有效期
18. 本《协议》于指定时限内有效。如服务营办者违反协议条件的任何条款而又未有按社署发出的书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补救,社署可在该通知到期后,向服务营办者发出通知期为 30 天的书面通知而终止本
《协议》。
19. 如服务表现标准在协议期内有任何改变,社署会寻求与服务营办者达成共识,而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指定的推行时间表达至新的要求。
20. 服务营办者是否可继续提供下一期服务,须视乎当时的政策指引、服务需要及服务营办者的表现等相关考虑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编配项目的权利。
VI. 其他资料
21.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服务规格》所载列的规定/承诺,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和补充资料的内容(如有的话)。如这些文件内容出现矛盾,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